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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制度汇编(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29

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制度

有哪些制度

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筒型库清库作业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涵盖了安全操作、设备维护、作业流程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生产效率和人员安全。

是指什么

筒型库清库制度是指一套详细规定了如何清理储存水泥的大型圆筒仓库的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前的准备、作业中的安全措施、作业后的清理与检查。此制度旨在规范操作,防止粉尘爆炸、塌方等潜在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重要内容

1. 安全培训:所有参与清库作业的员工必须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了解库内环境、设备操作及应急处理方法。

2. 设备检查:作业前,需对清库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

3. 粉尘控制:实施有效的通风措施,减少粉尘积聚,预防爆炸风险。

4. 库内监控:设置监控系统,实时观察库内情况,以便及时应对异常。

5.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等,以备不时之需。

制度流程

1. 作业申请:作业前,需提交清库作业申请,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进行。

2. 隔离区域:清库期间,关闭相关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 实施清理:按照既定程序,逐步进行库内清理,确保作业人员交替休息,避免过度疲劳。

4. 清理后检查:作业完成后,对库内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遗漏和安全隐患。

5. 记录与反馈:将作业过程及结果记录在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改进。

以上各项制度和流程的执行,需要全体员工的配合与执行力,以确保水泥生产过程的稳定与安全。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我们才能在保障生产效率时,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的安全生产。

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制度范文

第1篇 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筒型储存库清库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清库时机和方法选择、清库方法分类和操作要求、验收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与卫生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种物料的筒型储存库清库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程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与本规程同效。

高处作业分级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料

本规程指水泥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原料(含钙质原料、硅质原料、校正原料、混合材、石膏等)、生料、煤(含原煤、煤粉)、熟料、水泥等。

3.2筒型库

本规程指储存固体散装物料的立式容器,包括圆形库与方形库。主要采用混凝土结构,也有砖混结构或钢结构。

3.3清库

为避免和解决库内物料结块、粘库影响库容,保障储存库出料顺畅,而采用一定方法进行的清理作业。

3.4 库壁挂料

附着于储存库内壁的物料。

3.5堆积物料

堆积在储存库底部的板结物料。

3.6人工清库

清库人员进入物料储存库,使用工具(如铁锹、锄、镐、钢钎、跳板等)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部堆积物料。

3.7机械清库

清库人员不进入储存库内,采用机械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部堆积物料。

3.8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9太阳灯

一种卤簇元素灯,有碘钨灯、长弧氙灯等。因光照度高,又称太阳灯。

3.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4.清库人员的基本要求

4.1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美尼尔氏综合症、恐高症、肢体残疾、高度近视、反应迟钝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清库作业。酒后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者不得从事清库工作。

4.2入库作业人员的年龄应控制在21~45周岁。

4.3参与清库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操作技能,熟知所要清理储存库的内部基本结构,了解所要清理物料的基本特性。

4.4清库前,水泥厂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清库操作规程、清库方案的学习培训,以及紧急救援和事故应急处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清库作业。

4.5清库人员从事高空悬挂作业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清库时机和方法选择

5.1清库时机的选择

5.1.1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库内物料特性等情况,宜选择库内附着或堆积的物料已有一定厚度, 但不会大面积自行脱落的时机进行清库。

5.1.2清库一般与窑炉大修同步进行;水泥库清库也可选择销售旺季、水泥库存量少的时候进行。

5.1.3南方应尽量避免夏季高温天气清库。

5.1.4清库作业宜选择白天进行,严禁夜间人工清库。

5.1.5清库宜大致确定一个周期。一旦周期确定,既应灵活掌握, 又不宜随意变更。灵活掌握是指根据入库物料的数量及其含水量,特别是出料的难易程度,适当提前或推后清库时间。不要随意变更是指当主要影响出料因素(物料含水、气候影响、库的利用程度等)基本不变的情况下, 清库周期不变。不宜等到出料情况严重恶化时才清库。

5.2 清库方法的选择

5.2.1清库方法与步骤应根据储存库的类型、能力、储存方式,所储存物料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清库要求和安全卫生的要求,经全面分析研究后确定。

