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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2-03-07 21:08:01 查看人数:56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规程

第一条 为了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降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可能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第三条 工程部为应急响应的常设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施工现场应急准备情况。

第四条 办公室为公司办公区应急响应的常设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办公区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部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第六条 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有:坍塌、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火灾、爆炸、食物中毒、传染病、煤气中毒、中暑、环境污染事件(化学危险品或油料泄漏)施工过程中挖断水、电、通信电缆、燃气管道等。

第七条 应急准备:

1、公司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器材、培训、演练等准备。

2、各项目部应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器材、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

第八条 应急响应分为三种紧急情况:

1、一级紧急情况: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利用公司现有资源(人力和物力)无法处置,必须寻求外部支援的情况。如:塔吊、脚手架、深基坑坍塌、多人中毒、火灾、燃气管道泄漏等。

2、二级紧急情况:项目部利用本项目部资源(人力和物力)无法处置,必须寻求公司支援的情况。如: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等。

3、三级紧急情况:利用项目部现有资源(人力和物力)可以处置的情况。如:轻伤事故、未遂事故、小面积火灾等。

第九条 应急响应:

1、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项目经理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并根据警情判断是否申请公司支援。

2、当公司接到项目部申请支援时,总经理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并根据警情判断是否寻求外部支援。

3、若发生的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立即拨打119、110、120等急救电话寻求支援。

第十条 紧急情况报警要求:

1、向外部报警:出事地点、单位、地址、电话、事态状况、报警人姓名等,并派人到主要路口迎接。

2、向内部报警:出事地点、事态状况、报警人姓名。

第十一条 事故或紧急情况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公司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不符,按《公司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部门: 年月日

审 核:年月日

审批:年月日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1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1.2工伤事故的报告

1.2.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队长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全部。

1.2.2施工队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1.2.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1.2.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1.3事故调查和分析

1.3.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工程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1.3.2凡调查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1.3.3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1.3.4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1.3.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4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4.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1.4.2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四不放过”。

1.4.3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部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1.4.4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3篇 塔吊使用管理制度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制定日起开始实施执行。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

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责任重于泰山,制定预案首先以自救为主、求救为辅,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优先保护人和优先保护大多数人,优先保护贵重财物。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落实分工负责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创建提高文明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到实处。

二、工程概况

三、可能发生事故的缺点和影响

1、塔式起重机应有专职司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并应由专职指挥持证上岗。

2、起重臂和吊起的生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3、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4、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体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5、多孔板、积灰斗、手推反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6、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放堆整齐。

7、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8、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体不准吊。

9、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公尺。

10、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准吊。

11、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12、无市发塔吊准用证的不准使用。

13、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4、工作前应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前的检查,有故障应立即停用。

15、工作休息或下班时,不得将重悬挂在空中。

16、遇有台风警报,应将起重机用四根缆风绳拉住塔身上部。

17、塔吊应按保养规定进行及时的保养。

第4篇 某焦化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职责、事故分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考核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工艺)事故:违反生产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设备或设施损坏、减产或大系统非计划停车等。

3.2生产(工艺)故障: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减产、主要设备跳车、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工艺过程波动、设备或设施损坏、系统局部停车等,损失未达到事故的。

3.3设备事故: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件。

3.4设备故障: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微小设备事故的;或者设备或装置丧失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

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6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8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9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

3.10环境污染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11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3.12主要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4职责

4.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全厂范围内轻伤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处理、责任认定,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环处。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事故、故障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参与全厂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4.2厂安环科在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全厂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

4.3部门(车间)

4.3.1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

4.3.2负责填写各类事故、故障报告表,组织实施与落实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3.3经常检查分析研究本部门(车间)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部门(车间)安全生产。

4.4事故调查

4.4.1负责调查事故、故障前生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指标(包括操作)的执行情况。

4.4.2负责调查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4.3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4.4.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4.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4.6总结事故教训,制定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4.4.7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各类事故等级分类

按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定性及分级。

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无死亡、重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为四级:轻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5.1.5.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5.1.5.2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5.1.5.3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②压力容器、运转设备发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④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5.1.5.4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2故障: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为重大故障、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报告与响应

事故、故障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外,还应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和调度报告,事态较严重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直接向厂领导报告。

5.3.1.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厂领导和安环科报告。如果事态无法控制由厂领导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5.3.1.2报告者要说清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等。

5.3.1.3事故、故障抢险时不能破坏事故、故障现场,影响事故、故障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影响抢险时,对现场进行标识、照相、录像。

