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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制度(8篇)

发布时间:2022-06-05 09:40:02 查看人数:169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效管理机制。

2、本项目隧道工程的所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隧道施工中各负其职。

3、本项目隧道工程的目标是:杜绝死亡事故,杜绝塌方事故,杜绝爆炸事故及爆破物无丢失事故。

4、建立健全各项措施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及防坍塌措施。

5、建立隧道工程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并建立专门的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薄,对日常检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填写,保证隐患问题处理及时。

6、隧道施工安全检查重点:设计开挖方案的实施情况,光面爆破控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测量,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仰拱施工)瓦斯隧道的瓦斯监控和通风,施工用电,火工品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员履行职责情况及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7、各隧道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安全施工监控工作,做好施工情况记录,隧道洞口应设置值班室,安装监控设备,严格入洞人员登记制度。

8、不良地质隧道施工时,严格遵循“早预报,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勤量测,早封闭”的原则,保证隧道不塌方。

9、做好洞内交通组织,洞内车辆限速行驶,作业地段车速一般每小时应小于10公里,严禁超车,在衬砌台车或作业台等作业地段应设慢行警示标志,中心水沟检查井要及时设置盖板或明显的警示标志。

10、对有下类情况的给与停工处理: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

(2)、使用大型机械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杂,未按规定设值班室的,人员进出无登记的,交接班无鉴证手续的。

(4)、对主管不能经常性,深入现场抓安全,安全员不到位,未指派专职安全员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11、健全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严格教育计划的落实,抓住主要环节,关键部位,全过程实施管理监控,实现安全目标。

第2篇 公路隧道施工安全风险管理

1 隧道施工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就是明确目标,找出哪些因素可能会对项目产生损失”这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是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的前提。整个识别过程包括确定目标、明确最重要参与者、收集

资料、风险形势估计、识别出潜在风险因素、编制风险识别报告。通过风险源识别,得出各种因素组成的集合,还可根据事件之间的支配关系,利用层次分析法划分所有因素的层次,形成有序的递阶层次结构。

2)风险评估。

隧道施工风险评估由隧道施工风险估计和隧道施工风险评价两部分内容组成。隧道施工风险估计是对隧道施工各个阶段的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可能出现的后果、可能发生的时间和影响范围的大小进行估计,为分析整个工程项目风险或某一类风险提供基础,并进一步为制定风险管理计划、风险评价!确定风险应对措施和实施风险监控提供依据;隧道施工风险评价是对隧道施工风险因素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估算出各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大小,从而找到该项目的关键风险,确定项目的整体风险水平,为如何处置这些风险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3)风险应对。

它是在隧道施工风险发生时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中预定的措施”风险应对措施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在风险发生前,针对风险因素采取控制措施,以消除或减轻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风险规避、缓解、分散等。另一类是在风险发生前,通过财务安排来减轻风险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的影响。具体措施包括风险自留、转移和保险等。

第3篇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方案预防措施

1.总则

1.1 为处理好隧道施工中“人、机、物、环“之间的关系,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1.2 工地宿舍、办公室、食堂、澡堂、停车场、材料库、油库、配电房、炸药库、卫生室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地点应避开不良地质地带,同时还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洪标准。

1.3 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均须接受安全教育,熟悉和遵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了解地形地貌,使人人都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1.4 施工现场须有警示牌和佩戴袖标工作的工作值班安全员,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隧道施工的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

1.5 在隧道内工作的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辆司机、电(气)焊工、架子工,必须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1.6 施工所用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要有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具。劳动保护用品要有质检证明书,并经安监人员认可方可使用。

1.7 建立严肃的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将本班组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接班记录薄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特殊情况要在现场当面交待清楚。如有严重险情,必须组织人员撤离险区,设立标志,派专人看守,同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8 在洞外100m~200m处设急救材料储备库,储备防火、防水、防毒器材和支撑用料及各种使用工具等。

1.9 对所发生的事故(含事故苗头)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开挖

2.1 钻眼

2.1.1 钻眼前,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灯光照明是否良好,支护、顶板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及时支护或者清除。

2.1.2 凿岩机钻眼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机或者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3 钻孔台车、风钻钻眼前应对设备工具作下列检查,不合格的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1)钻孔台车

1、台车停靠是否平稳;

2、钻杆钻头是否稳固;

3、液压部分有无露油、机械运转是否正常;

4、湿式水压是否满足钻眼要求,水路是否畅通。

(2)风钻

1、机身、螺栓、卡套、弹簧、支架是否完好;

2、气管、水管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3、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3)电钻

1、把手胶皮套绝缘是否良好;

2、电缆线有无破损、接头有无裸露;

3、防止电缆脱落装置是否良好。

2.1.4 使用支架的风钻应稳固。

2.1.5 严禁在惨眼中继续钻眼。

2.1.6 不应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钻孔台车、风钻、电钻等机具。

2.1.7 进洞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穿工作服,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进洞。电钻工还应穿绝缘衣和戴绝缘手套。

2.1.8 大型钻孔台车进出洞经过的路段和临时台架,要认真检查安全限界,并派专人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

2.2爆破

2.2.1 洞内爆破作业指挥要统一信号,人员要撤离至安全距离以外,隧道较长的宜增设交通运输车接送人员,还可设置临时避车洞。

2.2.2安全距离:

一、独头坑道内不小于200m;

二、相邻的平行道内不小于100m;

三、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四、双线上半断面开挖不少于400m;

五、双线上全断面开挖不少于500m。

2.2.3 每日放炮时间及次数,应根据施工条件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应过久。

2.2.4 遇到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一、照明不足;

二、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支护;

三、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四、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2.2 .5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爆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有水地段不得使用火花爆破。

2.2.6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色炸药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2.2.7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其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并经以下各种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一、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二、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

三、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四、支护有无破损与变形。

2.2.8 有瞎炮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9 装药时严禁火种,严禁装药打眼同时进行,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0 严禁明火点炮

2.2.11 两端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和统一指挥。当两端工作面距离八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作业,并将人员机具撤走,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2.2.12 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远离洞口50m外的加工房中进行;若洞口距工作面超过1000m时,可在适当地段或避车洞内设立加工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贮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二、洞深应大于10m,应与隧道中线有60°的交角。并设两道外开门;

三、设立明显标志,安排专人看守;

四、洞内加工房设在坚固岩层中,并做好防水与必要的支护;严禁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物作业。

3.装碴与运输

3.1一般规定

3.1.1 运输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3.1.2 进入隧道的内燃机械与车辆,必须选用有净化装置的柴油车。汽油机械与车辆不得进洞,若施工通风良好可以达到通风防尘的要求时,可以不受此限。

3.2 装碴作业

3.2.1 人力装碴前,斗车应停稳并制动;解除制动应使用工具,起动前应鸣笛或吹哨;人力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

3.2.2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尺寸应能满足装载机械安全运转,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碴不得高于车厢;

二、装碴机和运碴机之间不得有人;

三、为了确保运碴车就位和安全进出,应设专人指挥。

3.3无轨运输

3.3.1 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执行下列规定:

洞内车辆限速表 km/h

项目作业地段非作业地段成洞地段

正常行车102020

有牵引车51515

回车51010

3.3.2 洞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安排人员指挥交通。

凡接近车辆限界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如停放在洞内的车辆、施工机械、模板台车)均应在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洞内电线、风管、水管应设置在车辆不易碰挂的位置。

3.3.3 车辆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超车;

二、根据隧道的长短,在避车洞的位置加扩一定尺寸供车辆会车;

三、同向行驶车辆应保持20m的距离,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加大距离。

四、车辆起动前应了望与鸣笛,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五、车辆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不得带故障运行;

六、驾驶室不得搭载其他人员,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3.3.4 车辆在洞内行使时,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

二、不准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3.3.5 洞外卸碴点路面应保持4%的上坡,在碴堆边缘内80cm处设置挡木及标志。

3.3.6 洞内道路应加强养护,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3.3.7 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并派专人指挥。

4.支护

4.1 隧道各部位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

4.2 施工期间,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位支护定期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指定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修整加固。

4.3 安装钢架支撑,应遵守起重和高空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宜选用小型机具吊装。

4.4 当发现已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应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4.5 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支撑临时支护。

4.6 当发现量测数据有突变或异变时应于量测后一小时内通知现场负责人,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通知施工人员暂时撤离危险地段。

4.7 傍山或者浅埋地段施工时,应控制拱顶最大允许沉降量,并对洞内拱顶和地表布置的测点定时观测,发现洞内和地表位移值等于或大于允许位移值,以及地面或者洞内出现裂缝时,应视为危险警告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订处理措施后再行施工。

4.8 在不良地质隧道中喷锚支护应有钢架支撑备品,以应急需。

4.9 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尤其是全断面开挖的拱圈、拱顶部分不得因高、难而省略检查。

4.10 喷锚地段的危石应及时处理完毕,脚手架、防护栏杆、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中应严格检查下列规定:

一、采用干式喷射砼时,应坚持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工作面应设置水幕,加强通风,降低粉尘浓度;作业人员必须加强个人防护,喷射手应配戴防护面罩、防水披肩、防护眼镜、防护口罩、乳胶手套;

二、喷射机械必须定机、定人、定岗,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交接班,并作好书面记录;

