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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守则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2-10-18 13:03:11 查看人数:99

安全守则制度

第1篇 客房安全守则制度模版

客房安全守则制度

1.当值期间要全心全意保护酒店财物、客人生命财产及人身安全。

2.不要替你不认识的客人开门,除非你接到客房中心的确认通知及证明。

4.当你在房间清洁时,有客人进入时,应有礼貌地问客人查看他的钥匙的房号和试能否开门,防止他人误入房间。

5.如客人忘记带钥匙而你又不认识时,应与前厅联系,待前厅证实客人身份通知后方可开门。

如发现有可疑的陌生人在走廊徘徊或在客房附近出现或客房门打开而没有客人在房内,楼层的烟感器报警亮红灯,或房间有大量烟雾或有水渗出房外,房内发现有动物或违禁品,客人情绪变化或特异行动,均需立即向上级报告。

6.清倒垃圾内的垃圾需注意桶内有无特别的物品,勿用手到垃圾桶内拾垃圾,以防桶内留有玻璃碎片或刀片而伤手部。

7.关门时要拉把手关门,不可随意拉住门边便关门,避免夹伤手。

8.高空挂物或清洁时用梯子,挂浴帘时亦不可站在浴缸边缘。

9.湿手未弄干者不可触动电器。

10、小心保存钥匙,钥匙不离身,下班前应安全地交回到客房中心,禁止带离 酒店,钥匙折断要整体交回。

11、饮用开水一定要煮沸,水壶内的水不要过满,应留有一小空间,这才把水温保持较长时间,一次不要拿太多的水壶。

12、清楚各楼层消防系统的位置及用法,当火警发生时,应保持镇定。

13、在未清楚火源时,请勿使用灭火设备,并以第一时间内以电话通知总机和 消防中心,说明起火地点。

14、通知所有客人离开现场,负责带离或指导最近的走火通道,如向下走的通道被火包围,应向上走,当身处房间内离不开时,应尽量用湿布或毛巾堵 门缝,打开窗户求救,不得乘用电梯。

15、提醒客人不卧床吸烟。

16、搬动过重物体时要适当用双手并行。

第2篇 员工安全守则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新员工(实习生、学徒、培训工)进厂工作及应接受三级教育,方可上岗工作;员工变换工种,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特殊工种均应接受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凭证操作。

四、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化纤服装、带铁掌的鞋进入生产区;上班前不准饮酒。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和触动危险部位;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不准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各种设备不准超限使用。

六、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示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七、非电气人员禁止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接地或重复接地措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戴好绝缘手套操作。

八、设备检查、维修要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标牌,设人监护。停电牌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

九、高空作业、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等危险作业要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

十、凡动土、破路等施工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厂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示标志,严禁贪便道跨越管道、设备设施或危险区。

十一、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钓下通过或停留。

十二、对易燃、易爆、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

十三、变、配电室、消防泵房、发电机房、锅炉房、储罐区、充装区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十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清接明。

十五、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厂区、车间、库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十六、各种消防器材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十七、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恶性未逐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安保部门。

第3篇 职工安全守则制度

1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知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

2各级领导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三同时”和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原则。

3入厂新工人、实习、代培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4对电气、起重、煤气、锅炉、焊接(气割)、爆破、司机、水处理等特种工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无安全操作要点不准使用、投产。

6无监护、测定等安全措施,禁止擅自进入炉窑、料仓、深坑或储存有毒、有害气体的柜、罐内。

7所有机电传动设备,各种水、气阀门及电源、闸刀、开关,非指定工作人员,严禁开动、摸弄。

8生产工人上岗前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高温作业必须配戴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否则不准操作。

9工作前必须详细检查所用的工具、吊具、设备、环境安全状况、防护装置等,上述各项应保持完整良好,不准带病使用。

10设备大、中修和局部检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挂上“有人检修,严禁合闸”的牌子。检修完毕要有专人检查,确认后才能通知有关部门送电运行。联动设备启动执行操作牌制度。

