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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07 10:21:06 查看人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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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安全管理

第1篇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集团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帐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帐、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须知,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工入库应佩戴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交接班,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配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应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石油库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和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1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内不应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应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外一侧不应种植油性树木,其他树木间距应满足消防操作要求;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应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h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应设置围墙。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按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新建储罐应3年进行1次清罐检查和钢板测厚。投产5年以上的储罐,应结合清罐检查底板锈蚀程度。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运行正常、无渗漏;

7、储罐第一道进出油阀门宜安装阀门锁。输送不同介质的两条管道的连接部位,应安装隔离盲板;

8、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9、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10、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应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按2.5mpa等级选用,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连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应少于2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2次);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1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迅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帐;

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2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作3处以上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应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准梳头、穿脱、拍打及摩擦衣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不准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

12、油罐、油轮等容器内,禁止存在任何未做电气连接(即跨接)的浮动物和悬挂物;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消防达标标准》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对外报警;

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到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应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1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作1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进行盘车,每周应进行1次试运转,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1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从指定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1次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1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检查;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1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绿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红色;

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化学品船舶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3、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4、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工具应符合防爆要求;

4、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5、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装储容器,卸油前和装油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6、公路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连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7、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8、储罐储液不应超过安全高度;

9、装卸完毕,严禁鹤管猛拉快提,防止火灾爆炸事故。

第2篇 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管道运输是石油、天然气最经济、最合理的一种运输方式。由于石油、天然气的易燃、易爆和具有毒性等特点,管道的安全运行非常重要。油气输送管道长时间服役后,往往因外部干扰、腐蚀、管材和施工质量等原因发生失效事故,引起火灾、爆炸和周围人畜中毒,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在油气管道失效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失效模式、机理和原因进行分析和诊断,对于减少管道失效事故、防止类似事故的重演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外在继续重视油气管道失效分析工作的同时,提出了管道完整性管理的理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国外的研究与实践认为,通过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管道事故发生率,而且能够避免不必要和无计划的管道维修和更换,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怎样才能加强油气管道风险预控及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规章制度,以执法监督、专项整治、事故查处、警示教育为手段,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科学技术、舆论导向等多种方式,促进相关单位依法、科学、超前进行安全管理,加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合作、责权统一”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全员参与、权责明确、措施落实、管理科学”的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氛围,“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促进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业的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一、贯彻落实油气管道法制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生产经营单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另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经于2010年10月颁布,对涉及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界定清楚;依法打击油气管道占压、打孔盗油、破坏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强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管理,严格评价、检验,增加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

二、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协调和沟通

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油气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管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而各级政府则承担着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与管道运营企业应明确安全责任,统一协调解决油气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建立长输管道安全联防制度,进一步加强涉及管道企业纵横向间的联系与沟通,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管道完整性管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我国在油气管道检测、适用性评价、风险评价等领域已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管道运行中推行“完整性管理”,保障管道运行安全。管道完整性管理主要包括:①含缺陷管道本体完整性管理;②管道地质灾害与周边环境完整性管理;③防腐有效性完整性管理;④输气管网生产运行各专业完整性管理。

完整性管理涉及的重要工作包括:①对油气管道定期进行智能内检测,对所发现的缺陷进行评价和补强;②加强自然地质条件恶劣地段管道的安全防护,对管道途经地质条件恶劣地段每年进行实地勘测和调查;③定期进行管道、站场设备的内外防腐检测和评价,强化设备监测、评价和完好率管理;④对管网运行工况进行优化模拟和分析;⑤开展水合物抑制、管道泄漏监测等专项课题研究。

四、加强隐患排查,定期巡线管理

由于我国检验法规不全、检测手段落后等一系列原因,使得管道定检率较低,埋下了较多事故隐患。定期检测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主要措施。如中原分公司,对大量高后果区、施工开挖活动频繁这些管段加强巡线管理,并开展管道标识整治工作。有效避免了施工开挖破坏管道的情况发生。

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

管道企业要围绕完善组织、制度、责任、监督、体系以及资金等各方面的保障,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操作技能,提高应急抢险业务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重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提高管道及铺设质量。

六、加大管道保护宣传力度

管道企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法制意识和自觉性。编制油气管道安全宣传读本,通过发放宣传品,加大管道保卫工作。

七、结束语

要最大限度地挖掘自身潜力提升管道的检查检测能力,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治理管道打孔盗气违章建筑等行为,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石油天然气管道一定能够实现平稳安全运行。管道完整性管理是对影响管道完整性的各种潜在因素进行综合的、一体化的管理。通过完整性管理,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管道事故的发生,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无计划的管道维修和更换,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3篇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对策及措施

石油化工是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化学制品、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和有机化工原料的新型工业。石化生产过程是通过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变化完成的,生产原料和产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毒害和腐蚀性,生产工艺操作复杂、连续性强,具有生产危险性大、发生火灾爆炸几率高的特点。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因职工误操作发生的爆炸事故,造成现场6名操作工人死亡,近70人受伤,疏散处于工厂下风向的居民和大学学生数万人;2004年4月16日,重庆天元化工厂液氯储槽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罐区100m范围部分建筑物被损坏,大量氯气泄漏,周围15万居民被迫疏散;再如,2010年1月7日,位于甘肃兰州市西固区的兰州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316罐区发生爆炸事故,并引发大火,事故共造成5人失踪,1人重伤。做好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十分重要。本文在讨论石油化工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对其存在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应对措施。

