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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汇编(1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51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有哪些制度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是保障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隐患识别:定期进行现场巡查,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如设备老化、作业环境不良等。

2.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发生的可能性。

3. 制定措施:针对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4. 实施治理:执行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5. 监督检查:设置监督机制,定期复查,防止隐患复发。

6. 记录与报告:记录排查治理全过程,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隐患及处理情况。

是指什么

该制度是一种管理规范,旨在通过系统化、标准化的方法,对水利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持续性、针对性的查找和整治,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人员安全和工程进度。

重要内容

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各类事故的应对策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 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设备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5.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制度流程

1. 制定计划:设定隐患排查的时间表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2. 实施排查: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

3. 分析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其风险等级。

4. 制定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

5. 治理整改:执行治理方案,跟踪整改进度,直至隐患消除。

6. 验收确认:完成治理后,进行验收,确保隐患已彻底解决。

7. 反馈改进:总结经验,反馈至制度,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通过以上四个环节,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为水利建设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范文

第1篇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第七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底前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水利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存在问题的有效方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 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2) 发现在存在问题、事故隐患。

(3) 纠正违章行为。

(4) 评价安全状况。

(5) 提出重大隐患整治的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类别及组织

第二条 安全检查类别主要有:

(1)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常规检查。

(2)施工队和班组检查。

(3)爆破、高处临边、洞室开挖、高边坡开挖等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

(4) 防汛、设备、用电、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专业检查。

(5) 综合检查。

第三条 现场值班检查,每天由项目部安全部门组织专职安全人员到施工作业现场巡视。

第四条 作业队检查由队长组织,每周对作业现场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班组检查由由班长负责组织,对当班施工作业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由项目部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落实专项技术措施和按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与监护。

第七条 专业检查由二级单位或施工局、项目部组织技术、机电、安全等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综合检查由工程局组织安全、劳资、工会、设备、工程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其检查期限为:

项目部每月一次;

二级单位或施工局、项目部每年四次;

工程局每年二次。

第九条 安全检查主要方式有:

现场察看;仪器监测;查阅资料、文件、记录、报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其它形式。

第三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条 安全管理机构

(1) 安全保证体系: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到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责任)。

(2) 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安全机构健全、安全专职人员配置和素质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教育、检查、目标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2)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专项措施的施工组织规划。

(3)设备、用电、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会议、安全统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安全工作制度。

(5)安全投入制度。

(6)分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同签订和日常监督指导、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7)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措施的制度。

(1)危险作业施工主要有:爆破、隧洞开挖,高边坡开挖,高处作业,多层交叉作业,起重作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转移等。

(2)季节性施工主要有:冬季防火、防滑、防冻。夏季防暑,雨季防汛等。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船舶、起重设备、电梯吊蓝、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合格证和定期审验。

第十五条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

(1)转岗教育,民工教育等。

(2)机动车驾驶、爆破、起重、电气、焊接、锅炉、登高架设、放射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操作证和定期审验。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记录资料(详细参见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度要求)

1、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办法、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3、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计划、总结、考核。

4、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6、安全技术交底。

7、危险因素、危险点、危险部位、危险源辩识与控制。

8、安全投入。

9、安全检查。

10、安全教育。

11、班前安全活动。

12、特种作业管理。

13、事故管理。

14、安全标志。

15、验收、检测。

16、救援预案。

17、外协队伍(分包队伍、外雇、临时佣工)的管理。

18、对外或外来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

19、专项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设备安全、防汛安全、用电安全、职业病防治、民用爆破、环境保护、社保、冬雨季施工、公共安全等)。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检查内容与要求

(1)作业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洞口有盖板或护拦,地下施工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2)设备设施布置合理,器材堆放整齐稳固,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平整畅通。

(3)用电线路布置整齐、醒目,架空高度、线间距离符合用电规范,电气设备接地良好。开关箱应完整并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4)高处作业和通道的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1米的栏杆。

(5)悬崖、危岩、陡坡、临水场地边缘设置围栏或警告标志。

(6)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有相应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7)各种安全标志和告示准确、醒目。

