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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管理制度材料发放(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85

物质管理制度材料发放

我们的物质管理制度主要关注材料的发放流程,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企业运营的顺畅。它涵盖了从需求申请、审批、库存管理到实际发放等多个环节,旨在促进生产效率,减少浪费,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包括哪些方面

1. 材料需求申报:明确各部门的材料需求,通过规范化的申请表格进行记录。

2. 审批流程:设定审批权限,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请求才能被批准。

3. 库存管理:定期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无误,防止过度积压或短缺。

4. 发放控制:制定科学的发放规则,如先入先出,避免材料过期。

5. 记账与追踪:记录每一次发放,以便追溯和审计。

6. 培训与执行:定期培训员工,确保他们理解和遵守制度。

重要性

物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确保了生产活动的连续性,避免因材料短缺而造成的停工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合理控制和分配,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此外,良好的物资管理也有助于维护企业形象,提升客户满意度。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整个流程的协调和监督。

2. 引入电子化管理系统,自动化处理需求申请、审批和库存更新,减少人为错误。

3. 制定详细的材料发放标准,例如,根据生产计划和消耗率确定发放量。

4. 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规定。

5. 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员工遵守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请注意,以上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在实施过程中,我们需密切关注效果,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以确保物质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物质管理制度材料发放范文

第1篇 环保物质管控产品受入检查管理工作程序

环保物质管控产品受入检查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确保物料在受入时达到环保物质管理体系的要求,以及入库后的保管管理中明确化,而制定此管理程序。

2.范围:

环保物质管控产品的原料和副资材从供应商纳入社内检查到制程前保管的过程

3.定义:无

4.组织与权责:

本程序主导部门:制造部、资材部

相关部门:体系活动有关的各部门

4.1仓管员:投单,接受检验后的所有grn单,过期材料重投,处理材料的退货以及对过期材料重投ng品的追踪。

4.2iqc品管员:抽样程序确定,检验的工作执行,报表作成,标签贴付。

4.3iqc管理者:检验人员工作的安排,报表审查,异常处理,供应商品质评分评定。

5.管理内容:

5.1物料入库流程:

5.1.1供应商按采购po内容提供相应的物料,置放于待检区内同时送附“送货单”给仓库务责人,仓管员根据《ken-rohs适合物料副资材一览表》识别物料级别。

5.1.2对于a级物料、副资材可依一览表核实供应商和物料规格直接办理入库并张贴“记录单”再通知iqc加盖“rohs适合品”印章。

5.1.3对于c级物料将收货单和送货单递送给制造部iqc人员进行检查。

5.1.4iqc品管员根据《受入检查规格书》、图面、样板等相关资料并选用相关治具、仪器仪表进行检验,结果如实记录在《受入要检查报告书》中,合格品加盖“rohs适合品”章判定ok才可以入库;不良品及时汇报上级确认处理。

5.1.5不良品依iso9001体系中的不合格管理程序执行。

5.1.6物料发料前必须保证rohs适合有效性,确保工序鉴别作业。

5.2检查方式、检验项目、工具/方法

5.2.1检查方式

5.2.1.1全检:指定来料批次数量的物料需全数检查(c级物料)

5.2.1.2免检:经认定列为不需检查的部品(a级物料)

5.2.1.3抽检:对于特别的部品采用随机抽样的检查(b级物料)

5.2.2检查项目

对于a、b、c级物料都需确认rohs的适合性并标识识别,但b、c级物料依相关的检查规格书进行检查。

5.2.3检查工具、方法

5.2.3.1所有实施检验、量测及测试设备均需经校验合格

5.2.3.2检查方法依受入检查规格书或rohs适合一览表为基准

5.3抽样计划与允收水准

5.3.1除非特别要求,本公司一概采用抽样计划/mel-std-105e,一般检验水准ii。

5.3.2除非特别要求,本公司所定允收水准如下:

5.3.2.1严重缺点(cr):aql=0.1%;

5.3.2.2主要缺点(ma):aql=0.65%;

5.3.2.3次要缺点(ml):aql=2.5%。

5.4受入检查记录

受入检查的记录必须经上级主管确认,由检查担当者进行整理和保管,保管期限为1年。

6.相关附件:

6.1抽样计划

6.2抽样水准

6.3受入检查报告书

第2篇 企业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2)

企业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二)

1、本文所说有毒物质是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表1中所列的各种物质,但不包含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执行)。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有毒物质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毒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有毒物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丢失等。

5、存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有毒物质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

