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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8 21:00:02 查看人数:13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定

第1篇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定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2篇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4号)、2001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第3篇 主提升主运输带式输送机安全管理规定

1、主提升皮带、主运输皮带必须根据胶带状况,用专用仪器定期对接头、胶带内部的钢丝绳断绳(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接头必须及时处理,检查结果签字并存档。严格执行钢丝绳芯皮带的硫化工艺,保证接头的质量。

2、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4、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5、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和自动洒水装置。

6、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7、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断带保护。

8、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9、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10、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11、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12、严禁使用胶带运输机运输人员、易然和爆炸物品。

13、煤仓、溜煤眼必须有防止人员坠入的设施。

14、消防、防尘管路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

15、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6、斜井主提升运输机必须由专人每天对制动器和逆止器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检查记录签字存档。

17、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和冲洗沉积煤尘。

18、防灭火器材、电工操作绝缘用品齐全合格。

19、运输机巷道如需要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时。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要求。

20、尽量避免皮带重载启动,如重载启动时间内过载保护动作,严禁再次强行启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卸煤。

21、要严格控制给煤量,严禁电动机满负荷运行。

22、加强底皮带的跑偏动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第4篇 汽车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根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个结合”、“三项治理”和“四个雷打不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方针,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实现长治久安,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安全生产检查做如下规定: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通过安全检查彻底清除场地搬倒、发港外运车辆有法不依、守法不严、我行我素的现象;作业现场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行为;消防及用电等事故隐患,确保消灭各类事故的发生,构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公司月度安全办公会议精神、日常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检查落实情况;各级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情况;“双基”建设及“雨季”三防等落实情况。

2、现场操作规程,各种消防器材完备有效,电、气焊规范操作管理,各种用电线路、开关及插头、插座齐全完好。

3、场地搬到、发港外运车辆超速行驶、酒后驾车、违规停车、严重超载、蓬布破损封盖不严、灯光不全失效,举升报警器失灵,防护设施不全及车辆带“病”上路行驶等安全隐患。

三、安全检查人员组成:

1、月度安全大检查:公司领导、部门有关人员及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2、日常安全检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安监科全体人员、调运科、综合办公室、各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及安监员参加。

四、安全检查的时间:

1、月度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2、日常安全检查每周一次,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不定地点检查。其他专项检查随时进行。

3、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坚持每日安全检查,并将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记录建档。

五、参检人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检查要高标准、严要求,完全彻底、按照安全管理规定逐项逐条对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存在安全问题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处理。

第5篇 斜巷运输管理规定

一、斜巷各水平及上下口车场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场所,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或睡岗。

二、斜井巷道的设计和巷道两侧管、线、电缆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绞车道严禁行人。

三、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绞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四、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

五、必须明确一名把钩工负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一名挂钩工配合工作。调度绞车司机和推车工必须服从把钩工和挂钩工的正确指挥。

六、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绞车、钢丝绳、人行车、车辆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七、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车不作业”制度,在行车时间内任何人不准进入斜巷。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和上口把钩工同意,待停车后,方可行人。

八、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安全门,挂钩工负责挡车器,推车下放。下口及各水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九、各车场使用调度绞车调配车辆时,其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采用小绞提升的斜巷,必须有安全措施,其司机要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十、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和炸药、雷管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

十一、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十二、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一声停车,二短声提升,三短声下降,二长声提升,三长声下降。规定急速乱点为跑车和撞车事故信号。

十三、当发生跑车和撞车事故时,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员迅速进入躲避硐或安全地点。上口把钩工发出事故信号后及时回报。

十四、保证各工作场所和斜巷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十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洒水、清尘、开启喷雾水幕,严禁出现浮尘和浮煤。

第6篇 运输提升管理规定范本

1、对提升的机械、矿车、每班要认真检查,提升容器、钢丝绳、绞车连接装置、过卷装置,制动闸、自动保险装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升降提升容器的人员,要有断绳保险装置,其可靠性要定期检修和试验,提升人员的绞车要正确运行,具备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和过卷,限速等保护,要有明确的上下井人员制度,上下人员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

3、提升设备司机,井上井下挂钩工要固定专人,建立岗位专人责任制,提升容器要有载重明确规定,井上井下信号统一规定,井口、井上、井下和绞车房相互之间要有通信联络装置,司机对不清的信号都要认为是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后才能开车。

4、每一提升都必须装有从底挂钩工发给井口挂钩工和有井口挂钩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禁止超过井口挂钩工直接发给绞车工信号。

5、斜井巷道提升要有防跑车安全装置,行车时严禁蹬勾销和乘人、井巷内不准行人、斜井底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洞,上部停车场必须设有挡车器。

6、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接近岔道、弯巷、巷道口、风门、矿车掉道处,前方有人和有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都必须发出信号,减速慢行或停止运行,看清情况在行,推车时禁止蹬车、搭车和无人放飞车,同方向行驶时空车间距不得少于20m,重车不少于50m,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棒。

第7篇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五章 绞车

第六章 人行车

第七章 架空乘人装置

第八章 信号装置

第九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十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十一章 轨道质量

第十二章 制度及人员

第十三章 附则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斜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矿井应建立各级'斜巷轨道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 各矿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有分管副总负责技术管理。

第五条 各矿应在机电运输职能管理科室明确一名副科长,专门负责本矿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有运输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明确专职运输工区的区长、非专职运输工区的一名副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运输区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 矿安监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运输安全工作,并配足运输安全监察员

第八条 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五、负责运人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选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七、负责矿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负责做好运输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条 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超限、缠绕排列不整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一条 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二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斜巷建议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甩车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 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

