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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顶板管理若干规定【7篇】

发布时间:2023-12-21 17:06:11 查看人数:27

煤矿顶板管理若干规定

第1篇 煤矿顶板管理若干规定

一、总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顶板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顶板管理、防止冒顶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煤矿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顶板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在安全监管和煤矿生产规划、实施、检查过程中,必须同时规划、实施、检查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各煤矿必须成立以矿长为首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顶板管理工作目标和实现计划,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顶板控制技术水平。

二、顶板管理责任制

(一)矿长(业主)对本矿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及时作出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决定,全面落实好顶板管理工作的人、财、物。

(二)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和补充完善,并组织研究先进的顶板管理方法,积极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三)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对全矿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顶板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负责顶板管理措施的现场落实。

(四)采掘队长(班组长)对本队(班组)工作头面管辖区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顶板管理的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上级的顶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和指令。

三、强化矿井技术管理工作

(一)确保《作业规程》合格、管理制度有效。

一是《作业规程》的编制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结合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的采、掘、支等技术,能有效指导现场生产(施工)作业,确保生产(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二是有健全的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形成复查结论性意见。

三是《作业规程》应结合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地质说明书),对支护进行设计。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巷道支护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进行设计),支架的性能应满足支得起、护得好、稳得住。

(二)过老巷、过采空区、过煤柱、过地质构造带、跨巷、巷道贯通、工作面(头)初采初放(开口)、工作面收尾、过(维修)垮冒区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对每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有压力试验、检修记录。

(四)生产矿井新的开拓、准备巷道和建设项目的所有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在稳定的岩体中。

(五)锚喷支护巷道的锚杆的布置形式、锚杆(锚索)、锚梁、金属网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抗拔力)、结构、水泥卷、树脂卷和浆液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喷射砼所用水泥、水、骨料、外加剂质量、喷射砼混合比、外加剂掺和量、喷射砼强度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回风巷失修率不超过7 %,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 / 3),报废巷道和井筒必须按规定封闭。

(七)失修巷道维修必须制定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措施。

四、现场管理

(一)各矿要坚持开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评比竞赛工作,落实奖惩。制定和落实矿井、班组两级质量验收考核制度,不断提高采掘工程质量,改善顶板安全环境。

(二)矿井采掘头面实行允许开工作业牌制度,每个采掘工作头(面)必须在工作点附近明显位置挂上允许开工作业牌,开工作业前由当班负责人检查作业头(面)安全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由当班负责人在允许开工作业牌上填写“允许作业”字样并签名,否则按违章作业进行处理。

(三)实行井巷掘进开口备案制度和回采工作面竣工验收制度。巷道开口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填制开口通知书(填制开口通知书时,必须核实有无施工设计、规程措施及学习贯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的编制和贯彻学习、煤层残存瓦斯压力和残存瓦斯含量的测定,井下现场的各种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设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等),由矿长签字报区、镇煤矿监管部门核查,同意备案后交队(班组),队(班组)在接到正式开口通知书后才能实施开口作业,无通知书严禁开口作业。巷道开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队(班组)作为开口依据,一份交矿调度室备查。巷道开口位置必须选定煤层(岩石)稳定和技护完好的地点,并由矿级管理人员现场确定标记,开口前在开口位置前后5米范围必须采用抬棚进行加固支护,并加固特殊支护,保证开口支护完好并牢固可靠。各矿采煤工作面至切割形成后,在完善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后,书面提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现场复核验收,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采煤作业。无开口通知书而进行开口作业和未经区煤管局验收同意就进行工作面采煤的,一律视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追究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巷道掘进必须选取合理的支护方式,其支架选型和材料规格、支护间距等技术参数必须在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所有新掘煤巷、半煤巷道必须采用金属支护并用排花、芭片进行全断面背护。如因巷道围岩稳定,要采取其他支护方式的,要在作业规程中作明确规定。

(五)金属支护必须配用前探支架和固棚器进行掘进。放炮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对碛头20米范围采取防止支架崩倒措施,手工掘进工作头必须在碛头20米范围采取加固措施。

(六)所有巷道空顶距离不得大于0.5米,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空帮不得超过0.2米,且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否则必须进行接顶和填实。

(七)积极推广主要巷道布置在稳定岩层中。推广掘进巷道使用锚杆、锚喷、锚网、砌碹、浇灌等支护工艺。巷道服务年限在2年以上的木支护巷道,必须制定计划,半年内更换为金属支护或其他非木支护。

(八)严禁在碛头无支护的条件下作业,如不能立即实行永久支护的碛头,必须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九)大于25度的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其间要采取防支柱和人员滑倒措施。上山自溜矸石必须实行人、矸分离,人行宽度不小于0.8米,人行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随时保持人行道畅通无阻,下口应搭设方便人员的扶梯。装煤矸的矿车不能阻塞人行出口。

(十)煤层松软,围岩破碎的掘进碛头在当班完工后必须用排花、芭片扛背严实,防止交班后碛头垮冒。

(十一)所有人行巷道在发现断梁、支架歪斜及片帮、漏顶时必须当班进行维修,没有完成维修工作时,严禁该在区域内及其前方进行其他工序作业。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内;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山(下山)严禁上、下段同时进行维修作业,平巷维修两点同时作业必须保证有独立的安全通道,且保证相距50米的安全间距,否则严禁安排两个以上的点同时作业。维修地点必须常备足够数量的支柱、排花、芭片等备用材料。

(十二)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损坏的掩护支架等。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四)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井下采掘作业和井巷施工严禁空顶作业。采面支护选型必须科学合理、支护强度满足要求。支柱严禁打在浮煤或浮矸上,底板松软时必须进行踩底背护。工作面特殊支护的形式,关密集后安全通道的留设距离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五)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兆帕);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 %,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有现场检查手段,有现场检查记录。

(十六)新设支柱初撑力: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80毫米≥60kn(千牛),柱径为100毫米≥90kn(千牛),有现场检测记录并及时向本矿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十七)锚杆必须做拉力(抗拔力)试验,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十八)在留有顶煤或顶底板松软或有淋水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芭片、排花进行全封闭背护。

(十九)当班作业过程中发现工作面有断、松、脱落、失效支柱(支架)及其他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由当班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作业。如发现重大隐患,当班人员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一次回柱放顶的循环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柱放顶前要检查切顶密集、丛柱、斜撑等特殊支护是否齐备。实行分段回柱的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分段长度,其分段距离不低于15米,对松软顶板分段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严禁采煤、回柱、打眼等多工序平行作业。严禁放顶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柱,必须用回柱机进行回柱。

(二十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回柱机回柱。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回出的支柱等材料要及时运走,严禁阻塞安全退路。

