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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安全管理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31 08:00:02 查看人数:83

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生产设备的照明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2、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

3、机械设备应没有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4、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5、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时,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防护板等。

6、需进入内部检修的可运转设备,必须设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7、冲压设备以及在加工过程中容易伤人的设备都要安装安全装置。

8、凡高度在基准面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传动链、转轴、联轴节、带轮、链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并且可靠。

9、高速旋转的零、部件或工具、工件、联接件等有飞甩危险,应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10、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的过冷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11、各种机械设备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构架、操纵台、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都应符合有关标准。

12、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13、对于某些开车时看不见控制点全貌的生产设备,必须设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和紧急事故开关。

14、紧急事故开关,应在所有的控制点和操作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15、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5.1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15.2在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15.3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15.4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发生源.

16、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使用。

17、每台生产设备必须有标牌,使用安全色,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18、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生产设备必须定期经劳动部门的检验机构检验,有使用合格证。

第2篇 施工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及其附属的工业生产和维修单位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限得有关部门颁发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9、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咨询。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到必须的条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12、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3、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4、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15、起重机械的布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以及现场布置固定式垂直运输设备(如井架、门架)的位置时,须结合建筑物的平面形状、高度和构件的重量,考虑机械的负荷能力和服务范围,做到便于运输,便于组织分层,分段流水施工,便于楼层和地面的运输,并使其运距缩小。塔式起重机等有轨道的布置要结合建筑的平面开头和四周的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以确定一侧布置还是两侧布置,是否需要转弯设施等,使材料和构件能直接运至任何使用地点,避免出“死角”。还要做好路基四周排水布置。布置履带,轮胎吊等自行式起重机行驶路线时,要考虑建筑物平面形状、高度、构件的大小、重量和堆放位置以及施工顺序和吊装方法。

16、塔式起重机的租凭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时配备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现场必须固定信号指挥人员,挂钩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吊索具的配置应齐全、规范、有效。

17、塔式起重机拆装、顶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一台设备的拆装和顶升作业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

18、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测方案。

19、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20、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检测。

21、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2、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并输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23、施工电梯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4、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25、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26、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置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27、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km,方向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往槽、坑、沟卸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设档墩。

28、钢筋加工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房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3篇 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起重机械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汽车吊、履带吊、龙门吊、塔机、施工电梯、低驾平板车等大型吊装、运输机械。

第三条 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领导工作,负责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的落实工作,批复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奖惩意见。

第五条 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各公司、项目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六条 设备所属单位(公司内部由机械装备公司负责)负责所属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操作,加强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措施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装、转场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停机、防风、交叉作业、防雷击、防机械碰撞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大型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由机械装备公司配备,外租大型起重机械由设备所属单位配备,指挥和监护人员由机械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并持证上岗。使用单位配备的指挥人员,应向机械装备公司书面报告,经机械装备公司确认具备资格后方可上岗。设备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人员培训。

第十条 设备所属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改变工况和技术改造等必须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并作好起重机械安装、试运、拆卸的技术、安全、质量过程管理工作。对有关影响安全使用的遗留问题在整改完善前必须制定有关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进行自行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管理部门和公司机械装备公司、物质公司检验,检验合格并关闭全部整改项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机械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例保、一、二级保养、消缺,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行措施,认真填写保养、消缺、运转、验收记录。

操作机组机长负责每周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大中型起重机械周安全检查报表》。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员认真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对周检查表作抽查验证并签字,月底汇总归档。

第十二条 机械装备公司将不定期对运行的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设备)进行抽检,并做到每季度对所有设备抽检一遍,在设备转场拆卸安装过程中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着重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车容车况及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检查纪录。

第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纳入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各使用单位每月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月安全检查纪要。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报机械装备公司备案同时交机械使用班组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机械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运行措施,对关键吊装作业要编制吊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组织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做好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工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复查工作,并形成纪要。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意见,项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或处罚。对严格执行规定、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执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至少应配备下列物品:

(一)保养起重机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三)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电动机械)。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新安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和部件及经地震、风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应按“安装试运与验收”的要求进行实验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一)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0%以上。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

(四)危险品、爆炸品必须起吊时。

(五)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作业。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风力达到6级及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条 作业前应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作必要的试验。如有异常,应在作业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启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工作速度应均匀平稳。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以上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以上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动作。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第二十九条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的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第三十条 起吊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第三十二条 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第三十四条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电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零位,然后切断电源。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漏电失火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第三十六条 操作工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信号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对讲机指挥时,必须保证双方对讲机信号清楚且电力充足)。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挥信号,操作工均有权拒绝执行。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第三十七条 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两机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条 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照要求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轨道终端行走限位装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运转过程中,监护人员应随时注意各机构电动机、制动器、钢丝绳及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停机检查和排除。