7、不得将有毒物质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质。

8、存在有毒物质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黄色区域警戒线。

9、需要进入存在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时,应配戴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10、每年进行一次有毒物质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1、存在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12、存在有毒物质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3、应建立有毒物质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有毒物质岗位基本情况;

(2)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有毒物质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

(4)控制有毒物质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第3篇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特制定我院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凡属我院医疗、化验、放射、化疗用的,能致人中毒成瘾的药物、化学物品、放射元素、氧气、易燃易爆物品,都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物品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即保卫科管理和使用科室安全管理。使用科室须有专人具体管理,并要有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保卫科由专人对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并造册登记,建立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档案,每月检查一次,作好检查记录。遇到节假日前,保卫科组织力量,对危险物品安全集中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危险物品如发生失窃、失火、爆炸等危急情况时,保卫科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实际情况划清责任,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4篇 水暖工程实物质量管理办法

水暖工程实物质量管理办法

1、对孔洞较多的部位,必须按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预留孔洞专项交底、预留并及时复核;对穿越砼剪力墙的刚性(或柔性)防水套管安装,在砼浇筑前,工长必须亲自检查、复核,若发生防水套管安装质量问题,负激励200元/处。

2、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配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文件,自检合格后及时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需要二次复试的材料,必须达到标准规定方可使用。否则负激励100元/次。

3、埋地敷设管道应安装在原状土或经夯实处理土层上;当埋地管道敷设在管道支墩上时,支墩间距不得大于l.om。

4、采暖、排水管道坡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严禁倒坡安装,如发生且不整改的负激励i00元/处,并责令返工。

5、给水水平干管坡度设计无要求,施工时应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6、一般管架构造及敷设必须正确。砼、砖墙(柱)上的管架不得使用角钢端部对焊钢筋后钻孔栽入墙(柱)内。同一房间给水、采暖金属管道立管卡安装标高必须一致。

7、供热管道固定支架必须按图纸位置设置,构造正确,并一次完成。固定支架型钢刚度要满足稳定需要,不应超过型钢允许弯距。

8、各种立管必须自上而下吊线安装,给排水立管垂直偏差每米不得大于3mm,采暖立管垂直偏差每米不得大于2mm。

9、散热设备安装必须横平竖直,与装饰墙面距离为30mm,偏差不大于3mm;与窗中心线偏差不大于20mm,同一房间散热器距地面高度必须一致。

10 地热加热盘管长度、间距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盘管穿过伸缩缝处设长度大于loomm的柔性套管,盘管穿出地面处必须设防护套管,且曲率半径应为8倍盘管外径。

11 采暖支管乙字管弯曲度应一致,且安装在同一垂直面上,不得安在墙内,否则负激励10元/处。并返工处理。

12 不采暖楼梯间的地面、墙面埋设给水管道,明装排水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做保温处理。设计无要求时,按图纸会审或技术联系单要求施工。

13 卫生器具及配件成排安装时标高、问距必须一致;地漏顶面标高应低于其周边地面lomm,违者负激励50元/处。

14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安装伸缩节和阻火圈。设计无要求时,悬吊水平塑料排水管道直线长度超过4m时设置伸缩节,并设固定支架。未设或少设一处负激励50元。

15 丝扣连接管道麻头处理不净、反腐面漆流淌、漏涂、管道焊口观感质量不合格、管架歪斜不正等每发现一处负激励30元。

16 各种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必须按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系统试压、通水通球试验,否则负激励300元/项,并必须补做试验。

17 对管理者违章指挥造成质量问题的负激励50元/次;对质检员因错检、漏检而造成的质量问题,负激励50元/次;对违章作业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负激励200元/次。

18 易积水房间楼板堵洞,应请土建技术员协助出具防水砼配合比,浇筑砼后必须振捣密实,且不得高于楼板面,如未按上述方法施工,每发现一处负激励l00元,并承担补修经济责任。

19 管井内成排安装的管道必须相互垂直、平行,间距一致。管道保温包裹应密实,表面平整,保护层搭接一致,表面无褶皱。

20 对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必须及时组织整改,并按时回复,否则负激励200元/次。

第5篇 电气工程实物质量管理办法

电气工程实物质量管理办法

1、接地、避雷引下线、接闪器、均压环、等电位在施工中,必须有专业的电焊工。

(1)接地: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做接地体的,钢筋连接可靠,材料使用热镀锌钢材,焊缝不能有夹渣咬肉,焊缝饱满,焊接倍数满足规范要求。