(8)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遵守规章,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危险施工场所。

(1)高处临空边缘悬挂安全网或封闭,作业人员栓戴安全绳。

(2)高边坡、深槽下部作业无危岩,并有防止坍塌、滚石的措施。

(3)隧洞作业洞口有防护设施,洞内有处理危石和防坍塌措施。

(4)爆破作业有统一指挥信号和警戒范围。

(5)起重作业吊、挂、绑扎牢固,起重空间无障碍物。

(6)竖井、斜井洞口锁口、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围栏,有防掉物措施。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

(1)机电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2)机电设备各种安全制动防护、指示、信号、保险、连锁等装置齐全可靠。

第二十条 固定设备

(1)外观整洁,基础稳固。

(2)传动、转动部位有防护网(罩)。

(3)外壳接地良好。

(4)露天使用时应有防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推、挖、装等行走、移动、旋转设备

(1)制动可靠。

(2)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

(1)方向和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三条 起重设备

(1)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高度、重量、行程、变幅、力矩等限制和连锁装置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通信联系系统良好可靠。

(5)吊钩、索具、钢丝绳完好。

(6)吊钩、横担、扫轨等移动构件有警告色标。

第二十四条 高压线路的高度及与施工空间、设施、建筑物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变压器

(1)地面设置时周围有高度不少于1.8米的围栏。

(2)悬空设置时高度不低于2.5米。

(3)有警告标志。

第二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

(1)监控、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2)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3)密闭。

第二十七条 爆破器材仓库、油库、加油站

(1)储运、使用、消防的安全保卫措施齐全,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2)与生产、生活区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3)单独建筑、周围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或围栏。

(4)消防器材数量、规格符合规范要求,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3.5米,畅通无障碍。

(5)照明、动力装置为防爆型。

(6)避雷装置良好。

(7)禁止烟火的标志明显。

第二十八条 承重排架、平台、栈桥通道

(1)按设计技术要求搭设,经验收合格。

(2)工作面人行通道的脚踏板铺满、牢固。

(3)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的栏杆,栏杆下部设有高度不低于0.2米的档碴板。

第二十九条 场内施工道路

(1)基础稳固,路面平整。

(2)路面宽度不小于车辆宽度1.5倍。

(3)急弯、高边坡、陡坡等危险路段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

(4)横垮道路的设施、输电线路距路面高度不低于机动车辆最大高度的1.5倍,且符合输电线路跨路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 危险因素、点、部位、源检查监控

1、加强对项目施工中各种危险因素、危险部位和危险源的发现、检查、评价和监控。

2、发生事故时会产生重大损失或多人伤亡的设施或施工场所为重大危 险部位、源,危险部位、源有以下:

(1)缆机、门机、塔机等大型起重设备。

(2)5吨以上油库。

(3)1吨以上炸药库。

(4)1吨以上锅炉、压力容器。

(5)乙炔、氧气制备车间。

(6)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临时提升吊笼。

(7)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排架、平台、栈桥。

(8)大型客车。

(9)爆破施工。

(10)10米以上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11)大型高处临空施工。

(12)10人以上人员同时作业地下工程开挖。

(13)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

(14)发电机组安装。

(15)大型管道、闸门安装。

(16)泥石流地段施工。

(17)汛期水上施工。

(18)10人以上人员交叉作业6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路线。

(19)其它重要设施、施工。

3、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因素为安全检查重点,并有专人监控等,《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和《隐患整改通知》(附表2)定期报工程局(厂)、公司建档备案,并抄报集团公司。

4、项目施工一般危险点、部位、源、危险因素的安全检查,监控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每次应按《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的要求对检查部位、内容、结果和评价做好记录。对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一般隐患当时整改的,也应在检查结果中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专业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后,检查组根据有关办法作出以下检查评价。

(1)优秀;

(2)良好;

(3)合格;

(4)不合格;

(5)停工整顿;

第五章 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当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停工整顿的,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明确:

(1)整改部位和内容

(2)整改措施建议

(3)整改日期

(4)经费来源

(5)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三十六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在项目部安全部门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局安监办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生活基地单位和各协作队伍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

受检单位: (盖章) 序号

受检单位

检查类别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月日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和检查评价意见:

检查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验收人:参加检查人员(签字):

附表2:

隐患整改通知书

年 月日

整改单位

受检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单位

负责人

整改单位

安全负责人员

整改部位和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

整改结果:

整改验收人:(签字)

年月 日

注:

检查负责人(签字):参加检查人员(签字):

第3篇 水利水电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必须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各施工现场都要设置安全生产的标志。利用宣传工具(黑板报、图片等)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

3、坚持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进场“三级”教育制度,培训上岗。

4、公司应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纪律、法制和安全基本知识教育。

5、公司应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制度的教育。

6、施工员应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7、经常进行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把好安全关。施工人员要组织班组工人对施工安全技术操作方法的学习讨论。对于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工、机操工、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地方特种作业培训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按规定进行复审,对变换工种和工作岗位的、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工人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8、加强在施工高峰阶段、高空、冬雨季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时期职工思想波动的特点,作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9、开展百日无安全事故活动,比学习、赛安全,比进步、赛贡献,树典型,公司不定期进行一次总结交流活动,对典型进行表扬、对违章进行处罚。

10、坚持“三上岗、一讲评”活动,防止受表扬时产生骄傲忽视安全、受批评时产生急躁不顾安全,施工条件好时麻痹大意马虎安全、施工条件差时消极畏难迁就安全的现象。

11、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都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学习,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二.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1、领导安全值班的岗位责任

(1)领导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生产方针、规程、规定、安全知识以及现场应注意事项等。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使施工现场充满浓厚的安全气氛。开展安全系统工作,通过安全系统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布置安全工作。

(3)组织安全大检查。

(4)安全值班领导,要组织安全员和班组长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5)安全值班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班记录,将本班所做的工作,已经解决的问题和下班应注意的事项和要继续解决的问题,认真向下班移交。

2、安全值班员的职权

(1)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掌握施工生产情况,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要予以纠正。如遇紧急情况,有权决定暂时停产,对不听劝告的违章者,有权提出停工罚款的意见。

(2)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冒险作业指令,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3)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人员、生产指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单位入场参加人员,在安全问题上都必须听从安全值班员的意见和指挥。

3、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班组要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认真按照班组日安全上岗记录要求,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作好讲评记录。

(3)坚持上岗前交底、上岗前检查的班前活动制度。

(4)做好对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人身安全。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做到落手清。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常规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2)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班(组)应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日。

(4)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和自检互检结合,按施工季节、施工前、节假日前后组织。

(5)除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外,自然气候变化(恶劣气候)应随时检查。每次安全大检查都要进行总结,解决了哪些不安全因素,还存在哪些问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作记录,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并书面上报。

(6)安全检查由管生产的领导(技术负责人)亲自组织,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其方法为听取反映情况和检查实际效果相结合,传播先进经验和收集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相结合,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查损失,对查出的问题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7)每次检查要按创“标准化管理合格工地”和“文明工地”标准,对脚手架、井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管理资料和要害部位以及施工集中或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有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8)为了安全生产,严禁带小孩和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制裁。

(9)项目上要坚持每天检查机械的使用情况,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须按规定系安全带、挂安全网,对违反规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挂安全网要进行严格处罚和教育。

(10)要严格检查是否按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违章、冒险作业应立即纠正,本人或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要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对本单位食堂和特殊工种等有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全体职工要适当地进行健康普查。

四.保卫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警戒、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保证各类器材灵敏有效。

2、消火栓、消防监管昼夜要有明显标志。消防标志牌应为白底红字。

3、施工现场配备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

4、安保人员要进行日检、周检、月检活动,坚决消除火险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安全施工。

5、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临时建筑内外应留有防火通道。

6、集体宿舍要有一个直接出入的门口。

7、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8、施工现场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扑灭火灾,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认真执行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有工伤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登记、统计、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或拖延不处理不报告。

