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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8 15:36:07 查看人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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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制度

第1篇 东华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事处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事处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内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医院书记、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副书记、副院长请假,书记、院长审批。

2、各支部、所。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书记、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各种假期的期限

(一)探亲假

1、在编职工,按照国务院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

(1)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 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

(1)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调动来院及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 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另行计算。

(4) 探亲假路费,凭往返车(船)票报销。

(5) 探亲假只准许到批准的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

(6)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并报人事科及主管院长批准。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过期作废,不能移至下年轮补休。

(7) 凡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人事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

(8) 职工在探亲期间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须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续假申请,因病续假需提出县以上医院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住院费单据按医院规定办理。

(二)教学假与工休假

1、教学假:

(1) 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等,每年休假4周;讲师、主治医师及相似技术职务人员,每年休假3周;

(2) 参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满10年者休教学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休教学假2周;

(3) 凡医、护,技人员连续脱产教学一学期,而原享受教学假不满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 参加工作满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 我院正式职工享受的教学假少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休假时间可以补足。

3、休假要求:

(1) 教学假或工休假须在当年使用,跨年作废。特殊情况,须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推迟休假;

(2) 休教学假或工休假,原则上应连续休假,如零散休假者应在总天数中减去周六、周日的天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3)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学徒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工休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等人员工作满1年后,时间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学假,6月底以后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教学假;

(4) 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教学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个月的(含3个月),享受全年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3个月以内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 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工作不满1年,不享受教学假。6月底前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学假。6月底以后工作满1年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教学假。享有工休假的职工,6月底以前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方能有效;

(6) 凡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全年累计达到本人应休教学假,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休假。旷工1天扣除本人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旷工2天全部扣除;

(7) 在本年度内已安排疗养的不再休假;

(8) 教学假、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本人提出申请,3天以内,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内,科室签注意见,报人事科批准;20天以上,须报请院长批准;

2、凡存有教学假和工休假者,须先使用教学假、工休假;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的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

1、职工病休者,须经保健科审定,加盖公章;

2、需长期病休或吃劳保的职工,由保健科牵头,指定专业保健医生做出鉴定,经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

3、吃劳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会同有关专业保健医生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上班3个月内为试用期,如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劳保对待;

4、职工不得借病休、劳保,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婚假:

1、婚假为3天;

2、晚婚假期为30天;

3、休婚假必须经院计划生育

委员会专干签字,人事处办理准假手续。

(六)丧假:

1、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加给予路途往返实际天数。

(七)产假:

1、一般产假为90天;

2、晚婚产假为10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八)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

1、职工原则上不准借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借调,须人事科报请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手续。借调期间可按公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3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

2、本院职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见,职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处审查,报院长批准,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按公假对待,超过1个月,按什么假对待,根据病情,酌情审定。

第2篇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神,为保障医院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为医院建设、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zz市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在实行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核医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医院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的职权。

(四)职工代表的产生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五)职工代表必须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经营管理的能力。

职工代表必须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六)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职工代表的各项提案,工会工作人员应当分门别类整理,及时落实,对暂时不能落实或无法落实的提案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3篇 医院职工年度考核制度(5)

医院职工年度考核制度(五)

医院干部职工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为增强考核的客观性、科学性,特制定如下考核方法:

1、考核的范围与对象

(1)在职职工应参加年度考核

(2)见习期未满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参加考核

2、考核原则和内容:

(1)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2)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实际工作能力,管理、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勤:主要考核、学习态度,遵守劳动纪律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工作数量、质量、实绩效益情况和科研成果水平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3、考核等级及评分标准

(1)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评分标准:优秀为90-100分;称职为70-89分;基本称职为60-69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优秀率不超过10%。

4、考核方法

(1)个人每季度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情况进行年终总结。

(2)科室成立3-5人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组织群众评议并根据评议情况初步提出考核等级并写出评语。

(3)人事科将初步考核结果报医院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级。

第4篇 东华医院职工年休假制度

市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制度(二)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豫人〔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职工年休假制度。

一、科学管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总支(直属支部,下同)、处室及科室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医院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部门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年休假的审批手续。

