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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6 10:40:08 查看人数:69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1篇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实现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待修率、事故率,科学地管理好、用好设备,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矿机电设备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为了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矿成立机电运输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并配备电器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械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电设备管理技术员一名。

二、机电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1、一般机电设备的选型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结合实际使用要求,做好设备签报计划上报公司竞标采购,努力做到技术先进、质量优良、证件齐全、经济合理,大型固定设备及采掘设备(含主要配件)要优先选择原厂订购。

2、机电设备购置计划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验收人员不签字验收,并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矿处理。

三、机电设备的领用

1、各队需要增用的机电设备应根据工作计划提前申请,注明设备使用地点及负荷情况送报机运科给予批复,由机运科发放设备。

2、电气设备在下井前应经全面检查、检修并经过试运检查、验收,开出入井合格证,方可入库、发放下井。

3、凡是进矿新设备及库存超过半年以上的设备下井前必须重新检查、通电试运后方可下井。

4、设备安装使用后,机运科技术人员应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建立帐卡。

四、机电设备的验收

(一)、机电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人员应联同生产运营科、供应部门根据购货合同和设备到货清单逐一进行清点验收,查设备是否符合使用性能,否则进行退货处理。

l、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二)、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l、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五、机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定期检查、检修

1、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必须在技术指导下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设备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3、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4、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性能较低和精度超限时,要进行调整或检修。

5、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维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6、机运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验收工作由分管矿长组织进行。

7、根据“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每年应有12~15天停产检修日编制,由机电科编制检修计划报公司、矿领导批准后由机运科组织实施。

8、每天夜班00:30时-8:30时为全矿停产检修时间,对运输系统、供电系统全面检查检修。

9、各种设备按规定的日检、周检项目进行,由包机责任者逐一检查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日、周检中发现无法处理的故障、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安排停产处理。

10、检修完毕应由运转人员及检修者对设备全面检查,拆除检修辅助设施并试车运转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机电设备的移交

1、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生产运营科、机运科、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接。在交接单上注明设备的台数、五小及电缆数量等现场交接人员共同签字,机运科备案。

第2篇 z机电设备组交接班管理规定

机电设备组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按规定着装、签到,充分作好上岗前准备。

二、遇到接班人员有病态、酒意或精神不振者,交班人员应及时报告主管或主任,不得视而不见,如因此下班发生责任事故,上班人员负连带责任。

三、过了交班时间,未见交班人员接班,应监守岗位,并上报。待接班人员到岗后,办完交接手续才能离开。

四、交接时发生事故,或执行重大操作时,应由交班人员共同处理完毕后方可交接。

五、接班人员在接班时需检查:

1、资料、凭证、记录是否完整。

2、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3、仪器、工具、消防设备钥匙是否齐全。

4、设备、室内环境是否清洁。

六、交班人员应认真记录本班遗留跟进事宜,经接班人员确认,双方签字后,表示交接班已生效。

第3篇 机电设备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管理,安全、合理、有效地发挥设备效能,做到正确使用设备,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相关职责

1.收费站负责对车道机电产设备进行台账登记、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2.收费站站长负责新设备的申报工作。

3.征费稽查股负责对新设备的改造和验收。

第二章设备的使用规定

第三条 对于精密、大型设备或关键、特殊工序所用的设备以及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均要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同时要求相关操作人员应接受适当培训,操作人员通过现场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让其操作。

第四条 两班或三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岗位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原有缺陷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第五条 收费人员操作时发现设备有故障,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报告班长及收费站长,并上报征费稽查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收费站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对不遵守规定,造成设备丢失、损坏者,应进行处罚。

第七条 非收费单位设备维护、收费人员不得操作车道机。

第三章 设备维护保养规定

第八条 现场使用的生产设备应有统一的编号,以便于维护保养。

第九条 收费站根据设备的性能、使用频率等要求制订《设备定期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条班前班后由收费人与啊认真检查设备,保证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排除,并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一条 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设备管理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

第十二条 一般来说,所有设备一律不准私自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征费稽查股批准。

第二十条对无法检修或无修理价值的设备,使用部门应提出报废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设施报废单》,经分公司征费科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废,并在《机电设备台账》上注明情况。

第4篇 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的完整,为设备维护维修提供支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花园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的管理。

3.内容

3.1机电设备资料的管理

3.1.1机电设备资料原件统一由管理处兼职资料员保管,需标识清楚。

3.1.2常用的机电设备资料可复印一份保存于机电值班室按班移交。

3.1.3机电设备资料的借用需经机电主管批准后到管理处兼职资料员处借阅,并及时返还。

3.1.4发生设备资料缺页现象由管理处兼职资料员报管理处主任严肃处理。

3.2机电设备档案的管理

3.2.1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档案由机电主管统一集中保管。

3.2.2机电设备大中修档案长期保管直到设备报废一年后销毁。

3.2.3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档案的借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3.3机电设备资料、档案应保存通风良好,干湿度正常的房间。

3.4机电设备资料、档案应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第5篇 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本项目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机动车辆驾驶、登高假设、高空悬挂作业等。主要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龙门吊、吊车、专用车辆等。

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测要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6)特种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和仪表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10)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1)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3)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4)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3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机电设备由施工单位机务部门统一管理,由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运转工操作。

2、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各种机械设备规定定期检修、保养,提高设备作业率和完好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2)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处理。

保护装置要完善

(1)机械设备中的转动齿轮,传动皮带,传动链条,砂轮及接近地面的联节轴、转轴,皮带轮、滑轮等,必须装有牢固的防护罩;经常开启的防护罩应与机械设备起动的电器开关构成联锁,即开启防护罩时,设备不能开动。

(2)机械设备的制动器、离合器、限位器及互锁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3)每台机床应有单独的电气开关,以便随时切断电源。

(4)机床工作灯和钳工台照明灯的电压不得高于36伏。

4、有裂纹,裂痕或强度不够的砂轮,禁止使用,安装或更换砂轮时,不能用锤敲,以免砂轮发生裂纹。

5、起重设备(吊车、龙门吊、架桥机、塔吊、升降机等):

(1)起重设备必须建立齐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作业前和作业时,必须做到“四检查”和“二不准”。“四检查”即:检查行车、葫芦刹车的可靠性;检查行车各部件或三脚架是否牢靠;检查钢丝绳有否损坏,钢绳卡具是否紧固;检查起重物件绑挂是否牢靠。“二不准”即:起重物不准跨越人和设备上空;起重物不准超过葫芦和行车的设备核定吨位。

6、电机设备安全管理

(1)各种电机设备必须装有完整的防雷、接地设施,并灵敏可靠。

(2)电气的防爆性能,机电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调整。

第6篇 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当前正值高温季节,为确保大型主机设备安全良性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1、3#水泥磨机所有设备的中控显示参数(温度、压力、电流、喂料量反馈等)数值必须确保显示准确,其误差必须在额定范围内(实测值的正负2%),现场显示温度必须与中控显示温度相一致,如出现仪表损坏后未及时发现更换或与实测值超出范围的现象,罚当班车间负责人100元每点次,当班值班电工50元每点次,当班班长50元每点次。

2、3#水泥磨必须严格控制出磨水泥温度,不得超过120℃,超过120℃时,中控操作员通知相关人员,如出现超过130℃的现象(含130℃)。出现大于130℃的现象,罚当班车间负责人50元每点次,当班班长20元每点次。

3、运行中的磨机前后瓦温不能大于65℃,3#磨机在运行中出现瓦温大于65℃而小于67℃时,中控操作员必须通知相关人员采取降温措施,68℃以上(含68℃),达到70℃时,必须立即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停机处理。出现大于70℃的现象,罚当班车间负责人50元每点次,当班班长30元每点次。

4、主机设备必须确保良好的通风降温及润滑,运行中的主电机轴瓦(或轴承)温度不得大于65℃,主电机绕组温度不得大于100℃,如出现超温现象,罚当班车间负责人50元每点次,当班班长30元每点次.

5、必须确保磨机电器连锁装置完好灵活可靠,不得任意私自拆除联锁保护装置,否则对车间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当班值班电工罚款100元。

6、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中控操作员的相关指令,如出现应付或拒绝执行的现象,中控操作员白天必须立即汇报给化验室、机电科,夜间通知厂值班干部,按以上规定处理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厂机电科

2022-8-10

第7篇 某矸电车间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良好的生产安全,加强生产工艺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及设备管理保养工作,规范检修管理,结合车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间设备管理办法

1、坚持质量每一、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和检修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艺系统,包机制度的落实。

2、采取新技术、新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设备管理制度,提高检修水平。

3、设备包机人员每天对所辖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查,并作好记录,记录要反映工作实际,否则罚责任人20元。

4、设备包机人对所属设备责任范围内的检修情况、卫生情况等作好记录,无记录则罚责任人20元。

5、设备包机人必须提出运行注意事项、设备的操作规程和要求,向上级汇报安装和检修情况。出现问题对责任人罚20元。

6、包机人负责包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出现设备事故或因结影响正常生产,将处罚责任人50元。

7、设备检修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若出差错,则扣罚责任人20元。

8、每月必须制定材料配件的计划并报车间材料员处,若无计划而影响设备的检修进度,则扣罚责任人30元。

9、对因机电设备维持不当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要对事故负责。

二、设备检修管理办法

1、检修人员必须对所辖设备进行及时的检修,不得影响生产,否则罚责任人20元/次。

2、检修人员应严格遵守该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维修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学习安全技术措施,在工作中听从统一的指挥,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元。

3、机电设备应执行计划检修,执行检修验收制度,保证各工艺设备的技术性能、工艺效果达到生产要求,并试车正常方可投入使用,若达不到要求,则罚每台设备责任人50元/次。

4、必须保证的检修质量,若因检修不到位而造成返工或影响生产并造成材料配件损坏或相关设备损坏,视情况对责任人扣罚50-300元。

5、对设备缺陷进行处理时不认真不负责而影响生产的,按每小时30元的罚款处罚。

6、设备在检修后还存在缺陷或“跑、冒、滴、漏”现象的经确认是属于检修不到位造成的则罚责任人50元。

7、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对不按照制度办事的人每次罚50元,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罚100元。

8、设备检修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通知有关人员送电、收回工作票后进行试车,试车正常后方可离开,否则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

9、在检修工作中,不允许浪费材料,完工后做好材料的回收工作,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元。

10、车间安排的其它检修或临时性的工作,必须近期完成,无故不完成的一次扣责任人50元。

11、机电设备的检修必须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进行,并达到完好的要求,否则一次扣包机人30元。

12、坚持设备检修完毕后汇报制度,无故不汇报的扣责任人每次20元。

三、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1、所辖范围内的设备零部件及附属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影响可靠性问题或质量标准化机电设备方面被厂处罚的责任班组,其处罚按矸电车间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供配电设备、设施、热工仪表及所辖区域内的、控制系统、照明系统及设施、管道、阀门、和电动机等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一个扣责任人20元。

3、对因“三违”造成人身或机电事故的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处罚。

4、防止“跑、冒、滴、漏”的液体流到设备上。

5、注意设备和运行情况包括振动、润滑、温度、声音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设备巡查管理办法

1、做好巡查工作,并认真作好记录,若检查时无记录则扣责任人20元/次。

2、巡查时充分地运用“看、听、闻、摸、嗅”等方式并对设备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进行处理,若发现不及时或处理不及时而影响生产,则罚责任人50元,另罚影响时间(30元/小时)。

3、若因巡查不到位造成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时,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4、巡查中发现的且在运行中不能处理的问题,须与运行人员联系并汇报值段长,经协商确定检修时间,否则每次罚责任人30元。

5、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向车间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

6、所属范围内的各设施、工器具、材料配件等,在巡查时,按要求执行,造成损坏或被盗的,将追究责任,并罚责任50元,所损坏或被盗的材料配件按百分比扣罚。

7、每次检修完毕后,现场清理干净,无故不清理的,每次罚责任人20元。

8、无故不完成车间安排的各项工作,扣责任人50元。

9、每月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奖励该班组100元达不到95%的扣100元。

第8篇 机电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机械操作时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2)机械和动力机械的机座应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装防护装置。

3)工作前应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应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上锁。

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

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6)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人机械行程范围内。

7)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应停电;不能停电的,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作业。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作业时,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有关规定。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9)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10)*光或其他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11)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9篇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根据怀化沅江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无违章工地”活动实施细则》及安装分局沅水项目部多年的实际管理经验,特制订《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现洪江工地成为“安全无违章工地”的目标,努力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培育自觉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术和管理素质,克服责任性和技术性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保证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1.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

实行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全面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各级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坚持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做到安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进一步的深化改革,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限检查,凡事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劳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强制性目标管理,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1.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张燕滨

副组长:付辅忠 朱贵江 戴作友

日常常规负责:朱贵江

小组成员:李平亚 王旭荣 李  涛 刘建陵 陈  刚 徐小明 唐作禄

专职安全员:李平亚(佩带安全员袖章)

兼职安全员:王旭荣 李  涛 刘建陵 陈  刚

1.3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构成情况

项目经理

生产副经理     安全监督员      总工程师

电气班    起重班    电焊班    机械班    物资办    综合办

1.4  安全管理措施

1.4.1 安全教育

a)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无违章工地”活动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规程,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b)  坚持开展一年一度的安全月活动,每月一次或多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制度。

c)  对安全工作做到奖惩严明,并贯彻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对安全生产作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人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轻重给予处罚。

d) 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第10篇 采掘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一)责任范围:

掘进工区:

负责使用维护风电闭锁开关以内的电缆、电气机械设备(包括风电闭锁开关)。

采煤工区:

1、负责采面机轨巷提升绞车所需更换钢丝绳的领取运输到现场。

2、负责采面机轨巷回柱绞车的挪移(包括相关的电缆、开关的挪移)

3、负责采面机轨巷综保开关,煤电钻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负责工作面及顺槽内机械、电气设备及缆线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机电工区:

1、负责井下变电所到移动变电站高压线路及移动变电站高压侧的维护、检修及管理。

2、移动变电站要有专职配电工值班,负责移动变电站的防爆检查、卫生、停送电及各种保护试验工作和低压侧的检修维护工作。(试验要有记录)。

3、负责从变电所到各配电点。从变电所到各掘进头风电闭锁开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负责除以上各条明确责任单位外的机械、电气设备及电缆维护、检修和管理,以及局部供电系统改造和设备小范围调整。

(二)管理规定:

1、凡设备、开关必须确保完好,严禁失爆。所有开关必须上架并安放水平,严禁歪斜摆放,电缆吊挂整齐,设备要保持清洁卫生。

2、所有设备、开关必须吊挂“完好牌” “责任牌”或“待修牌”。

3、所有设备、开关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按实际负荷进行计算整定,并与标志牌上的整定值相符合,严禁超整定值运行。保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使用。

4、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的漏电、过载等保护必须每班有专人试验一次,煤机刮板机闭锁保护必须每班试验一次,要有记录备查。

5、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每班必须试验一次,并认真作好记录。

6、掘进工作面风机、风电闭锁必须每天在10:00钟试验一次,并汇报有关部门汇报做好记录。

7、凡需增加电缆、设备等必须提前三天报有关措施方案及图纸到机电工区,并经有关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措施方案及图纸施工。

8、设备谁使用、谁维护、谁回收。拆头搬面时设备要及时回收。设备回收必须确保完整,严禁缺件。机电设备管理组要严格按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丢失、损坏缺件要进行处罚,否则由机科负责承担赔偿。

(三)处罚

1、现场对设备开关检查,一台不完好者处罚50元/次,失爆一台次罚款500元。

2、现场检查开关不上架,安放不正者,处罚20元/台次。

3、现场检查设备开关,无完好牌和责任牌子,处罚20元/台次。

4、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一台处罚50元/次,复查还没有整改的加倍处罚(200元/台次),并将其停止使用。

5、现场检查设备、开关的各种保护装置不灵敏可靠或甩掉保护不用者处罚50元/台次。

6、检查汇报记录报表不全或不汇报的一次处罚20元。

7、凡需回收的设备、开关,机电设备管理组必须随时掌握现场实际,及时下达回收通知,使用回收单位必须按时回收。否则处罚10元/天台(件)。

第11篇 煤矿供电队机电设备日常检查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条: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及设备性能。按时参加业余培训,认真学习规程措施,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队长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员,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务时,要讲明注意事项,指定安全负责人,分工要细致,并将安排情况记入班前会记录。

第3条:班中按劳动保护穿戴,电工作业要穿绝缘靴(鞋),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带。学员没有师傅带领,不得单独从事电工作业。

第4条: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标示牌、警戒线、验电器、断线钳、脚扣、保险带、绳索、葫芦、滑轮、短路接地线、绝缘棒、梯子、紧线器、核相仪及携带型电工仪表等必须检查完好试验合格。

第5条:电工维修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施工前工作人员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第6条:需停送电作业的,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并且要有防止误送电的措施,工作班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自保互保。

第7条:需要搭接临时电源的工作,其电源必须使用有漏电保护器的专用开关。如使用电焊机、无齿锯、手枪钻、冲击钻、电烙铁等小型电器时,使用前应首先检查完好情况,电缆、导线、开关不应有破皮漏电现象,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做一次漏电试验,确保完好。导线必须使用橡套软线,禁止使用塑料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接零)。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

第8条:井下行走时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时遵守行车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长物件时应平放,严防碰触架空线。

第9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之规定:

(一)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10条:本单位人员到外单位或本职范围以外的地点参与施工,工作监护人应由对方人员担任;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开工前还应详细了解现场的接线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方可开工。

第二节、停电操作

第11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7米的设备;

c.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0.7米,但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12条: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13条: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三节、验电操作

第14条: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15条: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第16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四节、装设接地线措施

第17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18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19条: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20条: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21条: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22条: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23条: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24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条: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a.拆除一相接地线;

b.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c.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26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27条: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五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8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29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第30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1条: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32条: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33条: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4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六节、电器日常检修安全措施

第35条:正常时电器的检修工作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6条:操作前按照停电申请表的内容仔细核对开关位置编号及负荷名称确认无误。按照规程操作,先停断路器再拉隔离开关;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停电后将开关闭锁,并在开关操纵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第37条:地面有人值班变电所及井下中央变电所停电后的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由值班人员落实。地面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及井下采区变电所停电后,由施工人员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无人值守的开关,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要设专人看守,严防误送电。

第38条:双回路供电的负荷,停电后要在前后隔离刀闸两侧分别验电放电,并在有电无电区间设置警戒线或在刀闸动静触头之间装设强度足够的绝缘隔离板。

第39条:施工人员到达地点后,首先要检查设备确已断电,再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方可开工。

第40条: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杜绝虚接、错相等不合格现象的发生。

第41条:需要频繁停送电的操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后都要进行验电放电,确定无电压方可操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42条: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43条: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带接地线合闸!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严禁送电!

第44条: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员及所做措施,恢复原运行方式。正常运行30分钟后方可收工。

第七节、砍伐树木安全措施

第45条: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安全距离不够时,线路必须停电。

第46条: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距3-10kv为3.0米,3kv以下为3.0米。导线与街道树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10kv为1.5米,最大风偏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为2.0米。3kv以下为1.0米。

第47条: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马蜂等昆虫。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的树木。

第48条: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条: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伤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时要防止车辆通行。

第50条:砍树使用的刀具、斧头、绳索、梯子、油锯等使用前要检查完好。

第八节、在电杆上作业安全措施

第51条:登杆前应由两人同时辩明工作线路及杆号,严防误登杆。工作前应对线路执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措施,短路接地线应挂在来电侧。危及施工线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线路也应采取停电措施。

第52条: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的电杆基础未完全夯实前严禁攀登。风雨后遭损伤的电杆,应先采取培土、打临时拉线等措施,再行上杆。

第53条: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铁鞋、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条:杆上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牢固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割伤。

第55条:检修电杆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拆除,事先应对电杆进行加固;调整倾斜杆塔时应先打好拉线。

第56条: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下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掷。杆下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通过和逗留。

第57条:检查水泥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应该超过0.2mm,长度不应该超过1/3周长,弯曲度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否则不准登杆。

第九节、架空电力线路巡视安全措施

第58条:线路巡视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巡线应沿外侧进行,大风天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

第59条: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恢复送电的可能。

第60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61条:巡线周期:1)定期巡视 对于1—10kv线路,一般为每月一次;1kv以下线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视因气候恶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决定。3)夜间巡视1—10kv线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视 故障后巡视5)监察巡视每年至少一次。综上所述,每条线路每月检查巡视不少于三次。

第62条:线路运行标准有关数据: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相临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0.15m。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拉线、导线与电杆、导线与架空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m,3kv以下时,不应小于0.05m;3—10kv架空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线路的拉线从两相导体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低压接户线和进户线必须采用硬绝缘导线。避雷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用镀锌钢绞线,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架空线的档距:

6kv 城区40—50m 郊区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区 40—50m 郊区 40—60m

第63条: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经过地区3—10kv 3kv以下

居民区6.5m 6.0m

非居民区 5.5m 5.0m

第64条:高压接户线的导线截面,铜绞线不得小于16mm,铝绞线不得小于25m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45m,对地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十节、搭接、拆除负荷电缆措施

第64条:搭接、拆除负荷工作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搭火用的电缆(线)必须检查完好,绝缘良好不漏电,不得有明接头。

第65条:工作前应将施工地点前侧电源开关停掉,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措施。打开电气设备电源侧盖板前,必须从上一级开关将电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6条: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拆、接负荷电缆前应从工作区段两侧停电,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7条:搭接电缆后,应检查所搭负荷线相序正确,压接质量及绝缘合格,防爆设备达到防爆要求,具备送电条件。方可收工。

第68条:拆除负荷后,将负荷线全部撤除,对裸露的电源线或开关要采取包扎隔离等防护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员触电。对于防爆设备,要达到防爆要求。

第69条: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工作人员背后不得有带电体。

第70条:外单位人员在变电所搭拆负荷时,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同意。配电工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监护,同时亦应监督施工质量,发现不符合标准及失爆现象,应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不得送电。

第十一节、立杆-撤杆-调整电杆安全措施

第71条: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人员分工要明确,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2条: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73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出杆高1.2倍的距离。即12米电杆为15米,15米电杆为18米。

第74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绳等。

第75条: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6条:在撤线过程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转角杆、分段杆及起点、终点杆撤线前应系好拉绳,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7条: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78条: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79条:调整电杆前应确认线路确已停电,再检查杆根、拉线等无隐患。电杆调整后应将杆根回土夯实,并紧固好拉线。

第80条:撤除线路时应先撤导线和金具,后撤拉线和电杆,当还有受力拉线时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二节、放线-撤线-紧线

第81条:放、撤、紧线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施工前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82条: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严防导线被过往车辆挂住。

第83条:紧线前应先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导线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第84条: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赶根,如不完好牢固,应设临时拉线加固。

第85条: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松线。

第86条:使用放线器放线时,应有防止线盘倾倒及刹车的措施。放线时应严防导线扭伤,剪断导线时,应先控制断线部位两端,防止线头因弹力突然释放伤人。

第十三节、起重-运输安全措施

第87条:起重、运输工作要遵守鲍煤发(2006)54号文件之《鲍店煤矿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规定》。

第88条: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施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检查。

第89条: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煤矿安全规程》第734条规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90条:被吊物体应可靠连为一体,必要时各连接部件应分别起吊。应在被吊物件棱角处和特别滑的部分应当采取垫旧皮带、薄木板或其它软体物进行保护。

第91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进行试吊和试拖移,试吊高度不大于200mm,试拖移距离不大于400mm,检查无异常后方继续进行。

第92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绳索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在斜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物料两侧及下方严禁有人,并设置防止物体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条:对起吊、拖移的物料应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能使应起吊、拖移的物料整体移动,不出现散落或使其构件变形。

第94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注意观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几何形状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现偏向或翻转等现象,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后在进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必须规定统一联络信号及指令、设专人负责发出信号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知专用信号和指令的使用规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号在其工作没完成前,严禁作为其它信号使用。

第96条: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连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须合格,与起吊、拖移的物体重量相适应。

第97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作如下规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2)用于人力起重为4.5;3)用于机动起重为5-6;4)用于绑扎起重为10;5)用于供人升降为14。

第98条:运输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

第99条: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100条:多人使用滚杠、扁担等搬运重物时,必须统一号令,步调一致。经过狭窄或靠近墙壁等障碍处内侧不得有人,且速度应放缓,严防伤及人员或设备。

第十四节、在配电变压器台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条:配电变压器台(室)停电检修时,应持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第102条:无论线路是否已停电,必须先拉开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再拉高压开关或跌落保险。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03条: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台的结构,确保牢固可靠。

第104条: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除指定工作人员外,台架上严禁有人地面有电部分应设警戒线,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有人监护。

第105条:电容器进行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彻底放电并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106条:线路柱上开关、刀闸、跌落保险进行检修时,必须将连接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断电,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五节、在带电线路电杆及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107条:在带电杆塔上刷漆,除鸟窝、检查接地线(极),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时,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米。风力不得大于5级。

第108条: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条: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时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至危险距离以内(1米),则另一回路也应停电并接地,停电同样执行工作票。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工作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路线路的措施,完工后应检查该交叉跨越点安全距离合格(10kv及以下应>1.0米)。

第110条:在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内)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要求:

1) 有线路标志,以使工作人员能正确区别哪一条线路是停电线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应持工作票及验电笔、接地线等设备。

3) 登杆前应该对标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可攀登。

4) 在这一段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时,要有专人监护,以免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第十六节、电力电缆工作

第111条:在电力电缆上工作应办理工作票,开工前要核对电缆名称及标示牌,并在施工端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12条:开启电缆沟时,如在交通路口,应设置标示或设人警戒,防止行人、车辆误入。

第113条: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般动,以防挤伤。移动电缆接线盒一般应停电进行。按照矿上关于挂“红黄牌”的有关规定,不得带电整理、吊挂电缆,整理吊挂电缆必须将电缆停电。

第114条:截断电缆前,必须先核对确为停电电缆,再有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线后方可工作。扶钎人应带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15条:制作热缩电缆头,使用喷灯或喷枪应严格遵守操作说明,防止喷头烫伤,准备好足够的防火水和至少两个8kg干粉灭火器。工作现场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风良好。制作冷缩电缆盒,应注意保持环境干燥。

第116条:连接电缆前,每做一个接头,都要对接头两端电缆的绝缘情况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最后通测绝缘值,确保整条电缆合格,符合送电条件。

第117条:电力电缆做耐压试验及摇测绝缘时,高压设备周围应设警戒线,试验仪器电源搭火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操作都必须联系好,确认允许送电,再操作。电缆两端人员应联系好,沿途电缆上严禁有人工作,试验后必须逐相彻底放电。

第118条:运行中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周期巡检和维护。电缆沟盖板应齐全完好,沟内不得有积水、杂物,电缆桥架上方应有护板,无护板的维修人员应及时清理上面的落叶等杂物,严防引起火灾损伤电缆。