2、职工发生事故(包括未遂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不满八小时者或发生未遂事故,由安全人员做好事故登记分析留底,定期上报。

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八小时以上,单位的直接领导(综合施工员、施工员)填写事故登记表,经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领导签字,在三日内报公司工程部。

5、发生多人事故(三人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逐级报告,如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现场,要依据情况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项目部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得瞒报、假报工伤事故。

六.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1、一般要求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岩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草鞋、赤脚、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12)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3)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4)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5)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元钉要及时拔除。

(16)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堕落伤人。

(17)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8)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

(19)脚手架严禁超载。

2、高空作业

(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病、癫痢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七.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场容场貌

(1)施工场地要夯实平整,无坑、无积水。

(2)现场道路上不准堆放材料设备,保持施工主要通道畅通无阻。

(3)现场排水沟要畅通,不积水、不堵塞,要有人工排水和机械排水的设施。

2、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1)建筑垃圾集中堆放,不能与生活垃圾混堆,除施工利用外,多余的建筑垃圾要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2)施工场地的碎砖头、废木头、钢筋头、破纸袋以及各种包装容器,做到随用随清,集中堆放,充分利用,保持现场整洁。

(3)禁止将有害有毒物随便排放,以免造成水源污染和对人的伤害。

3、生活区卫生管理

(1)对生活区宿舍、食堂、厕所、澡堂、办公室以及周围的排水沟、道路等环境卫生,指定专人清扫并负责监督检查,随时保持清洁。

(2)生活垃圾每天清理按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外运或请环卫人员处理。

(3)工地和生活区禁止养狗、鸡、鸭等畜禽。

4、除害防病管理

(1)消灭四害,人人有责。食堂和宿舍要做到无蝇、无蟑螂、无鼠、无臭虫。医务部门在夏季应定期在生活区喷打药物,放置毒饵,消灭四害。

(2)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冬天做好防寒、夏天做好防暑工作。职工生病,医务人员要热情医治,领导关心看望,防止流行传染病。

八.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文明施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树立企业形象的标志;文明施工是维护城市整洁卫生,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和交通的重要措施;文明施工是施工单位保障安全、搞好质量、减少浪费、搞好卫生的重要管理措施。文明施工能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水平,树立企业形象;也是检验施工单位管理干部的精神面貌和管理素质的试金石。根据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凡公司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均应实施文明施工,由公司总包的工程,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搞好文明施工。

1、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工地的实施细则,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活动。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必须服从监理和建设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7、安全员必须每日上班前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解决,严禁冒险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解决新的不安全隐患;下班前进行确认检查,机电是否拉闸、断电、门上锁,用火是否熄灭,施工垃圾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8、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9、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10、作业中出现不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1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4篇 水利局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及下属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台帐包括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安全事故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文件汇编、其它共八类。具体要求为:

(一)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台账

按要求填写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名称、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内容,做好到会人员的签到记录,摘录记录会议主要内容。

(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台帐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限期整改时间,并让受检单位责任人签字

(三)安全事故记录台帐

按照有关的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记录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经过(包括伤亡和损失、接到报告时间和上报时间及采取的措施等应报告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填写事故处理意见。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台帐,包括与上级或下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及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安全生产制度台帐,包括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事故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材料。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台帐

按要求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教育培训的相关内容情况。

(七)安全管理文件汇编台帐

包括本单位下发和接收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记录文件的标题、收发文号及收发文时间。

(八)其它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台帐。

第三条 台帐要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整,防止缺、少、漏现象发生,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 台帐的归档要及时,局各责任科室,在每次安全生产活动(如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活动等)结束后3天内,必须将有关的台帐整理好,报局专职台帐管理员处归档。

第五条 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台帐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如人员工作调动,要认真做好台帐的交接清点工作,台帐资料应按年度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局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执行本制度。若因台帐整理不完整、归档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相关责任科室要承担责任。

第5篇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第七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底前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水利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督促各单位、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股份公司全体员工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岗位安全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人代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主持召开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批准股份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安全投入资金和管理制度文件。