第十八条 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第二十条 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绞车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绞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

第二十一条 倒拉绞车前方应设有护身支柱(不少于2棵),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三条 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四条 小车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峒室支护达合格品。

第五章 绞车

第二十五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二十六条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侧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

第二十七条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的小绞车,可以使用四压二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11.4kw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第六章 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 斜巷人车运输系统的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洞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米,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辊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据磨道板。

凡使用*rc(插爪式)人车,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规格为100× 100×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

凡使用krb(抱爪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出轨头宽度, 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米。

第三十二条 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讯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 多水平或双勾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 394、395条执行。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十四条 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项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把钩及工作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严禁超员乘坐。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十九条 双钩提升人车必须在巷道两侧台阶上、下人,两人车的车箱交锋侧必须用钢板或钢板网等封闭,严禁开门上下人员。

第四十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斜巷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第七章 架空乘人装置

第四十二条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俗称“猴车”),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报矿业公司管理机电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达到本规定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十四条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和本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检验。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 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防滑保护。

(三)重锤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前15m处应安装语音提示器。

(九)机头、机尾及转弯处设防偏摆保护。

(十)防逆行保护。

第四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

(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司机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检查制度。

(九)乘人须知。

第四十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六)干部巡检记录。

第五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无失修现象并防滑,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及钢架结构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无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

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三)工作闸和安全闸

1.工作闸和安全闸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2.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接触面积不小于设计的最小值。

3.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

第五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尾轮及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轮

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3.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张紧装置

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运载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滑动尾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

4.收绳装置灵活可靠。

第五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齐全完整,螺栓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二)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三)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四)固定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年至少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轮、压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5mm。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四)各种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第五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丝绳检查、检验与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主运行钢丝绳应使用表面无油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三)钢丝绳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若发现有断股、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情况,必须立即更换。

(四)张紧钢丝绳连接必须可靠。

(五)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内部应力。

第五十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声光信号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二)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

(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第五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缆线整齐,并应悬挂里程牌。

第五十八条 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部位紧固件、减速器和液压站油量、制动闸、各项保护、张紧装置、钢丝绳及接头、巷道环境等。发现危及安全运行情况,严禁开车。

第五十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六十条 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

第六十一条 查找故障或检修时,必须悬挂禁止运行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随意开启。

第六十二条 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品。

第六十三条 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

第六十四条 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严禁乘坐人员携带超长、超重物品。

第六十六条 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十八条 一侧布置带式输送机,一侧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并设置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六十九条 对于斜巷轨道同时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最低点与轨道所运送的最高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

(二)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

(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须有可靠的电气闭锁。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其运行区间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第七十条 使用可摘挂吊椅架空乘人装置的,乘人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吊椅存放应有足够空间,吊挂整齐。

第七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地点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施。

第八章 信号装置

第七十二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小型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吊挂整齐。

第七十三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多甩车道提升时,各车场信号应有区别,绞车司机只准听铃声,不准打信号。

第七十四条 斜巷上、下把钩及各甩车道,要安装声光报警信号同时显示“正在行车,不准行人”,且报警信号与绞车同电源,斜巷要悬挂“行车严禁行人”警标。

第九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七十五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蹬或三链环、符合提升荷要求的钢丝连接装置。

钢丝绳连接装置的绳鼻子可以进行插接或钢丝绳卡扣连接,插接时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20倍,钢丝绳钩头、马蹬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钢丝绳钩头必须有护绳环。

钢丝绳卡扣连接标准:钢丝绳卡子数目一般不少于3-5个,卡子的间距应≥钢丝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卡子距绳头距离≥140mm,卡子的数量根据钢丝绳直径而定,≤10mm设3个,10-20mm设4个,21-26mm设5个,25-36mm设6个,36-40mm设7个。

钢丝绳绳卡应配套使用,绳直径在10mm以下时,绳卡应不少于3个,10-20mm时应不少于4个。绳卡间距是钢丝绳直径的6-8倍。绳卡应将鞍座放在受力绳一边,u形卡环放在返回的短绳一边,严禁正反排列。

第七十六条 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扎牢固。

第七十七条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有试验记录、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七十八条 在倾斜轨道运输中,必须装设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必须做到装置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第七十九条 在斜巷上部平车场入口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装设阻车器和挡车棍,以防止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

第八十条 双钩提升的上部平车场,在接近变坡点处,空车道要装设标准定型产品阻车器,重车道要装设一组防逆行(不倒翁)式阻车器。双钩串车提升时设错码信号。单钩提升的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1~2米处装设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第八十一条 采区内斜巷及联络斜巷上车场为平车场时,安装联动挡车器,即在靠近变坡点处安装阻车器,在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装设挡车栏,阻车器与挡车栏实行联动,一开一闭。

斜巷内每100米设一组跑车防护装置(超速挡车器),不足100米的斜巷可不安装超速挡车器,该装置可以是定型产品也可自制,自制要有设计。

下车场底弯道以上5-10m处设手动绳式常闭挡车栏或吸能式挡车栏。手动式常闭挡车栏由把勾工操作,平时处于常闭挡车状态,车辆运行距下车场20m左右时方能打开,车辆过后关闭。双轨下车场要在每一轨道线路上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

上、下车场如有气源,上车场联动挡车门、下车场常闭挡车栏应尽可能实现气动控制操作,以代替手动操作。挡车门、挡车栏控制要逐步实现气动控制操作。

第八十二条 ¢1.2m及以上绞车提升斜巷,在上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的长度,应安装定型产品的跑车防护装置,以实现与绞车联动和电气闭锁,待提升车辆全部进入斜坡后运行至距挡车栏5米左右时,挡车栏才能打开,车辆过后必须及时关闭,平常时间处于常闭挡车状态。

