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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3 14:54:06 查看人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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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安全管理

第1篇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2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3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02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第2篇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工、器具和电动工具的使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从事检修、运行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均应熟悉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应指定专人管理,并有专用的橱柜或钩架。放置时应对号入座,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所有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登高用具均应分类编号,电气的绝缘用具(绝缘靴、绝缘手套)、防毒面具应由部门统一编号,梯子、移动电动工具、固定电动工具、电焊机、起重工具按专业统一编号,安全带以及其他工器具以班组为单位统一编号。安全帽按班组编号,编号方法为:班组-编号,班组可用简称,如:“燃运×班-01”,后面的编号由01开始,依次为02、03…n。编号统一印在安全帽的后部正中位置。安全帽的颜色按以下标准分类:

1. 管理人员为红色。

2. 运行人员为黄色。

3. 检修人员为蓝色。

4. 参观、学习、实习、临时工以及其它人员为白色。

(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三)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每次试验后,试验部门和使用部门、班组均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试验合格的由试验人在标签上签名后,将“合格”标签贴好,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四)各班组应明确专责人,负责落实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有关标准规定,并将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安全检查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在使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前,当对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绝缘可靠性有怀疑时,应认真进行检查或必须的试验。

(六)使用基本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时(如电钻)必须和辅助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配合使用。

(七)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验。

2.不得超过检验的有效期限。

3.使用电压与设备电压相对应。

4.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移作它用。

(八)凡报废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经检查存在严重的缺陷经修理无法恢复规定使用状态。

2. 使用寿命达到厂家规定的或有关标准规定的有效期限。

3. 电气或机械检验、试验不合格。

(九)电动工具、绝缘工具、安全工器具的领用、检验、登记、编号按生产技术部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绝缘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

第四条 绝缘手套每次使用前,必须做到外观检查,如有发粘或破损则禁止使用,检查时采用充气挤压法,检查有无漏汽,即使有微小漏气,也不许使用。

第五条 绝缘手套应放在柜内或特制的木架上,上面不要堆放其他物件,以防刺破手套。

第六条 绝缘手套应保持干燥,清洁、若有灰尘油污时,可用不高于45度的低温肥皂水清洗擦净,并撒上滑石粉。

第三章 标示牌和遮栏

第七条 电气设备上,热力系统上,开关把手上等所挂的标示牌,除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八条 对字迹模糊,颜色脱落及残缺不全的标示牌必须及时修复更换或报废。

第九条 悬挂标示牌牢固,防止滑落或被风吹掉,电气设备上所挂的标示牌安装牢固,以防造成电气设备短路或触电伤亡事故。

第十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试验现场,检修场所,现场揭开的临时孔洞,高处作业有落物可能的地方等均应设临时围栏或安全网,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临时遮栏必须设置牢固、可靠、醒目,电气设置的遮栏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其他地点所设的围栏上根据现状应悬挂警告性标示牌,如“危险”、“请勿靠近”、“当心孔洞”等标示牌。

第十二条 所有标示牌不得乱丢乱放,临时遮栏不得悬挂衣服或移作他用。

第四章 其他安全工器具

第十三条 安全帽的帽壳,帽箍、下腭带等附件,必须完好无损,并且妥善保管,保证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许随意乱扔乱坐或移作它用。

第十四条 安全帽戴上后,必须扎好下腭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第十五条 安全带每次使用前必须做一次外观检查,应无破损断裂,霉变、附件损坏或缺失等缺陷。

第十六条 使用安全带必须系在固定且牢固的常温物体上,禁止系在棱角锋利处,以防割裂破坏。安全带应高挂或平行挂使用。禁止低挂高用,使用时活动卡子应锁紧。

第十七条 安全带应保存在干燥良好的常温室内,防止受潮生霉。

第十八条 梯子在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缺陷要及时修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梯子。

第十九条 梯子应按专业统一编号,有关使用梯子的具体要求,按《安规》的具体要求执行,试验按国家标准(gb 12142-89)执行。

第五章 电动工器具

第二十条 所有电动工具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绝缘有破损的,不完整的不准使用,固定或移动的电动工具无接地线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动工器具必须设专人管理,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班进行定期检查,测试绝缘,禁止使用绝缘不良的电动工器具。

第二十二条 不熟悉电动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电动工器具。

第二十三条 使用手提式电动工具,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第二十四条 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使用电动工具中,因故障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二十六条 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重物滚过或压在电线上。有关使用梯子的具体要求,按《安规》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别潮湿的地方或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动工具,使用电压应为12v。