第七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制定并实施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三)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组织制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保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股份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股份公司干部选聘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三)指导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敦促、教育全体党员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四)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创新和安全技术创新。

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按照股份公司“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开展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安全生产调研、指导、教育、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和统计工作。

(二)审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修编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科技和职业危害问题的课题研究。

(四)负责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总经理分析经营管理活动的安全生产因素,并为生产安全开展经济分析,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各级工会开展和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过程检查。

(三)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十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督促、检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总部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总部办公区域消防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工作。

(三)协助安排安全生产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党、工、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开展党工团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干部推荐、选聘、考核时,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不推荐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人员到领导岗位。

(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三)负责办理总部员工的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产权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费用的支出,并监督使用。

(二)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帐户。

(三)负责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统计管理。

(四)负责安全事故罚款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科技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工作。

(三)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 组织投资项目的安全可研和安全评估。

(二) 负责敦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安全评估意见开展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督促各公司在投标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满足需要。

(二)督促各公司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对于使用不合格分包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规划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监督各公司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开展设备专项安全检查。

(三)采购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物资。

(四)指导各公司对出租、承租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

审计过程中,审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监察(纪检)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

(二)参与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史志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通过公司《年鉴》,负责记载上一年度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外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海外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海外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国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海外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海外业务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报告海外业务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房地产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铁路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铁路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铁路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铁路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铁路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四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管理目标。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

(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七)负责组织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活动。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股份公司统一领导下,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扩展到每个项目、每个部位,延伸到每个班组、每位员工。在股份公司系统内,构建责任明确、层次清晰、衔接顺畅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7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 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 是指各“二级单位” 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06版同时废止。

第8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督促各单位、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股份公司全体员工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岗位安全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人代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主持召开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批准股份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安全投入资金和管理制度文件。

第七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制定并实施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三)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组织制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保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股份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股份公司干部选聘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三)指导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敦促、教育全体党员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四)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以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为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创新和安全技术创新。

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按照股份公司“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开展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安全生产调研、指导、教育、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和统计工作。

(二)审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协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修编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科技和职业危害问题的课题研究。

(四)负责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总经理分析经营管理活动的安全生产因素,并为生产安全开展经济分析,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各级工会开展和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过程检查。

(三)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十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

(一)负责督促、检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总部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总部办公区域消防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工作。

(三)协助安排安全生产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党、工、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三)开展党工团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干部推荐、选聘、考核时,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不推荐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人员到领导岗位。

(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三)负责办理总部员工的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产权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费用的支出,并监督使用。

(二)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帐户。

(三)负责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统计管理。

(四)负责安全事故罚款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科技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工作。

(三)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 组织投资项目的安全可研和安全评估。

(二) 负责敦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安全评估意见开展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督促各公司在投标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满足需要。

(二)督促各公司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对于使用不合格分包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规划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监督各公司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开展设备专项安全检查。

(三)采购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物资。

(四)指导各公司对出租、承租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

审计过程中,审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监察(纪检)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

(二)参与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史志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通过公司《年鉴》,负责记载上一年度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外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海外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海外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国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海外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海外业务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报告海外业务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基础设施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房地产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房地产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铁路事业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督、指导股份公司铁路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铁路业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培训铁路业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负责组织对铁路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第四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管理目标。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

(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七)负责组织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活动。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股份公司统一领导下,依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扩展到每个项目、每个部位,延伸到每个班组、每位员工。在股份公司系统内,构建责任明确、层次清晰、衔接顺畅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9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会议类别及内容

第一节 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成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监察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监察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

1、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导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研究决定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3)审定工程局年度安全工作报告。

4)审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兑现及安全工作考核奖励结果。

5)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单位提议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安全问题。

2、会议记录:会议内容由安监办进行记录,根据会议决议的重要程度,适时形成《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安监委主任签发,并由安监委主任确定发放范围。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安委会主任主持会议。

1、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研究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奖惩结果。