5.2.2清库方法的选择原则:尽可能选择机械清库。

5.3 清库外包的要求

清库工作如需要外包,必须选择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高空悬挂作业一级资质、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清库公司。清库前,由清库公司提交清库方案与应急预案,报水泥厂书面批准,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6.清库方法和操作要求

6.1清库方法分为机械清库与人工清库。

6.2清库前,必须查清库内情况,制订清库具体实施方案与应急预案。

6.3清库必须先清理库壁挂料,所有库壁挂料清理完毕,方可着手清理库底部堆积物料。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部堆积物料都必须自上而下进行。

6.4机械清库

6.4.1机械清库的设备主要有空气泵、振动清库器、空气炮、真空车等。

6.4.2机械清库是清库工作的发展方向。

6.4.3清库操作应严格遵守相应设备的操作规定。

6.5 人工清库

6.5.1 清库作业前准备工作

1)将库内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为止),关闭库底卸料口与库顶进料闸板,禁止放料和进料,挂牌作业。

2)打开库顶人孔门,借助太阳灯照明,观察库壁挂料情况与库底部堆积物料情况。

3)切断储存库上、下游需要停运设备的电源。

4)清理安装有空气炮的储存库,必须切断空气炮气源,关闭所有气阀,放掉空气炮供气罐内的压缩空气,关闭空气炮操作箱。

5)检测库内温度,目测库内能见度、含尘浓度,确定是否具备入库条件。

6)库内应保持有效的通风(机械通风)、适宜的温度和足够亮度的照明。

6.5.2 人工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部堆积物料

1) 严格控制入库作业人员数量。

清理库壁挂料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清理库底部堆积物料时,进入1~2人清理出环形操作平台后,库容3000t以下储存库不得超过4人,库容3000~8000t储存库不得超过6人,库容8000t以上储存库不得超过8人。

2)严格控制库内照明电压。

清理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储存库时,库内照明采用36v安全灯。

清理金属材质储存库时,库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3)清库人员可以从库顶人孔或库侧门进入储存库。

当库底堆积物料高于库侧门或库侧门以上有库壁挂料时,应从库顶人孔进入。

当库底堆积物料低于库侧门且库侧门以上没有库壁挂料时,可以从库侧门进入储存库。

4)清库人员入库前,系好安全带,将安全绳的一端固定在库顶或库侧门的铁护栏、钢管或钢柱上,另一端系在入库人员的安全带上。再用一根安全绳,一端系在入库人员腰间,另一端系在软梯、吊篮或吊盘上,做到双保险。绳索与库顶人孔或库侧门接触处加垫软物,防止绳索被磨断。

如果安全绳固定在库侧门,当清库人员离库侧门较远时(≥3m),应把安全绳固定端从库侧门移到库顶。

5)清库人员从库顶人孔进库应使用软梯、吊篮或吊盘,不宜使用库内爬梯。

进库人员沿软梯或乘吊篮、吊盘入库时,库外监护人员应根据入库人员的下降速度,逐渐将安全绳放入,确保入库人员的安全。当入库人员到达操作位置时,库顶监护人员将入库人员安全绳的富余长度控制在操作活动范围1m以内;入库人员也需将系在软梯、吊篮或吊盘上的安全绳的富余长度控制在1m的活动范围之内。

6)清库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要握牢,以免掉落,不能随身携带的工具由库顶监护人员用φ12mm棕绳吊送入库内,禁止往上或往下扔。

7)当有两人同时清理库壁挂料时,一人不得在另一人垂直上方作业。

8)清理完库壁挂料,应先将库内立脚处的松软物料清理干净,铺好长木板或竹跳板后,方可离开软梯、吊篮或吊盘,站在木板或竹跳板上清理库底物料。

9)从库侧门进入储存库内清理库底堆积物料,如果将库内清理的物料放到最低后,库侧门推不开时,则可割开库侧门放料。小心清理出安全平台,并评估其处于稳定状态后,在监护人员的指导下,从库侧门进入一人,脚下铺垫木板后逐渐扩大安全平台。