第二十八条 有关电动工具试验、使用的具体要求,按国家标准(gb 3883-91系列)及《安规》要求执行。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及劳动安全保护用品的采购

第二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标准,必须采购国家或行业检验合格、具备生产许可的产品。

第三十条 购置安全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采购。

第三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劳动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规定的要求,采购、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规定,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取得“la”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且安全标志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的产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在检验、试验、使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报告、记录、应按行政日常工作规定签发、传递、立档。有关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更新(异动)、检修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员的误操作必须立档,长期保存。立档的有关报告、记录、资料由各级指定专人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解释。

电动工器具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工具的使用、维护、管理,确保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电动工具包括:磨光机、电磨、电剪刀、手提电钻、电焊机、砂轮机、台钻、切割机、滤油机、轴承加热器、电动液压拉马、电源盘等工器具。

第三条 磨光机

1、磨光机应有专人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磨光机应有良好的接地及漏电保护等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

3、磨光机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磨光机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导线是否完好,对于角向磨光机要检查防护罩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使用中应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并不准提着工具的导线和转动部分。

7、高处作业时,使用磨光机应做好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8、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进行修理,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9、每次使用完后,应进行检查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10、使用中随时检查磨片磨损情况,超出使用范围的及时进行更换磨片。

11、磨光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磨光机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磨光机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磨光机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四条 电磨

1、电磨应有专人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电磨应有良好的接地及漏电保护等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

3、电磨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电磨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导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使用中应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并不准提着工具的导线和转动部分。

7、高处作业时,使用电磨应做好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8、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进行修理,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9、每次使用完后,应进行检查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10、使用中随时检查磨头磨损情况,超出使用范围的及时进行更换磨头。

11、电磨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电磨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电磨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电磨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五条 电剪刀

1、电剪刀应有专人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电剪刀应有良好的接地及漏电保护等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

3、电剪刀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电剪刀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导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使用中应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并不准提着工具的导线和转动部分。

7、使用电剪刀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裁剪技术规定范围内的尺寸。

8、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进行修理,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9、每次使用完后,应进行检查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10、使用中随时检查刀片磨损情况,刀钝或损坏应及时修磨和更换。

11、电剪刀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电剪刀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电剪刀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电剪刀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六条 手提电钻

1、手提电钻应有专人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手提电钻应有良好的接地及漏电保护等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

3、手提电钻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手提电钻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导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使用中应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并不准提着工具的导线和转动部分。

7、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进行修理,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8、高处作业使用电钻时,应做好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9、每次使用完后,应进行检查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10、手提电钻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手提电钻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手提电钻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1、凡检查报废的手提电钻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七条电焊机

1、电焊机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电焊机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电焊机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电焊机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导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不得长期带病运行使用。

7、电焊机使用时的电流、电压应在使用范围内适当地进行调整,不得长时间在极限电流下进行使用。

8、每次使用完后,应进行检查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9、电焊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电焊机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电焊机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0、凡检查报废的电焊机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八条 砂轮机

1、砂轮机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

2、砂轮机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砂轮机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砂轮机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砂轮有无裂纹等不良情况,防护罩是否齐全牢固等,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砂轮机使用前应先空转检查,有无碰擦或其它异常声响,各部件有无松动、损伤或裂纹等,如有,应进行检查修复后方可使用。

8、使用一段时间,应检查工作台与砂轮的间隙,最大不得超过3mm,超过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9、工作中不得用砂轮的侧面进行研磨,工作人员必须站在砂轮的正面进行研磨。

10、操作中,不准将工件与砂轮猛烈撞击,必须逐渐施加压力,使砂轮不受冲击,避免砂轮爆炸。

11、砂轮机在使用前,应先运转2-3分钟,情况正常后,方可进行操作。

12、砂轮机应严格按照额定工作方式进行运行,不得超载运行。

13、操作中,工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14、操作中,严禁将砂轮机的防护罩拆除。

15、对于砂轮机的轴承,每半年要进行加油保养,并及时清理防护罩内的磨屑。

16、当砂轮磨损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进行更换砂轮。

17、砂轮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砂轮机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砂轮机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8、凡检查报废的砂轮机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九条 台钻

1、台钻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

2、台钻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台钻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台钻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台钻在使用前,应先运转2-3分钟,情况正常后,方可进行操作。

8、台钻应定期检查皮带轮的磨损情况和松紧度,并及时更换和调整。

9、操作中严禁戴手套和用手直接清理铁屑。

10、操作中,应将被钻物件夹持牢固后,方可进行。

11、台钻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台钻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台钻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台钻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十条 切割机

