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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责任制度10篇

发布时间:2022-10-18 09:09:13 查看人数:56

学院责任制度

第1篇 学院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学院(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2篇 某职业学院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学院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由专人负责。每天作好进出库登记,精制饭菜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每天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作好饭菜试尝记录。

二、每天坚持作好饭菜留样和记录,饭菜留样应存放于冰箱,温度应在2-8摄氏度。

三、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班上准备肥皂,要求学生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半分钟以上。

四、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教育局和区疾控中心,并组织人员将中毒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五、粗加工区,操作间,配餐间要分别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每间确立固定的员工,严格按流程进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混岗和食品交叉污染。

六、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洁工作,要求严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进行消毒和保洁。

第3篇 g职业学院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学院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_务公开规定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不按规定推行党务公开、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进迟缓、弄虚作假或考核评价结果差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 学院后勤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科技学院后勤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后勤公司员工违反《后勤公司首问首接责任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后勤服务形象,损害学校利益或没有完成师生服务需求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责任人接到服务请求时,不及时给予解决或解释不到位出现投诉的,每次分别给予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30元的经济处罚。

四、因首办责任人转递服务信息不利造成服务对象投诉的,给予首办责任人30元的经济处罚;因承办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服务对象投诉的,分别给予承办人和承办部门责任人30元的经济处罚。

五、在首办责任人转递服务信息时,任何部门和员工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更不允许敷衍搪塞服务对象。承办部门及承办人都必须认真对待,不能敷衍塞责甚至故意刁难,若出现此类现象,一经查实分别给予当事人50元的经济处罚。

六、在服务工作中,后勤全体员工凡因主观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问题未能让服务对象满意,并因此有两次以上被投诉的,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5篇 学院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学院(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责任制,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二、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与安全教育,不断增强食品卫生责任感。

三、食品(饮食)经营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医卫中心、饮服中心等食品经营管理部门对食品(饮食)卫生进行的检查、监控。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物中毒,对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要果断处理,不留隐患。

五、一旦食物中毒,要保护现场,查找原因,及时报告,防止事端扩大。

六、食品经营负责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直接责任,按事故等级追究当事人行政、经济责任,触及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食品(饮食)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管理责任,参照直接责任者的事故等级,适当追究行政、经济等责任。

八、食品卫生安全实行层层责任追究制,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九、此责任追究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6篇 e医学院后勤产业处责任管理制度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政治思想工作、企业管理手段以及经济杠杆的作用,贯彻“多劳多得”的 分配原则,特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奖励基金,表彰那些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技术,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怕脏和臭,苦和累,不挑肥拣瘦,拈轻怕重,丢三落四;坚持原则,奉公守法,敢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实践证明确有成效,表现突出的本处职工。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及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工作踏实、认真负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可获得规定的工资、补贴及各种奖酬金。

第四条 全体职工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中要识大体、顾大局,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对不服从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者,各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者,按管理规定扣除岗位津贴。如继续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可交由后勤服务集团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全体职工要严守岗位,恪遵职守。凡因人为原因、疏忽大意造成的工作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上班时间应安心工作,不干私活,不得无理取闹,吵架骂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凡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粗心大意,吊儿郎当,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者,视其造成后果的影响大小、危害程度,扣除当事责任人当月的岗位津贴、工资。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因违法违纪问题,耽误工作时间进行处理,包括为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的时间,视情节轻重,扣发误工期间的工资及岗位津贴。

第八条 因公负伤、致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人为造成的伤残事故者,一律按病假工作待遇处理。

第十条 非工作时间的伤残事故,因他人原因的伤残事故,不计发任何费用,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第十一条 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病情证明或住院、出院证明考勤。

第十二条 因事不能上班,必须写假条请假。事假三天以下,部门负责人批;三天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事假半天,扣当月岗位津贴10%,以次为基数类推,超过五天扣除全月岗位津贴;病假一天,扣当月岗位津贴10%,以次为基数类推,超过十天扣除全月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无论任何理由不请假,不上班,均以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当月岗位津贴20%,扣发旷工期间工资;旷工超过两天半,扣发全月岗位津贴,扣除旷工期间工资。