(二十二)工作面坡度大于25度时,要有防滑、防串矸措施。

(二十三)采煤工作面的上、下两巷,要超前工作面20米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靠近煤壁线的10米内,在原棚梁下走双排托梁。往外10米到20米范围,采用单排托梁。不能采用托梁加固的,要采取其它加固措施。

(二十四)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宽高均不低于0.8米,必须明确专人进行维护,发现支架失效,巷道底鼓变型时,必须及时更换,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二十五)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所有井下人员进出的巷道必须进行定期清找悬矸,做到“有疑必探、有险必除”。掘进作业和回采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对作业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无隐患威胁后才能作业。掘进巷道每班在打眼前和放炮后,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悬矸,确认无危险后,才能进行打眼和装矸作业。专人处理大面积悬矸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六)凡煤矿发生掘进头和工作面垮冒,由生产(安全)副矿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并制定防范措施,作好记录备查。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2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的,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参与追查处理。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5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报请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追查处理。

第2篇 s矿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l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把顶板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促进我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顶板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2条 顶板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点多面广,变化复杂,必须实行顶板管理领导责任制,健全顶板管理业务保安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3条 矿长安全第一责任者,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布置顶板管理工作计划,部署解决顶板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第4条 生产副矿长(含分管掘进副矿长),是煤矿顶板管理小组组长,主管顶板管理各顶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每季主持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总结上季度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分析顶板管理事故原因,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安排下季度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布置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2、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矿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全年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年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组织采掘工作面优质顶板管理竞赛评比,对顶板管理竞赛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3、健全顶板管理工作机构,配备顶板管理小组人员,审批顶板管理奖金。

4、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办公会议提出的有关顶板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各采、掘等顶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每月一次考评。

5、主持召开工作面初采初放、结束、过断层破碎带、过老巷、等顶板管理专题会,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5条 煤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是煤矿顶板管理小组副组长。

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技术政策和顶板管理技术规定,组织编制本矿顶板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推广顶板管理方面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积极推广采掘工作面支护改革,组织矿压观测工作,提供顶板管理预测预报有关资料。

3、参加顶板管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4、每季组织一次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地质说明书等生产技术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有关顶板管理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第6条 安全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顶板管理工作的规程、规定、要求及措施,坚决制止顶板管理中的“三违”现象,坚决执行“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原则。

2、参加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参与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编制,参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监督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考试。

3、负责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和职工安全学习活动,对检查提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负责组织回采工作面投产前验收和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质量达标活动。

5、负责现场督促、检查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6、参与回采工作面初放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标准

第7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有关标准。

第一节 回采工作面

第8条 两端头的顶板管理规定

1、加强工作面两端头支护管理,综采工作面端头使用端头支架或其他有效支护形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说明。

2、端头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端头支架前梁接顶严实。端头支架与煤壁侧空顶间距控制在75公分以下。若超过75公分则相应配备其他支护方式。

3、采用一字铰接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经行支护,单体注液口必须朝向采空区,保持端头单体支柱整齐一致。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100mm的不得小90kn;柱径80mm的不得小于60km,单体支护要接顶严实,严禁出现空顶现象,碰倒或损坏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保证端头单体必须穿铁鞋。

4、对端头区域的单体和端头支架每班做单体测压和观测压力表,并做好记录。

5、端头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配合一字梁,空顶用半圆木添实,严禁单体液压支柱与半圆木直接支护接顶。

第9条 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1、工作面液压支架所有压力表必须完好,同时液压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液压支架的联结销、保险销应符合规定并完好可靠;对工作面液压支架每班观测压力表,并做好记录。

2、工作面液压支架架体不得有脱焊、严重锈蚀、变形、外观缺损等现象;液压支架前梁接顶严实。

3、运输机机头部位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作业的方式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最大、最小控顶距及空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放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6、综采工作面必须有可靠的防止顶端顶煤冒落和煤壁片帮的措施,移动运输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护单体时必须架好临时单体。

7、移综采支架时必须成一直线,支柱、支架必须牢固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加强支护。如果煤层底板松软,支柱钻底时必须采取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说明。

8、工作面遇到断层、老巷、顶板破碎、冒落等情况时,必须加强支护采取措施指派专人提前处理。

9、应根据工作面长度及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割顶煤时顶梁要随割随伸前探梁。支设煤壁支柱的距离和回撤煤壁支柱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0、工作面上下顺槽出口,必须保证规定的断面和高度。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保证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11、应经常检查工作面上下出口的支护情况,支护方式、支护密度必须符合这一规程规定。

12、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加强支护并进行人工强制放顶。

13、工作面有初次放定、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

14、工作面有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专项措施。

第二节 掘进工作面

第10条 顶板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设计的断面参数、支护形式施工。

2、掘进工作面最大空顶距离为6m;最小空顶距1m。坚持使用前探支护,严禁超空顶距作业。

3、进机时司机严禁进入无支护的巷道内作业。

4、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发现有不合格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

5、掘进机司机座位上方必须设有牢固的金属护顶。

6、掘进后要及时支护,减少顶板暴露时间和暴露面积。

7、支护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离层、零皮及片帮,支护必须由外向里逐排进行,工作人员必须在有支护情况下作业,任何人不得进入空顶区内。

8、工作面掘进遇到顶板离层、破碎、节理发育、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时,实行加密锚杆,具体如下:

(1)掘进顶有离层或破碎地方,必须实行短掘短支,支护形式根据顶板情况而定。

(2)工作面出现较大的断层或构造时,在保证巷道高度和成形的情况下,司机在掘进时,根据顶底板的情况要平缓过渡。

9、锚杆、锚索必须按要求安装,达到设计要求,严禁改变锚杆、锚索规格。

10、锚杆、锚索安装前必须检查锚杆各部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于不合格锚杆、锚索不得使用。

11、巷道开口及抹角时必须加强支护,按要求打好锚索及锚杆等支护。

12、掘进作业遇到地质构造带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贯彻实施。

第11条 本规定自下发日开始执行。

第3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l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把顶板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促进我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顶板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2条  顶板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点多面广,变化复杂,必须实行顶板管理领导责任制,健全顶板管理业务保安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3条  矿长安全第一责任者,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布置顶板管理工作计划,部署解决顶板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第4条  生产副矿长(含分管掘进副矿长),是煤矿顶板管理小组组长,主管顶板管理各顶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每季主持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总结上季度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分析顶板管理事故原因,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安排下季度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布置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2、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矿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全年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年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组织采掘工作面优质顶板管理竞赛评比,对顶板管理竞赛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3、健全顶板管理工作机构,配备顶板管理小组人员,审批顶板管理奖金。