一、石油化工生产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

1.石化生产的特点从工艺上看,石化生产具有高温、高压、深冷的特点;从原材料上看,石化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含半成品、成品)大多易燃易爆,其蒸气易与空气形成混合性爆炸气体,一旦发生爆炸,破坏程度极大;从生产方式看,石化生产自动化程度高,具有密闭化、连续化的特点。

2.石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其一,工艺控制高参数多,操作过程复杂多样。其二,物料种类繁多,状态多变,大多数为可燃、易燃化学品。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有腐蚀等特点,因而化工生产较其它工业部门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在化工生产中,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失去了安全作保障,就易发生各种事故,顺利生产也就无从谈起。

二、石油化工生产的设备维修管理

在化工生产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人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引起的。据有关统计,在已经发生的各类事故中,由于人员'三违'引发的占到75%左右,而这些事故最直接的表象一般都是设备的破坏,也就是说最后由设备破坏为表面现象的事故占到了绝大多数,大约也占到了70%以上。因此,在化工生产中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设备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等五个方面,这其中,设备的运行、检修与人员的'三违'引发的事故具有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认为设备的安全管理主要应从设备的运行安全和检修安全两个方面着手加强。

设备的运行安全

1.作为生产一线的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及时巡回检查,最好每天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设备异常问题,必须及时发出异常情况反馈单,并就存在的问题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予以整改。作为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就该做到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而其它的相关部门(比如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并不定期检查设备运行及安全管理状况。

2.作为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设备操作的'四懂、三会';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车,严禁违章操作;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并做好记录。设备润滑应严格按'五定'、'三过滤'执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将班内所有情况交接清楚;经常擦拭设备的各个部件,使其无油垢、无漏油,运转灵活,及时消除设备的跑、冒、滴、漏。

3.作为维修人员应主动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定时、定点检查。维修或操作人员发现设备不正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发生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必须详细如实地记录,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4.设备停运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对于传动设备还应定期进行盘车和切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设备的检修安全

1.设备检修前的准备

a.设备的小修、计划外检修、日常检修,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办理各种手续和票证,同时指定安全负责人。设备的年度大检修由分管厂长负责,并成立大修项目小组,制定大修方案,另外也必须指定设备检修安全负责人。

b.设备的大修,必须制定安全及防护措施,同时还要制定置换、清洗、中和、吹扫、抽堵盲板、重大起吊等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安全会审并批准。

c.检修前,除了企业已制定的安全规定以外,还必须针对检修作业内容、范围提出补充安全要求,明确作业程序、安全纪律,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d.检修前必须根据检修项目、内容、要求,准备好所需材料、附件、设备,做好各种用具的安全检查,按规定搭好脚手架,并指定专人仔细检查安全防护用具、测量仪器、消防器材。

e.检修施工前必须明确各种配合联络程序、信号。

f.施工前还须对全体参加检修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重点教育。

2.检修的实施

a.施工单位在检修前必须办理检修许可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各种安全作业票证。

b.检修前必须对设备进行盲板抽堵、清洗置换、卸压、切断电源等安全技术处理,解除设备的危险因素。

c.检修中应经常清理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对于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标识或防护栅栏。

d.检修中要求各级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e.检修中必须对检修内容、作业方法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各种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制度。

3.设备检修的验收

a.检修完毕时,检修人员必须清理现场,将各种垃圾清除,并将各种安全设施全部恢复原状,防止各种工、器具遗留在设备内。

b.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检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检修项目有无遗漏、检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转动设备盘车是否正常等等。

c.全面检查后,必须对设备进行试车,包括试温、试压、试漏、试安全装置及仪表的灵敏度等。

d.试车合格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按验收质量标准进行逐项复查验收,全部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单,并正式移交生产,同时移交修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石油化工生产的防火措施

1.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力度

石化生产的特点决定了每个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特性及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技能,必须坚持“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即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过工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主要生产岗位应张挂安全须知和紧急处理要点,以防紧急状态下出现误操作。

2.严格防火管理,规范作业行为

大多数石化火灾事故表明,造成火灾事故的因素主要是人、物和环境,而人是最根本的因素。企业装置需要人去管理,设备需要人操作、维修,工艺参数需要人来控制。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工艺参数失控、设备状态不良,都可能导致事故。因此,企业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包括各级安全防火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电气防火规程、动火作业规程、培训教育制度在内的一整套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管理体系。

三、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各装置、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工人上岗产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危险源辨识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异常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6.建立设备档案,制定设备管理责任制,做好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工作;

7.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安全警示标志;

8.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并组织员工定期培训和演练,防止事故的发生。

总结:在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今天,石油化工业已成为社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石油化工消防安全管理又是生产过程中的首要任务。因此,强化石油化工业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已成为石油化工业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环节。

第4篇 石油库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石油库安全生产要害部位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1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要害生产部位主要是:

1、石油库,一级要害部位: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库、棚)、灌罐间、油泵房、铁路和公路收发油栈台、码头、洗修桶间、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二级要害部位:化验室样品及药品库、发电间、变配电间、锅炉房。

2、加油站:油罐区、加油岛。

3、专业车(船)队。

1.3要害部位实行省级公司与油库直属公司两级管理;直属公司、库(站)和班组三级监控。

1.4要害部位由省级公司储运、安全消防部门和油库主管公司共同组织界定并分级;一级要害部位由省公司审定,并报销售总公司储运处备案。

2要害部位的管理要求

2.1一级要害部位由省级公司管理,油库主管公司建档。二级要害部位由主管公司管理,库(站)建档。

2.2省级公司对市级油库的一级要害部位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监督检查,各级公司对直属油库的检查每季不应少于一次。

2.3省公司机关主管经理、处领导干部对承包要害部位的检查次数分别不少于每季、月一次。

2.4建立立案、销案制度,以安全检查和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记录存档。

2.5明确机、电、仪、操、管人员职责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部门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2.6一级及以上石油库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工程师。

3要害部位的监控要求

3.1各级公司的仓储、加油站管理、工务、安保、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直属石油库要害单位的安全运行实行监控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1、各项设备操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要求。

2、要害部位的巡视制度、重要阀门开关的复核等制度严密并认真执行。

3、各类设备的动、静密封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规定,符合设备管理规程。

4、各类储、输、收发油设备(施)、建(构)筑物等,应达到《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5、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好用,符合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6、流量、压力及其它防护等仪表管理符合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联锁摘除管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摘除仪表联锁。

7、各类消防安全设施、装备等配备齐全,灵敏好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8、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2库(站)监控要求

1、确认要害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3.3班组监控要求

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周至少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天对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2、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报告险情。

4其它要求

4.1必须对要害单位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完善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每半年对预案进行一次实际演练,使关键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人员会识别并按岗位职责要求及时处理各种异常现象和事故。

4.2要害部位的界定、管理、监控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由省级公司主管储运的领导组织储运、基建、保卫、财务等有关管理部门落实。

5附则

5.1各省级公司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各级公司及油库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加油站参照执行。

5.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5.3本办法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储运处负责解释。

第5篇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措施

瓶装供应站(简称供应站或供应点)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站点。供应站的作用是接收由灌瓶厂(站)用汽车送来的气瓶,再将气瓶供应居民用户使用。

供应站的规模与设置差别很大,一般大、中城市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专门的供应站,中、小城市的供应站多数与灌瓶厂(站)结合。

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组成。

这里介绍的内容为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

一、瓶装供应站的规模及设施

1. 规模

供应站的规模与居民居住现状有关。对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供应站,其供应范围以半径为0.5~1km为宜。我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其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这种规模及供应范围方便居民换气,也便于管理。

2. 供应站的瓶库与储瓶量

供应站的瓶库由重瓶和空瓶组成。重瓶的储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3~1.5倍,总存重瓶容积不超过1000m。空瓶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瓶库内重瓶与空瓶要分区码放。15kg以下的重瓶可双层码放。

(1) 重瓶库面积

式中a1——重瓶库面积,m2;

k——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k=1.3~1.5;

k——日销售高峰系数,一般k=1.3~1.5;

n1——日平均销售量,瓶;

n2——每平方米面积存放钢瓶数,对10kg或15kg钢瓶取9(瓶/m2)。

(2) 空瓶库面积

式中a2——空瓶库面积,m2。

3. 气瓶周转率

供应站的气瓶周转率应与城市灌瓶厂(站)共同考虑。气瓶周转率与居民用气情况、运输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对大型城市一般为10%~20%,其中供应站考虑多少比例,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例如,北京市的气瓶周转率为16%左右,供应站占6%。

天津市灌瓶厂(站)与供应站各占一半。

南京市气瓶周转率为18%,供应站占10%。

随着天然气应用的快速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将不断缩小,应根据气源结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4. 其他设施

① 一个供应站除了作为主要建筑物的瓶库以外,与其必须配套的营业室、办公室,经验上取建筑面积为10~15m2,灶具维修间取12~16m2,仓库面积在供应用户为5000~7000户时取12m2。

② 人员设置:对5000~7000户的供应站,在北京、天津、南京等地,一般设9人左右。其中供气站站长1人,营业员1人,灶具维修2人,管理员1人,瓶库工人4人。

二、瓶装供应站的选址及平面布置

1. 选址

① 供应站的地址应设置在用户供应区域的中心。供应半径不超过1km,应便于届民换气。

② 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③ 有便于消防用的消火栓。

④ 供应站周围应有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

⑤ 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23。

表4-23 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

序号

项目

总存瓶容积/m3

≤10

>10

1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0

2

民用建筑

10

15

3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4

主要道路

10

10

5

次要道路

5

5

2. 平面布置

供应站的总平面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如下所述。

① 瓶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采用非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全敞开式建筑。瓶库主要一侧应有运瓶汽车的回车场地,瓶库的平台高度应与运瓶汽车的车厢底高度相适应。