评估安全平台稳定后,逐渐增加入库作业人数,但入库总人数不得超过1)的规定。

10)可用铁锹、镐、锄等工具,逐个水平层面向下清理库底堆积物料,每个层面作业高度不得超过50cm。在上一层面没有清理完毕之前,严禁到下一层面工作。

11)清库人员操作时,注意脚下踩稳,并有可靠的退路;小心使用工具,避免伤人;注意观察物料有无坍塌的危险。

12)清理后的物料应通过下料口及时放出。放料时库内操作人员必须撤离储存库。

13)可采用钢钎或高压空气将库底下料口周围物料清理疏通。

如果储存库长时间运行导致库底物料结块,形成堵塞,可先将库底下料口设备拆除,将下料口周围的物料清除,以便库内物料的放出。但下料口周围必须拉警戒线,10m范围内严禁站人,并悬挂警示标志。

14)清库作业必须做好监护工作,清库作业人员必须始终保持精力集中,每次入库作业时间不宜超过60 min。时刻保持安全意识,警惕库内物料的滑落、塌陷。

15)清库作业过程中,始终必须实行统一指挥,专人负责。

16)清库作业完毕,及时清理现场,收好工器具,恢复设备、设施到正常状态,关闭库门。

6.6验收要求

清库结束的验收要求:库壁无挂料,库底无堆积物料,物料下料顺畅。

6.7安全防护措施

6.7.1严格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大风、雷雨天气禁止高空作业。

6.7.2 清库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尘风镜、手套,穿好防滑劳保鞋,携带呼吸器。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不准穿硬底鞋和带钉鞋。入库前检查所有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设施,包括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软梯、吊篮、吊盘等,不得出现焊接损坏、化学腐蚀、机械损伤等情况。

软梯、吊篮、吊盘应符合承载力要求。

6.7.3 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带要使用全身式安全带,应高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或仅在腰部系扎一字形安全带。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安全带必须牢固可靠。

安全绳应采用消防安全绳,不能多人共用。

6.7.4 清库必须安排专人在库外监护清库作业,库外监护、库内作业及库下卸料人员配备专用对讲机联络;库内操作人员携带报警器,遇到紧急情况立即报警;库下配备对外联络的固定电话等通讯工具。

库外指挥、监护与协助人员的总数应超过入库人员数量的1倍以上,不得擅离职守。

6.7.5 遇到紧急情况,库外监护人员应迅速拉拽安全绳和软梯、吊篮或吊盘,将库内操作人员拉出库。

6.7.6 严禁人工清库与高压水枪、高压气体、空气炮、库壁振动等同时作业。

6.7.7 严禁人工清库操作和放料同时进行。

6.7.8 库内作业时,库顶人孔门必须打开,库侧门尽量打开;库顶收尘器排风机打开,使库内空气处于微负压流动状态;库顶收尘器排灰阀必须关闭,防止收尘灰排到库内。

6.7.9 煤粉储存库清库安全防护措施

1)清理煤粉储存库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参照8.2执行,但注意口罩应选择防毒口罩,手套、服装应为棉质,不得穿戴化纤类服装、手套。

2)清理煤粉储存库前,把库内煤粉尽量放出。进仓前开启库顶收尘器,同时打开库顶人孔门和库侧人孔门,使仓内保持流通状态,抽风一小时以上,并须进行库内co气体测量,保证清库人员入库时co浓度为0。

3)窑运转时,将收尘器灰斗物料放净。清库之前,电动阀、袋式收尘器回转阀、库料位计断电,关闭库底助流空气系统气源。

4)进库前先测量煤粉储存库内的温度,确认库内无煤粉自燃方可进库。如停机后库底部温度超过80℃,或者库顶壳壁温度达85℃,表明煤粉已在库内自燃,应禁止进库。

5)严禁在煤粉储存库内或库附近吸烟、点火或动火作业;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库内。

6)如煤粉储存库底部周边或四角有积煤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须放置牢固。照明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照明灯不准埋入库内积煤中。

铲除积煤应使用木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引发火灾。

7)清库过程中,如发现库内残留的煤出现自燃,清库人员应立即撤到库外,关闭库顶袋式收尘器废气入口挡板及卸料阀,以保护袋收尘器。灭火措施有:

向库内注入高压蒸汽或二氧化碳。

向库内注入n2 ,观察其温度、压力变化,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确认火源完全熄灭后,方可继续进行清库工作。

6.7.10 在清库作业中,所有需要关闭的电器开关、设备、设施都要挂上安全标志牌,禁止任何人擅自动用与储存库相关的电器开关、设备、设施。

6.7.11 清库完成后,操作人员离开储存库时,应注意库内外环境差异导致的含氧量、冷暖变化。

6.8 环境保护与卫生防护措施

6.8.1 在清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等有关规定。

6.8.2 清库收集的物料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抛弃和产生二次污染。

6.8.3 清库操作过程应重视工业卫生,采取相应措施。卫生设施应考虑到清库操作的顺利进行,在有污染和危害之处悬挂标志。

6.9 应急处理

6.9.1 清库期间,相关的指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生产骨干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6.9.2 清库现场配备适量的防暑降温药品;配备简单的医疗救护用品。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简单的救护常识,如人工呼吸等。

6.9.3 清库期间,必须备用一辆救护用车,司机随时待命。如超出工厂的救助能力,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医疗机构发出救助请求。

6.9.4 现场救助完毕后,要保护好现场,以便事故分析和总结经验教训。

6.10 作业人员的职责

6.10.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10.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6.10.3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清料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6.10.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6.10.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现场。

6.10.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11监护人员的职责

6.11.1 对清料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6.11.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6.11.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6.11.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6.12 审批人员的职责

6.12.1审查《危险作业申请》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12.2到现场了解具体情况。

6.12.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13 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业的按照相关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6.14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7.考核

7.1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7.2本制度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2篇 水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水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级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和谐健康发展,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适用于__水泥有限公司所有部门/人员。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职责

1.职责

1.1总经理组织制定、审批安全生产责任制。

1.2安全生产处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评审、修订,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核。

1.3各部门、工段负责对本单位下属班组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制定、沟通、培训、实施及考核。

1.4生产技术处、行政人事处负责各部门和工段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审和绩效考核。

(五)管理要求

1.制定

1.1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各部门、处室编制安全责任制,并予以指导、 审核。

1.2必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按照公司的机构、人员设置,所有部门、人员都要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留死角。

1.3各部门在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时,必须要结合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兼顾可操作性。

2.沟通

2.1在制定过程中与各部门、处室加强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反映及时修改安全责任制。

2.2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总经理审批后,以公司正式文件下发到各部门。

3.培训

3.1 安全生产责任编制完成后,应组织相应各级人员进行培训学习。

3.2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动时, 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变动人员进行安全职责和权限的培训。

3.4 所有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案。

4.评审

4.1生产技术处每年组织一次对安全责任制适宜性的评审工作。

4.2评审应根据法律法规、组织结构、安全健康管理的特点以及是否适应环境变化的情况。

4.3评审应形成报告,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定。

4.4评审报告应上报领导审批。

5.修订

5.1当评审报告的结论为不适宜时,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及时修订。

5.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要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修订:

5.2.1当外部环境或安全标准化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

5.2.2通过绩效评定报告要求进行修改时。

5.2.3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时。

5.2.4当发生相关方重大投诉时。

5.2.5目标、指标未完成时。

5.2.6产品变更、工艺变化、引进新技术或新设备时。

5.2.7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5.3修订参照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生产技术处保留相关材料备查。

5.4 修订后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总经理批准后以文件形式重新发布,并将旧制度收回。

6.考核

6.1 生产技术处不定期检查、了解各部门、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的掌握、落实情况,包括责任制是否缺失,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是否相符。

6.2对各部门、处室负责人的考核依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安全考核,一般年底进行,考核过程参照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

(六)记录

6.1《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3篇 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筒型储存库清库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清库时机和方法选择、清库方法分类和操作要求、验收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与卫生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种物料的筒型储存库清库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程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与本规程同效。

高处作业分级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料

本规程指水泥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原料(含钙质原料、硅质原料、校正原料、混合材、石膏等)、生料、煤(含原煤、煤粉)、熟料、水泥等。

