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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制度一怎么写(精选6篇)

更新时间:2025-09-14 查看人数:83

期货交易制度一

【第1篇】期货交易制度一怎么写1100字

期货交易制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期货交易制度,欢迎阅读!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书写经验96人觉得有用

制定制度是一件需要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事情,尤其像期货交易这种专业领域,既要保证条理清晰,又要兼顾操作细节。写制度的时候,得先搞清楚目标是什么,是为了规范流程,还是为了明确责任归属。如果是前者,那就要从头到尾捋顺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如果是后者,就得把每个部门或者岗位的职责划分清楚。

比如说起草初期,可以先把脑子里的想法大致列出来,像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交易中的监控措施、交易后的结算流程,这些都是关键点。不过直接照搬这些想法还不行,得把它们细化成具体的条款。像交易前的准备,就不能只写“做好准备”,而应该具体到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核对客户资料是不是完整无误之类的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结的地方。比如,某项规定的适用范围要不要扩大一点,或者某个时间节点设置得是否合理。这时候就需要反复琢磨,多跟有经验的同事讨论讨论。当然,写的时候也别忘了参考现有的法律法规,毕竟合规性是底线。要是忽略了这方面的考量,后面出了问题就麻烦了。

书写注意事项:

制度里的措辞也很重要。有些地方可能听起来挺正式的,但实际上表达得并不够精准。比如写到“交易员必须确保信息真实有效”,这里的“必须”用得就有点笼统,换成“应当”或许会更好些,这样既强调了要求,又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还有一次我写的时候,本来想写“每日开盘前半小时内完成检查”,后来才发现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时间执行,可能会因为特殊情况导致工作积压,所以最后改成了“尽可能在开盘前完成”。

还有个需要注意的小地方,就是不要忘记附上相关的附件或者补充说明。有时候单靠文字描述很难完全涵盖所有的细节,比如表格、图表之类的辅助材料就很有必要。而且在实际运用中,这些补充材料还能帮助使用者更快地理解和掌握制度的核心要点。

【第2篇】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一怎么写700字

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欢迎阅读!

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

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收费制度/期货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货币资金缴纳,可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

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由期货经纪公司自主规定,但有关法规规定不得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该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

客户与规定时间内补齐保证金缺口。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中金所将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

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中金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非结算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结算会员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保证金必须与其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书写经验48人觉得有用

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设计其实挺复杂的,但也不是完全没法搞明白。关键是要结合实际情况,不能凭空想象。比如,这个保证金的数额得跟市场风险挂钩,要是定得太低,那风险敞口就大了,市场可能就乱套;要是定得太高,又会降低资金的流动性,影响市场的活跃度。

制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些国际惯例,但也不能照搬照抄。毕竟每个国家的市场环境都不一样,咱们得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调整。像国内的期货交易所,就得考虑到参与者的规模、品种的特性等因素。像农产品这类容易受天气影响的产品,保证金比例就得高点,不然万一有个极端天气,那损失可就大了。

还有就是,保证金的管理也要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不能谁都能动。这部门得定期检查保证金的情况,看看有没有异常波动什么的。要是发现有人违规操作,那后果是很严重的,轻则罚款,重则直接限制交易权限。当然,规章制度写得再严密,也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比如有时候条款描述得不够清楚,导致执行起来产生歧义。

书写注意事项:

保证金的动态调整也很重要。行情变化快的时候,就得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像有些交易所会根据价格波动幅度来调整,波动大的时候就提高保证金,这样能有效控制风险。不过这种调整也不能太频繁,否则会让参与者感到不安,影响市场的信心。

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比如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收取方式什么的,这些都得明确写出来。像有的交易所是按合约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来算,有的则是固定金额,这就要看具体的需求了。还有就是,保证金的存管也很关键,得找个靠谱的银行或者机构来负责这事,不能随便找家小公司就托管了,不然出了问题麻烦就大了。

【第3篇】期货交易有哪些制度范文怎么写1100字

期货交易制度有哪些

期货交易制度有八种,分别如下: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2、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

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3、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4、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5、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

6、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7、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

8、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9、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 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书写经验54人觉得有用