第八十三条 人车、矿车混合提升斜巷严禁使用吊梁(栏)式车档装置。专用人车斜井,上车场为平车场时,在上部设一道阻车器,在车场入口处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装设阻车器或挡车棍。

第八十四条 上、下山掘进,使用扒装机时,在扒装机后3~6m处安装一组手动式挡车栏,。装车点距起坡点达20m时,在起坡点以上5~10m处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

第八十五条 斜巷必须根据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磨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第八十六条 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车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十一章 轨道、道岔质量

第八十七条 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并底车场、主要斜巷绞车道,地面运煤、运矸干线和集中运载站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般运输线路质量达到合格,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异型轨道线路、齿轨线路达到合格,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

第八十八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到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30kg/m以上。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采区运送重量超过15t(包括平板车重量)及以上液压支架等设备时,线路轨型不低于30kg/m,其它线路轨型不低于22kg/m。

道岔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道岔铺设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品,无非标准道岔,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

第十二章 制度及人员

第八十九条 矿井在运输斜巷绞车安装峒室、信号把钩地点要悬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牌板。

第九十条 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要组织运输科(技术科)、安全检查科、施工单位和运搬工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第九十一条 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十二条 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数量等。

第九十三条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勾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绞车司机1人,上把钩工至少1人,下把钩工至少1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绞车司机1人,上把钩工至少2人,下把钩工至少1人)。

第九十四条 小绞车司机及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绞司机与把钩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十五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绞车向斜巷中带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上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

第九十六条 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矿业公司。

第8篇 关于井下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双向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强材料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胶带运输巷有轨道运输的应采用轨道运输材料且应严格按《斜坡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二、胶带运输巷没有轨道运输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用胶带运输机下胶带运输前,应由当班胶带维护工对胶带输送机进行全面间检查,上、下胶带不得跑偏,确保胶带运输机的完好性。

2、运送物料前必须仔细检查,皮带随机保护及其它保护必须能正常投入运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否则不准运送物料。

3、运送物料前应及时将下胶带落煤清理干净,严禁影响物料的运送。

4、超宽、超重物件(如电机、减速器等)超出胶带运输能力的严禁采用胶带运输。

5、胶带输送机运输原煤时,如果超过胶带运输能力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

6、放置物料时必须在装载平台处放置物料,装载平台长不低于3米,宽不低于0.8米。且装载平台处下托辊必须要用槽型托辊,物料应放置在皮带中心部位,防止运送过程中碰撞机架。装载平台除放置物料外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带上时之间距离不少于30m,严防胶带超能力运行

8、运送物料时装料点与卸料点之间不得设置滤煤器,防止矿工钢、支架等材料拉坏带扣或引起断带事故。

9、卸料点处必须用不短于4m的14#槽钢倾斜固定,固定在两胶架上,但不得影响皮带正常运行和磨损胶带及胶带扣。另外槽钢伸出托辊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点处必须有一接料平台,严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该平台长不小于6m,宽不小于0.8m。缷载点处下皮带要用平行托辊,不许用槽形托辊,平行托辊间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应及时搬运离开接料平台,不得在卸料点处积压。

11、胶带输送机上胶带严禁运送设备、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点处应加安全防护栏(网),防护栏(网)密度为不能进入最小(细)材料为准。

13、运送物料时,信号工及皮带司机不准脱岗。装载点、卸料点应设置能随时停止胶带运行的装置,装载点处必须有专人装料,卸料点处必须有专人接料,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

14、运送材料时,卸料点前后20米处都应有人把守,严禁其它人员进入接料平台。

第9篇 运输提升管理规定

1、对提升的机械、矿车、每班要认真检查,提升容器、钢丝绳、绞车连接装置、过卷装置,制动闸、自动保险装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升降提升容器的人员,要有断绳保险装置,其可靠性要定期检修和试验,提升人员的绞车要正确运行,具备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和过卷,限速等保护,要有明确的上下井人员制度,上下人员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

3、提升设备司机,井上井下挂钩工要固定专人,建立岗位专人责任制,提升容器要有载重明确规定,井上井下信号统一规定,井口、井上、井下和绞车房相互之间要有通信联络装置,司机对不清的信号都要认为是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后才能开车。

4、每一提升都必须装有从底挂钩工发给井口挂钩工和有井口挂钩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禁止超过井口挂钩工直接发给绞车工信号。

5、斜井巷道提升要有防跑车安全装置,行车时严禁蹬勾销和乘人、井巷内不准行人、斜井底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洞,上部停车场必须设有挡车器。

6、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接近岔道、弯巷、巷道口、风门、矿车掉道处,前方有人和有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都必须发出信号,减速慢行或停止运行,看清情况在行,推车时禁止蹬车、搭车和无人放飞车,同方向行驶时空车间距不得少于20m,重车不少于50m,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棒。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第五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 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第七条

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八条

停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 九条

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11篇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对运输产品车辆卫生安全及其控制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本公司产品装运、交付车辆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 职责

本规定由质检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

3.1 卫生安全组织管理

3.1.1 公司成立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和相关成员,其中明确一人为专职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对车辆卫生安全实施专项管理;

3.1.2 公司成品交付运输车辆以冷藏车为主,条件许可时,经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用厢式货车;

3.1.3 成品交付运输车辆原则上由各营销区域经理联系,区域经理有困难的,由营销服务部协调车辆,其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3.1.4 对于进入厂区装载成品或者承装包装盒、原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卸货的,必须由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检查其卫生状况:

1) 凡检查发现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的车辆,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质)一律不许装车或卸货;

2) 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切车辆,严禁放其驶入厂区,更不得在厂区内进行冲洗或消毒;

3.1.5 卫生安全管理小组对车辆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进入厂区装货或卸货的一切车辆,必须经卫生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后方可实施。

3.2.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要求

3.2.1 运输车辆应达到无异味,无污染物危害,混装物品无倒塌的危险。

3.2.2 冷藏车的制冷效果须良好,经消毒后按规定堆放高度装车;厢式货车须采取保温措施(塑料布、棉被等),且干净整洁、无异味,经消毒后按规定高度装车;

3.2.3 运输车辆未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等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情况(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

3.2.4 运输车辆车厢内、外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破漏;

3.2.5 驾驶员及其运营作业证件齐全并对应相符且有效,车辆设施等状态完好

3.3 成品承运车辆进出厂程序

3.3.1 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申报

1)凡承接本公司成品装运任务的车辆,在进厂前驾驶员应向本公司申报车辆卫生安全状况;

2)填写《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门卫核对审查;

3.3.2 门卫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审查《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明确;核查证件与车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12篇 汽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

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13篇 yh矿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运输线路的责任范围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主要运输线路(指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包括: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绞车道、地面运矸干线。

二、一般运输线路包括:除主要运输线路以外的运输轨道线路。采煤面两道及掘进施工巷道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所有工作区域(包括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明确责任范围,落实责任单位,不准存在“三不管”地段和责任盲区。

第2条 矿井轨道运输实施细则

一、做到“三同时”,即: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轨道、道岔的铺设以及小绞车的安装问题并经各业务管理部门会审。运输斜巷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二、在进行采掘巷道工程质量验收时,必须同时把轨道质量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确保施工一次到位,避免重复劳动和浪费材料。

三、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

第3条 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机电副队长分管轨道运输工作,业务上受运输队领导。

第4条 运输技术管理

一、建立运输管理资料室,健全各种基础技术管理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有完整的绞车、电车、平(斜)巷人车、矿车的管、用、修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年审报告、斜巷人车试验、连接装置静拉力试验、钢丝绳的原始资料和试验记录、斜巷跑车防护装置试验等。

二、对设备、设施实行图牌板管理。帐、卡、物、牌板四对口。

三、健立健全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输规章制度。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齐全完整。

四、制定运输年度各工种培训计划,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对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专职或兼职电车司机、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5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运输部门会签:

一、挡车设施安装位置和形式;

二、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选择验算;

三、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四、人行台阶;

五、小电车牵引车数;

六、导向轮固定与检查维修规定;

七、行车不行人制度等;

八、轨道中心线。

第二章 平巷运输

第6条 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第7条 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品,其它达到合格品。

第8条 主要运输大巷要设置巷标、里程标,弯道和道岔处应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口等处均应设置警标以提醒司机注意。

第9条 大巷施工

在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两端60m处设警示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发出信号,并通知井下运输调度员。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会车。

第10条 阻车器的安装与使用

一、副井上下口车场与操车机连接处及出车道与车场连接处必须安设防止调车车辆误入井口作业区的阻车器。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四、井上下翻车机人口处必须安设阻车器。

五、阻车器的开启和关闭,应采用距轨道外侧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m的踩板式或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的拉杆进行控制。

第11条 人力推车

一、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时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二、在夜间或在井下,推车人必须备有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区段,应将矿灯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三、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四、严禁放飞车。

五、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车同时行驶。

第12条 电机车运输

一、机车安全设施

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必须的信号装置,使用5台及其以上电机车运输时应使用“信、集、闭”系统。

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试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断电保护装置。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预报警信号装置(同时发出声光),关键部位的道岔使用道岔指示器。道岔位置安装统一制作的道岔标识牌

单独电机车和列车组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距,对达不到标准的照明灯具必须尽快更换。井下正常使用的电机车严禁关闭照明。

机车要有坚固的顶棚和门栏。只有将门关闭后才准开动机车,不准站在车下操作机车。

二、电机车的运行

电机车司机是电机车的当然责任者,要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保养、保持机车清洁,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司机不得开动非完好的机车。

电机车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将年审结果报公司运输主管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机车严禁运行。

电机车必须定期检修,责任到人,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机车的闸(手闸或气闸、电制动)、灯、警铃(喇叭)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得使用。电机车应执行包机制。

司机不得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司机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司机在开车前,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音大等处所,以及前面机车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确需顶车时,除车辆必须与机车相连接外还必须有专人引导。

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电机车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将年审结果报公司运输主管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机车严禁运行。

车辆发生掉道或中途停车,司机(或跟车工)应向行驶反方向前进。发现来车应立即用矿灯或吹哨让其停车,防止追尾。

电机车牵引超长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要连挂矿车(或专用连接杆连接)。

第13条 轨道运输:

一、新建或扩建矿井中,对于运行7吨及以上机车或3吨及其以上矿车的运输大巷及地面排矸系统主干线,轨型不得低于30kg/m,其它平巷轨道线路的轨型不低于22kg/m(包括采区运送综采支架的轨道线路)。

二、严禁生产和使用钢柱式轨枕。

三、轨道线路曲线段必须设置轨距拉杆。必须使用木质轨枕,确保曲线段轨道线路内轨加宽、外轨加高及正矢值符合规定。

四、所有运输线路都必须使用标准道岔,严禁使用简易道岔(驴尾巴)。

五、主要运输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有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