1、切割机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

2、切割机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切割机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切割机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开关是否完好,防护罩是否齐全牢固等,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切割机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转,看有无碰擦或其它异常声响,各部件有无松动、损伤等,如有,应进行检查修复后方可使用。

8、使用中随时检查锯片磨损情况,出现豁口、裂纹等情况,应停止使用,并更换新锯片。

9、操作中,必须将工件加固牢后,方可进行。并且不准用力过猛,应将锯片缓慢的靠近被锯物件。

10、操作中,严禁将切割机的防护罩取下,修理后的切割机应将防护罩牢固的装复,方可使用。

11、每半年要对切割机进行加油保养,并及时清理防护罩内的磨屑。

12、当锯片磨损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进行更换锯片。

13、切割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切割机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切割机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4、凡检查报废的切割机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十一条 滤油机

1、滤油机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

2、滤油机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滤油机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滤油机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滤油机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转,看进出油口是否接反。

8、使用中随时检查滤油机使用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找电工及时检查修理。

9、操作中,滤油机的电源拆、接,应由电气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

10、定期要对滤油机进行检查、保养,并及时清理油道,防止堵塞。

11、滤油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滤油机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滤油机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滤油机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十二条 轴承加热器

1、轴承加热器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轴承加热器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轴承加热器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轴承加热器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 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轴承加热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8、使用中随时检查加热器的使用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找电工及时检查修理。

9、操作中,加热器的电源拆、接,应由电气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

10、加热器加热过程中,要控制好加热温度,防止过热损坏轴承和设备。

11、加热器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加热器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加热器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加热器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十三条 电动液压拉马

1、电动液压拉马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电动液压拉马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电动液压拉马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电动液压拉马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 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泄压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电动液压拉马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8、使用中随时检查电动液压拉马的使用情况,是否有泄压、渗漏等异常情况。如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查修理,无问题后方可继续使用。

9、操作中,拉马的电源拆、接,应由电气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

10、操作中,应将物件加固牢后进行,并不时检查,出现工件歪斜、棘爪偏移时,应立即停止操作,调整好后再进行。

11、操作前,应先检查油泵填充油液是否符合规定,没有加油和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启动。

12、电动拉马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电动拉马的和因使用不当造成电动拉马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3、凡检查报废的电动液压拉马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十四条 电源盘

1、电源盘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电源盘应有良好的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电源盘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电源盘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电源盘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8、电源盘使用中,应严格按照说明规范电压使用,不准超负荷使用。

9、使用中,不准随意拉拽电源盘的电源线,电源盘的移动应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10、电源盘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电源盘的和因使用不当造成电源盘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1、凡检查报废的电源盘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梯子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使用管理制度

1、梯子应统一以专业、班组的简称进行编号。例如:燃电梯—01依次续延编号。字体选用手写或打印刻字后喷漆、宋体字、颜色为大红色、字大小为30—40毫米、位置在由梯子与地面接触处向上1.5米处为界,由上向下书写。

2、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专业、班组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3、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4、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5、在木板或水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6、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7、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8、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9、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10、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11、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12、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4900n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做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做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13、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可能掉落的物件。

14、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做软梯的架设工作。

15、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16、梯子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17、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需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18、梯子应放置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19、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为65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档的梯蹬上工作。

20、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21、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须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22、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23、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24、梯子每六个月由所在班组安全员负责,按有关要求进行保养自检合格后,班长审核并联系企业起重机械检验员监督检查和做荷载试验,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后 ,签发合格证。出现问题,应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5、试验方法:静负荷试验;将梯子置于工作状态,与地面夹角为75度±5度,在梯子的经常站立部位,对梯子的踏板施加1765n的载荷,踏板受力区应有10cm宽,不允许冲击性加载,试验在此载荷下持续5min,卸荷后,梯子的各部件应不发生永久变形和损伤。

26、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的梯子即予以报废。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的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公司的电动单梁起重机、 倒链。

2管理和使用

2.1起重机操纵人员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严禁非工作人员使用和操作行车。

2.2起重机的使用班组应建立设备台帐,健全起重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2.2.1设备出厂技术资料;

2.2.2使用、检查、保养、维修和试验记录;

2.2.3安全技术鉴定报告;

2.2.4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2.2.5设备存在问题及评价;

2.3起重机使用班组必须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查、保养、维修。

2.3.1起重机设备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保养;每6个月必须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维修;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3.2检修班负责对起重机的定期全面检查、日常检查保养及检修消缺的工作。

