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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安全生产制度汇编4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49

车安全生产制度

有哪些制度

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涵盖了多个层面,主要包括: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员工安全培训、设备维护保养、职业健康管理、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等。这些制度旨在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有序,预防事故的发生。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即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规定了员工在操作、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职责和行为准则。其核心目标是保证生产安全,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同时也包含了对环境、质量、健康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重要内容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阐述了各个岗位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2. 隐患排查治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潜在危险,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

3. 员工安全培训:通过教育和训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故障风险。

5. 职业健康管理: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制度流程

1. 制定:由相关部门根据法规、行业标准及企业实际情况,起草安全生产制度。

2. 审核:由高层管理者审查,确保制度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3. 实施:公布制度,全体员工需熟知并执行。

4. 监控:设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

5. 修订:根据反馈和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制度,保持其时效性。

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稳定运营的基石,它需要全员参与,严格执行。通过完善和执行这些制度,我们可以创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

车安全生产制度范文

第1篇 冷藏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北京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注册资金为 1000 元,经营范围是 ,法定代表人是 。 已购置2辆厢式货车,驾驶员 2名: 、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生产规程,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王佳馥(姓名)职务常务副总,主要工作职责是:

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的安全工作预案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鲍凤山(姓名)职务物流主任,主要工作职责是:

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并组织落实;布置和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学习,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励,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处理及善后的工作,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建档管理以及有关聘证的换发、年检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定期组织好安全生产检查及各项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检查,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检查出的隐患。

3、驾驶员工作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 “三清例保 ”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6)每周做好车辆运输过程的行车温度记录仪数据。

二、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2、销售业务负责人要与货物的接收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确定每次接货的时间、地点,根据本单位冷藏车辆情况进行分配运输任务,并通知驾驶员当天货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和客户地址信息、驾驶员接到出货任务时:必须先对车辆进行检查,按照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货物运输,严禁运输各类危险货物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后对此次送出的货物出库单与车辆上的货物进行核对。如有疑义需当时提出。并拒绝签字。

3、货物运输作业中根据食品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谨慎操作,确保车辆和货物的运输安全。

4、当冷箱装运温度敏感货物时,冷箱应预冷,预冷时应关紧箱门。当货物预冷到运输要求的温度,方可往车上装货;

、货物装载:

装货时应注意:设定的温度应正确;设定的新鲜空气换气量应正确;设定的相对湿度应正确;装箱时制冷系统应停止工作;箱内堆装的货物装载上部不得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箱内堆装的货物应牢固、稳妥;箱内堆装货物的总重量应不超过冷箱最大允许载重量;冷藏运输车辆的货物装载必须在货物周围留有足够的通风空间。防止货物之间空气不流通。

(2)、货物运输:

车辆运输途中应注意观察行车温度记录仪工作情况和货厢内温度变化情况。应定期对冷藏设备进行保养,当发现车辆技术状况、制冷设备或厢体密封有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抢修。 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严禁超速驾驶,疲劳驾驶,不要将车辆交予其他无关人员驾驶,要确保货物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的情况;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3)、货物卸载:

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当车辆厅稳熄火后方可卸货、卸货时注意火车也周围的行人安全,与收货人(收获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车辆卸货时,在保证装卸的情况下,应尽量加快装卸速度,特别是分卸时,应随时关闭货厢门,以维持车厢温度。必要时应控制分卸次数。

4、货物运输作业中突发事故时要保护现场,保护货物财产,并迅速报告交警、单位应急部门负责人和保险公司、及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主要负责人曾晓东(姓名)职务加工厂厂长,主要工作职责是: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包括全面检查、季度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节日检查、车辆回场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隐患整顿、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及时整改落实。

2、监督检查、贯彻执行车辆安全生产方针、交通法规,落实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做定期保养。

3、监督检查车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驾驶安全技术的培训加考核,定期抽查驾驶员对道路货物运输相关法规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定期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件,询问驾驶员的身体情况,防止疲劳驾驶,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驾驶员进行一定的奖惩。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依制度进行奖励。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以下要求:

(1)须持有合法的与驾驶车辆相符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的运输服务;

(2)树立有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3)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锁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查,不会检查的进行检修,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4)、驾驶员对自己锁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备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5)、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6)、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违反者给与相应的处罚。

4、驾驶员必须在发货前半小时把车辆开至装货区域,并在装货前冷箱要提前预冷。

(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对车辆的上户、年度检查、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进行登记,并到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件,随车携带方可上路运营。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行驶里程表上与上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等。并记录每次加油时间及维修保养时间,以了解车辆受控状态。每月月末上交行驶记录表给到物流主任。

2、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营消耗,提高运营质量。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定期二级维护,由具有资质的骑车修理厂完成。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3、认真贯彻执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登记,出具检测报告,每年定期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4、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惊醒全方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油库、生活区等危险地方乱停乱放。

日期:

(盖章)签字

第2篇 汽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第3篇 出租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长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2008]85 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红政发[2008]4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上产方针,建立安全长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系列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车队生产经营的世纪,为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车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组织机构及工作检查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按照工作职责,由安全科行使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的工作职责和权力。负责制度、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决定,规定和公司领导小组领导的指示或批查,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倡导。出租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出租公司实施每个月出租公司对各项工作做自检自查,查找不足,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措施。并做好痕迹记录。

弥勒县道路运输服务站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4篇 公交汽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或法定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3、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同样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公司与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对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7、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8、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9、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均应对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车安全生产制度汇编4篇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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