5.3.2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

事故、故障的调查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事故、故障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类别。如事故、故障的发生与其他单位有关,则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5.3.2.1发生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3.2.2发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召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组织对事故进行抢修恢复生产工作。

5.3.2.3发生故障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故障进行调查处理,对故障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故障引发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各项措施的实施及恢复生产工作。

5.3.2.4各部门(车间)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训,开展事故、故障设备维修及系统的开、停车工作。

5.3.2.5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3事故分析

5.3.3.1事故分析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5.3.3.2事故分析的步骤:整理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①受伤部位;②受伤时间;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伤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质;⑦不安全行为。

5.3.3.3确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资、环境方面的事故隐患。

5.3.3.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技术;

④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对现场检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对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5.3.3.5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种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工段)长、监护人员、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厂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报告

事故及故障报告填写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故障发生单位的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救援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的纠正与防范措施。

5.3.4.1事故及故障责任单位应在原因调查清楚、责任明确后48小时内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经厂领导审批并签字报公司主管部门及安环处。72小时内填写事故及故障报告表,经厂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安环处。

5.3.4.2隐瞒事故真相或逾期不报告者,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升一级,对单位各级领导从重处罚。

5.4考核与处罚

5.4.1对事故、故障的责任单位依据焦化厂《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2外来人员在焦化厂范围内发生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故障者,对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照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

5.4.3发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责任认定,并进行处理;发生故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据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4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处罚一律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通报进行落实。

5.4.5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6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环科进行监督检查。

5.5事故责任追究(内部处罚规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

5.5.1轻伤处罚

5.5.1.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3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2重伤处罚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处罚部门(车间)2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5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1500元。

5.5.4发生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5.5.4.1一般性损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2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4.2较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4.3重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并予以辞退。

第5篇 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本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含分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调查和统计资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局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即中石油hse信息系统,以下同)录入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办、跟踪检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建议,监督事故罚金的收缴情况;

(四)负责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的建立和存档。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b、c级事故的信息录入;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建立一般事故c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及一般b、c级事故档案的存档。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

(一)参与事故调查;

(二)负责追究事故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各级纪委监察部门:

(一)参与事故调查,监督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

(一)参与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二)监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在事故处理中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事故罚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是指单位、工程项目部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炸药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 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快报要求立即逐级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单位或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由事故单位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管道局分管业务和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由事故单位向管道局办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四)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立即向管道局办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局长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上报管道局的同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管道局办公室《重大事故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和《管道局新闻媒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同时设立用于专门事故报告和举报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管道局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0316-2171517 ,电子信箱:。

第五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根据情况拨打救援电话。

第十九条 管道局或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各级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管道局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管道局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时,事故单位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第二十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刻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因事故救援,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留有影像和文字记录。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管理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极照分管毁灭有关的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的员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由管道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b、c级,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安全、技术、纪检监察、工会、人事部门组成,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应当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提出对事故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现场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应急救援情况等;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教训、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五)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事故均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相应条款对事故单位及领导进行问责和处罚。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照事故等级视情节处以1000-20000元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从严查处,并追加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由管道局及事故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程序,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事故资源,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应在2日之内将事故快报录入hse信息系统;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记录录入到hse信息系统;60天内将事故结案。

第三十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按要求分级保管,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伤亡人员医疗证明;

(九)事故处理决定;

(十)事故通报;

(十一)地方政府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档案管理:

(一)事故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建立一般事故b、c级事故档案,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管道局安全环保与节能部建立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二条 需立案追究的事故,结案后,纪委监察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事故责任追究材料的立卷工作,并分级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道局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管理办法》(油管道安字〔2008〕3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全员培训。

第6篇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 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 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 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 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 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 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7篇 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之内,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以上,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2-5人(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不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六条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

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天然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4)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5)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6)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11-7886807),厂安委会应及时派遣调查小组予以核实。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若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报警的同时,向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就近所有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保卫大队、交警中队、保卫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现场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0911-788680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鉴定:由厂安委会组织厂内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厂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具体鉴定界限以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人上报厂主管安全副厂长,主管安全副厂长应及时上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经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若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厂安委会应将事故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油田公司安委会,由油田公司安委会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原则

对于造成事故的单位,将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连带制,层层处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处理范围