(2)避雷引下线:利用柱内钢筋作引下线,引下数量和做法要满足规范要求,要将做为引下线的钢筋做好标记,防止串位。焊缝不能有夹渣咬肉,焊缝饱满,焊接倍数满足规范要求。明敷设的避雷引下线应平直、无急弯;与支架焊接处刷油漆反腐,无遗漏。

(3)接闪器:避雷带(网)位置准确,焊缝不能有夹渣咬肉,焊缝饱满,焊接倍数满足规范要求。螺栓固定的应备帽等防松零件齐全,焊接部分补刷反腐漆,平整顺直,支持件固定可靠,每个支持件能承受大于5k9的垂直拉力,支持件间距均匀。

(4)均压环、等电位:镀锌扁钢(钢筋)连接时焊缝不能有夹渣咬肉,焊缝饱满,焊接倍数施焊面满足规范要求。均压环与防雷引下线可靠连接。

2、墙体砌筑时,必须将电线管及时敷设到墙内,在120衄厚墙敷设管时,用无齿锯割槽埋管,埋管深度经土建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及时了解掌握土建进度,根据土建进度予埋管线,予留孔洞,设置予埋件等,位置必须准确。

3、墙体砌筑后,按土建专业给出的lm水平线,按图纸要求做到开关盒、插座盒、配电箱各自的标高一致。4、土建砼浇注及抹灰前,按项目部规定时间,完成所有导管、箱、盒安装,安装符合标准、检查确认无遗漏。

5、开关、插座盒安装时,利用土建抹灰饼及给出的室内水平线,找准盒口与墙面平齐度和盒位水平度(挂通线)或用水平管进行超平安装。检查如有位置不正现象,及时找准位置进行处理。在土建抹灰时,有专人进行监护,发现盒有松动的现象及时进行处理。

6、要重视成品保护,做到文明施工、避免破坏和污染成品,不允许在抹灰后的墙面上开槽补管、补线,如果产生后补,后补抹灰面层及接茬处开裂,每处负激励300元。

7、强电、消防电、弱电管线必须经敲落孔进入盒内、管口必须平齐,管口高出盒3-5姗。

8、同一室内电气、弱电工程开关盒同一安装标高的标高要一致。

9、相同型号、并列安装及同一室内开关、插座安装高度必须一致。如发现标高不一致负激励50元/处。

10 配电箱严禁用热熔开孔,发现用热熔开孔一处负激励50元。

11 事故照明箱必须做保护接地,不做保护接地负激励50元。

12 导管透管后及时将过长的导管切割,管入箱露出高度0<5 mm,必须水平整齐,排列整齐,不整齐负激励50元/处。

13 电气管井导管过顶板,必须按规范设防火隔板,不设防火隔板负激励50元/处。

14 配电箱1、2次进线不允许使用开vl端子,使用开口端子姗l00刃处。

15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壁厚小于2 mm的钢管不得套管焊接,发现熔焊连接、壁厚小于2 mm的钢管套管焊接负激励50元/处。

16 接地(pe)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干线相连接,发现串接负激励50元/处。

17 金属电缆桥架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pe)干线相连接,桥架连接处必须连接跨接地线(pe)(镀锌桥架除外)。三相或单相的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管内。

18 电缆敷设之前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并对电缆进行详细检查。

19 使用的材料不合格、不符合标准,每次负激励300元。

20 可视对讲预留盒距门边及标高位置要符合要求,同一建筑物位置要统一,不符合要求者负激励30元/处。

21 吊顶内由接线盒引向器具,采用柔性导管时,连接到位,严禁电线有裸露部分,不符合标准,负激励30元/处。

22 金属软管与pe或pen线要可靠电气连接,金属软管不能做pe或pen的连通导体,不符合要求者,负激励50元/处。

23 金属柔性导管严禁熔焊跨接接地线;跨接接地线使用专用的卡子,两卡间连接线为黄绿相问色的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不符合要求负激励30元/处

24 金属软管或其它软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采用专用接头,不符合要求者,负激励10元/处。

25 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严禁做线路敷设,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l.2m,不符合要求者,负激励20元/处。

第6篇 建筑公司实物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公司实物质量管理办法

1基础分部

1.1 严格按现行规范要求控制回填土的质量,并分层夯实。

1.2 对防水材料质量要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品进入现场和使用。

1.3 严格执行现行地下防水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及施工验收标准。对易产生渗漏部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主体分部

2.1 砼梁、柱交汇处水平箍筋绑扎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2 采用旧模板安装时,必须在梁、柱阳角处加海绵条;剪力墙、柱根部模阪缝隙过大应事先在地面上固定海棉条。

