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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3-01-24 17:24:01 查看人数:62

煤矿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1篇 煤矿安全事故分析矿山监察 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国之一,煤矿多,分布地域宽,涉及面广,就业人员多,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相比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的难度。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而与此同时,煤矿安全事故也频发不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经常见诸中小型乡镇煤矿的矿难,现在却开始向国有大矿蔓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本文就我国近年来国有大矿事故频发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2004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2005 年我国原煤产量可能按近22亿吨,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将会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将此定义为: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标准,许多国有煤矿在某些方面都难以达标。

当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许多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的“极限”,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煤炭资源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据统计,在全国27 个产煤省区中,有20 个省区超产,其中19 个省区超产1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某省四大煤业集团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示,这些煤炭企业2004 年超产情祝十分严重,最多的超产达800 万吨,最少的超产也达400 万吨以上,而在这些企业的2005 年生产计划中仍表现出了相当严重的超产倾向,这都将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超能力生产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严重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据某煤业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集团目前所属的四个矿井都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情祝,超产范围在20%~32%。在当前煤炭如此紧俏的形势下,全国其他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平均超通风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矿通风能力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对此国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如果煤炭生产企业将通风能力置于不顾,势必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隐患。

谈到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让我们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其中诸多历史的深层次原因。自上世纪80 年代初起,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 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20 多年来,煤炭工业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十几万煤矿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目前,1/4 的矿井通风压力偏大或通风困难,只有60%的国有煤矿建有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而且主要是原国有重点煤矿。1/3 的煤矿存在防尘设施不足、老化的问题,部分国有煤矿机电设备超期服役。根据对某省四大矿业集团的调查,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 年代的设备占30%,机电固定设备新度系数仅为0.5。各地煤矿的防灾减灾能力很难令人满意。近年来,国家在煤炭的安全生产上不论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气。2000 年到2003 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24.14 亿元,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没有满足产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 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煤矿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由于煤矿事故频发,199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全国煤矿行业安全监察职能。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成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但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在安监局成立后的4 年时间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基本格局确定,但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如何把国家监察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提高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资深人士评论说,“管生产的管安全,把己经与国际按轨的由劳动部门作为第二方进行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改得反而缺乏第二方监督了,大批安全工作者无奈离去或者改行”。而直接主管安全监察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设有类似机构,主要监管地方国有煤矿、或者私有的小煤矿。然而,有关专家指出,当前地方机构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对这些属于当地政府税收来源的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的“保护情结”依然严重,很难真正起到第二方监督的作用,直接关系中国煤矿职业安全的第二方监管还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三)煤炭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

煤炭人才紧缺是矿难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煤炭行业技术人才多年流失,缺乏补充,各地煤矿人力资源青黄不接,处于“断档”状态。这不仅制约了煤炭产能提高,还严重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陷入“扩产一事故一减产”的怪圈,成为我国能源安全问题的一个“瓶颈”。某省一位安全监察局局长说,几乎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煤矿人才缺乏的身影。大部分煤矿事故都与井没有专职技术员、矿工不懂安全规程违规操作有关。国家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通报辽宁阜新“2·14”特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时指出,这起事故的直按原因就是由于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矿人才紧缺直接导致安全生产无人落实。煤矿采区技术员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井下安全生产中不可或缺,以前每个采区一般有2~3 名技术员,但现在很多煤矿采区没有了技术员,仅有的几个懂安全、通风和机电的,都集中到生产科去了。

没有专业的技术员,生产方案拿不出来,安全措施制定不了,制定了也落实不上去,有重大危险源无法识别,有效的安全装置不会使用,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故就发生了。比如,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很多煤矿都装上了“瓦斯报警断电仪”,这本来可以有效减少瓦斯爆炸事故,可是由于没有技术人员及时调试,这些昂贵的仪器就像聋子的耳朵一样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煤矿人才紧缺还使得产能难以提高。由于基层矿井没有技术员,很多原来由技术员把关的采掘方案都交给了总工程师,不少工程由于人手紧缺,造成采掘接替脱节,不得不中途停工。关于煤矿人才紧缺的原因,恐怕是众所周知的。上个世纪90 年代煤炭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煤炭行业艰苦、高危,煤校招生困难,不得不压缩甚至取消煤炭类专业。

目前,全国煤炭行业原有的10 余所煤炭专业院校在大学生就业政策由包分配改为双向选择后,为适应市场需求纷纷改名换姓,脱去了“煤炭”、“矿业”的外衣,其煤炭类专业的学生比例由原来的70%下降到不足10%,造成全国煤炭企业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人才只出难进,普遍出现了技术人才紧缺问题,有的煤矿甚至十几年没进过一个大学生而陷入“人才断档危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主要能源,国家应站在维护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煤矿人才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加大对煤炭产业扶持力度,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吸引力的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出台优惠政策,创新培养模式,使更多的学生就读煤炭专业、就业煤炭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煤炭生产与安全的瓶颈问题,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然,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远远不止这些,造成矿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有历史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当前煤炭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治理煤矿事故要多管齐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矿难的发生。