2、会议记录:会后形成《安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并确定发放范围。

第二节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条 工程局每年在局工作会议期间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由工程局相关副局长主持。

1、参加人员:工程局党政工领导、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及分管安全行政副职、局机关部门负责人。

2、会议内容:

1)总结工程局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工程局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2)通报上年度各单位安全考核情况,兑现安全生产责任书。

3)表彰奖励上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及项目经理。

4)生产性伤亡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说清楚”。

5)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经验介绍。

6)签定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3、会议记录:由安监办负责签到及记录会议内容,会议材料发各单位。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都要参加会议,会议时间、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节 年度安全科长工作会议

第七条 工程局每年在“全国安全月”活动期间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科长工作会议,工程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主持会议。

1、参加人员: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局工会主席、安监委有关成员、各单位安全科长及基地服务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

2、会议内容:

1)总结上半年全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要点。

2)通报全局交通、消防工作情况。

3)通报上半年工伤事故情况,事故单位安全科长“说清楚”。

4)各单位交流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通报全局安全员年度考核结果。

3、会议记录:会后形成汇报材料,报局安监委审定。

第四节 安监委办公室专题会议

第八条 根据每年安全生产情况,工程局安监委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一些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专题会议。如安全生产管理研讨会、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会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分析会、经验交流会等。

第九条 各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单位和人员必须与安全生产专题有关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形成相关材料,需要转发的由安监办负责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形成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工作。各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须做到有记录、有内容、有建议,重要的专题会议可以请工程局或主管部门领导参加。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专题会议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局安监委。

第五节 月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

1、参加人员:各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责任人、工区、作业队负责人及安全部门责任人。

2、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

2)总结上月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布置下月安全生产计划及对上月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3)进行安全辩识,确认重大不安全隐患,拟定预控措施。

4)通报批评上月安全考评结果。

3、会议记录:会后形成《月安全通报》或《安全简报》。

第六节 周班组安全会议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班组每周必须召开一次班组安全会,各班组负责组织会议。

1、参加人员:各班组全体成员、安全监察员。

2、会议内容:

1)结合实际问题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系统学习安全规程;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不安全隐患和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及分析事故教训等。

2)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根据本班组的阶段性施工特性,进行危险源辩识,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3、会议记录: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备查,重大事宜应以文字方式上报上级部门及时解决。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会议、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全局安全科长工作会议和安监委办公室专题会议由局安监委办公室组织。上述会议的通知、会场布置、会务工作、会议决定、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发放、归档等工作一并由安监办负责。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月安全生产例会由各单位安全职能部门组织,周班组安全会议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相关会议材料的准备、记录、整理、发放、上报、归档等按各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定解释权归工程局安监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切实有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局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全面推动我局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我局从事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施工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产业、设计、修造单位适用本办法。在我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劳务组织、局基地管理和局机关有关处室、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输出劳务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目标控制

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及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和其他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第四条 工程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照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各自的安全职责,逐级提出分解,一级向一级负责,严格考核,系统控制,有序运行。

工程局局长向集团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局属各单位和行政正职向工程局负责,积极实现安全目标,施工处,分公司、车间、作业队的行政主要领导向本单位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和职工。

第五条 工程局根据各生产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单元工程因有危险等,确定年度或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数,以“责任书”的形式,在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由局长与各生产单位、项目部行政正职签订。按照分层控制的原则,生产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把关,形成纵向到底的系统控制网络。

第六条 考核期内,适用于全局安全考评的保证项目:

1、按全口径统计的各类事故控制在指标以内,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施工(生产)现场文明规范;

2、无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年千人重伤率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年轻伤伤害频率(12%);

3、车辆交通事故不超过5/百台年(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轻伤3人,经济损失不足30000元无人员伤亡事故);

4、机械电气设备事故不超过4起/百台年(指修理费用一般设备500-1000元;关键设备1000-3000);

5、无重大车辆、机电设备和火灾事故

6、无大面积的群体中毒事故;