第四十条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严禁将任何其它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地、电焊机地线等连接在起重设备及轨道和基础底板上。

第四十一条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 起重机基础要严格按规范施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起重机的安装。轨道行走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每周要对轨道进行例行检查和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 机组及监护人员必须经常观察轨道基础的沉降及两侧情况,特别是大雨、大雪天气对道轨两侧土层冲刷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机械的行走路线,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运行要求。必要时铺设专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条 动臂吊装设备进入小幅度工作时,必须先挂钩后再收幅,不允许空钩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载应平稳,严禁突然卸载。松钩后应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时再脱钩。禁止小幅度空载回转和行走。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保养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章 机械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两台或两台以上大型起重机械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必须制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机臂杆和工作机构装置不同时在互相干涉的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大型起重机械与其他建筑物或设备的交叉作业时,在运转或停机时,司机应注意起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条 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护工作,尤其是指挥人员应特别注意周围障碍物,以防止发生臂杆与障碍物相碰。回转时要选择较小的回转速度,小心制动。

第五十一条 两机同时停机或机械单独工作时,要做到两机任何部位都要脱离干涉区。

第五十二条 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其他交叉作业措施。

第六章 安全停机及防风措施

第五十三条 大型起重机械在有强风区域内使用时,在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制订和落实防风预案,准备好必要的揽风绳和锚点。

第五十四条 起重机在每天工作结束或较长时间停用时,不管天气条件如何,均应按照要求作好机械的常规停机防风工作。

第五十五条 起重机停放时,必须选择良好的停机场所。应确保:

(一)机械的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停机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机械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六条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按照各种类型起重机的具体规定将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和动力。

(一)汽车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收车、将臂杆收回,作好安全停机。

(二)龙门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上好夹轨钳,并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未装有道轨夹轨钳的龙门吊,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沿道轨方向在道轨上拴牢揽风绳,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三)履带吊

1.主臂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应将臂杆趴下。

2.塔式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将副臂放至20-30度,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8级(含8级)以上时,必须放下主臂,使副臂头部接触地面。

(3)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机

1.正常情况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提起钩头收回小车,将前臂杆转至顺风方向,松开回转使臂杆处于自由回转状态,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穿好铁鞋或锁住夹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塔机开到停车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车后加挂锚固装置或按防风预案要求设置揽风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k50/50塔机润滑及保养表

3、c5015塔机润滑表

4、h3/36b 塔 机 润 滑 表

附件1

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轨道螺栓应无松动;

2.检查压重固定牢固;

3.保证电缆情况良好;

4.十字形底盘安全链应拉紧;

5.轨道杂物应清理干净。

二、开车规则

1.切断风向标;

2.松开夹轨钳;

3.打开电闸盒;

4.领取电源开关钥匙;

5.接通塔机电源。

三、工作状态规则

1.检查灭火器,熟悉操作规程;

2.开机后检查紧急停车(切断总电源);

3.检查喇叭;

4.空载进行各种运动试验;

5.行走时起重臂平行轨道。

四、停车规则

1.行驶到安全地段(避免大风);

2.吊钩升至最高位置;

3.小车移至臂根接通风向标;

4.按下紧急行车按钮切断电源;

5.夹紧轨钳;

6.关闭总电源,并上锁;

7.断开现场主配电盘开关;

8.系上安全链;

9.钥匙交工地指挥,报告情况。

五、注意事项

1.塔机在回转过程中,严禁返回转开车,必须待车辆停稳后,再向反方向开。

2.不准提升回转半径以外的物体;

3.不准斜提载荷;

4.不准提升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相连的重物;

5.当提升物体看不清楚时应该有人指挥;

6.有异常声音应停机检查,风速≥72km/h应停止工作;

7.安全装置不得随意变动。

第5篇 圆盘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在锯料前应先进行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栓母应上紧。

2、操作时要戴防护眼镜,锯料时应站在锯片一侧,禁止站在与锯片同一直线上。手臂不得跨越锯片。

3、进料时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要缓推料,接料时要待料出锯片150毫米时方可接料,不得用手硬拉料。

4、锯短窄料时,应用推棍,接料时使用刨钩。超过锯片半径的木料,禁止上锯。

5、如发生卡料时不得生拉硬推,要及时拉闸断电,进行处理。

6、不许戴手套操作,本机上应设操作开关。

7、使动部位设防护面罩,锯片上方设挡板且在锯片另一端设分料器。

第6篇 常用建筑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各项部的安全管理,针对施工现场的常用建筑机械,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要求。望各项目部遵照执行。