11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准酒后上班,不准在班上开玩笑打闹,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区域,严禁在上班时间睡觉、脱岗、窜岗和随意进入电气设施等危险区域、要害岗位。

12各种机床运转设备未经停妥,禁止在运转区域加油、擦洗或清扫等工作。

13生产区域的安全栏杆要牢固可靠,一切机器设备的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并由专人维护检查。

14生产现场的危险区域,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标志牌、指令牌,并禁止随意搬动、损坏。

1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禁火区域,严禁明火操作和吸烟,因检修需要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16禁止用氧气作通风,吹扫身上衣裤灰尘及用氧气充打各种车胎。严禁戴油手套操作氧气设备(割刀、氧阀)。

17凡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外壳接地,并戴好绝缘手套,人体容易触及的照明,必须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

18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厂区、车间、库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9任何人都不得在起重机吊物下通过和工作。

20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机关。

21安全行为“十大禁令”

a)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b)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c)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d)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e)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f)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g)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h)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i)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完好,严禁启动使用;

j)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22生产过程的“十个严格要求”

a)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思想集中、听从指挥;

b)严格执行交接班,履行交接班记录;

c)严格进行巡回检查和纠正安全缺陷;

d)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e)严格执行作业程序,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

f)严格对机、电设备进行运行监控,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和带病运转;

g)严格对修复设备进行检测,不达原设计要求,不得使用;

h)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各种机械设备的外露传动部位无防护装置不得运行;

i)严格对可移动机械设备的定制管理,应放置稳固牢靠,不得妨碍操作;

j)严格对易爆设备工艺技术参数的监控,凡易爆物超标,或超含量,不准运行。

23机动车辆“十大禁令”(输煤司机熟知)

a)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b)严禁酒后开车;

c)严禁空档溜车滑行;

d)严禁超速行车;

e)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违章行车;

f)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g)严禁驾驶室超员行车;

h)严禁病车迁就行车;

i)严禁带病、疲劳行车;

j)严禁戏弄行车。

24起重货物“十不吊”(机修人员熟知)

a)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b)超载不吊;

c)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d)吊物上有人不吊;

e)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f)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g)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h)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i)斜拉外拽工件不吊;

j)钢(铁)水包过满有洒落危险不吊。

第4篇 粮库安全守则制度

第一章 粮食进出仓

1.安全检查

粮仓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粮仓应制作和安装粮仓设计说明标牌,标明粮仓的设计单位、年份、储粮品种、储存形式、装粮高度、仓容、使用年限等,用于指导和检查储粮,严禁超限装粮。粮仓第一次装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仓实验。非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论证是否符合结构安全和储粮工艺的要求,严禁不经论证直接储粮。超过设计结构使用年限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能否继续装粮。

粮仓装粮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坏,扶梯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应检查钢板仓防锈漆是否剥落,检查螺栓、垫片等是否松动,检查与土建相连的支座部位有无异常,地面有无沉降。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油罐装油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油罐焊缝是否完好,罐顶盖、人孔、测量孔、通气孔等是否正常,罐底螺栓有无松动,垫片是否完好,罐区、管线阀门施封情况是否牢靠。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2.作业机动车辆

粮库应按要求设置交通指示标识,驾驶员应严格按库内交通指示标识行驶,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入库;机动车在粮库道路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车辆上下地磅、生产作业区行驶、倒车限速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剐蹭仓储设施;车辆行驶时,严禁作业人员在车上作业;严禁铲车、叉车载人。

驾驶员应听从粮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驶入粮库非指定区域自行装卸,严禁驾驶员进入,禁止驾驶员赤脚、赤身、穿拖鞋、穿凉鞋等不安全行为。

人工扦样或接发油时,应配安全扶梯,穿防滑鞋,防止跌落。同时,严禁作业车辆移动。

机动车辆过磅时,应直线行驶并停在秤台中心,缓刹车停稳后并制动手刹,发动机必须熄火。

机动车辆装、卸车前,应放好车轮停位器,以防车辆移动伤人。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空间、车辆、设备、设施状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液压翻板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卸粮时,应有专人指挥,严禁卸粮坑、车辆及液压翻板上站人。严禁车辆偏载或超载。自卸车应在车斗完全复位后,方可移动车辆。