2.3 顶板模板安装完毕后,必须对其进行水平抄测,控制偏差在±5mm以内。

2.4 现浇砼顶板施工,必须先抄出水平点,浇筑砼时,挂水平线控制板面、|主根等水平度,每层水平度控制在_+10mm以内,并做好记录。

2.5 负弯矩筋绑扎后,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踩踏,并设专人看管。

2.6 浇筑砼高度超过3m时,必须采用斜侧加漏斗或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采用科学的方法施工,控制砼离析问题,并事先应在根部浇浆。

2.7 砼圈梁、构造柱等有保温要求的部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明确,施工时由工地质检员、技术员共同监督检查。

2.8 砼梁、圈梁、胀模、倒帮不允许超出±10mm。

2.9 剪力墙外立面的阳台、空调板、舌头梁等处砼,竖向位移偏差必须控制在20mm以内。

2.10剪力墙、混凝土柱的拉结筋宜采用建筑结构胶粘固。

2.11电梯井内壁几何尺寸,不允许出现负值,正值不允许超出20 mm,全高垂直度不允许超出20mm。

2.12电梯前室、楼梯间的几何尺寸必须方正。

2.13楼梯梁底距地面高度必须保证不小于2.2m,如小于2.2 m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在图纸会审中提出,质检员负责监督检查。

2.14阳台栏板高度(1 loomm)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项目部技术人员在图纸会审中提出,质检员负责监督检查。

2.15阳台栏板中间有隔墙时或长度超过6m时,隔墙处或中间栏板必须设透缝。

2.16外墙陶粒砌筑时,应事先在砼墙、梁或挑檐上设垂直控制点,来保证外墙的垂直度。

2.17预应力张拉砼必须达到规定强度,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下达张拉通知单,由质检员监督检查张拉过程。

2.18预应力梁、板张拉全部完成后,方可拆除模板。

2.19普通砼板在浇筑砼前,工长要组织相关班组签隐蔽会签单,以防管、孔漏设,以免开洞破坏结构。

2.20严格控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由项目经理、质检员负责结构实体验收。

3装饰分部:

3.1 室内抹灰砂浆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

3.2 外墙窗外侧上、下窗口、女儿墙、阳台压顶灰线的底部以及突出外立面的挑檐鹰嘴不小于10度角。

3.3 外墙灰线施工尽量采用圆凹型,避免阳光照射产生凹凸不平的现象。

3.4 雨篷底部滴水槽用铝合金条,避免塑料条镶嵌不直现象。

3.5 门、窗抹灰阳角必须有90度,吃框宽度一致,质检员检查实施。

3.6 楼梯护栏高度,上人屋面女儿墙护栏高度(1100mm),垂直杆件间距(110mm)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3.7 地面平整,每层均为一个水平面,墙角、管根处压抹密实、清晰光滑。

3.8 地热地面必须在所有阳角处安放玻璃条(除进户门外);每个房间的地面根据实际情况沿开间、进深方向安放纵横向贯通玻璃条。

3.9 外墙窗安装完毕后,必须严格检查墙体与窗间发泡胶的密封性。合格后方可抹灰。

3.10防火门门槛、分户门门槛出地面高度必须一致。

3.11塑窗四周注的密封胶必须具有防水、抗老化性能。

3.12单元门、分户门等门脸周边与墙交接处必须注防水密封胶,避免门开启振动开裂。

4屋面分部:

4.1 防水、保温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4.2 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 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 柔性防水铺贴,必须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

4.4 刚性防水层表面必须平整、压光,无起砂、起皮、开裂现象,分隔缝应平整,宽度一致。

4.5 嵌缝密封材料必须与两侧基层粘牢,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榻现象。

5外保温分部:

5.1 用于外保温系统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5.2 苯板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松动和空鼓现象。

5.3 门窗四角处苯板不得拼接,必须用整块板切割成形。

5.4 苯板间有缝隙必须用泡沫塑料棒或发泡胶填塞;表面有凹陷用保温浆料进行修补。质检员要逐一检查验收。

第7篇 装饰现场易燃易爆物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交底部位

安全交底时限

200 年 月 日前有效

安全交底人

安全交底工种

装饰现场易燃易爆

物质管理

安全交底内容

1、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对工地内的油漆间、木工间、配电间等防火重点部位建立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并张贴公示以便遵守和督促。

2、涉及油漆、化学溶剂、稀释剂以及油类物质要指派专人保管,并对其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危险品保管员还须重点培训防火防险安全教育,签订责任书。