4、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办公会议提出的有关顶板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各采、掘等顶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每月一次考评。

5、主持召开工作面初采初放、结束、过断层破碎带、过老巷、等顶板管理专题会,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5条  煤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是煤矿顶板管理小组副组长。

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技术政策和顶板管理技术规定,组织编制本矿顶板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推广顶板管理方面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积极推广采掘工作面支护改革,组织矿压观测工作,提供顶板管理预测预报有关资料。

3、参加顶板管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4、每季组织一次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地质说明书等生产技术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有关顶板管理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第6条  安全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顶板管理工作的规程、规定、要求及措施,坚决制止顶板管理中的“三违”现象,坚决执行“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原则。

2、参加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参与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编制,参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监督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考试。

3、负责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和职工安全学习活动,对检查提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负责组织回采工作面投产前验收和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质量达标活动。

5、负责现场督促、检查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6、参与回采工作面初放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标准

第7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有关标准。

第一节  回采工作面

第8条 两端头的顶板管理规定

1、 加强工作面两端头支护管理,综采工作面端头使用端头支架或其他有效支护形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说明。

2、 端头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端头支架前梁接顶严实。端头支架与煤壁侧空顶间距控制在75公分以下。若超过75公分则相应配备其他支护方式。

3、 采用一字铰接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经行支护,单体注液口必须朝向采空区,保持端头单体支柱整齐一致。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100mm的不得小90kn;柱径80mm的不得小于60km,单体支护要接顶严实,严禁出现空顶现象,碰倒或损坏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保证端头单体必须穿铁鞋。

4、 对端头区域的单体和端头支架每班做单体测压和观测压力表,并做好记录。

5、 端头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配合一字梁,空顶用半圆木添实,严禁单体液压支柱与半圆木直接支护接顶。

第9条  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1、 工作面液压支架所有压力表必须完好,同时液压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液压支架的联结销、保险销应符合规定并完好可靠;对工作面液压支架每班观测压力表,并做好记录。

2、 工作面液压支架架体不得有脱焊、严重锈蚀、变形、外观缺损等现象;液压支架前梁接顶严实。

3、 运输机机头部位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作业的方式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 最大、最小控顶距及空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 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放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6、 综采工作面必须有可靠的防止顶端顶煤冒落和煤壁片帮的措施,移动运输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护单体时必须架好临时单体。

7、 移综采支架时必须成一直线,支柱、支架必须牢固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加强支护。如果煤层底板松软,支柱钻底时必须采取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说明。

8、 工作面遇到断层、老巷、顶板破碎、冒落等情况时,必须加强支护采取措施指派专人提前处理。

9、 应根据工作面长度及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割顶煤时顶梁要随割随伸前探梁。支设煤壁支柱的距离和回撤煤壁支柱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0、 工作面上下顺槽出口,必须保证规定的断面和高度。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保证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11、 应经常检查工作面上下出口的支护情况,支护方式、支护密度必须符合这一规程规定。

12、 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加强支护并进行人工强制放顶。

13、 工作面有初次放定、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

14、 工作面有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专项措施。

第二节  掘进工作面

第10条  顶板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设计的断面参数、支护形式施工。

2、掘进工作面最大空顶距离为6m;最小空顶距1m。坚持使用前探支护,严禁超空顶距作业。

3、进机时司机严禁进入无支护的巷道内作业。

4、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发现有不合格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

5、掘进机司机座位上方必须设有牢固的金属护顶。

6、掘进后要及时支护,减少顶板暴露时间和暴露面积。

7、支护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离层、零皮及片帮,支护必须由外向里逐排进行,工作人员必须在有支护情况下作业,任何人不得进入空顶区内。

8、工作面掘进遇到顶板离层、破碎、节理发育、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时,实行加密锚杆,具体如下:

(1)掘进顶有离层或破碎地方,必须实行短掘短支,支护形式根据顶板情况而定。

(2)工作面出现较大的断层或构造时,在保证巷道高度和成形的情况下,司机在掘进时,根据顶底板的情况要平缓过渡。

9、锚杆、锚索必须按要求安装,达到设计要求,严禁改变锚杆、锚索规格。

10、锚杆、锚索安装前必须检查锚杆各部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于不合格锚杆、锚索不得使用。

11、巷道开口及抹角时必须加强支护,按要求打好锚索及锚杆等支护。

12、掘进作业遇到地质构造带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贯彻实施。

第11条  本规定自下发日开始执行。

第4篇 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规定

近年来,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矿山压力不断增大,加之顶分层工作面的增多,顶板管理难度在不断增加,采煤、掘进及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及巷道日常维护已成为生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各级领导必须把顶板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公司、矿都要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每半年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及时总结顶板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每年在安全技措工程中,必须安排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计划,从投入方面逐步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各矿井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要定期听取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项目、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矿长要定期听取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开拓、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措施和资金、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的情况,及时做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凡忽视顶板管理工作,安全技措资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超过年度顶板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要追究矿、区队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1-3万元处罚。

第三条:分管顶板管理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矿井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分管副矿长尤其要抓好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掘进工作面贯通、开口、过构造带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上的领导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制,采用新的科技成果,组织制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监察局长、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公司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要按规定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本规定,检查顶板管理工作及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条:公司生产部、项目部,各矿井生产科、开拓科分别是公司和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所辖矿井或区队施工地点的顶板管理负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公司、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对采掘工作面每月至少要做一次地质变化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顶板事故。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变化,同生产、开拓技术部门及生产单位一起及时解决有关顶板管理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采、掘、修队长和技术员分别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技术责任。所有区队质量验收员负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责任。所有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经常教育职工重视顶板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每个采、掘、修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的作业规程,由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向区(队)干部、工人贯彻,作为施工依据,并有学习记录及个人签字备查。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作业规程编制按《鹤壁煤电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矿井技术管理规范》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规定》中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写。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煤炭工业局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落实采、掘、修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及敲帮问顶制度,坚持公司季检查,矿井旬检查、月验收,定期分析顶板管理和支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并将吨煤进尺单价与质量等级挂钩,奖罚分明。

第十条: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加强支护,并及时挂梁和打临时柱,掘进、巷修工作面要坚持超前临时支护,任何人不得在无支护顶板下作业。