机动车辆倒车时,必须有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车辆的侧后方并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站立在车辆可能行驶的轨迹上。

铲车作业时,严禁人员站在驾驶室外的踏板处指挥作业。

作业区域内,严禁非作业停车和无关人员逗留。

粮库仅在库区使用的自备车必须定期检验,保证车辆安全合格;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合格证。

3.粮仓清理

清理平房仓时,作业人员应开启仓房门窗或排风扇;清理浅圆仓、立筒仓前,作业人员应检查并确认通风换气系统运转正常,并在运行10分钟后开始清扫。清理浅圆仓、立筒仓的上下通廊和工作塔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灰尘。

清扫仓房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灰尘较多时,应采取负压或湿式作业等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及二次扬尘;灰尘较少时,可采用普通清扫方式。

4.粮食烘干

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在烘干塔及露天堆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周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烘干机周围严禁堆放各类易燃品。

初始烘干时,应保持烘干机内粮食流动,严禁长时间闷塔。突然断电时,应打开紧急排粮门排粮,防止塔内糊粮和着火。

燃油、燃气炉在不同季节使用的燃料,必须按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非雾化燃油;燃烧器燃烧时,严禁往油箱加油。

烘干机进出粮的水分监测装置、进出风温度监测及调节装置、料位控制等完整有效,烘前仓(烘后仓)上下料位完整有效。

粮食入烘前仓前应进行清理,烘前仓入粮应与烘干作业同步,随进随烘。禁止烘前仓进完粮后再烘干,以防烘前仓结拱;烘干作业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烘前仓和烘后仓。

应每月检查换热器,防止换热器破损将火种随热风管进入烘干塔内;使用燃煤或生物质热风炉时,应每半月或每周清理燃烧炉的沉降室和换热器中烟气侧的灰尘;烘干机使用30天内必须清理烘干塔一次。

5.卸粮

烘干系统卸粮、工作塔卸粮坑卸粮、铁路专用线卸粮坑卸粮,生产部门应在卸粮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标识。

烘干系统地沟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严禁作业人员擅自进入粮堆。作业人员处理板结的粮堆时,应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跌落进粮口被粮食掩埋。夜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工作服上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

工作塔卸粮坑(液压翻板卸粮、汽车自卸)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粮作业区域;牵引火车时,严禁人员进入专用线卸粮坑作业区域;所有进粮口必须安装合格的钢格栅,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6.平整粮面

平整粮面前,粮库带班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交底,并提出平整粮面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先开启仓房排风扇或窗户。

平整粮面时,应安排不少于2人同时作业,并在仓门或进人口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必须从粮堆顶部自上而下摊平粮食,严禁站在粮堆低凹处摊平粮食。

平整粮面时,应在粮食入仓达到预定数量后平仓。粮面高差较大时,作业人员应防止跌落粮堆被粮食掩埋。

7.出粮口排堵

出仓过程中,出粮口堵塞或出粮不畅时,应执行出粮口排堵作业应急预案,严禁擅自入仓排堵。

出粮口排堵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排堵方式,作业人员开大闸门,利用长杆通过出料闸门、扦样孔、排堵孔等扰动粮堆,实施排堵。对于有多个出粮口的粮仓,应先从未堵塞出粮口出粮,但应严防不对称出粮。

对于立筒仓和浅圆仓,可在仓底设计安装空气炮清堵器用于排堵。

8.粮食结拱(挂壁)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粮食结拱(挂壁)处置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行处置作业。