(一)本厂责任人处理范围

1、事故直接责任人。

2、各部室、队站、班组的安全员。

3、班组长、站长。

4、主管副部(队)长。

5、主管部(队)长。

6、主管副厂长。

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

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

9、厂包月副厂长。

10、厂主管安全副厂长。

11、厂长。

(二)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人处理范围

1、事故直接责任人。

2、各外协作业队伍。

3、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

4、所辖部室主管副部(队)长。

5、所辖部室部(队)长。

6、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

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

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

9、包月副厂长。

10、主管安全副厂长。

11、厂长。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1000 -3000元的罚款;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导致事态扩大,且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属于厂内员工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属于厂内职工责任的,处直接责任人1000-2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6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000-2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1000-12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600-8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400-6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4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000-5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1000-1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500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10000-1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0-5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0-3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2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负直接责任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专职安全员6000-8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5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厂安委会以文件形式下发全厂内,事故相应的责任人在接到文件后3日内,到厂财务部办理罚款手续。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年终厂安委会将从安全专项费用中提取适量金额,在年终综合考评时,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全厂年内若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取消所有奖励。

2、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5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4000元,副厂长奖励35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3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奖励28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2000元。

3、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10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8000元,副厂长奖励7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5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长奖励40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3000元。

4、责任范围内全年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者(包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分管厂长奖励3000元,部(队)长奖励2000元,副部长奖励15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1000元(指生产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厂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厂内所有参营的外协作业(施工)队伍,均应该遵守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厂安委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厂内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篇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⒈事故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伤亡事故。

⑴生产事故,指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⑵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流产的事故。

⑶质量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现原料、中间体、成品使用差错以及混淆、混药、异物混入或变质等问题,使该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物料损失或整批退货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⑸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⑺环保事故,指发生生产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职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⑻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包括在厂内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⒉生产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安全生产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环保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和存档。

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⒈公司、车间、班组及危险岗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妥善处理,切忌盲目涉险,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⒊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请就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⒈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动态。

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各部门和员工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提供完整的资料和真实的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

⒊伤亡人员确定。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补报。

四、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厂长( 车间主任、班组长等)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⒉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的,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指定或已建议指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⒊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⒋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和企业项目引进部门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⒌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设计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⒍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⒎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接受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负直接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⒏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三违”现象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⒐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及未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⒈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经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⒉对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应在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⒊对重大事故,各部门、车间(科室)、班组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调查结束后,要及时予以通报和分析,吸取经验教训。

⒋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⒍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⒎对防范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⒏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篇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第10篇 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根据钢政发[2006]85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调度。车间调度应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逐级向上“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

第五条安全环保科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矿职工医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职工医院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救治伤员。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重伤事故,由生产副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

(三)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二)现场调查:

1.物证搜集;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影像资料;

6.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技术鉴定。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章 工伤申报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全环保科在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5日内,向黄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结论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由安全环保科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劳动服务公司非全民职工的工伤认定申报,由劳动服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矿将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组织工伤认定的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二)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伤职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六)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十)其它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环保科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武钢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外,矿将追加考核,考核标准参见《大冶铁矿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七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或属重伤的,安全环保科应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报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六)物证、人证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九)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

(十)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三)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

(十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

(十五)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矿安全环保科。

第11篇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1、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口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

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矿长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坑口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长负责;坑口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矿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矿长负责。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矿长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科审批。

2、重伤事故由矿长审批,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批。

第十一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矿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第12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员工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管理。

3 职责

3.1 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

3.2 安环部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3.3 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定期对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修订。

4.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4.3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相关知识学习。

4.4 应急设施、器材所在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使用。

4.5 职能部门定期对应急设施、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4.6 应急事件管理

4.6.1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部署和协调现场治安秩序和公司员工思想稳定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救援。

4.6.2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集结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听从总指挥的安排和指令。

4.6.3 发生事故后,发现人员要首先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警,严禁单独盲目施救。如事故形势严重,须等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4.6.4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人应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集结本队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装置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

4.6.5 事故发生后,公司各重要岗位的人员应采取正确紧急措施,确保各装置安全,避免其它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

4.6.6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不可盲目施救,应首先分析事故形势,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风险程度,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后果考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和全面防护措施后,再展开救援。

4.6.7 施救人员在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事故或可能危及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紧急避险,撤离危险区域,防止更大的伤亡。

4.7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恢复措施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5 相关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3篇 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1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

(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调查以及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第15篇 某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司领导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均由安全部门责成专职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处理。

二、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连续休工三个工作日以上)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由所在单位填写事故登记表,做到上报及时准确。

三、因工伤长期不能工作的按劳保条理执行。

四、工伤休息要有医生的医疗诊断书或建议书。

五、对工伤事故和工程设备事故如有隐瞒不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除补报以外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5篇)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报告和严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微杜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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