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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工作制度7篇

发布时间:2023-03-12 09:42:04 查看人数:97

物价局工作制度

第1篇 a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_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_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

(4)其他应立案审查的。

第六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

第七条 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行政处分;

(4)调离工作岗位;

(5)赔偿损失;

(6)延期晋级、晋职;

(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

(9)辞退;

(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3)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4)执行上级命令的;

(5)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6)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1)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3)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2篇 z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呈批、转办和催办工作。办结后,属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由检查所负责整理归档,其他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五、各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七、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价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九、各股所办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3篇 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物价局)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呈批、转办和催办工作。办结后,属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由检查所负责整理归档,其他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五、各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七、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价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九、各股所办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4篇 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

(4)其他应立案审查的。

第六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

第七条 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行政处分;

(4)调离工作岗位;

(5)赔偿损失;

(6)延期晋级、晋职;

(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

(9)辞退;

(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3)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4)执行上级命令的;

(5)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6)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1)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3)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5篇 _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_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

(4)其他应立案审查的。

第六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

第七条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行政处分;

(4)调离工作岗位;

(5)赔偿损失;

(6)延期晋级、晋职;

(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

(9)辞退;

(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八条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3)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4)执行上级命令的;

(5)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6)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1)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3)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百度搜索:__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6篇 信访工作制度(物价局)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呈批、转办和催办工作。办结后,属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由检查所负责整理归档,其他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五、各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七、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价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九、各股所办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7篇 ___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___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呈批、转办和催办工作。办结后,属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由检查所负责整理归档,其他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五、各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七、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价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九、各股所办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在百度搜索:___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物价局工作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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