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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查看人数:33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管理中,安全制度如同一座稳固的桥梁,连接着生产活动与员工的生命安全。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人身安全,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安全制度通过规范作业行为,减少意外事故,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降低运营风险,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善的安全制度应涵盖以下关键点: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每个工种的安全操作步骤;2) 危险源辨识与控制,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预防措施;3)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的培训;4)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5) 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确保事故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应对。

注意事项

执行安全制度时,务必注重以下几点:1) 制度需符合国家法规,确保合法性;2) 制度应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执行;3) 定期更新,适应生产环境和技术变化;4) 员工参与,鼓励反馈和建议,提升制度的适用性;5) 强化监督与考核,确保制度执行不流于形式。

以上各点旨在构建一个全面、实用且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体系,确保企业在追求效率的不忘以人为本,为每一位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2篇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第3篇 职业技术学院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职业学院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一)消防工作是群众性的预防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发动群众,宣传教育群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二)学院的防火负责人,利用各种会议,认真向师生员工、群众宣传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

(三)专(兼)职消防干部,利用板报、广播、标语等形式,认真向教职工、学生、家属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防火安全人人有责。

(四)对新职工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防火意识。

(五)对教职工、家属进行“冬春”和“秋夏”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4篇 某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1. 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进入各工作区域要按规定更衣、更鞋、戴圆帽;去污区工作人员应加戴外科口罩,穿专用鞋,抗湿罩袍或围裙、戴橡胶手套或防刺穿乳胶手套,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去污区安置有洗眼装置。

2、手卫生防护:工作人员应严格掌握洗手及手消毒指征,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3、锐利器械的防护:工作人员在进行器械分类时,注意力应集中,动作敏捷,锐利器械和普通器械应分开放置清洗,避免在清洗过程中误伤工作人员,同时防止利器相互碰撞,造成刃面受损。如不慎被锐利器械刺伤,应做好锐器伤应急处理。

4、物理因素的防护:消毒员在灭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穿长袖工作服,戴清洁或灭菌的帆布手套进行灭菌物品的装载和卸载工作,另外科室的蒸汽管道应有保温防护,以免工作人员烫伤。工作人员在操作煮沸消毒器和干燥恒温箱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必要时戴防烫手套;如不慎烫伤,科室配有烫伤膏予以紧急处理。

5、化学因素的防护:工作人员在使用和配制对皮肤有刺激的消毒液清洗剂、除锈剂时,必须戴手套、口罩、护目镜,必要时戴防护面罩。

6、免疫防护: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输血前七项检查,根据化验结果及时进行疫苗接种并定期检查,提高机体的免疫力,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

第5篇 医院护士职业安全管理制度3

医院护士职业安全管理制度(三)

1、护理部应根据医院制定的职工职业安全管理有关制度处理护士职业意外事件。

2、护士接触血液、体液时,需戴手套。

3、一次性针筒、针头用后应直接放入密闭盒内统一处理(无需徒手分离或将针梗套入塑料套内)。

4、护士接触锐利或玻璃器材时,应小心谨慎。万一受伤,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5、化疗药物应用时的原则及防范措施。

(1)原则:护士应经过有关防护知识的培训、体检(wbc在4000以上),尽可能少接触少污染。

(2)防范措施:

配置化疗药物前:

1护士在配置药物前,必须戴口罩、眼罩,戴聚乙烯手套,穿隔离衣。

2化疗药物配药应集中配置,配置场所有条件的可在单独的层流间配置,或在净化台配置。

3化疗台面应铺以一次性的无纺布。

配置化疗药物时:

1使用玻璃药瓶时应用保护套。

2冲化粉剂药物时要缓慢。

3抽药时针栓不能超出针筒的2/3。

4注入输液瓶时,为避免瓶内压力过高,需回抽瓶内气体。

5若有外漏即刻用25%酒精擦拭或用清水冲净。

6接第二瓶液体时需戴聚乙烯手套。

化疗药物使用后:

1化疗药物的空瓶应放在密闭的容器内,外面做好标记,集中处理。2用后的针筒、输液器、无纺布需集中放在做好标记的塑料袋内。

3教育病人在冲洗排泄物时须冲两次。排泄物需经过污水处理。

第6篇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会议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下属各企业在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存在的缺陷及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推动中远船务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___企业和承包工程单位

3 管理职责

3.1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做好集团安委会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下发和存档;集团下属各企业的安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安委会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下发和存档。

3.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会议方面的制度或规定,明确各类会议的要求。

4 制度内容

4.1 集团安委会的召开

4.1.1 每季度一次会议。

4.1.2 当任何严重意外事件在厂内发生时临时召开。

4.1.3 安委会主任决定要处理其他重要事项时临时召开。

4.1.4 任何委员未获得主任准假,不得无故缺席,连续三次缺席会议,安委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资格。

4.1.5 安委会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至各委员执行。

4.1.6 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作为安委会办公室,必须做好会议准备及会议记录存档工作。

4.2 企业安委会的召开

4.2.1 每月一次会议,各企业固定时间召开。

4.2.2 当任何严重意外事件在厂内发生时临时召开。

4.2.3 安委会主任决定要处理其他重要事项时临时召开。

4.2.4 任何委员未获得主任准假,不得无故缺席,连续三次缺席会议,安委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资格。

4.2.5 公司工会代表参加安委会,形成有效监督。

4.2.6 安委会会议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至各委员执行。

4.2.7 各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作为安委会办公室,必须做好会议准备及会议记录存档工作。

4.2.8 各专业安全分委会主任应列席会议。

4.3 车间安全会议的召开

4.3.1 每月至少一次会议,车间固定时间召开。

4.3.2 本车间发生任何严重意外事件时临时召开。

4.3.3 车间承包队伍代表和工会代表要参加会议。

4.3.4 安全组长决定要处理其他重要事项时临时召开。

4.3.5 任何组员未获得组长准假,不得无故缺席,连续三次缺席会议,安全组长可以罢免其组员资格。

4.3.6 安全会议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传达至各施工队或班组。

4.3.7 车间安全组要做好会议准备及会议记录。

4.4 修、造船企业每日安全调度会的召开

4.4.1 每日固定时间准时召开。

4.4.2 安全环境监督部经理、监督员、消防队负责人、各单船安全主管、及各车间安全组代表参加;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外包队伍负责人参加。

4.4.3 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向安全环境监督部经理请假;各安全主管因施工需要不能参加应提前将主要事项通知主管监督员或班长;各车间安全组必须保证有一人参加会议;车间安全组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安全环境监督部可建议罢免安全组长。

4.4.4 安监部必须保存一份会议记录备查。

4.5 修、造船舶及海工项目、区域安全协调委员会(单船即vscc会议)的召开

4.5.1 当有工程进行时,必须每天召开会议(包括星期天或公休日)。

4.5.2 开工前,总管/项目经理决定与工作有关的安全主管、工程主管、作业长、施工队负责人组成项目安全协调委员会。

4.5.3 总管/项目经理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增加新成员或减少某些成员;例如:增加锅炉工作时,可以吸收轮机工程主管和锅炉维修施工队负责人,当某些工程结束时,完成这些工程的那些人可以不需要参加会议。

4.5.4 总管/项目经理可以对要求参加而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成员进行考核。

4.5.5 若某项目有危险工程进行,而该项目连续三天不召开安全会议,安全环境监督部要对该小组进行考核,严重时可以向安委会建议撤换总管/项目经理。

4.5.6 单船总管小组/项目小组应保存一份会议记录并做好签到。

4.6 承包施工队伍安全会议的召开

4.6.1 每周至少召开一次。

4.6.2 承包施工队伍的领班、带班和安全员参加。

4.6.3 本队伍发生任何严重意外事件时临时召开。

4.6.4 会议的组织、时间及具体会议制度由各承包施工队伍自行决定。

4.6.5 各承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有会议记录。

4.6.6 各车间/工区应对下属施工队伍安全会议的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有不按要求召开安全会议的,要对该施工队负责人进行处理。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7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

