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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06 12:24:04 查看人数:54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1篇 某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村集体是指本镇所辖的村民委员会。

第二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条镇政府经管站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

第二章帐务核算

第四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在农商银行(下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加强资金管理。村集体会计账和印鉴由镇经管站统一管理。村报账员或出纳(下称报账员)负责管理银行账户、现金和支票,认真登记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负责每月与经管站、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完整准确,确保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一致。

第五条村集体一律不得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经济担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银行账户。财政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款项,必须拨到村集体银行账户。擅自对外担保或者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账户的,要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村集体要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由报账员统一通过基本户收取,不得收取现金,因特殊情况由报账员暂代收取的必须在3天之内入账,否则以挪用论处。不准用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或挪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库存现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超过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七条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套取现金,不设账外账(即“小金库”),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处理。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现金:个人的劳务报酬、零星支出、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村级账务采取月报账制度,月内账务在每月月底前进行报账记账,本月因特殊情况没按时入账记账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月进行报账记账。

第九条村集体开支项目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200元以内的(含200元)由村主任批准;200-500元之间的(含500元)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并经镇包村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核销;2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或大额开支,必须坚持“五议五公开”报账准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并经包村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核销,记账时附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以上财务支出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后记账。

第十条村级开支发票必须手续齐备:有具体收款人签字或收款单位盖章;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并载明开支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报账员方可付款。用途不清、不合理的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不予报账。

第十一条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报包村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债。若是向个人借款的,所借款项必须在五日内入账,并且要载明借款日期、经办人、利率和用途,同时借款报告送镇经管站备案,否则一律不予入账。举债的利率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并视村集体偿还能力,不得超限高息揽债或举债,报账员不准擅自付款,否则,追究报账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可由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经批准制订还款计划后分期分批偿还(缴纳)或减免,并张榜公布。

第三章固定资产、物资与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出租,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开招标,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合同履行后要及时收回承包款、租金或价款入账。使用村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经营,须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认可行性后,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由村两委提出方案,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由镇政府委托公开进行招投标,在规定的程序完成后,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付的款项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多付或超付。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要召镇村级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与验收结算并签章。通过结算后,财会人员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结算工程款。

第十六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好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村集体必须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由镇经管站认真做好发票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核销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发票使用必须一费一票,使用时按编号顺序填写,不得跳号或空缺,不得套联复写(各联金额不同),不准刮擦、增补、要逐格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涂改处加盖章,作废票据不得撕毁,所有票据的印章要齐全;不准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不准多收费少开票或收费不开票和开票不收费;不准使用私制、伪造或外购的发票。

第五章村财开支管理

第十九条村委会必须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取消村集体招待费开支,下乡干部到村工作不得在村里就餐(因条件限制,需在村里就餐的,由个人承担费用),村组干部在本地议事和工作等,不得从村集体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条出差费报销标准

1、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2、往市外出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会人员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配备报账员,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和其近亲属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村集体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报账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镇经管站备案。报账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核实后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镇经管站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原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组织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2、参加财会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3、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4、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保持一致。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2、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3、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4、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财会人员必须将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镇经管站审查的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健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村集体要主动接受镇经管站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村财务年度审计或者必要的专项审计。特别是村两委任期届满时,要坚持先审计后选举。村两委因故离职或被撤职或辞职时,也要进行专门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纪检等有关部门。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区别情况,认真处理。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第七章财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和承包合同(协议),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二十八条镇经管站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符或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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