三、向锚杆孔压注砂浆,压力应大于0.2mpa,注浆管喷咀,严禁对人放置,在未打开风阀前不得搬动或关启封盖;

四、钢支撑支护时,应按高空作业制订防护计划,根据作业环境和作业程度,对构件倒塌、歪曲、落石掉块、人员坠落、表层岩坍落、砼硬化不充分产生剥落和由于部正确姿势作业,造成跌倒和坠落等要有超前的预防措施。

5. 衬砌

5.1 砼浇注前,应全面检查模板及支架结构状况,检查钢筋帮扎是否牢固、开挖面有无悬石坍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注作业。在振捣作业中,使用插入式振动器,则应穿胶鞋、戴胶皮手套,软轴部分不得插入砼中,电源线接头必须良好,湿手不得接触电源开关。

5.2 洞门衬砌时应先检查仰坡、边坡、坡顶有无裂缝,及时消除坡面危石,尤其是雨后要认真检查,防止洞外坡面悬石坍塌。

5.3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在洞外熬制时应远离人员和房屋集中地点。

5.4 衬砌台车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5. 5 拆除砼输送软管或者管道时,必须停止砼的运转。

5.6 使用衬砌台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台车走行轨中心线必须与隧道中心线重合,两侧轨面必须在同一水平面;

二、工作台上应满铺底板;

三、砼两端挡头板,应安装牢固可靠不漏浆,灌注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不得使台车受到偏压;

四、台车就位后前后轮的相反方向应用铁靴刹住车轮。

6.通风与降尘

6.1 施工通风

6.1.1 施工中的通风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隧道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6.1.2 隧道内的空气成分每月至少应取样一次进行分析,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6.1.3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逗留。

6.1.4 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机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边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6.1.5 软管通风机安全距洞口不少于20m。

6.2 隧道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6.2.1 隧道内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控制在2mg以下。

6.2.2 隧道内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小于20%。

6.2.3 隧道内的一氧化碳不大于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工作面,浓度可为100mg/m3,但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二氧化碳不得大于0.5%。氮氧化合物换算成二氧化碳在5mg/m3以下。瓦斯(甲烷ch4)总回风道风流中,应小于0.5%,开挖面装药放炮前应小于1%,开挖面超过2%时,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带。

6.2.4 隧道内气温不宜超过28℃。

6.2.5 隧道施工通风应能提供洞内各项作业所需的最小风量,每人应供应新鲜空气3m3/min,采用内燃机械作业时,供风两不宜小于3m3/(minkw)。

6.2.6 隧道施工通风的风速,全断面开挖时不应小于)0.15m/s,在分部开挖的坑道中不应小于0.25m/s。

6.3 防尘

6.3.1 隧道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凿岩机钻眼时必须先送水后送风;

2、放炮前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

3、出碴前应用水淋湿全部石碴和附近的岩壁;

4、施工人员均应佩戴防尘口罩;

5、风道或风管与掌子面距离不得小于10m,若风道和风管属易损物组成,可在放炮时进行掩盖或移至安全处;

6.3.2 防尘用水,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设沉淀或过滤设施。

6.3.3 喷射砼宜采用湿喷,如采用干喷时,应加强通风与照明,并采取防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

6.3.4 钻眼作业应采用湿式凿岩。当水源缺乏、容易冻结或者岩性不适于湿式凿岩时,可采用带有捕尘设备的干式凿岩,但所采用的防尘措施应达到粉尘容许浓度,否则严禁干式凿岩。

7. 防火与防水

7.1 洞口的施工区域应设置有效而足够的消防器材,放在易取的位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各种器材应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用。

7.2 应配备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义务消防员。

7.3 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以内严禁烟火。

7.4 洞内及各洞室不应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的洞室应安装外开的防火门。

7.5 洞内机电洞室、料室、皮带运输机存放处均应设置有效的消防器材。

7.6 施工管理人员均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7.7 洞口20m以内的杂草必须铲除干净。在林区施工时,应按林区设置隔火带。

7.8 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7.9 在雨季前应进行一次防洪及洞顶地表水检查。

7.10 对地下水丰富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层,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妥善的防排水措施,备足排水设备。

8. 供电与电气设备

8.1 动力线路

8.1.1 洞内配电变压器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严禁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内供电。

8.1.2 洞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派专人在电闸看守。

8.2 电气设备

8.2.1 洞内电气设备的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电器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四、低压电气设备宜安装漏电保护器。

8.2.2 电器(气)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拦或防护罩。

8.2.3 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线上,严禁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8.2.4 36v以上的供电设备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接地保护。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每班均应由当班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8.2.5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8.2.6 通风机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8.2.7 洞内照明的灯光应保证亮度足够,均匀不闪烁。

8.2.9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9. 软岩与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在软岩或不良地质的隧道中,施工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

9.1.2 施工前应备足抢险材料

9.1.3 当设计文件说明掌子面前方有可能出现的不良地质时,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不得盲目冒进。

9.1.4 对不良地质隧道,应采取弱爆破、短进尺、强支护、早衬砌、先支护、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9.1.5 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现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9.1.6 发现隧道内有塌方的迹象,应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及派专人监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地段。

9.1.7 发生坍方,应积极处置和抢救。首先清点人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入施工日志,分析塌方的原因,同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方、支护、掘进、安全保护等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9.2 不良地质地段的掘进

9.2.1 对浅埋的软弱地层,应按设计进行地层加固,再行开挖。

9.2.2 施工时应对洞内拱部和洞顶地表进行定点(含纵向和横向)监测,发现变形量加大或变形量加快时,应暂停开挖,分析原因并采取稳定围岩的有力措施。

9.2.3 对预报有岩爆发生地段采用超前钻孔,注入高压水,达到超前释放应力,软化围岩,降低脆性的目的。打设超前锚杆,以锁定前方围岩。开挖后,直接在开挖面上喷雾洒水,软化围岩,降低脆性,促使应力释放和调整。中等以上岩爆地段,在开挖轮廓线外的拱部和边墙打注水孔,向孔内喷灌高压水,软化围岩,加快围岩内部的应力释放。加强初期支护,对发生岩爆地段挂设钢筋网,加长系统锚杆,喷射钢纤维砼,达到弱化岩爆程度的目的。

9.2.4 个别地段铀放射性的安全控制

(1)加强对放射性的监测,采用lb124手持式沾染监测仪对隧道内的γ射线进行监测。

(2)对隧道施工人员进行身体防护,配置防护服装,确保人身安全。

(3)及时封闭开挖面。每次开挖后采取喷砼及时封闭开挖面,喷砼厚度5~8cm,防止射线直接对人体的辐射。

(4)加强隧道通风、降尘。对存在放射性的花岗岩地段,采取不间断的通风,及时排除洞内污浊空气;每次放炮开挖后,及时喷雾洒水降尘,待掌子面粉尘及炮烟排净后才允许人员进场施工,防止人员吸入带辐射的微粒造成内照射,确保人员安全。

9.2.5 涌水段的安全控制

隧道有涌水段,在施工中需加强排水,并进行帷幕注浆止水,以及设置超前释放孔放水减压的措施,以确保隧道施工安全。

9.2.6 地温段的安全控制

隧道洞身埋深大,埋深达到420m,存在高地温,地温可达27.6℃。根据隧道施工规范规定,洞内作业温度不超过28℃。针对高地温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洞内通风。采用两台大风量、高风压的通风机,并辅以局部射流风机加强通风,降低洞内温度。

(2)在隧道内隔段设置喷雾洒水龙头,以降低洞内温度,同时降低洞内粉尘。

第4篇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安全预防措施

1.总则

1.1 为处理好隧道施工中“人、机、物、环“之间的关系,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1.2 工地宿舍、办公室、食堂、澡堂、停车场、材料库、油库、配电房、炸药库、卫生室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地点应避开不良地质地带,同时还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洪标准。

1.3 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均须接受安全教育,熟悉和遵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了解地形地貌,使人人都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1.4 施工现场须有警示牌和佩戴袖标工作的工作值班安全员,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隧道施工的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

1.5 在隧道内工作的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辆司机、电(气)焊工、架子工,必须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1.6 施工所用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要有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具。劳动保护用品要有质检证明书,并经安监人员认可方可使用。

1.7 建立严肃的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将本班组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接班记录薄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特殊情况要在现场当面交待清楚。如有严重险情,必须组织人员撤离险区,设立标志,派专人看守,同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8 在洞外100m~200m处设急救材料储备库,储备防火、防水、防毒器材和支撑用料及各种使用工具等。

1.9 对所发生的事故(含事故苗头)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开挖

2.1 钻眼

2.1.1 钻眼前,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灯光照明是否良好,支护、顶板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及时支护或者清除。

2.1.2 凿岩机钻眼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机或者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3 钻孔台车、风钻钻眼前应对设备工具作下列检查,不合格的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1)钻孔台车

1、台车停靠是否平稳;

2、钻杆钻头是否稳固;

3、液压部分有无露油、机械运转是否正常;

4、湿式水压是否满足钻眼要求,水路是否畅通。

(2)风钻

1、机身、螺栓、卡套、弹簧、支架是否完好;

2、气管、水管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3、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3)电钻

1、把手胶皮套绝缘是否良好;

2、电缆线有无破损、接头有无裸露;