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f1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v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4.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9_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1年4月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月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职业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n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七、“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八、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

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8篇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检查层次

1.1由站领导负责,职业安全领导小组参加,每季度进行一次。

1.2职业安全专(兼)职业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1.3领导小组负责人,对本小组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

2.1各职能部门、领导小组执行职业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2.2工作现场检查:场地总体职业安全状况,工作场地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落实隐患整改

发现存在职业卫生隐患,严格按照隐患整改四定原则落实整改。

4、奖惩措施

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的,考核责任人每次100元,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视整改情况考核责任人每次50-200元。

第9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特别是门(急)诊医务人员在接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二、放置医疗废物的容器应符合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三、医务人员一旦发生锐器刺伤严格按锐器刺伤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四、医务人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及时报告院感科,院感科报告主管院长,艾滋病职业暴露情况医院还应每半年进行汇总并上报县疾控中心。

五、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救治责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血液病毒抗体检测

2、治疗

3、随访

4、建档

第10篇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使用、维护要求及考评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1.机械设备设施上各种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2.机械或电气的各种屏障及联锁装置;

3.各种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4.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

5.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6.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

7.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8.警告或警报装置;

9. 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置;

10.工业梯台的护栏、护笼;

11.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范畴。

第五条各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全面维护公司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控制内容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类设备设施)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校验记录。

4.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负责各类安全附件、压力表计等特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送验,并保管有关定期检验报告,保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4.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采购部必须及时供应、并保证质量。

4.6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维修预算项目,由经营计划部组织实施。

4.7各使用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行。

4.8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准随意弃置不用、拆除、挪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确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审定同意后方可拆除。

4.10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11篇 安全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知识和技能,熟悉企业安全文化和产品工艺特点,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提升,有效保护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覆盖企业的所有员工及临时务工人员(含临时工、农民工、实习人员)、外来承包商等。

三.职责和分工

1.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部门、各车间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安全和职业卫生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班组负责对新入职员工上岗前的职业病危害和岗位安全操作教育。

四.宣传教育管理及要求

1.入职教育:新员工入职均须经过企业、部门和岗位的三级教育。

1.1公司级培训由行政人事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和生产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内容为安全防护意识、企业特点、规章制度,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1.2部门级培训由各部门具体实施,基本内容包括: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事故教训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1.3岗位培训由班组长负责,主要针对从事岗位操作的注意事项,具体的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及安全防范设施的结构原理、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维护保养要求、岗位责任制、班组安全和防护管理有关规定、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2.日常培训工作

2.1按照年度计划实施日常安全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培训课时符合规定;

2.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投产前要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规范要求,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

2.3员工岗位调整和设备大修、检修后须进行专项的安全和防护培训;

2.4利用视频、内部报刊、例会、公示栏、标志牌标识和宣传标语及网络等形式进行长期的安全操作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普及宣传。

3. 特殊工种培训: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 按期参加管理部门的外部培训。

五、培训效果验证

1.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培训结束必须进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的新员工,不得转正;

2.建立个人培训档案,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所有人员持证上岗;

3.不能完成培训课时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按公司绩效考核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六.相关制度与记录

1.相关制度:略

2.相关记录

《年度安全和职业健康培训计划》

《培训记录》

第12篇 某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正确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科学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门具体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安装、发放、使用与维护管理,某工厂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4、工作内容

4.1名词: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员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员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4.2本单位安委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以保障员工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低于国家职业健康安全限值标准。

4.3 本单位安委会监督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将申购单给予供应部采购专员,由供应部负责采购,购置个人防护用品时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选用相对应的防护用品,其选购的产品应当具备且符合下列内容:

4.3.1 产品名称、型号;