2.4使用前、后必须对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灵活、可靠时,方可操作、使用。

2.5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现象或故障时,应设法及时排除后再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2.6行车使用完毕后,要断开总控电源,对操作室并进行加锁,防止外人使用损坏。

2.7每次使用完毕后,将设备运行情况以及设备检查情况填写在台帐记录上。

3监督检验

3.1电动单梁起重机检验周期为三年;

3.2检修班平时做好检查、维修、消缺工作,到检验周期时,由公司组织班组按局电动单梁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上报厂生技科申请检验。

4考核

对违反以上规定,按责任公司及燃运公司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考核。

第3篇 某某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9、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不应开始作业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10、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第十五条 一些常用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应按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章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

第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

1、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台帐,安排专人对工器具的类型、发放、使用人、数量、性能状况等进行记录。

2、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3、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第十七条 工器具的检验

1、国家规定需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工器具,应按周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2、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并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2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

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

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

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

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

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

不得将机具、 放在机器和设备上;

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

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3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

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

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22年为白色;2022年为红色;2022年为黄色;2022年为绿色。

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

第5篇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加强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小型机械、工器具的使用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部安监部对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

3.2 项目部机械部负责固定资产小型机械及工器具采购。

3.3 项目部物资公司负责非固定资产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采购。

3.4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4 程序

4.1 形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由项目部机械部负责采购,执行msp-00-12《机械设备控制程序》。非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由项目部物资公司负责采购,执行msp-00-11《物资采购控制程序》。

4.2 需用单位领取小型机械及工器具后,应根据使用说明书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4.3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4.4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各种机具都应由专人进行维护;能随机挂牌的机具应挂安全操作规程牌。

4.5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4.6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4.7 电动工具/机具必须接地良好。

4.8 电动或风动的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或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上或其他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或风动的机具。

4.9 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10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严格遵守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4.11使用各类型潜水泵必须设有就地开关、漏电保护器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设监护人。潜水泵工作时,严禁人员进入坑、池内施工。

4.12各类型潜水泵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定期进行绝缘测试,以防止漏电伤人。

4.13室外的小型机械、电源开关应有规范的防雨设施。

4.14倒链使用时严禁使用起重链直接绑扎起吊物及双链拆成单链使用。

4.15倒链起重吊点的选择,应能满足起吊重量的要求。

4.16起重物体起吊到位后,应及时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条上。

4.17使用钢丝绳悬挂重物时,严禁钢丝绳与钢丝绳直接连接,必须使用卡环连接。

4.18机械、工具应妥善保管、分类存放,不合格的严禁发放及借出使用。

4.19磨石机(水磨机)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在磨石机施工区域内的电源不得有接点。

4.20施工完毕的项目,机械及工具应及时收回,进行维护和妥善保管。

5 相关文件清单

msp-00-12《机械设备控制程序》

msp-00-11《物资采购控制程序》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6篇 手持电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动工具的管理内容和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手持式电动工具: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动移动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

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动磨光机、手提砂轮、角向砂轮、电动割刀、电烙铁、行灯(手提照明电灯)和行灯变压器、移动式碘钨灯架、多功能电源线盘、电动吹尘器、电吹风等。

3.2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类:

3.2.1ⅰ类工具:

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成为带电导体。

3.2.2 ⅱ类工具:

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回”。

3.2.3 ⅲ类工具:

是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4 职责

4.1安全监察部负责电动工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4.2 使用部门负责所用电动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对其职工安全正确使用电动工器具负责。

4.3 物资部负责购置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绝缘等级的合格产品。严禁擅自采购不合格产品.

5 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

5.1 电动工器具的检查、维修:

5.1.1 电动工器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5.1.2 电动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检查以下项目:

5.1.2.1 是否清洁、完好;

5.1.2.2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5.1.2.3 连接部分可靠紧固,无锈蚀、断裂或缺损;

5.1.2.4 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碳化等现象;

5.1.2.5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5.1.2.6 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5.1.2.7 软电缆和软线(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5.1.2.8 断路器(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损;

5.1.2.9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5.1.2.10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1.2.11 工器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障碍;

5.1.2.12 有无安装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正常;

5.1.2.13 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和在有效期内。

5.1.3 电动工器具如有损坏或定期检验、日常检验不合格时,由所属部门负责送出修理,修理后的工器具应要求修理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并贴上修理合格标签,注明修理单位。

5.1.4电动工器具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

5.1.5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5.1.6电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电阻值的测量(表1)和绝缘耐压试验(表2)。

表1

测量部位

绝缘电阻(mω)

ⅰ类工具

ⅱ类工具

ⅲ类工具

带 电 零件 与 外 壳 之 间

2

7

1

表2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位

试验电压(v)