一、一般规定

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操作。

2、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3、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批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5、变配电所、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6、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7、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

二、动力与电气装置

1、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电气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2、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性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三、起重吊装机械

1、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或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6、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7、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8、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9、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

10、施工电梯安装和拆装工作必须由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由有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施工电梯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在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鉴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土石方机械

1、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以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查。在修理(焊、铆)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2、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3、蛙式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4、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5、风动凿岩机严禁在废炮眼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严禁钻孔。

五、潜水泵

1、应有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且保护装置灵敏,使用合理。

2、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六、砼机械

1、应有安装后的验收手续,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符合要求,有防雨栅和防砸棚,作业平台应平稳,传动部位有防护罩,料斗有保险挂钩。

2、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3、插入式振动器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七、钢筋加工机械

1、各种钢筋机械安装后应有验收合格手续,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符合要求,传动部位有防护装置,应有防雨栅和防砸棚。

2、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八、电焊设备

1、电焊机安装后有验收手续,有防雨罩、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焊把线接头不超过三处且不得有绝缘老化现象。

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气焊设备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水。电石粉末应在露天销毁。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气焊设备应有防晒措施。

九、木工机械

1、平刨安装后有验收合格手续,机械有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有防护罩。

2、圆盘锯安装后有验收合格手续,有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锯盘护罩、防护挡板安全装置,传动部位有防护罩。

3、不得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械机具。平刨和圆盘锯合用完毕应切断电源。

十、手持电动工具

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做保护接零,使用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不得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第7篇 大型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近年来,各施工企业陆续购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机械,这些机械对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艺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加强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经多次研究,讨论、修改,现颁发《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三点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建局、要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各施工企业要对机械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要求,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人,限期解决。

二、能源部施工机械检测中心为我部施工机械安全检测的专业部门,挂靠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检测中心应加强与各施工企业的联系,互相配合,搞好检测工作。

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机械操作证》、《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方可操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请各有关单位将贯彻执行《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告能源部。

【章名】 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7.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9.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11.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 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85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1.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网、省局,电建局,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五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1.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公司总工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2.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总工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机械、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机械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第8篇 小型机械、工具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1.1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确选择、维护与使用,是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维护维修、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1.3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4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

编制依据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维护维修管理规定》

定义

4.1. 小型机械是指维护维修班组独立使用的除维护维修设备以外的维护维修机械。小型机械如: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4.2. 小型机具是指价值在 2000 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 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4.4.2 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等。

4.4.3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职责

5.1. 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项目负责使用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项目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人员监督指导。

5.2. 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综合部统一采购、管理或发放。

5.3. 小型机械由综合部供应,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人员参加验收。

5.4. 安全总监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总监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5.5.1.1负责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审查编制;

5.5.1.2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的选型;

5.5.1.3组织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和新购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试验;

5.5.1.4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

5.5.2 各项目兼职安全员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5.5.2.1 编制项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

5.5.2.2 组织项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预防性试验;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

5.5.3.4 定期检查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况;

5.5.3.5 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5.5.3 班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库房,按定置要求摆放整齐;

5.5.3.2 每月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台帐;

5.5.3.4 对个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购要求

6.1. 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

6.2. 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管理

6.3.1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报公司安全总监。

6.3.2 安全总监对各各个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6.3.3 安全总监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交综合部按计划采购或委托项目采购后,由各项目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6.3.4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6.3.4.1 安全生产许可证;

6.3.4.2 产品合格证;

6.3.4.3 安全鉴定证;

6.3.4.4 产品说明书;

6.3.4.5 检测试验报告。

6.3.5 如需自行组装、安装所购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须具有上述证件。

6.3.6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员组织验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7.2.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7.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7.4.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7.5.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6. 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7.7. 机械操作人呀,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读仪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8. 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

7.9. 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 . 一般钢丝绳应符合 gb1102 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7.9.2.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说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7.9.3.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

7.9.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 50% 。

7.9.5. 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7.10. 滑车

7.10.1. 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7.10.2. 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 10% ,槽底磨损过 3mm 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7.10.3.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7.10.4. 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第9篇 中转站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中转站机械的正常运转,以下杂物不得进入中转站。

1、 建筑垃圾、砖头瓦块;

2、 装璜垃圾、废旧铁器;

3、 树枝、木棒等;

4、 有毒、有害污染物品;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或因管理不严,造成机械事故或损坏的,后果由当班管理员自己承担。

