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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档(10篇)

发布时间:2022-12-27 13:18:02 查看人数:71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档

第1篇 安全施工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6.1为加强施工生产的安全管理,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施工专项资金保障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项目部必须有足够的安全专项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或使用不当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项目部按工程总造价的1%提取安全施工专项资佥,专列账户,专款专用,以保证安全施工专项资金的足额投入。每项工程单独建账。

4安全施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4.1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如用于防高空坠落,防触电、防火灾、防机械伤害、防中毒等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

4.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设备的日常维护。

4.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4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4.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

4.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建立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根据___规定项目部在年初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同步编制安全专项资金计划。项目部财务人员8月15日前将本年度安全施工保障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表报___财务科。

6项目部财务人员负责登记安全施工专项资金的使用台账,台账要做到及时、清楚、详实。

7项目部财务人员每季度未将安全施工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以报表形式报___财务科,发票原件随报表一起公司财务科,工程处(项目部)留复印件存档建账。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年6月底,12月底将各工程处(项目部)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安全设备部。同时将各项工程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发票装订存档。

8安全施工专项资金当年提取当年使用,余额不结转下年。跨年工程,在下一年按未完施工工程量的1%重新提取,保证项目下一年继续使用。

9对挪用安全施工专项资金行为,按___规定,挪用总金额的20%-50%予以处罚。处罚资金进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2篇 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污、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行贿受贿、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 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财政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指定支出项目的资金,各核算组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二、收到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付款通知书》项目名称登记入账,项目名称要做到不变更、不省略、不压缩,做到采购专户、工程专户、核算组项目名称核算一体化。

三、专项资金支出要按照财政下达的支出项目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挤占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支出的内容。

四、要严格履行项目支出的程序,购入货物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药履行政府采购资金支出程序,属于工程项目支出的药按照工程项目资金支出要求支付,所有资金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大厅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4篇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核算制度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和核算制度

1.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学校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需要单独报送决算的专项资金拨款,专款拨入不同于一般性拨款,只能用于专项支出或专项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不能任意挪作他用,这就要求学校按照批准的计划或规定的渠道取得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做到既发展教育事业,又讲求经济效益。

2.严格执行单独报账的原则,专项资金的拨入、使用关系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为了资金的使用有效管理,学校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报账,单独核算,不得将其列入财政补助收入统一使用。在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中,要全面反映专项资金的拨入、使用和剩余资金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支出,严格核算,不能以拨作支,以领代报。

第5篇 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制度,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治理隐患、完善系统、更新装备和改造落后工艺为重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整改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点项目,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

吨煤5元列支。其中:2.5元列支材料成本,2.5元由公司安全资金中安排。

二、使用原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优先使用,不足部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申请报公司安康部从安全资金中安排。

三、使用范围

1、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需要新增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所需投入。

2、现有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而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所需投入。

3、改善井下生产场所的工作环境所需投入。

4、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测仪器、仪表所需投入。

5、完善质量标准化管理所需的装备、材料所需投入。

6、推广质量标准化新装备所需的资金。

7、用于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宣传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8、其它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急需的费用。

四、申报程序

各单位分专业认真筛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投入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列出使用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和专业组长审核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矿领导,经矿领导签字后,可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的资金计划。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

1、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编报质量标准化计划和下达年度、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内由矿成本列支的质量标准化项目,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月列出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审批后报企审科编入矿生产计划。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却因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可有专业提出申请,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公司安康部追补计划,使用公司所列给我矿的吨煤2.5元的安全资金。

六、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负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照公司审批的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落实项目的完成情况。

2、各专业(单位)要将公司、矿下达的月质量标准化计划纳入日常生产计划,按“四定”原则组织实施。

七、项目验收

1、各专业(单位)每月、每季度必须对公司、矿下达的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于每月25日前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2、每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峻工验收,并在每季度末将竣工验收表及竣工报告报安全健康环保部。

八、其它

矿财务科要单列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各专业(单位)在成本列支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项目,没有达到要求的将按照投入材料的50%进行处罚,并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500元。

第6篇 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惠民超市管理,用好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惠民超市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按照资源共享、便民惠民的原则,分片区优选已有超市,政、企共建惠民超市。