② 营业室和灶具维修间应布置在方便用户出入处。

③ 办公室、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应与瓶库有1om的防火间距。

三、瓶装供应站的防火安全要求

1. 供应站建筑物防火要求

供应站的瓶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当瓶库为非开敞式建筑物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2. 供应站瓶库用电负荷

从防火安全出发,瓶库用电负荷为三级。

3. 供应站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及范围

①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气体可能出现的场所为1级区。供应站的瓶库属1级区。其范围为非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开敞式瓶库的建筑物的内部空间。

②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气体不可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为2级区。供应站半开敞式和开敞式瓶库的敞开面向外水平距离7.5m,垂直高度3m以下的空间为2级区场所。

瓶库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和窗外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3m以内的空间为2级区场所。当门、窗外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2级区的水平距离要延伸至7.5m。

4. 供应站应设置便携式检漏报警告器,用以巡视检测。

5. 供应站应有直通外线电话。

6. 供应站内及瓶库内应设有干粉灭火器。

四、瓶装供应站的管理

供应站的管理,要体现安全管理的要求。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供应站业务管理,站内环境及装卸车、钢瓶安全管理、灶具维修、事故应急措施等。

1. 供应站业务管理

① 供应站站长应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供应站各岗位职责及供应站职工手册。

② 供应站的业务应按业务流程作业,主要有如下几项。

a. 供应站送气流程,如图4-2所示。

b. 供应站销售流程,如图4-3所示。

c. 业务交接班流程。收款员根据当班的全部业务,做出交接班记录及日报表,并以现金、售气小票。重瓶和空瓶库存数向下班交接,同时上报公司调度。重瓶员、空瓶员清点的瓶数与收款员核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向下班交接。

2. 站内环境及装卸车

(1) 站内环境要求

① 站内空、重瓶不得随意码放。

② 站内严禁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③ 站内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并应使用方便。

④ 站内场院严禁吸烟或燃烧杂物,设禁烟标志。

⑤ 经常保持运瓶汽车的通道畅通无阻。

⑥ 站内各处要经常保持整齐清洁。

(2) 装卸车

① 应制订装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② 装卸车人员要穿戴防静电的防护用品。

③ 卸车过程中发生重瓶大量漏气,应及时处理,并报公司技术安全部门。

④ 装卸钢瓶时,要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

3. 钢瓶安全管理

① 供应站在销售重瓶的过程中,应严格检查出售的重瓶,存在下列问题的重瓶不能出售。

a. 漏气瓶。

b. 超重1kg以上的重瓶。

c. 无底座或护罩的重瓶。

d. 其他有明显缺陷,影响用户安全使用的重瓶。

② 对每一个供应站均应规定供应不漏气瓶的合格率,应为100%。

③ 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判定不合格钢瓶的标准。

4. 灶具维修

① 维修灶具应在灶具维修间进行,严禁在院内修理。

② 灶具维修间内不得存放漏气瓶或两个以上的重瓶。

③ 制订装修灶具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维修灶具。

④ 对用户报修的灶具,修理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h。

5. 事故应急措施

① 供应站均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以便及时处理事故。

② 事故应急方案的内容包括:

a. 报警程序;

b. 组织指挥系统;

c. 各岗位人员在应急事故中的任务;

d. 抢修与救护;

e. 清理与保护现场。

第6篇 石油库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问题综述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不能采用阶梯式选址布局。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确需采取阶梯式布局时,地势较高罐组应采用漏油拦截和收集设施、路堤式消防车道等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地势较低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

2.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国家石油储备库以及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万立方米的企业石油库,满足《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中的有关规定。

一、二、三级石油库与周围低密度、居住类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人员场所等防护目标间的安全距离可采用定量风险方法进行计算,依据个人风险基准(附表1)确定;与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或特殊人群高密度场所间的安全距离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确定。

3.库址选定在靠近山林时,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定期对防火沟、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理,预防山火侵袭。

4.储存甲b类液体的储罐单独设置防火隔堤,隔堤内的雨、污排阀门采用远程控制阀。

5. 储罐间防火距离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新建的外浮顶储罐罐组,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0.5倍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对防火距离为0.4倍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的外浮顶储罐罐组适当增加消防水及泡沫液的储备量。

6.明确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7. 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档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设备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变更管理、维修记录、有关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等。

8.使用的检测检验设备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经检验合格后可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需要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红外成像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以及环境、气象参数检测设备。

9.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的要求。

10. 储罐及附件储罐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安装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和低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装置。1万立方米(含,下同)以上的储罐必须设高高液位、低低液位报警系统,在进出罐管道设置与其自动联锁的紧急切断阀。在役储罐每七年进行全面的安全检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罐底板、顶板腐蚀检测、罐壁腐蚀检测、浮盘导静电检测、储罐及管道地基沉降检测、管道腐蚀检测等。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输送不同介质的两条管道的连接部位,安装隔离盲板。1万立方米以上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进出物料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自保措施,防止液位超高、物料外溢。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立即检查确认,不能继续进(出)物料和随意消除报警。浮顶罐首次进料或清罐作业后进料时,采用限制进料速度等措施保证储罐安全。