垃圾中转站管理工作质量标准考核办法

1、中转站未按规定时间开放,每次扣罚当班人20元。

2、擅自脱岗的,每次扣罚当班人20元;因脱岗造成中转站内物品被盗或遗失的,按价赔偿,造成设备损坏的,予以待岗处理。

3、未维护好垃圾倾倒秩序的,扣罚当班人每人10元。

4、未搞好责任区环境卫生的,由责任人立即整改到位,并扣罚当班人每人10元。

5、交班前未清理、冲洗地槽沟的,一次扣罚当班人每人10元。

6、台帐记录不会、不实的,一次扣罚当班人10元。

中转站安全管理制度

1、 非操作人员严禁进行机械操作。

2、 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压缩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压台悬空时,下面严禁站人。

4、 中转站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5、 因操作不当造成后果的,从重处罚。

第10篇 水电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㈠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引滦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二、起重机械使用

㈠各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装置、转动机械、制动装置、闭锁装置、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起重机具带病运行和无保护或解除保护运行。

㈢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㈣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㈤起重司机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天车,天车操作完毕后,操作开关必须放在零位,并断开电源。

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自觉抵制违章指挥。严禁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㈦起吊物品时,物品不允许长期悬在空中,物品暂时悬在空中时,司机必须思想集中,严禁离开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机不准停放在运行设备上方,应停放在定点位置或检修场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斜向拖吊重物。吊钩已挂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三、起重机械管理

㈠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设备负责人应负责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清扫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及时消除缺陷。

㈢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移动的起重机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

㈣起重机械(天车、门型吊等)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㈤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检修与维护

㈠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并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承担。

㈡检修分场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修、维护。

㈢所有起重机械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台帐。

五、安全检验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㈡新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㈢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使用单位做好配合。

六、培训与考核

㈠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每两年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复审。

㈢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起重设备的技术规范、数据、结构、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㈣凡违反本规定人员,由安监部门进行考核。

㈤起重机械维护、检修,由生产技术计划科按工程管理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11篇 钢筋加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钢筋加工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钢筋加工机械以电动机、液压为动力,以卷扬机为辅机者,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3、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4、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5、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二)钢筋调直切断机

1、料架、料槽应安装平直,对准倒向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

2、用手转动飞轮,检查传动机构和工作装置,调整间隙,坚固螺栓,确认正常后,启动空运转,检查轴承应无异响,齿轮啮合良好,待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3、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

4、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及调整间隙。

5、当钢筋送入后,手与电轮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接近。

6、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导向筒前应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必须先穿过钢筋再送入调直前端的导孔内。

7、作业后,应松开调直筒的调直块并回到原来的位置,同时预压弹簧必须回位。

(三)钢筋切断机

1、接送料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台的长短度可根据加工材料长度决定。

2、启动后,必须检查切刀应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然后用手转动皮带轮,检查齿轮合间隙,调整切刀间隙。

3、启动后,先空运转,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4、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切料时必须使用切刀的中下部位,紧握钢筋对准刃口迅速送入。

5、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内。

6、剪切低合金钢时,应换高硬切刀,直径应符合铭牌规定。

7、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8、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钢筋摆动周围和切刀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9、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响或切刀歪斜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

10、作业后,用钢刷清除切刀间的杂物,进行整机清洁保养。

(四)钢筋弯曲机

1、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要保持水平,并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按加工钢筋的直径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芯轴、成型轴、挡铁轴或可变挡轴,芯轴直径应为钢筋直径2.5倍。

3、检查芯轴、挡块、转盘应无损坏和裂纹,防护罩紧固可靠,经空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时,将钢筋需弯的一头插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检查机身固定销子确定安在挡住钢筋的一侧,方可开动。

5、作业中,严禁更换芯轴、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等作业,亦不得加油或清扫。

6、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本机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

7、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筋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限制直径并调换相应的芯轴。

8、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9、转盘换向时,必须在停稳后进行。

(五)钢筋冷拉机

1、根据冷拉机的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卷扬钢丝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并和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卷扬机的位置必须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距离冷拉中线不少于5m。

2、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去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外。

3、用配重控制设备必须与滑轮匹配,并有指示起落的记号,没有指示记号时应有专人指挥。配重框提起时高度应限制在离地面300mm以内,配重架四周应有栏杆及警告标志。

4、作业前,应检查冷拉夹具,夹齿必须完好,滑轮、拖拉下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均应齐全牢固,确认良好后,方可作业。

5、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看到指挥人员发出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随时注意停车信号或见到有人进入危险区时,应立即停拉,并稍稍放松卷扬钢丝绳。