第十一条:所有采掘头面原则上严禁破顶施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破顶施工时,必须制定防冒顶专项措施。巷道维修需要挑顶作业时,必须制定防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各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直到采掘区队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及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技术培训,公司负责队长、技术员以上干部培训,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结构性能和有关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第十三条:根据我公司顶板特点及管理办法,制定科研计划。难度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积极与上级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四条:积极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十五条: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安全技术措施。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加强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的顶板管理。初次放顶: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直接顶冒落高度达到采高的l.5~2倍,此阶段的垮落称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阶段应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初次放顶时必须成立有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安监部门和采煤队领导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且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小组成员和行政副职以上领导跟班指挥,检查工作面不安全因素和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初采期间,严禁反帮采煤,严禁工作面磨斜回采,严禁托顶煤和超高回采。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出切眼后,可根据煤的硬度、厚度、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等条件,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何时开始放煤、每次放多少,什么时候开始正常放煤等内容。

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要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人工强制放顶措施需报公司审批后执行,其炮眼布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在作业规程中要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初放领导小组确认顶板冒落已符合有关规定,工作面可以正常回采时,初放领导小组方可撤出。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跟班队长、班组长进班后,必须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

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配足配齐梁柱,严禁出现缺梁少柱现象,并且在上顺槽要有足够的备用梁柱,否则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工作面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提前回柱。

第二十条: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编号管理,不准出现空载柱,放顶回撤下的柱子要打在新的切顶线上,以便增加工作面支护强度和切顶能力,减少顶板下沉量。

第二十一条:回采工作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打好贴帮临时柱,初撑力不得低于作业规程规定,崩翻的棚子要及时扶正打好,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严禁出现“丁”字棚。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支柱要升紧打牢,不准打在浮煤、浮渣上。排距、柱距、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要进行二次补液。底软时,要穿柱鞋。

第二十三条:抓好工作面铺网和注浆洒水工作。分层开采的顶分层工作面要坚持铺顶网,并按作业规程规定联好网。顶、中层工作面必须进行注浆洒水。中底分层工作面出现破网时,必须及时认真将网补好或重新铺设顶网,严防工作面流矸、冲矸,防止网下推垮型冒顶事故。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严禁托煤顶开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托煤顶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准托煤顶生产。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上下机头要坚持基本棚和五对十根长钢梁配合支护,长钢梁要成对使用,一梁三柱交替迈步前移。

第二十六条:上下顺槽距煤壁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10m范围内打双抬棚,10一20m范围内打单排抬棚,巷道压力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加固范围,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50kn。

第二十七条,使用铰接顶梁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水平楔,保证机道有一排水平楔,放顶时要坚持使用,按组计,每组不得少于3个。

第二十八条: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避免平行过,尽量减少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并坚持超前处理。对于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尽量减少空顶时间和面积,顶板要刹严背死,严禁空顶。顶板破碎带要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顶板冒落。

第二十九条:人工分段放顶,段距不得小于15m,放顶时,必须两人配合,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并且在分段处打好收尾柱,严禁在顶板破碎或断层处分段接茬。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破碎带时,破碎带应分在同一段内。

第三十条:处理冒顶事故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情况。处理冒顶事故时,要保持后路畅通和冒顶区附近支架的完整和稳定性,严防在抢险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一条:工作面结束放顶时,必须制定放结束顶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严格按措施执行,且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跟班指挥。

第三十二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对漏液、缺爪、缺水平碗、平柱头、初撑力低、超期服役的支柱要及时更换,保证支护质量,严禁将单体柱平放或倒立。

第三章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所有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一)煤巷部分:

第三十三条: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施工过程中遇新开口、贯通、过构造带、改扩棚等都要补充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架棚巷道开口抬棚要采用双暗抬棚支护,硬打硬上,并在抬棚梁下增打加强柱,保证抬棚稳定可靠。

掘进贯通时,炮掘两头相距20米,综掘巷道相距50米必须停掘一个头,实行单头作业,并且要保持被停掘进头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严格敲帮问顶制度,跟班队长,班长进班后要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作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所有煤巷掘进头必须使用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所用前探梁梁长不得少于3.0米,选用兀型钢或工字钢,严禁用木梁、管子或槽钢代替。每根梁至少用一对配套的梁卡与基本棚固定,并以木楔、垫板与基本棚找平背牢,紧跟窝头,一个循环进度窜一次梁;除此之外迎头5-10米以内还必须使用金属拉杆防倒器(木棚巷道用把锯或木拉条)每棚6根,上帮、下帮及顶各2根,每个掘进头使用数量不得少于60根,且不少于10根备用。

第三十六条:采用u型棚支护的巷道,每棚之间必须安设不少于3根金属拉杆,以提高支架的整体稳定性。拉杆分别安装在顶部和两帮,拉杆必须与棚距相匹配,钢度强度符合生产实际,连接有力。

第三十七条:每个煤巷掘进头必须按公司要求配备4根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放置地点距窝头不得大于20米,以备施工中处理冒顶、坠网,改扩棚,放炮后扶棚等应急之用。严禁乱扔乱放或用来打压柱、顶槽等。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巷道高度,掘进或巷道卧底、铺槽、铺轨清理时,要保证巷道净高控制在设计高度之内,柱窝深度不小于150mm。防止巷道超高或支柱蹬空造成翻棚冒顶事故。

第三十九条:处理冒顶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加固冒顶区附近支架,保证后路畅通,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发生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四十条:加强巷道支护质量,各矿要根据巷道用途、煤层倾角等合理设计支护型式和支架规格,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施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和措施。巷道交错重叠时要合理设计支护形式,上部巷道要架抬棚,禁止架设“楼上楼”支架。

第四十一条:厚煤层顶板巷道必须铺设金属网或塑带网假顶,网要铺平铺展,扣扣相联,为下分层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采用锚网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围岩分类为ⅰ、ⅱ、ⅲ类时,顶板锚杆可以采用端锚或半长锚固,设计锚杆长度不小于1800mm,直径不小于16mm,锚固力不小于64kn;巷道围岩分类为ⅳ、ⅴ类时,顶板锚杆必须采用全长锚固高强度锚杆,设计锚固力≥130kn;两帮采用金属螺纹钢锚杆,长度≥2000mm,直径≥18mm,设计锚固力≥64kn;拧紧螺母的力矩必须≥100n·m。

2、锚网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锚杆、锚索和树脂药卷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金属网的规格、梯子梁或w钢带、联网形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3、 对压力大、顶板破碎的巷道或交岔点,必须加打锚索加强支护或采用锚网棚联合支护。对巷道顶板为ⅲ类以上时,必须选用梯子梁或w钢带加固。

4、 必须定期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试验,试验结束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

5、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安全监测,内容包括顶板离层(离层指示仪安设要紧跟窝头,每隔30~50m必须设一个)、两帮移近量、顶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监测数据如超过设计要求,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支护。

6、锚杆支护应紧跟窝头,顶板锚杆应按照由中向边,由外向里逐根逐排的原则施工。对锚杆支护巷道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应及时补打,托盘松动的要立即紧固。

