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优秀范文: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之学习制度集怎么写2900字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的精神,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保证,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3个小时,学习时要做好笔记,讨论时发言要踊跃。党员要根据支部学习计划,认真地参加学习,要结合实际,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支部学习要有重点,在学习方法上要灵活生动、多样,要经常结合工作开展心得交流,要充分发挥电视教育作用。支部对每次学习情况,都要认真做好纪录,党员要做到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因故要提前请假。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党委、人大、政府中心学习小组成员每月至少要集中学习一天。因特殊情况缺席的,应另行补课。
二、各部门每月要组织学习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也可利用晚上时间。
三、学习内容主要是邓小平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领导的重要讲话,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除统一组织集中学习外,要坚持自学,并做好读书笔记,讲求实效,不拘形式。
五、学习要紧密联系实际,坚持写学习体会,并开展专题讨论和交流。中心学习小组成员每年要写一至学习论文,其他同志不能少于。
六、每次学习都要认真考勤,作好记载,年终供考核参考。
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中心组学习要始终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和学校第一次党代会会议作出的决议上来,把智慧和行动凝聚到完成十六大和学校第一次党代会会议确定的任务上来,积极促进校区的改革、创新与发展,为完成校区工作,落实校区管理改革与创新实践提供有效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组织领导
中心组成员由校区党委委员,校区非党员办公室主任、各党支部书记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文书兼中心组秘书。中心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对中心组学习负总责,负责部署、主持、督促学习,及时解决与之有关的问题。中心组秘书负责起草、印发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材料,负责通知学习时间、地点,做好考勤,做好学习记录及保管、整理学习档案等。
三、学习内容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科学及相关理论,学校党政工作要点,高校新校区管理改革思路及创新实践理论,时事政治以及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法律法规等知识。
四、学习形式
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看录像听录音与专家辅导相结合;专题调研与理论研讨相结合。范文top100每年召开1-2次学习心得交流会,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安排。
五、学习时间
中心组成员每月自学不少于10小时,集中学习半天,寒、暑假各集中学习2-3天。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需履行请假手续并经组长批准,事后需补课。
六、学习要求
中心组成员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按照学习计划和要求,阅读规定的书目,按计划或组长要求写出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每年写出至少调研报告或理论研讨文章。组长可随时调阅学习记录和读书笔记进行检查督促,年终进行考核验收。
七、条件保障
中心组学习必须明确固定场所,校区党委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保障服务,准备学习资料,考虑一定调研及研究经费。
机关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职工学习,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努力实践江___'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根据机关党支部的职责并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机关学习制度,请共同遵守执行。
一、学习的时间:
每周五下午上班时间为固定的学习时间。
二、学习的内容: 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2、中央、省、市领导有关重要讲话;
3、有关建设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
4、重要时事新闻;
5、警示学习教育;
6、其它应该及时向职工进行传达学习的内容。
三、学习的形式: 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2、参观考察或实地学习。
四、学习对象: 全体行政编制人员;
2、在机关的事业编制(含工勤)人员;
3、所有借聘用人员。
五、学习的纪律: 全体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习;
2、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一般工作人员必须向处室领导请假;处室领导必须向学习主持人请假;
3、思想汇报专题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的,将按机关考勤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六、学习的组织:
机关学习由机关党支部统一安排组织。
七、其它:
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组织学习时,机关党支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预先通知并及时进行调整安排。