3、防止电缆脱落装置是否良好。

2.1.4 使用支架的风钻应稳固。

2.1.5 严禁在惨眼中继续钻眼。

2.1.6 不应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钻孔台车、风钻、电钻等机具。

2.1.7 进洞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穿工作服,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进洞。电钻工还应穿绝缘衣和戴绝缘手套。

2.1.8 大型钻孔台车进出洞经过的路段和临时台架,要认真检查安全限界,并派专人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

2.2爆破

2.2.1 洞内爆破作业指挥要统一信号,人员要撤离至安全距离以外,隧道较长的宜增设交通运输车接送人员,还可设置临时避车洞。

2.2.2安全距离:

一、独头坑道内不小于200m;

二、相邻的平行道内不小于100m;

三、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四、双线上半断面开挖不少于400m;

五、双线上全断面开挖不少于500m。

2.2.3 每日放炮时间及次数,应根据施工条件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应过久。

2.2.4 遇到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一、照明不足;

二、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支护;

三、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四、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2.2 .5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爆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有水地段不得使用火花爆破。

2.2.6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色炸药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2.2.7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其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并经以下各种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一、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二、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

三、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四、支护有无破损与变形。

2.2.8 有瞎炮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9 装药时严禁火种,严禁装药打眼同时进行,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0 严禁明火点炮

2.2.11 两端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和统一指挥。当两端工作面距离八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作业,并将人员机具撤走,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2.2.12 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远离洞口50m外的加工房中进行;若洞口距工作面超过1000m时,可在适当地段或避车洞内设立加工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贮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二、洞深应大于10m,应与隧道中线有60°的交角。并设两道外开门;

三、设立明显标志,安排专人看守;

四、洞内加工房设在坚固岩层中,并做好防水与必要的支护;严禁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物作业。

3.装碴与运输

3.1一般规定

3.1.1 运输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3.1.2 进入隧道的内燃机械与车辆,必须选用有净化装置的柴油车。汽油机械与车辆不得进洞,若施工通风良好可以达到通风防尘的要求时,可以不受此限。

3.2 装碴作业

3.2.1 人力装碴前,斗车应停稳并制动;解除制动应使用工具,起动前应鸣笛或吹哨;人力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

3.2.2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尺寸应能满足装载机械安全运转,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碴不得高于车厢;

二、装碴机和运碴机之间不得有人;

三、为了确保运碴车就位和安全进出,应设专人指挥。

3.3无轨运输

3.3.1 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执行下列规定:

洞内车辆限速表 km/h

项目作业地段非作业地段成洞地段

正常行车102020

有牵引车51515

回车51010

3.3.2 洞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安排人员指挥交通。

凡接近车辆限界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如停放在洞内的车辆、施工机械、模板台车)均应在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洞内电线、风管、水管应设置在车辆不易碰挂的位置。

3.3.3 车辆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超车;

二、根据隧道的长短,在避车洞的位置加扩一定尺寸供车辆会车;

三、同向行驶车辆应保持20m的距离,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加大距离。

四、车辆起动前应了望与鸣笛,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五、车辆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不得带故障运行;

六、驾驶室不得搭载其他人员,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3.3.4 车辆在洞内行使时,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

二、不准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3.3.5 洞外卸碴点路面应保持4%的上坡,在碴堆边缘内80cm处设置挡木及标志。

3.3.6 洞内道路应加强养护,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3.3.7 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并派专人指挥。

4.支护

4.1 隧道各部位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

4.2 施工期间,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位支护定期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指定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修整加固。

4.3 安装钢架支撑,应遵守起重和高空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宜选用小型机具吊装。

4.4 当发现已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应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4.5 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支撑临时支护。

4.6 当发现量测数据有突变或异变时应于量测后一小时内通知现场负责人,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通知施工人员暂时撤离危险地段。

4.7 傍山或者浅埋地段施工时,应控制拱顶最大允许沉降量,并对洞内拱顶和地表布置的测点定时观测,发现洞内和地表位移值等于或大于允许位移值,以及地面或者洞内出现裂缝时,应视为危险警告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订处理措施后再行施工。

4.8 在不良地质隧道中喷锚支护应有钢架支撑备品,以应急需。

4.9 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尤其是全断面开挖的拱圈、拱顶部分不得因高、难而省略检查。

4.10 喷锚地段的危石应及时处理完毕,脚手架、防护栏杆、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中应严格检查下列规定:

一、采用干式喷射砼时,应坚持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工作面应设置水幕,加强通风,降低粉尘浓度;作业人员必须加强个人防护,喷射手应配戴防护面罩、防水披肩、防护眼镜、防护口罩、乳胶手套;

二、喷射机械必须定机、定人、定岗,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交接班,并作好书面记录;

三、向锚杆孔压注砂浆,压力应大于0.2mpa,注浆管喷咀,严禁对人放置,在未打开风阀前不得搬动或关启封盖;

四、钢支撑支护时,应按高空作业制订防护计划,根据作业环境和作业程度,对构件倒塌、歪曲、落石掉块、人员坠落、表层岩坍落、砼硬化不充分产生剥落和由于部正确姿势作业,造成跌倒和坠落等要有超前的预防措施。

5. 衬砌

5.1 砼浇注前,应全面检查模板及支架结构状况,检查钢筋帮扎是否牢固、开挖面有无悬石坍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注作业。在振捣作业中,使用插入式振动器,则应穿胶鞋、戴胶皮手套,软轴部分不得插入砼中,电源线接头必须良好,湿手不得接触电源开关。

5.2 洞门衬砌时应先检查仰坡、边坡、坡顶有无裂缝,及时消除坡面危石,尤其是雨后要认真检查,防止洞外坡面悬石坍塌。

5.3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在洞外熬制时应远离人员和房屋集中地点。

5.4 衬砌台车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5. 5 拆除砼输送软管或者管道时,必须停止砼的运转。

5.6 使用衬砌台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台车走行轨中心线必须与隧道中心线重合,两侧轨面必须在同一水平面;

二、工作台上应满铺底板;

三、砼两端挡头板,应安装牢固可靠不漏浆,灌注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不得使台车受到偏压;

四、台车就位后前后轮的相反方向应用铁靴刹住车轮。

6.通风与降尘

6.1 施工通风

6.1.1 施工中的通风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隧道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6.1.2 隧道内的空气成分每月至少应取样一次进行分析,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6.1.3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逗留。

6.1.4 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机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边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6.1.5 软管通风机安全距洞口不少于20m。

6.2 隧道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6.2.1 隧道内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控制在2mg以下。

6.2.2 隧道内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小于20%。

6.2.3 隧道内的一氧化碳不大于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工作面,浓度可为100mg/m3,但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二氧化碳不得大于0.5%。氮氧化合物换算成二氧化碳在5mg/m3以下。瓦斯(甲烷ch4)总回风道风流中,应小于0.5%,开挖面装药放炮前应小于1%,开挖面超过2%时,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带。

6.2.4 隧道内气温不宜超过28℃。

6.2.5 隧道施工通风应能提供洞内各项作业所需的最小风量,每人应供应新鲜空气3m3/min,采用内燃机械作业时,供风两不宜小于3m3/(minkw)。

6.2.6 隧道施工通风的风速,全断面开挖时不应小于)0.15m/s,在分部开挖的坑道中不应小于0.25m/s。

6.3 防尘

6.3.1 隧道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凿岩机钻眼时必须先送水后送风;

2、放炮前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

3、出碴前应用水淋湿全部石碴和附近的岩壁;

4、施工人员均应佩戴防尘口罩;

5、风道或风管与掌子面距离不得小于10m,若风道和风管属易损物组成,可在放炮时进行掩盖或移至安全处;

6.3.2 防尘用水,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设沉淀或过滤设施。

6.3.3 喷射砼宜采用湿喷,如采用干喷时,应加强通风与照明,并采取防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

6.3.4 钻眼作业应采用湿式凿岩。当水源缺乏、容易冻结或者岩性不适于湿式凿岩时,可采用带有捕尘设备的干式凿岩,但所采用的防尘措施应达到粉尘容许浓度,否则严禁干式凿岩。

7. 防火与防水

7.1 洞口的施工区域应设置有效而足够的消防器材,放在易取的位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各种器材应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用。

7.2 应配备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义务消防员。

7.3 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以内严禁烟火。

7.4 洞内及各洞室不应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的洞室应安装外开的防火门。

7.5 洞内机电洞室、料室、皮带运输机存放处均应设置有效的消防器材。

7.6 施工管理人员均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7.7 洞口20m以内的杂草必须铲除干净。在林区施工时,应按林区设置隔火带。

7.8 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7.9 在雨季前应进行一次防洪及洞顶地表水检查。

7.10 对地下水丰富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层,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妥善的防排水措施,备足排水设备。

8. 供电与电气设备

8.1 动力线路

8.1.1 洞内配电变压器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严禁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内供电。

8.1.2 洞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派专人在电闸看守。

8.2 电气设备

8.2.1 洞内电气设备的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电器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四、低压电气设备宜安装漏电保护器。

8.2.2 电器(气)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拦或防护罩。

8.2.3 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线上,严禁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8.2.4 36v以上的供电设备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接地保护。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每班均应由当班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8.2.5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8.2.6 通风机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8.2.7 洞内照明的灯光应保证亮度足够,均匀不闪烁。