第十五条 旷工超过三天者,因旷工造成的工作上的损失,由旷工者负责赔偿;其空缺的工作岗位,另聘人员顶替;对旷工者作停职处理,经部门批评教育后,视其认识错误的程度和改正与否的态度,决定对其:恢复工作、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分部门进行,由部门负责人或指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的同志担任。考勤登记要准确、清晰、真实、不得撕毁、挖补、涂改。各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应按月归类汇总,报公司存档备查,作为考核工作、考查干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时间,组织本部门的政治及业务学习,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凡不按规定组织学习者,一次扣发部门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10%,以次为基数类推;经常不组织职工学习,经批评又不改正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召开处职工大会,部门负责人必须如实上报本部门应到、实到人数及迟到、早退、请假、缺席人员名单,交处办公室作为考勤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凡通知了开会、学习而无故不到者,以旷工论处。迟到、早退者,以每分钟为基数类推,每分钟扣奖金1.00元,超过半小时还应计为旷工,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至少口头汇报一次,每学期、学年均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找出经验,吸取教训,改进不足。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克勤克俭,坚持原则,团结、带领本部门职工,为完成所担负的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该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精诚团结,协调配合。凡各部门职责内的事,应及时办理;涉及跨部门需要协作方面的事,要主动配合。切忌不问不管,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遵守国家财经政策、法令,执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规则。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秉公正直,坚持原则,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不懈的斗争。 把不合理的开支,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物资保管人员:要成为维护集体利益的红管家,管好自己经管的物资,依据物资保管“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发放各类物资。切实做到,收发有序,帐物相符,防止库存物资的变质,霉烂和丢失。

第二十七条 材料采购人员:一切要从集体利益出发,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节省费用,降低成本,采购质优价廉的物资。在进行业务的过程中,要不贪不占,公道正派,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水电工:应保证学院水、电、气的正常供应。犯水厂停水、供电局停电,天然气公司停气,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全院师生,以便早做准备。因院内突发性事故引起水、电、气供应中断,要迅速抢修,尽快恢复。

第7篇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责任管理制度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政治思想工作、企业管理手段以及经济杠杆的作用,贯彻“多劳多得”的 分配原则,特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奖励基金,表彰那些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技术,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怕脏和臭,苦和累,不挑肥拣瘦,拈轻怕重,丢三落四;坚持原则,奉公守法,敢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实践证明确有成效,表现突出的本处职工。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及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工作踏实、认真负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可获得规定的工资、补贴及各种奖酬金。

第四条 全体职工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中要识大体、顾大局,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对不服从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者,各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者,按管理规定扣除岗位津贴。如继续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可交由后勤服务集团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全体职工要严守岗位,恪遵职守。凡因人为原因、疏忽大意造成的工作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上班时间应安心工作,不干私活,不得无理取闹,吵架骂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凡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粗心大意,吊儿郎当,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者,视其造成后果的影响大小、危害程度,扣除当事责任人当月的岗位津贴、工资。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因违法违纪问题,耽误工作时间进行处理,包括为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的时间,视情节轻重,扣发误工期间的工资及岗位津贴。

第八条 因公负伤、致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人为造成的伤残事故者,一律按病假工作待遇处理。

第十条 非工作时间的伤残事故,因他人原因的伤残事故,不计发任何费用,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第十一条 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病情证明或住院、出院证明考勤。

第十二条 因事不能上班,必须写假条请假。事假三天以下,部门负责人批;三天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事假半天,扣当月岗位津贴10%,以次为基数类推,超过五天扣除全月岗位津贴;病假一天,扣当月岗位津贴10%,以次为基数类推,超过十天扣除全月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无论任何理由不请假,不上班,均以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当月岗位津贴20%,扣发旷工期间工资;旷工超过两天半,扣发全月岗位津贴,扣除旷工期间工资。

第十五条 旷工超过三天者,因旷工造成的工作上的损失,由旷工者负责赔偿;其空缺的工作岗位,另聘人员顶替;对旷工者作停职处理,经部门批评教育后,视其认识错误的程度和改正与否的态度,决定对其:恢复工作、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分部门进行,由部门负责人或指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的同志担任。考勤登记要准确、清晰、真实、不得撕毁、挖补、涂改。各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应按月归类汇总,报公司存档备查,作为考核工作、考查干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时间,组织本部门的政治及业务学习,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凡不按规定组织学习者,一次扣发部门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10%,以次为基数类推;经常不组织职工学习,经批评又不改正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召开处职工大会,部门负责人必须如实上报本部门应到、实到人数及迟到、早退、请假、缺席人员名单,交处办公室作为考勤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凡通知了开会、学习而无故不到者,以旷工论处。迟到、早退者,以每分钟为基数类推,每分钟扣奖金