科技局总支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的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和省委、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要求,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活动引向深入,进一 步掀起学习贯彻'****'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为科技系统创业竞赛奠定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和强大的知识支持,特制定科技局总支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健全学习组织
1、学习中心组。中心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为主组成,可根据学习内容,适当吸收科级领导干部参加中心组的学习。
2、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局总支主要领导任中心组组长。组长的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组织学习研讨,提出学习要求,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组长要带头学习,深入调研,并结合科技工作和思想实际,确定学习研讨专题,推动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学习活动的开展和运用理论、科技等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不断提高学习的实效性。
3、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局总支宣传委员担任。学习秘书的职责是做好学习的各项服务工作,如提供学习资料、聘请辅导老师、做好学习考勤和记录、撰写学习总结等,并认真遵守市学习秘书联席会制度,及时将上级党组织对中心组学习的要求向组长汇报,及时将本中心组的学习情况向上级党组织的有关部门汇报。
二、严格学习管理
学习中心组要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学习的考勤制度、档案制度、通报制度、经验交流制度和考核制度建设,做到中心组学习有年度学习计划,有集中学习讨论记录,有学习出勤登记,有个人学习专用笔记,有学习体会文章,有个人年度学习小结。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讨论一次以上,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次。中心组成员在认真学习并结合科技工作调研的基础上,每年每人要写1-调研报告或学习体会文章,上一两堂党课或学习辅导报告。
三、改进学习方法
中心组学习要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解决科技管理改革与创新中的重要问题,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围绕促进科技进步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认真设计专题,在自学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开展集中学习研讨活动。为提高学习质量,要安排好重点发言,也可组织一些专题辅导讲座。不论采取何种学习形式,都要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学习的针对性。
四、加强学习督查
局总支将认真组织中心组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中心组学习的不断深入和学习成效的不断提高。要认真按照《南平市直机关党组织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要求,及时汇报学习情况,并及时做好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书写经验21人觉得有用
制定制度的时候,得结合实际情况,不能光靠脑子空想。比如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里的学习制度,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弄出来的。先得搞清楚为什么要搞这个制度,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接受教育吗?那就要明确目标,不然大家学了半天也不知道学了干什么。
写的时候,得有点专业术语,这样显得正规嘛。像是什么“定期组织学习活动”、“建立考核机制”之类的词儿,听着就挺正式的。不过有时候可能会漏掉一些关键点,像没说清楚具体的学习内容是什么,这就麻烦了。要是只写了“加强学习”,到底学什么没个说法,执行起来就容易跑偏。
要注意细节。比如说规定每周五下午两点到四点为固定学习时间,但没写明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怎么办,比如突然有别的工作安排,那这个时间就可能被占用。还有,有时候写制度的人可能图省事,直接照搬以前的东西,结果跟现在的实际情况根本不符,这就闹笑话了。
书写注意事项:
制度里最好能有一些激励措施,不然大家积极性不高。可以设置个奖励机制,比如谁表现好就给个小奖品什么的,这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不过也别奖励得太频繁,不然大家可能就会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反而不好了。
写制度的时候,还得注意语言的表达方式。有些话写得太过书面化,可能大家理解起来费劲。比如说用了一些复杂的句子结构,读起来拗口不说,还容易让人误解。有时候一个小小的措辞不当,就可能导致理解偏差,这事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
最后一点,写制度的时候,最好多找几个人看看,听听他们的意见。毕竟一个人的想法有限,别人可能看出一些你没注意到的问题。要是只有自己闷头写,最后出来的制度可能漏洞百出,到时候改起来就麻烦了。
【第2篇】某电力局调查研究制度怎么写500字
电力局调查研究制度
调查研究是发现问题、制定政策的重要途径,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为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资产经营和廉政建设三项目标的实现,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与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不定期参与调查研究,解决电网建设、安全生产、资产经营、廉政建设和人力资源等各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局长、总支书记、副局长、工会主席和局长助理每年要确定1-2个课题进行重点调研。对于广大客户和职工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全局性问题应组织得力人员深入调查,提出解决办法。各股门每年要完成一篇业务方面的调研文章。
二、调研要注重实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能走马观花,是注重实际效果,不能向被调研单位索要财物,不能借调研之名,搞游乐,办私事。