六、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毫米。

2、直线段两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毫米。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毫米,下偏差为-2毫米。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毫米。道渣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同一线路必须实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七、道床。可采用坚硬的碎石、卵石或不易自燃的矸石铺设道床,石渣粒度以20~40毫米为宜,其中不得掺有碎末等杂物。在主要运输巷道,轨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得小于100毫米,并至少要把轨枕1/2~2/3的高度埋入渣内。道床宽度一般可按轨枕长度再加200毫米考虑。相邻两轨枕中心线间距一般为0.7~0.8米,在钢轨接头、道岔和弯道处应适当减小。

八、为了使车辆在曲线内前后轮缘均能紧贴外轨,要求巷道转弯处要有一定的最小曲率半径。在车辆运行速度小于1.5米/秒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7倍;大于1.5米/秒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10倍;通常600毫米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2米,一般为12~15米或20米,900毫米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5米,一般为为15~20米或25米。

第14条 井口操车设备

一、井口、井底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连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平调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

二、井口、井底摇台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连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操车设备平时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只有在进行设备的维修处理故障时才能转换到检修状态下工作。

四、副井上下口必须安设能够在发出开车信号后,发出“信号已发,严禁入罐”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第三章 斜巷运输

第15条 倾斜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底板平整,无积水泥泞,达到平、直、净。斜巷内的管线吊挂应按标准敷设。达到电缆一条线,管路一条线。

第16条 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设计无盖板除外),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第17条 每个采区必须有人行道,坡度在15°以上必须有台阶,25° (4)0以上加设扶手,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

第18条 主要轨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

第19条 提升任务不大的轨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时,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警示牌板,悬挂在巷道中间距离轨面不低于2米。提升信号应由下口发到上口,再由上口发至车房。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口必须使用行车声光报警装置。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得在作业区休息。人行道的设置执行第17条。

第20条 单钩提升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必须优先按甩车场形式设计,从根本上解决上口的跑车问题。

第21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三倍。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第22条 把钩工在发出开车信号之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情况、保险装置和主绳余绳情况。当主绳余绳较多、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都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第23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甩道摘挂车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严防超挂车辆。

第24条 轨道上下口及中间甩道车场必须设置信号硐室,安装通讯设施。

第25条 地滚的安装、管理

一、上车场变坡点处应装设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mm~250mm,轴径不小于40mm的地滚。

二、倾角在25°以下,安装地辊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15m;倾角在25°以上,间距最大不得超过20m。地辊直径不得小于150mm,宽度不小于250mm,轴径不小于22mm。

三、如巷道倾角不一致,在变坡点应加设地滚。

四、在巷道转弯处应安装能转动的立辊,尺寸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长度根据需要而定。

五、严禁钢丝绳与道板、轨道和巷帮及支架、顶梁磨擦,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

六、必须明确专人从事斜巷地滚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不完好的立即进行更换。地滚进行编号管理。

第26条 倾斜井巷的轨道

一、行驶斜井人车的轨道及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应达到合格品。

二、轨型:绞车滚筒直径1.6m及以上的提升斜巷轨道,轨型不得低于24kg/m,其它斜巷轨道的轨型不得低于18kg/m。

三、使用插爪式人车的斜巷绞车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且露出道渣面高度不得小于1/3。

四、使用抱轨式人车的斜巷绞车道,接头应错接,使用隐形螺栓的特制轨道夹板,相对错距不小于2m。

五、倾斜井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不得有接头,应根据变坡点处的实际坡度,制作成踏弯和罗锅,将轨道弯成弧形。

第27条 挡车装置的设计与安装

一、设计部门设计运输斜巷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二、一般规定

1、串车提升斜巷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0.5米~2米处必须安设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2、上口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安设挡车栏。

3、斜巷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挡车装置。

4、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

5、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6、安设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有效。

7、兼作行驶人车的斜井,在提升人员时,斜井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三、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下的斜井

1、斜长40~200米的斜井,在斜井井身距离下口变坡点3~10米处,必须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此跑车防护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在躲避硐室内操作。

2、斜长大于200米的斜井,中下部还应增设一套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四、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上的斜井

1、在斜井井身内挡车栏以下,必须安设自动动作(不允许手动)跑车防护装置。

2、距下口变坡点20~30米处必须安设一套。

3、中部可根据斜井长度安设若干套。

五、掘进施工的斜井

1、在距掘进迎头20米处必须设挡车栏,并随掘进头推进,相应移动其挡车栏。

2、斜长超过50米时,上变坡电下方大于一列车长度(或下口变坡点向上3~10米)处必须增设挡车栏。

六、1.2米及以上绞车的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挡车装置应与绞车实现联动。

七、挡车装置的设置,不得影响正常的提升作业和各种大型设备、材料和人车的安全通过。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八、斜巷挡车装置各种档的标识:自动复位地档脚踏板为绿色,挡车尖用200毫米宽红白相间的色环;档车门用200毫米宽红白相间的色环,自动跑车防护装置的脱扣机构用红色标识。

九、挡车装置安装后必须坚持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弃之不用或随意拆除。凡未有装设挡车装置的提升斜巷不得作业。

十、把钩工交接班时,除按相应规定交接外,还要对挡车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挡车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请求立即处理,在隐患未消除之前,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十一、、厂家生产的挡车装置,其安装、使用、维护、试验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自行设计的各种挡车装置都必须进行现场试验,同一种挡车装置当使用条件(巷道倾角、提升数量、装设距离等)发生改变时,要重新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以上试验要做好记录并保存。

十二、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上述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的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放车时方可打开。挡车装置应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挡车装置要指定专人操作。

