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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本【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7 08:39:01 查看人数:22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本

第1篇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本

人事在公司的作用是很大的,管理着公司大大小小人员的档案,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_______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整理办法

1.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步骤

a.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_______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分类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过程管理

1.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_______月的_______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_______月_______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_______________》处理。

第十四条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分级查阅:具体的查阅分档,公司拥有绝对的制定权。

第四章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_______________》管理。

第十八条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伟凡公司各员工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

制度 小学人事管理制度

第2篇 s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是全面了解一个人的依据一般的人事档案涉及的当事人绝大多数还在岗位上工作,根据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其特点可以看出,它是全面了解一个人的依据,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 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新建人事档案收集范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

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责任书、竞聘、施政方案等。

通过其它渠道形成的材料:

(一)各类组织成员或代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或受奖励材料。

(二)参加各级人大或各类协会代表大会材料。

(三)业务考绩材料、技术方面的贡献材料及各项论文着作篇目等。

(四)出国审批表及在外期间鉴定材料。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体检材料、工伤证明材料。

(六)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七)在部队或学校等机关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八)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记录材料。

(九)对违纪、违法事件的申诉、申报以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五条 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要求

归档材料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处理完毕,而不是悬而未决或没有最后审定和处理意见的文件。

(二)材料必须以个人为对象。

对反映多人有关情况的材料,应当分别制成以个人为单位或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方可归入个人档案。

(三)凡归档材料必须具有凭证性标记,如个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单位公章等;对属于归档范围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先将手续补齐,并在办理完备后再行归档。

(四)档案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带有虚构、想象、夸张的成份;人物传记、写人物事迹的报告文学、个人回忆录都不得归档。

(五)档案内容应当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时间不明的材料,要尽可能查清注明;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材料,如需查清,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后,方能归档。

确定材料能否归档时,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应对档案中应当具备而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记,并有计划地进行收集补充。

应妥善处理不应归档的材料:

(一)经过鉴别,凡应转往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应填制《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此指干部或重要人员档案)。

(二)接收单位清点核对后,应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三)凡属退还本人的材料、证章等,应开列详细清单,证明材料(物品)名称及份(件)数,经批准后退还本人,并由本人在接收人处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四)对不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可经批准后给予销毁,并应对其本人说明。

(五)销毁人事档案履行一定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条 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应遵循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原则。

(二)应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三)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与人员管理应相一致。

(四)材料增减时应进行重新整理。

(五)人事档案原件作为正本,对于机密性较高的人事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管理情况建立副本。

第七条 人事档案的建立

(一)集团公司总部新进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要求收集整理求职人员原始求职材料,并对于员工在岗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须及时予以补充完善。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直接按人事档案建档要求,经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员工的人事档案。

分(子)公司人资科于每月的5日前将员工电子文档花名册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三)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门员工基础档案,并对员工在职期间相关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籍地、学历、职称、岗位)的变更情况的记录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八条 人事档案的编号

(一)人事档案编号构成:档案代码+四位数字,按顺序编号。

(二)各分(子)公司、部门人事档案代码取正式名称前三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如采购管理中心,其人事档案编号为cgg。

(三)员工辞职后的档案编号继续保留,不重复使用。

(四)同一部门员工的档案要求放在一起,每10名员工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同一个档案袋内,调动或辞职抽出后不添加新的员工档案,若档案袋中员工档案已抽完,此空档案袋继续保留。

抽出档案后应该在档案袋上予以标明。

第九条 人事档案建立的具体程序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顺序。

(三))在档案袋目录上登记材料名称及其相关的内容。

(四)将新的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条 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一)大学生、聘用人员、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每半年整理一次,后备管理干部的材料由其所在公司、部门每月收集整理一次,统一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二)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所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按季度定期收集、整理,并要求归档。

三、 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转递的具体程序

(一)人事负责人依据人力资源调配通知单或调令取出应转走的员工档案材料。

(二)在档案袋的人员编号及姓名后注明抽出的时间、原因(调动、辞职辞退和开除、自离、晋升等)及转入地点。

(三)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将《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放入员工档案一起,并将档案袋密封后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五)收档公司、部门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且及时反馈到转出公司、部门。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在转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要求装袋密封交接,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且不能由员工本人带走,携带人员严禁私自拆封偷阅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晋升科级(含)以上级别,转正后一月内由所在公司、部门按转档程序和要求将档案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科级管理干部被免职后,其档案材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按照转档程序和要求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第十四条 员工离职后由其所在公司、部门一月之内将其档案抽出,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二年。

销毁时须填写《档案销毁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予以销毁。

四、人事档案的查询、借阅

第十五条 档案查询和借阅应按程序办理

(一)档案的查询应先申请,说明查询的对象、理由和范围,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查阅。

不得随意让人查阅员工档案。

(二)外借员工档案须经所在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档登记。

最长借阅期限为一星期。

若需延长,需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公司、部门、个人需要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理由,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公司人事部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公司、部门内部查阅、借档和出具证明也应按照程序进行。

五、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 人事档案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人事档案存放必须配备专门设备,不得与其它档案混放一起。

第十九条 人事档案存放应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六、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扣除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绩效奖金20-50元/次:

(一)人事档案不全的。

(二)档案交接不清致使员工档案丢失的。

(三)不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的。

(四)不履行正当手续将人事档案带出档案保管场所的。

(五)不按规定销毁人事档案的。

第3篇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人事档案是“人的管理”的基本信息的主要依据,它既存储了组织人力资源信息,又是管理的核心“人”的历史和现状的一个真实反映,它真实地记述了档案人的个人经历、德才表现及发展过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提供的:

最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委会系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人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干部、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第三条 劳动人事处负责统一管理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以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人事经理、财务经理)的档案;所属企业其他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各企业人事部门管理。

严禁私自保存档案。

第四条 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被辞退、被除名等,其档案原则上转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劳动人事处处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条 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死亡后,其档案由劳动人事处封存。

第三章 人事档案收集、鉴别和归档

第七条 人事档案要注意收集有关干部职工在工作学习中形成的反映其德、能、勤、绩的材料,并及时归档,不断充实档案内容。

收集归档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干部职工调配(复转军人安置)、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履历书、职工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等)、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复转军人审批表;

(二)录用和聘用干部职工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职工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等;

(三)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四)参加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及当选为委员的简历、政绩材料;

(五)办理干部职工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六)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职工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登记表、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材料;

(七)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八)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加入党派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九)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

(十)干部、职工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十二)组织上布置填写的履历、自传、组织鉴定、自我鉴定等材料;

(十三)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

(十四)干部职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重大有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十五)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十六)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 对于搜集的材料,必须进行认真的鉴别。

属于归档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且系原件(复印件不得为凭);

(二)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三)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国(境)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国(境)的目的;

(四)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且须用钢笔(或毛笔)和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九条 归档材料的收集方法和程序:

(一)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劳动人事处归档,所属企业送本企业人事部门归档。

(二) 劳动人事处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来源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最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最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三) 劳动人事处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有关材料或补办有关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办理。

(四) 劳动人事处应根据干部职工的人事任免、工资变动通知,及时将其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的情况记载入档案

第四章 人事档案保管与保护

第十条 对人事档案,应遵循“安全保密、易于查找”的原则进行严密科学的保管。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由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

要求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必须是*党员;同时要求其在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办事,不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应放入专用铁皮卷柜内保管,并注意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和防高温等安全措施最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百科。

同时应保持房间内的清洁和适宜温、湿度。

第十三条 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

认真做好人事档案的转出、转入、借阅、转递、索引登记,每年应全面核对一次人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与转递

第4篇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怎么写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七)

第一条 人事档案资料属公司行政部所辖人事负责建档。第一款 保证人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二款 收集、签定、整理和装订有关资料。第三款 负责资料的建档、查阅、借用工作。第四款 负责其资料的安全、清洁、防水、防火、防虫、防霉变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人事档案建档内容;第一款 每个干员进厂须填写的zz鞋业《员工履历表》1份。第二款 进厂人员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三款 进厂人员半月后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存档,一份由干员保留。第四款 晋升、晋级、任免、降职申请表。第五款 《异动单》、《请假条》、《奖罚单》。第六款 其它资料。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款 人事资料属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翻印和借阅。第二款 定期检查人事资料登记造册。第三款 需销毁的资料需经行政部主管确认后方可进行。第四款 人事资料内容不可私自外传,人事有权对其保密。第五款 对行政主管准许借出资料人事负责追踪存档。第六款 人事资料不可有涂改、撕毁现象。

第5篇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员工的人事档案的管理,保护好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按照国家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经公司领导批准,凡有城镇居民户口,已建立个人档案关系的人员,与公司签定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可在试用期满后,可将个人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公司。并与公司签定好档案保存协议。

三、公司负责按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整理。并保证客观公正反映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真实记载。

四、除公司特批外,员工的档案可存放在社会人事服务的中介机构。除此之外,凡符合上述要求,目前个人档案仍在社会人事服务的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的员工,在公司已报销个人档案保存费的保存期满后,一律将个人档案转往公司。拒不转移的,公司不再报销其个人的档案保存费。

五、因开除、辞退、除名,长期出国逾期不归、就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解除达不成一致意见、接到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不做书面答复,擅离岗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按照规定,将其档案关系转往个人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六、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出现按劳动合同约定应对公司作出经济赔偿的条款,按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处理。公司不应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

七、年终对于被公司授予的奖励和评选的优秀工作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将具体事迹和奖励的内容,填写好在相应的表格内,进入个人档案,以资鼓励。

八、因个人原因,提出出国学习、留学和三个月以上的探亲,公司不负责办理出国的有关手续。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需将个人档案转出公司。

九、非工作原因,公司不办理员工的各类出境的手续证明和边境通行证,特别是私人护照的办理。情况特殊的,必需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特别批准。

十、本规定经公司领导签发后执行,本规定由公司人事负责的解释。

第6篇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的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

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

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单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来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 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 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造档案材料的:

(三) 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 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现视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蠃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停止。

