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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25 14:12:04 查看人数:32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第1篇 工务段生产安全风险预控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改进安全总体绩效,确保生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规范运行,根据上级体系考核标准、奖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工务段对于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与考核奖罚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务段所属各区段、工区、机关各科室及委外单位。

第四条 体系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实时控制、实事求是、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五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风险预控: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的过程。

持续改进:为改进安全总体绩效,根据体系安全生产方针,完善生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过程。持续改进活动对于整个体系和体系中的每个要素、每项工作都适用。

不符合:不满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国务院部门规章、体系文件、体系要求及考核标准。不符合依据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不符合,指的是对于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个别、偶然、孤立或轻微的问题;第二类是严重不符合,指的是对于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系统性失效,区域性失效,体系运行后仍然存在严重的安全危害。

体系文件:对段辖各级组织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全过程中的管理、作业等活动作出的书面规范。体系文件应经过审核并正式下发,包括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风险管理手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制度、作业标准、作业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工务段成立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段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段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科室、车队、区段正职组成。

工务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为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制定并定期审核段风险预控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指标。

(四)编制、完善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等体系文件。

(五)批准年度管理方案,审定安全目标、指标,督促、检查段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六)编制并实施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编制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故障现场处置方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故障。

(八)做出有关奖惩决定。

第七条 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科科长担任,配备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八条 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工作组包括党政办公室、经营管理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职工教育科及车队。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生产安全副段长担任,工作组副组长由各科室、车队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副组长指派。

工作组职责:

(一)协调配合做好段安全生产工作,并按规定安排部署月度动态检查,组织或参与段体系定期考核。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生产安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立、改、废工作。

(三)按规定对设备设施、工器具、材料、安全防护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进行选型、购置、验收接管、检测、检验及鉴定,建立健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记录和统计报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有关证照等,并负责督查、考核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和持续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预防与纠正措施。掌握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及其管控措施,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体系年度管理方案中明确的高风险任务、高风险场所、消防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督查。

(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复查验证工作质量负责,对隐患进行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复查验证、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进行重点督查并积极协调整改事宜。

(六)负责对段制定的、上级制定在段内转发执行的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性评价,整改不符合或提出纠正不符合的建议与意见。

(七)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业务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并定期召开包括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的业务会议,总结部署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检查考核

第九条 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体系考核标准、体系文件、年度管理方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体系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统计分析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体系管理与考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 段对体系实行二级运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即段对区段、班组,班组对个人。

第十一条 体系检查考核对象及方式。

(一)段检查考核分为定期和动态两种方式,并按权重计算综合得分:

1.定期检查考核:机关各科室、车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季度覆盖率达到100%。

2.动态检查考核:机关各科室按照分工,每月自行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考核,每次检查考核区段数不少于2个、班组不少于15个,季度覆盖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 体系检查考核实施组织。

(一)科室、车队及工区负责人负责组织月度动态检查考核。

(二)生产安全副段长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考核。

(三)防洪、防寒、防火等专项检查或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等综合检查由分管段领导牵头组织。

第十三条 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标准。

(一)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30分。

(二)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5分。

(三)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0分。

(四)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a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5分。

(五)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b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0分。

(六)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c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8分。

(七)考核年度内事故件数未突破考核指标的,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年度总分中扣6分。

(八)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比照伤亡事故或非伤亡事故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九)考核年度内设备故障指标完成情况未达到年初考核目标的,在年度总分中扣1~5分。

(十)考核年度内事故件数突破考核指标的,超出一件在年度总分中扣5分,再每超出一件翻倍扣分。

(十一)自检每少一次,或自检工作开展不认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在季度总分中扣5分。

(十二)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无客观理由未在计划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条在年度总分中扣2分。

(十三)安全信息资料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每次在季度总分中扣1分。

以上(一)至(七)项和第(十)项,负主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50%扣分;负重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30%扣分;负次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20%扣分;负同等责任的,扣同等分值。

第十四条 考核中重复发现、无故未整改的,在季度总分中按标准分值的二倍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级资格:

(一)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神华、准能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及以上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以上事故的。

(三)发生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环境事件的。

第十六条 季度及年度考核评分计算方式:

(一)季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季度考核得分=定期检查考核得分+动态检查考核得分-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值。

(二)年度考核得分为全年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数-年度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值。

第十七条 体系达标分为四个等级,评级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责任重伤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三)安全生产周期1000天及以上。

二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80分及以上至9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三)安全生产周期500天及以上。

三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70分及以上至8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四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60分及以上至7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务段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务段生产本质安全体系运行管理与考核规定(试行)》(大准铁工字〔202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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