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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21 12:18:08 查看人数:90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职工奖惩处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发展,依据《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3 责任部门

3.1 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考核和过程统计汇总。

3.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与过程管理。

4 安全管理要点

4.1 奖励种类及条件

4.1.1 精神奖励: 公告表扬、颁发证书/奖状。

4.1.2 物质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或晋级及其它形式的奖励。

4.1.3 认真履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贯彻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给一次性奖金。有下列先进之一的个人,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和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4.1.3.1 对在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同时经公司评定给予晋升工资或晋级奖励600元。

4.1.3.2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1000元。

4.1.3.2 对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负责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200元。

4.1.3.4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600元。

4.1.3.5 对敬业爱岗,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200元。

4.1.3.6 被上级安全部门评为安全先进个人的, 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600元。

4.1.3.7 在安全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600元。

4.1.4 上述奖励由各部门提出,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4.2 处罚种类及条件

4.2.1 行政处罚

4.2.1.1 一级处罚:书面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公司综合部执行并备案。

4.2.1.2 二级处罚:记过、撤职、降级,由公司各部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4.2.1.3 三级处罚:辞退和开除,由公司综合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4.2.2 经济处罚

4.2.2.1 降薪,由各部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执行。

4.2.2.2 对未切实履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 酌情给予一级处罚,经一级处罚未改正的给予二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三级处罚。

4.2.2.3 对违章指挥的直接责任者, 酌情给予一级处罚;12个月内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章指挥者, 给予二级处罚;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三级处罚,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2.2.4 对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一级处罚;6个月内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章者, 给予二级处罚;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三级处罚,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2.3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2.3.1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一级处罚;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含本数)的,给予二级处罚。

4.2.3.2 发生重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二级处罚。

4.2.3.2 发生死亡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三级处罚。

4.2.3.4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二级或三级处罚。

4.2.4 对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2.4.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

4.2.4.2 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对有关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或二级处罚。

4.2.4.3 经公司专职安全员检查确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要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二级处罚。

4.2.4.4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4.2.5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4.2.5.1 场长以上干部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4.2.5.2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4.2.6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2.6.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4.2.6.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4.2.7 其他处罚

4.2.7.1 凡阻止、干扰、刁难公司专职安全员、场区兼职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2.7.2 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2.7.3 情节严重的移交处理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的不做重复处罚。

4.2 实施与检查

4.2.1 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本年度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

4.2.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4.2.3 经济处罚由各部门通过检查按月提出,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财务部门执行。

4.2.4 本规定中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按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通知单”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2.5 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中,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专款专用。

4.2.6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

4.2.7 公司综合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台帐,并归档。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更好的消除施工建设中的安全隐患,促进我项目施工任务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项目所编制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规定,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项目范围内职工、合同工、农民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根据我项目管理文件中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相关规定,凡坚持原则,遵章守纪避免了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遇重大事故积极参与抢救,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审批给予奖励。

第四条 每季度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和个人,并分别给予通报表彰。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年终总结评选先进时,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先进评比。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国家、华达公司、业主、监理处及各上级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创造和成绩。

第六条 个人评选条件:

(1) 各部门(队伍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五同时”成绩突出者。

(2) 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革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有明显效果者。

(3) 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勇于探索制止他人违章,积极主动解决所属部门(管辖范围)不安全隐患有贡献者。

(4)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5) 专职或兼职技安人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权,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先进部门(队伍)奖励1000-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

第三章 惩罚

第八条 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惩罚如下:

(1)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取消其当年评先的资格;

(2) 对事故发生部门(队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实行安全生产否决权,取消该部门(队伍)当年先进部门的资格。

第九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该部门(队伍)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之事故的,追究部门(队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执行的;

(2)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 不参加安全技术教育,或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4) 由于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的;

(5) 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的;

(6) 未执行施工计划与安全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事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存在事故隐患,生产条件恶劣,接到《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后拖延不整改的;

(2) 违章指挥生产、作业;

(3)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

(4) 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劳动用品的;

(5) 发现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的;