7、当年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8、达到或基本达到《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检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工程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局属个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考核,作出安全生产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的评定,同时对该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领导及安全部门的负责人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八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工程局给予表彰并授予证书,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额度的80%和50%予以兑现。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予以推荐表彰。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生产单位领导,安全人员和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的表彰或嘉奖。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上作出成绩的。

2、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

3、排除事故隐患或抢险有功,使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或减轻损失的。

4、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纠正违反劳动安全纪律,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成绩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有功人员的奖励决定,资金数额由工程局党政领导或分管副局级领导作出外,工程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安全生产评比活动,奖励指数及标准为: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000人以上的单位4-6名,1000人以下的单位3-4名,不足500人的单位1-2名,标准为300元/人。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局4-6个/年度,标准3000元至5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局20-30个/年度,标准1000元至3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全局30-50个/年度,标准500元至1000元。

第十二条 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推荐表彰。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部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奖励基金。其奖金总数可在结算人工费中按1-3%提取(土建工程取上限、安装工程取下限),划归安全部门用于本单位或项目经常性的安全考评和年终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

第十四条 工程局年度安全科长会议上对全局安全监察员的工作做出考核评定,对合格以上的安全监察员予以一次性200元至500元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10000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六条 被集团公司或省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工程局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工。

各单位、项目部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11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 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 是指各“二级单位” 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06版同时废止。

第12篇 水利水电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必须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各施工现场都要设置安全生产的标志。利用宣传工具(黑板报、图片等)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

3、坚持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进场“三级”教育制度,培训上岗。

4、公司应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纪律、法制和安全基本知识教育。

5、公司应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制度的教育。

6、施工员应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7、经常进行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把好安全关。施工人员要组织班组工人对施工安全技术操作方法的学习讨论。对于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工、机操工、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地方特种作业培训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按规定进行复审,对变换工种和工作岗位的、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工人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8、加强在施工高峰阶段、高空、冬雨季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时期职工思想波动的特点,作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9、开展百日无安全事故活动,比学习、赛安全,比进步、赛贡献,树典型,公司不定期进行一次总结交流活动,对典型进行表扬、对违章进行处罚。

10、坚持“三上岗、一讲评”活动,防止受表扬时产生骄傲忽视安全、受批评时产生急躁不顾安全,施工条件好时麻痹大意马虎安全、施工条件差时消极畏难迁就安全的现象。

11、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都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学习,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二.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1、领导安全值班的岗位责任

(1)领导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生产方针、规程、规定、安全知识以及现场应注意事项等。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使施工现场充满浓厚的安全气氛。开展安全系统工作,通过安全系统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布置安全工作。

(3)组织安全大检查。

(4)安全值班领导,要组织安全员和班组长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5)安全值班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班记录,将本班所做的工作,已经解决的问题和下班应注意的事项和要继续解决的问题,认真向下班移交。

2、安全值班员的职权

(1)安全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掌握施工生产情况,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要予以纠正。如遇紧急情况,有权决定暂时停产,对不听劝告的违章者,有权提出停工罚款的意见。

(2)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冒险作业指令,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3)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人员、生产指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单位入场参加人员,在安全问题上都必须听从安全值班员的意见和指挥。

3、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班组要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认真按照班组日安全上岗记录要求,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作好讲评记录。

(3)坚持上岗前交底、上岗前检查的班前活动制度。

(4)做好对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人身安全。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做到落手清。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常规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2)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班(组)应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日。

(4)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和自检互检结合,按施工季节、施工前、节假日前后组织。

(5)除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外,自然气候变化(恶劣气候)应随时检查。每次安全大检查都要进行总结,解决了哪些不安全因素,还存在哪些问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作记录,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并书面上报。

(6)安全检查由管生产的领导(技术负责人)亲自组织,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其方法为听取反映情况和检查实际效果相结合,传播先进经验和收集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相结合,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查损失,对查出的问题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7)每次检查要按创“标准化管理合格工地”和“文明工地”标准,对脚手架、井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管理资料和要害部位以及施工集中或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有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8)为了安全生产,严禁带小孩和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制裁。