11.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选材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超浓度使用。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不低于2.5兆帕等级选用,垫片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选用对焊法兰。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保持全开状态。球罐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联锁的高高液位报警。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球罐切水设置二次切水罐,切水时严禁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12.新安装的泵和经过维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使用。泵及管组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查明原因,不能带故障运行,做好泵运行记录。

13.使用中的管道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验检测,企业开展管道完整性安全分析。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有套管保护。管道设计施工后保存竣工图,包括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与实际情况一致。管道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5年以上的埋地管道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管道穿过防火堤处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设置在堤外,不下雨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有明显标志。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封闭管沟全部用细砂填实。

14.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 使用的电气设备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符合防火保护要求。电力架空线路不能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采用铜芯电缆,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采用阻燃电缆穿钢管敷设或铠装阻燃电缆。电缆穿越道路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采用软质电缆,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库区使用的紧急切断阀采用电动或气动阀门。采用电动闸板阀的库区配备应急电源(eps应急电源或移动式发电机)并应考虑设置应急电源接口,采用气动闸板阀的库区配备相应保障能力的动力源。

16.自备应急发电机每周最少启动1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按规定办理操作许可证,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迅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线路停电检修前,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现场电气仪表应按有关规定选用符合防爆场所防爆等级的仪表,并根据所处环境条件确定相应的仪表防护等级,其安装、配线按安装场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确定安装敷设方式。

17.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石油库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进行2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球罐设防雷接地,不装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不能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液体。不能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能猛拉快提。不能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储罐。油罐、油轮等容器内,不能存在任何未做电气连接(即跨接)的浮动物和悬挂物。储存甲、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及采样口处等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符合石油库安全生产要求的有针对性的雷电防护预防性措施。石油库建立雷电预警系统,雷电预警系统的探测单元在其系统使用寿命期内符合全天候、耐环境、不间断、无损耗、免维护的要求。易受台风或强对流天气影响、地属多雷区或强雷区的二级以上石油库建立本地雷电预警与远程雷电预警相结合的综合雷电预警系统;内浮顶储罐、大型外浮顶储罐二次密封的空间内可采用加充氮气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雷电雷击引发密封圈等火灾事故;并避免下浮船作业时发生人员窒息事故。企业建立石油库及输油管线防雷装置巡检维护管理规程(制度)。电涌保护器等防雷装置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发现失效应及时处置、更换。对于难以进行失效检测的电涌保护器,可根据其工作环境情况按3-6年的限制使用年限进行强制更新换装。重要的电源及信号回路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具备失效状态就地指示或具有无线射频在线检测功能,并支持模块在线更换的适用产品,实行按月、雷前、雷后人工巡检维护。

18. 储罐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液位、温度、压力、限位报警、联锁等装置,其形式、精度、点位、总线模式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19.二级以上油库设置远程红外热成像监测监控系统,对罐区泄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油库及输油管线的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设置,仪表电源、接地及防雷等设施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石油库的库外输油管线的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嵌入或支持泄漏量计算功能软件模块以便实时进行泄漏量设定值的预警及报警;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重点区域或关键设施的检测控制回路根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保护层分析(lopa)确定其安全仪表功能要求,根据要求安装相应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安全仪表系统。

20.甲、乙a类液体罐组、输油泵站、计量站等可燃性液体易泄漏和易积聚区域,应设置可燃性气体浓度检测器,并将信号远传到控制室,单独设立二次仪表盘。罐区内阀门集中处、储罐切水的排水井处应设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21.油库仪表电缆不应与电力电缆同槽盒敷设。

22.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能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在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需要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能随意降低防爆等级。在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能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要求。仪表使用单位建立和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验、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需要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仪表进行防爆检查。常规仪表校验不能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

23. 凡涉及联锁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检修、操作及联锁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接线改变,仪表设备、器件改型或增删,联锁原理、功能变更和设定值变更等)都需要办理变更手续、联锁工作票等相关手续,按操作规程操作。

24. 与联锁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附件和电源开关的合/断位置,要有清晰明显标记;进口设备有中英文对照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和重要的开关要配有护罩,并保持完好。

25. 编写制订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铁路罐车入库后,及时安放铁楔,防止溜车。认真核对车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26. 装卸作业遇有强雷雨天气时,暂停收、发、输转作业。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容器内避免出现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罐车卸油结束时,不能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储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铁路罐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分钟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分钟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汽车罐车接地线的连接,在储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汽车罐车装卸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米处。装车初速度不大于1米/秒,装车速度不大于4.5米/秒。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使其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装卸作业现场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

27.硫化氢脱除作业应使用经过论证的安全、可靠的产品和加注装置;严禁在油品输送过程中使用强氧化性硫化氢脱除剂及在主管道直接加注硫化氢脱除剂。

28. 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委托或转包经营管理的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9.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用、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在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含有施工安全责任协议内容,并对承包商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控。

30. 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定程序,并定期更新修订。

32. 从业人员工作期间,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领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做好日常巡检和交接班工作,严密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石油库应按规定查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证书。

3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己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需要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4.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及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进行整改和验证。

35.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设备检修、抽堵盲板等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节假日及特殊时段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36. 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确保应急资金的投入和人力物力的保障。石油库针对潜在事故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第7篇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 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一) 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 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 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 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 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8篇 石油气充装站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 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 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 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一)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二)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6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

(一)气站气瓶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气瓶;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三)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四) 所有在充装站充装的气瓶必须注册登记,并且签订产权转移合同。

第十三条 压缩机、泵的管理

(一)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二)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三)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2个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更换.