期货交易制度的设计涉及很多专业领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来制定。首先要搞清楚交易规则的核心,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保证金比例等方面。比如交易时间,不同的期货品种可能有不同的开市和收市时间,这是由市场流动性、交割便利性等因素决定的。对于保证金比例,通常会根据市场的波动情况动态调整,这样既能保证交易的活跃度,又能控制风险。

在设计具体制度时,得考虑到市场参与者的多样性。像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他们往往对资金占用率比较敏感,因此在保证金比例上可能需要给予一定的优惠。而散户投资者由于资金量较小,可能更倾向于设置较高的杠杆水平,但这也意味着他们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制度设计的时候,要兼顾这两类群体的需求。

书写注意事项:

关于交易方式的选择也很重要。目前市场上主要有电子化交易和场内喊价两种形式,前者效率高但对技术依赖性强,后者则更适合一些传统的交易习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确保信息透明,防止内幕交易等情况发生。

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稽查部门,定期检查交易记录,确保每一笔交易都符合规定。当然,稽查工作也需要讲究方法,不能过于频繁地打扰正常交易流程,否则会影响市场的运作效率。有时候稽查人员可能会因为工作疏忽遗漏某些细节,这就需要加强内部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还有就是应急预案的制定,万一遇到突发状况,比如系统故障或者市场剧烈波动,如何快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局面。在这方面,以往的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参考依据。不过有时候制度设计者可能会忽略一些边缘场景,导致预案不够全面,这就需要多听取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不断完善方案。

【第4篇】期货交易基本制度一怎么写1350字

期货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我国对期货的交易有明文的制度管理!以下是:期货交易基本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期货交易基本制度

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2.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3.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机制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熔断机制是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设定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在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或负6%时且持续五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五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不得超过熔断价,但可以继续撮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五分钟后,10%涨跌停板生效。每日收盘前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基本制度的作用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市场代销机构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有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源配置,调节市场供求,减缓价格波动以及形成公正、公开的价格信号、回避因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流通费用,稳定产销关系、锁定生产成本、稳定企业经营利润等的作用。

3,对市场开拓投资渠道,扩大选择范围,适应了多样性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书写经验56人觉得有用

写制度,得从头到尾琢磨透彻。比如期货交易这档子事,里面规矩不少,得一件件理清楚。开头,先得有个背景铺垫,说清楚为什么要弄这么个制度,要是没这个背景,后面那些条条框框就显得突兀了。背景这部分最好带点专业味道,别太干巴,多用几个行业术语,这样看着就靠谱。

正文怎么写?

这是重头戏。每个条条都得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比如说保证金这块,得写明比例是多少,什么时候需要追加,还有违约怎么办之类的。这里边就容易出点小问题,有时候写的人想着反正大家都懂,就把一些关键点省略了,结果执行起来就乱套。还有,有些地方可能写得有点啰嗦,像是“会员单位在进行相关操作的时候,应当确保……”,其实完全可以简化成“会员单位操作时,应确保……”。

最后这部分也不能太草率。结尾可以提下监督机制,比如谁来检查这些制度落实情况,出现问题后怎么处理。这里边也得留点余地,别写得太死板,毕竟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嘛。比如,“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核查,如有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这样的表述就比较灵活,既能涵盖多数情况,又不会堵死特殊情况的解决途径。

写制度这事,得兼顾全面性和灵活性。既要保证每条规矩都能落地,又不能束缚住手脚。写的时候脑子得清醒,尤其是涉及到数字和流程的地方,稍微大意就可能出岔子。像什么“每日结算时间为下午三点,超过时间未完成的视为无效操作”,这种规定看起来挺清楚,但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特殊情况,这就需要在制度里提前预留调整的空间。

【第5篇】股指期货交易制度一怎么写6600字

股指期货交易制度,下面我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股指期货交易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股指期货交易制度

内容

19日,中金所就《 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以及《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除已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多项交易所业务规则修订稿外,证监会将继续统筹 期指上市前的各项工作,预计将于4月前后正式上市并接受投资者开户。

从公布的规则以及合约内容分析, 道富投资认为,有十大要点值得关注:

一、交易时间较股市开盘早15分钟,收盘晚15分钟,投资者可利用 期指管理风险。

二、 涨跌停板幅度为10%,取消熔断,与 股票市场保持一致。

三、最低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12%,假设沪深300指数为2200点,保证金比率为12%则交易一手需要保证金2300*300*12%=82800(元),费率调整后则需要69000元,每手降低了13800元。

四、 交割日定在每月第三个周五,可规避股市月末波动。

五、遇涨跌停板,按“ 平仓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六、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披露活跃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 成交量和 持仓量。

七、单个非套保 交易账户的 持仓限额为100手,

八、出现极端行情时,中金所可谨慎使用 强制减仓制度控制风险。

九、自然人也可以参与 套期保值。

十、规则为 期权等其他创新品种预留了空间。

规则细节

交易时间

早开盘15分钟 晚收盘15分钟

根据《沪深300 股指期货合约》( 征求意见稿)中 规定,交易时间为“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最后交易日时间“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也就是说,除了最后交易日外, 沪深300(2934.763,8.30,0.28%)股指期货开盘较股票市场早15分钟,收盘较股票市场晚15分钟。

这一设计更有利于期货市场反映股票市场信息,便于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管理风险。

东证期货高级顾问方世圣表示, 美国的 期指市场是24小时交易, 台湾地区则是早晚各增15分钟,与 沪深300指数期货一样。

期货作为一个 价格发现的工具,比股市早15分钟开盘有利于市场各方对价格的发现。

而比股市晚15分钟收盘,也是因为必须有一段时间来消化流动性,并让市场对第二天的价格作出预估,更好地发挥 价格发现功能。

涨跌停板

与股市一致均为10% 取消熔断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征求意见稿)中 规定,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个 交易日 结算价的±10%。

这一 涨跌停板幅度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次修订取消了《 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 熔断制度的 规定。

考虑 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借鉴国内各商品 期货交易所的 规定,在规则中增加“季月合约上市首日 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 基准价的±20%。

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 交易日恢复到合约 规定的 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

保证金

为加强风险控制,此次业务规则修订稿将股指期货最低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

同时,为保证单边市下 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了单边市下对 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 规定。

修订稿 规定,“ 期货合约在某一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 结算时交易所可以提高 交易保证金标准”。

而此前的《风险控制办法》则 规定:“dt 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 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 结算时该合约的 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

同时,修订稿也删除了“dt 1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 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和“ 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 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 规定。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12%并非投资者最终的 保证金收取标准。

根据商品期货市场经验,期货公司将在此基础上加征2到5个百分点。

以 沪深300指数的点位计算,买卖单个合约至少需要15万-20万左右资金。

交割日

定在每月第三个周五 规避月末波动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 规定, 最后交易日与 交割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根据计算,每月的第三个周五基本都在当月中旬,有时甚至会在当月的14号、15号就进行 交割。

这与国外股指期货通常在月末 交割有所不同。

业内人士表示,股票市场通常有“月末效应”,许多法人单位因做账原因,会频繁进行交易,因此月末波动会较大。

而股指期货也有“ 到期日效应”,许多资金会在到期日 平仓,导致价格波动。

如果两个市场的波动叠加在一起,会增大市场的波动,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如今将 交割日定在第三个周五,基本就可以在当月中旬进行交割,避免出现月末剧烈市场波动。

竞价交易

涨跌停板成交“平仓挂单优先”

股指期货 连续竞价交易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这一点与a股市场相类似;但在遇到 涨跌停板的极端 行情之时,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 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这是因为股指期货采用 双向交易,投资者既可以开多仓,也可以开 空仓。

股指期货采用 集合竞价和 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撮合成交,正常 交易日9:10-9:15为集合竞价时间。

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 市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为防止部分会员和客户利用技术优势影响交易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对于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 交易指令的,中金所可采取相关措施加以限制。

信息披露

基金、保险头寸可能会“隐藏”起来

任何一张 股指期货合约挂牌交易后,只要其单边 持仓量达到1万手以上,即被视作“活跃月份合约”。

中金所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披露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中金所只公布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

