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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责任制度4篇

发布时间:2023-05-11 07:03:33 查看人数:70

火灾责任制度

第1篇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顺利开展,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大问题;

二、乡镇要督促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并上报县安委办和防火委办公室,对发现火灾隐患不登记上报的,县政府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上报县政府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对督促不力,检查疏于形式,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及时上报的,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

为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的信息交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

二、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

三、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将各地、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反汇情况以信息快报的形式印发;

四、对各地、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电视台应在电视上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曝光,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改进度。

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全县火灾隐患整改,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举报人利益,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参与火灾隐患的举报;

二、所有公民对你周围或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接报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火灾隐患的举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电话、语言留言;

2、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来人来访;

四、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火灾隐患一经查实,接报单位对举报人应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质或精神奖励;

五、对举报人为打击报复而恶意举报或举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报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理。

第2篇 防火检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防火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人员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任组成。

二、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防火检查内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指示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五、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和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防火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二、防火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三、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五、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六、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七、防火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八、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九、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清除。

第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关。

第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3篇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顺利开展,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大问题;

二、乡镇要督促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并上报县安委办和防火委办公室,对发现火灾隐患不登记上报的,县政府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上报县政府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对督促不力,检查疏于形式,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及时上报的,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

为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的信息交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

二、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

三、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将各地、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反汇情况以信息快报的形式印发;

四、对各地、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电视台应在电视上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曝光,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改进度。

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全县火灾隐患整改,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举报人利益,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参与火灾隐患的举报;

二、所有公民对你周围或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接报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火灾隐患的举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电话、语言留言;

2、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来人来访;

四、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火灾隐患一经查实,接报单位对举报人应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质或精神奖励;

五、对举报人为打击报复而恶意举报或举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报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理。

第4篇 防火检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防火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人员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任组成。

二、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防火检查内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指示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五、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和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防火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二、防火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三、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五、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六、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七、防火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八、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九、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清除。

第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关。

第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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