ⅰ类工具

ⅱ类工具

ⅲ类工具

带电零部件与外壳之间

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部件隔离

950

380

由加强零部件与带电零件隔离

2800

5.2电动工器具的使用

5.2.1电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学习,遵守产品说明书要求,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5.1.2 条规定进行工器具的常规检查。

5.2.2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电气工器具。

5.2.3使用手提式电动工器具应戴绝缘手套。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或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5.2.4 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合理使用。

5.2.4.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应选用ⅱ类电气工器具。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装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或1比1安全隔离变压器等,使用者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工作。

5.2.4.2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电动工器具。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5.5.4.3 在狭窄的场所如锅炉、容器、管道内工作,应使用ⅲ类电器工器具。

5.5.7.4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天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等级和安全技术要求。

5.5.8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不合格、超过试验周期或检验标签的电动工器具。

5.3 电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5.3.1除个人长期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个人保管外,短期或临时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使用单位或班组集中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使用时统一办理手续。

5.3.2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较为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

5.3.3各部门、班组(值、专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型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购进日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5.3.4同类型的电动工器具各部门应实行统一顺序编号。

5.4电动工器具的检验

5.4.1电动工器具应每六个月(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检验工作由设备管理部联系,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安排,安全监察部监督。部

5.4.2在潮湿和温度变化频繁或条件恶劣的地方应相应缩短电动工器具的检查周期。

5.4.3在雨季节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5.4.4长期搁置不用的电气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4.5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5.4.5电动工器具的检查、校验应按5.1条要求并符合表1、表2的规定。

6 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由各部门及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300元。

第7篇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加强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小型机械、工器具的使用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部安监部对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

3.2 项目部机械部负责固定资产小型机械及工器具采购。

3.3 项目部物资公司负责非固定资产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采购。

3.4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4 程序

4.1 形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由项目部机械部负责采购,执行msp-00-12《机械设备控制程序》。非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由项目部物资公司负责采购,执行msp-00-11《物资采购控制程序》。

4.2 需用单位领取小型机械及工器具后,应根据使用说明书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4.3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4.4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各种机具都应由专人进行维护;能随机挂牌的机具应挂安全操作规程牌。

4.5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4.6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4.7 电动工具/机具必须接地良好。

4.8 电动或风动的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或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上或其他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或风动的机具。

4.9 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10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严格遵守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4.11使用各类型潜水泵必须设有就地开关、漏电保护器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设监护人。潜水泵工作时,严禁人员进入坑、池内施工。

4.12各类型潜水泵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定期进行绝缘测试,以防止漏电伤人。

4.13室外的小型机械、电源开关应有规范的防雨设施。

4.14倒链使用时严禁使用起重链直接绑扎起吊物及双链拆成单链使用。

4.15倒链起重吊点的选择,应能满足起吊重量的要求。

4.16起重物体起吊到位后,应及时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条上。

4.17使用钢丝绳悬挂重物时,严禁钢丝绳与钢丝绳直接连接,必须使用卡环连接。

4.18机械、工具应妥善保管、分类存放,不合格的严禁发放及借出使用。

4.19磨石机(水磨机)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在磨石机施工区域内的电源不得有接点。

4.20施工完毕的项目,机械及工具应及时收回,进行维护和妥善保管。

5 相关文件清单

msp-00-12《机械设备控制程序》

msp-00-11《物资采购控制程序》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8篇 某公司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9、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不应开始作业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10、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第十五条  一些常用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应按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章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

第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

1、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台帐,安排专人对工器具的类型、发放、使用人、数量、性能状况等进行记录。

2、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3、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第十七条  工器具的检验

1、国家规定需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工器具,应按周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2、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并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

目的

为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包括中国石油控股的合资企业,以及为中国石油服务的承包商。

应用领域

本规范应用于通用工器具的选择、配备、使用、保养和检验,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个人防护装备管理规范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gb2900.28 电工名词术语 电动工器具

gb3883.1—3883.12 手持式电工工器具的安全

gb3787 手持电动工器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1 工器具

指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和气动等类型的工器具。

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

4.2 专业分公司(事业部)组织推行、实施本规范。

4.3 企业根据本规范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通用工器具安全使用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hse部门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工器具管理程序,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工器具使用程序的培训,执行工器具管理程序,参与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要求

5.1.1 企业应采购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合格厂家的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5.1.2 企业选择的工器具应是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

5.1.3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5.1.4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5.1.5 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同时对工器具的发放、使用、检验、维修等工作进行管理。