第119条: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设电缆,预先应架设好钢绞线,并检查确认钢绞线安装牢靠。工作时下面应有人监护。梯上有人时,一般不准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时,梯子上方两侧必须系有安全绳,两边有人拉绳,严防梯子突然倾倒伤人。

第十七节、更换照明灯具

第120条:更换照明灯具,灯具的额定电压必须与供电电压相符,装卸灯泡时,应先关闭电源开关。户外更换灯具,开关距工作现场较远时,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应将开关闭锁(挂牌),防止误送电。

第121条:灯架或灯具管内的导线不许有接头,采用螺口灯座时,应将火线接顶芯极,零线接螺纹极。开关应控制火线,开关上搬为接通,下搬为断开。

第122条:使用梯子、马凳等登高时,必须至少两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梯上不准同时上两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23条:送电前工作人员应脱离可能的带电构件,并背对灯具,以防灯具突然炸裂伤人。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124条:室外更换路灯、地灯、投光灯、装饰灯及灯箱内灯具等操作,高空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使用梯子、铁鞋登高时应检查完好,上杆前应检查杆基牢固。使用高空作业车要有专人操作,臂斗与附近架空线应保存足够的安全距离。高空传递物品应用绳索,严禁抛掷,下面人员应带安全帽。

第125条:变电所、配电室内更换照明灯具时还应防止不得触及其他带电设备。

第126条:井下更换防爆灯管前,应先将电源停掉,灯具应达到防爆要求。

第127条:更换后的灯具,不得随意丢弃,应定点存放。

第十八节、高低防开关及变压器故障处理

第128条:计划内的故障处理,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按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129条:工作负责人应详细介绍工作任务、性质、停电范围、有电无电区间、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条:故障处理前,应先将所检修设备断电,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或装设防护挡板等措施。

第131条:进线及联络开关出现故障,要采取越级停电措施,将检修设备两侧的电源都断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132条: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4米,必要时应加绝缘板隔离。

第133条:应急故障处理:

1) 当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维修工接到值班领导的通知后应迅速备齐所用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具,及时入井抢修。

2) 应急故障处理,亦应遵守停电、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措施。有专人监护。

3) 井下防爆设备处于失爆状态,严禁送电。特殊情况下如需开盖对设备进行送电试验,则事先必须经瓦检员检查气体不超限,有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134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负责人检测无误,送电运行正常后,向单位及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节、运输-安装-撤除电气设备

第135条:机电设备运输前的装车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绳索等符合要求,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136条:设备底架应与车盘用螺栓可靠连接,螺栓强度满足要求。地面封车时底脚螺栓不少于四条,井下封车时如因条件限制,封车应不少于两条对角螺栓,其他方向应用钢丝绳封牢,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松动。

第137条:装车应不超长、超宽、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脱落或窜动的构件应与主设备连接牢靠。

第138条:使用葫芦起重时,葫芦、绳头、胀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要选择好可靠的生根点,起吊前应先试吊。

第139条:运输过程中,设备两侧不得有人。斜巷运输坚持行车不行人制度,要有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保险绳。

第140条:搬迁、移动带电设备前断电,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牵拉各种缆线。

第141条:在滚杠和轨道上移动电气设备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使用的绳索应有足够强度,应系在设备底架上。要统一号令、用力均匀,严防拉歪设备。狭窄处两侧及设备前进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脚移动使用中的滚杠,防止挤伤。

第142条:体积较大的设备过风门、峒室门等狭窄处时,必要时要将设备拆卸,但要注意保护设备内部构件如接线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应妥善放置。

第143条:设备回收上井后,要及时交还机电科设备库或电修组。

第144条:人力推车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之规定。一次只准推一车,同向推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人员及障碍物时应及时发出信号或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145条:完工后清理现场卫生,使用中的设备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十节、电气设备核相调相工作

第146条: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新安装或改动主接线后,联络开关合闸前都要进行核对相序工作。

第148条:核相工作应使用专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两人持操作杆,一人记录,一人指挥。周围应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操作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核相仪表使用前应检验合格。

第149条:相序核对后,将两侧电源停掉,分别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记录调整两侧压线,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条:操作时人体与带电体应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51条:并路合闸前,应再复核一遍,无误方可并网操作。

第152条:带电机等旋转设备的负荷调相前,应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将电源侧隔离刀闸拉开,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突然来电的措施,然后调整任意两相负荷线,调整后检查设备运转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节、低防开关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与试验

第153条:带延时的总检装置不准单独使用。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154条:开关操作机构应无过位或卡阻现象,跳闸机构灵活可靠。

第155条:当660v系统绝缘值低于30kω,127v系统绝缘值低于10kω时应采取措施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第156条:运行中的检漏装置跳闸试验每天一次,维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7条:试验时660v用11千欧、10w电阻,127v用2千欧,10w电阻,对新安装的首次投人运行后要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8条:实验方法:在瓦检员的配合下,检查气体不超限,有选择性的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支开关线路应在线路最远端试验。在线路最远端的开关负荷侧接一电阻,电阻另一端接在开关外壳上,盖上盖后送电,观察开关是否跳闸。试验完毕,拆除电阻,将开关恢复原状态,并将试验结果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节、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

第159条: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时,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高压绝缘棒。绝缘棒的长度对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对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条:室外雨天使用时应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允许雨雪天户外操作,必要时要加长绝缘杆。

第161条:绝缘杆使用后应吊放在室内干燥场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内木支加上。防止压弯受潮,每年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一次。

第162条:户外操作跌落开关,停时应先断开中相,后断开背风侧边相,最后断开迎风侧边相。送电操作时,对于户内先送两边后送中间。对于户外应先接通迎风边相,后接通背风侧边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条:停电操作前先停低压再停高压,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送电时与此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第164条:户外施工,停电时如不在变电所内,而是在线路中间的分段开关上停电,则停电后必须对停电开关负荷侧执行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双回路或有反送电电源的线路,施工现场两侧必须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已停电的开关要设专人看守。

第二十三节、调整变压器电压

第165条:当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电压高于或低于开关及用电设备对电压的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对变压器的输出电压进行调整,使之符合设备运行的要求。

第166条: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供电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即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5%,-10%。

第167条:调整电压前,应由维修电工使用万用表在低压侧选择便于安全测量的部位对电压进行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调整的方案,调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测量,将数值与调整前对比,直至调整合格。使用万用表要遵守万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据不同电压,合理选择量程,测量时注意手不要接触测试棒的金属部分,测量人员要和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68条:调整变压器电压前,必需要按顺序停掉变压器低压侧、高压侧电源开关,并将隔离开关拉开,一经操作就使工作区间带电的开关停电后必须闭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措施。

第169条:停电后,做好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

第170条:按照变压器铭牌图示或分接开关部位标注的数字,调整变压器高压线圈的分接开关或连片,改动后杜绝虚接,并要至少经过两名有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确认无误。

第171条:调整后,由专人负责送电并测量低压测电压工作,测量并确认调整合格,然后再恢复原运行方式。井下变压器调整电压,测量合格后,因恢复开关需再次停电的,必须将变压器高压侧电源再次停掉,严禁带电检修设备,只有在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电。

第二十四节、在高压开关柜内工作

第172条:在高压开关柜内的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坚持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73条:工作前将开关柜上下刀闸拉开,上刀闸静触头带电的要设置防护网,工作时人体或工具与带电体应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74条:柜内更换断路器绝缘油时,更换的绝缘油必须试验合格。柜内进人前必须对负荷电缆头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75条:高压开关柜合闸保险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保险必须取下。

第176条:完工后必须检查油质油位合格,无渗漏油现象。真空开关真空管分断位置正确,绝缘电阻、接触电阻合格。投入运行后,值班员或维修工应加强巡检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十五节、在有储能元件电器上的工作

第177条:在有电容器、电感线圈元件或带有拉伸的弹簧等储有能量的设备上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178条:停电并在电源侧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电棒对储能元件逐个彻底放电。在电容器上检修作业前,要对已停电的单个电容器两极进行3-5次(放电时间3-5分钟)的重复放电后才准作业。已拉伸的弹簧要将弹力释放,防止伤人。

第179条:放电时使用放电棒要先接地端,放电后再拆除。

第180条:工作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有其他带电体的地方要设置警戒线或其它明显标示,严防人员误触。登高作业应使用绝缘梯子,并注意与其他带电体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节、更换高低压熔断器

第181条:更换高低压熔断器必须选用型号及大小适宜的熔断器及熔体。

第182条:更换前必须将电源侧刀闸断开,并验明确无电压。

第183条:更换高压保险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更换低压保险应使用专用把手或戴绝缘手套。

第184条:连续多次打保险的设备应查明原因,不得随意加大保险容量。

第185条:更换保险应注意与其它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高压0.4米,低压0.1米)。

第186条:对于100kva以上的变压器,选择熔体按1.5-2倍额定电流;对于保护输出线路,熔体的额定电流应小于或等于线路的安全电流。

第187条:更换保险后,恢复原运行方式。

第二十七节、更换设备保护插件及保护整定工作

第188条:运行中的低防开关发生接地故障,为判断故障范围需进行更换选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须将开关停掉。

第189条:设备开盖后,首先要检查内部有无异常,更换保护插件时,必须将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装、调整保护插件时应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90条:设备保护整定值应与主管部门下达的保护定值单一致。

第191条:电气设备应保护齐全,检漏继电器严禁甩掉不用。

第192条:井下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193条: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准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许短路,铁芯应可靠接地。

第194条:关闭开关门时,应注意保护二次线,严防挤伤。

第二十八节、常用工具及移动电气设备使用

第195条:验电笔使用前应检查完好, 电压等级要适宜,使用前应在相应带电体上检验。高压验电时要戴绝缘手套。

第196条:电工钳、剥线钳、尖嘴钳、螺丝刀虽有绝缘柄,但也应在不带电的场合使用。

第197条:电烙铁导线应使用橡套软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应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

第198条:使用汽油喷灯或液化器喷枪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尽可能在通风环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点火,喷焊时下面不准站人。喷灯加油时且不可吸烟,在变电所使用时,明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条:立梯倾斜角应保持60°左右,不准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时,不准移梯。

第200条:手持式电动机工具如冲击钻、手电钻、电动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须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电源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应用有接地芯线的橡套软线。高空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停电或终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挪动时不得提导线。

第201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无齿锯、砂轮机、小型台钻等使用前应检查电源配线整齐,有专用开关,有漏电保护,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开关、刀闸、接线柱有护罩,不裸露。移动时必须切断电源,室外使用时应有防雨设施。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宜超过2米,二次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焊接电缆线,长度不宜超过20米。操作以上设备时要按劳动保护穿戴。

第202条:各班组热水器必须有专用开关、开关必须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电源线必须有专用接地线,热水器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第203条:车间配电盘必须配线整齐,开关达到完好状态,有漏电、短路和过载等保护装置。

第二十九节、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

第204条:发现有人触电,要立即采取措施使伤者脱离电源,施救时要注意自我保护,高压触电发生时要防止跨步电压。

第205条:现场施救的三项基本措施是:1)通畅气道;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气频率约每分钟12次。3)胸外按压频率80次/分

第206条:医务人员到来之前不得停止抢救。

第207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灭火前必须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再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燥的沙子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并将发火情况汇报值班领导。

第208条:油类着火禁止直接使用水灭火。

第209条:设备再次送电前,必须检查故障部位确已排除,并清理设备卫生,检测设备绝缘值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第三十节、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第210条:本措施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211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12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条: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14条:施工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15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16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18条:作业区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高空作业必须与相邻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219条:使用梯子,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220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221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222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条: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条: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所用材料必须放置稳妥。所用工具必须随手装入工具袋,以防坠落伤人。

第225条: 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第226条: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价时,禁止抛掷。

第227条: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735条之规定:

(一)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条: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及设备性能。按时参加业余培训,认真学习规程措施,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队长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员,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务时,要讲明注意事项,指定安全负责人,分工要细致,并将安排情况记入班前会记录。

第3条:班中按劳动保护穿戴,电工作业要穿绝缘靴(鞋),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带。学员没有师傅带领,不得单独从事电工作业。

第4条: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标示牌、警戒线、验电器、断线钳、脚扣、保险带、绳索、葫芦、滑轮、短路接地线、绝缘棒、梯子、紧线器、核相仪及携带型电工仪表等必须检查完好试验合格。

第5条:电工维修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施工前工作人员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第6条:需停送电作业的,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并且要有防止误送电的措施,工作班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自保互保。

第7条:需要搭接临时电源的工作,其电源必须使用有漏电保护器的专用开关。如使用电焊机、无齿锯、手枪钻、冲击钻、电烙铁等小型电器时,使用前应首先检查完好情况,电缆、导线、开关不应有破皮漏电现象,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做一次漏电试验,确保完好。导线必须使用橡套软线,禁止使用塑料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接零)。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

第8条:井下行走时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时遵守行车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长物件时应平放,严防碰触架空线。

第9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之规定:

(一)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10条:本单位人员到外单位或本职范围以外的地点参与施工,工作监护人应由对方人员担任;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开工前还应详细了解现场的接线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方可开工。

第二节、停电操作

第11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7米的设备;

c.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0.7米,但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12条: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13条: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三节、验电操作

第14条: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15条: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第16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四节、装设接地线措施

第17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18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19条: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20条: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21条: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22条: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23条: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24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条: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a.拆除一相接地线;

b.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c.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26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27条: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五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8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29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第30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1条: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32条: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33条: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4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六节、电器日常检修安全措施

第35条:正常时电器的检修工作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6条:操作前按照停电申请表的内容仔细核对开关位置编号及负荷名称确认无误。按照规程操作,先停断路器再拉隔离开关;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停电后将开关闭锁,并在开关操纵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第37条:地面有人值班变电所及井下中央变电所停电后的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由值班人员落实。地面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及井下采区变电所停电后,由施工人员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无人值守的开关,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要设专人看守,严防误送电。

第38条:双回路供电的负荷,停电后要在前后隔离刀闸两侧分别验电放电,并在有电无电区间设置警戒线或在刀闸动静触头之间装设强度足够的绝缘隔离板。

第39条:施工人员到达地点后,首先要检查设备确已断电,再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方可开工。

第40条: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杜绝虚接、错相等不合格现象的发生。

第41条:需要频繁停送电的操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后都要进行验电放电,确定无电压方可操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42条: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43条: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带接地线合闸!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严禁送电!