3.2筒型库

本规程指储存固体散装物料的立式容器,包括圆形库与方形库。主要采用混凝土结构,也有砖混结构或钢结构。

3.3清库

为避免和解决库内物料结块、粘库影响库容,保障储存库出料顺畅,而采用一定方法进行的清理作业。

3.4 库壁挂料

附着于储存库内壁的物料。

3.5堆积物料

堆积在储存库底部的板结物料。

3.6人工清库

清库人员进入物料储存库,使用工具(如铁锹、锄、镐、钢钎、跳板等)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部堆积物料。

3.7机械清库

清库人员不进入储存库内,采用机械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部堆积物料。

3.8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9太阳灯

一种卤簇元素灯,有碘钨灯、长弧氙灯等。因光照度高,又称太阳灯。

3.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4.清库人员的基本要求

4.1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美尼尔氏综合症、恐高症、肢体残疾、高度近视、反应迟钝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清库作业。酒后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者不得从事清库工作。

4.2入库作业人员的年龄应控制在21~45周岁。

4.3参与清库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操作技能,熟知所要清理储存库的内部基本结构,了解所要清理物料的基本特性。

4.4清库前,水泥厂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清库操作规程、清库方案的学习培训,以及紧急救援和事故应急处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清库作业。

4.5清库人员从事高空悬挂作业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清库时机和方法选择

5.1清库时机的选择

5.1.1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库内物料特性等情况,宜选择库内附着或堆积的物料已有一定厚度, 但不会大面积自行脱落的时机进行清库。

5.1.2清库一般与窑炉大修同步进行;水泥库清库也可选择销售旺季、水泥库存量少的时候进行。

5.1.3南方应尽量避免夏季高温天气清库。

5.1.4清库作业宜选择白天进行,严禁夜间人工清库。

5.1.5清库宜大致确定一个周期。一旦周期确定,既应灵活掌握, 又不宜随意变更。灵活掌握是指根据入库物料的数量及其含水量,特别是出料的难易程度,适当提前或推后清库时间。不要随意变更是指当主要影响出料因素(物料含水、气候影响、库的利用程度等)基本不变的情况下, 清库周期不变。不宜等到出料情况严重恶化时才清库。

5.2 清库方法的选择

5.2.1清库方法与步骤应根据储存库的类型、能力、储存方式,所储存物料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清库要求和安全卫生的要求,经全面分析研究后确定。

5.2.2清库方法的选择原则:尽可能选择机械清库。

5.3 清库外包的要求

清库工作如需要外包,必须选择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高空悬挂作业一级资质、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清库公司。清库前,由清库公司提交清库方案与应急预案,报水泥厂书面批准,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6.清库方法和操作要求

6.1清库方法分为机械清库与人工清库。

6.2清库前,必须查清库内情况,制订清库具体实施方案与应急预案。

6.3清库必须先清理库壁挂料,所有库壁挂料清理完毕,方可着手清理库底部堆积物料。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部堆积物料都必须自上而下进行。

6.4机械清库

6.4.1机械清库的设备主要有空气泵、振动清库器、空气炮、真空车等。

6.4.2机械清库是清库工作的发展方向。

6.4.3清库操作应严格遵守相应设备的操作规定。

6.5 人工清库

6.5.1 清库作业前准备工作

1)将库内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为止),关闭库底卸料口与库顶进料闸板,禁止放料和进料,挂牌作业。

2)打开库顶人孔门,借助太阳灯照明,观察库壁挂料情况与库底部堆积物料情况。

3)切断储存库上、下游需要停运设备的电源。

4)清理安装有空气炮的储存库,必须切断空气炮气源,关闭所有气阀,放掉空气炮供气罐内的压缩空气,关闭空气炮操作箱。

5)检测库内温度,目测库内能见度、含尘浓度,确定是否具备入库条件。

6)库内应保持有效的通风(机械通风)、适宜的温度和足够亮度的照明。

6.5.2 人工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部堆积物料

1) 严格控制入库作业人员数量。

清理库壁挂料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清理库底部堆积物料时,进入1~2人清理出环形操作平台后,库容3000t以下储存库不得超过4人,库容3000~8000t储存库不得超过6人,库容8000t以上储存库不得超过8人。