4.3.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3.4为配料工、小料员等粉尘作业员工采购专业防尘口罩、为前处理操作工、灌装操作工、制冷工等噪声作业场所员工采购专业防护耳塞,为制冷工采购专业防毒面罩、为酸碱操作工采购专业耐酸碱手套及零星防护品,等等。

4.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5 由安委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6本单位安委办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防尘、毒、高温、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6.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3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4.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4.7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

4.8本单位安委会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间、配料间、小料房等排风设施,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兼职安全员,一旦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进行负责维修。

4.9本单位安委会应组织并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护设施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10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4.11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

4.11.2向员工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4.11.3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初次发放除外)原则。

4.11.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组织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 了解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5.1.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5.1.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

6.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6.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第13篇 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①建立各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②经济承包合同中制定安全生产指标,确定奖罚标准。

③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班前进行交底。

④项目部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对安全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⑤公司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逐级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定期进行考核。

⑥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

⑦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对新入厂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记录。

⑧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项目部建立特殊工种台账,并进行动态控制。

⑨按规定对专职安全员和有关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培训和考核。深入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事先要制定规划,事后要有总结。

⑩对发生的工伤事故按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第14篇 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和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使员工懂得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安全操作技术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与维护方面的相关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工厂安委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并且负责贯彻、落实、指导各部门开展相关教育工作;

3.2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整体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的策划、组织与推进等工作;

3.3某工厂安委会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计划,并在各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实施与验证。

4、工作内容

4.1本单位安委会应对专兼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及其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结合每年开展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学习讲座等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员工自我健康保护的意识。

4.2本单位安委会每季度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制度和基础知识培训。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4.3由各部门对生产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要求生产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且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4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要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格培训。

4.5由本单位安委办负责,各部门各班组配合具体实施,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在上岗前接受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以及职业健康安全基本知识、岗位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4.5.1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4.5.2职业危害基本知识;

4.5.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5.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4.5.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2《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台帐》

5.1.2.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

5.1.2.2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培训证明;

5.1.2.3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记录;

5.1.2.4职业病危害告知资料。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

6.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6.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3号)。

第15篇 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生产安全及员工健康,明确本公司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安全卫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

三、定义:无

四、职责

4.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推行。

4.2各部门及人员依本规定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五、依据及参考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六、程序

6.1各级人员的职业健康及安全生责产任

6.1.1总经办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督促各中心、分公司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批阅上级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签发重大管理决定;

(3)健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定期听取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中心、分公司加强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4)批准生产安全及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实施应急演练。

6.1.2副总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

(1)指导、审核本公司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重大技术措施,监督执行情况;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定期召开安全卫生会议,分析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协助总经理开展各项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工作。

6.1.3总助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

(1)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制定、推行各项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各部门开展安全卫生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持续提高公司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3)组织制定本公司的生产安全及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4)充实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为安全卫生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

(5)指导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卫生检查,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职业健康及安全隐患;

(6)审查各中心、分公司安全卫生绩效,决定安全卫生奖惩;

(7)组织安全卫生会议,上报安全卫生工作情况;

(8)依职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及时上报调查结果。

6.1.4制造部负责人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

(1)全面负责制造部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和各级人员落实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公司的各项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2)组织制造部各项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卫生工作;

(4)组织、指导制造部安全卫生检查,落实职业健康及安全隐患整改,确保安全卫生费用投入,保障员工健康和安全;

(5)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和手段,推动制造部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单位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组织制定制造部生产安全及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6.1.5职能部门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

(1)全面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公司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将安全卫生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3)组织开展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根据本部门培训需求,规划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员工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安全卫生作业技能;

(5)组织制定、审查本部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落实。

6.1.6主任(科长)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

(1)对本车间(科室)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部门的规章制度在本车间(科室)贯彻执行;

(2)制订本车间(科室)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卫生教育和班组安全卫生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思想、知识和技术教育;

(4)组织本车间(科室)安全卫生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本车间(科室)劳动监督检查,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及时报告本车间(科室)发生的事故,并保护现场。

6.1.7拉长(班组长)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公司安全卫生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工段(岗位)的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车间各项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教育职