第四十三条:各施工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背帮背顶材料、支架),从而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二)岩巷部分:

第四十四条: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时要考虑巷道所处层位及岩性,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支护要统筹考虑到埋深、地质构造及受力情况等因素的影响,采取最佳支护形式,达到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的要求。

在深部巷道掘进时,根据地质条件和岩性等因素,可考虑采用网壳、锚索、可缩性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复合支护形式,必要时还应采用全断面支护,以确保支护强度。

第四十五条: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凡巷道开口、贯通、揭煤、过构造带及软弱岩层时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岩巷施工应采取-次成巷施工法,爆破后应及时喷砼封闭围岩,并进行永久支护。没条件实行一次成巷的,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及临时支护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设计符合围岩特性的爆破图表;

2、按爆破图表轮尺,用黄泥定出眼位;

3、在轮尺定位前将中腰线延至掌头;

4、打眼要求平、直、齐、准;

5、按爆破图表要求装药、联线、放炮。

6、放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

为鼓励班组实行光面爆破,区队要制定“爆破效果验收制度”,根据眼痕率进行奖罚,当班或当月奖罚兑现。

第四十八条:采用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锚索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喷层表面质量、金属网的规格、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2、打锚杆、锚索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3、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锚索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4、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5、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锚索。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6、锚杆、锚索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锚索的托板紧贴巷壁。

7、巷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第四十九条:采用可缩性金属支架、网壳等支架支护的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拉杆,卡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第五十条:砌碹巷道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光面爆破要求爆出荒断面。

(2)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顶板不好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4)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片石,厚度不少于 500mm,上边绞架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刹顶材料,处理时有人“观山”,绞架人员应选好退路。

第五十一条:在松软岩层或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断层破碎带或松软岩层中施工,应采用预留爆破周边围岩法施工,即爆破后,距设计荒断面尚有-定的预留岩层,预留层只能用风镐掘至荒断面,以减少围岩的破坏程度。在爆破后还应及时喷浆封闭围岩,以防顶帮风化和塌落。

第五十二条:大断面峒室施工,交岔点施工,要有专门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煤仓施工,应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先打出大钻孔后,自上而下成井,尽量不用自下而上人工掘小导峒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巷道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

第五十五条:在处理大块危石时,必须先进行临时加固,方可进行处理,处理时人员要站在危石巷道的后方一侧,选好退路,并有专人“观山”。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有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严禁使用。

第四章 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巷修工作面除认真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综合措施外,对处理冒顶、修理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工程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十八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整修巷道前要检查原支架和顶板完整情况,对离层顶板、危岩、伞檐等妥善处理后再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遵守由外向里的顺序。拆除原支护前要先加固临近支架,用内注式单体柱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倾斜巷道中还必须有防止矸石,材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扩棚、替梁换柱或加棚挖柱窝前,都必须首先加固其前(后)支架,新架棚子柱腿要打到实底上,柱窝深度保证在150mm以上,严防支柱蹬空。

第六十一条:处理冒顶绞架时,要先加固周围支架,保证修理地点支架的稳定性,保持后路畅通。作业时要三人配合,专人观察顶板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人员伤亡。

第六十二条:每半年由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对全矿在用巷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轻重缓急制定出维修计划,及时维护修理。

第六十三条:充实加强巷道维修专业队伍,巷修人员配备要按煤炭部“每千米巷道配备三至五人”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调动巷修人员做其他工作。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解释和修改权属**公司。各矿在实施过程中对本细则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上报公司,以便修正和改进。

第5篇 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矿山压力不断增大,加之顶分层工作面的增多,顶板管理难度在不断增加,采煤、掘进及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及巷道日常维护已成为生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各级领导必须把顶板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公司、矿都要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每半年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及时总结顶板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每年在安全技措工程中,必须安排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计划,从投入方面逐步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各矿井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要定期听取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项目、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矿长要定期听取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开拓、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措施和资金、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的情况,及时做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凡忽视顶板管理工作,安全技措资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超过年度顶板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要追究矿、区队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1-3万元处罚。

第三条:分管顶板管理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矿井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分管副矿长尤其要抓好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掘进工作面贯通、开口、过构造带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上的领导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制,采用新的科技成果,组织制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监察局长、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公司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要按规定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本规定,检查顶板管理工作及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条:公司生产部、项目部,各矿井生产科、开拓科分别是公司和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所辖矿井或区队施工地点的顶板管理负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公司、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对采掘工作面每月至少要做一次地质变化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顶板事故。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变化,同生产、开拓技术部门及生产单位一起及时解决有关顶板管理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采、掘、修队长和技术员分别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技术责任。所有区队质量验收员负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责任。所有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经常教育职工重视顶板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每个采、掘、修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的作业规程,由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向区(队)干部、工人贯彻,作为施工依据,并有学习记录及个人签字备查。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作业规程编制按《鹤壁煤电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矿井技术管理规范》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规定》中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写。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煤炭工业局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落实采、掘、修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及敲帮问顶制度,坚持公司季检查,矿井旬检查、月验收,定期分析顶板管理和支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并将吨煤进尺单价与质量等级挂钩,奖罚分明。

第十条: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加强支护,并及时挂梁和打临时柱,掘进、巷修工作面要坚持超前临时支护,任何人不得在无支护顶板下作业。

第十一条:所有采掘头面原则上严禁破顶施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破顶施工时,必须制定防冒顶专项措施。巷道维修需要挑顶作业时,必须制定防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各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直到采掘区队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及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技术培训,公司负责队长、技术员以上干部培训,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结构性能和有关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第十三条:根据我公司顶板特点及管理办法,制定科研计划。难度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积极与上级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四条:积极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十五条: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安全技术措施。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加强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的顶板管理。初次放顶: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直接顶冒落高度达到采高的l.5~2倍,此阶段的垮落称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阶段应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初次放顶时必须成立有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安监部门和采煤队领导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且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小组成员和行政副职以上领导跟班指挥,检查工作面不安全因素和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初采期间,严禁反帮采煤,严禁工作面磨斜回采,严禁托顶煤和超高回采。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出切眼后,可根据煤的硬度、厚度、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等条件,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何时开始放煤、每次放多少,什么时候开始正常放煤等内容。

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要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人工强制放顶措施需报公司审批后执行,其炮眼布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在作业规程中要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初放领导小组确认顶板冒落已符合有关规定,工作面可以正常回采时,初放领导小组方可撤出。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跟班队长、班组长进班后,必须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

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配足配齐梁柱,严禁出现缺梁少柱现象,并且在上顺槽要有足够的备用梁柱,否则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工作面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提前回柱。