8.2.9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9. 软岩与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在软岩或不良地质的隧道中,施工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

9.1.2 施工前应备足抢险材料

9.1.3 当设计文件说明掌子面前方有可能出现的不良地质时,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不得盲目冒进。

9.1.4 对不良地质隧道,应采取弱爆破、短进尺、强支护、早衬砌、先支护、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9.1.5 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现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9.1.6 发现隧道内有塌方的迹象,应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及派专人监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地段。

9.1.7 发生坍方,应积极处置和抢救。首先清点人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入施工日志,分析塌方的原因,同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方、支护、掘进、安全保护等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9.2 不良地质地段的掘进

9.2.1 对浅埋的软弱地层,应按设计进行地层加固,再行开挖。

9.2.2 施工时应对洞内拱部和洞顶地表进行定点(含纵向和横向)监测,发现变形量加大或变形量加快时,应暂停开挖,分析原因并采取稳定围岩的有力措施。

9.2.3 对预报有岩爆发生地段采用超前钻孔,注入高压水,达到超前释放应力,软化围岩,降低脆性的目的。打设超前锚杆,以锁定前方围岩。开挖后,直接在开挖面上喷雾洒水,软化围岩,降低脆性,促使应力释放和调整。中等以上岩爆地段,在开挖轮廓线外的拱部和边墙打注水孔,向孔内喷灌高压水,软化围岩,加快围岩内部的应力释放。加强初期支护,对发生岩爆地段挂设钢筋网,加长系统锚杆,喷射钢纤维砼,达到弱化岩爆程度的目的。

9.2.4 个别地段铀放射性的安全控制

(1)加强对放射性的监测,采用lb124手持式沾染监测仪对隧道内的γ射线进行监测。

(2)对隧道施工人员进行身体防护,配置防护服装,确保人身安全。

(3)及时封闭开挖面。每次开挖后采取喷砼及时封闭开挖面,喷砼厚度5~8cm,防止射线直接对人体的辐射。

(4)加强隧道通风、降尘。对存在放射性的花岗岩地段,采取不间断的通风,及时排除洞内污浊空气;每次放炮开挖后,及时喷雾洒水降尘,待掌子面粉尘及炮烟排净后才允许人员进场施工,防止人员吸入带辐射的微粒造成内照射,确保人员安全。

9.2.5 涌水段的安全控制

隧道有涌水段,在施工中需加强排水,并进行帷幕注浆止水,以及设置超前释放孔放水减压的措施,以确保隧道施工安全。

9.2.6 地温段的安全控制

隧道洞身埋深大,埋深达到420m,存在高地温,地温可达27.6℃。根据隧道施工规范规定,洞内作业温度不超过28℃。针对高地温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洞内通风。采用两台大风量、高风压的通风机,并辅以局部射流风机加强通风,降低洞内温度。

(2)在隧道内隔段设置喷雾洒水龙头,以降低洞内温度,同时降低洞内粉尘。

第5篇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的特点,规范安全施工及安全管理和职工安全行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董家山隧道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2.1成立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周安胜

副组长:王 伟 周 灿 范嗣民 张昌勇

组 员:林 安 廖 波 杜永伦 杨永治 石建忠 王文斌 何瑞金 田树华 蒋 强 周 杰 董文章 陈洪君 赵洪锦 王 旭 杨松林 方忠义 赵桂平 朱永贵

2.2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组长对隧道施工安全负组织领导责任

副组长对隧道施工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组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对隧道施工安全负岗位、检查、执行,并监督作业人员责任。

2.3瓦斯隧道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

副经理 总 工

办公室 安质部 工程部

安全员、领工员

施工队队长、安检员、瓦检员

操作人员自检、互检、交接检

第三章 认识瓦斯

3.1 瓦斯:是英文gas不规则发音,又叫沼气,它的主要成份是甲烷,是一种无毒、无味、无色、可燃烧的气体。

3.2 瓦斯的形成:煤的形成过程中氢、氧的分解溢出不完全,一部份没有散失到大气中的碳氢化合物,形成以甲烷为主的各种可燃气体--瓦斯。

3.3 瓦斯爆炸的四个必要条件:

a 存在瓦斯气体聚集;

b有空气和足够的氧气;

c火源-金属碰撞出火花、灯炮玻璃破裂灯丝燃烧、电焊、运输设备鸣号、消声器尾气;

d时间,当时间太短也不可能爆炸。

3.4 瓦斯突出:指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层与大量瓦斯从煤体内突然喷向开挖空间的现象。隧道施工中钻眼过程、爆破都有可能产生瓦斯突出现象。

3.5 瓦斯隧道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就是降低瓦斯浓度、防止聚集。掌子面浓度不超过0.3%,其它作业空间瓦斯浓度不超过0.3%通风始终不低于3级,人能感觉到刮风,不管是瓦斯突出、喷出都会被不断更换的新鲜空气所稀释排到洞外。瓦斯作业环境是安全的(如果停风,事故隐患就会增大,危险就会降临)。

第四章 安全操作规程

4.1 开挖工作面附近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米。

4.2 爆破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

4.3 炮眼内岩粉应清除干净,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4.4 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矿用炸药;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4.5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

4.6 爆破网络和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爆破连线必须采用串联方式,线路所有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绝缘层并悬空。

b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c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其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d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4.7 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4.8 爆破15min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0.3%,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4.9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4.10 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a开挖面及其附近20m范围内;

b断面变化交界处上部,导坑上部,衬砌与未衬砌交界处上部以及衬砌台车内部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地方;

c局扇20m范围内的风流中;

d总回风流中;

e各洞室和通道;

f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g岩石裂隙、溶洞和采空区瓦斯溢出口;

h局部通风不良地段;

i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检测地点。

4.11 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通风机应有两条独立的供电线路。

4.12 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集。

4.13 瓦斯照明:

a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应大于110v;

b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严禁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

4.14 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在正洞内不得大于3m。

b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若受条件限制,当电缆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

c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l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4.15 隧道开挖要做到“少扰动、早喷锚、勤测量、紧封闭”

4.16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五章 瓦斯防治

5.1 隧道施工期间,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监测人员配备光感式瓦检仪和便携式瓦检仪,洞内必须设置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按要求悬挂在规定的位置。

5.2 瓦斯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照明灯。

5.3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电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5.4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固定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5.5 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数,应大于总人数的10%;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不得发放,发出的矿灯应保证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

5.6使用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出动或下班时,必须进行处理;

5.7 掘进作业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掘进工作面内,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3%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台面,只准人工复电。

5.8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置;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风区内瓦斯不超过0.4%,二氧化碳都不超过1%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工作。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严禁人员进入。

5.9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性,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5.10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碰击,铲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5.11在洞内装设各种电器设备和进行检测、维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

5.12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5.13高瓦斯地段和瓦斯突出地段,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高压低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5.14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5.15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16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5.17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_d ii型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_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5.18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5.19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5.20高瓦斯地段和瓦斯突出地段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5.21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2)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5.22隧道内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l)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5.23在任何情况下停止机械通风,必须经过工地负责人的同意。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通风时,应立即通知停工,洞内人员撤至洞外,并停止供电。

5.24 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5.25 隧道施工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隔 60min进行一次检测,并将结果记录在册。对危险易坍塌地段或已坍塌部位、瓦斯易聚集部位的检测要增加频次。

5.26 瓦斯检查员必须 挑选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业务能力、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检测工作。

5.27 瓦斯隧道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瓦斯知识和防止瓦斯爆炸的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爆破工、电工、通风工、瓦检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措施

6.1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预留洞室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必须备用自救器、急救和抢救设备等设施,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抢救设备不得挪做他用。

6.2 (据亲身经历过瓦斯爆炸的人员回忆,瓦斯爆炸前感觉到附近空气有颤动的现象发生,有时还发出嘶嘶的空气流动声,一般被认为是瓦斯爆炸前的预兆),发现这种情况时,要沉着、冷静,采取措施进行自救。具体方法是: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最好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暴露面积,以减少烧伤。爆炸后要迅速按规定佩戴好自救器,弄清方向,沿着避灾路线,赶快撤退到新鲜风流中。

6.3 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应在现场负责人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撤退。

6.4 发生瓦斯爆炸及时报告,立即启用“瓦斯爆炸应急预案”。

第七章 瓦斯管理制度

7.1 作业队、班组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队安全生产机构对本队施工安全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施工负责。

7.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职责;

a 瓦检员岗位职责;

b通风工岗位职责;

c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d瓦斯隧道钻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瓦斯监测、监控、报告制度;

f瓦斯隧道仪器、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维修检定制度;

g瓦斯防爆防火安全警戒制度;

h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i交接班制度。

7.3 洞口设洞口值班员并佩戴红袖章。违者罚款50元。

7.4 进入隧道、必须佩戴安全帽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违者罚款50元。

7.5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岗人员检查并进行登记,严禁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违者罚款500元;严禁在隧道内 吸烟,违者罚款 500元。

7.6 进入隧道人员必须关闭手机,违者罚款100元。

7.7 严禁酒后进入隧道,违者罚款200元。

7.8 隧道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7.9 洞口值班员、瓦检员上班时间不得看书、看报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洞口值班员及瓦检员不得脱岗,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