(9)项目上要坚持每天检查机械的使用情况,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须按规定系安全带、挂安全网,对违反规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挂安全网要进行严格处罚和教育。

(10)要严格检查是否按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违章、冒险作业应立即纠正,本人或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要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对本单位食堂和特殊工种等有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全体职工要适当地进行健康普查。

四. 保卫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警戒、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保证各类器材灵敏有效。

2、消火栓、消防监管昼夜要有明显标志。消防标志牌应为白底红字。

3、施工现场配备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

4、安保人员要进行日检、周检、月检活动,坚决消除火险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安全施工。

5、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临时建筑内外应留有防火通道。

6、集体宿舍要有一个直接出入的门口。

7、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8、施工现场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扑灭火灾,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认真执行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有工伤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登记、统计、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或拖延不处理不报告。

2、职工发生事故(包括未遂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不满八小时者或发生未遂事故,由安全人员做好事故登记分析留底,定期上报。

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息八小时以上,单位的直接领导(综合施工员、施工员)填写事故登记表,经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领导签字,在三日内报公司工程部。

5、发生多人事故(三人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逐级报告,如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现场,要依据情况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项目部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得瞒报、假报工伤事故。

六.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1、一般要求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岩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草鞋、赤脚、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12)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3)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4)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5)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元钉要及时拔除。

(16)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堕落伤人。

(17)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8)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

(19)脚手架严禁超载。

2、高空作业

(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病、癫痢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七.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场容场貌

(1)施工场地要夯实平整,无坑、无积水。

(2)现场道路上不准堆放材料设备,保持施工主要通道畅通无阻。

(3)现场排水沟要畅通,不积水、不堵塞,要有人工排水和机械排水的设施。

2、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1)建筑垃圾集中堆放,不能与生活垃圾混堆,除施工利用外,多余的建筑垃圾要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2)施工场地的碎砖头、废木头、钢筋头、破纸袋以及各种包装容器,做到随用随清,集中堆放,充分利用,保持现场整洁。

(3)禁止将有害有毒物随便排放,以免造成水源污染和对人的伤害。

3、生活区卫生管理

(1)对生活区宿舍、食堂、厕所、澡堂、办公室以及周围的排水沟、道路等环境卫生,指定专人清扫并负责监督检查,随时保持清洁。

(2)生活垃圾每天清理按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外运或请环卫人员处理。

(3)工地和生活区禁止养狗、鸡、鸭等畜禽。

4、除害防病管理

(1)消灭四害,人人有责。食堂和宿舍要做到无蝇、无蟑螂、无鼠、无臭虫。医务部门在夏季应定期在生活区喷打药物,放置毒饵,消灭四害。

(2)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冬天做好防寒、夏天做好防暑工作。职工生病,医务人员要热情医治,领导关心看望,防止流行传染病。

八.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文明施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树立企业形象的标志;文明施工是维护城市整洁卫生,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和交通的重要措施;文明施工是施工单位保障安全、搞好质量、减少浪费、搞好卫生的重要管理措施。文明施工能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水平,树立企业形象;也是检验施工单位管理干部的精神面貌和管理素质的试金石。根据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凡公司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均应实施文明施工,由公司总包的工程,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搞好文明施工。

1、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工地的实施细则,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活动。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必须服从监理和建设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7、安全员必须每日上班前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解决,严禁冒险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解决新的不安全隐患;下班前进行确认检查,机电是否拉闸、断电、门上锁,用火是否熄灭,施工垃圾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8、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9、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10、作业中出现不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1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13篇 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用于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可参照本导则相关条款执行。

1.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

1.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科学检查、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1.5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监督检查内容

2.1 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5)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8)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一。

2.2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3)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4)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二。

2.3 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三。

2.4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9)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2)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四。

2.5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5)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6)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五。

3 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3.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3.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3.3 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

3.4 监督检查组应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

3.5 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6 监督检查组应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3.7 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

3.8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 附则

4.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单位应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重要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情况反馈意见等有关文件。

4.2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汇编(13篇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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