6、用延伸率控制的装置,必须装设明显的限位标志,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7、夜间工作照明设施,应设在张拉危险区内,如必须装设在场地上空时,其高度应超过5m,灯泡应加防护罩,导线不得用裸线。

8、作业后,应放松卷扬钢丝绳,落下配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12篇 建筑常用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各项部的安全管理,针对施工现场的常用建筑机械,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要求。望各项目部遵照执行。

一、一般规定

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操作。

2、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3、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批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5、变配电所、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6、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7、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

二、动力与电气装置

1、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电气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2、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性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三、起重吊装机械

1、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或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6、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7、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8、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9、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

10、施工电梯安装和拆装工作必须由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由有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施工电梯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在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鉴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土石方机械

1、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以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查。在修理(焊、铆)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2、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3、蛙式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4、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5、风动凿岩机严禁在废炮眼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严禁钻孔。

五、潜水泵

1、应有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且保护装置灵敏,使用合理。

2、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六、砼机械

1、应有安装后的验收手续,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符合要求,有防雨栅和防砸棚,作业平台应平稳,传动部位有防护罩,料斗有保险挂钩。

2、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3、插入式振动器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七、钢筋加工机械

1、各种钢筋机械安装后应有验收合格手续,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符合要求,传动部位有防护装置,应有防雨栅和防砸棚。

2、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八、电焊设备

1、电焊机安装后有验收手续,有防雨罩、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焊把线接头不超过三处且不得有绝缘老化现象。

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气焊设备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水。电石粉末应在露天销毁。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气焊设备应有防晒措施。

九、木工机械

1、平刨安装后有验收合格手续,机械有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有防护罩。

2、圆盘锯安装后有验收合格手续,有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锯盘护罩、防护挡板安全装置,传动部位有防护罩。

3、不得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械机具。平刨和圆盘锯合用完毕应切断电源。

十、手持电动工具

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做保护接零,使用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不得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第13篇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发 文 号: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各类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国家监察.现将其中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凡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另发);

凡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按《试行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劳动局申请安装资格(申请的具体要求另发).2.从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对桥式和塔式起重机进行登记建档,对其它起重机械的建档工作日后逐步开展(登记建档的具体要求另发).3.市劳动局在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审定资格并颁发相应证书.资格审查可采用成立审查小组或审查委员会的形式进行.

4.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遵照市劳动局公布的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细则进行.

5.本《试行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起重机械是生产、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运输设备,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一吨和一吨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装卸桥、自立式起重机、电梯、施工升降机、升降机及各种起重设备和辅具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必须贯彻执行国家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监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起重机械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设计制造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应符合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规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机同时设计、同时组装配套.必须保证产品安全可靠,操作维修方便.设计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负有设计责任.

第六条 起重机械应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行专业定点生产.凡我市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必须将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市级以上鉴定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 因生产特殊需要,企业自制自用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劳动局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主要配套件和电器设备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所生产的合格的产品.起重机械制造厂改装和自制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第九条 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字的产品合格证明书、起重机械说明书(包括起重机械主要性能参数、构造特点、使用范围、各机构和系统原理图、使用维护保养的说明和规定、轨道、基础、附着装置安装图、架设、拖运、保管、运输及试验调整的说明和规定)、装箱单、随机备件、随机专用工具一览表、易损零部件图纸、配重、压重图纸等,以备用户存档查用.

起重机械制造厂对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应由专业安装单位(包括专业性安装自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准试安装.在对试装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质量鉴定,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本规定的要求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安装工作.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必须符合tj231-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按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负责,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起重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并依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艺.重大修理方案应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或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对修复完的起重机械应按国家有

第14篇 木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木工机械开机前应添加润滑油脂,先试机,待机件各部运转正常后,方可工作。

2、机械运转中,如有不正常的声音或发生故障时,应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维修。

3、操作人员工作时,要扣紧衣扣和袖口,严禁戴手套作业;留长发者须戴好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

4、木工机械的转动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工作中更换锯片、刨片、刃具、钻头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转动后方可拆装。

第15篇 中小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指导中小型施工机械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2.1 混凝土及砂浆机械

2.2 钢筋加工机械

2.3 安装装修机械

2.4 木工机械

2.5 焊接机械

3. 可能的危险因素

3.1 电缆线老化、破损,金属外壳带电、漏电保护器失灵或无漏电保护引起触电事故。

3.2 设备安装不牢固、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违章操作、设备防护装置不齐全、操作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导致机具伤害事故。

4. 职责

4.1 材料设备部负责施工现场各类中小型机械的安装、验收;

