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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汇编7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78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有哪些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对自身职责、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一套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责界定:清晰地划分各个执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确保权责一致。

2. 执法程序:规定行政行为的启动、实施、结束等环节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3. 监督机制:设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4. 责任追究:对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设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内容是什么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涉及以下几个要点:

1. 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基础,确保行为的合法性。

2. 行政执法标准: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标准,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定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和时限,增强执法透明度。

4. 行政执法记录:要求全程记录执法过程,作为责任追溯的依据。

5. 行政执法培训: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

重点

该制度的重点在于强化执法部门的自律性和责任感,通过明确的权责分配和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现象。强调公正公平的执法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存在的问题

尽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制度执行不力:部分单位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制度效果打折扣。

2. 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有时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执法行为。

3. 法律滞后性:法律法规更新速度跟不上社会变迁,可能导致执法依据的模糊不清。

4.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影响执法质量。

改进和完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需要从制度设计、人员培训、监督机制等方面持续努力,以实现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行政执法。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2篇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 县物价局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 价格执法人员在实施价格调查、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分局、队、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具体时间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而定。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遗失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局、队、中心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由办公室统一交还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物价局对分局、队、中心和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办理、确认执法人员资质等事项;

(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上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第六条 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分局、队、中心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情况。

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价格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物价局给予表彰。

第十条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以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对价格活动进行调查、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价格执法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价格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实施价格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五条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当事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

第六条 对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第八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 价格违法案件经集体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对价格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3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到期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可加处罚款,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物价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规范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四)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政府公告栏、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县物价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

第三条 本局处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核。

第四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及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审理、审核的内容: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定性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有关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七)行政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公正;

(八)其他需要审理或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审核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使价格投诉举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58。

第三条 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负责本局价格投诉举报的值班、受理、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从快处理、及时结案、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 接听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应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热情服务,满意答复。

第六条 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程序:

(一)值班。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全天候24小时专人值守,重大节假日期间,全局范围内排班值守。

(二)接听。接听电话要热情、耐心,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价格咨询,能够当场解释或解答的问题,要当即解答清楚。

(三)登记。价检分局接到投拆、举报时,要统一登记编号,填写《价格投诉举报登记表》,并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不得隐藏不报或口头转办。

(四)呈批。价检分局接到举报后当日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

(五)承办。举报案件,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案,大要案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发性案件,简化程序,急事急办;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督办。价检分局负责督办本局的举报案件,一般案件期限为15天,大案、特殊案件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七)反馈。价检分局承办、督办的案件结案后5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或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结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材料。

(八)报告。举报件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受理、办理等资料整理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领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公务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定、调价不认真调查核实成本,导致价格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拒绝办理或者超过时限的,对不符合政策收费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权限,擅自定、调价的;

(四)违反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检查案件的;

(五)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六)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的;

(七)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泄露价格秘密或者检查秘密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需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过错,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党纪处分;

(四)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八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三)、(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办理对局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监督和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执法专业性技术知识。

二、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两年以上工龄,经省局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上岗。

三、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上岗,仪表庄重,自觉维护自身及本局形象,严禁个人或雇人上岗。

四、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五、执法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教育,不断进行监督、检查、考试、考核,对不称职、不胜任的执法人员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予以调整或调换。

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局规章制度办事,所有案件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越权办事、否则根据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七、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涉及与个人有关的案件予以回避。积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检查、咨询服务工作。

八、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4篇 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怎么写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监督和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执法专业性技术知识。

二、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两年以上工龄,经省局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上岗。

三、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上岗,仪表庄重,自觉维护自身及本局形象,严禁个人或雇人上岗。

四、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五、执法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教育,不断进行监督、检查、考试、考核,对不称职、不胜任的执法人员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予以调整或调换。

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局规章制度办事,所有案件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越权办事、否则根据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七、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涉及与个人有关的案件予以回避。

积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检查、咨询服务工作。

八、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5篇 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

(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 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 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 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 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 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 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

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6篇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

1、学习、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2、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规划管理工作制定的有关政策。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依法实行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

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 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申请事项和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等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要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6、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责任,对已立案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7、制作、使用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档案。

8、对本机关及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9、应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10、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11、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7篇 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汇编7篇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对自身职责、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一套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责界定:清晰地划分各个执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确保权责一致。2. 执法程序:规定行政行为的启动、实施、结束等环节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3. 监督机制:设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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