第7篇 房地产企业人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房地产公司人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一)人事档案内容原始人事档案。职工人事关系转入企业时具备的档案原始资料、调动介绍信、调转表、工资介绍信、保险基金、公积金等原始材料。企业人事档案。在本企业内建立的包括《员工应聘登记表》、《试用协议》、《员工承诺保证联》、《定级与绩效考核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职务(级)考核评价表》、〈职位确认书〉〈劳动手册与保险手册〉、内部晋升调转考核、任职文件、调转记录、奖惩记录等人事材料。

(二)档案保管

1、职工人事档案由公司人事部门设专人调转、记录、整理,并永久保存。

2、公司人事部门建立并保管除总经理和上级派入人员以外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

3、员工人事档案从试用期起予以建立。

4、人事档案调阅需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同意,财务人员档案调阅需经财务总监同意。

(三)档案调转

1、员工通过转正定级考核后,由人事部门出具调动表及介绍信,由员工本人将人事关系调转至本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将人事关系转至企业的,需在《转正审批表》或《职位确认书》上予以注明,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书》。

2、一般员工在企业内部调动,由新单位出具介绍信,将原始人事档案不予调转,但建立新的考核档案。

3、公司部员工如调离企业,需填写《调离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按“离职”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手续,但企业人事档案不予调转。

(四)档案查阅

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可以提出阅看下层属下申请。须经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方可阅档。员工档案严禁借阅出行政人事部。

第8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就是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就是为大家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四条 整理人事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人事档案,事先要收集好人事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整理工作。

第七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人事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本校的材料及应归入人事档案的内容。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

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

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

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

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

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

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

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

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

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

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人事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正本, 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

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干部简要情况表,干部信息管理登记表,以“简历”为标题的个人材料(主要介绍不同时间学习,工作的地点、单位、任职情况),更改姓名、籍贯的证明材料等。

干部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自传(自己写的个人经历),个人撰写的简历材料(主要内容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等。

带自传的履历材料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 考核材料:干部年度考核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考察材料,现实表现,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参加形势教育干部实绩考核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表,后备干部登记表,干部挂职锻炼表,干部挂职推荐意见,干部挂职锻炼总结及鉴定表,民-主评议综合材料。

2、评语鉴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核)表,报考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学生操行评语,所有不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包括:学生、培训、工作、出国、团员、党员、军人、“三讲”、蹲点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知青),各类人员评(鉴评表)等,党员民-主鉴定表,干部年度考核表等。

3、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材料、,离任审计表等。

第四类 学历、学位、成绩、培训和专业技术等综合材料

1、学历材料:学生登记表(初中、高中),学生成绩登记表,考生报名登记表,新学员审批审批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分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及鉴定表,毕业论文成绩登记表,学员结业论文登记表,学籍登记表,研究生登记表,推荐上学意见书,同意推荐上学的证明,高考志愿书(申请报考书),退学证明,肄业材料,学生学年小结表,证明毕业时间的材料,中央党校学员登记表,中央党校学员党性锻炼思想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学习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党性思想考评表,毕业(结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学位申请书,干部学历学位认定情况登记表,所有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出国留学审查登记表,报考(申请)表,同意参加高考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定向(合同)培养高校学生合同书等。

2、专业技术材料:教师登记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表,医务人员登记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技术(兼职)聘书(如经济师、工程师、教授、会计师、指导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科学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呈报表,关于申请任职资格的报告,申报条件和任职资格检查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表,技术干部定职、升职呈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命书,专业技术职务复查考核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3、培训材料:党校轮训培训班学员考核表,岗位职务培训,培训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学员考核登记表,干部进修登记表,培训证明,预备役培训,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卡片等。

4、科研成果:创造发明、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

个人的说明材料(主要说明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登记表,军婚证明,军婚报告及批复,爱人(对象)情况登记表,对其家属、亲友调查情况的证明,招工政治审查表,入伍政治审查表,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外出培训人员审查表,学徒审查登记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任职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工作期间的表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证,更改(确认)年龄、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民族、国籍、入伍时间的证明,“三龄一历(即年龄、工龄和党龄、学历)”的审核表,干部在制止动-乱、平息**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表现情况,家庭成员旁证材料,关于党内职务情况的说明等。

第六类 党团材料

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申请书,超龄离团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如有多份仅保留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其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的散材料中),转正申请书,转正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表,发展党员计划审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党员“双学”活动登记表,1985年、1990年制的党员重新登记表及申请,确认团龄、党龄的相关材料,加入其他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及证明,由单位开具的党、团材料丢失的证明(说明)等。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

所有奖励文件、奖状的复印件、先进事迹材料,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被评为优秀党员的),得奖的著作登记单,奖学金审批表,通报表扬等。

第八类 干部违*纪、政纪、法律法规等材料

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的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核定(调查)报告,本人的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复查报告、决定、结论,免予、解除,撤销处分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评材料,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惩罚性民事判决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等。

第九类 工资、任免、身份等方面的材料

1、干部工资、定级、待遇材料:工资档案,工资审批表,晋升工资文件,浮动工资表,带工资的任免表,转正定级登记表(含无工资额的),因受奖励晋升工资相关表格,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工作变动登记表,各类津贴呈报审批表,待遇问题的审批表等。