十三、在混合提升的倾斜井巷提人时,要将跑车防护装置(包括联动挡车栏)全部锁定,以防误动作造成意外事故。

第28条 斜巷提升设备(绞车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的提升)

一、斜巷提升设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各项保护装置(具有过卷、过速、深度指示失效、减速报警、行程显示、松绳保护功能);凡负力提升系统,担负运送人员的绞车必须配齐动力制动,否则不能提人。

二、设备硐室人口处必须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禁示牌,硐室内配0.2m3以上的砂箱,2∽4只灭火器。

三、绞车硐室内必须悬挂包括以下内容的牌板:绞车参数牌板、绞车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钢丝绳检查制、绞车巡回检查制、干部上岗查岗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包机责任牌、绞车机械(电气)原理图。

四、绞车硐室内必须配备的记录有:绞车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要害场所登记、干部上岗记录、检修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

五、绞车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图纸)、大型检修记录、钢丝绳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设备更新改造记录、性能测试记录、跑车防护试验记录、事故记录。

六、建立绞车油脂档案,配备井下滤油设备,每半年必须对各绞车泵站清空清洗过滤一次,加注新油必须应滤后注,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第29条 斜巷内运行车辆脱轨后复往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主提升绳强拉硬拽。不得使用保险绳处理掉道事故。

第30条 具备条件的斜巷上下口及各甩道车场应安装调度绞车,不准以过放牵引绳的方法调度车辆以防松绳过多造成事故。

第四章 人员运输和行人规则

第31条 人员上下的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必须装设斜井人车或其它机械运送人员。对于不具备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和运行斜巷人车运送人员的倾斜运输斜巷和正在从事上下山掘进施工巷道,可以安装行人助行器。水平巷道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行人平巷,上下班时必须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上下人员的车场应设有候车硐室并执行点钩制度。

第32条 平巷人车的管理

一、平巷人车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车安全运行。人车车门处要装设保护链,保护链直径不小于8mm。具备一侧上下人员条件的,须将上下人的另一侧封闭。人车运行前,乘车人员要挂好保护链,经检查确认无违反乘车制度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二、严禁在运送人员时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及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在人员集中乘车时,运输安全监察员要在场维持秩序,制止违章乘车。乘车人的任何部位及携带物品均不得露出车外,只能等车停稳后再上下。

在非集中乘车时,乘车人应听从押车人或司机指挥。

严禁乘车人员扒车、蹬车、跳车或乘坐非乘人车辆。严禁超员乘坐。

四、押车人在每次开车前应对人车及人车联结装置各个部位全面检查,发现不合格不得运行。

五、应指定上下人的地点,停车点要悬挂醒目标志、人车乘坐管理制度及列车时刻表。

第33条 斜巷人车管理

一、斜井人车必须执行从一侧上下人,另一侧要用金属网或扁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

二、斜井人车必须有跟车人,配备人车信号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人车押车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能了解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会操作、会检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证实巷道和轨道不会引起掉道或有其它危险,然后才能乘坐人员(连续运人不在此限)。

四、斜井人车的防坠器,每班运行前专人(维护工和押车工)做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对新安装或大修后的人车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才能运行。人车每次试验必须严格按人车试验细则规定进行。上述试验要作详细记录并保存。

五、插爪式人车缓冲木的材质,要选择韧性大、无裂纹、无节头的木材并符合人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缓冲木切割长度超过100mm时要立即更换。

第34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

每日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运人安全。

蹬座中心距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蹬座与巷道底版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0.2m,运行速度不得大于1.2m/s,乘座间距不得小于5m。

三、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钢丝绳,沿线设置禁示标志。必须有防止吊杆碰触托轮的措施。

四、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品的人员。

五、架空乘人装置的乘人沿线必须敷设照明并设有可随时实现停车的信号装置。下人地点的前方安设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驱动装置必须安设液压制动器。

第35条 行人规则

一、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二、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三、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四、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五、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

六、严禁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七、过弯道和横过轨道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和翻越车辆。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机车、绞车、推车机等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双轨巷道邻线有车辆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八、人员携带较长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架线和运行中的车辆。

九、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第五章 小绞车和小电瓶车

第36条 小绞车管理

一、领用审批制: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安装单位填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小绞车必须是机电部门认证的完好设备。

二、安装验收制:小绞车安装要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完毕后,由矿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方可投运。

三、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时必须到小绞车责任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四、小绞车要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设备名称、编号、斜巷长度、坡度、钢丝绳规格、允许牵引数量、使用单位和维护人,同时张挂小绞车操作规程与司机岗位责任制。

五、小绞车运输必须有完善的信号系统。设置行车红灯或声光报警装置。小型电器上板,开关上架。

六、小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队,运输队负责牵头办理。

七、小绞车不用时要及时拆除回收。

第37条 小绞车安装

一、小绞车指滚筒直径1.2m以下(不含1.2m)的绞车。

二、安装小绞车的巷道、硐室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品。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有照明,不得有淋水和积水。

三、25kw及以上小绞车安装硐室必须有正规设计,绞车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25kw以下小绞车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混凝土固定,使用期三个月以下的临时性小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或锚杆固定。

四、采用压柱、戗柱固定的临时性绞车应支设四根压柱,两根戗柱。四根压柱应打在前后部各两根,且垂直于顶板,戗柱应打在绞车前部两侧,并前倾底板65°~75°。各柱下部均要支在绞车底梁上,柱顶要有不少于100mm深度的柱窝(假顶除外)。压柱及戗柱的规格应采用直径180mm及以上优质木材,同时打紧背牢,联成一体。