3、工地的防火安全的重点部位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油漆间、木工间、配电间等防火重点部位必须按每25 m2配备一只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

4、防火安全的重点部位原则上禁止动火,必须动火的,应按一级动火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清除动火周围的易燃、可燃物,配备好灭火器,指派专人监火。

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接受人签字:

施工班长:

交底日期:年月日

1、班组在每日工作前,班长要在布置工作的同时,学习安全交底,学习后的施工人员签字确认。班组根据当天的具体情况布置安全注意事项。

2、交底人应为施工员,本表一式两份,项目部一份,班组留一份。

第8篇 气物质、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凯迪各生物质电厂燃料及料场的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燃料收加储运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3 定义

3.1 动火“五不”原则:防、消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明火作业下方的可燃物品,在未清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动火;作业场所,没有足够有效消防器材不动火。

3.3 动火“四要”原则:动火施工单位,要指定现场看护人;现场安全看护人和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周围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和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 动火“一清”原则:施工人员和看护人,对施工后的现场,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4 职责

4.1 电厂总经理:是燃料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燃料的安全防火工作。

4.2 电厂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编写料场消防制度并监督执行。

4.3电厂燃料安全防火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四要”、“一清”原则;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做到与发电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安全防火制度,依法纠正违章;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 发电维护部:定期对料场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4.5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公司安全防火工作;.制定本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主持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5 程序

5.1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5.1.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电厂总经理

副组长:燃料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

组员:各部部长、专工、值长、站长、义务消防员等

5.1.2成立储料场义务消防队

指挥小组:总指挥 副总指挥

救火组:组 长 成 员

救护组: 组 长 成 员

物资组:组 长 成 员

联络组: 组 长 成 员

5.1.3 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在每年度1月份,由电厂总经理与燃料副总、生产副总签订安全责任状;燃料副总与外部收购站站长等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生产副总与发电维护部副部长、料场站长、管理人员等签订安全责任状。(安全责任状模板见附录)

5.1.4 电厂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要积极参与安全防火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2 日常管理

5.2.1 电厂成立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5.2.2 电厂发电维护部对料场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主持召开燃料安全防火会议,解决安全隐患,并做好会议记录。

5.2.3 由料场管理员、保安人员对料场定期巡检、堆垛测温,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掌握各季节燃料堆垛内温度变化情况,杜绝因堆垛温度过高造成燃料自燃。

5.2.4 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站长负责巡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者,根据相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5 料场门前要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和禁止吸烟警示牌。站内严禁人员吸烟,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助燃物进入,外来人员未经站长同意不得进入料场。

5.2.6 保安室门前设置火种袋。在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料场时,保安人员必须提醒外来人员把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香烟、火柴等存放火种袋内,由保安员妥善保管,在离开时带走。

5.2.7 进入料场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加装防火帽。保安人员要对进场机动车辆检查,查看送料车防火帽加装情况、发动机上部积料清理情况。

5.2.8 保安人员要维持好正常的收购秩序,指挥车辆按要求行驶、排队、停靠,及时疏通道路,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2.9 对长期在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装载车等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发动机上的积料,确保安全可靠;装载机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装载机制动片的温度和制动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现象。

5.2.10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在料场内停留、加油、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做好防火措施并尽快拖出场外修理。

5.2.11 联系当地派出所做好周围群众逐户走访、解释工作,严禁在料场周围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5.2.12 值班室内张贴消防平面图,详细标明燃料堆垛、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设施等布置情况。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5.2.13 消防设施要由专人保管和维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如消防龙头、水管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5.2.14 避雷针周围杂物做到及时清理,避雷针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有堆料。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并定期测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并做好记录。

5.2.15 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演习,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5.2.16 发现火灾时,必须迅速按照消防预案紧急处理,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5.2.17 工作人员或维修人员需在料场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动火审批程序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在完成安全措施布置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18 坚持动火 “五不”、“四严”、“一清”原则;动火作业前做到“五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动火结束后,在工作人员撤离前,要根据情况对动火设备、物品、作业现场做洒水降温处理;在工作人员撤离后,要安排人员留守监护2小时以上,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2.19 加强料场内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扯临时用电线路;站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烧饭、取暖,严禁焚烧物品。

5.2.20 认真做好交接班,详细填写值班记录;并将堆垛温度变化趋势、上一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2.21 料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火记录。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