二:煤矿监察 健全制度 安全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投入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都对煤矿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必须作为重点进行安全监察。

(2)监督监察现场生产情况。煤矿安全管理的结果反映到现场,就是现场是否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完善的安全设施,职工是否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一句话,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是否真正落实到现场。当然在现场的安全监察过程中,会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3)监察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是一项全面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和诸多专业的正确配合。在生产的过程中,每个方面,每个过程,每个专业,每项工作和每个人、每个部门有缺陷或有漏洞,都会给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不安全因素。当前由于一些煤矿企业盲目的追求改革,减少机构,裁减了一些必要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如有的煤矿将企业的内部监察机构裁减了,大大削弱了企业的内部制约机制,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没有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等一些煤矿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这样就造成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无法正常进行,现场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时刻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这是煤矿最大的事故隐患。

第2篇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

(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6)全矿停电6小时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

(7)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2)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3)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4)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5)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8)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2)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3)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4)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5)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6)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7)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和公司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各科室职责

1、安监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械队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监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办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械队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有:

(1)采煤工艺情况;

(2)事故当班检查、记录、汇报情况;

(3)现场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采剥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五、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矿务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矿务会通过执行。

2、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安全科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六、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安全科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及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全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械队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新疆黑山露天矿有限公司

安全科

2022年12月27日

第3篇 煤矿安全事故分析矿山监察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国之一,煤矿多,分布地域宽,涉及面广,就业人员多,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相比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的难度。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而与此同时,煤矿安全事故也频发不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经常见诸中小型乡镇煤矿的矿难,现在却开始向国有大矿蔓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本文就我国近年来国有大矿事故频发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2004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2005 年我国原煤产量可能按近22亿吨,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将会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将此定义为: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标准,许多国有煤矿在某些方面都难以达标。

当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许多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的“极限”,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煤炭资源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据统计,在全国27 个产煤省区中,有20 个省区超产,其中19 个省区超产1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某省四大煤业集团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示,这些煤炭企业2004 年超产情祝十分严重,最多的超产达800 万吨,最少的超产也达400 万吨以上,而在这些企业的2005 年生产计划中仍表现出了相当严重的超产倾向,这都将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超能力生产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严重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据某煤业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集团目前所属的四个矿井都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情祝,超产范围在20%~32%。在当前煤炭如此紧俏的形势下,全国其他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平均超通风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矿通风能力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对此国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如果煤炭生产企业将通风能力置于不顾,势必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隐患。

谈到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让我们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其中诸多历史的深层次原因。自上世纪80 年代初起,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 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20 多年来,煤炭工业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十几万煤矿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目前,1/4 的矿井通风压力偏大或通风困难,只有60%的国有煤矿建有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而且主要是原国有重点煤矿。1/3 的煤矿存在防尘设施不足、老化的问题,部分国有煤矿机电设备超期服役。根据对某省四大矿业集团的调查,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 年代的设备占30%,机电固定设备新度系数仅为0.5。各地煤矿的防灾减灾能力很难令人满意。近年来,国家在煤炭的安全生产上不论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气。2000 年到2003 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24.14 亿元,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没有满足产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 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煤矿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由于煤矿事故频发,199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全国煤矿行业安全监察职能。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成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但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在安监局成立后的4 年时间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基本格局确定,但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如何把国家监察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提高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资深人士评论说,“管生产的管安全,把己经与国际按轨的由劳动部门作为第二方进行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改得反而缺乏第二方监督了,大批安全工作者无奈离去或者改行”。而直接主管安全监察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设有类似机构,主要监管地方国有煤矿、或者私有的小煤矿。然而,有关专家指出,当前地方机构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对这些属于当地政府税收来源的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的“保护情结”依然严重,很难真正起到第二方监督的作用,直接关系中国煤矿职业安全的第二方监管还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三)煤炭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

煤炭人才紧缺是矿难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煤炭行业技术人才多年流失,缺乏补充,各地煤矿人力资源青黄不接,处于“断档”状态。这不仅制约了煤炭产能提高,还严重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陷入“扩产一事故一减产”的怪圈,成为我国能源安全问题的一个“瓶颈”。某省一位安全监察局局长说,几乎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煤矿人才缺乏的身影。大部分煤矿事故都与井没有专职技术员、矿工不懂安全规程违规操作有关。国家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通报辽宁阜新“2·14”特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时指出,这起事故的直按原因就是由于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矿人才紧缺直接导致安全生产无人落实。煤矿采区技术员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井下安全生产中不可或缺,以前每个采区一般有2~3 名技术员,但现在很多煤矿采区没有了技术员,仅有的几个懂安全、通风和机电的,都集中到生产科去了。