第二十条: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编号管理,不准出现空载柱,放顶回撤下的柱子要打在新的切顶线上,以便增加工作面支护强度和切顶能力,减少顶板下沉量。

第二十一条:回采工作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打好贴帮临时柱,初撑力不得低于作业规程规定,崩翻的棚子要及时扶正打好,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严禁出现“丁”字棚。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支柱要升紧打牢,不准打在浮煤、浮渣上。排距、柱距、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要进行二次补液。底软时,要穿柱鞋。

第二十三条:抓好工作面铺网和注浆洒水工作。分层开采的顶分层工作面要坚持铺顶网,并按作业规程规定联好网。顶、中层工作面必须进行注浆洒水。中底分层工作面出现破网时,必须及时认真将网补好或重新铺设顶网,严防工作面流矸、冲矸,防止网下推垮型冒顶事故。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严禁托煤顶开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托煤顶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准托煤顶生产。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上下机头要坚持基本棚和五对十根长钢梁配合支护,长钢梁要成对使用,一梁三柱交替迈步前移。

第二十六条:上下顺槽距煤壁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10m范围内打双抬棚,10一20m范围内打单排抬棚,巷道压力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加固范围,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50kn。

第二十七条,使用铰接顶梁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水平楔,保证机道有一排水平楔,放顶时要坚持使用,按组计,每组不得少于3个。

第二十八条: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避免平行过,尽量减少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并坚持超前处理。对于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尽量减少空顶时间和面积,顶板要刹严背死,严禁空顶。顶板破碎带要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顶板冒落。

第二十九条:人工分段放顶,段距不得小于15m,放顶时,必须两人配合,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并且在分段处打好收尾柱,严禁在顶板破碎或断层处分段接茬。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破碎带时,破碎带应分在同一段内。

第三十条:处理冒顶事故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情况。处理冒顶事故时,要保持后路畅通和冒顶区附近支架的完整和稳定性,严防在抢险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一条:工作面结束放顶时,必须制定放结束顶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严格按措施执行,且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跟班指挥。

第三十二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对漏液、缺爪、缺水平碗、平柱头、初撑力低、超期服役的支柱要及时更换,保证支护质量,严禁将单体柱平放或倒立。

第三章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所有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一)煤巷部分:

第三十三条: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施工过程中遇新开口、贯通、过构造带、改扩棚等都要补充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架棚巷道开口抬棚要采用双暗抬棚支护,硬打硬上,并在抬棚梁下增打加强柱,保证抬棚稳定可靠。

掘进贯通时,炮掘两头相距20米,综掘巷道相距50米必须停掘一个头,实行单头作业,并且要保持被停掘进头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严格敲帮问顶制度,跟班队长,班长进班后要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作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所有煤巷掘进头必须使用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所用前探梁梁长不得少于3.0米,选用兀型钢或工字钢,严禁用木梁、管子或槽钢代替。每根梁至少用一对配套的梁卡与基本棚固定,并以木楔、垫板与基本棚找平背牢,紧跟窝头,一个循环进度窜一次梁;除此之外迎头5-10米以内还必须使用金属拉杆防倒器(木棚巷道用把锯或木拉条)每棚6根,上帮、下帮及顶各2根,每个掘进头使用数量不得少于60根,且不少于10根备用。

第三十六条:采用u型棚支护的巷道,每棚之间必须安设不少于3根金属拉杆,以提高支架的整体稳定性。拉杆分别安装在顶部和两帮,拉杆必须与棚距相匹配,钢度强度符合生产实际,连接有力。

第三十七条:每个煤巷掘进头必须按公司要求配备4根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放置地点距窝头不得大于20米,以备施工中处理冒顶、坠网,改扩棚,放炮后扶棚等应急之用。严禁乱扔乱放或用来打压柱、顶槽等。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巷道高度,掘进或巷道卧底、铺槽、铺轨清理时,要保证巷道净高控制在设计高度之内,柱窝深度不小于150mm。防止巷道超高或支柱蹬空造成翻棚冒顶事故。

第三十九条:处理冒顶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加固冒顶区附近支架,保证后路畅通,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发生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四十条:加强巷道支护质量,各矿要根据巷道用途、煤层倾角等合理设计支护型式和支架规格,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施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和措施。巷道交错重叠时要合理设计支护形式,上部巷道要架抬棚,禁止架设“楼上楼”支架。

第四十一条:厚煤层顶板巷道必须铺设金属网或塑带网假顶,网要铺平铺展,扣扣相联,为下分层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采用锚网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围岩分类为ⅰ、ⅱ、ⅲ类时,顶板锚杆可以采用端锚或半长锚固,设计锚杆长度不小于1800mm,直径不小于16mm,锚固力不小于64kn;巷道围岩分类为ⅳ、ⅴ类时,顶板锚杆必须采用全长锚固高强度锚杆,设计锚固力≥130kn;两帮采用金属螺纹钢锚杆,长度≥2000mm,直径≥18mm,设计锚固力≥64kn;拧紧螺母的力矩必须≥100n·m。

2、锚网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锚杆、锚索和树脂药卷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金属网的规格、梯子梁或w钢带、联网形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3、 对压力大、顶板破碎的巷道或交岔点,必须加打锚索加强支护或采用锚网棚联合支护。对巷道顶板为ⅲ类以上时,必须选用梯子梁或w钢带加固。

4、 必须定期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试验,试验结束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

5、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安全监测,内容包括顶板离层(离层指示仪安设要紧跟窝头,每隔30~50m必须设一个)、两帮移近量、顶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监测数据如超过设计要求,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支护。

6、锚杆支护应紧跟窝头,顶板锚杆应按照由中向边,由外向里逐根逐排的原则施工。对锚杆支护巷道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应及时补打,托盘松动的要立即紧固。

第四十三条:各施工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背帮背顶材料、支架),从而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二)岩巷部分:

第四十四条: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时要考虑巷道所处层位及岩性,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支护要统筹考虑到埋深、地质构造及受力情况等因素的影响,采取最佳支护形式,达到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的要求。

在深部巷道掘进时,根据地质条件和岩性等因素,可考虑采用网壳、锚索、可缩性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复合支护形式,必要时还应采用全断面支护,以确保支护强度。

第四十五条: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凡巷道开口、贯通、揭煤、过构造带及软弱岩层时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岩巷施工应采取-次成巷施工法,爆破后应及时喷砼封闭围岩,并进行永久支护。没条件实行一次成巷的,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及临时支护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设计符合围岩特性的爆破图表;

2、按爆破图表轮尺,用黄泥定出眼位;

3、在轮尺定位前将中腰线延至掌头;

4、打眼要求平、直、齐、准;