1.院党委书记、院长的休假计划报卫生厅主管厅长同意后送卫生厅人事处备案、执行;其他院领导的休假计划经院主要领导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2.各总支书记(含副职,下同)的休假计划报党办、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3.行管、后勤各处室及各学部负责人的休假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4.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的休假计划报医务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5.临床各科室护士长的年休假计划报护理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6.其他人员的休假计划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同意后报所在科室备案、执行。

不履行上述审批手续者,一律以旷工对待。

(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招聘职工、集体工和借调职工),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都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的时间为: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l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l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奖金除外);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有特殊情况需分期休,需经主管领导同意;超假期者按旷工计算。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者。

(五)新调入医院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者。

(六)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医院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医院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医院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医院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可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本通知自2022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院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省医人字〔2005〕7号)同步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5篇 医院职工岗位聘用工作制度

一、全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落聘待岗制、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工资浮动制”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科主任、护士长聘用制度:

㈠各科主任、护士长于每年12月初写出个人本年度工作 述职 报告 ,在医院组织的全体科主任、护士长会议上做汇报,并将个人 述职 报告 上交院办公室。

㈡医院每年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职工中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通过民主测评打分、征求职工意见建议、考试等方式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并公示。

㈢院长每3年根据每年科主任、护士长的考核结果和平时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工作成效等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职务实行全院范围 竞聘 上岗制(详见医院“中层干部及后备人才 竞聘 上岗制度”)。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 网。

三、职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对全院职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长和各科主任、护士长根据考核等次和平时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每两年进行聘用一次。无科室聘用的人员待岗,自行在院内外联系接收单位。

四、重点岗位人员聘用制度:

药械科、总务科、财务科等有关岗位的人员医院每年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药械科主任、库房保管、各药房小组长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

五、各科主任、护士长及全院职工的岗位聘用工作具体由院办公室牵头,医务科、护理部协作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6篇 新华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1、医院职工食堂由总务科负责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和综合指标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烹调质量。

2、食堂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调离食堂,待身体康复确无传染性后再恢复工作。未经健康检查,不得调入食堂工作。

3、食堂工作人员要保持衣帽整齐,仪表端庄,坚持做到'四勤'。炊事用具和食品餐具要定期消毒,分类摆放。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确保饮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严禁炊事员穿工作服上厕所。医务人员穿工作服不准进入食堂。

5、严格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轮派值班人员,对夜班及因公迟下班的职工要保证就餐。

6、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购买各种食物均由保管员验收。接受群众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7、食堂要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的孽生条件。配备防蝇、防鼠、防尘、洗涤、洗手、餐具消毒、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质的设备。

8、食堂不得采购霉烂变质食物,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都要分开存放,防止污染。物品、食品专人管理,保持新鲜。

9、提高警惕,搞好安全保卫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食堂。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破坏工作。

第7篇 z医院职工岗位聘用制度

医院职工岗位聘用制度

一、全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落聘待岗制、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工资浮动制”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科主任、护士长聘用制度:

㈠各科主任、护士长于每年12月初写出个人本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在医院组织的全体科主任、护士长会议上做汇报,并将个人述职报告上交院办公室。

㈡医院每年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职工中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通过民主测评打分、征求职工意见建议、考试等方式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并公示。

㈢院长每3年根据每年科主任、护士长的考核结果和平时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工作成效等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职务实行全院范围竞聘上岗制(详见医院“中层干部及后备人才竞聘上岗制度”)。

三、职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对全院职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长和各科主任、护士长根据考核等次和平时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每两年进行聘用一次。无科室聘用的人员待岗,自行在院内外联系接收单位。

四、重点岗位人员聘用制度:

药械科、总务科、财务科等有关岗位的人员医院每年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药械科主任、库房保管、各药房小组长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

五、各科主任、护士长及全院职工的岗位聘用工作具体由院办公室牵头,医务科、护理部协作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8篇 附属医院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本院职工就诊时(包括离、退休职工),一律挂号。

2、本院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得将医疗保险证供他人就诊、住院,不得自行开方、开单和涂改病历处方多取药、多作检查,一经发现医院将终止其本人医疗保险,并处以发生费用的3~5倍罚款。

3、本院职工住院期间不准挂床,所有检查项目和治疗必须在《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以内,超标准由个人自理。