2、干部任免材料:任职任免文,任免表,战士提升职务,级别报告表,干部提升晋级报告表,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职务军衔或警衔同时变动的任免表),工资待遇不变晋升职务,干部职务任(免)归档材料,选为与其主要工作相关的各委员会委员的登记表(如:共青团、政协、纪委等),对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的任免表等。

考察材料、现实表现也可放在任免表的后面形成一系列的材料。

3 、干部因公出国(境)材料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表,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等。

审查表与备案表只存备案表。

4、招工、军警、代表等材料:

(1)招工材料:招收(新)工人登记表,就业人员审批表,招收新工人审批表,招收工人审查登记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职工子女申请安排工作登记表,学徒工审查登记表,毕业生选留推荐表、同意推荐招工的证明,转干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登记表),吸收录用教师表,高、初中毕业生和城镇青年安置表,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组织对组织初具的证明由于其家庭原因请求安排工作的情况说明或证明等。

(2)军警材料: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兵役役登记表,军(警)官文职干部转服预备役报告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评定授予军官军衔报告表,法官、检察官、警官等级变动审批(评定)表,转业干部推荐表,军用汽车驾驶执照申请表,车辆驾驶员年度审验表(军人)等。

(3)代表材料:各类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当选与非主要工作(兼职工作)相关的各类组织委员的登记表(如:书画协会,青年联合会等)等。

(4)其它: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重新登记表(《公务员法》颁布后制定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审批表,兼职聘书(职务),调动工作审批表,辞职申请书报告及审批表,任职责任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书等。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体检表(有残疾),残疾等级材料,各类通知书,家属随军登记(报告)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干部住房情况表,干部挂职锻炼总结或小结,学习小结,自愿生一个孩子申请,独生子女证申请登记表,各类函件(如:调动工作介绍信、报名介绍信),结婚报告(非军人),共同培养协议书,工会入会申请,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到证,申请下基层的申请书,合同(协议)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伤残,工伤等级诊断书及有关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不能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工作总结,生活小结,思想汇报,接转材料交接单,工作证复印件,档案整理复制责任卡,入党誓词,常住人员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论文,各类试卷,学生证等。

可不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档案备考表(和文-革有关的说明须归入档案),述职报告(如有年度考核表配套的需归入档案),附有索取证明材料的函(如无索取证明材料的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教工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十五条 每类人事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九类、第十类等七类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五类材料:若形成一系列有结论性的证明材料的排列顺序为结论或上级批复在前,其余材料按时间先后排列在后;若为单独的证明说明材料则按时间先后排列。

第六类材料:首先是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其次是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党员登记表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第八类材料: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人事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

目录是整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索引,有了目录就方便了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查阅,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

每大类的第一行填写大类号及其名称,大类号用汉字一至十表示。

第二行开始按照各类别归档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用阿拉伯数字1、2、3、4……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

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

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

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

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

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一般均为一份;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内容排布:

①共十大类,每大类与大类之间间隔为四行;

②各大类材料中,若无该类档案材料,其大类标题仍然保留,注意空足四行,再进入下一大类材料的输入;

③第九类“工资任免等材料”分四小类,每小类与小类之间间隔为三行;

④第九类“工资任免等材料”中,若无哪小类材料,其标题不保留,注意空足三行,再进入下一小类材料的输入;

⑤目录输入完毕后,将最后一页空表行数补足满页,再进行打印。

⑥打印出来的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有过于明显的印黑、涂抹和皱褶。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

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

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

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26cm×19cm)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裁剪。

裁剪档案材料要根据裁纸刀所标横竖坐标裁切,做到横平竖直,统一尺度,前后一致,保证档案材料的规范。

裁切不能损坏档案材料内容,档案内容距离裁切右边应有0.8-1.2厘米距离,包边时档案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距离,防止打孔时损坏档案材料。

不能紧靠内容裁切或裁掉表格外框(包括表框外的字和与档案材料内容无关的字迹)。

裁切筒子纸要根据内容折叠整齐,不能裁断。

对于超出16开规格且无法裁切的档案材料,须进行折叠。

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

一般横边折叠折下边,不折表头,折叠边离裁切边要有1厘米的距离。

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小于16开规格档案材料,要用宣纸裱边(注意宣纸不能太薄)。

裱边时横边补上不补下,遇到大量需要裱横边的材料可以隔页裱边,竖边必须补齐。

裱边要粘牢,同时不能把下一页粘住。

(三)对于破损、卷角、折皱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

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

浆糊要按照水和浆糊2:1的比例调制,涂抹时注意适量,不能过多或过少。

(四)材料包边不能把档案内容粘住,并把原来的装订孔包在白边里。

一般材料纸张厚7页左右包一本,纸张薄的10页左右包一本。

包边纸一般为b5复印纸,(也可采用硬度适中的纸)并按照宽5厘米-5.5厘米的标准裁成长条。

(五)编写页码和编号,须擦掉以前的编号,新编号字体要美观整洁,不要过大。

页码的位置在档案的右下角,距离下边和右边0.5厘米,编号的位置在档案的右上角,距离上边和右边0.5厘米。

(六)档案上原有的分类角须剪掉并用宣纸补齐,有些不干净的也须剪掉重新补齐。

整理时要按照类别插入分类角。

分类角贴在白纸的右上方,与纸的右上角完全重叠,贴分类角的纸必须是黄底红字的角标纸。

(七)奖励登记表、学生成绩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状等需折叠的材料,裱背后装入档案,粘贴时注意做到便于从左向右翻阅。