三、每次调研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写出调查研究报告。调查研究报告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不得弄虚作假,不能闭门造车。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意见,对敏感问题要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书写经验54人觉得有用
制定一个调查研究制度,对于一个像电力局这样的单位来说,是很必要的。这类制度得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太死板,也不能太随意。一开始得明确调查研究的目的,这很重要,因为目的决定了后续怎么做。比如,是为了了解电网运行情况,还是为了分析用户需求变化,或者是其他方面。明确了目的后,就要考虑具体的操作流程了。
在操作流程这部分,得细化到每个步骤。比如,第一步要确定调研对象,这一步就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样本,要是选错了对象,后面的结果可能就不准确了。第二步是设计问卷或者访谈提纲,这个环节特别关键,要是设计得不好,收集的数据质量会大打折扣。第三步就是实施调研了,这期间得注意现场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最后一步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这里就需要专业人士来帮忙了,毕竟电力系统涉及到的技术含量比较高。
在制定制度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遇到突发状况怎么办?如果调研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是不是需要调整原定计划?这些问题都需要提前想好对策。另外,制度里还可以规定一下保密措施,毕竟电力系统的很多信息都是敏感的,不能随便泄露出去。
写制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表达。有时候写着写着,可能会不小心用错词,比如把“调查”写成了“考查”,虽然意思差别不大,但仔细看的话就能发现。还有些地方可能会出现句子不通顺的情况,像是“为了保证数据准确性,必须加强现场监督工作。”这句话,其实可以稍微改一下,变成“为确保数据准确,应强化现场监督”。
制定制度的过程中,还得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以前做过类似的事情,哪些地方做得好,哪些地方出了问题,这些都是宝贵的参考资料。尤其是那些曾经遇到过的困难,现在就可以想办法规避掉。当然,也不能完全照搬过去的做法,毕竟时代在进步,技术和环境都在发生变化,所以得灵活应对。
小编友情提醒:
制度的执行也很重要。制度写得再好,如果没人认真遵守,那也是白费力气。所以在制度里最好能明确责任分工,让大家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而且,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性。
【第3篇】中国选举制度怎么写6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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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国选举制度
第二篇: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第三篇: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篇:第三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第五篇:蔡定剑:聚焦中国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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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国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
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
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
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
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1)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1)选区的规模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投票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5、确认和宣布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八、违法行为的惩罚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二篇: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本人首先声明一下,这里所指的“中国选举制度”阐述的其实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选举制度,并不包括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虽然为新中国建立后的选举制度打下了基础,但缺陷一大堆而且完全体现不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接下来,先介绍一下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回归一下历史,正式的来说,新中国选举制度正式建立的真正标志是,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选举法》。虽然该选举法的缺陷很明显,还有很多不可实施性的地方,就连邓小平同志也在后来坦诚的说选举制度“不够完备”,“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情况所决定的”,“着眼于实际的民主”。但客观地说,选举法的规定可以理解,符合实情。饱尝专制、官僚压迫之苦,从未真正行使过选举权利的中国老百姓能够以此为武器,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主权利,扬起手中的鞭子鞭策政权机关,这无疑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民主大跨越。