7 记录

7.1附录a:料场防火安全责任状模板

7.2附录b:交接班记录本

7.3附录c:安全活动记录表

7.4附录d:安全巡检记录表

7.5附录e:堆垛测温记录表

7.6附录f:来客来访登记表

第9篇 卫生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卫生职业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规定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__市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属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实行的政府采购,是指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购统一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及福建省安排的预算资金(财政补助)和预算外资金(即教育事业性收费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学院实施政府采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委托政府采购。学院相应成立一个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后勤工作学院领导、后勤部门、财产科、财务室、监察室及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后勤工部门具体施行。

政府采购是指由学院委托__市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代为实施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物品、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学校采购管理范围

第六条 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工程材料类采购、物品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材料类采购主要是指基建维修工程相关的设备、配件、材料等的采购。

物品类采购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含后勤)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包括工具用具)、耗材(包括零星维修用材料、清洁用品、汽配件等)、药品、图书、教材、办公用品(包括大宗印刷)、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的采购。

服务类采购包括未列入维修工程的零星维(装)修(包括汽车修理)、各类保险、绿化保洁、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的采购。

第三章 学校政府采购的实施

第七条 学院采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采购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规定;编制(或审定)学院采购的计划(或预算);监督检查学院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各部门此项工作的业务与对有关人员的培训;领导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等。

第八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市采购办批准的采购形式并按国家、省、市所规定的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确定中标人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购单位通知中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七天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所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或协议)签订后,采供双方均须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验收所采购的货物运抵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数量、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大型或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应邀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学院组织的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单一项目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程序与审批手续,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制约。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或经办部门的采购人员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员应在中标单位(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检查经办部门、职能部门在采购执行过程中的执法情况,采购文件的保存情况与制度完善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的内容,每年审计检查的结论报省教育厅并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依照有关的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采购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办人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采购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此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10篇 工厂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工厂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对采购过程及供方进行控制,保证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特制定制度。

2.职责

2.1供销科为公司物资设备采购的管理部门,按照制度的要求,负责对公司物质设备采购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及管理。

2.2生产科(车间)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物质设备的计划清单。

2.3各部门负责提供办公所需物质设备的计划清单。

2.4供销科负责对采购食品、包装物料和原料供方的选择、评定、控制。

2.5采购人员负责将公司的要求通报供方和外包方。

3.工作内容

3.1采购物质类别

(1)a类:原料、辅料。 (2)b类:包装袋。

(3)c类:设备。

3.2对供方的评定

(1)合格供方的选择及评审须遵循以下原则:

a有足够的质量保证能力。

b能满足数量及交货期的要求。

c价格合理、服务良好。

d有提供令人满意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经历。

e有提供令人满意的售后服务保。

f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规定。

(2)供销科负责对采购产品供方依上述原则进行评价,合格的供方经总经理确认后,纳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作为选用.采购的依据.

(3)供销科负责对供方产品质量、提供产品的保证能力、产品交付的服务及支持能力等进行评估。不合格的供方应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除名,重新选择。

3.3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包括:采购物质计划、采购协议(合同)。

(2)采购文件内容:

a供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传真。

b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表明物资或服务的特征、特性、质量要求、数量及价格资料。

(3)采购文件的审批。

a与产品安全卫生密切相关的设备、原材料、贵重物品等需经总经理审批。

b办公设备及辅助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4)采购人员按采购计划实施采购行为,并将公司要求通报供方和外包方。

3.4采购产品的验证

(1)采购人员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生产科(车间),确保足够仓容存货和落实收货人员,准备接货工作,并提前知会质检员到场检验。

(2)采购人员协助采购产品的验证工作。

(3)质检员依据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及质量要求、安全卫生要求以及验证方式和要求,严格按各类物质的验收标准执行验证活动,并做好详细记录。

(4)对不合格产品按《不合格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确保未经检验和验证不合格的产品不投入使用.

第11篇 物质库存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物质库存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用料预算

第一条常备材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依生产及保养计划定期编制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拟订用料预算.

第二条预备材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依生产及保养计划的材料耗用基准,按科别(产品表)定期编制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拟订用料预算,其杂务用品直接依过去实际领用数量,并考虑库存情况,拟订次月用料预算.

第三条非常备材料:订货生产的用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依生产用料基准,逐批拟订产品用料预算,其他材料直接由使用单位定期拟订用料预算.