如果材料过大应折叠,一般为折下边和右边。

(八)铅笔标注在档案上的无关的字迹一律擦除。

(九)整理过程中产生的重复件和多余件,根据类别、时间排序,按标准裁剪和装订后,要在每份材料上注明为重复件或多余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十)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生锈损毁材料。

(十一)对于裁切后的整卷干部档案要求做到四面整齐。

第二十一条 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

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

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装订孔。

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人事档案卷皮。

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

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9篇 人事档案室管理规定办法

档案管理 亦称档案工作,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来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事档案室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

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

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

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

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

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室办理。

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

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

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

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

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学生分配单位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

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10篇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一

人事档案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档案是员工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来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档案由总裁办公室负责管理,派专人负责;其余员工的档案均由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总裁办公室和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实行交叉管理。

第三条 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一)、保管员工档案;

(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

(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档案室等部门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

(三)、本人自我鉴定,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五)、员工参入党、团材料;

(六)、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及各种先进事迹材料;

(七)、入伍、退伍、辞退职、出国等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

(十)、学历和评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定期考核成绩

(十一)、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严格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一、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

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

二、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 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三、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四、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五、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编制销毁清册。

六、人事档案存放应配备档案库房、档案橱窗等设施。

档案要做到防盗、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

七、人事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方能入卷存档,不得直接入卷。

每年要对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校对工作。

八、档案应分类编号后存放,编号应与员工编号统一,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材料入档交叉,制检索目录,以便查找。

第八条 人事档案的利用和传递 一、外单位来公司查阅档案时,必须持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本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员工档案时,应由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公司级领导、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可不经审批查阅员工档案。

四、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对查阅职工档案的情况做好记录。

五、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

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提交报告,分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八、员工被任免中层以上职务,应在任免职务后一个月内移交其档案。

九、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已办理离公司手续者,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十、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通讯或派专人送取,并履行登记手续,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十一、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九条 新接收档案,档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

接 收档案后,应将基本档案资料录入计算机内。

员工调出,档案材料转出时,应从计算机内注销员工基本档案情况。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1篇 地产公司人事档案和人事资料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人事档案和人事资料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人员人事档案的保密性,建立建全人事资料和档案,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事档案是指由公司委托市人才托管的员工人事档案和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而形成的各种可留存的资料(公司内部人事资料);

第二条 :员工一旦转正,应将人事档案转入公司。如因种种原因而不能将你的档案转入公司,本人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报人力资源部归档。

第三条 :员工转入公司的人事档案应该包括:a、记载和叙述员工本人经历、基本情况、成长历史的履历;b、相关学历证书、毕业生登记表;c、以往工作期间产生的劳动合同原件;d、相关职称评定的资料;e、其它存档人事资料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接收员工原单位转递而来的人事档案内容,有审核权。如发现员工人事档案与员工入职所填写相关资料内容有出入,有权调查确定真实情况。

第五条 :员工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服务期间内评定的相关职称证明和再教育证明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留存,定期向市人才移交,存入员工人事档案中。

第六条 :员工入职时,需填写一系列的个人资料。员工须详实地填写每一个项目,公司有权进行甄别。如有虚假,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 :员工在职期间,如员工个人情况(如居住地、联络电话、婚姻状况、家庭人员情况等)有所变动,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以健全公司内部人事资料,确保管理需要与员工有关的各项权益。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接收员工原单位转递而来的人事档案内容,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

第九条 、员工人事档案,由公司统一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章程范本协会章程企业章程公司章程会议纪律文明公约

第12篇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四条 整理人事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人事档案,事先要收集好人事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整理工作。

第七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人事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本校的材料及应归入人事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

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人事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正本, 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干部简要情况表,干部信息管理登记表,以“简历”为标题的个人材料(主要介绍不同时间学习,工作的地点、单位、任职情况),更改姓名、籍贯的证明材料等。干部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自传(自己写的个人经历),个人撰写的简历材料(主要内容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等。带自传的履历材料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 考核材料:干部年度考核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考察材料,现实表现,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参加形势教育干部实绩考核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表,后备干部登记表,干部挂职锻炼表,干部挂职推荐意见,干部挂职锻炼总结及鉴定表,民-主评议综合材料。

2、评语鉴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核)表,报考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学生操行评语,所有不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包括:学生、培训、工作、出国、团员、党员、军人、“三讲”、蹲点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知青),各类人员评(鉴评表)等,党员民-主鉴定表,干部年度考核表等。

3、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材料、,离任审计表等。

第四类 学历、学位、成绩、培训和专业技术等综合材料

1、学历材料:学生登记表(初中、高中),学生成绩登记表,考生报名登记表,新学员审批审批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分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及鉴定表,毕业论文成绩登记表,学员结业论文登记表,学籍登记表,研究生登记表,推荐上学意见书,同意推荐上学的证明,高考志愿书(申请报考书),退学证明,肄业材料,学生学年小结表,证明毕业时间的材料,中央党校学员登记表,中央党校学员党性锻炼思想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学习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党性思想考评表,毕业(结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学位申请书,干部学历学位认定情况登记表,所有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出国留学审查登记表,报考(申请)表,同意参加高考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定向(合同)培养高校学生合同书等。