粮食出仓前,仓储部门应先检查粮面是否结顶,如有,应进行处理;出仓中,发现仓内粮食结拱(挂壁)时,作业人员应先报告出仓作业现场负责人。

对于粮食有结块现象的立筒仓或浅圆仓,严禁一出到底。作业人员应在粮面每下降1米左右时,先关闭出仓闸门,后进入仓内检修平台观察粮面,如发现明显挂壁或结块露出粮面,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入仓清理露出粮面的结块或壁挂,防止结块粮形成高耸柱状,或挂在仓壁高处,甚至形成大规模结拱。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全部出仓后,再开启闸门出粮。

平房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利用长杆或高空作业车处置;立筒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处置;浅圆仓挂壁位置较低时使用装载机处置,较高时通过高空作业车处置。严禁作业人员位于挂壁下方作业,以防挂壁坍塌砸伤或掩埋作业人员。

立筒仓结拱时,应通过向立筒仓入粮,或作业人员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进行处置,还可通过向烘前立筒仓吹热风进行处置;浅圆仓结拱时,应通过向浅圆仓入粮,或开启浅圆仓挡粮门等方式进行处置。严禁作业人员站立粮面进行处置。

处置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出仓外,移出全部工具和设备。

9.平房仓挡粮板拆卸

仓储部门应研究和制订平房仓挡粮板拆卸方案,严禁作业人员擅自入仓拆卸挡粮板。

拆卸挡粮板时,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方式。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应将安全带有效系在系留装置上,通过移动升降机或扶梯拆卸挡粮板。

出仓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先关闭挡粮板上出粮口闸门,在粮面稳定的前提下,逐一拆除粮堆以上的挡粮板,严禁拆除粮堆以下的挡粮板。作业人员出仓并带出全部工器具后,方可开启闸门继续出粮。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粮面流动,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

粮食出仓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粮堆埋人,作业人员应立即关闭出粮闸门并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紧急救援。

第二章 粮食简易仓囤

10.简易囤

简易囤选址应有利于防汛,地面应平整,基础应满足装粮后承载力要求;简易囤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和建造;每组简易囤不应超过5000吨,组间距应大于25米。简易囤应安装有效的避雷装置。

粮食入囤前,应对粮囤的内外结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各焊接口、入粮口及安全爬梯是否焊接牢固,检查囤身是否倾斜,防潮防雨性能是否完好等,确认安全后方可入粮。进粮作业应从简易囤中心入粮,严防偏心装粮。

出粮时,应采用对称出粮口同时出粮,严禁偏心出粮,以防偏载造成倒塌。初始出粮50~60吨后,应换另外一组对称出粮口出粮,避免囤身出现倾斜倒塌。后续出粮时,应及时根据囤内粮食情况调整出粮口。出粮后,人员进入囤内清理资材应系安全绳,且不少于2人。

应定期检查简易囤,如出现胀囤、倾斜等现象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实施倒囤或重新制装囤,严防简易囤坍塌;简易囤出粮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风将简易囤吹倾斜或倒伏。

11.罩棚

罩棚内既可以用麻包袋装粮码垛包储,也可以围包散储,本节主要介绍围包散储。仓储部门应先制订作业方案;必须用合格麻袋堆码挡粮墙,麻袋装粮三分之二,以平放高度17厘米左右为宜,四角和过道等关键部位及外层麻袋必须缝口;严禁使用塑料编织袋装粮作挡粮墙。

围包散储装粮高度不应高于5米;挡粮墙3.5米以下部分应采用三横一竖、每层错位堆码麻袋墙;3.5米以上部分可采用两横一竖,并确保挡粮墙堆码整齐;转角处挡粮墙,码放必须层层错位咬死,严防胀开。麻袋口应朝内堆叠。严禁使用塑料布等易滑资材铺垫在麻袋墙底层。

移动钢制爬梯(带扶手)应安全可靠。采用麻袋码放的爬梯,应确保牢固可靠。

仓储部门应定期检查粮堆周围,如发现胀垛、坍塌、漏粮等情况,应及时处置;拆粮堆时,应先从粮堆顶部拆挡粮墙,严禁人员进入粮面。拆包与出粮同步,严禁出完粮食再拆挡粮墙;严禁在围包散储粮堆周边从事影响粮堆安全的施工作业。