7.10严格瓦斯隧道安全管理工作,发生违章除对相应责任人处罚外,并对相应管理作业队每人次罚款1000元。

7.11 严格爆破药品(领工员)跟踪监督制,违者罚款100元。

7.12隧道施工电气设备、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做到“防尘、防潮防雨”,严格“一机一闸、一机一漏”。违者罚款 500元。

7.12 隧道内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违者罚款300元。

7.13 爆破作业必须鸣哨、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绿旗作好警戒、解除工作。违者罚款500--1000元。

7.14 瓦斯隧道特殊作业必须进行审批。进行特殊作业前,必须经瓦检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特殊作业。

7.15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意识、发挥全员安全积极性,对及时纠正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有功人员,经调查核实给予200--1000元奖励。

7.16对经理部人员违章罚款,由财务从工资中扣除;对作业队违章及作业队人员违章从验工中扣除;奖励从罚款资金中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8.1本办法解释权归都汶项目部安质部。

8.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识别管网建设工程隧道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防范诸如隧道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安全风险,规范隧道工程安全施工行为,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网建设工程山体穿越隧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涌水突泥:指地下工程(如隧道)施工中遇到暗河、溶洞、承压水等不良地质情况发生较大(以上)规模的涌水、涌泥事故,一般以水、淤泥、泥砂为载体迅速突出,是隧道施工特别严重的地质灾害之一,一般地质条件下不易发生,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不可预见性,极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3.2瓦斯:从煤(岩)层内逸出的以甲烷(ch4)为主要成分的有害气体。3.3钻爆法:通过钻孔、装药、爆破开挖岩石的方法,简称钻爆法。3.4光面爆破: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3.5超前地质预报:通过掌子面的超前钻探、超前导坑或各种类型的地球物理探测等手段来查明隧道岩体的状态、特征以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体的位置、规模和性质,预测前方未施工段地质情况的方法。掌子面:地下工程或采矿工程中的开挖工作面3.6初期支护:当设计要求隧洞的永久支护分期完成时,隧洞开挖后及时施工的支护,称为初期支护。3.7二衬支护:“二衬”是坑道施工中的一个术语。在坑道开挖时沿着掌子面向前开进,而其后已挖成的坑道四面则需要加固。“二衬”即是指经加固后的坑道四周仍需继续二次加固来做的工作。在隧道施工中,二衬支护(也称二次衬砌)就是模注砼,模板台车浇注,视设计情况,有的部位是钢筋砼,有的部位就是素砼。3.8仰拱:是指埋设在隧道地面以下接受隧道衬砌结构通过其侧壁传递过来的压力,保证隧道结构及其周围构造整体牢固稳定的地下构造物,形状与隧道衬砌结构相对,呈仰弧形。常用的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等。3.9找顶:找顶是隧道等施工中清理顶部危石的工序,找顶是清理危石的重要部分,因为顶上的危石危险性更大些。3.10锚杆:用钢筋、钢管等材料加工而成具有锚固、悬吊等作用的支护杆(构)件。3.11围岩:指的是隧道周围一定范围内,对洞身的稳定有影响的岩(土)体。3.12高地应力:高地应力指初始应力特别是它们的水平初始应力分量大大超过其上覆盖层的岩体的重量,高地应力是岩爆发生的必要条件。3.13循环进尺:井巷掘进每完成一个掘进循环,工作面向前推进的距离。通常用炮眼深度与炮眼利用率估计,如眼深1.6米,炮眼利用率为0.9,则循环进尺可达1.44米。3.14火花起爆:利用导火线燃烧时的火花先引爆雷管,然后使炸药爆炸的一种起爆方法,一般称为放炮。3.15裸露爆破:在岩体表面上直接贴敷炸药或再盖上泥土进行爆破的方法。3.16瞬发电雷管:又称即发雷管。通电后立即引发起爆的雷管。3.17延期电雷管:通电后按规定延期时间引发起爆的雷管。3.18围岩监控量测:简称围岩监测。为了解正在施工或已运营的隧道围岩的岩石力学性质和支护结构的受力状态,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安全,采用各种量测仪器对围岩和支护结构所进行的量测工作。3.19项目组:是指气电集团福建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组,也称为“业主”。3.20承包商:是指在合同条件下按照双方约定要求、期限及条件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3.21施工承包商:是指为项目组提供建设工程服务的承包商。3.22工程监理:是指为项目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承包商。4 职责

qhse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细则,对承包商的隧道施工安全措施实施监督、指导管理。

工程部:对承包商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承包商落实隧道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承包商:负责提供隧道施工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和落实隧道施工安全措施。对现场的隧道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工程监理:负责监督、审核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施工安全措施;负责代表业主对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5 管理内容

5.1 风险识别与控制

5.1.1 施工承包商在隧道施工各阶段较高风险作业前,应成立一个作业安全分析(jsa)小组,并组织进行隧道施工风险较高作业安全分析,记录和形成作业安全分析成果。作业安全分析小组的成员应至少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机械操作人员、施工班组长、班组骨干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工程部的现场管理人员、qhse部现场管理人员等。

5.1.2 施工承包商应向施工人员宣贯作业安全分析成果(即:识别的作业安全风险、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的责任人),并确保落实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5.1.3 工程监理应对施工承包商的作业安全分析(jsa)工作、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予以监督和指导。

5.2 制订应急预案

5.2.1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前,在风险识别基础上制定隧道施工应急预案,报监理、现场项目部审查和管网项目组qhse部批准。

5.2.2 各隧道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应急预案需符合管网项目组的应急预案启动和汇报流程。

5.3 隧道安全管理

5.3.1 隧道管理的重点

a)设计开挖方案的实施情况;

b)光面爆破控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初期支护(包括二次衬砌、仰拱施工)跟进进度和施工质量、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

c)施工用电、火工品管理、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情况;

d)隧道内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入隧道登记(翻牌)制度落实情况;

e)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履行职责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等。

5.3.2 隧道检查要求

a)隧道安全检查以施工承包商自查为主,监理监督、指导、管理为辅,业主工程部、qhse部不定期对隧道安全进行抽查;

b) 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隧道安全检查,专职安全员每天应至少组织各班组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每次检查均应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好安全检查记录表,跟踪复查;

c) 施工承包商各隧道专职安全员应严格履行安全检查责任,对隧道安全重(难)点的风险段落加强日常检查;

d)施工监理每天应对施工现场作业情况、施工承包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5.4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5.4.1 一般规定

a)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场地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的地段,并做好现场的挡护工程。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初始进洞施工前完成;

b)施工承包商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c) 施工承包商各班组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d)施工承包商所有进入隧道工地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e)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施工承包商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f)对于隧道出入口段有乡村公路出入或有建筑物时,施工承包商必须做好对公路及建筑物的防护,并定期对其进行沉降观测及记录,若有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采取加固措施,以确保公路的行车、行人及既有建筑物的安全。

a)施工承包商设置的洞口截、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系统通畅,无积水;

b)施工承包商施工道路的引入和施工场地的平整应减少对原地貌的破坏和对洞口岩体稳定的影响;

c)洞口邻近有建(构)筑物时,施工承包商开挖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并监测振动速度,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d) 施工承包商应对洞口边、仰坡上方的天沟及时施作,对土质天沟应随挖随砌,不使水冲刷坡面。

a)隧道开挖前,施工承包商应编制开挖专项技术方案,方案应包括开挖方法、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b)施工承包商制定的隧道开挖方法应根据其地质条件、断面大小、施工装备、工期等条件的变化,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适宜的调整;

c)施工承包商采用钻爆开挖时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循环进尺,减少对围岩的扰动,并不应对初期支护、衬砌结构和施工设备造成损伤;

d)施工承包商进行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面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当隧道两个开挖工作面距离接近15m时,必须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同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e)施工承包商采用钻爆法开挖时应考虑爆破振动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采取减小振动和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

f)施工承包商进行隧道找顶作业必须在通风后进行,并有专人指挥,照明应有充足的光照度;找顶后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其他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作业;

g)施工承包商在开挖下一循环作业前,必须对照设计,检查初期支护施作情况、确保施工作业环境安全;

h)施工承包商出入隧道作业人员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并进行翻牌登记。

5.4.4 爆破作业

a)施工承包商于洞内的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并有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资质证书的专职爆破工担任,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应撤到不受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地点;安全距离为:

1)独立巷道不少于200m;