市场人士推测,基金、保险等大资金未来有望成为与中金所直连的非结算会员,也就是说,未来基金、保险等大资金的股指期货交易 头寸可能会被很好地“隐藏”起来。

这与国内商品期货市场的习惯有很大不同。

国内三大商品 期货交易所会员分为两种,即自营会员和非自营会员。

无论是哪种会员,只要其交易的合约达到信息公开标准,交易所就会公布其 成交量和持仓量。

持仓限额

单个账户限额约15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中金所将非套保交易的单个股指期货交易账户 持仓限额由原先的600手调整为100手。

若以当前点位计算,每手合约面值100万元、 保证金比例15%计算,单个 交易账户的限仓金额约在1500万元左右。

除了对单个账户进行限仓管理,中金所还将对单个 结算会员进行限仓。

限仓标准将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 持仓量计算。

但进行 套期保值交易和 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 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 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 大户的监管,中金所 规定从事 自营业务的 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 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强制减仓

极端行情下谨慎使用强制减仓

借鉴国内期货市场处置极端行情的经验,中金所保留了在连续出现 涨跌停板的情况下可以采取 强制减仓的制度,即将当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为成交 平仓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盈利客户按照 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考虑到这种制度虽然化解风险简单有效、但是对于 套期保值和 套利交易不利,因此中金所只有在出现极端行情时才能谨慎使用。

根据《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 涨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 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的 规定,将股指期货 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套保

个人投资者也可申请 套期保值

为促进 套期保值功能发挥,提高 套期保值效率,业务规则修订稿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

修订稿 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获批 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 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

分析人士指出,通过这一修订,投资者进行 套期保值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

与商品期货市场不同,业务规则修订稿也允许 个人投资者申请 套期保值。

整个制度设计鼓励股指期货发挥 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中金所不会区别对待对机构和个人的套保需求。

创新

规则为 期权等新品种预留空间

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中,记者注意到有多处关于“ 期权”的表述,这表明中金所在制定规则之时,也为未来的金融创新预留了空间。

业内人士表示,世界范围内 期权交易量数倍于期货,例如 韩国的 指数期权就是全世界交易最大的品种。

在 交易规则中“预留伏笔”,为往后推出 期权留下了空间。

对于市场猜测的“上证50 期指”等新产品,有关方面表示没有这方面进展。

从长远发展看,中金所将建立包括 股权类、利率类、汇率类的产品体系。

当前的主要工作是保证 沪深300指数期货平稳上市安全运行,尚没有其他相关产品推出想法。

法律规则

法律条款

从各国的现有规则来看,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规则是以股指期货交易系买卖合同为基本前提建立起来的,如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

但对交易标的的认定则存在分歧,如德国认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高度抽象而无法进行物理化交割的股票指数,英国则认为交易标的为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国内学界对股指期货合约的法律性质同样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买卖期货说”、“买卖期货合约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的学说。

三种理论均认为股指期货合约属于买卖合同,但股指期货合约为买卖合同,则合同履行的结果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此所取得的所得应当为“财产转让所得”。

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9款的规定,“财产”是指“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 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如依照“买卖期货合约说”,期货交易就是在专门的场所对期货合约的竞价买卖,亦即期货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似乎可以将其归属于财产中的“债权”项目。

然而,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何为“债权”并无明确的规定,但税法上的“债权”,并不具有与民法上债权作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相同内涵与外延,而仅指传统意义上基于货币借用行为而发生的权利。

因此,尽管根据民法规定,股指期货合约包含了债权的内容,却依然难以归人税法中视为“财产”的“债权”的范围。

实际上股指期货交易是否为“合约买卖”仍是值得怀疑的。

从实际交易过程来看,投资者建仓行为是其缔结远期交割合同的过程,对冲平仓则是以缔结新的一份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冲销原有的合约,投资者并无转让其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只是由于其同时持有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两笔合约,新合约的履行恰好可保证原合约的实现,通过结算系统即可促成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从而了结投资者参与交割与清算的义务。

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并非“合约买卖”。

根据“买卖期货说”的观点,股指期货交易是交易者通过订立标准化期货合约进行股票价格指数买卖的行为,其标的物是通过某种方法编制出的股票价格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然而,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非实物存在的经济符号,本身并无价值,似乎难以归入所得税法所认定的“财产”范围。