12.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建设;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粮压仓试验。严禁超设计装粮线装粮;严禁把钢结构罩棚当散装仓或违规改造成散装仓装粮;严禁机动车辆和机械输送设备剐蹭、碰撞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

第三章 熏蒸和气调

13.药剂管理

应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五双”管理;药品库应安装防爆排气扇和防爆灯具,人员进入前应先开启排气扇,佩戴安全防护器具,并用便携式报警仪检测有害气体浓度。

粮库应将购买药剂情况报上级单位;药剂入库时,管理人员应填写《药剂入库单》;药剂应存放在高于地面0.2米以上的空间,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液体和固体药剂应隔离存放。

领取药剂时,必须先填写《药剂领用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出库;领用人员应不少于2人;领用前后应及时登记药剂台账。使用后的药剂空瓶空罐要及时收回药品库,统一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4.熏蒸

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施用空仓杀虫剂和粮食熏蒸剂,仓储部门必须制定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和粮食熏蒸作业方案,经粮库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使用非储粮化学药剂和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杀虫。

实施空仓杀虫和粮食熏蒸,仓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不少于2名作业人员同时作业,同时应安排1名监督警戒人员站在仓门或仓口位置,保证观察到所有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佩戴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施用空仓杀虫剂,每人每次不应超过9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3小时。磷化氢熏蒸杀虫时,每人每次不应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2次。

在分药、投药、熏蒸、散气和药渣处理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胶手套;清理药渣不少于3人,药渣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空气呼吸器的储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定。

开启磷化铝瓶盖时,人员应位于上风向。在粮面使用磷化铝片剂、丸剂、粉剂熏蒸时,应放置在直径30~50厘米的药盘中,药盘应由阻燃材料制作,如铁盘、铝盘或瓷盘等。

使用磷化氢空仓杀虫、粮食熏蒸及散气期间,应在距离粮仓至少2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线;使用非磷化氢空仓杀虫及散气期间,应在仓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值班人员应加强巡查。

房式仓、筒式仓熏蒸通风散气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磷化氢浓度小于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气浓度不小于19.5%时,方可进入。否则,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和简易囤熏蒸时,应在四周覆盖帐幕,并在帐幕上加盖防风网罩或防风固定绳。覆盖前,要对帐幕进行检查,发现孔洞及时修补。散气时,熏蒸人员应戴空气呼吸器,先揭开帐幕一边,0.5小时后揭起其它部位的帐幕,1小时后卸下帐幕,通风散气24小时。

熏蒸前,安全员应清点人数,做好记录;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所用空气呼吸器是否安全有效;熏蒸结束时,安全员负责清点人数,查明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磷化氢熏蒸前后,作业人员禁止饮酒、吃牛奶、鸡蛋和其他油脂食品;作业人员在熏蒸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

禁止在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

15.气调

必须严格执行气调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气调作业;应安排专人管理空气呼吸器和空气压缩充气泵等设施。

应在气调仓外悬挂警示牌,严禁擅自操作气调系统的阀门;人员进入气调仓检查粮情或进行膜上作业,不得少于2人,1人负责监督警戒。严禁单人、酒后或身体状况不佳者进入气调仓。其他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气调仓时,必须有粮库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方可入仓。

进入粮堆气囊内取样化验或检查粮情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确认呼吸器能够正常使用,并能正确、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空气储气罐的压力必须充至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并保证有3人及以上方能进仓作业。人员身体感觉不适或听到报警声应立即出仓。

