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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安全管理4篇

发布时间:2022-12-13 09:06:12 查看人数:37

核电厂安全管理

第1篇 大亚湾核电厂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一、前言

起重机械广泛地应用于核电厂的设备安装、检修及生产过程中。它具有机构复杂、吊运负荷变化大、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较大、作业环境复杂、吊运的部分设备部件有放射性等特点。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和人员超剂量照射、人体表面沾污等事故。

因此,核电厂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好坏,对核电厂的安全业生产、经济效益均匀有很大的影响。

二、大亚湾核电厂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1、起重人员资质

起重工做为特种工之一,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持证上岗。通常,国内大部分企业对大型起重机都配有专职司机,而一般的电动葫芦、小型起重机却由检修人员操作。这些人员的培训通常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办法,没有经过正规培训考核和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电力生产企业由于减员增效的压力、对起重作业的风险意识不强及不愿在特种工安全培训上增加投入等原因,一般起重机专职司机少,且没有对所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进行持证上岗培训。这就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大亚湾核电厂规定“核电厂所有操作起重机的人员都必须得国家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维修、操作、管理、监督人员)。已取证的专业起重人员(起重班起重工)可操作电厂所有起重机(反应堆厂房的环吊操作还须进行专门培训授权)。已取证的非专业起重人员(电厂设备检修人员)只能操作电厂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和吊运500公斤以下的物品。否则由专业起重工吊运”。

手拉葫芦、锚头吊等手动起重设备,在操作人员资格上国家无强制要求,鉴于电力企业出过手拉葫芦、锚头吊事故及作为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经核电厂内部培训、考核(培训学时不得少于0.5天,以实操为主),经授权后才可以操作锚头吊、手拉葫芦,并且只能吊运2000公斤以下的物品。2000公斤以上物品的吊运,由专业起重人员负责”。

2、起重作业人员分工:

起重指挥、司索工、起重司机在起重作业中各自分工不明确、具体。在工作中常出现一人身兼多职,特别是在大件物品吊运时,出现过起重指挥脱岗去干司索工的工作。由于人手紧,精力分散而易诱发事故。

大亚湾核电厂以国家法规、标准为依据,结合核电厂起重作业实际情况,对起重作业中的起重指挥、起重司索工、起重司机(以上统称为起重工)各自的职责做出明确分工,使起重作业人员清楚自己在起重作业过程中该干什么,负什么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起重指挥主要负责:

-----被吊物重量、尺寸的确定和吊索具的选择

-----设置吊运警戒区

-----在整个吊运过程中跟随、监视被吊物前进,确保被吊物不刮(挂)碰设备

-----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常起升信号指挥上升。

起重司索工主要负责:

-----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与起重指挥一起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检查

-----被吊物的绑扎、起升前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必要时)

起重司机主要负责:

-----第一次吊物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工作完毕后,将吊钩升到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等;小车停方在主梁远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位置停放;所有控制器手柄应回零位,紧急开关扳转断路,拉下保护开关。

3、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有些国内电力企业对一些大件物品和高风险的吊运作业无吊运方案,或吊运方案的内容不齐全,甚至个别方案只是为了应付检查。普通吊运,无工前会,工前准备不足。安全监督人员对起重作业应该进行哪些检查不清楚。对于连续、长时间的吊运作业(特别是机组大修),没有控制措施。

大亚湾核电厂根据大修吊运的工作内容,制定了大件物品、高风险吊运、普通吊运的管理规定。对连续、长时间的吊运制定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

-----大件物品高风险吊运作业

(1)吊运方案:各执行处负责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召集专门负责该项吊运工作的起重工共同制定。方案主要内容要包括:作业人员组成分工、吊索具规格型号数量、所用的起重机、捆绑方案、被吊物参数、风险及措施等;

(2)大件物品高风险吊运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组织召开工前会:工前会主要内容有:交代工作内容、分工、作业风险、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等;记录,作业组成人员签名,同时填写《大件物品高风险吊运表》。

(3)作业检查:由工作负责人与起重工制定具体的大件物品高风险吊运作业检查内容,并根据此内容进行检查;安全科依照《安全监督员起重作业检查表》独立抽查与监督。

(4)各执行处可根据本处吊运任务和作业风险的具体情况需要,决定是否专门设置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员。但需明确专门设置的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员,必须有国家颁发的起重类特种工证书;在监督检查起重作业过程中,有权中止作业和提出更换起重作业人员等。要求现场安全监督员应做好起重作业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普通吊运作业

(1)由工作负责人召集工前会(碰头会):交代工作内容、分工、作业风险、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等;

(2)各处、承包商安全员、安全科进行独立抽查与监督。

-----连续、长时间吊运作业

加班时间严格按有关劳动法规控制(每天不超过3小时)。大件物品、高风险吊运作业如果是非计划且作业时间在晚间10:00点之后的,必须经批准。大修期间由大修经理批准,日常由责任处处长批准。批准人在“大件物品高风险吊运安全检查表”上签字。

4、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大亚湾核电厂对所有的起重机,按不同的地理位置划分成不同的系统并进行了编号。每台起重机都制定了具体详细的检查、维修保养程序。生产计划部门的数据库(核电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会定期自动生成工作票,发给起重机械专业检修人员,由其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专业检修人员对检查结果、故障的处理做详细的记录并录入到数据库(核电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除日常检查外,在每次机组停机大修前,专业检修人员还需对所有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大修期间,成立专项小组24小时待命,为起重作业保驾护航。