2)严格控制库内照明电压。

清理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储存库时,库内照明采用36v安全灯。

清理金属材质储存库时,库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3)清库人员可以从库顶人孔或库侧门进入储存库。

当库底堆积物料高于库侧门或库侧门以上有库壁挂料时,应从库顶人孔进入。

当库底堆积物料低于库侧门且库侧门以上没有库壁挂料时,可以从库侧门进入储存库。

4)清库人员入库前,系好安全带,将安全绳的一端固定在库顶或库侧门的铁护栏、钢管或钢柱上,另一端系在入库人员的安全带上。再用一根安全绳,一端系在入库人员腰间,另一端系在软梯、吊篮或吊盘上,做到双保险。绳索与库顶人孔或库侧门接触处加垫软物,防止绳索被磨断。

如果安全绳固定在库侧门,当清库人员离库侧门较远时(≥3m),应把安全绳固定端从库侧门移到库顶。

5)清库人员从库顶人孔进库应使用软梯、吊篮或吊盘,不宜使用库内爬梯。

进库人员沿软梯或乘吊篮、吊盘入库时,库外监护人员应根据入库人员的下降速度,逐渐将安全绳放入,确保入库人员的安全。当入库人员到达操作位置时,库顶监护人员将入库人员安全绳的富余长度控制在操作活动范围1m以内;入库人员也需将系在软梯、吊篮或吊盘上的安全绳的富余长度控制在1m的活动范围之内。

6)清库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要握牢,以免掉落,不能随身携带的工具由库顶监护人员用φ12mm棕绳吊送入库内,禁止往上或往下扔。

7)当有两人同时清理库壁挂料时,一人不得在另一人垂直上方作业。

第4篇 水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主管安全的部门写成书面材料存档待查。

2、车间班组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专业部门,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作业。

3、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同时汇报主管领导。

4、对于电气装置、起重机械、防护用品等特殊装置、用品和重要场所每年要请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写成书面材料,建档备查,并限期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5、对防雨、防雷电、防中暑、防冻、防滑等工作进行季节性的检查,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要害部门重点检查制度。包括:变电站、配电室、钢丝绳、连接装置及提升装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二、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在岗职工必须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严格自己的操作。

2、在岗职工如有违章操作,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3、职工可总结经验,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安全系数,对生产安全有贡献的职工必须给予奖励。

三、建设项目安全 “三同时”制度

1、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在编制上报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编制上报安全方面相应的措施所需的投资,并纳入计划。

3、对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安全措施不得削减。

4、在组织可行性论证时,应论证安全内容,并将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中。

5、在竣工验收时,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写入专题报告。

6、要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

四、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2.费用的提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3.费用的使用:

(1)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2)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

(3)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保养;

(4)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整改;

(5)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等。

(6)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费用.

4、费用管理:由财务部门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5.安全投入如当年未能使用完,应当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计划内,不得挪作他用。

6.如当年安全投入不够,写出计划报公司批付。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按规定日期复审。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次安全生产检查都要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作为一个重要的检查内容。

4、对不按规定安排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检查人员有权对该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5、发现未持特种作业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教育的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给予处罚。

六、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负责人培训制度。包括总经理、主管经理都必须接受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关系,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保证每年至少进行1-2次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对其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已经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专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对操作证进行复审。

4、新工人的安全培训制度。新进企业的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考试合格后,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再次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5、全体职工安全教育制度。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新来员工每一月培训一次。

6、复工工人安全教育制度。凡休假7天以上返岗必须经过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工伤休假1个月,其他休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车间、班组两级复工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换岗工人安全教育制度。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包括本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因素等。

8、“四新”安全教育制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生产,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9、安全知识考核制度。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层层考核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存入个人档案。

七、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建立健全以岗位负责制为基础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实施设施、设备管理负责制,主要设施、设备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责。

2、加强对设施、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3、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4、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工作记录中详细记录。

5、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施、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防止缺陷扩大。

