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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文件(3篇)

发布时间:2022-11-30 20:48:02 查看人数:42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文件

第1篇 商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规定(3)

某商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规定(三)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各公司律师顾问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律师顾问单位的服务功能,结合公司总部及其各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

三、基本原则

1.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下属各公司行政负责人协助相结合。

2.律所整体实力、团队负责人双评估。

3.定期汇报,随机抽查相结合。

四、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以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为主开展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考核工作,下属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法律顾问单位日常沟通管理、及法律类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法律顾问单位的选聘、解聘、续聘

1.选聘流程

a、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或下属各公司根据业务需求,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据公司总部审批流程发起立项。

b、立项完成后,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寻找符合公司需求的律师事务所(不少于3家)作为候选单位,对其发出邀请,并负责收集整理候选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包括律所简介、律所所获荣誉、服务团队介绍、服务方案、服务报价等)。

c、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根据需求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候选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分析,并出具律师顾问单位评估意见。

d、需求单位根据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评估意见及公司总部审批流程发起聘用审批。

e、需求单位根据聘用审批结果与拟聘用律师事务所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选聘原则

a、法律顾问单位原则在当地的实力排名在前五位。

b、法律顾问单位需具有一定的外部资源,能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

c、对候选单位的考察除对律所整体实力进行评估外,同时需对服务团队进行评估,必须律所整体实力与服务团队实力同时满足需要。

d、对候选单位的考察以现场面试为原则,如确实不具备现场面试条件,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面试。

e、同一地区选择同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顾问服务费打包计算。

3.解聘条件

已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的,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a、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无须再行聘请法律顾问单位。

b、已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的服务质量无法满足需求。

4.解聘的处理

a、对拟解聘的法律顾问单位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提起解聘申请,并根据公司总部审批流程提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解约审批。

b、经审批同意后,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正式向法律顾问单位正式发出解约通知。

c、《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终止后及时与法律顾问单位办理服务费结算。

d、如解聘现有法律顾问单位后仍需法律顾问服务的,须与解聘审批完成后立即进入法律顾问单位选聘流程。

5.续聘流程、原则

a、已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的下属各公司在当期《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到期前1个月,如拟继续聘用原法律顾问单位,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提起续聘申请,并根据公司总部审批流程提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续聘审批,在审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由律师顾问单位提供)

■年度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评价(由需求单位提供)

■历次《法律顾问单位(季度)工作总结》(详见附件一)

■历次《律师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详见附件二)

■续聘服务期服务团队构成、服务方案、服务费价格表

b、需求单位的续聘审批完成后,于原《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聘签约工作。

c、续聘原则:

■需求单位因运营需要仍需法律顾问服务

■原律师顾问单位经评估考核通过

■续聘期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不低于原服务期

六、法律顾问单位的评估、考核

1.评估、考核主体

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工作,下属各项目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法律顾问单位聘雇考核工作的落实及信息资料收集工作。

2.评估、考核频率及流程

a、律师顾问单位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每一个服务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向总部提交《法律顾问单位(季度)工作总结》(详见附件一)、及《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详见附件二),并于第四季度的第二个月对整个服务期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行政管理中法务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律顾问单位进行抽查评估,该抽查评估计入年度评估考核成绩。

b、评估、考核流程

■法律顾问单位就考核期内的服务质量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根据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并提交需求单位负责人审批

■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将经需求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的《法律顾问单位评估考核表》提交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

■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对于季度评估考核出具最终评估考核成绩,年度评估考核需提交总部分管副总裁审批

■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将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或总部分管副总裁的评估考核结果向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反馈,并予以存档。

3.评估、考核依据

就法律顾问单位服务质量根据如下方面进行评估考核,并以各项得分综合作为该次评估考核成绩:

■服务态度及响应及时率

■非诉法律事务处理准确性及有效性

■诉讼类案件代理成功率

■外部关系沟通维护

4.评估、考核后的处理

a、评估考核得分不足70分为不合格,70分至80分为合格,80分至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b、季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季度考核为合格启动解聘程序。

c、全年每季度考核全部为良好以上,可就该法律顾问单位予以续聘。

七、附则

本规定由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法律顾问单位(季度)工作总结

第2篇 q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第七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5.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事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五、附则

1.法律顾问的职权范围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属公司。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文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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