2)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b) 施工承包商在两个开挖面相距200m内时,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通报,以便另一头作业人员撤离险区;

c)施工承包商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d)施工承包商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e)施工承包商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f)施工承包商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g)施工承包商在进行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h)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施工承包商的爆破人员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i)当施工承包商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j)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施工承包商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或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才可撤除警戒,允许其他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

k) 施工承包商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l)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施工承包商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当两端开挖面间的开挖距离余8倍循环进尺,或接近15m时,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立警戒标志,并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

m)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n)爆破器材运输

1)施工承包商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施工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 施工承包商采用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5)施工承包商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运送爆破器材。

a)施工承包商在隧道爆破后应及时进行通风、照明、找顶等工作,确认工作面安全及通风、照明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装碴作业;

b)施工承包商的装碴作业应规定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c)施工承包商的装碴与卸碴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作业场地的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需要;

d)隧道施工运输路线的空间必须满足最小行车限界要求,并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在洞口、设备、设施等位置设置信号和标志予以警示;

e)施工承包商运输车辆不准超载、超宽和超高运输,不得人货混装。车辆行驶中应随时观察线路有无障碍和洞内其它设施、设备、临时支撑等有无侵入限界情况。运输线路或道路应保持平整、畅通,并设专人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修和养护。线路或道路两侧的废碴和杂物应随时清除;

f)进出隧道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a)施工承包商隧道支护施工作业面用电应符合临时用电的要求,其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b)施工承包商在隧道支护每项工序施工前均应对作业面进行检查,清除松动的岩石和喷射混凝土块;

c)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支护必须按初喷→架设钢架(钢筋网)、锚杆→复喷的程序施工。在爆破、找顶后,应立即初喷混凝土封闭围岩;

d)隧道支护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施工承包商超前支护应在完成开挖工作面的加固后进行,每循环之间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与初期支护有效连接;

e)特殊地质条件的隧道,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地质情况采取超前支护、预加固处理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f) 施工承包商安全人员应按设计和工艺流程施工,负责各工序的安全检查,每次支护作业均应进行安全检查。

a) 施工承包商进行衬砌施工作业时用电应符合临时用电的要求,其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b)一般地段隧道施作衬砌应在围岩和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后进行,施工承包商应在浅埋、偏压、围岩松散破碎等特殊地段的隧道和洞口段应尽早施作衬砌;

c)在软弱、破碎、高地应力、大变形的围岩地段,施工承包商应对仰拱作业随开挖及时施作,尽快形成封闭环,并超前于墙拱衬砌。同时应合理确定与开挖和衬砌作业面的距离;

d)施工承包商进行衬砌作业时,台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衬砌台车、台架组装调试完成,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施工承包商应安排专人对衬砌作业台架的移动进行指挥,慢速移位,工作区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通行、停留;非作业人员、设备、材料、工器具等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f)每项衬砌作业完毕后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作业场地清爽、通行无碍。

a)施工承包商应做好排水工作,防止涌水淹没洞室,危及人员、设备和环境安全,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

b)施工承包商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提供的工程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预计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情况,估计水量,制订排水方案;

c)施工承包商施工前应对地表水进行处理并及早修建洞口防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渗漏及冲刷边仰坡危及结构及施工安全;

d)施工承包商应对洞内施工排水沟经常清理,保持畅通,防止淤塞;

e)施工承包商应对洞内反坡排水采用机械排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方式应根据距离、坡度、水量和设备情况布置管路,一次或分段接力排出洞外;

2)集水坑容积应按排水量合理确定,其位置应减少施工干扰;

3)配备抽水机的功率应大于排水量的20%以上,并应有备用台数。

f)在膨胀岩、土质地层、围岩松软地段,施工承包商应铺砌水沟或用管槽排水,洞内施工用水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g)对富水软弱破碎围岩、岩溶等有突涌水风险的隧道,施工承包商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h)对于隧道内有水地段电线的设置,施工承包商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铺设,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灯头和灯罩。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确保绝缘良好。

a)通风与防尘

1)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施工承包商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隧道施工通风应纳入工序管理;

2)隧道施工应保证对每一作业人员供应新鲜空气不小于3m3/min;

3)隧道施工通风的风速,开挖时不应小于0.15m/s。

4)隧道施工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卫生及安全标准的要求:

--空气中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低于20%;

--粉尘容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不得大于2mg;

6)常见有害气体容许浓度:

--一氧化碳容许浓度不得大于30mg/m3。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开挖工作面时,浓度可为100mg/m3,但工作时间不得大于30min;

--二氧化碳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

--氮氧化物(换算成no2)浓度应在5mg/m3以下;

--隧道内气温不得高于28℃;

--隧道内噪声不得大于90db;

--长及特长隧道施工应有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源,施工承包商应保证应急通风的需要。

7)通风机、通风管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通风机控制系统应装有保险装置,当发生故障时应自动停机;

--通风管沿线应每隔50~100m设立警示标志或色灯;人员严禁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

--通风管安装作业台架应稳定牢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施工承包商应对隧道施工人员配备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洞内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b)供风

1) 施工承包商的空压机站应有防水、降温和保温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距离居民区较近时应有防噪声、防振动的措施;

2)空压机的使用、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使用前应检查空压机的安全状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转;

--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交接班记录,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岗;

--运转过程中不得随意松动、拆卸任何管路附件和接头,防止设备内部带压的气液混合体溢出伤人;

--检修或维护时必须停机、切断电源并排尽压缩空气,同时将配电箱锁闭并悬挂“严禁合闸”警示牌,防止意外启动导致人员及设备的损伤。

3)供风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风管的材质及耐风压等级应满足相应要求,不得采用伪劣或不合格管材;

--供风管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当有裂纹、创伤、凹陷等现象时不得使用,管内不得留有残余物和其它脏物;

--洞内供风管应敷设在电缆、电线路的相对一侧,不得妨碍运输和影响侧沟施工。风管网路中应分段设控制闸阀,以利于控制和检修;

--供风管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不漏风。软管与钢风管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风管拆卸必须在空压机停机或关闭闸阀后进行。

4)供风系统使用过程中施工承包商应设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对漏风管路及闸阀等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c)供水

1)施工承包商用水使用前应经过水质鉴定,并符合施工用水水质要求;

2)施工承包商采用的蓄水池不得设于隧道正上方,水池基础应置于坚实地基上;蓄水池顶部必须设防护棚,四周应设防护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坠入;

3)机械抽水时施工承包商应安排专人负责,当抽水机房设在河边时,应有防洪措施。水池与机房之间应保持通信联系;

4)施工承包商使用的抽水机,电机的绝缘阻值应符合要求,机体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

5)供水管道在安装前施工承包商应进行检查,有裂纹、创伤等现象时不得使用,管内不得留有残余物;

6)供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水管路应敷设平顺,接头严密,不漏水;

--洞内管道应铺设在电缆、电线路的相对一侧,不得妨碍运输和通行。

d)供电

1)隧道供电电压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隧道内供电线路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成洞地段固定的电线路,应用绝缘良好的塑料绝缘导线架设。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并应挂设在临时支架上;

--照明和动力电线路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

--36v低压变压器应设在安全、干燥处,机壳接地,输电线路长度不得大于100m;

--动力干线上的每一分支线,必须装设开关及保险装置。严禁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

3) 规定:

--隧道内照明的光照度应充足、均匀,不得有闪烁;

--采用普通光源照明时,其光照度应满足下表的要求;不安全因素较大的地段应加大光照度;

隧道施工照明要求

施工作业地段 最小光照度(l_)

开挖工作面 50

其他作业地段 30

运输通道 15

成洞地段 10

隧道施工照明应采用防水、防尘灯具。

注:l_指光强度单位

5.4.10 隧道防火

a)施工承包商各洞口施工区、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b)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c)洞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

5.4.11 瓦斯(天然气)防治

a)为确保安全,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尤其是加强对瓦斯(天然气)的超前预测、预报;

b)施工承包商在进行超前地质预报钻探时,对钻探孔除观测岩性、岩质变化情况,同时应对孔口有害气体进行量测,如若发现有瓦斯、天然气的排溢异常情况,立即将施工人员撤出洞外,加强通风,并立即向监理工程师、设计院、建设单位报告,制定处理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洞口向里逐段进行检测,当洞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安全施工范围内后,方可组织人员进洞施工;

c)在确定含瓦斯(天然气)地层隧道施工时,施工承包商所有机电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建立洞口安检制度,加强火源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针对瓦斯(天然气)等有害气体的钻探、监测工作,并采取不间断通风的措施;

d)瓦斯(天然气)的监测:施工承包商应设专职监测人员,配备瓦斯浓度监测仪等仪器,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测定瓦斯(天然气)浓度,判断瓦斯(天然气)是否对施工安全构成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e)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f) 施工承包商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g) 电灯照明

1)电压不得超过110v;

2)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3)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h)矿灯照明

1)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2)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3)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4)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i)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施工承包商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施工承包商严禁装药放炮;

2)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承包商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3)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施工承包商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j)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施工承包商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k)隧道爆破作业

1)严禁施工承包商采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2)爆破时,施工承包商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3)施工承包商应使用安全炸药;

4)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

5)瓦斯隧道中,施工承包商采用的机具,如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6)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7)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施工承包商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8)有瓦斯的隧道,施工承包商必须在每个洞口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9)通风时施工承包商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10)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11)隧道施工时施工承包商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a)隧道施工前施工承包商必须根据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b)隧道施工前施工承包商必须针对不同风险源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中应有足够的抢险、急救物资储备;

c)隧道施工时,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与实施地质预测、预报方案,并根据地质预测、预报的结果及时调整隧道施工方案;

d)隧道施工时,施工承包商应按围岩监控量测方案实施。当发现围岩和支护体系变形速率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将全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e)每道施工工序作业前,施工承包商应安排当班安全员用班前安全讲话的形式,将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安全措施执行。

6附件

附件一 隧道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附件二 现场项目部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三 福建管网项目组应急响应流程图

7相关文件

7.1《气电集团hse管理体系》

7.2《福建管网项目组hse管理体系》

7.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07

7.4《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jf60-2009

7.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7.7《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7.8《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 f60-2009