4、本院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因病需要就诊时,可选择市内任何一家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因医院条件设备所限,不能在本地诊疗需转外地诊疗的,必须严格按转科、转院制度办理。

5、严格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用药,处方量一般疾病3日量,慢性病为7日量(中药3~5剂)。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杜绝人情方、大处方,不得串换药品。

6、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等造成伤残和各种整容、美容、健美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不得进入医疗保险报销。

7、使用进口医疗材料(如安装进口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等)者,只按国产价格记账,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8、本院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应在本人出院三日内及时结算,否则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9、其它规定参照__市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9篇 e医院职工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第二医院职工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一 为加强医院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和诊疗工作的有序正常开展,保障来院患者的切身利益,提高全员廉洁从业意识,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结合我院实际,实行职工违法违规行为院内公示制度。

一、在医疗服务中违反职业道德,索要和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及宴请者。

二、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三、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医疗职业道德,接受药品推销商的药品回扣、开药提成、医疗器械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者。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不按医疗工作程序进行,严重违犯医院工作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的。

五、医务人员私自将医院能够诊治的来院看病患者外转他院并从中谋取私利者。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严重破坏医院声誉者。

七、医务人员未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擅自外出会诊的,造成医疗事故,致使患者残疾、死亡事故的,处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对职工违法违规行为,每月在院内以书面公示形式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放入个人医疗技术档案或医德医风档案,并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第10篇 某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办好职工食堂,要做到民主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烹调质量,降低成本。

2.轮派值班人员,对夜班及因公迟下班的职工要做到有热食供应。

3.伙食管理及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及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按月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4.伙食收支单据,以原始凭证为准。购买的各种食物,均由保管员验收盖章(签字)。

5.食堂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立即隔离,待身体康复,确无传染性后再恢复食堂工作。未经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者,不得调入食堂工作。

6.食堂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地面和墙壁应用便于冲洗的材料制成。

应当有防蝇、防尘、防鼠、洗涤、洗手、餐具消毒、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质(垃圾)的设备。

7.食堂不得采购霉烂变质食物,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都要分开存放,防止污染。

8.提高警惕,搞好安全保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严防贪污盗窃和破坏。

9.定期召开伙委会,广泛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11篇 s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管理,合理

安排分配职工住房,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省、市房改文件和有关住房规定精神,结合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认真采纳院教(职)代会有关意见和建议,借鉴校本部及兄弟院校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住房分配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应突出重点,兼顾困难,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激励功能,做到有利于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调动职工勤奋工作,多做贡献的积极性。

住房除按房改规定出售外,一律采用新房集资和腾空旧房交纳扩房费的分配原则。

第三条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分配原则,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抵制各种不合理要求和不正之风,使住房他配、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组织机构及职责

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

(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是在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在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对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房管会组成

1、房管会成员由20-27人组成,成员由院有关部门、科室领导、职工代表及教(职)代会房屋监督委员会(不少于3人)担任。

2、房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房管会主任由院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工会负责人、纪委负责人、教(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总务科科长和教(职)代会房屋管理监督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担任。

3、房管会办公室设在院房管部门,处理日常工作。

4、房管会成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房管会职责

1、房管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坚决按规定办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实事求是,具有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做到接待职工要热心,宣传解释要耐心,对职工住房要关心,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2、制定或修订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管理办法,研究成批住房分配及调整方案,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交由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院房管部门具体实施。

3、决定成批住房分配调整第三榜人员名单。

第五条院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分配和管理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根据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调整草案,报请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审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在院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组织实施,并负责职工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

(一)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是教(职)工代会下设的、对职工住房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教(职)代会和全院职工负责,对房管会工作进行始终监督。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二)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职责见《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条例》。

第三章住房申请资格审定

第七条凡我院已婚或携带未成年子女且配偶或子女为本市非农业户口,除率八条所限定的条件外,均有资格申请家属住房。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分配或调整住房。

1、本人现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控制标准或离退休时已达到本人当时院内住房控制标准者。

2、新调入职工,工作不满三年者,或调动来我院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院解决住房者。

3、违反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占住职工宿舍或其它公房者。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后不满两年者。