第44条: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员及所做措施,恢复原运行方式。正常运行30分钟后方可收工。

第七节、砍伐树木安全措施

第45条: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安全距离不够时,线路必须停电。

第46条: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距3-10kv为3.0米,3kv以下为3.0米。导线与街道树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10kv为1.5米,最大风偏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为2.0米。3kv以下为1.0米。

第47条: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马蜂等昆虫。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的树木。

第48条: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条: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伤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时要防止车辆通行。

第50条:砍树使用的刀具、斧头、绳索、梯子、油锯等使用前要检查完好。

第八节、在电杆上作业安全措施

第51条:登杆前应由两人同时辩明工作线路及杆号,严防误登杆。工作前应对线路执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措施,短路接地线应挂在来电侧。危及施工线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线路也应采取停电措施。

第52条: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的电杆基础未完全夯实前严禁攀登。风雨后遭损伤的电杆,应先采取培土、打临时拉线等措施,再行上杆。

第53条: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铁鞋、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条:杆上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牢固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割伤。

第55条:检修电杆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拆除,事先应对电杆进行加固;调整倾斜杆塔时应先打好拉线。

第56条: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下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掷。杆下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通过和逗留。

第57条:检查水泥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应该超过0.2mm,长度不应该超过1/3周长,弯曲度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否则不准登杆。

第九节、架空电力线路巡视安全措施

第58条:线路巡视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巡线应沿外侧进行,大风天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

第59条: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恢复送电的可能。

第60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61条:巡线周期:1)定期巡视 对于1—10kv线路,一般为每月一次;1kv以下线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视因气候恶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决定。3)夜间巡视1—10kv线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视 故障后巡视5)监察巡视每年至少一次。综上所述,每条线路每月检查巡视不少于三次。

第62条:线路运行标准有关数据: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相临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0.15m。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拉线、导线与电杆、导线与架空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m,3kv以下时,不应小于0.05m;3—10kv架空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线路的拉线从两相导体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低压接户线和进户线必须采用硬绝缘导线。避雷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用镀锌钢绞线,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架空线的档距:

6kv 城区40—50m 郊区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区 40—50m 郊区 40—60m

第63条: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经过地区3—10kv 3kv以下

居民区6.5m 6.0m

非居民区 5.5m 5.0m

第64条:高压接户线的导线截面,铜绞线不得小于16mm,铝绞线不得小于25m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45m,对地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十节、搭接、拆除负荷电缆措施

第64条:搭接、拆除负荷工作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搭火用的电缆(线)必须检查完好,绝缘良好不漏电,不得有明接头。

第65条:工作前应将施工地点前侧电源开关停掉,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措施。打开电气设备电源侧盖板前,必须从上一级开关将电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6条: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拆、接负荷电缆前应从工作区段两侧停电,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7条:搭接电缆后,应检查所搭负荷线相序正确,压接质量及绝缘合格,防爆设备达到防爆要求,具备送电条件。方可收工。

第68条:拆除负荷后,将负荷线全部撤除,对裸露的电源线或开关要采取包扎隔离等防护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员触电。对于防爆设备,要达到防爆要求。

第69条: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工作人员背后不得有带电体。

第70条:外单位人员在变电所搭拆负荷时,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同意。配电工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监护,同时亦应监督施工质量,发现不符合标准及失爆现象,应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不得送电。

第十一节、立杆-撤杆-调整电杆安全措施

第71条: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人员分工要明确,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2条: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73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出杆高1.2倍的距离。即12米电杆为15米,15米电杆为18米。

第74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绳等。

第75条: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6条:在撤线过程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转角杆、分段杆及起点、终点杆撤线前应系好拉绳,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7条: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78条: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79条:调整电杆前应确认线路确已停电,再检查杆根、拉线等无隐患。电杆调整后应将杆根回土夯实,并紧固好拉线。

第80条:撤除线路时应先撤导线和金具,后撤拉线和电杆,当还有受力拉线时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二节、放线-撤线-紧线

第81条:放、撤、紧线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施工前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82条: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严防导线被过往车辆挂住。

第83条:紧线前应先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导线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第84条: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赶根,如不完好牢固,应设临时拉线加固。

第85条: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松线。

第86条:使用放线器放线时,应有防止线盘倾倒及刹车的措施。放线时应严防导线扭伤,剪断导线时,应先控制断线部位两端,防止线头因弹力突然释放伤人。

第十三节、起重-运输安全措施

第87条:起重、运输工作要遵守鲍煤发(2006)54号文件之《鲍店煤矿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规定》。

第88条: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施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检查。

第89条: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煤矿安全规程》第734条规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90条:被吊物体应可靠连为一体,必要时各连接部件应分别起吊。应在被吊物件棱角处和特别滑的部分应当采取垫旧皮带、薄木板或其它软体物进行保护。

第91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进行试吊和试拖移,试吊高度不大于200mm,试拖移距离不大于400mm,检查无异常后方继续进行。

第92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绳索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在斜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物料两侧及下方严禁有人,并设置防止物体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条:对起吊、拖移的物料应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能使应起吊、拖移的物料整体移动,不出现散落或使其构件变形。

第94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注意观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几何形状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现偏向或翻转等现象,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后在进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必须规定统一联络信号及指令、设专人负责发出信号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知专用信号和指令的使用规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号在其工作没完成前,严禁作为其它信号使用。

第96条: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连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须合格,与起吊、拖移的物体重量相适应。

第97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作如下规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2)用于人力起重为4.5;3)用于机动起重为5-6;4)用于绑扎起重为10;5)用于供人升降为14。

第98条:运输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

第99条: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100条:多人使用滚杠、扁担等搬运重物时,必须统一号令,步调一致。经过狭窄或靠近墙壁等障碍处内侧不得有人,且速度应放缓,严防伤及人员或设备。

第十四节、在配电变压器台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条:配电变压器台(室)停电检修时,应持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第102条:无论线路是否已停电,必须先拉开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再拉高压开关或跌落保险。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03条: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台的结构,确保牢固可靠。

第104条: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除指定工作人员外,台架上严禁有人地面有电部分应设警戒线,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有人监护。

第105条:电容器进行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彻底放电并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106条:线路柱上开关、刀闸、跌落保险进行检修时,必须将连接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断电,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五节、在带电线路电杆及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107条:在带电杆塔上刷漆,除鸟窝、检查接地线(极),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时,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米。风力不得大于5级。

第108条: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条: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时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至危险距离以内(1米),则另一回路也应停电并接地,停电同样执行工作票。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工作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路线路的措施,完工后应检查该交叉跨越点安全距离合格(10kv及以下应>1.0米)。

第110条:在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内)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要求:

1) 有线路标志,以使工作人员能正确区别哪一条线路是停电线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应持工作票及验电笔、接地线等设备。

3) 登杆前应该对标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可攀登。

4) 在这一段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时,要有专人监护,以免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第十六节、电力电缆工作

第111条:在电力电缆上工作应办理工作票,开工前要核对电缆名称及标示牌,并在施工端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12条:开启电缆沟时,如在交通路口,应设置标示或设人警戒,防止行人、车辆误入。

第113条: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般动,以防挤伤。移动电缆接线盒一般应停电进行。按照矿上关于挂“红黄牌”的有关规定,不得带电整理、吊挂电缆,整理吊挂电缆必须将电缆停电。

第114条:截断电缆前,必须先核对确为停电电缆,再有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线后方可工作。扶钎人应带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15条:制作热缩电缆头,使用喷灯或喷枪应严格遵守操作说明,防止喷头烫伤,准备好足够的防火水和至少两个8kg干粉灭火器。工作现场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风良好。制作冷缩电缆盒,应注意保持环境干燥。

第116条:连接电缆前,每做一个接头,都要对接头两端电缆的绝缘情况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最后通测绝缘值,确保整条电缆合格,符合送电条件。

第117条:电力电缆做耐压试验及摇测绝缘时,高压设备周围应设警戒线,试验仪器电源搭火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操作都必须联系好,确认允许送电,再操作。电缆两端人员应联系好,沿途电缆上严禁有人工作,试验后必须逐相彻底放电。

第118条:运行中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周期巡检和维护。电缆沟盖板应齐全完好,沟内不得有积水、杂物,电缆桥架上方应有护板,无护板的维修人员应及时清理上面的落叶等杂物,严防引起火灾损伤电缆。

第119条: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设电缆,预先应架设好钢绞线,并检查确认钢绞线安装牢靠。工作时下面应有人监护。梯上有人时,一般不准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时,梯子上方两侧必须系有安全绳,两边有人拉绳,严防梯子突然倾倒伤人。

第十七节、更换照明灯具

第120条:更换照明灯具,灯具的额定电压必须与供电电压相符,装卸灯泡时,应先关闭电源开关。户外更换灯具,开关距工作现场较远时,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应将开关闭锁(挂牌),防止误送电。

第121条:灯架或灯具管内的导线不许有接头,采用螺口灯座时,应将火线接顶芯极,零线接螺纹极。开关应控制火线,开关上搬为接通,下搬为断开。

第122条:使用梯子、马凳等登高时,必须至少两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梯上不准同时上两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23条:送电前工作人员应脱离可能的带电构件,并背对灯具,以防灯具突然炸裂伤人。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124条:室外更换路灯、地灯、投光灯、装饰灯及灯箱内灯具等操作,高空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使用梯子、铁鞋登高时应检查完好,上杆前应检查杆基牢固。使用高空作业车要有专人操作,臂斗与附近架空线应保存足够的安全距离。高空传递物品应用绳索,严禁抛掷,下面人员应带安全帽。

第125条:变电所、配电室内更换照明灯具时还应防止不得触及其他带电设备。

第126条:井下更换防爆灯管前,应先将电源停掉,灯具应达到防爆要求。

第127条:更换后的灯具,不得随意丢弃,应定点存放。

第十八节、高低防开关及变压器故障处理

第128条:计划内的故障处理,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按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129条:工作负责人应详细介绍工作任务、性质、停电范围、有电无电区间、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条:故障处理前,应先将所检修设备断电,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或装设防护挡板等措施。

第131条:进线及联络开关出现故障,要采取越级停电措施,将检修设备两侧的电源都断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132条: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4米,必要时应加绝缘板隔离。

第133条:应急故障处理:

1) 当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维修工接到值班领导的通知后应迅速备齐所用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具,及时入井抢修。

2) 应急故障处理,亦应遵守停电、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措施。有专人监护。

3) 井下防爆设备处于失爆状态,严禁送电。特殊情况下如需开盖对设备进行送电试验,则事先必须经瓦检员检查气体不超限,有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134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负责人检测无误,送电运行正常后,向单位及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节、运输-安装-撤除电气设备

第135条:机电设备运输前的装车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绳索等符合要求,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136条:设备底架应与车盘用螺栓可靠连接,螺栓强度满足要求。地面封车时底脚螺栓不少于四条,井下封车时如因条件限制,封车应不少于两条对角螺栓,其他方向应用钢丝绳封牢,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松动。

第137条:装车应不超长、超宽、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脱落或窜动的构件应与主设备连接牢靠。

第138条:使用葫芦起重时,葫芦、绳头、胀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要选择好可靠的生根点,起吊前应先试吊。

第139条:运输过程中,设备两侧不得有人。斜巷运输坚持行车不行人制度,要有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保险绳。

第140条:搬迁、移动带电设备前断电,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牵拉各种缆线。

第141条:在滚杠和轨道上移动电气设备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使用的绳索应有足够强度,应系在设备底架上。要统一号令、用力均匀,严防拉歪设备。狭窄处两侧及设备前进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脚移动使用中的滚杠,防止挤伤。

第142条:体积较大的设备过风门、峒室门等狭窄处时,必要时要将设备拆卸,但要注意保护设备内部构件如接线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应妥善放置。

第143条:设备回收上井后,要及时交还机电科设备库或电修组。

第144条:人力推车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之规定。一次只准推一车,同向推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人员及障碍物时应及时发出信号或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145条:完工后清理现场卫生,使用中的设备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十节、电气设备核相调相工作

第146条: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新安装或改动主接线后,联络开关合闸前都要进行核对相序工作。

第148条:核相工作应使用专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两人持操作杆,一人记录,一人指挥。周围应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操作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核相仪表使用前应检验合格。

第149条:相序核对后,将两侧电源停掉,分别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记录调整两侧压线,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条:操作时人体与带电体应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51条:并路合闸前,应再复核一遍,无误方可并网操作。

第152条:带电机等旋转设备的负荷调相前,应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将电源侧隔离刀闸拉开,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突然来电的措施,然后调整任意两相负荷线,调整后检查设备运转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节、低防开关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与试验

第153条:带延时的总检装置不准单独使用。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154条:开关操作机构应无过位或卡阻现象,跳闸机构灵活可靠。