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安全卫生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负责班组安全卫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6.1.8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

(1)在总经办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卫生工作,协助人资行政部门贯彻上级安全卫生的指示和规定;

(2)负责或参与制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做好员工的安全卫生思想、知识、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一级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督促检查车间(二级)、班组(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卫生措施;

(6)负责车间安全卫生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6.1.9员工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卫生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16篇 放疗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证上岗。

二、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三、认真执行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配合卫生监督单位检查工作。

五、定期完成卫生监督单位的健康检查。

第17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安全制度

一、作业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中的安全健康环境对策

( 1 ) 在进行现场调查、采样及检测等现场工作时,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在进入作业现场前对所有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说明,并接受委托企业的安全培训。

( 2 ) 现场工作中,检测人员必须遵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听从企业陪同人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活动。

( 3 ) 现场工作严禁吸烟,不得携带任何危险品进入现场。

( 4 ) 进入有毒有害或存在危险性的作业现场时,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有第二者陪伴。

( 5 )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测仪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及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等进行操作,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 6 ) 检测人员所携带的仪器设备,应做好运输中的防震、防尘、防潮工作,对于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小心搬运,防止仪器设备人为损坏。

( 7 ) 废弃的采样介质材料、试剂、电池等耗材应收集后分别进行相应处置,不得在现场随意丢弃。

二、实验室检测工作中的安全健康环境对策

(一)管理制度

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检测工作中的操作和行为,培养和提高检测人员的安全健康环境意识和知识技能,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措施,确保其运行有效,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并定期进行演练。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气瓶管理、事故应急预案、内务卫生管理、废弃物管理、放射源管理等。

(二)实验室环境秩序

( 1 ) 实验区域应与办公区相对隔离,并设明显分区标志。实验区域应保持安静、整洁,严禁喧哗和吸烟等,可设相关标志予以提示或警示。

( 2 ) 检测人员进人实验室时,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长头发要扎起来,不能光脚或穿拖鞋进入实验室。

( 3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喝茶饮水、嚼口香糖等,禁止明火取暖和热饭,禁止将食物储藏于储有化学药品的冰箱或储藏柜,或盛放于实验器皿。检测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做其他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事。

( 4 ) 实验室应建立外来人员进人实验区域参观的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允许客户进入正在进行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无关人员不应在实验室久留。

( 5 ) 每日工作完毕后,检查水、气、窗等是否关闭,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锁门,离开实验室时应用肥皂洗手。

(三)检测人员的知识与技能

( 1 ) 检测人员须认真学习检验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2 )检测人员应了解设备性能及操作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了解检测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方法,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 3 )检测人员应熟悉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灭火、预防中毒及中毒救治等基本安全常识。

( 4 )检测人员应了解相关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检测工作过程中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腐蚀性酸碱或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时,须穿戴防护用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进行高温实验操作时,须穿戴防高温手套。

( 5 )检测人员应熟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方式和紧急联络电话。检测人员进行某些危险操作时,如危险试剂的取样、易燃易爆物的处理、某些燃烧试验、使用极毒物质等均应有第二者陪伴,陪伴者应能清楚地看到操作地点,并观察操作的全过程。

( 6 ) 检测人员应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检测过程中的废弃试剂、过期药液或废弃物(特别是某些易燃易爆液体)必须依据其化学物理性质分类存放并标示清楚,按照规定定期移交废弃物专业处理机构,废液严禁倒人水槽或水沟,应分类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四)日常安全管理

检测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内容应包括用电安全、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烫伤灼伤、防腐蚀、防辐射、防盗等。

1.安全因素及隐患的识别

( 1 )高压电线路。

( 2 )明火设备、电器设备:如电炉、电热板、酒精灯、干燥箱等。

( 3 )压力容器:如储存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的气瓶等。

( 4 )有毒及危险化学品: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有毒物质、可燃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易爆和不稳定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2.用电安全