□存量管理

常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依材料预算用量,交货所需时间、需用资金、仓储容量、变质速成率及危险性等因素,选用适当管理方法以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列示各项材料的管理点,

第四条连同设定资料呈主管核准后,作为存量管理的基准,并拟常备材料控制表进行存量管理作业,但材料存量基准设定因素变动足以影响管理点时,物料管理单位应即修正存量管理基准。

第五条预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应考虑材料预算用量,在精简采购、仓储成本的原则下,酌情以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设定存量管理基准加以管理,但材料存量基准设定因素变动时,物料管理单位必须修正其存量管理基准。

第六条非常备材料:由物料管理单位依据预算用量及库存情况实施管理(管理方法由各公司自订)。

□用料差异分析

第七条材料预算用量与实际用量差异超过管理基准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常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实际用量与预算用量比较(内购材料用)或前三个月累计实际用量与累计预算用量比较(外购材料用)其差异率在管理基准(各公司自订)以上者,需填制材料使用量差异分析月报表送生产管理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改善对策.

(二)预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以每月或每三个一期,于次月10日前就最近一个月或三个月累计实际用量与累计预算用量比较,其差异率在管理基准(各公司自订)以上者按科别填制材料使用量差异分析月报表,送生产管理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改善对策.

(三)非常备材料:订货生产的用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于每批产品制造完成后,分析用料异常.

第12篇 柴油物质安全管理措施作业办法

凯帝晋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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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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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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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安全技术说明书

发 行 部 门

总务课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柴油

化学品俗名

分子式

化学品英文名称

diesel oil

英文名称

diesel fuel

分子量

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

联络方式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

侵入途径

健康危害

环境危害

燃爆危险

第三类易燃液体

皮肤接触可为主要吸收途径,可致急性肾脏损害。柴油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油性痤疮。吸入其雾滴或

液体呛入可引起吸入性肺炎。能经胎盘进入胎儿血中。柴油废气可引起眼、鼻刺激症状,头晕及头痛。

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

易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眼睛接触

吸入

食入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尽快彻底洗胃。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有害燃烧产物

灭火方法

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储存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充装要控制流速,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呼吸系统防护

眼睛防护

身体防护

手防护

其他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穿一般作业防护服

戴橡胶耐油手套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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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物质安全管理措施作业办法

发 行 部 门

总务课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熔点(℃)

闪点(℃)

沸点(℃)

相对密度(水=1)

溶解性

引燃温度(℃)

稍有粘性的棕色液体

-18

38

282-338

0.87-0.9

-------

257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

禁配物

避免接触的条件

聚合危害

分解产物

——

氧化剂、卤素

——

——

——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

慢性毒性

刺激性

致敏性

致突变性

致畸性

致癌性

——

——

——

——

——

——

——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生态毒理毒性

生物降解性

非生物降解性

其它有害作用

——

——

——

该物质对环境有危害,建议不要让其进入环境。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破坏水生生物呼吸系统。对海藻应给予特别注意。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置

废弃物性质

废弃处置方法

废弃注意事项

——

——

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建议用焚烧法处置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包装标志

运输注意事项

运输前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严禁与氧化剂、卤素、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运输车船必须彻底清洗、消毒,否则不得装运其它物品。船运时,配装位置应远离卧室、厨房,并与机舱、电源、火源等部位隔离。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劳发[1992] 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参考文献

填表时间

填表部门

审核单位

修改说明

msds修改日期

《化学品管理程序》《废弃物管理程序》《应急准备和响应管制程序》

第13篇 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200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 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 放射性污染,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 人体、 场所、 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 核设施, 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 核热电厂、 核供汽供热厂等) 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 实验堆、 临界装置等);

核燃料生产、 加工、 贮存和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 核技术利用, 是指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 工业、 农业、地质调查、 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 放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 射线装置, 是指 _ 线机、 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 伴生放射性矿, 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 放射性废物,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

第四条、 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 校属单位在教学、 科研、 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 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 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程序是:

1、 使用单位立项、 申请, 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 学校审批, 主管校领导审核,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签字批准;

3、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 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批准,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 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 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

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

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

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 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1、 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的责任

(1)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制定校内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并组织落实;

(3) 组织放射性物质清查、 统计、 填报相关的报表;

(4) 管理放射性物质的采购;

(5) 监督相关单位对放射性物质的验收、 计量、 使用、 保管;

(6) 负责放射性警示标记的设置与管理;

(7) 主管放射性废料的处置;

(8)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的关系。

2、 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公安处的责任

(1)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标准确定, 建设督办;

(2) 学校放射性物质统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报送;

(3) 学校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监督;

(4)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保卫;

(5)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公安部门的关系。

3、 学校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各院、 部、 分析中心等) 责任

(1) 确定放射性物质管理的领导人员、 使用人员、 保管人员;