第四章 粮库防火防爆

16.火灾预防及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粮库(油库)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粮食消防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粮库(油库)必须配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测、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负责检查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粮库(油库)必须加强火灾隐患防范,严禁烟火,严禁在储粮区、油罐区、作业区及其他禁烟区吸烟。严禁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及时清理堆场内的杂草、垃圾,及时排查处置粮库周边环境火灾隐患。严禁擅自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发生火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负责人,并立即灭火,灭火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粮食着火,用水灭火;油脂着火用泡沫灭火;磷化铝着火,应用干粉、干燥砂土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泡沫和酸式灭火剂灭火;烘干塔着火时,应立即关停风机,同时加快入潮粮和排粮速度,防止加大火情;电气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后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电气焊作业时周边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移走氧气瓶、乙炔瓶;交直流电焊机冒烟或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乙炔钢瓶发生火灾,应先关闭阀门,用干粉灭火器或带喷嘴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领导,同时拨打119电话,报告单位名称、地址、火灾情况、着火物资、联系电话等,并派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在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应开展自救,无法自救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

17.粉尘爆炸预防及处置

粮库必须按规范、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必须严格执行灰尘清扫制度,避免产生二次扬尘,确保场地无积尘、扬尘;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控制粉尘。

粮库应保证仓房及设备泄爆装置安全有效。严禁拆除通风除尘、防爆、卸爆、接地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确保设备和装置完好。

进入粉尘防爆区,人员应穿防静电的工服,严禁穿戴化纤、丝绸衣物和带铁钉的鞋,防止产生火花;严禁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物体。

筒仓输送系统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筒仓清仓作业时,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照明灯具,清仓车辆必须装配火星熄灭器,装载机铲斗接触地面的部位必须安装防止摩擦起火的非金属材料,装载机尾端应安装防撞橡胶材料,防止产生火花。

发生粉尘爆炸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疏散所有人员至空旷安全地点,避免二次粉尘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然后报告粮库带班领导;粉尘爆炸造成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粮库应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 租仓储粮和外包作业

18.租仓储粮

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等。

承租企业必须安排本企业在职人员对租仓储粮及仓储设施进行管理,对租仓储粮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租仓储粮中必须得到执行。

租赁库点所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000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承租企业负责人对租仓储粮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租企业派驻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应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承租企业应保障和落实租仓储粮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其经费,因未能保障和落实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租企业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每两周、企业分管负责人每月、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应对租仓储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追究租仓储粮点负责人及安全员的责任。

承租企业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租仓储粮点应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承租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19.外包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外包作业人员审批制度,严禁外包作业人员擅自作业;粮库(油库)应建立外包作业单位和劳务人员管理档案。

外包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或作业许可证,应为所有参与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外包作业单位负责人是外包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粮库(油库)与外包作业单位签订外包作业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劳务人员应提交身体健康合格证,粮库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外包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

外包作业前,粮库(油库)应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业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和考核,外包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产作业承诺书上签字。

粮库(油库)应对外包作业单位及其人员进行作业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资质和业绩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协议是否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是否充分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外包作业人员是否掌握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安全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等。检查合格后,允许外包作业。

粮库(油库)应定期与外包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沟通,掌握安全情况、强调安全要求并留存记录。定期检查外包作业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时,立即责令其整改,并形成记录,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重大隐患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外包作业单位应立即告知粮库(油库)。

外包作业验收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粮库(油库)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验收;验收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形成记录,并落实整改。

第六章 其他专项作业

20.设备移动

移动前,作业部门应明确采用车辆牵引还是人工推移,落实移动路线,避开高压线、建构筑物,对移动路线上的临时用电线缆进行保护或拆除,将设备重心和高度降至最低点,检查移动轮,收好电缆线,收起支撑脚;严禁移动正在运转的机械设备。

移动中,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密切关注设备移动、人员状况和周围环境;严禁设备前方、下方站人;严禁把设备当梯子进行登高作业;严禁人员站立或坐在设备上,严禁以人的重量平衡机械;设备上下坡时,必须采用拖车方式,严防设备失控。