在实验室使用各种电气设备时,要注意安全用电,以避免触电和用电事故。

( 1 )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

( 2 ) 每间实验室都应有电源总闸,结束检测工作时,须把总电闸关掉。

( 3 ) 大功率实验设备(如马弗炉、烘箱、电炉、电热板)应使用专用电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大功率电气设备的电路要分开安装,并有各自的熔断器。

( 4 )电器插座不要接太多插头,以防引起电气火灾。严禁使用无接地设施的电气设备,以免产生触电。

( 5 )新购电器使用前需由厂家或专门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及调试,确认没有问题并接好地线后方可用于检验作业。另外,新购仪器设备操作之前,首先应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要盲目接电源。启用长时间搁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应预先仔细检查其绝缘情况,发现有损坏的地方,应及时修理,不能勉强使用。

( 6 )实验室电气设备和电路的检、修、拆、接作业,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人员不得私自拆动及任意修理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和电路,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也不能自行加接电气设备和电路。

( 7 ) 实验区域不可有裸露电线,保持电器及电线的干燥,必要时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切电源的裸露部分都应配备绝缘装置,电开关应有绝缘匣,电线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或套胶管包裹。

( 8 )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的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 9 )禁止高温热源靠近电线。

( 10 )电炉周围严禁有易燃物品。干燥箱周围严禁放置可燃、易燃物及挥发性易燃液体,干燥箱不能烘烤会产生易燃蒸气的物料。

( 11 ) 使用干燥箱和高温炉时,必须确认自动控温装置可靠。条件允许时还应定期进行人工温度监测,以防止温度过高发生安全隐患。

( 12 ) 使用高压电源作业时应穿绝缘鞋,须穿上胶鞋、戴绝缘手套并站立在绝缘垫上,或者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同时现场至少有两名作业人员。

( 13 )手上有水或潮湿时不能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严禁使用湿布擦拭正在通电的设备、电门、插座、电线等,严禁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洒水。

3.防火防爆

( 1 ) 实验室应配备灭火用具、急救箱和个人防护器材,并定期确认其有效性。检测人员应熟知这些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所有安全和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搬移。

( 2 )可燃气体(如煤气、氧气、乙炔气)的泄漏检查应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禁止把地线接在可燃气体的输气管道上。

( 3 ) 易燃液体的操作、倾倒时应远离火源,瓶塞打不开时,切忌用火加热或贸然敲打。加热易燃液体必须在水浴锅上或密封电热板上进行,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

( 4 ) 使用酒精灯时,灯内酒精液量不得超过其容量的2 / 3 , 不足l / 4时,应灭火后再添加;酒精灯焰应用灯帽盖灭,不可用嘴吹灭,防止引起灯内酒精起燃。

( 5 ) 不能在木制可燃台面上使用较大功率的电器,如电炉、电热板等,也不能长时间使用煤气灯和酒精灯。

( 6 ) 身上、手上、台面、地面沾有易燃液体时,不得靠近火源,同时应立即清理干净。

( 7 ) 易燃易爆物品应限量、分类、低温存放,并远离火源。加热含有高氯酸或高氯酸盐的溶液,应防止蒸干和引进有机物,以免产生爆炸。检测人员应熟知表1中所列举常见的易燃易爆混合物。

表1  常见的易燃易爆混合物

主要物质互相作用的物质产生结果主要物质互相作用的物质产生结果
浓硝酸、硫酸松节油、乙醇燃烧硝酸盐酯类、乙酸钠、氯化亚锡爆炸
过氧化氢乙酸、甲醇、丙酮燃烧过氧化物镁、锌、铝爆炸
磷、锌粉、镁粉燃烧钾、钠燃烧、爆炸
高氯酸钾乙醇、有机物爆炸赤磷氯酸盐、二氧化铅爆炸
氯酸盐硫、磷、铝、镁爆炸黄磷空气、氧化剂、强酸爆炸
高锰酸钾硫磺、甘油、有机物爆炸乙炔银、铜、汞(ⅱ)化合物爆炸
硝酸铵锌粉和少量水爆炸

4.防中毒

( l ) 检测人员应了解常用有毒物质及其摄入途径、中毒症状和急救办法。

第18篇 医疗废物处理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一、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工作服、口罩、手套、水靴、橡胶围裙。

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每年两次).