2、专业技术材料:教师登记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表,医务人员登记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技术(兼职)聘书(如经济师、工程师、教授、会计师、指导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科学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呈报表,关于申请任职资格的报告,申报条件和任职资格检查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表,技术干部定职、升职呈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命书,专业技术职务复查考核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3、培训材料:党校轮训培训班学员考核表,岗位职务培训,培训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学员考核登记表,干部进修登记表,培训证明,预备役培训,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卡片等。

4、科研成果:创造发明、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

个人的说明材料(主要说明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登记表,军婚证明,军婚报告及批复,爱人(对象)情况登记表,对其家属、亲友调查情况的证明,招工政治审查表,入伍政治审查表,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外出培训人员审查表,学徒审查登记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任职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工作期间的表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证,更改(确认)年龄、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民族、国籍、入伍时间的证明,“三龄一历(即年龄、工龄和党龄、学历)”的审核表,干部在制止动-乱、平息*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表现情况,家庭成员旁证材料,关于党内职务情况的说明等。

第六类 党团材料

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申请书,超龄离团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如有多份仅保留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其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的散材料中),转正申请书,转正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表,发展党员计划审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党员“双学”活动登记表,1985年、1990年制的党员重新登记表及申请,确认团龄、党龄的相关材料,加入其他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及证明,由单位开具的党、团材料丢失的证明(说明)等。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

所有奖励文件、奖状的复印件、先进事迹材料,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被评为优秀党员的),得奖的著作登记单,奖学金审批表,通报表扬等。

第八类 干部违*纪、政纪、法律法规等材料

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的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核定(调查)报告,本人的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复查报告、决定、结论,免予、解除,撤销处分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评材料,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惩罚性民事判决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等。

第九类 工资、任免、身份等方面的材料

1、干部工资、定级、待遇材料:工资档案,工资审批表,晋升工资文件,浮动工资表,带工资的任免表,转正定级登记表(含无工资额的),因受奖励晋升工资相关表格,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工作变动登记表,各类津贴呈报审批表,待遇问题的审批表等。

2、干部任免材料:任职任免文,任免表,战士提升职务,级别报告表,干部提升晋级报告表,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职务军衔或警衔同时变动的任免表),工资待遇不变晋升职务,干部职务任(免)归档材料,选为与其主要工作相关的各委员会委员的登记表(如:共青团、政协、纪委等),对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的任免表等。考察材料、现实表现也可放在任免表的后面形成一系列的材料。

3 、干部因公出国(境)材料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表,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等。审查表与备案表只存备案表。

4、招工、军警、代表等材料:

(1)招工材料:招收(新)工人登记表,就业人员审批表,招收新工人审批表,招收工人审查登记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职工子女申请安排工作登记表,学徒工审查登记表,毕业生选留推荐表、同意推荐招工的证明,转干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登记表),吸收录用教师表,高、初中毕业生和城镇青年安置表,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组织对组织初具的证明由于其家庭原因请求安排工作的情况说明或证明等。

(2)军警材料: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兵役役登记表,军(警)官文职干部转服预备役报告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评定授予军官军衔报告表,法官、检察官、警官等级变动审批(评定)表,转业干部推荐表,军用汽车驾驶执照申请表,车辆驾驶员年度审验表(军人)等。

(3)代表材料:各类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当选与非主要工作(兼职工作)相关的各类组织委员的登记表(如:书画协会,青年联合会等)等。

(4)其它: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重新登记表(《公务员法》颁布后制定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审批表,兼职聘书(职务),调动工作审批表,辞职申请书报告及审批表,任职责任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书等。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体检表(有残疾),残疾等级材料,各类通知书,家属随军登记(报告)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干部住房情况表,干部挂职锻炼总结或小结,学习小结,自愿生一个孩子申请,独生子女证申请登记表,各类函件(如:调动工作介绍信、报名介绍信),结婚报告(非军人),共同培养协议书,工会入会申请,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到证,申请下基层的申请书,合同(协议)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伤残,工伤等级诊断书及有关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不能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工作总结,生活小结,思想汇报,接转材料交接单,工作证复印件,档案整理复制责任卡,入党誓词,常住人员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论文,各类试卷,学生证等。

可不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档案备考表(和文-革有关的说明须归入档案),述职报告(如有年度考核表配套的需归入档案),附有索取证明材料的函(如无索取证明材料的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教工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十五条 每类人事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九类、第十类等七类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五类材料:若形成一系列有结论性的证明材料的排列顺序为结论或上级批复在前,其余材料按时间先后排列在后;若为单独的证明说明材料则按时间先后排列。

第六类材料:首先是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其次是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党员登记表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第八类材料: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人事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整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索引,有了目录就方便了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查阅,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每大类的第一行填写大类号及其名称,大类号用汉字一至十表示。第二行开始按照各类别归档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用阿拉伯数字1、2、3、4……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一般均为一份;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内容排布:

①共十大类,每大类与大类之间间隔为四行;

②各大类材料中,若无该类档案材料,其大类标题仍然保留,注意空足四行,再进入下一大类材料的输入;

③第九类“工资任免等材料”分四小类,每小类与小类之间间隔为三行;

④第九类“工资任免等材料”中,若无哪小类材料,其标题不保留,注意空足三行,再进入下一小类材料的输入;

⑤目录输入完毕后,将最后一页空表行数补足满页,再进行打印。

⑥打印出来的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有过于明显的印黑、涂抹和皱褶。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26cm×19cm)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裁剪。裁剪档案材料要根据裁纸刀所标横竖坐标裁切,做到横平竖直,统一尺度,前后一致,保证档案材料的规范。

裁切不能损坏档案材料内容,档案内容距离裁切右边应有0.8-1.2厘米距离,包边时档案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距离,防止打孔时损坏档案材料。不能紧靠内容裁切或裁掉表格外框(包括表框外的字和与档案材料内容无关的字迹)。

裁切筒子纸要根据内容折叠整齐,不能裁断。对于超出16开规格且无法裁切的档案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一般横边折叠折下边,不折表头,折叠边离裁切边要有1厘米的距离。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小于16开规格档案材料,要用宣纸裱边(注意宣纸不能太薄)。裱边时横边补上不补下,遇到大量需要裱横边的材料可以隔页裱边,竖边必须补齐。裱边要粘牢,同时不能把下一页粘住。

(三)对于破损、卷角、折皱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要按照水和浆糊2:1的比例调制,涂抹时注意适量,不能过多或过少。

(四)材料包边不能把档案内容粘住,并把原来的装订孔包在白边里。一般材料纸张厚7页左右包一本,纸张薄的10页左右包一本。包边纸一般为b5复印纸,(也可采用硬度适中的纸)并按照宽5厘米-5.5厘米的标准裁成长条。

(五)编写页码和编号,须擦掉以前的编号,新编号字体要美观整洁,不要过大。页码的位置在档案的右下角,距离下边和右边0.5厘米,编号的位置在档案的右上角,距离上边和右边0.5厘米。

(六)档案上原有的分类角须剪掉并用宣纸补齐,有些不干净的也须剪掉重新补齐。整理时要按照类别插入分类角。分类角贴在白纸的右上方,与纸的右上角完全重叠,贴分类角的纸必须是黄底红字的角标纸。

(七)奖励登记表、学生成绩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状等需折叠的材料,裱背后装入档案,粘贴时注意做到便于从左向右翻阅。如果材料过大应折叠,一般为折下边和右边。

(八)铅笔标注在档案上的无关的字迹一律擦除。

(九)整理过程中产生的重复件和多余件,根据类别、时间排序,按标准裁剪和装订后,要在每份材料上注明为重复件或多余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十)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生锈损毁材料。

(十一)对于裁切后的整卷干部档案要求做到四面整齐。

第二十一条 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装订孔。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人事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二十三条 人事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人事档案内容。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第13篇 设备制造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为健全公司员工档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入职员工档案办理

1、新入职员工填写求职人才登记表,经用人单位总经理同意录用的,携带相片、身份证原件到办公室办理入职档案,将基础信息录入人事数据库;同时采集电子版照片、身份证。

2、高级人员入职档案时,除填写以上材料外,需同时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归还,试用期结束后填写试用期鉴定表,合格人员留用并将鉴定表归档。

二、人员档案核对

各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将员工招用、调动或辞职(退)手续上报办公室,并于每月两次(10号、26号)向办公室提供本单位、部门现有人员情况,办公室对人员情况进行核对,对未及时办理备案、调动和辞职(退)手续的员工,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部门立即补办。

三、人员档案信息维护

1、员工档案整理后,于每月末新员工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负责填写档案保存信息并将材料放入档案盒,建立员工完整档案;

2、员工电子信息档案维护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下发的文件及时调整员工信息,纸质信息由档案室根据公司文件和每月办公室提供的材料填写调动、升迁、奖惩、培训等记录。

第14篇 国企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国企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章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第五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 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

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生产(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以下简称生产活动)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等,以下同)由产品试制、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七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八条 企业必须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产品生产方面。

有产品设计、工艺、工装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原材料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2、经营销售方面。

有企业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设备仪器方面。

有设备仪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设备仪器的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改进、改装和报废的文件材料等。

4、技术管理方面。

有质量管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标准、计量、能源、环保、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5、计划统计方面。

有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6、物资供应方面。

有物资、原材料采购、库存保管、供应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劳动工资方面。

有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财务管理方面。

有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9、教育培训方面。

有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教材等。

10、党、政、工、团工作方面。

有企业党务工作以及组织、宣传、人事、保卫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企业行政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工会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11、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工程建设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方面。

第九条 归档时间1、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2、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第二年上半年内,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条 企业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十一条 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试制定型、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

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能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和工程创优、科研成果评奖,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要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档案部门不签署意见不得申报成果。