5、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者。

6、因触犯刑法,服刑、劳教等被处罚释放后不满两年者。

7、配偶所在单位分有住房者。

8、职工在本单位有住房者,配偶单位已给补差,两处面积之和已达到我院本人住房控制标准者。

9、将院外住房自行退还、出租、转让、转借或私房出售,而要求在院内分房者。

10、申请住房弄虚作假,经查处后不满两年者。

11、职工配偶在外单位工作,且分有住房,若因配偶停薪留职或辞职等原因被原单位要求退房者。

12、公派出国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归者。

13、职工(包括离退休)子女因照顾其父母调入本院者。

14、拆迁安置户或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者。

第四章各类人员住房标准

第九条鉴于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按照现有住房的建筑结构,我院职工住房可分为五大类,具体划分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职工住房控制标准由其本人的职称、职务等因素决定。

职工住房分配综合计分办法

第十条职工住房分(调)配,采取综合计分办法,按分房综合积分的多少,在本人相应的住房档次内,分别排序分房或调房。

第十一条综合分的组成

合积分=工龄分(包括学龄分)+职称分或职务分+双职工分+奖励分+照顾分

(一)工龄分

1、从参加工作时间并为正式在编职工之日起,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

2、参加工作时间以院人事科提供的时间为准,其中,曾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或服兵役,可按规定折算工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按规定计算工龄。

3、离、退休人员工龄分计算截止本人离退休时间。

4、军龄分按工龄分计算。

(二)学龄分

1、学龄只计算解放后(以当地解放时间为准)。

2、学龄分以上学之日起,一般按学制计分,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算。

3、高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专)学历计算龄分。

4、先参加工作后上学者,若已连续计算工龄的,不再计算学龄分。

5、在校学习期间,因留级、降级、休学等延长学习期限的,不计算学龄分。

6、学龄以本人的毕业证书或人事档案为准。

本院双职工加2分

职务、职称分

序号职务或职称计分

1院士100

2博士生导师在职正院级52

3正高职在职副院级50

4副高职处级工人高级技师47

5在职正职科主任45

6在职副职科主任支部书记

博士学位获得者43

7中级职称主任科员工人技师硕士学位获得者护士长40

8初级职称副主任科员高级工37

9科员中级工34

10其它职工30

注:任双职者,以任职最高项计分。

奖励、照顾分

类别奖励、照顾对象计分

分全国劳模6分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国家科学进步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一等奖7分

二等奖5分

三等奖3分

以上三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国家发明奖获得者(第一获奖者)

国家有突出贡献者获得者5分

省部级劳模全国优秀教师4分

省部级科技进步(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一等奖3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三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省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二、三等奖获得者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二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省部级优秀教师2分

分烈属(指直系亲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二等以上因公致残或因公死亡的遗属、独生子女1分

1、获奖的计分时间截止分房前五年,重复者以最高项奖励分计算。若个人获得多项奖,可累计计分。

2、奖励分属一次性奖励,加奖励分分房后,下次再分房,以新获奖计分。

3、奖励级别以授予机关为准(如国家级、授予机关是_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部级,授予机关是政府)。

4、奖励和照顾加分凭相应的部门证书、证件并有编号。

住房分配、调整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按职称、职务、级别确定住房标准,采取综合计分,分类排序点房的办法。

第十三条住房分(调)配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三榜定案。第一榜为资格申请榜;第二榜为广泛征求意见,审查资格,核对积分,改错补漏榜;第三榜为点房榜。

第十四条各项综合积分,是按医院在编职工(包括在医院的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或学龄)、职称、职务等综合因素来积分。

第十五条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按军委及省军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由院房管部门提供调整的住房数量、套型。院房管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时房源情况,讨论制订出分房实施办法,向全院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职工申请分(调)配住房,要如实认真的填写“住房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初审核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给房管部门,经外调审查后,按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和综合积分多少在各自的序列内排队,实行三榜定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布的分房顺序点房,并在院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应在本人所排序列中选择住房,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好房后又不愿去者,不予另行调整,并取消下一次分房资格。

第十九条职工在分配调整住房过程中,或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因调动等其它原因离开医院者,院方收回其住房,按当年银行存款利率退还本人集资款及利息。