三、收集和运送过程中,应检查置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及贮存容器是否有渗漏,防止职业暴露。

四、对放置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运送工具定期消毒和清洁,防止对工作人员的污染和感染。

医疗废物处置人员职业防护流程 对于在产生、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过程中,必须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发生刺伤、擦伤等意外事故时及时上报,并根据种类与受伤害程度,采取相应应急措施,跟踪随访。具体职业防护措施如下:

1.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戴防护口罩→戴乳胶手套→穿防水胶鞋(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佩戴护目眼镜)。

2.工作完成后:脱手套→洗手→脱口罩→脱帽子→脱胶鞋→脱工作鞋→淋浴

3.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发生意外及时处理,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4.配备碘伏、75%酒精及生理盐水以备急用。①皮肤针剌伤或切割伤: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大量流动水冲洗污染的伤口,冲洗后用75%乙醇、0.5%碘伏或其它消毒剂消毒伤口。②皮肤污染:立即用液体皂和大量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并用适当的手消毒剂消毒。③粘膜污染:用大量流动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污染部位。④衣物污染:尽快脱掉污染衣物,进行消毒处理。⑤污染泼溅事故时,应立即进行地面物表消毒处理使用有效氯1000㎎/l喷洒待30分钟后再行进一步处理,衣裤浸泡30分钟。 5.按规定参加健康检查,每年体检1次,预防接种乙肝疫苗。

周口人康皮肤病医院

第19篇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规章制度

1、 厂区夜间值班分3个区域,中控和车间作为一个重要地方,其次为门卫和办公楼区,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巡查。

2、 定责定岗,夜间值班,中控和焚烧车间有陈伟和陈军祥两人负责,门卫有龙龙负责,办公楼有崔合荣负责,各值班人员互相联系、照应、有事互相通报,共同解决。

3、 对夜间值班补贴标准实行统一,一律改为90/月

4、 如果夜间值班人员值班时缺岗,将扣除当天的夜间补贴。

5、 夜间值班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6、 厂区卫生分为三个区域,办公楼以东生产区卫生管理有运营管理中心负责,负责人羊辛勤;办公楼及楼前有办公室负责,负责人田复华;厂门口及楼前卫生由门卫负责,负责人陈伟。

7、 公司各部门,认真做好各自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加强清洁卫生工作,搞好灭蝇、灭蚊、灭鼠工作,做到区卫生整洁。清新。

日照市万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第20篇 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1、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

2、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府、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职业卫生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管理检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1)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① 检查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会议记要等。

② 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③ 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① 检查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职业卫生事故隐患。

② 检查单位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 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职业卫生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4、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上级主管单位、本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

5、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月组织一次。

(2)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单位领导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①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温、冬季的防煤气中毒、防冻等检查。

② 节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检查主要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③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职业卫生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④ 新装置试车前检查。

6、检查人员职责为:

(1)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

(2)检查隐患及防范措施和治理情况。

(3)对施工、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5)其它方面。

7、单位检查人员权限: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有权发出《隐患通知单》,并限期处理。各部门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并将通知单及处理结果情况反馈给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1)对违章人员按《职业卫生奖惩管理规定》进行惩处,并将检查情况报送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对严重违章的个人可下令停止工作,交由所属部门进行停工再教育。

(3)对违章的施工、检修人员进行警告、教育,并按《职业卫生管理奖惩规定》惩处。

(4)对严重违章和违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填发《停工整顿通知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可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8、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应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必要时编制职业卫生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活动。

9、检查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

10、被检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

11、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12、对未按要求开展专业和专项检查的各部门及车间,将予以通报曝光,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

13、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职业卫生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予以解决。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汇编(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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