7.9《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568-2010

7.1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7.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7.1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7.1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7.14《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gb/t50315-2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4079-199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9-20-2000

7.1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00 年局部修订)gb3095-1996

7.1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7.2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7.21《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1999

8记录和表单

第7篇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强化管理,预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标段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各工区及架子队务必遵照执行。

一、 安全管理机构及领导包保

1.1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实抓好武桥项目部隧道施工的安全质量工作,落实铁道部、业主、监理及局指挥部的各项工作要求,我部成立武桥项目部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小组。小组全面负责我项目部隧道施工安全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长由项目常务副经理汪汉波担任,副组长由安全总监、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担任,组员由工管部、安质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架子队负责人担任,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汪汉波

副组长:徐小宏、张铁松、周朝启、洪志明

组 员:、陈勇祥、石立来、张 震、陈润和、徐来喜、曹家昌、张良平、张 刚、黄光东、李 彬、张 耀、钱其龙、游克玉、刘龙刚

安全质量管理小组负责项目部范围内瓦斯隧道安全质量控制的组织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在其分管领导的带领下,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控现场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监控,确保我部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

1.2瓦斯隧道领导包保

瓦斯隧道

包保领导

所属工区

工区负责人

架子队负责人

小密隧道

徐小宏

小密工区

曹家昌

钱其龙

西江隧道进口

张铁松

小密工区

曹家昌

张耀

沙洲坝隧道

洪志明

瑞金工区

刘龙刚

游克玉

二、 安全管理制度

2.1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电工、电焊工、起重工、信号工、爆破工、架子工、场内车辆驾驶人员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部使用或聘用特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前,其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审查持证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性情况,复印证书作为安全管理资料备案,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应建立特种人员动态管理台账,并保存证书复印件。

3.项目部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对须持证人员应及时组织参加有关培训取证。每年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由项目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列入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4.项目部综合管理部应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管理,及时报告公司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部门或通知持证人员本人,按期参加国家规定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记入作业人员名册、归入档案,并通知同级安全质量部。

2.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安全技术交底是是施工技术交底的组成部分,在施工技术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分三级进行,直至交底到工班和作业人员。

2.前期全标段总交底,由指挥部总工程师向指挥部各部室及技术人员、项目部总工程师及工程部、机械部、安质部负责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涉及全标段主要危险源、重大技术安全措施、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3.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部总工程师对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工程、机械、安质主管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内容涉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及标准、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措施、施工注意事项等内容。

4.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对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内容涉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出现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措施和紧急逃生措施等内容。

5.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进行,任何工程在没有安全技术交底前都不准施工作业。

6.班组作业前安全注意事项交底,即班前安全讲话。每天开始工作前,班组长应向作业人员强调当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7.各级安全部门、专(兼)职安全人员应监督交底安全技术执行情况,发现未执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应立即予以制止,责令整改。

2.3瓦斯隧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瓦斯隧道防火防爆设备、设施由项目分部部物资设备部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标准统一采购,并建档管理。

2.检查验收制度。隧道防火防爆设施设备安装完成后,由项目部分管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日常检查制度。项目部、项目分部每月组织一次对防火防爆设备的定期检查,工区区长每天对防火防爆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洞内火源管理制度。

建立门岗检查制度,严格控制火源进入洞内。隧道内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均使用防爆型,其他行走机械严禁驶入;在隧道洞口外设一处进洞工作人员更衣室,配备全套进洞施工人员所需的纯棉工作衣物,在储物柜内放置全部物品交出钥匙后方可领取进洞衣物,出洞下班时先交还工作服才能领取储物柜钥匙,杜绝私自夹带物品进洞。

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隧道内车辆限速10km/h。

洞内电气设备的选用符合防爆要求,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防爆电器在进洞前由项目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

防止静电火花,洞内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限定值。

在摩擦发热的装置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摩擦部件金属表面附着活性低的金属,或在合金表面涂苯乙烯醇酸,以防止摩擦火花的产生;如工作面遇坚硬夹石或硫化铁夹层时,不能强行截割,应放炮处理。为防止产生撞击火花,装碴前必须将石碴洒水湿润;拆卸钢模板和架子时,均使用木锤,拆卸前应使其保持良好润滑状态。

原则上不允许洞内电焊、气焊作业;特殊的、不可避免的焊接,按照 “隧道特殊工序审批制度”执行。

各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按照‘特殊工序审批制度‘执行。洞内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或抛在隧道内并及时清运出洞。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规定频率对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查。

隧道洞口、通风机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源。

隧道洞口附近设置避雷系统。

5、特殊工序管理制度。

瓦斯隧道内动火应严格执行“隧道特殊工序审批制度”。

首先由工班长根据施工计划提前一天提出动火计划,报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由架子队长审批后方可施行,由工区区长监督计划实施,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

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必须有瓦斯检测人员现场检测,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3%。并不得有可燃物,两端各设一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由专人检查,对焊接部位进行降温,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

施工时,瓦检员必须全过程监测瓦斯浓度,同时作业地点采用局部通风措施,保证该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标。

动火施工现场无专职瓦检员监控不得实施作业。

2.4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1、设立隧道通风班组,在架子队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项目部安质部、物设部的指导,具体负责按照经批准的通风方案进行通风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工作。

2、风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风机的操作规程,熟悉通风系统性能。

3、隧道通风系统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运行期间应加强巡视及维护工作,保证通风系统各项性能、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4、保证隧道24小时连续不间断通风,风量、风压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停风。

风机设置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

确保正在使用的通风机出现故障后能在15分钟内启动备用通风机,保证隧道通风和正常作业不受影响。

对易形成瓦斯聚积的部位必须采取局部通风。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5、通风系统的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部组织每周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工区区长每天对通风系统必须作例行检查,通风工必须做好日常巡查。

通风系统运行正常后,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掌子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需要随时测风,做好记录。

每7天在风管进出口测量一次风速、风压,并计算漏风率,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2%,对风筒的漏风情况必须及时修补。

6、建立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档案。档案包括各种检查记录、调试记录、测量记录、维护记录、运行记录等。

值班人员每天按班组对通风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工区区长每天、架子队负责人每周分别对运行记录予以审核、签认。

7、交接班制度。必须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对上一班存在的问题、隐患、需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状态等必须交接清楚,交接班记录由架子队长每天定时予以审核签字。

8、实行停风报批制度。因通风系统检修及其他原因需要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必须提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根据停风时间长短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停风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由当班人员报分部主管副经理审核后,监理组专业工程师同意,总监批准后实施;

停风前必须确保洞内所有人员已经撤离,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后,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经当班瓦检员检测,瓦斯浓度在规定限值以内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9、信息沟通制度。瓦检班组、通风班组、施工作业班组应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2.5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

1、进入隧道必须接受门岗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入内。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有专职瓦检员随行方可将相应材料、设备带入隧道。

2、进洞施工作业人员实行挂牌制度,所有进洞施工人员分工序挂牌上岗、下班摘牌离岗。

上级领导及其它相关人员进洞检查实行登记制度,门岗建立登记台帐,并应注明进出洞时间。

严禁与隧道施工无关人员进入隧道。

3、洞口设置更衣室。任何人进洞前必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香烟、打火机等火种和电子设备、物品等保存到专用衣柜,严禁穿着化纤类衣服进入隧道。

4、门岗对进入隧道的人员有告知义务,任何拒绝履行防火、防爆检查的人员可以拒绝其进入隧道。

5、进入隧道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否则禁止进入隧道。经过防爆改装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由物设部门负责发给专用进洞许可证,并将进洞许可证挂在醒目位置,凭证进入隧道作业。

进入隧道的施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上述机械设备进入洞内,门岗必须对车辆驾驶室进行检查,防止将火种带入洞内。

车辆驾驶员及其他操作人员必须履行进洞登记手续。

车辆驾驶员进洞必须戴安全帽,其他施工人员如需搭车进洞必须先接受门岗检查登记。

6、进入隧道的物资(炸药、雷管等)必须有物设部门出具的材料清单,由物设部人员随同,门岗核查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运入洞内。

7、未通风及瓦斯浓度超标情况下,瓦检员进入隧道必须携带自救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且必须经架子队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2.6瓦斯隧道钻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器材

使用人工手风钻钻眼,并采用湿式打眼;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2、爆破设计

人工风钻钻眼,ⅱ类围岩采用短台阶预留核心土法开挖,台阶长度3~5m;ⅲ、ⅳ类围岩采用台阶法开挖,光面爆破,台阶长度不超过8m。爆破电闸安装在新鲜风流中,与掌子面保持200m距离。

洞内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且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检查,当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爆破)、“三人连锁放炮制” (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5%。

2).爆破地点20m范围内,矿车,碎石,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

3).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炮眼内煤,岩粉应清除干净。

5).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得进行爆破。

6).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且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检查,当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爆破)

7).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 (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1)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取得爆破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在含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爆破内爆破,炮眼深度为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内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均应用炮泥堵塞。

(4)炮泥应用水炮泥或粘土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泥。

(5)电力起爆连线前,母线与起爆器的连接端必须扭结成短路,并检查开挖工作面及母线沿经地段的杂散电流,若大于30ma,应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网路连接。