第155条:当660v系统绝缘值低于30kω,127v系统绝缘值低于10kω时应采取措施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第156条:运行中的检漏装置跳闸试验每天一次,维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7条:试验时660v用11千欧、10w电阻,127v用2千欧,10w电阻,对新安装的首次投人运行后要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8条:实验方法:在瓦检员的配合下,检查气体不超限,有选择性的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支开关线路应在线路最远端试验。在线路最远端的开关负荷侧接一电阻,电阻另一端接在开关外壳上,盖上盖后送电,观察开关是否跳闸。试验完毕,拆除电阻,将开关恢复原状态,并将试验结果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节、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

第159条: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时,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高压绝缘棒。绝缘棒的长度对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对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条:室外雨天使用时应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允许雨雪天户外操作,必要时要加长绝缘杆。

第161条:绝缘杆使用后应吊放在室内干燥场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内木支加上。防止压弯受潮,每年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一次。

第162条:户外操作跌落开关,停时应先断开中相,后断开背风侧边相,最后断开迎风侧边相。送电操作时,对于户内先送两边后送中间。对于户外应先接通迎风边相,后接通背风侧边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条:停电操作前先停低压再停高压,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送电时与此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第164条:户外施工,停电时如不在变电所内,而是在线路中间的分段开关上停电,则停电后必须对停电开关负荷侧执行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双回路或有反送电电源的线路,施工现场两侧必须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已停电的开关要设专人看守。

第二十三节、调整变压器电压

第165条:当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电压高于或低于开关及用电设备对电压的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对变压器的输出电压进行调整,使之符合设备运行的要求。

第166条: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供电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即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5%,-10%。

第167条:调整电压前,应由维修电工使用万用表在低压侧选择便于安全测量的部位对电压进行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调整的方案,调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测量,将数值与调整前对比,直至调整合格。使用万用表要遵守万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据不同电压,合理选择量程,测量时注意手不要接触测试棒的金属部分,测量人员要和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68条:调整变压器电压前,必需要按顺序停掉变压器低压侧、高压侧电源开关,并将隔离开关拉开,一经操作就使工作区间带电的开关停电后必须闭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措施。

第169条:停电后,做好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

第170条:按照变压器铭牌图示或分接开关部位标注的数字,调整变压器高压线圈的分接开关或连片,改动后杜绝虚接,并要至少经过两名有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确认无误。

第171条:调整后,由专人负责送电并测量低压测电压工作,测量并确认调整合格,然后再恢复原运行方式。井下变压器调整电压,测量合格后,因恢复开关需再次停电的,必须将变压器高压侧电源再次停掉,严禁带电检修设备,只有在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电。

第二十四节、在高压开关柜内工作

第172条:在高压开关柜内的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坚持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73条:工作前将开关柜上下刀闸拉开,上刀闸静触头带电的要设置防护网,工作时人体或工具与带电体应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74条:柜内更换断路器绝缘油时,更换的绝缘油必须试验合格。柜内进人前必须对负荷电缆头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75条:高压开关柜合闸保险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保险必须取下。

第176条:完工后必须检查油质油位合格,无渗漏油现象。真空开关真空管分断位置正确,绝缘电阻、接触电阻合格。投入运行后,值班员或维修工应加强巡检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十五节、在有储能元件电器上的工作

第177条:在有电容器、电感线圈元件或带有拉伸的弹簧等储有能量的设备上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178条:停电并在电源侧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电棒对储能元件逐个彻底放电。在电容器上检修作业前,要对已停电的单个电容器两极进行3-5次(放电时间3-5分钟)的重复放电后才准作业。已拉伸的弹簧要将弹力释放,防止伤人。

第179条:放电时使用放电棒要先接地端,放电后再拆除。

第180条:工作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有其他带电体的地方要设置警戒线或其它明显标示,严防人员误触。登高作业应使用绝缘梯子,并注意与其他带电体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节、更换高低压熔断器

第181条:更换高低压熔断器必须选用型号及大小适宜的熔断器及熔体。

第182条:更换前必须将电源侧刀闸断开,并验明确无电压。

第183条:更换高压保险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更换低压保险应使用专用把手或戴绝缘手套。

第184条:连续多次打保险的设备应查明原因,不得随意加大保险容量。

第185条:更换保险应注意与其它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高压0.4米,低压0.1米)。

第186条:对于100kva以上的变压器,选择熔体按1.5-2倍额定电流;对于保护输出线路,熔体的额定电流应小于或等于线路的安全电流。

第187条:更换保险后,恢复原运行方式。

第二十七节、更换设备保护插件及保护整定工作

第188条:运行中的低防开关发生接地故障,为判断故障范围需进行更换选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须将开关停掉。

第189条:设备开盖后,首先要检查内部有无异常,更换保护插件时,必须将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装、调整保护插件时应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90条:设备保护整定值应与主管部门下达的保护定值单一致。

第191条:电气设备应保护齐全,检漏继电器严禁甩掉不用。

第192条:井下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193条: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准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许短路,铁芯应可靠接地。

第194条:关闭开关门时,应注意保护二次线,严防挤伤。

第二十八节、常用工具及移动电气设备使用

第195条:验电笔使用前应检查完好, 电压等级要适宜,使用前应在相应带电体上检验。高压验电时要戴绝缘手套。

第196条:电工钳、剥线钳、尖嘴钳、螺丝刀虽有绝缘柄,但也应在不带电的场合使用。

第197条:电烙铁导线应使用橡套软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应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

第198条:使用汽油喷灯或液化器喷枪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尽可能在通风环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点火,喷焊时下面不准站人。喷灯加油时且不可吸烟,在变电所使用时,明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条:立梯倾斜角应保持60°左右,不准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时,不准移梯。

第200条:手持式电动机工具如冲击钻、手电钻、电动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须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电源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应用有接地芯线的橡套软线。高空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停电或终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挪动时不得提导线。

第201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无齿锯、砂轮机、小型台钻等使用前应检查电源配线整齐,有专用开关,有漏电保护,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开关、刀闸、接线柱有护罩,不裸露。移动时必须切断电源,室外使用时应有防雨设施。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宜超过2米,二次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焊接电缆线,长度不宜超过20米。操作以上设备时要按劳动保护穿戴。

第202条:各班组热水器必须有专用开关、开关必须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电源线必须有专用接地线,热水器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第203条:车间配电盘必须配线整齐,开关达到完好状态,有漏电、短路和过载等保护装置。

第二十九节、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

第204条:发现有人触电,要立即采取措施使伤者脱离电源,施救时要注意自我保护,高压触电发生时要防止跨步电压。

第205条:现场施救的三项基本措施是:1)通畅气道;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气频率约每分钟12次。3)胸外按压频率80次/分

第206条:医务人员到来之前不得停止抢救。

第207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灭火前必须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再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燥的沙子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并将发火情况汇报值班领导。

第208条:油类着火禁止直接使用水灭火。

第209条:设备再次送电前,必须检查故障部位确已排除,并清理设备卫生,检测设备绝缘值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第三十节、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第210条:本措施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211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12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条: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14条:施工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15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16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18条:作业区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高空作业必须与相邻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219条:使用梯子,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220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221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222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条: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条: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所用材料必须放置稳妥。所用工具必须随手装入工具袋,以防坠落伤人。

第225条: 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第226条: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价时,禁止抛掷。

第227条: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735条之规定:

(一)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12篇 花园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花园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的完整,为设备维护维修提供支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花园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的管理。

3.内容

3.1机电设备资料的管理

3.1.1机电设备资料原件统一由管理处兼职资料员保管,需标识清楚。

3.1.2常用的机电设备资料可复印一份保存于机电值班室按班移交。

3.1.3机电设备资料的借用需经机电主管批准后到管理处兼职资料员处借阅,并及时返还。

3.1.4发生设备资料缺页现象由管理处兼职资料员报管理处主任严肃处理。

3.2机电设备档案的管理

3.2.1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档案由机电主管统一集中保管。

3.2.2机电设备大中修档案长期保管直到设备报废一年后销毁。

3.2.3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档案的借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3.3机电设备资料、档案应保存通风良好,干湿度正常的房间。

3.4机电设备资料、档案应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第13篇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各单位可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单位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建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第四条  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前,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施工技术、机电设备人员等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针对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和安全评价,学习和掌握相关技术、安全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编制相应的管理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对起重吊装、脚手架、管沟开挖等作业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如:电工、电气焊、起重、机操和无损探伤检测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位适任证书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施工机械、特种车辆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状态检查,并经项目部自检和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七条  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调试,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电气安装规范,并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规定的安全电压。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以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搭建和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物料、停放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应严格分区隔离保管易燃易爆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其设立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区域及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并加设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及震动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和靠近。道路须保持平整、通畅,弯道处应设交通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购置和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新。严禁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三章  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办公区、生活区要与生产作业区明确分隔,在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牌,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在工地周围设置围档、围墙,围档要坚固,围墙要稳定。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所有人员均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结构复杂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分项工程,应组织典型施工,主办技术人员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交接双方均应签认,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坑及沟、坎、井、孔、洞等特殊的地形地物,均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向基础上安放设备,垫板尚未取出前,手指应放在垫板的两侧,严禁放在垫板的上、下方,垫板必须垫平、垫实、垫稳。对于头重脚轻及其他容易倾倒的设备和构件,必须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垫实撑牢,并应设防护栏和安全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安装吊顶内线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铺设脚手板;有触电危险的照明设施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第二十二条  从事剔槽、打洞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锤柄不得松动,錾子不得卷边、裂纹。打过墙、楼板透眼时,墙体后面,楼板下面不得有人靠近。

第二十三条  在平台、楼板上用人力弯管器煨弯时,应背向楼心,操作时面部要避开。大管径管子灌沙煨管时,沙子必须用火烘干后灌入。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时,上下要错开,不得在同一立面进行交叉作业。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停留。

第二十四条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出。二人穿线,应配合协调,一呼一应。高处穿线,不得用力过猛。

第二十五条  进行设备内部检查时,应使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照明,严禁使用明火。

第14篇 x物业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规定

1、维修员岗位规定:

1.1值班维修员须全权负责设备运行期间的全面工作。

1.2值班维修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工作去向须向工程主管报告。

1.3水、电维修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设备运行中的偏差,处理设备隐患。

1.4设备运行中遇设备故障而值班人员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报告工程主管,以便组织抢修。重大设备故障时,工程主管应立即组织修理,必要时联系厂家维修。

1.5值班维修员必须做好本班工作记录,发现问题未记录,一切责任由当班人员负责。

1.6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岗位,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在确认交接设备运行良好,使用设备齐全,值班场地清洁,值班记录准确完整后进行交接班工作。

1.7除紧急事故外,任何承包出去的工程项目均须按供方管理规定和统一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必须事先经工程主管同意方可。

2、维修员工作规范:

2.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管辖范围内一切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2每日进行维修工作时,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处理。

2.3在巡视或进行维修工作时,严禁大声喧哗、打闹嬉笑或工作时吸烟。

2.4在巡视或维修过程中,除在维修单上做好记录外,必须在《巡视检查记录表》上的记事栏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主管随时检查。

2.5除非紧急情况(如断电、漏水、电器或电路短路等)维修员不得接受其他部门或业户的邀请私自进行维修。凡属业户委托维修项目,须由管理处统一安排方可进行,进行业户室内维修时,必须有业户陪同或业户代表在场方可进入室内维修。

3、维修员工作安全措施:

3.1维修员在断开自动开关或隔离刀闸工作时,必须把'禁止合闸'的标示牌挂在手柄上。

3.2带电工作时必须使用绝缘柄的工具,戴好手套,穿长袖和长裤的工作服。

3.3电气试验时必须穿绝缘鞋。

3.4工作完毕后,应检查工具有无遗忘,并须将拆动部分恢复原状。

3.5雷电时禁止进行任何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

3.6带电高空作业时必须二人进行。

3.7在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调换灯泡时须停电作业。

3.8在炽热高温场所作业时,必须做好通风降温措施,禁用易燃油类或挥发性液体。

3.9禁止在潮湿场所进行带电工作,要保持工作服干燥,养成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好习惯。

3.10消防设施必须摆放在显眼处,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保持消防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

第15篇 机电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

规范机电设备设施维修程序,确保机电设备设施运行良好,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各管理处工程部机电设备设施维修人员。

3.内容

3.1机电设备设施应造册登记,并制作登记卡,登记卡内容应详细准确。

3.2机电设备设施应制定完善维修保养计划并落实。

3.3机电设备设施的报修由工程部人员根据维保计划,现场运行情况或故障填报《机电设备设施维修报批表》,工程部主任根据维修内容确定方案,主任(副主任)负责维修现场的组织、指挥、监管。

3.4参与维修人员应严格按方案、按步骤操作,前期准备工作要细致到位,维修标志、警示、隔离物等要齐备,维修人员必须具备本项目维修之资格。

3.5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须清理现场,待主任确认后对机电设备设施进行试运行,24小时内应加大对维修现场的巡查力度。

4.附表

4.1《设备情况登记表》

4.2《机电设备设施维修报批表》

第16篇 小鱼沟煤矿供电队机电设备日常检查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条: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及设备性能。按时参加业余培训,认真学习规程措施,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队长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员,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务时,要讲明注意事项,指定安全负责人,分工要细致,并将安排情况记入班前会记录。

第3条:班中按劳动保护穿戴,电工作业要穿绝缘靴(鞋),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带。学员没有师傅带领,不得单独从事电工作业。

第4条: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标示牌、警戒线、验电器、断线钳、脚扣、保险带、绳索、葫芦、滑轮、短路接地线、绝缘棒、梯子、紧线器、核相仪及携带型电工仪表等必须检查完好试验合格。