1.00元,超过半小时还应计为旷工,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至少口头汇报一次,每学期、学年均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找出经验,吸取教训,改进不足。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克勤克俭,坚持原则,团结、带领本部门职工,为完成所担负的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该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精诚团结,协调配合。凡各部门职责内的事,应及时办理;涉及跨部门需要协作方面的事,要主动配合。切忌不问不管,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遵守国家财经政策、法令,执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规则。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秉公正直,坚持原则,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不懈的斗争。 把不合理的开支,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物资保管人员:要成为维护集体利益的红管家,管好自己经管的物资,依据物资保管“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发放各类物资。切实做到,收发有序,帐物相符,防止库存物资的变质,霉烂和丢失。

第二十七条 材料采购人员:一切要从集体利益出发,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节省费用,降低成本,采购质优价廉的物资。在进行业务的过程中,要不贪不占,公道正派,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水电工:应保证学院水、电、气的正常供应。犯水厂停水、供电局停电,天然气公司停气,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全院师生,以便早做准备。因院内突发性事故引起水、电、气供应中断,要迅速抢修,尽快恢复。

第8篇 职业学院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学院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 对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 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 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 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 对不按规定推行党务公开、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进迟缓、弄虚作假或考核评价结果差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 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9篇 学院(学校)校产设施管理责任赔偿制度

学院(校)校产设施管理责任及赔偿制度

为加强学院校产校具和各类设施的管理,落实物资使用管理责任制,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校产校具和各类设施管理应落实管理责任人。各部门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各部门负责人落实管理责任人,未落实管理责任人的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各固定教室所配置设施由各班级班主任负责,配置给各宿舍个人使用的设施由各使用人负责,公用设施由该宿舍室长负责管理(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流动教室所配置的设施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公共设施由后勤基建处具体负责。

二、校产校具和各类设施的丢失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当事人未查实或无法查实,由使用责任人负责赔偿;发现设施正常损坏由使用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及时报有关部门修理。未及时报失或报损,经查实后由使用及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

三、发现管理或使用设施(如家具)等丢失或人为损坏,若主动及时报失或报损,按设施原价并折旧后折价赔偿。不及时报失或报损,经查实发现后,按原价并加收50%~100%管理费进行赔偿。后勤设施赔偿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核价,一般易损物资赔偿标准如下:

序号 物品 单位 赔偿参数价(元) 使用年限及说明

四、学院设备的赔偿由后勤基建处出具赔偿通知,凭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缴款,赔偿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补缺或安排维修。人为损坏的设施直接报后勤部门进行的维修,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由后勤基建处直接收取维修费用,并交学院财务处入帐。

五、学校设施自然损坏,由使用部门(人)报后勤基建处进行维修,后勤基建处服务范围外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立项后实施。

六、当使用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对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的责任产生分歧,由后勤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七、各部门、学生工作处、各系(部)、班主任必须教育师生爱护公物,对造成学校设施丢失和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故意损坏校产、校具和公共设施或无故不履行赔偿责任者,报学院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八、鼓励师生对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现象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人适当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对举报重大损坏事件的有功人员,报请学校另行嘉奖。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0篇 学院后勤服务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科技学院后勤服务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了更全面地做好后勤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公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首接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尽自己所能给用户提供最佳和满意的服务,直至问题最后解决或给予明确答复的责任制度。

二、首问首接责任人是指:当用户来后勤公司,或打电话给后勤公司要求服务时,用户所接触到的后勤公司第一位员工。

三、首问首接责任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礼貌用语接待来电、来访者,急用户所急、想用户所想,尽职尽力为其排忧解难。

四、首问责任人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全程接待,耐心准确地做好解答,自己不清楚的,应弄清楚后再答复。不属于本岗位职责的事项,要负责转达到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有关职能岗位,找到具体责任人交待办理,并搞好跟踪服务,直至问题解决。

五、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首接责任人,首问首接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告知办理的相关部门。

六、接待办事。首问首接责任人应告知有关事宜的办理规定、程序要求和时限。对能当场办理的,应当立即办理,未能及时解决的,也应告知预计解决时间。做到二次办结,不让客户多跑一趟。

七、接待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踢皮球”,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

八、来电、来访者要求解决的问题若不属于后勤公司管理范围或本人职责范围,不得以此为由予以搪塞、推诿、或敷衍了事。首问首接责任人应及时与相关人员联系,当无法联系上相关人员时,应将对方姓名、电话号码及具体询问疑点记下,并答应尽早给予答复。

九、对来找领导的客户或办事者,首问首接责任人要将来者领到后勤公司办公室等候,同时,询问事由,及时向要找的领导汇报。

十、后勤公司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因首问责任人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将追究首问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员工不仅要精通本职业务,而且要了解后勤公司相关服务办理程序,以便更好地执行首问责任制。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责任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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