第二十条职工从领到新分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并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原住房须按时交回房管部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住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管理的职能科室,任何人不得抢占、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调换住房,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将住房转租他人。

第二十二条为了加强医院住房管理杜绝医院房产流失,住户领钥匙前必须与院房管部门签定住房合同。

第二十三条凡新调入和军转人员的住房,须经人事部门与房管部门事先联系、协商,以协议形式明确,房管部门按协议执行。新进人员若无协议,要求住房者,房管部门不予以接待。若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调入的骨干或紧缺人才,根据情况可安排适当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为吸引人才来院工作,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每次成批住房分(调)配时,留5的机动住房,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分配,并将分配人员情况在全院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全院职工对分配的住房及附属设施负有爱护的义务。职工住户在搬迁和使用住房中应注意遵守下列要求:

1、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门窗、玻璃、水、电、暖、闲路电视、卫生等)当面进行清点和查验。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报房管部门处理,住户在搬出原住房时,也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当面点清和查验,若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2、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否则,每超期一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5倍收取罚金;超期一月后,每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10倍收取罚金(在押金或工资中扣除)。分房户不得私自将原住房与他人调换,违者将对调房双方进行处罚。

3、职工住房不得私自改建。违者,将予以处罚,并令其恢复原样。

第二十六条职工的住房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目的,住户无权私自改变用途。凡改变用途的职工住户,一经查出,原住房将由医院收回或按商品房收取租金。商品房租金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凡自愿缩小建筑面积达一个自然间的老职工(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和有严重疾病的职工,视房源情况,可以从顶层调往低层。

第二十八条遗属户的住房管理

1、离休干部、烈属或因公死亡,配偶健在者(配偶另行结婚者例外)原住房不变,配偶去世后半年后,由医院收回。凡子女有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所在单位安排;无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

2、职工去世后,配偶若居住一类、二类住房,应按配偶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若居住三、四、五类住房者,原住房暂不调整。

3、夫妇双方去世后,若无子女在医院工作,住房应无条件交回。若子女在医院工作,应按子女本人的住房标准调整相应的住房。

第二十九条现已辞职、除名和调离我院的职工,其住房应无条件交回医院,若上述人员配偶属我院在编职工,住房应配偶住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1、凡属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探亲的我院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保留原住房,但出国前须将住房委托担保人全权代管,并与房管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2、凡已退房的出国出境人员,回我院工作者,按其受聘的职务、职称优先分配住房。

3、凡医院已除名或不保留编制的各类出国人员,原住房一律收回,由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会同人事科、保卫科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已售出房屋,严格按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离婚职工的住房管理

1、离婚3年以上或一方再婚按我院房管条例执行。

2、离异再婚职工,原则上只能享有一套住房,但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时,允许按两个独立家庭参与分配住房。

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的管理

1、范围和对象:我院未出售房屋租住者,均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房屋租金。

2、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标准:按当年省、市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基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房屋时必须调整住房的,由房管部门研究解决住户搬迁事宜,对不顾全大局、坚持不搬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政纪处分。

分房纪律

第三十四条坚持四公开,两监督。即房源公开,人员情况公开,分配方案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机构和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职工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凡违反者,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殴打房管人员、影响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坏国家财产者,医院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违反治安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第三十六条房管会成员和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分亲疏,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做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者,予以调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中,经查实有违纪行为者,对双方均做严肃处理,除追回不合理分配的住房,还将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党和国家关于职工住房建设和分配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提交院教(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未尽的事项,将按程序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院第二届教(职)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生冲突时,以政府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

类别房型分配对象备注

一类四室院士、现职博士生导师、现职院级、享受地师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切块按比例分配

二类三室正高职称、副高职称、现任正科主任以上、工人高级技师保证正高职

三类二室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称、行政科级、20年工龄以上的高级工、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人技师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四类一室半初级职称、中级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五类单间房一般职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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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第二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现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对职工休假的管理条例及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医院各类假期管理制度进行了整理,请各部门、科室及员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假期类别和享受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医院现有的假期类别主要分为二类:i类假期为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在编、派遣制和合同制人员)均可享受的假期,包括年休假、生育假(产假、授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和学习假。ii类假期为部分人员可享受的假期,包括探亲假和放射假,其中放射假享受对象为医院在职在岗人员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请假程序