4.2 分公司安全部及材料设备部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培训,督促制度的落实。

4.3 现场安全员和操作人所属班组班组长负责督促检查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

4.4 机械负责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写维修记录。

5. 工作程序

5.1 安装、验收:

5.1.1 材料设备部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各类机械的安装位置;

5.1.2 机械在安装后,材料设备部组织项目部安全员、机操人员对安装好的机械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表,具体验收内容见验收表。验收时执行一机一表,验收表结果要能真实反映机械的状况,验收后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表中签字,写明验收意见。

5.2 检查

5.2.1 机操人员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设备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2.2 项目部安全员和操作人员所属班组的班组长对机械操作人员的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和处理;

5.2.3 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机械防护装置脱落、破损或失灵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过班组长或直接要求检修人员给予及时维修。

5.3 使用

各类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操作规程

5.3.1 混凝土及砂浆机械

基本要求

(1)作业场地应有平整坚实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械近旁应有水源,现场在用机械应搭设坚固的机械棚,机械棚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盗、防冻设施,并不得有积水。

(2)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应保持水平。

(3)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水箱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应清洁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

(4)装有轮胎的机械,转移时拖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16篇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起重机械安全正常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生产,防止起重事故发生,使起重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起重设备

一、设备基本要求

1、标识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显示额定起重能力和本厂编号,司机室门外应有设备维护责任人标牌和“十不吊”警示牌。

2、消防用具

每部车上至少配置一个灭火器,并保证压力正常、无损坏、整洁。

3、起重信号

起重机械上必须配置警示音响信号,应能在工作场地范围内清楚的听到,危险区域和噪声较大的区域应安装声光报警器,场外龙门吊应在近地面设置声光报警,并随大车运行警示。

4、照明

司机室、通道、电气室、大车对地面应设照明,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大车照明应考虑防震措施,当动力电源切断时照明电源不能失电。

5、上升限位器

应设坠坨式限位器或连杆式限位器,并能自动切断电源,动滑轮与定滑轮设置间隙不应小于50cm,冶金吊液体金属天车应设两套上升限位器。

6、下降限位器

用于低于地面工作的起重机械应设下限位,限位动作间隙应能使滚筒上钢丝绳至少保留二圈。

7、联锁保护开关

由建筑物登上起重机的门、由梯口进入司机室的门、由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必须设电气联锁保护开关,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应均不能工作。

8、缓冲器

在大车、小车运行机构或轨道端头应装缓冲器。

9、行程开关与止挡

两车之间、车与止挡之间应有防撞断电开关,止挡应结实耐撞。

10、制动器

大车、小车、主副钩各运行机构均应有可靠的制动器,制动器零部件不应有裂纹变形缺件,制动器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露出铆钉应报废,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大、小车及吊钩制动后溜车距离分别应符合下列公式,大车:v2/5000≤s≤v/15,小车:v2/5000≤s≤v/20,吊钩:s≤v/100,式中v分别代表大、小车的运行速度和吊钩的起升速度,大车滑行距离最远不超过8m,小车不超过2.5m,冶金吊液体金属起重设备起升机构应装两套制动器。

11、减速器

地脚螺栓、连接螺栓不得松动缺损,无异常声响和漏油。

12、护罩和栏杆

大车、小车连接轴,钢丝绳定滑轮,钩头滑轮均应有护罩,车上栏杆和爬梯及梯口平台栏杆符合安全规定。

13、卷筒压板

天车卷筒上钢丝绳固定压板螺丝不应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

14、防倾翻安全钩

在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小车应装安全钩,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15、扫轨板

在天车运行机构应装扫轨板,扫轨板与轨面不应大于10mm。

16、防风设施

露天作业的龙门吊应备有铁鞋,防风链或夹轨器。

17、防雨罩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应装有防雨罩。

18、电气保护

当起重机发生短路、过流等电气事故时能自动断开电源,所有电器设施均不应有裸露现象,滑线上应有表示带电的指示灯。

19、导电滑线防护板

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带有绝缘材质的防护板,防止吊具与滑线意外接触

20、道轨与车轮

道轨接头间隙不大于2mm,固定压板不应缺少、松动、严重磨损。运行时无啃轨和三条腿现象,车轮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50%或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15%时应报废。

21、吊具

钢丝绳、钩头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22、司机室

司机室与起重机连接应牢固,有绝缘地板,有防暑防寒设施,视野良好,电器安全,卫生整洁。

23、主梁结构

符合上拱下挠标准,主梁腹板平整,无开焊腐蚀严重现象。

24、电磁盘

电器接头完好,电缆无裸露,延磁保护起作用。

二、操作基本要求

1、天车工必须经过公司三级安全教育,通过专门技术操作培训,并经过理论和操作技术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天车。