有学者认为,尽管股票指数是无法交付的东西,在期货交易中只能以现金作为结算手段,但只要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作为法律上的“拟制物”同样可以成为买卖交易的“物”。

但正如该学者所强调,一个虚拟的东西可以拟制为法律上的物,必须是在该物上能够设定实在的、现实的、能给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权利。

股票指数是客观存在的一组数据,其数值的涨跌只与若干股票价格变动有关,实际上仍是不足以为人力所支配的,在股票指数之上也难以设定足以带来确定利益的任何权利。

因此,股票价格指数并非“财产”,并非股指期货交易的客体。

股指期货交易是基于管理和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以一定的货币投入而承担、转移或管理一定的风险。

在这一交易活动中,股票价格指数不过是未来特定时间内的股票市场发展变化的风险的表现形式,或称载体。

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代表了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每一时点的股票价格指数反映了该特定时点股票市场的风险。

此种风险能够被量化为货币价值。

尽管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的存在物,但其所代表的风险则是实际存在且能以货币予以表达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缔结,并不在于实现股票价值指数的转移占有,而是通过合约的缔结获得在未来特定时点规避或承担特定风险的机会。

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货币为代价,对未来风险的移转与承担达成合意,其标的为特定时期内的风险管理权。

交易一方当事人让渡风险管理权,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则取得风险管理权并给付一定的费用。

在此交易中,股票价格指数并非双方交易的对象,与其它金融产品一样,只是代表了某一具体类型的市场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价格的高低则反映了未来市场风险变化的程度及由此所决定的风险管理权的价值。

因此,股指期货合约是以“风险管理权”为标的物的买卖合约,该权利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以指数的变动反映其价值的变化。

随着风险管理权的转移而发生相应财产在当事人之间的变动。

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的风险管理权同样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财产”,因其转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增减应当产生税法的效果。

交易规则

第一要点、看着大盘做 股指。

自从有了 股指期货以后,股票变成了什么呢股票变成了现货。

股票是现货, 股指是期货。

我们做商品的时候,那么市场上的铜是现货,我在这里交易的是期货。

大豆是现货,这里交易的是期货。

有了 股指之后,股票是我们的现货。

期货主要的功能有两个,第一是规避风险,第二是发现价格。

规避风险主要是套保这样的,会有很多的方式。

在实盘当中的交易主要研究的是。

大家来看一下,期货引导现货,现货推动期货。

把这句话给它简单地推断一下,就是 股指引导大盘,大盘推动 股指。

我们在交易的时候,注意一下, 股指上涨了,总体上的方向是一致的,毫不怀疑它走的会一致,说的是在一分钟、两分钟的时间 股指引导大盘,你看不到它的方向的时候你看一下 股指就可以了, 股指会告诉你大盘怎么走。

假设说 股指在上涨,大盘在下跌,你在这里再等上一两分钟,你会看到大盘掉头了。

大盘掉头往上走。

大盘一往上走, 股指一掉,大盘往上一掉,又把 股指往上推动,推动 股指的再次上涨, 股指上涨又带动大盘继续上涨。

大盘的继续上涨又推动着 股指再上涨。

这个旱地拔葱就是在瞬间出现这三五十个点的时候,都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我们看到大盘往上掉头,这个时候你千万不要再去放空,一会儿一跳十个点,突然一个三五十个点,把多单平掉,等着回落,回落十个点八个点,能不能做空,不做空,继续做多单。

在交易当中我们看到做单的思路,第一个短线凭着什么呢,技巧是短线凭着盘感,这个盘感就让你在瞬间感觉到一股力量。

假设说,这里有一张纸,那么来了一股力量,这是一支箭,射过来了,能把纸穿透,还有我拿着它也可以把纸捅破。

当然我们知道箭的力量是相当大的。

刚才说的交易者就是这么抓住这些点的。

短线凭的是盘感,长线就看趋势。

在交易当中既然看着大盘我来做 股指,那大盘和 股指当它出现一个方向的时候,你大胆第做。

大盘和 股指是向上的方式,大胆做多,不要想太多。

每个交易者心中都有一个老虎,这个老虎时时刻刻准备跑出来,那就是怕损失。

实际上在交易当中,不要去想这么多,真正要做到心中有底。

当你把方向看好的时候,你发现你会赚钱很轻松。

如果两个方向背离,大盘向下, 股指向上,这样我就那里等,空单我也不敢做,多单我也不敢做,等它两个发出同一个信号再做。

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

一般而言,股指期货合约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约标的。

即股指期货合约的基础资产,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即为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