没有专业的技术员,生产方案拿不出来,安全措施制定不了,制定了也落实不上去,有重大危险源无法识别,有效的安全装置不会使用,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故就发生了。比如,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很多煤矿都装上了“瓦斯报警断电仪”,这本来可以有效减少瓦斯爆炸事故,可是由于没有技术人员及时调试,这些昂贵的仪器就像聋子的耳朵一样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煤矿人才紧缺还使得产能难以提高。由于基层矿井没有技术员,很多原来由技术员把关的采掘方案都交给了总工程师,不少工程由于人手紧缺,造成采掘接替脱节,不得不中途停工。关于煤矿人才紧缺的原因,恐怕是众所周知的。上个世纪90 年代煤炭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煤炭行业艰苦、高危,煤校招生困难,不得不压缩甚至取消煤炭类专业。

目前,全国煤炭行业原有的10 余所煤炭专业院校在大学生就业政策由包分配改为双向选择后,为适应市场需求纷纷改名换姓,脱去了“煤炭”、“矿业”的外衣,其煤炭类专业的学生比例由原来的70%下降到不足10%,造成全国煤炭企业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人才只出难进,普遍出现了技术人才紧缺问题,有的煤矿甚至十几年没进过一个大学生而陷入“人才断档危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主要能源,国家应站在维护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煤矿人才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加大对煤炭产业扶持力度,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吸引力的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出台优惠政策,创新培养模式,使更多的学生就读煤炭专业、就业煤炭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煤炭生产与安全的瓶颈问题,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然,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远远不止这些,造成矿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有历史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当前煤炭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治理煤矿事故要多管齐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矿难的发生。

二:煤矿监察健全制度安全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投入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都对煤矿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必须作为重点进行安全监察。

(2)监督监察现场生产情况。煤矿安全管理的结果反映到现场,就是现场是否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完善的安全设施,职工是否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一句话,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是否真正落实到现场。当然在现场的安全监察过程中,会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3)监察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是一项全面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和诸多专业的正确配合。在生产的过程中,每个方面,每个过程,每个专业,每项工作和每个人、每个部门有缺陷或有漏洞,都会给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不安全因素。当前由于一些煤矿企业盲目的追求改革,减少机构,裁减了一些必要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如有的煤矿将企业的内部监察机构裁减了,大大削弱了企业的内部制约机制,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没有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等一些煤矿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这样就造成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无法正常进行,现场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时刻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这是煤矿最大的事故隐患。

第4篇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

(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6)全矿停电6小时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

(7)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2)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3)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4)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5)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8)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2)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3)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4)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5)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6)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7)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第5篇 论煤矿安全事故与矿山监察安全管理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国之一,煤矿多,分布地域宽,涉及面广,就业人员多,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相比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的难度。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而与此同时,煤矿安全事故也频发不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经常见诸中小型乡镇煤矿的矿难,现在却开始向国有大矿蔓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本文就我国近年来国有大矿事故频发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 年我国原煤产量可能按近22亿吨,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将会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将此定义为: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标准,许多国有煤矿在某些方面都难以达标。

当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许多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的“极限”,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煤炭资源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据统计,在全国27 个产煤省区中,有20 个省区超产,其中19 个省区超产1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某省四大煤业集团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示,这些煤炭企业 年超产情祝十分严重,最多的超产达800 万吨,最少的超产也达400 万吨以上,而在这些企业的 年生产计划中仍表现出了相当严重的超产倾向,这都将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超能力生产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严重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据某煤业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集团目前所属的四个矿井都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情祝,超产范围在20%~32%。在当前煤炭如此紧俏的形势下,全国其他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平均超通风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矿通风能力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对此国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如果煤炭生产企业将通风能力置于不顾,势必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隐患。

谈到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让我们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其中诸多历史的深层次原因。自上世纪80 年代初起,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 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20 多年来,煤炭工业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十几万煤矿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目前,1/4 的矿井通风压力偏大或通风困难,只有60%的国有煤矿建有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而且主要是原国有重点煤矿。1/3 的煤矿存在防尘设施不足、老化的问题,部分国有煤矿机电设备超期服役。根据对某省四大矿业集团的调查,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 年代的设备占30%,机电固定设备新度系数仅为0.5。各地煤矿的防灾减灾能力很难令人满意。近年来,国家在煤炭的安全生产上不论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气。 年到 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24.14 亿元,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没有满足产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 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煤矿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由于煤矿事故频发,199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全国煤矿行业安全监察职能。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成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但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煤矿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一)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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