五、采用混凝土基础稳固绞车时,混凝土应打在巷道底板上,严禁打在浮煤浮渣上,而且其深度不得小于1m,平面长度每侧距机座固定螺栓不得小于0.25m。

六、使用锚杆固定绞车时,锚杆体要固定在坚硬的底板上,杆体直径不得小于18mm。固定绞车时,应加设直径为100mm、厚度为10mm的钢板垫,地基螺栓应戴双帽紧固。锚杆的锚固深度不得小于1m。

七、小绞车的固定严禁使用金属支柱。

八、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相一致,误差不得大于50mm。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绞车(包括压柱、戗柱)外缘至支护或喧墙之间最突出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3m,至轨道外缘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绞车钢丝绳要缠绕整齐,严防上垛。

第38条 小绞车使用

一、上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时,必须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绞车以上12~20m内要进行安全防护,防护采用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cm的木柱。

二、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在巷道装设立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三、一部绞车利用导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采用导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扒装机下安装导向轮除外)。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

四、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五、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六、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生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七、尽量避免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确需使用对拉车运输时,巷道不得硬拐。对拉车应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

八、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绞车固定不牢不开;钢丝绳有死弯、断丝、磨损超限、上垛现象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不开;安全设施不全不开;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

九、司机在开车前要先检查,操作时注意力要集中,手不离操作手把,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十、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

十一、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清洁,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十二、绞车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第39条 “两小”设备要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并有“两小”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及钢丝绳专管或兼管检查人员岗位考核登记簿、事故登记簿等。

第40条 小电瓶车使用管理

一、小电瓶车运输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由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二、小电瓶车必须实行定期计划性检修,检修周期为六个月。

三、小电瓶车牵引车数,应按技术说明书规定执行。通常可参照以下规定:2.5t机车牵引1.5t矿车时为5辆;5t机车牵引1.5t矿车时为10辆;5t机车牵引1.5t矿车时为15辆

四、防爆特殊型机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要求配齐各种保护装置。

五、小电瓶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

六、井下小电瓶车不用时,应及时升井。

第六章 信号和照明

第41条 斜巷提升信号

一、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松。特殊情况各矿自定,但要有明显区别。

二、斜巷信号要声光兼备。

三、信号盘要装在硐室内的适当位置,便于操作,同时信号盘要落实专人负责,并悬挂责任牌。

第42条 主要运输大巷的人车停车点,两端应设置闭锁信号,以防在上下人期间其它车辆进入。

第43条 跟车工、挂钩工及其它需要指挥电机车司机开车的人员,必须用口哨与司机联系,口哨规定:一声-停、二声-前进、三声-后退。

第44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硐室、调度室、机车库、候车室、信号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间距视照明灯亮度而定,一般不大于20m;

四、主要巷道的交叉点(不包括回风巷道)和采区车场;

五、小绞车硐室及上下车场。

第七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45条 钢丝绳的管理

一、新绳到货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试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合格证等)。

三、保存期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做上述试验。

五、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六、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一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六个月试验一次。

第46条 钢丝绳的检查

一、钢丝绳必须由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全绳并认真做好记录。把钩工负责检查绳头15m、保险绳及联接装置。

二、各种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为10%。

三、钢丝绳直径缩小10%必须更换。

四、钢丝绳受到猛烈拉力时(如掉道、突然停车等),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异常应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同时钢丝绳有死弯、破股、挤伤、锈蚀、点蚀有麻坑、形成沟纹等均不得使用。

第47条 钢丝绳的连接装置

一、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联接装置及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联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联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二、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两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三、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两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四、

二、斜巷运送大型或超长设备及材料时应使用多环链;使用“马镫”连接时,其强度不得小于10倍的安全系数。

三、矿车的联接装置,必须使用经试验合格具有生产合格证的厂家的产品,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四、窄轨车辆连接器: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规定。连接装置的试验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报告存保时间不得低于3年。

五、

第48条 钢丝绳的固定

一、采用钢丝绳插接方式固定时,钢丝绳的插接长度不少于3个半捻距。

二、采用钢丝绳绳卡固定时,桃形环及绳卡的规格必须与钢丝绳绳径相一致。为保护钢丝绳主绳不受损伤,钢丝绳绳卡的马鞍形应靠在主绳上,u形螺栓应靠在短绳上,绳卡方向应一致。40kw及以上绞车钢丝绳的绳卡数目不得少于5个,25kw不得少于4个,25kw以下不得少于3个。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使用桃型环。

三、钢丝绳与绞车滚筒固定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卡板固定,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第49条 保险绳

一、倾斜井巷运输时,应加装保险绳。

二、保险绳的规格:必须与主绳相配套,当主绳为φ18mm及以下的配用φ12.5mm,φ18mm以上至φ25mm的配用φ15.5mm,φ25mm以上至φ36mm的配用φ18.5mm。保险绳与主绳钩头的固定的绳卡数量不少于3个。

三、当连挂车辆少于规定提升数量时,多余的部分要捆扎固定牢靠,防止运行中从矿车上滑落。

第八章 矿车管理

第50条 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第51条 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图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组专人负责。矿车组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记录要详细建帐,每辆矿车要编号、建卡、设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况。

第52条 矿车要由挂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以记号,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挑出,不准继续运行。井口把勾工发现不完好矿车,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指定地点,进行修复。

第53条 严格执行矿车检查周期,定期检查检修制:

1.5吨矿车每月一次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对材料车,平板车等各种矿用车辆参照1.5吨矿车的检修制度。

第54条 定期检查分为日查和月查两种。

日查内容有:

一、钉、螺栓、销子、垫圈、油堵及开口销是否齐全、完整、紧固。

二、碰头:弹簧有足够的弹性,两弹簧伸长度要达到基本一致,使碰头与鸭嘴平行。碰头伸长10mm~30mm,嘴变形不超过10mm。钩、环、销子和销孔,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5%。

三、车厢上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锈蚀脱层。

四、底盘:是否变形、扭曲、车轮应无旷动,以及缺油等。

月检内容有:

一、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二、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三、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第55条 定期检修包括大修和小修两种内容:

一、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二、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三、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四、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的0.5%。

五、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六、车箱底盘与车箱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七、滚动轴承最大径向磨损间隙不得超过0.5mm,新旧轴承不得混合使用,轴承使用期为一年半时间,逾期要更换轴承。

八、配备矿车轮对加油机,定期添油:每半年要全部注一次油。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56条 采区设计尽量避免形成小斜巷运输。

第57条 翻车机的使用和管理

一、井上下翻车机要落实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由专职司机操作。

二、向翻车机硐室顶车时,必须与翻车机司机联系好,翻车机司机发出要车信号后,方可顶进,顶车时速度要慢。

三、翻车机制动定位装置和内外阻车器,要齐全、灵活、可靠,推车、调车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四、严禁用机车牵引代替推车机。

五、严禁在翻车机两端第一辆矿车处摘挂钩。

六、翻车机长期不用时,必须将电源停掉;若恢复使用时,必须报矿领导同意,经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58条 运送设备材料

一、使用固定车箱式矿车装运设备材料时,高度不应超出车箱。运送超长(2m以上)设备材料时必须使用平板车或花车,其高度都不得超过1.4m、宽度不得超过1m,重量不得超过3t,必须用钢丝绳或3股及以上铁丝(直径视设备材料类型所需强度选择)捆绑牢固。

二、运送综采设备等大型设备或材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装车固定方式)。运送前首先要对运输沿线巷道的安全间隙、高度、支护情况、轨道线路、曲率半径、绞车、信号、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运送。

第14篇 平巷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2

平巷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31条电瓶车运输

⒈电瓶车应符合完好标准,发现灯、铃、闸、控制器闭锁失效、电器失爆等问题之一者不经整改,禁止使用。

⒉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在车场调车时除外)。

⒊在调车线、车场需要顶车时严禁摘掉连接装置顶车。

⒋必须使用正规的连接器连车,严禁使用绳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⒌2.5吨机车牵引一吨矿车时,不得超过6个车,5吨机车牵引车数不得超过12个车,8吨机车不得超过20个车。

运输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时,2.5~5吨电瓶车牵引1辆,8吨电瓶车牵引2辆。

⒍严禁进入架线机车运输巷道,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架线下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架线停电,且电瓶车必须有顶棚。

7.严禁司机在车内站立、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车下操作机车。

第32条 无轨胶轮车(柴油机)运输

1. 风量:不小于4m3/min/kw。

2.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0条规定。

3. 排出的尾气中co浓度不超过1000ppm。

4. 排出的尾气中氧化氮浓度不超过800ppm。

5. 油库设灭火器(不少于2个)。

6. 照明灯照距不小于40m。

7. 喇叭齐全有效。

8. 巷道断面不小于3.5×3.2m(宽×高)。

9. 巷道坡度不大于20%.

10. 管线和风筒吊挂高度不小于1.9m。

第15篇 危险品运输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 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 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 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 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 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 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第16篇 煤矿特殊车辆运输及斜巷装卸车管理规定

一、特殊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1、各单位运送大件时,必须由分管矿长牵头制定《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在矿调度会上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实施。

2、《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由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大件车辆尺寸及所载重量、装载车辆的选型、车辆装载重心及沿途轨道、道岔、环境、绞车等进行校核。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装车、沿途运输和卸车,确保特殊车辆在运送过程中技术措施在落实上得到保障。

3、运送大件期间所在单位必须派副职以上干部进行现场跟班,负责沿途《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驻矿安监处派员负责监督沿途运送大件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特殊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实上得到保障。

4、《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名参与作业人员,并有贯彻记录和签字备案。

5、运送大件前必须对沿途所经路线(包括副井、平巷、斜巷)运输设备和所用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6、首次运送的大件,应使用模型在运输线路上预先试送,确保线路畅通。

7、运送大件所用的车辆必须由施工安全负责人详细检查,确认车辆各部完好,连接、缓冲和闭锁装置可靠后方可进行装车。装车后,必须对大件车的实际长、宽、高、重心确认无误后方可运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车场)必须在显要位置悬挂运送大件的长、宽、高、重等最大数据。

9、每次运送大件,车辆上都必须配备复轨器,以备随时使用。

10、其它规定祥见朱煤机[2011]8号文件。

二、斜巷内装卸车管理规定

1、斜巷内原则上禁止装卸物料,如必须装卸时,应有经审批过的施工措施。

2、装卸车前,应仔细检查矿车、特殊车辆及周围环境状况,确认完毕后,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内装车、卸车时,必须将车停稳,司机必须手不离制动闸把,集中精力,注意观察。同时停止电机运转。

4、装卸前,必须在车辆的下方装一道简易阻车器,并用十字撑打牢固定住车辆(加长车辆另附稳车措施),语音信号必须沿至装卸点。

5、装卸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的安全情况,起吊时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转、摆动、脱落伤及人员。

6、施工时,跟带班及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除操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应躲避在安全地点。

7、起吊时,施工人员必须处在安全位置操作,严禁强行违规操作。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定【16篇】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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