(四)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 管线

(一)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二) 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机泵底部,应密封;

(三) 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 液化气泵

(一)应定期检查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二)气泵须具有紧急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装枪的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三)气泵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气泵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阀门及安全附件

(一)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二)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三)储气罐、管道、压缩机和气泵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第十七条 设备检修维护

(一)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二)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接卸气作业

(一)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三) 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四)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五) 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

(六)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七)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 充装作业

(一) 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气瓶充气。严禁为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气。

(二)作业时每台气泵至少应有一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充装枪作业。

(三)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车辆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

(四)车辆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

(五)充装前,操作员应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气泵方可启动。气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七)作业时充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八) 液化石油气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

(九)充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计量仪表。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重,不足则应补气。

(十)充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十一)充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充气结束,关闭充装气枪、储气瓶阀、卸下充装气枪,核准充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封口后,装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9篇 酒店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日常营业使用的燃油、液化石油气,均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以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严密的防护措施各科学的使用方法,从物品储存、设备运行到操作技术实行专责的全面管理,确保其整个系统的运作正常的绝对安全。

一、建立健全燃油、气管理小组,人员按定编配备,其中设组长或主管一人。

该小组隶属于工程部管辖,对本部门经理和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燃油、气管理小组要自觉接受工程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和酒店安全消防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专责管好在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行以及安全防护工程。

三、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燃油、气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达到'一懂二知三会'要求(一看懂得看通本酒店在用的燃油、气设备系统流程布置图;二要知道设备结构和燃油、气的名称品种规格及性能以至品质要求,熟习和掌握安全使用知识,还要知道本职岗位责任制;三要会按照操作技术规范做好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的维修保养,会处理常见性的故障和能够采取阻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应急措施),取得闭卷考试合格证后,才准上岗。

四、经常与采购、运输及使用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部门密切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五、不断完善设备系统布局的合理性,提高安全的可靠性。

六、努力完成部门经理、安全责任人和主管总监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燃油、气管理小组职责范围:

1.负责酒店使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全面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店内燃油、气入库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的监管、储存及供给输送到各个使用部门。

3.负责店内燃油库、液化石油气库设备和配套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

4.负责燃油、气库整体安全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

八、值班岗位工职责:

1.严格遵守酒店《员工守则》和油库气库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学习和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流程,确保正常运行。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安排,主动搞好本职工作,当值时不准个人擅自离岗换岗。

3.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油库、气库(含空瓶库)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仪表计量器具)的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三次,经常保持完好正常及储量充足的状态,当值时还要对油库后卷闸、库旁的垃圾处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故障隐患。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专设油库、气库系统的运行记录本,当值者按各栏目填写清楚,于交接班时双方共同检查核对并予签认运行记录,以兹负责;钥匙管理一班交一班,专用专管,不得擅自借转他人使用。

5.严格安全管理:凡在装卸、更换油、气时,当班者要在现场负责到底,切实做好事前检查准备(包括工具准备、消防器材准备)和事后的检查清理工作,不准中途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故障;当班者或协助检查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油、气库操作时,不准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及系统范围内吸烟以及使用电器开关等易引起火种的操作行为。

6.凡遇打雷闪电天气,原则上不装卸油料及更换石油气,但为保障供给的必要,应认真做好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7.当班遇到设备运行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值班室,特殊故障报告经理(副经理)直至工程总监。

8.经常保持油库、气库内的清洁卫生,消防设施要完好齐备,不准在库内存放杂物。

九、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的要求】

1.使用部门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工程部应向使用部门提供日常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细化操作程序。提供开启和关闭气瓶阀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气瓶更换后的验收操作程序和培训。

3.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4.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5.燃气炉灶在使用过程中,需有专人值守看护,严禁离人运行,要防止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燃气器具使用的要求】

1.灶具的厨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

2.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专用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长度不得超过2米。

3.用瓶方式供气的,应采用硬管连接。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每次更换液化石油气瓶后,必须用肥皂水涂在气瓶角阀、调压器、灶具开关和胶管等处检查,如果涂抹处冒出气泡,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并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5.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同时断绝一切明火,关闭电热气化器电源,关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6.每晚下班前,应关闭气瓶角阀,巡查是否有泄漏,若无泄漏,方可关门离去。

【有关禁止行为的要求】

1.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专业配送单位负责处理。

2.气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瓶作为其他用途。

5.不得在操作区域吸烟,不得在放有液化石油气瓶的区域休息。

第10篇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  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

4.1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写《锅炉、加热炉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称《使用登记表》)·式两份,分别由作业者和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1.3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o

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

4.2.1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

4.2.2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2当需改变锅炉、压力容的原设计使用条件时,在改变使用条件前,改变使用条件方案应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的改变使用条件方案认可报告办理

变更手续;