(2)合约价值。

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指数点与合约乘数的乘积。

(3)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

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该指数点的最小变化刻度。

(4)合约月份。

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5)交易时间。

指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

投资者应注意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可能有特别规定。

(6) 价格限制。

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或者某一时段中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7)合约交易保证金。

合约交易保证金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8)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9)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股指期货合约在交割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书写经验84人觉得有用

写制度的时候,得先把事情捋清楚。制度,说到底就是规矩,用来管事的。比如说股指期货交易制度一,你就得想清楚这个制度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是关于开户流程还是保证金管理之类的。写的时候别光想着套话,要结合实际情况,不然写出来就空洞了。

开头这部分,得有个大致的方向,不能上来就乱写。比如提到开户,就得说清楚客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还有审核的标准是什么。这部分很容易写得啰嗦,得控制好字数,不然读起来累。像有的时候写着写着就忘了初衷,结果写了半天还没说到重点。

接着就是具体的操作细则了。这里头的术语得用对,像什么“结算价”、“持仓限额”这些专业词,要是搞混了,看的人就会懵。有时候写到关键地方,可能因为疏忽就把数字写错了,比如把“10万”写成“100万”,这可不是小事。所以写的时候得反复核对,但又不能表现得太明显,像是刻意检查过似的。

再往后就是风险控制部分了。这部分很重要,得把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想好,比如市场波动大时该怎么应对。这里头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公式,计算的时候得小心,有时候一个符号没打对,结果就差很多。有时候写着写着思路就乱了,结果前面说的和后面扯不到一块儿去了,这就麻烦了。

最后这部分,建议多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给执行的人留点余地。制度,不是死板的条条框框,得留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过有时候写着写着就忘了初衷,结果写成了教科书式的死板规定,这样反而不好用了。所以写的时候得注意平衡,既要有原则性,又要兼顾实用性。

【第6篇】期货交易所制度一怎么写7550字

期货的交易是有明文规定的,还不了解期货交易制度的朋友可以阅读这篇:期货交易所制度!

期货交易每日结算制度【1】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每日结算制度又称为“逐日盯市”。

期货交易每日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交易结算后,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若在结算时,该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应立即向会员(或客户)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会员(或客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追加保证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和会员的结算部门。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登录编制结算会员的结算账表;

(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五)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六)管理保证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

(七)控制结算风险;

(八)监督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第九条 在交易所成交的期货合约均应当通过交易所结算部进行结算。

第十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结算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结算会员与交易所、客户、交易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交易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十二条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三条 结算交割员是指经结算会员单位授权,代表结算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每一结算会员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结算会员授权后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以下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结算会员出入金业务;

(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

(三)办理其他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五条 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应当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第十八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是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九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

(二)存放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等相关款项;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者指令优先划转结算会员的资金;

(二)及时向交易所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三)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四)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五)向交易所提供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六)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八)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开展业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三条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所在地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称为专用资金账户。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各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结算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 结算会员对客户、交易会员存入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特别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在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对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进行专户管理。

结算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担保金缴纳、调整的资金划转。结算担保金的缴纳、调整的标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下为每一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费用和税费后依照相关规定返还结算会员。交易所按照季度核算每一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变化。

第三十条 交易所、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签订期货保证金存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结算会员的情况下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三十一条 结算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凭交易所签发的专用通知书到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结算会员每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高于交易所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在每年的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将利息划入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或者转入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保证金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照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结算会员向客户、交易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照规定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手续费。股指期货的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二条 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 ∑[(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第四十三条 当日盈亏在当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四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 当日盈亏 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四十五条 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能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本着安全、准确、快捷的原则为结算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

入金是指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出金是指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向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一)入金