第5条:电工维修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施工前工作人员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第6条:需停送电作业的,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并且要有防止误送电的措施,工作班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自保互保。

第7条:需要搭接临时电源的工作,其电源必须使用有漏电保护器的专用开关。如使用电焊机、无齿锯、手枪钻、冲击钻、电烙铁等小型电器时,使用前应首先检查完好情况,电缆、导线、开关不应有破皮漏电现象,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做一次漏电试验,确保完好。导线必须使用橡套软线,禁止使用塑料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接零)。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

第8条:井下行走时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时遵守行车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长物件时应平放,严防碰触架空线。

第9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之规定:

(一)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10条:本单位人员到外单位或本职范围以外的地点参与施工,工作监护人应由对方人员担任;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开工前还应详细了解现场的接线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方可开工。

第二节、停电操作

第11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7米的设备;

c.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0.7米,但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12条: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13条: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三节、验电操作

第14条: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15条: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第16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四节、装设接地线措施

第17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18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19条: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20条: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21条: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22条: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23条: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24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条: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a.拆除一相接地线;

b.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c.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26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27条: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五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8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29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第30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1条: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32条: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33条: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4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六节、电器日常检修安全措施

第35条:正常时电器的检修工作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6条:操作前按照停电申请表的内容仔细核对开关位置编号及负荷名称确认无误。按照规程操作,先停断路器再拉隔离开关;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停电后将开关闭锁,并在开关操纵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第37条:地面有人值班变电所及井下中央变电所停电后的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由值班人员落实。地面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及井下采区变电所停电后,由施工人员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无人值守的开关,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要设专人看守,严防误送电。

第38条:双回路供电的负荷,停电后要在前后隔离刀闸两侧分别验电放电,并在有电无电区间设置警戒线或在刀闸动静触头之间装设强度足够的绝缘隔离板。

第39条:施工人员到达地点后,首先要检查设备确已断电,再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方可开工。

第40条: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杜绝虚接、错相等不合格现象的发生。

第41条:需要频繁停送电的操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后都要进行验电放电,确定无电压方可操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42条: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43条: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带接地线合闸!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严禁送电!

第44条: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员及所做措施,恢复原运行方式。正常运行30分钟后方可收工。

第七节、砍伐树木安全措施

第45条: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安全距离不够时,线路必须停电。

第46条: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距3-10kv为3.0米,3kv以下为3.0米。导线与街道树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10kv为1.5米,最大风偏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为2.0米。3kv以下为1.0米。

第47条: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马蜂等昆虫。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的树木。

第48条: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条: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伤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时要防止车辆通行。

第50条:砍树使用的刀具、斧头、绳索、梯子、油锯等使用前要检查完好。

第八节、在电杆上作业安全措施

第51条:登杆前应由两人同时辩明工作线路及杆号,严防误登杆。工作前应对线路执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措施,短路接地线应挂在来电侧。危及施工线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线路也应采取停电措施。

第52条: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的电杆基础未完全夯实前严禁攀登。风雨后遭损伤的电杆,应先采取培土、打临时拉线等措施,再行上杆。

第53条: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铁鞋、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条:杆上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牢固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割伤。

第55条:检修电杆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拆除,事先应对电杆进行加固;调整倾斜杆塔时应先打好拉线。

第56条: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下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掷。杆下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通过和逗留。

第57条:检查水泥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应该超过0.2mm,长度不应该超过1/3周长,弯曲度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否则不准登杆。

第九节、架空电力线路巡视安全措施

第58条:线路巡视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巡线应沿外侧进行,大风天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

第59条: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恢复送电的可能。

第60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61条:巡线周期:1)定期巡视 对于1—10kv线路,一般为每月一次;1kv以下线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视因气候恶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决定。3)夜间巡视1—10kv线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视 故障后巡视5)监察巡视每年至少一次。综上所述,每条线路每月检查巡视不少于三次。

第62条:线路运行标准有关数据: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相临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0.15m。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拉线、导线与电杆、导线与架空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m,3kv以下时,不应小于0.05m;3—10kv架空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线路的拉线从两相导体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低压接户线和进户线必须采用硬绝缘导线。避雷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用镀锌钢绞线,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架空线的档距:

6kv 城区40—50m 郊区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区 40—50m 郊区 40—60m

第63条: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经过地区3—10kv 3kv以下

居民区6.5m 6.0m

非居民区 5.5m 5.0m

第64条:高压接户线的导线截面,铜绞线不得小于16mm,铝绞线不得小于25m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45m,对地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十节、搭接、拆除负荷电缆措施

第64条:搭接、拆除负荷工作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搭火用的电缆(线)必须检查完好,绝缘良好不漏电,不得有明接头。

第65条:工作前应将施工地点前侧电源开关停掉,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措施。打开电气设备电源侧盖板前,必须从上一级开关将电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6条: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拆、接负荷电缆前应从工作区段两侧停电,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7条:搭接电缆后,应检查所搭负荷线相序正确,压接质量及绝缘合格,防爆设备达到防爆要求,具备送电条件。方可收工。

第68条:拆除负荷后,将负荷线全部撤除,对裸露的电源线或开关要采取包扎隔离等防护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员触电。对于防爆设备,要达到防爆要求。

第69条: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工作人员背后不得有带电体。

第70条:外单位人员在变电所搭拆负荷时,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同意。配电工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监护,同时亦应监督施工质量,发现不符合标准及失爆现象,应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不得送电。

第十一节、立杆-撤杆-调整电杆安全措施

第71条: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人员分工要明确,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2条: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73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出杆高1.2倍的距离。即12米电杆为15米,15米电杆为18米。

第74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绳等。

第75条: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6条:在撤线过程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转角杆、分段杆及起点、终点杆撤线前应系好拉绳,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7条: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78条: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79条:调整电杆前应确认线路确已停电,再检查杆根、拉线等无隐患。电杆调整后应将杆根回土夯实,并紧固好拉线。

第80条:撤除线路时应先撤导线和金具,后撤拉线和电杆,当还有受力拉线时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二节、放线-撤线-紧线

第81条:放、撤、紧线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施工前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82条: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严防导线被过往车辆挂住。

第83条:紧线前应先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导线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第84条: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赶根,如不完好牢固,应设临时拉线加固。

第85条: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松线。

第86条:使用放线器放线时,应有防止线盘倾倒及刹车的措施。放线时应严防导线扭伤,剪断导线时,应先控制断线部位两端,防止线头因弹力突然释放伤人。

第十三节、起重-运输安全措施

第87条:起重、运输工作要遵守鲍煤发(2006)54号文件之《鲍店煤矿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规定》。

第88条: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施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检查。

第89条: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煤矿安全规程》第734条规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90条:被吊物体应可靠连为一体,必要时各连接部件应分别起吊。应在被吊物件棱角处和特别滑的部分应当采取垫旧皮带、薄木板或其它软体物进行保护。

第91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进行试吊和试拖移,试吊高度不大于200mm,试拖移距离不大于400mm,检查无异常后方继续进行。

第92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绳索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在斜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物料两侧及下方严禁有人,并设置防止物体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条:对起吊、拖移的物料应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能使应起吊、拖移的物料整体移动,不出现散落或使其构件变形。

第94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注意观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几何形状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现偏向或翻转等现象,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后在进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必须规定统一联络信号及指令、设专人负责发出信号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知专用信号和指令的使用规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号在其工作没完成前,严禁作为其它信号使用。

第96条: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连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须合格,与起吊、拖移的物体重量相适应。

第97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作如下规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2)用于人力起重为4.5;3)用于机动起重为5-6;4)用于绑扎起重为10;5)用于供人升降为14。

第98条:运输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

第99条: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100条:多人使用滚杠、扁担等搬运重物时,必须统一号令,步调一致。经过狭窄或靠近墙壁等障碍处内侧不得有人,且速度应放缓,严防伤及人员或设备。

第十四节、在配电变压器台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条:配电变压器台(室)停电检修时,应持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第102条:无论线路是否已停电,必须先拉开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再拉高压开关或跌落保险。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03条: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台的结构,确保牢固可靠。

第104条: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除指定工作人员外,台架上严禁有人地面有电部分应设警戒线,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有人监护。

第105条:电容器进行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彻底放电并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106条:线路柱上开关、刀闸、跌落保险进行检修时,必须将连接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断电,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五节、在带电线路电杆及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107条:在带电杆塔上刷漆,除鸟窝、检查接地线(极),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时,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米。风力不得大于5级。

第108条: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条: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时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至危险距离以内(1米),则另一回路也应停电并接地,停电同样执行工作票。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工作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路线路的措施,完工后应检查该交叉跨越点安全距离合格(10kv及以下应>;1.0米)。

第110条:在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内)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要求:

1) 有线路标志,以使工作人员能正确区别哪一条线路是停电线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应持工作票及验电笔、接地线等设备。

3) 登杆前应该对标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可攀登。

4) 在这一段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时,要有专人监护,以免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第十六节、电力电缆工作

第111条:在电力电缆上工作应办理工作票,开工前要核对电缆名称及标示牌,并在施工端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12条:开启电缆沟时,如在交通路口,应设置标示或设人警戒,防止行人、车辆误入。

第113条: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般动,以防挤伤。移动电缆接线盒一般应停电进行。按照矿上关于挂“红黄牌”的有关规定,不得带电整理、吊挂电缆,整理吊挂电缆必须将电缆停电。

第114条:截断电缆前,必须先核对确为停电电缆,再有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线后方可工作。扶钎人应带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15条:制作热缩电缆头,使用喷灯或喷枪应严格遵守操作说明,防止喷头烫伤,准备好足够的防火水和至少两个8kg干粉灭火器。工作现场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风良好。制作冷缩电缆盒,应注意保持环境干燥。

第116条:连接电缆前,每做一个接头,都要对接头两端电缆的绝缘情况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最后通测绝缘值,确保整条电缆合格,符合送电条件。

第117条:电力电缆做耐压试验及摇测绝缘时,高压设备周围应设警戒线,试验仪器电源搭火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操作都必须联系好,确认允许送电,再操作。电缆两端人员应联系好,沿途电缆上严禁有人工作,试验后必须逐相彻底放电。

第118条:运行中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周期巡检和维护。电缆沟盖板应齐全完好,沟内不得有积水、杂物,电缆桥架上方应有护板,无护板的维修人员应及时清理上面的落叶等杂物,严防引起火灾损伤电缆。

第119条: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设电缆,预先应架设好钢绞线,并检查确认钢绞线安装牢靠。工作时下面应有人监护。梯上有人时,一般不准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时,梯子上方两侧必须系有安全绳,两边有人拉绳,严防梯子突然倾倒伤人。

第十七节、更换照明灯具

第120条:更换照明灯具,灯具的额定电压必须与供电电压相符,装卸灯泡时,应先关闭电源开关。户外更换灯具,开关距工作现场较远时,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应将开关闭锁(挂牌),防止误送电。

第121条:灯架或灯具管内的导线不许有接头,采用螺口灯座时,应将火线接顶芯极,零线接螺纹极。开关应控制火线,开关上搬为接通,下搬为断开。

第122条:使用梯子、马凳等登高时,必须至少两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梯上不准同时上两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23条:送电前工作人员应脱离可能的带电构件,并背对灯具,以防灯具突然炸裂伤人。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124条:室外更换路灯、地灯、投光灯、装饰灯及灯箱内灯具等操作,高空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使用梯子、铁鞋登高时应检查完好,上杆前应检查杆基牢固。使用高空作业车要有专人操作,臂斗与附近架空线应保存足够的安全距离。高空传递物品应用绳索,严禁抛掷,下面人员应带安全帽。

第125条:变电所、配电室内更换照明灯具时还应防止不得触及其他带电设备。

第126条:井下更换防爆灯管前,应先将电源停掉,灯具应达到防爆要求。

第127条:更换后的灯具,不得随意丢弃,应定点存放。

第十八节、高低防开关及变压器故障处理

第128条:计划内的故障处理,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按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129条:工作负责人应详细介绍工作任务、性质、停电范围、有电无电区间、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条:故障处理前,应先将所检修设备断电,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或装设防护挡板等措施。

第131条:进线及联络开关出现故障,要采取越级停电措施,将检修设备两侧的电源都断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132条: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4米,必要时应加绝缘板隔离。

第133条:应急故障处理:

1) 当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维修工接到值班领导的通知后应迅速备齐所用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具,及时入井抢修。

2) 应急故障处理,亦应遵守停电、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措施。有专人监护。

3) 井下防爆设备处于失爆状态,严禁送电。特殊情况下如需开盖对设备进行送电试验,则事先必须经瓦检员检查气体不超限,有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134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负责人检测无误,送电运行正常后,向单位及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节、运输-安装-撤除电气设备

第135条:机电设备运输前的装车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绳索等符合要求,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136条:设备底架应与车盘用螺栓可靠连接,螺栓强度满足要求。地面封车时底脚螺栓不少于四条,井下封车时如因条件限制,封车应不少于两条对角螺栓,其他方向应用钢丝绳封牢,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松动。

第137条:装车应不超长、超宽、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脱落或窜动的构件应与主设备连接牢靠。

第138条:使用葫芦起重时,葫芦、绳头、胀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要选择好可靠的生根点,起吊前应先试吊。

第139条:运输过程中,设备两侧不得有人。斜巷运输坚持行车不行人制度,要有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保险绳。