5、按爆破图表要求装药、联线、放炮。

6、放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

为鼓励班组实行光面爆破,区队要制定“爆破效果验收制度”,根据眼痕率进行奖罚,当班或当月奖罚兑现。

第四十八条:采用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锚索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喷层表面质量、金属网的规格、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2、打锚杆、锚索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3、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锚索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4、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5、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锚索。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6、锚杆、锚索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锚索的托板紧贴巷壁。

7、巷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第四十九条:采用可缩性金属支架、网壳等支架支护的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拉杆,卡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第五十条:砌碹巷道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光面爆破要求爆出荒断面。

(2)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顶板不好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4)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片石,厚度不少于    500mm,上边绞架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刹顶材料,处理时有人“观山”,绞架人员应选好退路。

第五十一条:在松软岩层或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断层破碎带或松软岩层中施工,应采用预留爆破周边围岩法施工,即爆破后,距设计荒断面尚有-定的预留岩层,预留层只能用风镐掘至荒断面,以减少围岩的破坏程度。在爆破后还应及时喷浆封闭围岩,以防顶帮风化和塌落。

第五十二条:大断面峒室施工,交岔点施工,要有专门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煤仓施工,应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先打出大钻孔后,自上而下成井,尽量不用自下而上人工掘小导峒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巷道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

第五十五条:在处理大块危石时,必须先进行临时加固,方可进行处理,处理时人员要站在危石巷道的后方一侧,选好退路,并有专人“观山”。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有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严禁使用。

第四章  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巷修工作面除认真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综合措施外,对处理冒顶、修理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工程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十八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整修巷道前要检查原支架和顶板完整情况,对离层顶板、危岩、伞檐等妥善处理后再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遵守由外向里的顺序。拆除原支护前要先加固临近支架,用内注式单体柱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倾斜巷道中还必须有防止矸石,材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扩棚、替梁换柱或加棚挖柱窝前,都必须首先加固其前(后)支架,新架棚子柱腿要打到实底上,柱窝深度保证在150mm以上,严防支柱蹬空。

第六十一条:处理冒顶绞架时,要先加固周围支架,保证修理地点支架的稳定性,保持后路畅通。作业时要三人配合,专人观察顶板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人员伤亡。

第六十二条:每半年由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对全矿在用巷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轻重缓急制定出维修计划,及时维护修理。

第六十三条:充实加强巷道维修专业队伍,巷修人员配备要按煤炭部“每千米巷道配备三至五人”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调动巷修人员做其他工作。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解释和修改权属**公司。各矿在实施过程中对本细则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上报公司,以便修正和改进。

第6篇 煤矿顶板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顶板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顶板管理、防止冒顶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煤矿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顶板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在安全监管和煤矿生产规划、实施、检查过程中,必须同时规划、实施、检查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各煤矿必须成立以矿长为首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顶板管理工作目标和实现计划,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顶板控制技术水平。

二、顶板管理责任制

(一)矿长(业主)对本矿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及时作出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决定,全面落实好顶板管理工作的人、财、物。

(二)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和补充完善,并组织研究先进的顶板管理方法,积极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三)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对全矿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顶板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负责顶板管理措施的现场落实。

(四)采掘队长(班组长)对本队(班组)工作头面管辖区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顶板管理的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上级的顶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和指令。

三、强化矿井技术管理工作

(一)确保《作业规程》合格、管理制度有效。

一是《作业规程》的编制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结合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的采、掘、支等技术,能有效指导现场生产(施工)作业,确保生产(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二是有健全的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形成复查结论性意见。

三是《作业规程》应结合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地质说明书),对支护进行设计。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巷道支护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进行设计),支架的性能应满足支得起、护得好、稳得住。

(二)过老巷、过采空区、过煤柱、过地质构造带、跨巷、巷道贯通、工作面(头)初采初放(开口)、工作面收尾、过(维修)垮冒区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对每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有压力试验、检修记录。

(四)生产矿井新的开拓、准备巷道和建设项目的所有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在稳定的岩体中。

(五)锚喷支护巷道的锚杆的布置形式、锚杆(锚索)、锚梁、金属网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抗拔力)、结构、水泥卷、树脂卷和浆液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喷射砼所用水泥、水、骨料、外加剂质量、喷射砼混合比、外加剂掺和量、喷射砼强度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回风巷失修率不超过7 %,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 / 3),报废巷道和井筒必须按规定封闭。

(七)失修巷道维修必须制定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措施。

四、现场管理

(一)各矿要坚持开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评比竞赛工作,落实奖惩。制定和落实矿井、班组两级质量验收考核制度,不断提高采掘工程质量,改善顶板安全环境。

(二)矿井采掘头面实行允许开工作业牌制度,每个采掘工作头(面)必须在工作点附近明显位置挂上允许开工作业牌,开工作业前由当班负责人检查作业头(面)安全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由当班负责人在允许开工作业牌上填写“允许作业”字样并签名,否则按违章作业进行处理。

(三)实行井巷掘进开口备案制度和回采工作面竣工验收制度。巷道开口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填制开口通知书(填制开口通知书时,必须核实有无施工设计、规程措施及学习贯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的编制和贯彻学习、煤层残存瓦斯压力和残存瓦斯含量的测定,井下现场的各种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设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等),由矿长签字报区、镇煤矿监管部门核查,同意备案后交队(班组),队(班组)在接到正式开口通知书后才能实施开口作业,无通知书严禁开口作业。巷道开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队(班组)作为开口依据,一份交矿调度室备查。巷道开口位置必须选定煤层(岩石)稳定和技护完好的地点,并由矿级管理人员现场确定标记,开口前在开口位置前后5米范围必须采用抬棚进行加固支护,并加固特殊支护,保证开口支护完好并牢固可靠。各矿采煤工作面至切割形成后,在完善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后,书面提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现场复核验收,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采煤作业。无开口通知书而进行开口作业和未经区煤管局验收同意就进行工作面采煤的,一律视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追究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巷道掘进必须选取合理的支护方式,其支架选型和材料规格、支护间距等技术参数必须在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所有新掘煤巷、半煤巷道必须采用金属支护并用排花、芭片进行全断面背护。如因巷道围岩稳定,要采取其他支护方式的,要在作业规程中作明确规定。

(五)金属支护必须配用前探支架和固棚器进行掘进。放炮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对碛头20米范围采取防止支架崩倒措施,手工掘进工作头必须在碛头20米范围采取加固措施。

(六)所有巷道空顶距离不得大于0.5米,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空帮不得超过0.2米,且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否则必须进行接顶和填实。