第四条惠民超市主要资助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第二章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为惠民超市的主管部门。

(一)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及时核拨资金或作出不予核拨说明。

(二)区民政局与各街道(镇)共同提出帮扶对象名单,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帮扶。

(三)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资金年度、阶段性使用计划;负责受理、审核由惠民超市提供的惠民购物情况统计报表,并报请区财政局予以拨付;负责对惠民超市的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安排

第六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万元资金作为惠民超市专项资金。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区政府研究调整。

第七条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

(一)城乡低保家庭;

(二)特困户家庭;

(三)因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惠民超市的管理、检查、考评等。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惠民超市按成本价格出售生活必需品给帮扶对象。政府使用专项资金补贴、支持惠民超市。专项资金使用和拨付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低保户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按消费总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每月最高补贴30元。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二)特困户到惠民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三)对因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性救助,每户每次最高救助金额500元,由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

第7篇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主体。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中央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22-2022年)》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22-2022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实训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参与项目审查、资金核定和下达、资金监督等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布局、标准制定、项目审查、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

有关中央企业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施遵循“依托现有、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先进适用,事权划分、职责明确,依据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别:

(一)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运输吊装、侦检搜寻、救援救生、应急通信、个体防护、后勤保障、实训演练等装备。

(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特种设施。

各类设备、设施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设施配置指导目录》(附件)。有关中央企业应结合现有队伍(基地)基础设施、装备配置状况和职责范围等情况,精心筛选并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专项资金各年度的支持范围、重点及项目申请事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有关中央企业。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投资补助方式。

第九条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给予补助;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设备维护等日常费用由中央企业承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的60%给予补助。

第十条有关中央企业按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经享受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库。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额度及支持重点,核定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监督项目按进度实施,保证按期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和依托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中央企业组织验收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定期组织对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有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保障制度

一、资金来源

1 、以签约合同金额为基数,从合同总金额中提取1%作为安全管理基金;

2 、项目部现场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处罚细则》所得罚款进入安全管理基金;

3 、公司安全课每月对2.2条所得罚款数额进行汇总,公司按照此汇总数额等额向安全管理基金注入资金。

4 、上期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结存部分。

二、资金的监管和审批

1、 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为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

2 、公司设立专用存款帐户,独立建账,专款专用;

3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管,由公司安全课负责;

4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计划必须由公司安全课审核,总经理书面批准。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1 、办理公司下属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支出;

2 、添置和更新公司下属全体从业人员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 、购置安全培训所需的教材、教具,外出安全培训的培训费,培训食宿费,外请安全培训专家的课时费、交通费、食宿费;

4 、项目部、部门、车间组织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所需的消耗品和其他经费;

5、 公司总部、生产基地、项目部生产和办公区域、部门、车间、员工生活区域、仓储区域等添置消防器材的支出;

6、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年检所需的支出;

7、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有功人员的奖励支出;

8、 其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支出。

四、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支出办法

1、 项目部项目经理在项目开工时,可以申请额度为预算成本总额1%的款项作为项目安全管理资金;项目经理有权在前第4条的使用范围内支出该资金;项目经理动用该资金时,应当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经专职安全员审核后报公司安全课审查,转呈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动用。

2、公司安全课根据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论,对需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在前第4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支出该资金;公司安全课动用该资金时,必须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动用。

3、 财务总务人事部在公司新进人员需要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公司在册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到期需要续保时,可以动用该资金;财务总务人事部根据在册人员花名册确定的参保人员总数和保险额度确定保险费支出额度,并据此提出支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动用。

五、安全生产管理专项资金严禁挪作他用。有挪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挪用金额5倍的罚款,并同时追究制任人行政责任。

第9篇 a县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不断满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省政府设立了“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管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切实组织开展好农村文化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确保拨付到位,使用公开,专款专用,实现“政府出资、市场运作、乡镇搭台、农民看戏”。

第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扎实做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 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农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 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 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 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 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农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_、_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农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农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8442910)和县财政部门(8444231)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立奖惩制度,每年评比一次,对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获得农民群众好评的乡(镇),演出团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乡镇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发、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比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脏、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贿赂、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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