(6)爆破15分钟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支护,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0.5%,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三、瓦斯灾害及防范措施

3.1瓦斯灾害

洞内易引起瓦斯爆炸的危险地点主要是:

3.1.1煤层附近的掌子面

瓦斯是由煤层中散发出来的,由于接近煤层的岩石存在裂隙,所以煤层前后50 m范围的岩石巷道,都可能有瓦斯涌出,特别是掌子面新暴露的煤面和岩石,瓦斯压力大,涌出量也大。

3.1.2 拱顶坍穴

一旦发生坍方,地层裂隙中的瓦斯大量逸出,由于瓦斯的空气轻,拱顶以上的坍穴中往往积累大量瓦斯,而且坍穴是通风死角,所以瓦斯浓度大,而且不容易发现(一般不上去检测)。

3.1.3 拱顶以下30~40 cm范围

据有关资料,当隧道内风速较低时,较轻的瓦斯往往贴在拱顶下部形成断断续续的滞留层,每个滞留层层厚20 cm左右,宽度为2~3 m,长度为10~15 m,滞留层瓦斯浓度在底部2%,顶部可达到10%。

3.1.4巷道转角

由于巷道转角处风速较低,容易积累高浓度瓦斯。

3.1.5避人洞、避车洞、横通道

这些地方是独头巷道,或者虽不是独头巷道但风速很低,也易积累瓦斯。

3.1.6停留的大型设备背风处

长时间停留的装碴机、模板台车背后往往有通风死角,瓦斯浓度也会比较高。

上述危险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测,一旦发现浓度超标,应采取局部通风方式,冲淡瓦斯。

3.2瓦斯灾害征兆

一、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刺鼻的气味。

二、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掉碴、支护严重变形。

三、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

四、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五、监测仪显示瓦斯浓度超标或报警。

3.3 低瓦斯隧道灾害预防措施

3.3.1、瓦斯浓度管理标准

低瓦斯隧道中的瓦斯量虽然不多,通风不良仍可引起爆炸。由于隧道采用非防爆施工机具,所以低瓦斯隧道对瓦斯浓度的管理非常严格,要求:

1.工区内任何地点、任何时刻的瓦斯浓度不大于0.3%;

2.任何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4%时,应即刻报警,找出原因,及时处理;

3.任何地点瓦斯浓度超过0.5%,应在前后20 m范围内立即停工,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查找原因并加强通风,观测浓度变化;

4.开挖面瓦斯涌出,且浓度超过0.5%时,掌子面至二次模筑衬砌起点之间立即断电、停工撤人,如加强通风后浓度仍降不下来,则全工区停电撤人立即研究处理办法。

3.3.2隧道内过煤层前的超前探测

20 m范围内瓦斯涌出强度大于0.5 m3/min的地段为高瓦斯区。为防止隧道掘进时误穿高瓦斯区,在距煤层设计位置20 m(垂距)时,打超前钻孔三个,并取岩芯,钻孔直径不小于ф76。通过开挖面的超前钻孔,可以了解:煤层位置、煤样的吨煤含瓦斯量、瓦斯溢出速度、瓦斯压力,瓦斯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判断将要揭露的煤层是否与设计资料一致。如一致,可正常掘进;如不一致,应向设计、监理、业主方提出研究处理办法。

3.3.3过煤层钻爆作业

按照规范,低瓦斯工区有以下特殊要求:

1.全工区采用煤矿许用炸药;

2.全工区采用煤矿许用瞬发或毫秒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时不大于130 ms。

四、灯具及电缆

1.靠近掌子面的未成洞地段,是洞内瓦斯浓度最高段落,应采用e_d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防止掌子面掘进时突然涌出大量瓦斯,发生事故。

2.已成洞地段,瓦斯已封闭,衬砌中溢出瓦斯量甚少,可采用一段非防爆灯具,但在成洞地段地点的起点(模板台车前方),应设置瓦电闭锁探头,一旦瓦斯浓度超标,应立即切断灯具电源。

3.洞内高压和低压电缆规格,应按规范办理,电缆芯线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使用齿形压板或线鼻子;

4.工地移动照明,应采用矿灯,或防爆应急灯。

3.3.4施工通风

低瓦斯工区可以用独头巷道风管压入式通风,也可以用巷道式通风。当采用巷道式通风时,开挖面附近还应布置局扇(压入式)。目前射流风机常常作为隧道通风的辅助风机,比如:布置在掌子面附近防止瓦斯停留(因压入式通风管端部常常距开挖面太远),布置在横通道内作为主风机形成巷道全风压风流。洞内风机及开关应使用防爆型。

3.3.5电源

低瓦斯工区不要求设置两套互为独立的供电系统,但主通风机应有二路电源,直接由变电所馈出并来自不同变压器,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在15 min内接通供电。

3.3.6支护施工

巷道开挖暴露煤层后,应尽快施作锚喷初期支护,用掺气密剂的喷砼覆盖煤层和有瓦斯涌出的岩面、喷砼厚度不小于15 cm。当巷道变形喷砼表面出现开裂,还应进行补喷、补喷厚度至少5 cm。

当洞壁喷砼不能有效减小瓦斯溢出时,可采用:

1.对洞壁径向注浆,封堵瓦斯渗漏通道(用c-s浆,注浆厚度3 m)。

2.提前施做瓦斯隔离层和二次衬砌(气密性砼),厚度不小于40 cm,衬砌接缝应进行气密处理。

四、 瓦斯灾害处理措施

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定抢救方案。

4.1瓦斯工区处理坍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塌方体上方聚集的瓦斯应设置局部通风排出。

2.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

3.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

4.2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

2.电器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

中铁大桥局六公司武桥项目部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8篇 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切实抓好项目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工作,在施工阶段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开展定向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风险估测,增强施工安全风险意识,改进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安全风险,严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路桥梁、隧道施工建设安全。

2.编制依据

依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交通运输部2022年4月),结合项目工程实际,特制度本制度.

3.术语定义

风险: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作业活动、作业环境、施工设备、危险物品等所潜在风险进行风险源辨识、风险源分析、风险估测的系列工作。

4.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目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

5.职责

5.1各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控制。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的风险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重大风险源的监控与防治措施、应急预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和复评估。

5.1.2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风险源的监测和验收、日常巡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5.1.3施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与交底;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危险告知牌。

5.1.4适时组织对典型重大风险源的应急救援演练。

5.1.5当专项风险等级为ⅳ级(极高风险)且无法降低时,必须提高现场防护标准,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视情况开展第三方施工监测;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施工。

5.2监理单位在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时,应同时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不得签发开工令。

5.2.1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以记录。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风险评估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应向建设单位报备。建设单位应对极高风险(ⅳ级)的施工作业,组织专家或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和复评估,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当风险无法降低时,应及时调正设计、施工方案,并向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4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5.5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6.评估范围

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由各施工单位根据自身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工程建设经验,并参考以下标准确定。

6.1桥梁工程

6.1.1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1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35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6.1.2跨径大于或等于140m的钢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

6.1.3墩高或净空大于100m的桥梁工程;

6.1.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

6.1.5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

6.1.6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桥梁工程。

6.2隧道工程

6.2.1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黄土地区、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

6.2.2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

6.2.3长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ⅵ、ⅴ级围岩连续长度超过50m或合计长度占隧道长度全长度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6.2.4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

6.2.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隧道工程;

6.2.6隧道改扩建工程;

6.2.7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

7.评估方法

7.1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

7.1.1总体风险评估。桥梁或隧道工程开工前,根据桥梁或隧道工程的地质环境条件、建设规模、结构特点等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桥梁或隧道工作施工期间的整体安全风险大小,确定其静态条件下的安全风险等级。

7.1.2专项风险评估。当桥梁或隧道工程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时,将其中高风险的施工作业活动(或施工区段)作为评估对象,根据其作业风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7.2评估方法应根据被评估项目的工程特点,选择相应的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方法。具体评估方法的选择,可参照《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8.评估步骤

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计划、选择评估方法、开展风险分析、进行风险估测、确定风险等级、提出措施建议、编制评估报告等方面。评估步骤一般为:

8.1开展总体风险评估。根据设计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若有),以及类似结构工程安全事故情况,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初步分析本项目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确定项目总体风险等级。

8.2确定专项风险评估范围。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高度风险)及以上桥梁或隧道工程,应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其他风险等级的桥梁或隧道工程可视情况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8.3开展专项风险评估。通过对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中的风险源普查,在分析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基础上,确定重大风险源和一般风险源。宜采用指标体系法等定量评估方法,对重大风险源发生事故的概率及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其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对照相关风险等级标准,确定专项风险等级。

8.4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根据风险接受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应明确重大风险源的监测、控制、预警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其他风险等级的桥梁、隧道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确定相应的风险源控制措施。

9.评估组织与评估报告

9.1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当被评估项目含多个合同段时,总体风险评估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项风险评估工作仍由合同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9.1.1当施工单位的经验或能力不足时,可委托行业内安全评估机构承担相关风险评估工作。

9.2评估工作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管理经验,并有参与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

9.3风险评估工作应形成书面报告。评估报告应反应风险评估过程的主要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依据、工程概况、评估方法、评估步骤、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等。评估结论应当明确风险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区域或节点、事故可能性等级、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措施等内容。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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