第140条:搬迁、移动带电设备前断电,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牵拉各种缆线。

第141条:在滚杠和轨道上移动电气设备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使用的绳索应有足够强度,应系在设备底架上。要统一号令、用力均匀,严防拉歪设备。狭窄处两侧及设备前进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脚移动使用中的滚杠,防止挤伤。

第142条:体积较大的设备过风门、峒室门等狭窄处时,必要时要将设备拆卸,但要注意保护设备内部构件如接线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应妥善放置。

第143条:设备回收上井后,要及时交还机电科设备库或电修组。

第144条:人力推车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之规定。一次只准推一车,同向推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人员及障碍物时应及时发出信号或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145条:完工后清理现场卫生,使用中的设备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十节、电气设备核相调相工作

第146条: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新安装或改动主接线后,联络开关合闸前都要进行核对相序工作。

第148条:核相工作应使用专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两人持操作杆,一人记录,一人指挥。周围应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操作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核相仪表使用前应检验合格。

第149条:相序核对后,将两侧电源停掉,分别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记录调整两侧压线,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条:操作时人体与带电体应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51条:并路合闸前,应再复核一遍,无误方可并网操作。

第152条:带电机等旋转设备的负荷调相前,应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将电源侧隔离刀闸拉开,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突然来电的措施,然后调整任意两相负荷线,调整后检查设备运转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节、低防开关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与试验

第153条:带延时的总检装置不准单独使用。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154条:开关操作机构应无过位或卡阻现象,跳闸机构灵活可靠。

第155条:当660v系统绝缘值低于30kω,127v系统绝缘值低于10kω时应采取措施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第156条:运行中的检漏装置跳闸试验每天一次,维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7条:试验时660v用11千欧、10w电阻,127v用2千欧,10w电阻,对新安装的首次投人运行后要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8条:实验方法:在瓦检员的配合下,检查气体不超限,有选择性的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支开关线路应在线路最远端试验。在线路最远端的开关负荷侧接一电阻,电阻另一端接在开关外壳上,盖上盖后送电,观察开关是否跳闸。试验完毕,拆除电阻,将开关恢复原状态,并将试验结果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节、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

第159条: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时,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高压绝缘棒。绝缘棒的长度对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对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条:室外雨天使用时应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允许雨雪天户外操作,必要时要加长绝缘杆。

第161条:绝缘杆使用后应吊放在室内干燥场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内木支加上。防止压弯受潮,每年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一次。

第162条:户外操作跌落开关,停时应先断开中相,后断开背风侧边相,最后断开迎风侧边相。送电操作时,对于户内先送两边后送中间。对于户外应先接通迎风边相,后接通背风侧边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条:停电操作前先停低压再停高压,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送电时与此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第164条:户外施工,停电时如不在变电所内,而是在线路中间的分段开关上停电,则停电后必须对停电开关负荷侧执行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双回路或有反送电电源的线路,施工现场两侧必须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已停电的开关要设专人看守。

第二十三节、调整变压器电压

第165条:当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电压高于或低于开关及用电设备对电压的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对变压器的输出电压进行调整,使之符合设备运行的要求。

第166条: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供电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即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5%,-10%。

第167条:调整电压前,应由维修电工使用万用表在低压侧选择便于安全测量的部位对电压进行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调整的方案,调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测量,将数值与调整前对比,直至调整合格。使用万用表要遵守万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据不同电压,合理选择量程,测量时注意手不要接触测试棒的金属部分,测量人员要和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68条:调整变压器电压前,必需要按顺序停掉变压器低压侧、高压侧电源开关,并将隔离开关拉开,一经操作就使工作区间带电的开关停电后必须闭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措施。

第169条:停电后,做好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

第170条:按照变压器铭牌图示或分接开关部位标注的数字,调整变压器高压线圈的分接开关或连片,改动后杜绝虚接,并要至少经过两名有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确认无误。

第171条:调整后,由专人负责送电并测量低压测电压工作,测量并确认调整合格,然后再恢复原运行方式。井下变压器调整电压,测量合格后,因恢复开关需再次停电的,必须将变压器高压侧电源再次停掉,严禁带电检修设备,只有在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电。

第二十四节、在高压开关柜内工作

第172条:在高压开关柜内的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坚持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73条:工作前将开关柜上下刀闸拉开,上刀闸静触头带电的要设置防护网,工作时人体或工具与带电体应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74条:柜内更换断路器绝缘油时,更换的绝缘油必须试验合格。柜内进人前必须对负荷电缆头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75条:高压开关柜合闸保险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保险必须取下。

第176条:完工后必须检查油质油位合格,无渗漏油现象。真空开关真空管分断位置正确,绝缘电阻、接触电阻合格。投入运行后,值班员或维修工应加强巡检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十五节、在有储能元件电器上的工作

第177条:在有电容器、电感线圈元件或带有拉伸的弹簧等储有能量的设备上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178条:停电并在电源侧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电棒对储能元件逐个彻底放电。在电容器上检修作业前,要对已停电的单个电容器两极进行3-5次(放电时间3-5分钟)的重复放电后才准作业。已拉伸的弹簧要将弹力释放,防止伤人。

第179条:放电时使用放电棒要先接地端,放电后再拆除。

第180条:工作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有其他带电体的地方要设置警戒线或其它明显标示,严防人员误触。登高作业应使用绝缘梯子,并注意与其他带电体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节、更换高低压熔断器

第181条:更换高低压熔断器必须选用型号及大小适宜的熔断器及熔体。

第182条:更换前必须将电源侧刀闸断开,并验明确无电压。

第183条:更换高压保险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更换低压保险应使用专用把手或戴绝缘手套。

第184条:连续多次打保险的设备应查明原因,不得随意加大保险容量。

第185条:更换保险应注意与其它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高压0.4米,低压0.1米)。

第186条:对于100kva以上的变压器,选择熔体按1.5-2倍额定电流;对于保护输出线路,熔体的额定电流应小于或等于线路的安全电流。

第187条:更换保险后,恢复原运行方式。

第二十七节、更换设备保护插件及保护整定工作

第188条:运行中的低防开关发生接地故障,为判断故障范围需进行更换选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须将开关停掉。

第189条:设备开盖后,首先要检查内部有无异常,更换保护插件时,必须将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装、调整保护插件时应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90条:设备保护整定值应与主管部门下达的保护定值单一致。

第191条:电气设备应保护齐全,检漏继电器严禁甩掉不用。

第192条:井下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193条: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准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许短路,铁芯应可靠接地。

第194条:关闭开关门时,应注意保护二次线,严防挤伤。

第二十八节、常用工具及移动电气设备使用

第195条:验电笔使用前应检查完好, 电压等级要适宜,使用前应在相应带电体上检验。高压验电时要戴绝缘手套。

第196条:电工钳、剥线钳、尖嘴钳、螺丝刀虽有绝缘柄,但也应在不带电的场合使用。

第197条:电烙铁导线应使用橡套软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应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

第198条:使用汽油喷灯或液化器喷枪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尽可能在通风环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点火,喷焊时下面不准站人。喷灯加油时且不可吸烟,在变电所使用时,明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条:立梯倾斜角应保持60°左右,不准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时,不准移梯。

第200条:手持式电动机工具如冲击钻、手电钻、电动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须作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电源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应用有接地芯线的橡套软线。高空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停电或终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挪动时不得提导线。

第201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无齿锯、砂轮机、小型台钻等使用前应检查电源配线整齐,有专用开关,有漏电保护,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开关、刀闸、接线柱有护罩,不裸露。移动时必须切断电源,室外使用时应有防雨设施。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宜超过2米,二次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焊接电缆线,长度不宜超过20米。操作以上设备时要按劳动保护穿戴。

第202条:各班组热水器必须有专用开关、开关必须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电源线必须有专用接地线,热水器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第203条:车间配电盘必须配线整齐,开关达到完好状态,有漏电、短路和过载等保护装置。

第二十九节、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

第204条:发现有人触电,要立即采取措施使伤者脱离电源,施救时要注意自我保护,高压触电发生时要防止跨步电压。

第205条:现场施救的三项基本措施是:1)通畅气道;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气频率约每分钟12次。3)胸外按压频率80次/分

第206条:医务人员到来之前不得停止抢救。

第207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灭火前必须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再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燥的沙子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并将发火情况汇报值班领导。

第208条:油类着火禁止直接使用水灭火。

第209条:设备再次送电前,必须检查故障部位确已排除,并清理设备卫生,检测设备绝缘值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第三十节、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第210条:本措施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211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12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条: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14条:施工中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15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16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18条:作业区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高空作业必须与相邻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219条:使用梯子,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220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221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222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条: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条: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所用材料必须放置稳妥。所用工具必须随手装入工具袋,以防坠落伤人。

第225条: 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第226条: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价时,禁止抛掷。

第227条: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735条之规定:

(一)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1条: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及设备性能。按时参加业余培训,认真学习规程措施,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队长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员,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务时,要讲明注意事项,指定安全负责人,分工要细致,并将安排情况记入班前会记录。

第3条:班中按劳动保护穿戴,电工作业要穿绝缘靴(鞋),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带。学员没有师傅带领,不得单独从事电工作业。

第4条: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标示牌、警戒线、验电器、断线钳、脚扣、保险带、绳索、葫芦、滑轮、短路接地线、绝缘棒、梯子、紧线器、核相仪及携带型电工仪表等必须检查完好试验合格。

第5条:电工维修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施工前工作人员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碍工作的病症。

第6条:需停送电作业的,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并且要有防止误送电的措施,工作班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自保互保。

第7条:需要搭接临时电源的工作,其电源必须使用有漏电保护器的专用开关。如使用电焊机、无齿锯、手枪钻、冲击钻、电烙铁等小型电器时,使用前应首先检查完好情况,电缆、导线、开关不应有破皮漏电现象,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做一次漏电试验,确保完好。导线必须使用橡套软线,禁止使用塑料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接地(接零)。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

第8条:井下行走时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时遵守行车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长物件时应平放,严防碰触架空线。

第9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之规定:

(一)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10条:本单位人员到外单位或本职范围以外的地点参与施工,工作监护人应由对方人员担任;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开工前还应详细了解现场的接线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方可开工。

第二节、停电操作

第11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7米的设备;

c.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0.7米,但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12条: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13条: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三节、验电操作

第14条: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15条: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第16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四节、装设接地线措施

第17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18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19条: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20条: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21条: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22条: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23条: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24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条: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a.拆除一相接地线;

b.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c.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26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27条: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五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28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29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第30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1条: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32条: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33条: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4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六节、电器日常检修安全措施

第35条:正常时电器的检修工作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6条:操作前按照停电申请表的内容仔细核对开关位置编号及负荷名称确认无误。按照规程操作,先停断路器再拉隔离开关;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停电后将开关闭锁,并在开关操纵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第37条:地面有人值班变电所及井下中央变电所停电后的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由值班人员落实。地面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及井下采区变电所停电后,由施工人员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无人值守的开关,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要设专人看守,严防误送电。

第38条:双回路供电的负荷,停电后要在前后隔离刀闸两侧分别验电放电,并在有电无电区间设置警戒线或在刀闸动静触头之间装设强度足够的绝缘隔离板。

第39条:施工人员到达地点后,首先要检查设备确已断电,再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方可开工。

第40条: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杜绝虚接、错相等不合格现象的发生。

第41条:需要频繁停送电的操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后都要进行验电放电,确定无电压方可操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42条: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43条: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带接地线合闸!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严禁送电!

第44条: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员及所做措施,恢复原运行方式。正常运行30分钟后方可收工。

第七节、砍伐树木安全措施

第45条: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安全距离不够时,线路必须停电。

第46条: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距3-10kv为3.0米,3kv以下为3.0米。导线与街道树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10kv为1.5米,最大风偏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为2.0米。3kv以下为1.0米。

第47条: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马蜂等昆虫。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的树木。

第48条: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条: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伤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时要防止车辆通行。

第50条:砍树使用的刀具、斧头、绳索、梯子、油锯等使用前要检查完好。

第八节、在电杆上作业安全措施

第51条:登杆前应由两人同时辩明工作线路及杆号,严防误登杆。工作前应对线路执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措施,短路接地线应挂在来电侧。危及施工线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线路也应采取停电措施。

第52条: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的电杆基础未完全夯实前严禁攀登。风雨后遭损伤的电杆,应先采取培土、打临时拉线等措施,再行上杆。

第53条: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铁鞋、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条:杆上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牢固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割伤。

第55条:检修电杆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拆除,事先应对电杆进行加固;调整倾斜杆塔时应先打好拉线。

第56条: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下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掷。杆下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通过和逗留。

第57条:检查水泥电杆横向裂纹宽度不应该超过0.2mm,长度不应该超过1/3周长,弯曲度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否则不准登杆。

第九节、架空电力线路巡视安全措施

第58条:线路巡视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巡线应沿外侧进行,大风天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

第59条: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恢复送电的可能。

第60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61条:巡线周期:1)定期巡视 对于1—10kv线路,一般为每月一次;1kv以下线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视因气候恶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决定。3)夜间巡视1—10kv线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视 故障后巡视5)监察巡视每年至少一次。综上所述,每条线路每月检查巡视不少于三次。

第62条:线路运行标准有关数据: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相临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0.15m。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拉线、导线与电杆、导线与架空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m,3kv以下时,不应小于0.05m;3—10kv架空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线路的拉线从两相导体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低压接户线和进户线必须采用硬绝缘导线。避雷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应用镀锌钢绞线,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架空线的档距:

6kv 城区40—50m 郊区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区 40—50m 郊区 40—60m

第63条: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经过地区3—10kv 3kv以下

居民区6.5m 6.0m

非居民区 5.5m 5.0m

第64条:高压接户线的导线截面,铜绞线不得小于16mm,铝绞线不得小于25m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45m,对地距离不得小于4.0m。