(七)积极推广主要巷道布置在稳定岩层中。推广掘进巷道使用锚杆、锚喷、锚网、砌碹、浇灌等支护工艺。巷道服务年限在2年以上的木支护巷道,必须制定计划,半年内更换为金属支护或其他非木支护。

(八)严禁在碛头无支护的条件下作业,如不能立即实行永久支护的碛头,必须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九)大于25度的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其间要采取防支柱和人员滑倒措施。上山自溜矸石必须实行人、矸分离,人行宽度不小于0.8米,人行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随时保持人行道畅通无阻,下口应搭设方便人员的扶梯。装煤矸的矿车不能阻塞人行出口。

(十)煤层松软,围岩破碎的掘进碛头在当班完工后必须用排花、芭片扛背严实,防止交班后碛头垮冒。

(十一)所有人行巷道在发现断梁、支架歪斜及片帮、漏顶时必须当班进行维修,没有完成维修工作时,严禁该在区域内及其前方进行其他工序作业。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内;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山(下山)严禁上、下段同时进行维修作业,平巷维修两点同时作业必须保证有独立的安全通道,且保证相距50米的安全间距,否则严禁安排两个以上的点同时作业。维修地点必须常备足够数量的支柱、排花、芭片等备用材料。

(十二)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损坏的掩护支架等。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四)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井下采掘作业和井巷施工严禁空顶作业。采面支护选型必须科学合理、支护强度满足要求。支柱严禁打在浮煤或浮矸上,底板松软时必须进行踩底背护。工作面特殊支护的形式,关密集后安全通道的留设距离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五)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兆帕);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 %,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有现场检查手段,有现场检查记录。

(十六)新设支柱初撑力: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80毫米≥60kn(千牛),柱径为100毫米≥90kn(千牛),有现场检测记录并及时向本矿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十七)锚杆必须做拉力(抗拔力)试验,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十八)在留有顶煤或顶底板松软或有淋水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芭片、排花进行全封闭背护。

(十九)当班作业过程中发现工作面有断、松、脱落、失效支柱(支架)及其他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由当班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作业。如发现重大隐患,当班人员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一次回柱放顶的循环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柱放顶前要检查切顶密集、丛柱、斜撑等特殊支护是否齐备。实行分段回柱的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分段长度,其分段距离不低于15米,对松软顶板分段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严禁采煤、回柱、打眼等多工序平行作业。严禁放顶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柱,必须用回柱机进行回柱。

(二十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回柱机回柱。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回出的支柱等材料要及时运走,严禁阻塞安全退路。

(二十二)工作面坡度大于25度时,要有防滑、防串矸措施。

(二十三)采煤工作面的上、下两巷,要超前工作面20米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靠近煤壁线的10米内,在原棚梁下走双排托梁。往外10米到20米范围,采用单排托梁。不能采用托梁加固的,要采取其它加固措施。

(二十四)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宽高均不低于0.8米,必须明确专人进行维护,发现支架失效,巷道底鼓变型时,必须及时更换,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二十五)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所有井下人员进出的巷道必须进行定期清找悬矸,做到“有疑必探、有险必除”。掘进作业和回采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对作业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无隐患威胁后才能作业。掘进巷道每班在打眼前和放炮后,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悬矸,确认无危险后,才能进行打眼和装矸作业。专人处理大面积悬矸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六)凡煤矿发生掘进头和工作面垮冒,由生产(安全)副矿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并制定防范措施,作好记录备查。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2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的,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参与追查处理。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5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报请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追查处理。

第7篇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我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顶板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科科长、技术科长、安监站副站长、各采煤、掘进工区的区长组成,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采煤、掘进工区要成立相应的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由主管区长担任组长。

二、管理制度:

1、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会,每旬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分析会,检查顶板隐患,解决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布置下部顶板管理重点,并做好会议记录。

2、各采煤、掘进工区每天要对所管辖区域的顶板进行一次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有关领导和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备查。

3、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的责任,奖罚要落实到人。

4、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三、防范措施和规定:

1、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

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区队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3、对长壁回采工作面的规定:

⑴长壁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跳面、收脚、回料、过断层、过老巷时,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成立专门领导组织,三班盯住现场,统一指挥。

⑵加强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的管理及两巷维修,两巷高度要符合规程规定,工区要安排专人负责,长壁工作面使用溜子运输时,上下出口处坚持使用好双楔梁。

⑶长壁工作的支柱的设置、木垛的位置、数量及工作面内的托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的布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定架设,留有足够的备用材料。

⑷工作面内支柱要实行全承载。

⑸长壁工作面必须及时挂梁支护,严重空顶或造假顶。

⑹严禁用木楔、溜子刮板等其它材料代替铁楔。

⑺工作面泵站的压力和工作面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放炮前后要坚持二次注液。

⑻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⑼工作面内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和更换。

⑽长壁工作面托顶煤或放顶煤回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⑾放炮前应严格检查支架和顶板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小回采工作面:

小回采工作面及老区复采时,都必须用长把工具出煤,严禁人员进入老塘出煤、回料,回采时要有护身柱。

5、架棚巷道:

⑴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撅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架棚巷道空帮空顶必须接实,严禁空帮、空顶或造假顶。

⑶超过25度的上下山架棚巷道,拉杆或撑木必须齐全可靠,并有专项防抽冒措施。

⑷架棚巷道透窝前,应由测量人员及时发出透窝通知单,在透窝处前后5米应先加固,扶好架棚,以防冒顶。

6、锚网巷道:

⑴锚网巷道掘进时,必须严格执行前探梁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锚网巷道掘进时,锚杆的长度、角度及布置方式,锚杆的密度、控顶距、锚固力、锚索间距等质量要求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⑶遇断层及构造、顶板破碎时,要及时改变支护,予以加固。

⑷迎头必须有备用支架。

7、锚喷巷道:

⑴锚喷巷道掘进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打眼前应将顶上的险矸活石找净,方可作业。

⑵锚喷巷道初喷要紧跟迎头,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⑶采用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喷浆用的砂子、石子,必须经过筛选,符合规程要求。

⑷锚喷巷道掘进时,巷道初喷、复喷的厚度,锚杆的密度及布置方式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临时支护及时并紧跟迎头。

8、巷道修复:

⑴加强巷道的修复工作,努力降低巷道的失修率。

⑵加强巷道巡回检查工作,对-390东大巷、-600大巷、主付下山及采区的上下山应由巷修工区负责巡回检查,及时找掉脱皮、危石、悬矸,对严重失修地段必须及时制定专门措施,及时维护。

⑶巷道冒顶处理时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支护要牢固,接顶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

⑷上山处理冒顶时,处理人员要有护身柱或护身板。

煤矿顶板管理若干规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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