5.1.6 工器具使用单位应确保有存储和清洁工器具的设施,保证工器具的配置、使用、维护、保管得到有效控制。

工器具使用前的准备要求

5.2.1 在使用工器具前,使用者应经过相应的培训,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培训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阅读标准操作程序或制造商的使用手册;

——由有资格人员进行标准操作程序或制造商的使用手册的讲解及现场操作示范;

——以上两种方法结合。

5.2.2 在使用工器具前,使用者必须确认以下条件:

——如该工器具是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确认该工器具的使用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确认该工器具已有防护未经改装;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确认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确保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许可同意;

——对工器具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应不开始作业并立即报告;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5.2.3 作业涉及的工件必须处于紧固牢靠状态。

5.2.4 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工器具的一般安全使用要求

5.3.1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5.3.2 工作时,应采用正确的姿势并保持稳定,确保工器具的防护罩能对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保护。

5.3.3 工器具应摆放整齐,停止工作时,禁止把工器具放在设备上。

5.3.4 工器具尖锐的牙口、刃口及其转动部分,应始终保证有效的防护装置配备到位。

5.3.5 电动、气动和液压工器具在使用中不得进行调速操作,切断动力源之前不得进行修理。

5.3.6 对不同硬度的材料应使用相应的切割片和打磨片,对于像铝、黄铜、紫铜等软性材料,禁止使用通用型的切割片和打磨片。

5.3.7 打磨机使用切割轮片操作时,必须进行特别设计和全方位防护,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5.3.8 所有便携式电动工器具应是双重绝缘或在使用时采用接地保护。双重绝缘工器具应有明显的安全认证标志。若没有此标志,则是非双重绝缘工器具,使用时应将工器具接地,并配置漏电保护开关。

5.3.9 电动工器具的电缆若已破损,则不能使用。

5.3.10 电动工器具使用结束后,应拿住插头缓慢拔出,严禁拿住电线往外拉。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要求

5.4.1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要求

——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5.4.2 工器具的检验要求

——工器具应由相关人员按要求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电动、气动和液压工器具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做好标识,并记录备案。

——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此后,该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第10篇 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范本

目的

为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包括中国石油控股的合资企业,以及为中国石油服务的承包商。

应用领域

本规范应用于通用工器具的选择、配备、使用、保养和检验,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个人防护装备管理规范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gb2900.28 电工名词术语 电动工器具

gb3883.1—3883.12 手持式电工工器具的安全

gb3787 手持电动工器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1 工器具

指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和气动等类型的工器具。

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

4.2 专业分公司(事业部)组织推行、实施本规范。

4.3 企业根据本规范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通用工器具安全使用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hse部门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工器具管理程序,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工器具使用程序的培训,执行工器具管理程序,参与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要求

5.1.1 企业应采购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合格厂家的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5.1.2 企业选择的工器具应是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

5.1.3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5.1.4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5.1.5 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同时对工器具的发放、使用、检验、维修等工作进行管理。

5.1.6 工器具使用单位应确保有存储和清洁工器具的设施,保证工器具的配置、使用、维护、保管得到有效控制。

工器具使用前的准备要求

5.2.1 在使用工器具前,使用者应经过相应的培训,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培训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阅读标准操作程序或制造商的使用手册;

——由有资格人员进行标准操作程序或制造商的使用手册的讲解及现场操作示范;

——以上两种方法结合。

5.2.2 在使用工器具前,使用者必须确认以下条件:

——如该工器具是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确认该工器具的使用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确认该工器具已有防护未经改装;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确认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确保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许可同意;

——对工器具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应不开始作业并立即报告;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5.2.3 作业涉及的工件必须处于紧固牢靠状态。

5.2.4 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工器具的一般安全使用要求

5.3.1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5.3.2 工作时,应采用正确的姿势并保持稳定,确保工器具的防护罩能对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保护。

5.3.3 工器具应摆放整齐,停止工作时,禁止把工器具放在设备上。

5.3.4 工器具尖锐的牙口、刃口及其转动部分,应始终保证有效的防护装置配备到位。

5.3.5 电动、气动和液压工器具在使用中不得进行调速操作,切断动力源之前不得进行修理。

5.3.6 对不同硬度的材料应使用相应的切割片和打磨片,对于像铝、黄铜、紫铜等软性材料,禁止使用通用型的切割片和打磨片。

5.3.7 打磨机使用切割轮片操作时,必须进行特别设计和全方位防护,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5.3.8 所有便携式电动工器具应是双重绝缘或在使用时采用接地保护。双重绝缘工器具应有明显的安全认证标志。若没有此标志,则是非双重绝缘工器具,使用时应将工器具接地,并配置漏电保护开关。