起重作业所用的吊索具在新采购入库时都必须编号,录入工具管理数具库中。工具库负责每年定期按检查程序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的吊索具能修复的就修复,不能修复的就报废,检查合格的贴上检验合格证。

起重设备是特种设备,国家规定对此类设备必须进行强制性定期检验。大亚湾核电厂对于起重机械强制检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限期予以整改。对该停止使用的就停止使用,绝不姑息迁就。

第2篇 保证核电厂安全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之一——健全的国家监管机构

国家监管机构对核电厂实行全寿期监督管理,即从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直到退役和废物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

我国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主要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

管理措施之二——制定和完善核安全防护法规体系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实施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运行、质量保证、辐射防护和废物管理等安全规定以及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等,形成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核安全、辐射防护法规标准体系。

管理措施之三——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

核电厂在不同阶段,其营运单位要向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报告。经审评,在条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才颁发许可证。营运单位只有获得这些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

管理措施之四——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

核电厂有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对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等各个阶段的每一项具体活动都有单项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

另外,还实行内部和外部监查制度,监督检查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确认起到应有的作用。例如,在建造阶段,要对设备进行监造,对施工进行监理。在运行阶段,要进行预防性检修、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以保证机组的系统和设备的状态符合技术规范。

管理措施之五——对参与单位和人员严格要求

国家对参与核电厂建设的单位,甚至小到零部件制造单位,都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活动。

国家对参加核电厂工作的人员的选择、培训、考核和任命有严格的规定。以操纵员为例,要求选择基本素质好、有一定学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经过课堂、核电厂模拟机和核电厂实际运行培训,再通过国家级的考试,领到操纵员执照后,才能上岗。上岗工作以后,还要定期考查和再培训,保证在工作岗位上的人员都合格。

管理措施之六——极其严密的安全保卫系统

核电厂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核材料的合法使用,防止丢失或被窃;保卫核设施,防止人为的破坏;阻止非法入侵。

核电厂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技术防范与人员防范相结合的方式,其基本原则是“纵深防御”和“均衡防御”相协调。

安全保卫工作采用分区管理模式。核电厂设置三道实体屏障,划分四个不同等级安全保卫区域。在区与区之间的周界上,设置功能完备的实物保护系统,包括出入控制系统、周界监测系统和中央控制系统。

此外,核电厂还有完善的安全保卫政策、程序体系和快速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机制。在现场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常驻电厂的武警部队、公安民警、保卫干部和治安队伍,形成统一的特勤力量,按预先编制的反恐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快速响应,确保核电厂安全保卫的有效性。

管理措施之七——良好的安全文化

在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后,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倡在核能界推行安全文化。

国际上核电运行的经验表明,绝大部分事件是人为失误造成的;人的主观能动性有益于安全保障。在安全问题上,仅仅强调按程序办事,遵章守纪还不够,核电企业还必须有人人关注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将安全放在第一位的氛围。核电企业的文化环境是保证安全的关键要素,这就是要倡导的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规章制度+行为规范

安全文化就是严格的规章制度加上良好的行为规范。它包括对决策层、管理者和个人这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个人的安全文化素养要求包括:谦虚好学的探索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合作的精神和互相交流的工作习惯。此外,还有对责任心、充分的理解能力、良好的技能和健康的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我国核电厂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积累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原子能机构秘书局)

第3篇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5 统计报告

5.1 发生控制事件3.1,3.2时,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传真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电力部转报;其余控制事件可缓报。

5.2 核电厂发生3.1,3.2控制事件时,应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部提供详细的事件调查报告书。

5.3 核电厂电力生产统计年报表要抄送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

5.4 事件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6 控制事件处理

电力工业部对核电厂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频繁、重复发生的控制事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 当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重大事故时,在电力系统内发通报批评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核电厂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核电厂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6.2 当发生核电厂“人员责任”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及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原因的控制事件,在电力系统内通报。

6.3 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应设专人对核电厂控制事件进行跟踪分析,对其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核电厂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并报电力部备查。

6.4 核电厂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控制事件的处理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制订《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秦山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并网运营已两年以上,取得了好的成绩,也发现一些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核电管理体制,核电厂不直属电网(电力)公司,国家核安全局只管核安全和核安全相关事件。核电厂常规事件还没有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我部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和电网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制订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以利于电网和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目的

根本目的是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的稳定运行,保障电网企业和核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在有的电网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的强迫停运对电网调度和电网安全都十分不利;加强对核电厂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核电厂加强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对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规定》依据国家安全工作“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原则,明确了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因此必须按《电力法》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前两个运营核电厂都由其上级公司直接管理,其核安全归口国家核安全局管;因此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电力部及国家核安全局有关电力生产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有关法规,制定实现核电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设备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不能替代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核电厂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

四、关于核电机组带稳定负荷的说明

带稳定负荷,即带电网中的基本负荷。核电机组的一般要求是从安全考虑必须带稳定负荷;核电机组带某一稳定负荷要在完成发电量计划内服从电网根据季节、月份及周所作的生产计划统一调度。

五、关于核电机组调峰问题

根据核电机组的特点,为了核电机组的安全,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因此电网调度在执行生产计划时,对核电机组不能列入日峰谷调峰计划;特殊需要的日调峰,包括节日调峰时,必须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六、关于核电机组异常运行的说明

核电机组由于设备本身的异常不能维持某一稳定负荷运行的状态叫异常运行;如果异常运行造成降低全厂出力10%以上长达1小时不能恢复计划出力稳定运行,称一次控制事件,这是电网保持稳定运行的要求。

七、关于上网协议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条款的说明

《电力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订核电厂上网协议时,电网和电厂双方必须就保证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及发生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第4篇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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