第十节、搭接、拆除负荷电缆措施

第64条:搭接、拆除负荷工作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搭火用的电缆(线)必须检查完好,绝缘良好不漏电,不得有明接头。

第65条:工作前应将施工地点前侧电源开关停掉,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措施。打开电气设备电源侧盖板前,必须从上一级开关将电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6条: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拆、接负荷电缆前应从工作区段两侧停电,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67条:搭接电缆后,应检查所搭负荷线相序正确,压接质量及绝缘合格,防爆设备达到防爆要求,具备送电条件。方可收工。

第68条:拆除负荷后,将负荷线全部撤除,对裸露的电源线或开关要采取包扎隔离等防护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员触电。对于防爆设备,要达到防爆要求。

第69条: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工作人员背后不得有带电体。

第70条:外单位人员在变电所搭拆负荷时,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同意。配电工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监护,同时亦应监督施工质量,发现不符合标准及失爆现象,应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设备出现失爆,不得送电。

第十一节、立杆-撤杆-调整电杆安全措施

第71条: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人员分工要明确,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2条: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73条: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出杆高1.2倍的距离。即12米电杆为15米,15米电杆为18米。

第74条: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绳等。

第75条: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6条:在撤线过程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转角杆、分段杆及起点、终点杆撤线前应系好拉绳,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77条: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78条: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79条:调整电杆前应确认线路确已停电,再检查杆根、拉线等无隐患。电杆调整后应将杆根回土夯实,并紧固好拉线。

第80条:撤除线路时应先撤导线和金具,后撤拉线和电杆,当还有受力拉线时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二节、放线-撤线-紧线

第81条:放、撤、紧线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施工前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82条: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严防导线被过往车辆挂住。

第83条:紧线前应先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导线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第84条: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赶根,如不完好牢固,应设临时拉线加固。

第85条: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松线。

第86条:使用放线器放线时,应有防止线盘倾倒及刹车的措施。放线时应严防导线扭伤,剪断导线时,应先控制断线部位两端,防止线头因弹力突然释放伤人。

第十三节、起重-运输安全措施

第87条:起重、运输工作要遵守鲍煤发(2006)54号文件之《鲍店煤矿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规定》。

第88条: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施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检查。

第89条: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煤矿安全规程》第734条规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90条:被吊物体应可靠连为一体,必要时各连接部件应分别起吊。应在被吊物件棱角处和特别滑的部分应当采取垫旧皮带、薄木板或其它软体物进行保护。

第91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进行试吊和试拖移,试吊高度不大于200mm,试拖移距离不大于400mm,检查无异常后方继续进行。

第92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绳索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在斜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物料两侧及下方严禁有人,并设置防止物体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条:对起吊、拖移的物料应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能使应起吊、拖移的物料整体移动,不出现散落或使其构件变形。

第94条:起吊、拖移物料时,应注意观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几何形状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现偏向或翻转等现象,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后在进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条:进行起吊、拖移物料时,必须规定统一联络信号及指令、设专人负责发出信号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知专用信号和指令的使用规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号在其工作没完成前,严禁作为其它信号使用。

第96条: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连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须合格,与起吊、拖移的物体重量相适应。

第97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作如下规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2)用于人力起重为4.5;3)用于机动起重为5-6;4)用于绑扎起重为10;5)用于供人升降为14。

第98条:运输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

第99条: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100条:多人使用滚杠、扁担等搬运重物时,必须统一号令,步调一致。经过狭窄或靠近墙壁等障碍处内侧不得有人,且速度应放缓,严防伤及人员或设备。

第十四节、在配电变压器台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条:配电变压器台(室)停电检修时,应持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第102条:无论线路是否已停电,必须先拉开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再拉高压开关或跌落保险。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装设短路接地线。

第103条: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台的结构,确保牢固可靠。

第104条: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除指定工作人员外,台架上严禁有人地面有电部分应设警戒线,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有人监护。

第105条:电容器进行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彻底放电并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106条:线路柱上开关、刀闸、跌落保险进行检修时,必须将连接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断电,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五节、在带电线路电杆及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107条:在带电杆塔上刷漆,除鸟窝、检查接地线(极),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时,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米。风力不得大于5级。

第108条: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条: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时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至危险距离以内(1米),则另一回路也应停电并接地,停电同样执行工作票。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工作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路线路的措施,完工后应检查该交叉跨越点安全距离合格(10kv及以下应>;1.0米)。

第110条:在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内)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要求:

1) 有线路标志,以使工作人员能正确区别哪一条线路是停电线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应持工作票及验电笔、接地线等设备。

3) 登杆前应该对标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可攀登。

4) 在这一段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时,要有专人监护,以免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第十六节、电力电缆工作

第111条:在电力电缆上工作应办理工作票,开工前要核对电缆名称及标示牌,并在施工端验电放电短路接地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12条:开启电缆沟时,如在交通路口,应设置标示或设人警戒,防止行人、车辆误入。

第113条: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般动,以防挤伤。移动电缆接线盒一般应停电进行。按照矿上关于挂“红黄牌”的有关规定,不得带电整理、吊挂电缆,整理吊挂电缆必须将电缆停电。

第114条:截断电缆前,必须先核对确为停电电缆,再有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线后方可工作。扶钎人应带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15条:制作热缩电缆头,使用喷灯或喷枪应严格遵守操作说明,防止喷头烫伤,准备好足够的防火水和至少两个8kg干粉灭火器。工作现场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风良好。制作冷缩电缆盒,应注意保持环境干燥。

第116条:连接电缆前,每做一个接头,都要对接头两端电缆的绝缘情况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最后通测绝缘值,确保整条电缆合格,符合送电条件。

第117条:电力电缆做耐压试验及摇测绝缘时,高压设备周围应设警戒线,试验仪器电源搭火专人负责,每次停送电操作都必须联系好,确认允许送电,再操作。电缆两端人员应联系好,沿途电缆上严禁有人工作,试验后必须逐相彻底放电。

第118条:运行中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周期巡检和维护。电缆沟盖板应齐全完好,沟内不得有积水、杂物,电缆桥架上方应有护板,无护板的维修人员应及时清理上面的落叶等杂物,严防引起火灾损伤电缆。

第119条: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设电缆,预先应架设好钢绞线,并检查确认钢绞线安装牢靠。工作时下面应有人监护。梯上有人时,一般不准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时,梯子上方两侧必须系有安全绳,两边有人拉绳,严防梯子突然倾倒伤人。

第十七节、更换照明灯具

第120条:更换照明灯具,灯具的额定电压必须与供电电压相符,装卸灯泡时,应先关闭电源开关。户外更换灯具,开关距工作现场较远时,要安排专人停送电,应将开关闭锁(挂牌),防止误送电。

第121条:灯架或灯具管内的导线不许有接头,采用螺口灯座时,应将火线接顶芯极,零线接螺纹极。开关应控制火线,开关上搬为接通,下搬为断开。

第122条:使用梯子、马凳等登高时,必须至少两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梯上不准同时上两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23条:送电前工作人员应脱离可能的带电构件,并背对灯具,以防灯具突然炸裂伤人。任何情况下,人体不得同时触及两根导线。

第124条:室外更换路灯、地灯、投光灯、装饰灯及灯箱内灯具等操作,高空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使用梯子、铁鞋登高时应检查完好,上杆前应检查杆基牢固。使用高空作业车要有专人操作,臂斗与附近架空线应保存足够的安全距离。高空传递物品应用绳索,严禁抛掷,下面人员应带安全帽。

第125条:变电所、配电室内更换照明灯具时还应防止不得触及其他带电设备。

第126条:井下更换防爆灯管前,应先将电源停掉,灯具应达到防爆要求。

第127条:更换后的灯具,不得随意丢弃,应定点存放。

第十八节、高低防开关及变压器故障处理

第128条:计划内的故障处理,必须先提出停电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按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129条:工作负责人应详细介绍工作任务、性质、停电范围、有电无电区间、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条:故障处理前,应先将所检修设备断电,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或装设防护挡板等措施。

第131条:进线及联络开关出现故障,要采取越级停电措施,将检修设备两侧的电源都断掉,并做好防止突然来电的措施。

第132条: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4米,必要时应加绝缘板隔离。

第133条:应急故障处理:

1) 当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维修工接到值班领导的通知后应迅速备齐所用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具,及时入井抢修。

2) 应急故障处理,亦应遵守停电、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措施。有专人监护。

3) 井下防爆设备处于失爆状态,严禁送电。特殊情况下如需开盖对设备进行送电试验,则事先必须经瓦检员检查气体不超限,有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134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负责人检测无误,送电运行正常后,向单位及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节、运输-安装-撤除电气设备

第135条:机电设备运输前的装车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绳索等符合要求,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136条:设备底架应与车盘用螺栓可靠连接,螺栓强度满足要求。地面封车时底脚螺栓不少于四条,井下封车时如因条件限制,封车应不少于两条对角螺栓,其他方向应用钢丝绳封牢,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松动。

第137条:装车应不超长、超宽、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脱落或窜动的构件应与主设备连接牢靠。

第138条:使用葫芦起重时,葫芦、绳头、胀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要选择好可靠的生根点,起吊前应先试吊。

第139条:运输过程中,设备两侧不得有人。斜巷运输坚持行车不行人制度,要有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保险绳。

第140条:搬迁、移动带电设备前断电,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牵拉各种缆线。

第141条:在滚杠和轨道上移动电气设备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使用的绳索应有足够强度,应系在设备底架上。要统一号令、用力均匀,严防拉歪设备。狭窄处两侧及设备前进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脚移动使用中的滚杠,防止挤伤。

第142条:体积较大的设备过风门、峒室门等狭窄处时,必要时要将设备拆卸,但要注意保护设备内部构件如接线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应妥善放置。

第143条:设备回收上井后,要及时交还机电科设备库或电修组。

第144条:人力推车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之规定。一次只准推一车,同向推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人员及障碍物时应及时发出信号或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145条:完工后清理现场卫生,使用中的设备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十节、电气设备核相调相工作

第146条: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设备,新安装或改动主接线后,联络开关合闸前都要进行核对相序工作。

第148条:核相工作应使用专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两人持操作杆,一人记录,一人指挥。周围应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操作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核相仪表使用前应检验合格。

第149条:相序核对后,将两侧电源停掉,分别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记录调整两侧压线,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条:操作时人体与带电体应0.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51条:并路合闸前,应再复核一遍,无误方可并网操作。

第152条:带电机等旋转设备的负荷调相前,应将该设备电源停掉,将电源侧隔离刀闸拉开,并做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闭锁挂牌等突然来电的措施,然后调整任意两相负荷线,调整后检查设备运转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节、低防开关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与试验

第153条:带延时的总检装置不准单独使用。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154条:开关操作机构应无过位或卡阻现象,跳闸机构灵活可靠。

第155条:当660v系统绝缘值低于30kω,127v系统绝缘值低于10kω时应采取措施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第156条:运行中的检漏装置跳闸试验每天一次,维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7条:试验时660v用11千欧、10w电阻,127v用2千欧,10w电阻,对新安装的首次投人运行后要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158条:实验方法:在瓦检员的配合下,检查气体不超限,有选择性的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支开关线路应在线路最远端试验。在线路最远端的开关负荷侧接一电阻,电阻另一端接在开关外壳上,盖上盖后送电,观察开关是否跳闸。试验完毕,拆除电阻,将开关恢复原状态,并将试验结果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节、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

第159条:操作跌落开关及柱上断路器时,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高压绝缘棒。绝缘棒的长度对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对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条:室外雨天使用时应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允许雨雪天户外操作,必要时要加长绝缘杆。

第161条:绝缘杆使用后应吊放在室内干燥场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内木支加上。防止压弯受潮,每年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一次。

第162条:户外操作跌落开关,停时应先断开中相,后断开背风侧边相,最后断开迎风侧边相。送电操作时,对于户内先送两边后送中间。对于户外应先接通迎风边相,后接通背风侧边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条:停电操作前先停低压再停高压,先停分支再停总开关,送电时与此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第164条:户外施工,停电时如不在变电所内,而是在线路中间的分段开关上停电,则停电后必须对停电开关负荷侧执行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双回路或有反送电电源的线路,施工现场两侧必须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已停电的开关要设专人看守。

第二十三节、调整变压器电压

第165条:当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电压高于或低于开关及用电设备对电压的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对变压器的输出电压进行调整,使之符合设备运行的要求。

第166条: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供电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即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5%,-10%。

第167条:调整电压前,应由维修电工使用万用表在低压侧选择便于安全测量的部位对电压进行测量并记录,以便确定调整的方案,调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测量,将数值与调整前对比,直至调整合格。使用万用表要遵守万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据不同电压,合理选择量程,测量时注意手不要接触测试棒的金属部分,测量人员要和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68条:调整变压器电压前,必需要按顺序停掉变压器低压侧、高压侧电源开关,并将隔离开关拉开,一经操作就使工作区间带电的开关停电后必须闭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措施。

第169条:停电后,做好验电、放电、装设短路接地线措施。

第170条:按照变压器铭牌图示或分接开关部位标注的数字,调整变压器高压线圈的分接开关或连片,改动后杜绝虚接,并要至少经过两名有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确认无误。

第171条:调整后,由专人负责送电并测量低压测电压工作,测量并确认调整合格,然后再恢复原运行方式。井下变压器调整电压,测量合格后,因恢复开关需再次停电的,必须将变压器高压侧电源再次停掉,严禁带电检修设备,只有在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电。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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