尤其应该肯定的是,1953年选举法及有关的选举文件确立了我国选举制度的“蓝本”:普遍选举,平等的选举权,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照顾少数民族的选举权权利,规定党组织、民主党派、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权,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等等。这些内容基本上为1954年宪法所确认,大都至今仍然沿用。像县、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等做法,到今天仍有借鉴价值。
在接下来的日子,选举法一直在国内产生着积极的影响,推动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发展,但到了1979年,“文化大革命”摧毁了选举制度。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1953年选举法为框架重新制定选举法。选举法历经三次修改,中央多次发文指导选举,不断调适选举制度与民主诉求的冲突。期间虽然有民主紧缩和选举的退步,但总的来说,民主气氛浓厚,选举生动活泼,公民的政治激情释放比较到位。
紧接着的几个月选举法被作出六大改革:直接选举由乡镇扩大到县一级;确立差额选举制度(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中副职必须差额选举,正职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但可以等额选举),设立预选程序;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选人的办法”,代表或选民
与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权法律地位平等;宣传候选人比较民主,提名人“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规定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投票方法;增设监督、罢免、补选代表等规定。
总的来说,新中国第二部选举法站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剧重演的高度来改革制度设计,选举制度获得巨大历史进步。1980年前后,中国基层群众再一次燃起久违的民主热忱,乡镇人大直选的同时,全国第一次县级人大直选拉开帷幕。据1981年9月的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2356个县级选举单位完成选举工作,平均1249人选出1名人大代表。
时光再倒回1980年。11月初,北京市海淀区直选区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要选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学生。经初步提名酝酿后,18名学生被提名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当时,竞选的大字报、辩论会、演讲、座谈会盛极一时,候选人经常在餐厅、教室、广场进行辩论、回答提问、发表演说。一系列竞选后,12月1日,一名国政系研究生以登记选民57%的得票率当选。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等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竞选。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指出,必须坚决反对“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大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这导致1982年选举法把“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限制竞选。地方组织法也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的原则改为可差额选举,也可通过预选实行等额选举。第二次县乡直选中,一些地方出现不让选民或代表提名,不准介绍候选人,大搞等额选举,选民、代表民的选举热情“比较平淡”。蔡定剑教授认为,这是“选举的后退”,“第一次民主选举高潮后的小低潮”。
再后来,1982、1986年选举法连续两两年被修改,尽管在规定缩小城乡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减少代表名额,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等方面作了更合理的设计。但是,选举法连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主要触及到民主选举的两个敏感而核心的问题:一是介绍候选人的
方式;二是预选和差额选举的部分变性问题。这两个“重量级”的问题在民主选举中迂回曲折,飘摇多变。与此相应的是选举中,民主气氛和选举环境经历了两度不小的“波峰”、“波谷”。
1986年,在政治体制改革及地方人大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中,“两法”朝着民主化方向作了修改。改变1982年限制介绍候选人的做法,规定间接选举时,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推举者在代表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改变放任等额选举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差额选举的原则。有了法律武器,加上中办1986年发的三个文件,1988年前后的选举,“民主气氛浓”,“四级人大换届选举成为最民主的一次选举”。一些地方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亮相,向代表发表施政演说,如1988年4月24日,朱
书写经验17人觉得有用
说起写制度,得先弄明白这制度到底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比如说中国的选举制度,它不是随便写出来的,得结合实际情况,还得考虑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写的时候,得先把目的搞清楚,是要让选民参与度更高,还是要保证选举结果公平公正。要是目的不明确,写出来的东西就可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没个重点。
先得搜集资料,不能光靠想象。得看看以前的选举办法有哪些优缺点,国外的选举制度又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地方。不过这里头有个小弯儿得绕过去,就是不能完全照搬外国的那一套,毕竟国情不一样。有时候写着写着,可能会觉得某个条款写得有点啰嗦,就想简化一下,但简化的时候得注意别把关键信息给省掉了,不然到时候执行起来就麻烦了。
起草的时候,条文要尽量简洁明了,但也不能太简练,让人摸不着头脑。比如关于投票方式的规定,得说清楚是手写选票还是电子投票,是公开唱票还是秘密投票。要是规定得太模糊,就会让人有空子可钻。还有,有些地方可能会把“投票时间”写成“投票日期”,乍一看好像没什么区别,但实际上差一天的话,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书写注意事项:
制度里头还涉及不少专业术语,像“候选人资格审查”、“选区划分”之类的,这些词要是用得不当,容易引起误会。写的时候得想清楚目标读者是谁,要是面向普通群众,就得把专业术语解释清楚,要是针对专业人士,就可以稍微省点笔墨。有时候写着写着,会突然冒出一个新想法,觉得之前的条例需要调整,这时候就得回过头去修改前面的部分,可千万别只改后面,忘了前面那些相关的内容。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制度里的条款得相互配套,不能互相矛盾。比如规定了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却没说如果有人违规怎么办,这样就容易出问题。有时候写制度的人可能一时疏忽,把某项程序的顺序写反了,表面上看不出来,但执行的时候就会乱套。所以写完之后最好多检查几遍,找几个熟悉情况的人帮忙看看,听听他们的意见。
小编友情提醒:
写制度的时候还得考虑到实施的成本和可行性。要是规定的措施太过理想化,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那这个制度就等于白写了。有时候写着写着,会忍不住往理想化的方向走,觉得这样才符合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阻力。所以得平衡好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关系,既要坚持原则,也要考虑实际情况。
【第4篇】对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的探讨怎么写4550字
对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的探讨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在民事立法较为缺乏和滞后的年代,为妥当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方面,它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式下,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纠纷方面更显示着裁判所不能达到的司法救济功效。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原则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现行诉讼调解制度中的一些程序性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形成阻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这里,仅就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现行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存在的缺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调解生效的时间分为两种:一是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开始生效;二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将当事人协议的条款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民事审判工作越来越繁重,在公正与效率的目标之下,新时期的审判形势和特征使得这两种生效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也愈发明显。
1、以签收调解书作为调解的生效时间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审判实践中,随着法院办公条件的进一步改善,能够当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的已经不少,但由于地区之间条件的差别,以及审判人员语言组织能力上的参差不齐,甚至存在着对调解书的领导审批的现象,尤其是人民法庭受不能随时使用院印的限制,普遍地及时制发调解书在很多方面还很困难。
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需要在休庭后几日内才能制作好调解书。在这期间,因审判人员工作效率的差异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调解书制作的时间长短不一,导致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间的不确定。
由于调解书签收的时间不确定,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纠纷、特别是简易纠纷的及时解决。
2、以签收调解书作为调解生效的时间加剧了法院的送达难度。由于法律规定调解书须经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人签收,不能适用留置或公告等方式送达,加之采用邮寄、委托送达在实际操作时存在着诸多不便,当事人的流动性和住所地变动也日益频繁,从而使调解书送达难问题尤为突出。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生效时间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日期为准,为了防止当事人事后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或为了避开上述送达中的不利的或困难的因素,减少送达难度,一些审判人员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制作调解书前,即让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以后再将调解书邮寄给当事人。这似乎解决了送达难,实质上却剥夺了民事诉讼法在事实上赋予当事人的反悔权,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送达同时签收调解书才能生效的实质性规定。
3、以签收调解书作为调解的生效时间易成为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借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书在送达前或送达时一方当事人反悔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反悔权,即使该反悔没有任何理由也能成立,使得调解程序容易被少数当事人当作一种拖延诉讼时间或恶意给一方当事人或法院制造麻烦和困难的手段而被不正当地利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故意达成调解协议为幌子,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线,掌握法院对案件可能作出处理的尺度,反反复复,把调解当作谈判中的讨价还价的手段,并利用这种反复在最大程度上迫使对方当事人放弃更多的合法权益,甚至以此手段戏弄对方当事人,甚至故意以此为难法院审判人员,不正当地行使处分权。