5.3.9 电动工器具的电缆若已破损,则不能使用。

5.3.10 电动工器具使用结束后,应拿住插头缓慢拔出,严禁拿住电线往外拉。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要求

5.4.1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要求

——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5.4.2 工器具的检验要求

——工器具应由相关人员按要求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电动、气动和液压工器具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做好标识,并记录备案。

——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此后,该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一些常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企业应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操作规程。一些常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参见附录a。

承包商工器具使用特别要求

5.6.1 承包商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器具、气动工器具、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作业所在区域检查,检查合格后做好标识方可使用。

5.6.2 关键性工器具的现场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作业所在区域每月进行检查并做好标识。

资源支持

集团公司、企业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管理记录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保留本规范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审核要求

集团公司和企业进行各类审核时应关注本规范的适宜性和符合性。

复核与更新

本规范应定期评审和修订,自上一次发布起至少每3年一次。

偏离管理

企业在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单位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专业分公司(事业部)批准。企业在执行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企业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培训和沟通

本规范应在整个组织内沟通。

解释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手动工器具安全使用要求

a) 按所设计的用途使用工器具。

b) 保持手动工器具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锋利、干净、润滑、磨光等。

c) 对于专门用作锤击的工器具(凿子,星型钻等),应将蘑菇状飞边打磨掉,避免碎片飞溅。

d) 不可超出工器具的设计承受能力使用工器具。

e) 未经许可不可使用加力棒和自制工器具。

f) 凿子使用时必须使用手部保护装置或夹具以避免伤害到手。

g) 锤头必须有木楔或者用螺丝拧紧。

h) 使用刀具剥线时必须戴防割手套。

i) 当使用凿子或类似工器具打桩或楔时,应有工器具手柄。

j) 不可把有尖头的工器具直接装入口袋。

2、便携式打磨机安全使用要求

a) 转角头或垂直式打磨机的保护罩最大有180度的非保护范围,使用时应置保护罩于砂轮与操作者之间,人员不应站在保护罩保护不到的区域。

b) 砂轮额定转速应高于带动它的马达的转速。

c) 打磨机在保护罩到位情况下,达到全速后方可投入使用。

d) 打磨机的支撑架不应与砂轮接触且至少保持3mm的间距。

e) 在砂轮转动过程中,不可调整支撑架的位置。

3、千斤顶使用的安全使用要求

a) 使用千斤顶时,应放置在平稳的表面。如果放置的表面不够稳固或千斤顶的顶盖可能滑动,应锁紧千斤顶的底座。

b) 应将千斤顶的最大承载重量标识在其醒目位置,使用时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

c) 定期润滑千斤顶,每次使用前检查千斤顶的状况及其零配件的完好性,每6个月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4、砂轮切割机的安全使用要求

a) 砂轮旋转方向尽量避开附近的工作人员,被切割的料不得伸入人行道。

b) 不允许在有爆炸粉尘的场所使用此设备。

c) 在更换砂轮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允许使用有缺损的砂轮片。

d) 传动装置和砂轮的防护罩必须安全可靠,并能挡住砂轮破碎后飞出的碎片。

e) 严禁在砂轮的侧面磨削物料,以防砂轮片碎裂伤人。

f) 操作人员在进行切割工作时,用力应均匀、平稳,切勿用力过猛,防止砂轮片碎裂伤人。

g) 使用完毕,应切断电源,将砂轮切割机整理好,放回指定地点。

5、链条葫芦安全使用要求

a) 使用的链条葫芦必须是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

b) 对用过的、旧的链条葫芦,使用前应做详细检查,如吊钩、链条等是否完好,起重链根部销子是否合乎要求,传动部分是否灵活,起重链是否错扭,自锁是否有效,各部件是否有裂纹、变形,严重磨损等。

c) 使用时如发生卡链,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检修。

d) 链条葫芦在任何方向作用时,手拉链的方向应与链轮的方向一致,拉链条时用力要均匀,不得突然猛拉。

e) 操作时,葫芦下方不得站人。

f) 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中应根据葫芦起重能力的大小决定拉链的人数,一般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拉不动时要查明原因,以防物体卡阻或机件失灵发生事故。

g) 吊物如需要高处停留一段时间,应将手扳链牢固的拴在起重链上进行保险,并要有安全绳,以防自锁失灵。

h) 链条葫芦不得用于高处寄存重物或设备。

i) 链条的链环截面直径磨损达15%以上严禁继续使用。

j) 切勿将润滑油渗入磨擦片内,以防自锁失效。

第11篇 安全生产工器具创新管理模式

随着东莞电网建设的快速发展,这意味着对输电线路设备检修、抢修和日常维护等工作任务日益加重,同时也对安全生产工器具的需求和管理面临一定的压力,为了进行高效率、高质量确保输电线路的稳定运行,因此提出了适合班组,既符合《广东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又能规范、统一管理和更快捷方便的一系列管理模式。