6、实行系统的设施、设备巡检标准、保证体系,确保职责明确、检查有效。同时,做好信息传递与反馈,建立检查登记台账。

7、对于设施、设备管理中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造成设备事故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

八、重点危险部位安全检测、检测管理制度

1、对每个重点危险部位制定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点危险部位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2、在重点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对重点危险部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4、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复查和验收。

九、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保管、使用、运输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危险物品的性能和安全防范知识。

2、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的领取、发放、使用制度。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领发必须经领导批准。

4、存储危险物品的库房要绝对安全可靠,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

5、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能不同,设置不同的容器和足够的安全工具,保管人员必须会使用安全工具和灭火器材。

6、凡是性能相抵触,安全防范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应分别储存,对容易挥发、自燃、自爆的危险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测温,以防自燃、自爆。

7、危险物品库内的灭火器材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十、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做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卓著的;

(2)抢救事故有功,使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的;

(4)在安全技术、尘毒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2、奖励分为记功、晋升、发放奖金等形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2)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3、加强防尘措施。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

4、为工人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制定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并做好完善、保管工作。对于离退休或调离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

7、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8、公司在录用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方提供指定的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检查。

9、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业。

10、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害岗位职工和从有害岗位调到一般岗位的职工,在终止合同或调离前要进行有害岗位离岗前健康检查。

11、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公司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职工。

13、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入各项设备检修之中。

14、公司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结果在案,并要在做好职业卫生监测的同时要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检查纪录。

15、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如实提供。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报公司经理。按照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2、发生伤亡事故后,要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发展和扩大,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公安、安监、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协助安监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好生产安全事故。

十三、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公司专职安全员要每天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做好监督公司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隐患整改的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现场的违规行为等工作,并做好巡检情况记录。

2、公司必须每月进行一次由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做好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对查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归档备查。

3、车间、班组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班组每日班前组织本班工人对工作环境的安全情况、所使用操作的设备、工具的情况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并作为交接班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安全处(科),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作业。

4、安全管理人员专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检查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同时汇报主管领导,并有权下达整改指令,限期解决。整改指令内容应包括:存在隐患、问题及违规的时间、地点及人员违反有关制度、规程的具体内容,要求整改反馈的时限。反馈内容包括:解决处理的方法,责任者的落实及处理意见。

5、公司重点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认真做好运行情况的记录工作。

6、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7、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坚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生产及检修现场状况、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各种安全检查要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尤其是全面性安全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

9、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重要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3)职工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职工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职工是否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6)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行为。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本厂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3、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有关领导。

4、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7、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维护、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9、本厂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的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总结本月工作,布置下月安全工作。

2、每周安全生产调度会,总结和布置安全工作。

3、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精神,研究公司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各部门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处理解决的办法,并进行讨论。

4、安全生产会议必须专备会议记录册,认真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

5、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生产的领导,且必须熟悉本部门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6、参加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的人员有:公司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在年底召开公司级年度安全生产总结会议,同时总结和同时布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对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2、对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对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1、所购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劳动保护用品购入后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发现不符合要求应给予报废。

3、根据有关标准,制定、修改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范围。

4、各种防护用品由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维护。

4、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5、教育职工正确使用、穿戴、保养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6、每个职工对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变卖、送人或挪为它用。

十八、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2、安全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专职、兼职安全员名单;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及人员名单;

(3)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

(4)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管理清单;

(5)职工健康档案及健康监护资料;

(6)职业病人档案及监护资料;

(7)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8)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9)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0)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等有关伤亡事故管理的档案资料;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规程,并汇编成册;

(12)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13)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实施记录;

(15)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3、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

十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要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2、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及时消除隐患。

4、企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6、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组织学习和演练应急预案。

第5篇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机构与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

2、安全环保负责组织对公司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4、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5、各部门(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6、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7、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1、对新职工、临时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2、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3、凡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4、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5、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

五、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

六、检查和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各生产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二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或者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

七、奖励与处罚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3、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4、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5、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6、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7、发生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20000元的事故。

8、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

2)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在5天内,向总经理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9、各级领导或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进行违章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10) 对于事故按照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损失的10%-100%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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