这不仅影响了调解效益,也拖延了诉讼时间;不仅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影响了法院办案效率的提高;不仅影响了法院调解的权威性(既定性),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4、兼用两种生效时间在审判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类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其中“能够即时履行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范围不够明确,难于操作,易被误用或滥用。
实践中,因审判人员理解差异,对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认识也就变得因人而易,而不是实际所需,容易发生滥用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有些还影响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同时,还容易造成同一个法院对同一类案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不确定、不统一,有的适用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有的却认为需要制作调解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调解生效的时间规定,确立以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协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调解的生效时间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二、修改现行诉讼调解生效时间规定的可行性诉讼调解不仅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也是当事人对自己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过程。它以特有的对诉讼结果进行协商的形式,使得既不伤害当事人之间的和气,又能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新时期维护稳定的工作大局。
并且对现行的诉讼调解生效时间进行修改,确立在协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 为调解的生效时间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要求,无论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还是实体权利,就其实质而言均不受影响,因此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的可行性。
1、确立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调解生效时间的可行性。我们知道,民事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合意,其实质效力受协议主体的意志和协议内容的性质所决定。
一个民事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并且其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及实体法的规定(包括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就是一个有效的协议。这如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是法院调解赋予了这种合意(合同)在法律上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履行。
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反悔权,放宽了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这就显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反而不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之类的协议的效力,与情与理是说不通的。以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为调解生效时间就可以解决这一不合理的问题,体现了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民事诉讼调解在程序上的法院的审理性和在实质上的当事人有效的合意性的有机统一,并且,这种合意就其本质来说就是经过法院审查并赋予法律强制力的当事人间的契约,应具有契约的一般特征,即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反悔。
有一种观点认为,调解既是以自愿为基础,当事人反悔或拒收,就表明其已不愿调解了,调解书因此不能生效也是合情合理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以不愿调解就可作为反悔的理由,那么,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也应享有反悔权,其签收后的反悔也是意味着不愿调解。因此,这种看似尊重当事人意思的规定,却损害了未反悔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时间、精神消耗和财物损失)。
这种制度实施的结果,即诉讼现实与立法初衷的理想状态是无法统一的,有时恰恰相反,反而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更大损失。另者,自愿不等于随意和任意。
已有的调解协议正是自愿的结果,对这种结果的反悔或否认,其实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而不是对自愿原则的尊重和贯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当事人对调解不得提起上诉,因此给予反悔权,让他们有更多机会考虑,以弥补其上诉权的丧失。
笔者认为,这种给予由于前述原因,在客观上行不通,事实上也没有必要。首先,诉讼调解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同并经法院确认的,这种认同或查清从很大程度上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因此,有别于对双方就事实相佐时法院所作的判决。
当事人基于自己认可的事实而作出的协议的前提应当是权衡利弊后基本符合自己利益的。其次,如果调解协议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请求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无路可走的。
2、实行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调解的生效时间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积极作用。民事纠纷虽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会使矛盾激化,成为不安定因素。