2、天车工要求听力、视力达到公司规定标准,有高血压、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人不应操作天车。

3、天车工必须懂得所操作设备的机械、电器性能,使用方法和紧急控制措施。

4、上岗职工必须挂牌操作,位置明显,穿好绝缘鞋。

5、天车工必须懂得地面人员的指挥手势和信号,懂得天车音响信号的使用方法,按规定运行。

6、认真执行“十不吊”、“四不走”、“六响铃”规定

7、交班时,要交代清楚设备操作情况和存在问题,接班后,必须认真检查各控制系统、制动器、限位器、安全联锁装置,吊钩、钢丝绳等符合安全规定,经试车正常方可操作运行。

8、操作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不论任何人发出停止信号,都应立即执行。

9、天车工每日必须对各部进行自检,工作中发现异常声响应立即停车检查,不准带病运行。

10、不准封限位操作和操作限位失灵的机械,不准利用限位做停止使用,非特殊情况不准利用打反车做制动。

11、人离车前,必须断开总电源,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露天龙门吊应做好防风措施。

12、主电源合不上时,不准塞硬物强制启动。

13、平稳控制天车,防止撞车、撞墙、损坏机械。

14、不准从一部天车跨到另一部天车上去。

15、保持天车整体清洁卫生。

16、不准长时间悬空吊重物。

三、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设备档案和检修维护保养记录,明确每部设备的维护保养责任人,挂牌明示,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保养,做好记录

(一)周检内容

1、检查各制动器闸瓦的磨损情况,各销轴磨损、润滑情况,制动器工作状况。

2、检查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烧损状况及接触状况,凸轮、滚轮和转轴的润滑状况。