目前工器具的管理为“传统”型班组化管理模式。因条件及存放空间所局限,输电管理所将安全工器具分为班组管理,按照一定数量,设为九个班组工具房进行存放。对于目前工器具的管理模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痹端:一、班组存放工器具数量严重不足,例如当工作任务多和工作范围广时,必须向其他班组或仓库库存进行借用;二、由于输电设施随着社会发展,设备更新而工器具仍未及时更新,存在以往老设备上使用的工器具给检修效率和质量等造成较大影响;三、班组存放工器具种类不能满足目前形势的需求;四、日常保养和检查及试验是由班组成员兼职进行,存在一定风险。

通过对目前班组工器具管理模式的了解和分析,针对问题所在,提出了创新型“落地”化管理模式。主要内容为“分、集、编、定、帐、新”六步落地,成立输电管理所工器具库房,资源共享,全面规范、统一进行管理。

一、分类型式落地。

安全工器具应按“三分开”规定存放,即将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材料与机具三者于不同房间或区域分开存放。

1、将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分开:是指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或接触及可能接触带电体,而不使工作人员触电的绝缘工具,包括绝缘棒、绝缘钳、验电器、绝缘挡板、绝缘罩等。这类工器具和带电作业工器具的区别在于工作过程中为短时间接触带电体或非接触带电体。

2、将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分开:是指绝缘强度不高,不能承受高压电气设备的工作电压,只能起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的加强、保护作用,用来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电弧烧伤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用具。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台、绝缘梯、绝缘用具等。

3、将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分开:是指本身不具备绝缘性能,只能起到防护作用,或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减轻对工作人员伤害程度的安全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含差速器、防坠落装置)、接地线、临时遮栏、安全防护网等。

4、将手工具及机具分开:是指辅助完成日常维护及检修用具等。包括上落绳、竹刀、皮尺、锯、锄头等。

二、集合规划落地。

集合各班组工器具,成立输电部工器具库房,资源共享,全面规范、统一进行管理。

1、将各班组工器具按分类标准集合,规划区域进行统一摆放。

2、按电压等级原则进行规划,分为110kv工具房、220kv工具房、500kv工具房以及绝缘工具房和电缆工具房。

3、遵循“适用、足量、节约”的原则,按生产场所需要配置具体种类、数量。

第12篇 公司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第13篇 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9、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不应开始作业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10、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第十五条 一些常用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应按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章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

第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

1、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台帐,安排专人对工器具的类型、发放、使用人、数量、性能状况等进行记录。

2、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3、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第十七条 工器具的检验

1、国家规定需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工器具,应按周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2、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并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手持电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动工具的管理内容和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手持式电动工具: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动移动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

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动磨光机、手提砂轮、角向砂轮、电动割刀、电烙铁、行灯(手提照明电灯)和行灯变压器、移动式碘钨灯架、多功能电源线盘、电动吹尘器、电吹风等。

3.2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类:

3.2.1ⅰ类工具:

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成为带电导体。

3.2.2 ⅱ类工具:

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回”。

3.2.3 ⅲ类工具:

是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4  职责

4.1安全监察部负责电动工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4.2  使用部门负责所用电动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对其职工安全正确使用电动工器具负责。

4.3 物资部负责购置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绝缘等级的合格产品。严禁擅自采购不合格产品.

第15篇 工程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严防触电、机械伤人。确保工器具的完整性,提高工器具的使用效益,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作业过程的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1.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 dl 5009.1—2002

3.1.3 《中国_______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4 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纠偏与控制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用术语定义(略)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6 执行标准

6.1 各施工单位应重视对小型机械、工器具的管理,必须建立统一的帐册,明确名称、型号、保管人、检验日期等,报废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6.2 所有的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掌握使用。

6.3 所有的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登记造册。

6.4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报废、已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6.5 所有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6.6 所有的电动工具,绝缘工具都要按规定进行绝缘检查,检查后的工具应张贴合格证,注明试验日期、下次试验日期并登记造册。

6.7 电动工具、机具必须接地良好。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各施工单位安监部应对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安全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价,对执行不力,出现偏差和有章不循的单位应进行考核和处罚。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工器具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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