1.票据支付。结算会员可以用专用资金账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结算会员用此类方式划入的资金,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2.银行扣划。结算会员可以在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二)出金

结算会员可以在每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于当日收市后在结算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四十八条 结算会员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以限制结算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 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该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五十三条 结算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情况特殊的,结算会员可以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结算会员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月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加盖结算专用章),在每季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季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担保金核对单》(加盖结算专用章),作为结算会员核查的依据。

第五章 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

第五十五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为交易会员办理更换结算会员手续:

(一)结算协议期满后,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不再续约;

(二)结算协议履行期间,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同意提前终止结算协议;

(三)全面结算会员或者特别结算会员因故不能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应当在交易会员和移出结算会员的结算协议期满前30日之前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

(二)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交易会员和移入结算会员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交易会员与移出结算会员结算协议的终止协议。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交易所批准后,通知交易会员、移出结算会员、移入结算会员变更结算关系的约定日期。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在约定日结算后为交易会员、结算会员办理变更结算关系,将交易会员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从移出结算会员移至移入结算会员,并提供移转的持仓清单由交易会员、移出结算会员、移入结算会员确认。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当核对移转的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六十条 在约定日结算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办理变更手续:

(一)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持仓移转的数量收取变更手续费。变更手续费标准为人民币10元/手,从移入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交易所有权对变更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章 客户移仓

第六十二条 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会员提出移仓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移仓的,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进行客户移仓。

第六十三条 会员提交的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移出会员及其客户、移入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及需要移转的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

第六十四条 移仓申请批准后,交易所通知会员约定移仓日。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将在约定移仓日的当日结算完成后,为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由移入会员、移出会员确认。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将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提交给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确认。

第六十六条 移仓内容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会员应当核对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七章 交割结算

第六十八条 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公布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六十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第七十条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 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章 风险与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算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风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七十四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按照规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四)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

第七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八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27日起实施。

书写经验58人觉得有用

制定期货交易所制度的时候,得结合实际情况,不能照搬照抄别人的。有些东西看着挺好,但不一定适合自己。比如,有的制度条文写得很详细,恨不得把每个细节都规定清楚,但这可能就显得繁琐了。像一些关键环节,其实没必要写得那么死板,留点弹性空间反而好。

制度,既要能管得住事,还得让人觉得合理。要是写得太复杂,执行起来麻烦不说,还容易出问题。比如,有的条款写得太笼统,结果大家理解不一样,最后闹出误会。还有,有些制度写出来是为了应付检查,跟实际工作没什么关系,这就不好了。制度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而不是摆在那里好看。

在起草制度时,得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如果只顾着某一方,那另一方肯定不满意。像交易规则这块,既要保护投资者权益,也要维护市场秩序。要是规则偏向某一方,就会引起争议。有时候,起草人可能因为经验不足,对某些情况考虑不周全,结果制度出台后漏洞百出。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前期调研不到位,没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制度制定出来后,不是说就万事大吉了。还得定期评估,看看是不是还适合当前的情况。要是市场环境变了,制度也得跟着调整。不然的话,老一套制度可能会阻碍发展。比如,有些制度刚出台时挺有效的,但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显现出不适应的地方。这就需要及时修订,该删的删,该改的改。

写制度的时候,语言得简洁明了,别绕弯子。要是用词太晦涩,大家看了半天还不明白什么意思,那就白写了。还有,有些地方写得太啰嗦,反而让人抓不住重点。像一些关键性的条款,应该直截了当说出来,别拐弯抹角。有时候,起草人可能因为想面面俱到,结果把话说得含糊不清,这样反而不好。

制度里头,最好能有一些具体的例子来说明问题。这样能让大家更容易理解,知道该怎么操作。要是光靠抽象的概念,大家可能理解起来就有难度。有时候,起草人可能因为经验欠缺,忽略了这一点,结果制度看起来空洞无物。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指导实践,要是脱离实际,那就失去了意义。

制度出台后,还得加强宣传培训。要是大家都不了解制度的具体内容,那再好的制度也没法发挥作用。所以,得想办法让大家熟悉制度,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时候,起草人可能因为疏忽,忽视了这一块,结果制度执行起来阻力重重。宣传培训到位了,制度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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