第十四条 企业新购置重要设备仪器和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到货时,有关专业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检查验收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企业档案部门要对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列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档案分类1、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档案分类编号的规定,编制企业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2、分类编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要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3、企业生产、技术等管理性文件要按其文件内容分别归入生产、科研、基建、设备等类中统一编号。

4、常用的分类方法有:

(1)按产品型号分类;

(2)按设备型号分类;

(3)按科研课题分类;

(4)按工程项目分类;

(5)按专业性质分类;

(6)按组织机构分类;

(7)按时间分类;

第十九条 档案编目与编制检索工具1、要编制档案总目录、档案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

2、要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并且进行档案著录工作,著录方法按照国家标准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

2、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3、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

修改后的底图入库,要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等情况。

底图存放以平放为宜。

4、缩微胶片、照片、磁带等的保管:

(1)存放胶片、照片、磁带要用特制的密封盒、胶片页夹和影集等,按编号顺序排列在胶片柜或防火柜内。

缩微母片和拷贝片应分别存放;

(2)胶片库房应设置在没有臭氧、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物理性污染地段。

库房内应设有防火和空气调节设施,温度、湿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5、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查明原因,保存依据。

6、档案库房的一般要求:

(1)保存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并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2)档案库房建设要列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库房建筑设计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图纸的修改、补充1、修改已归档的图纸要有经过领导批准的图纸修改、补充通知单。

2、修改内容较小时,可直接在图画“杠改”、“刮改”或者发送“变更通知单”,采用“杠改”、“刮改”时应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

3、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出新图代替,原来图纸作废。

新图列入原图纸目录,并且注明所代替的原图图号。

作废的图纸应注明新图的编号,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4、整个保管单位内图纸作废,由新图代替时,应重新编制保管单位,并且注明原保管单位编号。

原保管单位标注新保管单位的编号后,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档案鉴定1、企业要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2、鉴定工作要组织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

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并且注明鉴定日期。

3、鉴定工作应该定期进行,具体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企业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批,并报送有关档案管理机关备案。

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统计1、企业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2、档案统计主要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现代化1、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组成部分,要列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计划中统筹考虑。

2、企业档案部门要应用现代管理方法。

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应用以电子计算机为主,包括缩微技术和先进的监控装置、通讯设施和办公自动化等现代管理手段。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0)财企字第629号文《关于企业档案库房建设和购置设备所需费用如何列支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或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以后,除设备档案、基建档案等随同实物移交外,其余档案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是企业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发工作主要是指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档案信息开发。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要重点服务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企业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几种形式1、在企业内部实行档案开架阅览。

2、编制并交流档案目录。

3、对档案进行加工整理,汇编专题资料或编制产品、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简介、文摘和数据手册、图表手册、市场信息、用户反映、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等。

第三十条 企业档案开发与提供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积极主动开发与提供利用档案,为发展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做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奖励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档案管理涉及生产活动和党、政群等各个部门,应由一位副厂长(副经理)分工领导,并且列入企业领导议事日程,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政绩的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和充实企业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企业档案工作。

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要建立企业档案馆或企业档案资料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条 企业档案部门是企业档案、资料的贮存基地和利用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企业的档案、资料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1、企业要配备适应档案、资料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并且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大中型企业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3、企业档案管理人员享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按工程技术专业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党、政、工、团档案管理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委、 国家计

第15篇 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全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体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按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室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学生分配单位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表大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

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2】

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2名*-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必须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

1、爱护机器设备,熟悉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2、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

4、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

5、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6、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磁盘,确需要使用时要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机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损坏或丢失。

7、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软件应由专人保管。

8、利用干档信息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入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干部自传”,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索要应归档材料。

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

7、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对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3、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复制方可归档。

5、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县及相当于县经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6、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7、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8、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

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4、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

6、输入计算机的干部人事信息须与干部人事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七、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严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和档案柜,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5、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

6、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7、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8、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八、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

1、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应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6、发现递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保管应管干部的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的转递;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管(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16篇 某酒店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酒店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六)

1、人事档案的内容:员工人事档案是关于员工个人及有关方面历史情况资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记载和叙述员工要人经历、基本情况、成长历史及思想发展变化进程的履历,自传材料等。

员工以往工作或学习单位对员工本人优缺点进行的鉴别和评价,对其学历、专长、业务及有关能力的评定和考核材料。

对员工的有关历史问题进行审查,选择与复查的人事材料。

记载员工专家反组织纪律而受到处分及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人事材料。

2、人事档案保密规定:酒店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入职时所填写材料一定要调查核实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对其档案内的一切材料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扩散。

3、员工人事档案变更规定:员工入店后,由其本人填写《职位申请表》,其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学历、工作经历、特长及专业技能、奖惩记录等项目。项目内容如有变化,员工应以书面的方式及时准确地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以便使员工个人档案内有关记录得以相应更正,确保人力资源部掌握正确无误的资料。

4、员工人事档案的使用,员工人事档案为酒店的决策部门提供各种人事方面的基本数据,并为人事统计分析提供资料。酒店人事决策人员可以通过对有效数据分析,了解酒店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为制定酒店人力资源发发展规划提供依据。酒店认真做好员工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员工档案材料的作用,为酒店人力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奠定扎实基础。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本【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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