1、职工除正常公休日、法定假日或补休时间以外,如不能在岗工作的,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同假期职工办理请假手续的流程见下表:

假期类别

审批流程

学习假、丧假、事假、放射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病假、产假

个人提供医疗证明书→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门诊部审核盖章→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婚假、探亲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人事科审批并备案

年休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

注:相关主管部门为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假期的审核审批;人事科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负责各类假期的备案。

三、假期管理

职工须在办理好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假期。否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5)本人要求调动、辞职、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未经院长会议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尚未办理离院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6)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对旷工者,医院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应如实上传科室职工考勤情况,人事科于次月3号前对上月全院的假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5号左右报财务部。职工的假期和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和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年体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本院在岗人员。

2 术语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部门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4 年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4.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 5天。

4.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5其它

1)上述人员在累计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到12月31日的总天数÷365×全年休假总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科室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全部按计划休完,可延至下一年度。

2)年休假的假期以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前的岗位时间为准,并按在职时间÷365×相应享受年休假总天数。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等假期超过了本条2)至5)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7职工参加医院组织的福利性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可作为年休假处理。

5 年休假申报要求

5.1各科室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为妥善解决工作与休假的矛盾,各科主任与护士长要在保证本科室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在尊重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职工进行年休:

1)行政、后勤、医技部门无特殊情况的,每年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2)临床医生、护理人员原则上执行年休假制度。

5.2各科室需提前做好科内职工年休假计划的安排工作,各科室要优先予以安排。

5.3各科室需按计划执行年休假,确因科室工作需要或临时执行某项指令性任务的,科主任、护士长对科内职工的休假时间有权进行统一调整。职工个人应以科室工作为重,一般情况不得找其他借口提出年休假请求。

6年休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年度奖金和福利待遇。

6.2职工休年休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

(二)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女职工。

2 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授乳假。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

3 职责

3.1人事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职工生育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4 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正常分娩的,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

4.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4.3分娩时实施助产(包括器械助产、侧切助产,须提供医疗证明)的,增加产假7天;

4.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 (须提供医疗证明) 的,增加产假15天;

4.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6上述第3项和第4项不重复计算。

5 授乳期时间:

对末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

6 其他

生育假为女职工在生育特殊期间的假期,不能以补休或其他假期替代。

7生育假待遇

7.1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三)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术语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审核审批,负责所有员工病事假的备案。

3.2临床指定专科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

3.3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3.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 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4.1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具备资格的专科医生开具病假休息时间。

4.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3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4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5 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

5.1 职工请病事假工资待遇,根据浙人薪[2008]84号文件执行。

5.2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5.4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四)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婚、丧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人员。

2术语

婚假:指职工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法定结婚手续后可享受的假期。

丧假: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职工因办理丧事而请的假期。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负责全院职工婚丧假的审核审批。

4婚丧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3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4病假、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4.5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可视路程远尽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4.6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一年内使用有效,超过法定登记时间一年的作废。

4.7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可请丧假3天。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4.8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婚丧假期间待遇

5.1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5.2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五)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人员,且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

2术语

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

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4 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类别 年次 假期

国内探亲 已婚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未婚 探父母 1年1次 20天

2年1次 45天

注:l、探亲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4.2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开工作岗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是探亲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5探亲假的其它规定

5.1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5.2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5.3 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对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5.4 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路费可给予报销。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起算。

5.5 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享受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给予报销。婚假不再另外给。

5.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以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作探亲路程假期。

5.7职工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探亲假。

6 不享受探亲假条件

6.1职工配偶是学生,因学生有固定寒暑假,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6.2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署假或专职从事_光放射人员等享有放射假制度,不享受探亲假。

6.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在生育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探亲假期间待遇

7.1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六) 职工放射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为保障放射工作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权益,规范放射假管理,本制度规定了医院放射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岗人员中所有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2术语

2.1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科室。

2.2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2.3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3职责

3.1各放射工作单位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

3.2医务科负责全院医生、技术人员和其他持放射上岗证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4享受对象

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条件,并通过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5 休假时间

5.1专职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5年的,放射假14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放射假21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已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且休假期间可享受医院规定的健康疗养。