4.3.3当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时行定期检验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4未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4.1条款的要求补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持检验机构签发的书面报告和《使用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不准再继续使用。

第六条  作业者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和安全技术档案。

6.1应建立《锅炉档案登记卡》、《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

6.1.1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以下称登记卡)的格式,由作业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6.1.2登记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1.2.1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数据:名称、使用地点、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发证检验单位、制造和投用时间、设备规格、性能、操作条件和所属附件规格及制造单位;

6.1.2.2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修理、更换、事故等登记o

6.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有关资料;

6.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6.2.3检测、检验、试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2.4修理或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修理或技术改造后的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6.2.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2.6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7.2.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报告程序。

7.2.4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项目及其附件校验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作业者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作业者负责人签发安全操作证书,并对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

次考核。

8.2锅炉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操作证。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九条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9.1作业者应按原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9.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应经末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认可。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应向本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申

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9.3下列单位之一经安全办公室认可后视为规则指定的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1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2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9.3.3国外依法注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

10.2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验、更换、校验期限由作业者根据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确定。校验后的安全附件应挂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验日期。逾期未

经校验、更换的安全附件不准使用。

10.3经计量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经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安全附件校验机构方可承担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规则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体静压力);

11.1.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开端盖式压力容器;

11.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1.2本规则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1.2.1各类气瓶;

11.2.2非金属材料压力容器3

11.2.3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11.2.4电气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压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压力大于t00mpa的压力容器。

11.3本规则锅炉系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加热炉(包括热介质炉)。

11.4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阀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压力表;

11.4.5液面计;

11.4.6测温仪表。

11.5当移动式钻井平台改为油气生产平台时,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试油(气)专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仍执行本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1篇 陕西石油分公司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直接作业环节包括:《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石油公司所属油库、加油站等进行检维修、施工等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取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七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一级用火作业由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签字后,报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安全监督部门申签后,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发,并报陕西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备案。

2.二级用火作业由油库主任、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主管部门、施工组织部门、安全部门审核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并在安全部门存档。

3.油库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作业班组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油库主任审核,油库主管部门审签;加油站三级用火作业由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me审核,加油站主管部门审签。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后,报分公司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后,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4.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5.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6.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17.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分,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不符合动火管理规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12篇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公路配送是指将危化品从库或供应商处通过公路配送至库站或客户指定地点的物流过程,分为送货、库批配送、小额配送和公路移库四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黑名单分车辆黑名单和驾驶员黑名单。车辆黑名单指车辆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违规车辆名单。驾驶员黑名单指有过严重违规记录,不能再从事运输工作的驾驶员名单。

第四条重要风险

(一)运输车辆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闪爆或中毒事件。

(二)运输车辆发生其他恶性交通事故。

(三)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偷换化工及燃气品导致化工及燃气品质量问题。

第二章 相关方职责

第五条职责分工

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作业操作管理规范和作业流程,负责运输过程的安全监控。物流管理部负责配送过程中的安全及数质量控制管理,负责配送过程中和客户接卸环节的数质量纠纷处理。各库站负责对承运车队的具体管理,负责对承运车辆可能影响运输的状况进行检查,对配送到站的车辆进行道路安全指引和安全接卸,负责为承运驾驶员和客户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第六条承运商职责

(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和装卸过程的安全、数质量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照承运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根据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协议精神、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队的监控管理,成立专门的调度中心,实行专人24小时监控。

(四)负责根据车辆准入标准购置车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承运车辆。

(五)负责承运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按照交管部门要求办理车辆、驾驶人、押车人的相关证照。

(六)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承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建立专职的稽查队伍,对配送过程实施动态监督。

(八)负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装备、新闻危机、动力保障、交通安全环保事故、数质量及服务纠纷处置的应急预案,对配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安全快速有效处理。

(九)负责按配送计划将配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保质、保量、按时送达站点或客户指定地点。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承运商管理

(一)承运商资质

1.承运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定期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审、年检。

2.承运商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3.承运商符合hse管理标准和要求。

(二)承运车辆安全准入标准

1.承运车辆的技术性能、罐体、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承运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车辆技术性能标准,严禁使用超出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

3.承运车辆随车相关证书要求齐全,包括'车辆行驶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二级维护证'、'罐车容积表'(由具备检测资质机构颁发)等。

4.承运车辆的罐体制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车辆结构应符合规范,未经允许不得进行改装。

5.承运车辆罐体应通过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锚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严禁采用集装箱形式的快速连接。

6.承运车辆罐体内、外装置须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要求和标准。

7.承运车辆安装罐顶防护栏及后防护栏,车架与罐体应挂接合格的防静电接地线,并配装8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两只,8顿以下的小型罐车配装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两只。

8.应在承运车辆指定位置安装、悬挂危险品标志灯、标志牌和告示牌。

9.承运车辆必须安装gps车载终端,接入gps监控系统。

10.承运车辆必须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运输许可证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年检;车辆罐体必须经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测部门年度安全质量检验,并取得容器监测合格证。

11.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

12.符合公司和承运商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

(三)承运车辆驾驶员安全准入标准

1.承运车辆驾驶员应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

2.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国家货运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危险品货物运输上岗证,熟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3.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化工及燃气品运输行业或企业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和内部准驾证等证件。