3、检查各机构传动状况,检查声响是否正常。

4、检查起重设备联轴器上键的链接及所有链接螺栓部位,检查各机构

传动状况,检查声响是否正常,是否牢固。

5、检查使用半年以上的钢丝绳的磨损情况。

6、检查双制动器的起升机构,检查每个制动器力矩的大小。

7、检查所有润滑部位,按规定进行定期润滑,保证设备具有良好的润滑状况。

8、对起重设备进行全面清扫,清除机上的污垢,消除减速器漏油的现象。

(二)月检内容

1、检查电动机、减速器、角型轴承等底座的地脚螺栓紧固情况是否牢靠,并应逐个紧固。

2、检查绕线式电动机滑环与碳刷的接触状况和磨损程度,更换已磨坏的碳刷。

3、检查钢丝绳工作表面的磨损、断丝状况、润滑状况及压板螺栓紧固状况。

4、检查各电线管口处电线绝缘层的磨损情况。

5、检查各限位开关转轴的工作状况,并注油润滑。

6、各减速器的润滑状况,对漏油部位应采取措施堵漏。

7、检查定滑轮处钢丝绳的缠绕状况及其磨损状况,对滑轮和轴要注油润滑。

(三)半年检查内容

1、检查各机构制动器的闸皮磨损状况,更换已损坏机件,对各转动部位注油润滑。

2、检查电磁铁的极面,清除其污垢,检查短路环、电磁铁线圈及其接线连接状况。

3、检查并调整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磁铁冲程,闸瓦与制动轮间的间隙。

4、检查所有减速器的齿轮啮合和磨损情况,更换损坏件,消除漏油现象,清洗后注油润滑,紧固所有连接螺栓和地脚螺栓。

5、检查保护箱及控制屏内各种电器元件,检查控制器、电阻器及各连接线座、接线螺丝的紧固状况,检查的同时要逐个进行紧固。

6、紧固起重机上所有的连接螺栓和紧固螺栓。

7、检查大、小车车轮的运行状况,轮缘及滚动面的磨损状况,消除啃轨故障,对轴承进行润滑。

8、检查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对于不符合技术要求者,予以更换。

9、检查主梁、端梁各主要焊缝是否有开焊、锈蚀等现象,各主要受力部位是否有疲劳裂纹,各种护栏、支架是否完整无损。

(四)日常保养

1、清扫司机室和机身上的灰尘和油污。

2、检查制动器间隙是否合适。

3、检查各传动部位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4、检查制动带及钢丝绳的磨损情况

5、检查电气部分各触头是否密贴吻合。

6、检查集电器的滑块在滑线上的接触情况。

7、检查电铃、限位开关、防风夹轨器等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五)一级保养

1、日常保养全部内容

2、按要求对钢丝绳、齿轮联轴器、制动器各铰点、限位开关各转轴、链条等进行润换。

3、检查减速器的油面是否在油标刻度线间。

4、检查钢丝绳压板螺钉是否紧固。

5、检查柱销联轴器弹性圈的磨损情况,间隙超过2cm的应更换。

6、检查制动轮和销轴的磨损情况,弹簧有无裂纹和永久变形。

7、检查各滚动轴承运转是否正常。

8、检查电动机滑环和碳刷的磨损情况,消除灰尘、积碳。

9、检查管口处导线绝缘层的磨损情况。

(六)二级保养

1、一级保养全部内容

2、滚动轴承加油

3、检查行程和液压电磁铁油量及润滑情况

4、清洗开式齿轮和链条上的脏油,重新注油

5、检查起升机构吊钩、联轴器、减速器齿轮磨损情况

6、检查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

7、检查控制屏、保护盘、控制器、电阻器及各接线座连线螺钉是否紧固。

(七)小修的内容和要求(除定期保养内容以外)

a、机械部分

1、检查清洗各齿轮减速器、液压制动器的油缸,检查各机械传动装置磨损情况,进行修理或更换。

2、检查钢丝绳磨损程度,进行保养或更新。

3、检查大、小车车轮是否有啃轨现象,进行调整或修理

4、检查桥架,走台、栏杆等主要部件的状态,修好开焊处和松缓处,拧紧、补充丢失的螺栓等紧固件。

5、检查制动器各销轴、制动轮、制动带等磨损情况,进行调整或更换。

6、检查吊钩和吊挂装置,修理不良处所,更换磨损到限的零部件。

7、检查各联轴器和轴的磨损情况,根据要求进行修理或更换。

8、检查、疏通油管,修好漏油处所,按润滑要求进行全面润换、换油或加油。

9、负荷试验,检查行走、卷扬机构的速度、平稳性、音响及温升。

b、电器部分

1、检查电器箱、电阻箱、电磁制动器、保护盘、磁力控制器、限位开关及整修线路。

2、检查电动机并清洗加油。

3、根据情况修复或调试部分电气零件。

4、测量电动转子、定子线圈、电磁制动器线圈、限位开关接线板、接线柱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要求。

5、用扳手拧紧电阻器各部分螺丝(包括地脚螺丝)

6、清除电动机内的油污,刮净灭弧罩内电弧痕迹(或铜屑)及黑灰。

7、在各传动部分加润滑油。

8、调整限位开关内桥式接触点与静接触点,调整或更换主令控制器桥式触头的压簧等符合要求。

(八)中修

1、小修的全部内容

2、对工作频繁、负荷较大的机电部件进行拆检、清洗、修理或更换并润换。

3、按计划对做好技术准备的机电部件进行更换。

4、对起重机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查,更换部分老化接线盒破损电气元件。

5、钩头探伤每年至少一次。

(九)大修

1、机构部分的各机构全部分解,包括减速器、联轴器、卷筒组、车轮组及取物装置等部件,更换损坏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零部件,清洗后重新装配并加油润滑,更换钢丝绳、各机构制动器及其打开装置。

2、各机构电动机进行分散、烘干、组装并加油润滑,更换破损严重的电动机。更换各机构制动器的打开装置,更换各机构破损的凸轮控制器,检修保护柜和更换保护柜,更换全部线路的接线,重新配线安装,更换照明信号系统的控制板等。

3、金属结构部分,对已出现下挠或旁弯的主梁进行矫正修理并加固,对整台起重机全部清洗干净并涂漆两遍加以保护。

4、大修计划由各单位根据设备情况文字申请到技术部。

(十)检修注意事项

1、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护及人工润滑。

2、维修时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断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

3、不准用天车钩头做电焊地线。

4、检修后车体上不准存放各种备件和杂物,以防掉落砸人和发生火灾。

5、检修人员在车上工作要同司机配合好,不准手扶小车轨道,并注意屋架碰头。

6、使用电气焊要执行相关安全规定。

四、考核规定

1、公司由安全处和技术部牵头组成联合检查组,每月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参加人员为:技术部、安全处、各分厂天车维修工段长,检查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下午14时(夏季为15时)。检查内容按本规定进行。

2、未执行检查保养制度或未做记录,记录不清或造假,一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按“完好设备考核办法”处罚。

3、公司抽检一项不合格处罚100元。

4、违反《违规违纪处罚标准》的按规定考核。

5、违反《三无班组考核细则》的按“三无班组”考核。

6、违章操作一次处罚100元

7、卫生一处不合格扣20元。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安全处 技术部

2023年10月1日

机械安全管理规定【16篇】

1、生产设备的照明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2、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3、机械设备应没有易伤人的锐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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