采用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作为调解生效形式,就能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迅速固定下来,把纠纷迅速平息下来。这不仅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减少讼累,缓解法院送达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而且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反悔,在某种意义上讲有助于诚实信用这一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三、采用协议签字生效形式在审判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由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强制执行的效力,而采用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形式,又限制了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因此在运作上应更加慎重。除应加强审判监督,纠正违法调解外,还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必须始终贯彻自愿原则。由于限制了当事人的反悔,所以调解的自愿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仅是调解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还是反悔权在调解协议达成前即在调解过程中的实际运用。在形成协议并签字前,应充分允许当事人有意见上的反复,以便在协议上签字前使当事人有充分考量的余地。
自愿原则包括自愿接受调解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层含义,同时要求自愿是真实的,不能有强迫。因此,法官在调解中要处理好调解组织者与案件裁判者的双重身份,防止强制或变相强制调解。
由于调解性质的决定,当事人可以非对价地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暇疵,所增加的义务和放弃的权利在认识上不含糊,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尊重自愿、不强迫调解的基础上,为不使当事人以对协议内容存有认识上的误差为反悔的借口,从实质上落实自愿原则的需要,审判人员应主动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进一步的更加明确的阐释,以使意思表示方清晰自己意思表示的含义,并使相对方作出正确理解。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疏漏或对对方的意思表示在理解上有差异或意思表示违反逻辑出现矛盾时,应提示当事人进一步明确。
同时,还应注意当事人的协议对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的内容是否完全作了处分,防止遗漏,以免日后留下悬疑,避免因此影响既有协议的稳定性,也避免因遗漏而导致的新的诉讼。2必须把调解建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有人认为,调解书不要求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调解只要能够说服当事人达成协议,即便某些案件事实的某些部分并不那么清楚,对调解结果的合法性也不会产生实质的妨碍。因此,把调解作为处置事实难以查清案件的灵丹妙药而一律先行调解。
其实,这样做是违反调解原则的。实行协议签字生效形式后,对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要求应该更高。
由于毕竟限制了反悔,所以,以事实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就更为重要。法官在调解中要做的是努力实现调解与判决这两种诉讼结果的最大一致,使协议不致出现大的偏差,尤其不能出现强迫和误解,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完整性,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还要力求避免“和稀泥”、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提高办案质量。把查清基本事实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调解的基础和前提,把自愿原则贯彻于调解的全过程。
书写经验86人觉得有用
制定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时,得结合实际情况和过往经验。这类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时间点,既要保障程序正义,又要提高效率。比如,调解书送达后多长时间算生效,这需要考虑到邮寄延误、当事人拒收等情况。实践中,有些单位会规定从签字之日起算,也有单位是从签收之日起算。选择哪种方式,关键看是否符合本地司法环境。
制定过程中,得考虑到法院内部流程复杂,有时候文件流转会耽误时间。例如,有些案件调解书可能需要盖章才能生效,而盖章环节就可能拖延几天。这种情况下,若一味追求时效,反而可能引发争议。所以,起草时得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条款既能约束当事人,也能保护法官权益。当然,具体细节还得根据当地法院的工作节奏来调整,不能一刀切。
书写注意事项:
关于生效时间的计算方法,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但也不能完全照搬。毕竟每个地区的案件量、人员配置都不一样。比如有的地方案多人少,文书流转速度慢;有的地方则刚好相反。因此,起草时可以先做个小范围试点,收集反馈后再全面推行。要是贸然实施,可能会导致执行困难,甚至引发新的矛盾。
再者,调解生效时间还涉及当事人的知情权。如果条款写得太模糊,当事人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而产生误解。像有些调解书上只写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没注明签字的具体含义,是当面签署还是远程传真,这就容易引起争议。所以,起草时最好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专业术语堆砌,让普通人都能理解。
还有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制度的灵活性。有时候案件特殊,比如一方当事人行动不便,无法及时到场签字。这时候就得允许例外情况存在,不能死板地套用统一标准。但灵活性的前提是有明确规定,否则执行起来就会乱套。所以,起草时得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小编友情提醒:
制度出台前最好能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特别是基层法官和律师的意见。毕竟他们最了解一线情况,提出的建议往往更有针对性。当然,开会的时候得注意控制时间,别拖得太久,不然大家容易心浮气躁。而且讨论结果要及时整理成书面材料,方便后续修改完善。
【第5篇】职业学院听课评课制度怎么写650字
为了加强学院教师同行互帮互学,促进课堂教学进步与改革发展,提高我院人才培养教学质量,为了加强教学督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前,在学院公共邮箱公布上月学院教学督导课堂听课检查情况。(十一)科研督导处每学期期中、期末在学院公共邮箱公布两次学院教学督导检查情况(含课堂听课检查)。第三章 附 则
一、听课表管理制度
(一) 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成员按要求开展专项听课检查活动,听课结束第二天,由科研督导处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听课评价表集中督导办公室(无办公室情况下集中科研督导处)。
(二) 专职督导员、兼职督导员听课评价表每月底的周五集中交到督导办公室保管备用(无办公室情况下集中科研督导处)。
(三) 专任教师、兼职教师等课堂听课评价表于每学期期末学生考试前,交到各自系(部)集中管理存档。
(四) 各系(部)每学期末各自做好对教师同行听课的课堂听课情况归纳整理统计,并交一份电子文本到科研督导处存档。
二、 登记管理制度
(五) 专项检查听课采取现场签名登记办法。
(六) 专职督导员、兼职督导员常规检查采取月度听课卡登记办法。
(七) 专任教师、校内兼职教师实行报送登记制度,每位教师在开学第一周到督导室领取本学期听课登记卡,听课后两天内报告督导室,实行确认登记。
三、 听课工作量计酬管理制度
(八) 专职督导听课按专职督导听课计酬办法单列计算工作量。
(九) 兼职督导员听课(含完成有关督导任务在内)每周计两节教学工作量。第四章 其他
一、外聘督导员听课不在本制度范围内考虑。
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 本办法由科研督导处负责解释。
书写经验33人觉得有用
职业学院听课评课制度确实挺重要的,学校得把这个事情做好了,教学质量才能上去。先说听课,听课的时候要注意观察老师上课的状态,看是不是能抓住学生的心思,讲课内容是不是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要是发现老师讲得不太明白的地方,可以记下来,这都是以后评课的时候需要用到的信息。
评课这块儿就比较复杂了,要综合考虑好多因素。比如课堂气氛怎么样,学生参与度高不高,老师的板书设计合不合理。有时候听课人觉得某个环节处理得不好,可能是因为自己理解偏差,所以评课的时候说话得留点余地,不能太绝对化。还有,评课的时候最好能给老师提点建设性的意见,光说不行肯定不行,得想办法帮着解决问题才行。
听课记录很重要,不能光听完了就算了。听课后要及时整理笔记,把关键点都记下来,这样评课的时候才不会漏掉重要内容。不过有时候忙起来,可能会忘记及时记录,这就容易导致后续评课的时候思路不清。而且,听课的人多了,每个人关注的重点还不一样,这就需要大家多沟通交流,统一一下看法。
制度里还得明确听课评课的频率,不能想起来一次搞一次,这样没规律。可以每个月固定安排几次,时间长了形成习惯,老师和听课的人都能提前做好准备。当然,具体安排还得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定,不能一刀切。有时候因为临时的工作安排,听课计划可能得调整,这也正常,只要保证总体目标不变就行。
评课的时候,主持人得起到带头作用,引导大家发言。有时候主持人的开场白说得不好,会让整个评课氛围变得尴尬。比如有的主持人上来就说“今天咱们好好批评批评某某老师”,这话听着就有点刺耳。其实评课的目的不是找茬,而是帮助提升,所以开场白得注意措辞。还有,评课的时候最好能有个大致的流程,这样不至于讨论的时候跑题太远。
制度制定出来后,还得让大家知道。学校可以通过开会的形式传达下去,也可以印成小册子发给大家。不过有时候通知不到位,有些老师可能就不清楚具体的细则,这就可能导致执行的时候出现问题。所以制度刚出台的时候,得花点时间向老师们解释清楚,确保大家都明白该怎么操作。
【第6篇】建筑工地食堂餐具用品消毒制度怎么写400字
建筑工地食堂餐具、用品消毒制度范本
1、食堂应有专人负责餐具的洗涤和消毒。
2、严格执行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3、洗涮消毒要有专用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标记和足够的容积,不得一池混用或一池多用。池内、外壁要完整、光洁、采用不锈钢板或瓷砖,下水道要畅通,污物要用加盖容器盛装,当日消毒。
4、煮沸消毒温度100℃不少于五分钟,蒸汽消毒温度95℃以上不少于十五分钟。
5、对不易蒸汽、煮沸消毒的茶、酒杯具可用经国家批准的用于食品用工具消毒的化学药物进行消毒,消毒剂的使用量、作用时间,应根据所用消毒剂的性能和要求浓度进行配制和操作。
6、经消毒后的餐具,内外壁应光洁,无油垢和食物残渣,呈现出本色,并放在保洁柜内,防止再污染。
7、消毒人员应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消毒并记录,并接受监督部门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建筑工地生活区食堂用品、餐具消毒记录表
日期 物品名称 数量 消毒措施 操作人 检查人 备注
书写经验80人觉得有用
建筑工地食堂餐具用品消毒制度怎么写
建筑工地食堂的餐具消毒工作很重要,直接关系到工人的健康。要是这项工作没做好,可能引发各种疾病,给工地管理带来麻烦。所以,制定一个合理的消毒制度特别关键。
制定制度的时候,得先确定好消毒的具体步骤。比如,第一步是清洗,把餐具上的食物残渣去掉。这个环节不能省略,不然后面的消毒效果会大打折扣。第二步就是消毒了,可以选择煮沸消毒,也可以用化学药剂浸泡。不过有些时候,药剂的选择可能不太清楚,比如是用含氯消毒液还是过氧乙酸,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决定。第三步是冲洗,把消毒后的餐具彻底清洗一遍,确保没有残留物。
还有就是餐具的存放也很重要。要有一个专门的柜子放已经消毒过的餐具,这样能避免二次污染。这个柜子最好定期清洁一下,保持干净整洁。另外,要是发现有破损的餐具,就该马上换掉,不能再继续使用,不然可能会划伤人。
不过有时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小问题。比如消毒时间记不清了,到底是五分钟还是十分钟合适,这就得参照相关的标准执行。还有就是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得跟上,如果他们不了解正确的操作流程,那制度再完善也没用。再比如,化学消毒剂的浓度控制,有时可能凭感觉配比,这样就可能导致消毒效果不好。
制度的落实还需要监督机制。可以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来的。要是发现有人偷懒或者敷衍了事,就得及时纠正。而且这个监督不是一次两次就行,得经常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制度长期有效。
书写注意事项:
还要考虑到特殊情况,比如遇到雨季或者潮湿天气,餐具更容易发霉,这时候就得加强通风,防止霉菌滋生。还有就是节假日加班的情况,这时候人员流动大,餐具使用频率高,更要保证消毒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