5.2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双休日。

5.3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5.3.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3.2当年待产假、产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5.3.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6休假要求

每年年初相关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韵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放射假。放射假原则上分两阶段安排,上下半年各l~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周,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

7 放射假的有关待遇

7.1职工体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7.2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或脱离放射线同位素工作岗位后,可继续享受卫生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七)职工学习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学习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 术语

学习假:为鼓励职工进行在职学历教育、短期继续教育和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研讨会、交流学习会而设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学习假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行政后勤部门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4学习假项目

4.1凡经院部批准参加专业对口的在职学历学习或考试、临床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可按规定请学习假。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历学习或考试,不得请学习假,学习时间由个人自理。

4.2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参观交流、专题讨论、院内外专项培训等短期继续教育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可请学习假。

4.3自费出国学历学习不能请学习假,时间由个人自理。

4.4除因公行政指令性任务外,中层干部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参观交流、专题讨论、院内外专项培训及非公派出国的会议等,均视为学习假。

4.5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全国外语考级前给予一次半个月的脱产复习时间。

5 学习假请假时间

5.1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12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10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7天,尚未聘任职称的技术人员或非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5天。超出规定的学习时间,本人无假期的,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按考勤管理制度办理事假手续,科室不得擅自给假。

5.2学习假每三年为一周期,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6学习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学习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6.2职工学习假期间,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科内同类别同岗位人员50%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6.3脱产学历学习或外出培训学习(包括出国)期间,如与医院另行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科室月绩效奖金。

第13篇 东华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规定

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请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各种休假期限的规定

1、法定假: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2、探亲假:

职工的父母、配偶在本地区居住,能在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父母或配偶跨省、地区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必须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亲父母每一轮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跨省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3、婚假、产假:

婚假3天;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

4、计划生育假:

按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休假

5、病假:

(1)职工请病假,由专业科室经管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盖章,上报人事科审批。

(2)癌症病假,从确定癌症之日起,凭医保科诊断证明书报人事科审批。

6、事假:

无正当理由,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者,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上报人事科批准;6天以上由科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白、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7、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休丧假3天,跨省、地区的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8、报考假:

(1)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5天,只享受一次假期,以后请假按事假手续办理。

(2)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10天。考取在职(委培)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须经医院签订协议

9、旷工:

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15天,按旷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假期未回者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10、停薪留职假:

为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请停薪留职假。一般工勤人员要请停薪留职假,科室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同意,按如下规定交纳管理费。

(1)工勤人员,按工资总额的50%缴纳。

(2)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总额的100%缴纳。

11、辞职:

(1)辞职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领导批准办理辞职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2)辞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辞职人员凡经医院出资培训的,按与医院签订的《进修学习协议书》规定办理。

(4)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将赔偿经济损失。

12、请假手续和权限

职工休任何假期都必须到劳动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14篇 c中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中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促进医院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是进一步加强医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机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二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三、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听取医院工作报告、发展建设计划、工作总结;审阅医院改革及发展规划、财务预算报告、重要项目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向医院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努力构建和谐的工作氛围。

五、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职权,负责对医院和职代会的工作提出议案、批评或建议;对落实职代会提案、决议等情况质询和督办。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

七、职工代表大会要了解民意,反映民情,解决实际问题。

第15篇 北田医院职工培训制度

医院职工培训制度(3)

(一) 岗前教育制度

1. 医院要对每年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2. 上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法规与理念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医学文件(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与质量标准;心肺复苏的基本技能;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所在医院情况;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以及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等有关内容。

3. 岗前教育要经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 其他新上岗的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5. 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评价。

(二) 在职职工规范化培训制度

1. 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医院必须实行在职职工终身教育,抓紧抓好人才培训工作,从难从严要求,进行正规训练。

2. 医院对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应设专人管理,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和考核,建立技术档案。

3. 医院和科室应制订出在职职工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计划,以及保证计划完成的具体措施。

4. 对所有职工的培训,都要强调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入手,可采用通过岗位实践、脱产进修、建立导师制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和深化专业理论、实践能力以及外语水平。

5. 医院应定期检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至少一年一次。对培训人才成绩突出的单位,应予奖励。

医院职工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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