(6)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队伍),视情节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 忽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上墙;

(2) 不坚持“三同时”的规定的;

(3) 生产现场杂乱,不行使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4) 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和违反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

(5) 无证上岗操作的各工种,尤其是特种作业,从重处罚;

(6) 对事故隐患不排除、对“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或监理通报工作指令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

(7) 对发生事故瞒报、拖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管理施工人员违章从重扣罚。

(1) 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2) 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3) 特种作业非持证者独立进行操作;

(4) 设备上有安全装置,但开车操作时不用;

(5) 危险作业未经技安部门审批和无人监护;

(6) 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表;

(7)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

(8)高处作业任意往地面上扔东西

(9)违反爆破作业“十不准”;

(10)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区域内逗留;

(11)焊、割未经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密封器和通道;

(12)在爆破作业区内抽烟或动火;

(13)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14)其它违反操作规程中相应条款能直接倒致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倒塌、中毒等事故的行为;

(15)不戴安全帽进入生产区域的;

(16)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17)高处作业穿硬底鞋底;

(18)穿高根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1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底;

(20)带电作业或使用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内、构架内工作而不戴绝缘手套的;

(21)高处作业位置在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以及支撑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撑面上工作而不使用安全带的;

(22)在爆破作业场所穿化纤料服装操作的;

(23)其他违反防护用品使用规定能直接造成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的;

第四章 罚款管理

第十五条 凡发生以上,由项目经理部下发奖罚通知,交财务部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张贴通报。

第十七条 财务部所收罚款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行。

第3篇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目的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二 、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

第一条 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第二条 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

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6、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

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

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冒烟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

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

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

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50(含)万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程项目自身原因,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在未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护产品。

4、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

第三章 临时用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作配电箱体未经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

2、未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多台起重机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方案。

5、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少或不灵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2、明知设备存在隐患仍坚持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冒烟事故。

2、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破坏火灾现场。

3、一年内被消防局或者防护火办进行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加倍处罚。每死亡一人,加处10000元罚款;每伤一人,加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在施建筑物内住人。

3、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5、未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2、未执行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因环境保护管理不到位被环保局曝光,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清洗设施未在施工全过程使用。

3、施工现场在运输中由于监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积遗洒污染。

4、基础土方工程施工现场未对车辆上下基坑的坡道进行洒水降尘或覆盖;或者施工现场存土时,未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6、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清洗车辆未设立沉淀池和储水池循环使用。

2、施工现场未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扫小组。

3、未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不能提供相应记录。施工场界噪声超过控制标准,接受政府部门处罚。

4、施工现场强噪声设备未搭设封闭式机棚。

第七章 个人遵章守纪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5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

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杆件或其他防护设施。

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

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进行明火作业。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10、其它违章作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2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吸烟。

2、攀爬脚手架。

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

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5、明火作业看火人员未携带灭火用具。

6、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分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包单位可对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路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把劳务供方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劳务管理部门或者临时更换施工人员,而发生未经教育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单位因劳务分包方管理失误,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两起(含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0.5%,在劳务招投标时,如遇同等条件不考虑发包。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方非专业架子工队伍,未经公司安全监管部、振兴劳务审批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未执行专业架子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发生伤亡事故,且给路桥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0.5%。

第二十九条 分包单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自带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在施工项目备案,或未与项目主责人员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对责任者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施工中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专业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的。

3、不能出具相关资质证明及操作工人上岗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

1、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管理、临电管理协议。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总包单位备案。

3、未将经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报总包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单位和经理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公司安全监管部开具处罚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对经理(不含)以下职务的个人(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具处罚决定书,报单位经理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罚款统一交到公司安全监管部,由安全监管部登记、汇总交到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必须设立单独账户,罚款专用于安全奖励,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责任人拒绝在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签字,但有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处罚决定书仍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罚则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全监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营班子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接到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15日内,交到公司安全监管部。

第三十九条 本罚责如与其它处罚相矛盾时,以本罚则为标准。

第四十条 本罚则自发布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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