(2)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建设;

(3)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

(4)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和放射性物质保管人员的培训、 行为管理;

(5)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

(6)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废物的分类整理、 储存、 保管、 处理;

(7) 计量、 统计、 报告放射性物质使用和库存情况。

(二) 放射性物质管理人员责任

1、 放射性物质库房管理人员责任

(1) 对入库管理的放射性物资进行计量验收;

(2) 建立放射性物资库存保管账, 及时登记出入库数量;

(3) 月末对库存放射性物资进行清点对账, 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 建立库房记事簿, 随时记录有关事宜;

(5) 管理库房门窗、 门柜钥匙;

(6) 做好库房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工作, 随时查堵、 报告安全隐患。

2、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责任

(1)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登记簿, 随时登记有关事宜;

(2) 要准确计量、 记录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

(3) 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装置和放射性物质;

(4) 按规定检查检修放射性装置;

(5) 维护放射性使用场所的环境, 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事故;

(6) 按规定收集、 包装、 储存放射性废物。

第八条、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管理

(一)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经批准, 取得政府机关核发的资质证书;

(二)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建设选址必须合理、 建设质量必须达到标准, 符合环境保护、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要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具备安全措施和保护器具:

(四)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并切实可行, 得到贯彻执行;

(五)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上岗必须经专业培训、 经体检合格、 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证书;

(六)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记录, 详细记载使用人员、 使用时间、 使用范围、 用量、 操 作运转情况、 产生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

第九条、 放射性物质的库存管理

(一) 学校统一设置符合环境保护、 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的放射性物质保管库房, 配备专用铁柜, 供各单位存放放射性物质, 暂时不用的放射源, 为了安全起见, 可送放射性物质库房保管, 用时再取回;

(二) 放射性物质库房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库存保管账, 定期清点库存量, 核对帐目和实物, 使之相符;

(四)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出入库制度, 严格计量管理, 严密程序和手续;

(五) 放射性物质库房物品摆放要合理, 消除不安全因素, 放射性物质库房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 腐蚀性物品;

(六)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采取有效的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设置安全防范备品, 确保需求;

(八) 进出库房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放射性废物管理

(一)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 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二)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 应严格管理, 有效控制, 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三)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要集中收处。

(四)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 包装和送贮。

(五)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规则:

1、 放射性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 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2、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 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3、 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 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4、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5、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 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六) 放射性废物的包装规则:

1.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应密封, 不破漏;

2,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 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 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

3,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 0.1msv/ h(l0mrem/ h), 每袋积不超过 30l, 重量不超过 20 k g。

(七) 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 规则:

1、 废物应干燥, 游离液体率不大于 1%;

2、 废物性能应稳定, 无挥发性、 易燃、 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 无强氧化剂、 腐蚀剂等物质;

3、 试验植株应脱水、 干化或灰化;

4、 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 或反腐、 干化、 灰化;

5 、 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 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 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6、 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 α< 0.04q/ cm2;β<0.4 q/ cm2;

(八)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 废液, 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对不得向环 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 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放射性物质管理、 使用、 保管单位及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追究责任:

(一)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 废液;

(二)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三)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四)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五) 未经许可, 擅自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六)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七)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八)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 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修订之日起试行。

第14篇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

第七条 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

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一)进行检查核实,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一式二份。作业双方签字确认后各保留一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第八条 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认真清理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含油废弃物和油污,严禁弃置入海。

第九条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格式见附件二)。

作业单位应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载明所接收处理的残余油类物质种类、数量、接收方式、作业日期和地点等。

第十一条 船方应按规定将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

第十二条 作业完毕,船方申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以及由作业单位出具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

主管机关核查后,应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单位及人员,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系指由作业单位清洗船舶油舱,清除残油、油泥(油渣)及含油污水等有关作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港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5篇 附院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配合卫生、公安部门的监督和防护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档案,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建立放射防护和安全管理组织,设立专(兼)职防护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放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放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能接受放射工作法规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有效地开展工作;每二个月至少对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4、严格按放射安全、防护要求设置放射源和防盗、防丢失、防辐射设施,在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立放射警告、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5、严格按放射性物质工作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工作,不超许可范围工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换证、复验审查、变更、注销等手续。

6、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验收等手续。

7、及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工作培训,并做好就业前、中、后的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8、未经卫生、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购买、转让、调拨、借用或自行处置放射源。

9、如发生放射源、设备遗失或者发生放射事故时,及时向卫生监督和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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