4.承运车辆驾驶员须了解所驾驶车辆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技能。

5.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所承运危化品的基本理化性质,并能熟练处理所承运危化品在途或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

(四)承运商公路配送安全管理规范

1.承运配送的公司要成立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应对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车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违规停驶、绕行、偷盗和其他异常动态,及时处理运行中的故障和纠纷。

2.调度中心值班人员、相关单位和场所有关人员利用gps、视频监控系统中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和报警管理、可视和语音监控等功能对车辆进行事中、事后监控和稽查。

3.gps、视频等监控系统发现承运车辆偏离轨迹、非正常停车等行为即视为违规,按规定予以处罚。

4.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提高车辆周转率,提高车辆行驶安全系数,应避免跨地区长距离调度车辆。

5.承运商须每天按时提供并记录完整的各驻库车辆动态信息,将可参与优化的车辆以库为中心,以适当的配送半径为优化条件,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整体优化的编排,以便就地就近实施配送。

6.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配送调度指令规定的配送站点、对象、时间、车辆、地点、路线、品种和期限执行配送任务。

7.配送调度指令一经下达,承运商、站点严禁擅自调整变更承运车辆、行驶路线、转运品种、时间和目的地等内容事项。

8.对配送客户的送达时间应在同客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白天送达

,避免夜间配送。

(五)承运车辆安全管理规范

1.承运车辆gps终端、视频监控终端应完好运行,不得损坏、遮挡、屏蔽监控系统。

2.承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停靠、更改路线。

3.承运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消防器材及附件齐备完好。

4.承运车辆应执行强制保养,并做好维修记录和跟踪管理,确保车辆和罐体无泄漏现象。

5.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

6.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

(六)承运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范

1.严禁违章驾驶。

2.严禁疲劳驾驶。

3.严禁私自载客。

4.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5.严禁未经核准改变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装卸地点。

6.严禁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程。

7.严禁装卸时擅离车辆。

第八条黑名单管理

(一)驾驶员黑名单:当承运驾驶员因交通违规或者有其他违反安全操作等违规行为,不能再执行公司配送业务的情况,应立即书面告知承运商,并列入承运驾驶员黑名单,并要求承运商立即停止列入黑名单的承运驾驶员的配送业务。

(二)承运车辆黑名单:当承运车辆因违反公司车辆准入标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再执行公司配送业务的情况,应立即书面告知承运商,并列入承运车辆黑名单,并要求承运商立即停止列入黑名单的承运车辆配送业务。如果承运商不按照要求将车辆列入黑名单,将扣减当月该承运车辆所有运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3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14篇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 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 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 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 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 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 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 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 50183执行。

7.2.10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 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 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 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 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 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 储存

7.3.1 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 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 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 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 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 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 原油长输与储存

8.1 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 引进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 50058规定。

8.1.2 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 灶台和衣物。

8.1.5 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 无杂冰、 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 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第15篇 石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格式怎样的

尽管在早期的石油工程项目中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限于早期的安全生产的认识,安全生产与效益的关系,很多企业还是把效益放到了首位。

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比如,我们早期提倡的“铁人精神”,针对但是的工作环境,我们本无可厚非,但是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这不是我们提倡的精神。

在这种精神的背后,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危害,尤其是身体上的伤害。

早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是放在了效益之后,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现出来。

早期参加石油生产的工人,身心或多或少的带来了一定的伤害。

早期安全生产管理只是停留在直观的方面,很多潜在的因素都被忽略了。

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是多方面的、发杂的,大体上可概括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的欠缺等三大类。

前两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工程事故的间接原因。

任何一个隐患的存在,都会带来无法预料的伤害。

尽管在早期的石油工程项目中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限于早期的安全生产的认识,安全生产与效益的关系,很多企业还是把效益放到了首位。

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比如,我们早期提倡的“铁人精神”,针对但是的工作环境,我们本无可厚非,但是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这不是我们提倡的精神。

在这种精神的背后,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危害,尤其是身体上的伤害。

早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是放在了效益之后,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现出来。

早期参加石油生产的工人,身心或多或少的带来了一定的伤害。

早期安全生产管理只是停留在直观的方面,很多潜在的因素都被忽略了。

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是多方面的、发杂的,大体上可概括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的欠缺等三大类。

前两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工程事故的间接原因。

任何一个隐患的存在,都会带来无法预料的伤害。

尽管在早期的石油工程项目中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限于早期的安全生产的认识,安全生产与效益的关系,很多企业还是把效益放到了首位。

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比如,我们早期提倡的“铁人精神”,针对但是的工作环境,我们本无可厚非,但是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这不是我们提倡的精神。

在这种精神的背后,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危害,尤其是身体上的伤害。

早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是放在了效益之后,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现出来。

早期参加石油生产的工人,身心或多或少的带来了一定的伤害。

早期安全生产管理只是停留在直观的方面,很多潜在的因素都被忽略了。

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是多方面的、发杂的,大体上可概括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的欠缺等三大类。

前两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工程事故的间接原因。

任何一个隐患的存在,都会带来无法预料的伤害。

石油安全管理1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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