移动中,应保持方向,调头或横向移动应确保周围无电线或其他设施,避免碰刮。

设备停放时,必须放下支撑脚或固定制动装置,防止设备移动、倾倒。

21.设备检修

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设备检修。

应严格按照设备产品说明书检修,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严禁设备带电或运行中进行检修;应设置检修警示标识,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应确保设备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牢固;对设备支撑部件进行维修时,应提前采取防垮塌支撑措施;筒仓输送系统检修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油罐区检修,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程序,对毛油罐动火作业时,严防燃爆;对于采取浸出工艺的油脂,还要检测罐体上部空间的溶剂含量;对于罐体老化或因其他原因结构受损的,应及时处理或弃用,确保罐体安全。

应确保电气设备接地装置、漏电保护装置、过电流保护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接头、插座等不许出现裸露和松动。

作业后,必须认真清点工器具,严禁将工器具、废弃物遗留在设备内或检修现场。

22.临时用电

必须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临时用电作业。

应在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标识,开关箱必须具有漏电、过载、短路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的严禁继续使用。

铺设临时用电线路,在验收合格前严禁送电;临时用电执行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控”。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检查临时用电审批相关手续;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要求上一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一级;停电操作顺序: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配电箱、开关箱检修作业时,必须将前一级电源隔离开关断电,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识牌,钥匙由断电的电气人员保管,严禁带电作业。

临时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等级、防尘、防水、防震等要求。

作业中,发现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按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处置。

作业后,应清理打扫现场,现场负责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23.高处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高处作业。

雨、雪、大雾、雷电及风力超过5级的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严禁夜间高处作业。应安排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配备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作业,应穿软底防滑劳保鞋,严禁穿硬底、带钉易滑的鞋。

高处作业使用的扶梯、升降平台和临时架设的作业平台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把设备当扶梯进行高处作业;应在高处作业区域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严禁人员穿行。

作业时,安全绳应系牢在系留装置或固定的设施上,严禁作业人员向下抛扔物体;作业后,应清理工器具和物品,严禁留存高处。

24.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应先打开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检测有限空间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不应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不应高于0.2毫升/立方米。氧气浓度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高于0.2 毫升/立方米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严禁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缺氧或有毒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应穿防静电工服,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

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记录进入人员人数、姓名和工器具,统一联系方式。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脱岗。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25.吊装

必须执行吊装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吊装作业。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应在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标识,明确现场负责人、指挥人员、司机、司索人员、监护人和安全监督员及其职责,指挥人员、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吊装作业上岗证书,起重设备装拆由相应单位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

现场负责人应检查吊装作业许可相关内容,对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严禁身体不适或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作业;检查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工器具、仪表、电气设备等。

作业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没有现场指挥的命令,除危及生命外,任何人不得擅离岗位,应听从指挥,按应急程序处置。吊装设备下严禁站人。

作业后,应清理打扫现场,现场负责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室外吊装作业遇到雨、雪、大雾、雷电及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停止吊装作业。

第七章 主要职责与处罚

26.粮库(含油库,下同)主要负责人

建立健全明确的粮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善的粮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粮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标准配齐、按期限更换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保证粮库安全生产各项资金投入;组织开展粮库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保证各项设施装备的完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粮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7.粮库管理人员

参与拟订粮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粮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粮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粮库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并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粮库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8.粮库作业人员

严格遵守粮库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自觉接受监督、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粮库负责人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发现粮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批评建议,对拒不接受的可直接向上级单位或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拒绝遵从违章指挥和执行强令冒险作业。

29.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部门调查结果,粮库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将根据自身过错与过失,受到批评教育、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第5篇 实验室安全守则上墙制度

上墙制度:实验室安全守则

一、认真搞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辐射等有害物品要分类放置,并指定专人保管。

三、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验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为操作不当造成仪器损坏、药品泄漏及其它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四、严禁任何人在实验室内烧水、做饭、就餐、就寝、洗衣服及存放任何私人物品。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所属实验室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特别是失火、失盗事故要及时报案,以便迅速处理。

六、严禁与实验无关的人员随便出入实验室,不准学生在实验室自习,不准随便将实验室钥匙、仪器设备等交予学生管理,防止失火、失盗等意外事故发生。

七、下班前,值班人员要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关闭门窗,认真检查有无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安全守则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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