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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楼安全管理4篇

发布时间:2023-02-13 09:03:09 查看人数:40

综合楼安全管理

第1篇 商业综合楼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商业综合楼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

项目安全负责人: 项目经理 z

项目安全技术负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z

安全监督检查:项目安全员z

各分项安全负责人

文明施工: z

脚手架工程: z

模板工程: z

三宝四口防护: z

临时用电: z

大中小型机械:z

现场防火: z

综合治理: z

2.施工现场各分项工程安全由各施工队长、班组长、操作人具体负责。

3.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集体宿舍卫生按各专业队划分,分别由以上各分项负责人管理,现场卫生由各负责人所管理的专业队负责完成。对完成情况,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

第2篇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五项规定”,加强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针对具备以下特征楼宇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一个或多个产权单位的;

(二)委托物业公司对楼宇进行管理服务的;

(三)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多种且多个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单位的种类多样,涉及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写字楼、酒店等其中两项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楼宇是指超过24m的非单层建筑。

第三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照,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楼宇内不得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不得存放实物。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单位应当服从产权单位、物业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九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楼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得交付物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单位管理。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物业单位对楼宇实施管理前,应当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等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物业单位应当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与物业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对楼宇安全管理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安全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明确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四)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

(五)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第四章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一个楼宇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楼宇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委托一个物业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妨碍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单位。

第二十条 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的整体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自有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库房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与货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的镇流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设施、器材。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如有地下空间且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当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防水倒灌物资器材以及水泵、潜水泵等排水设施设备;

(四)有线广播或者其它报警装置、设备;

(五)地下空间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六)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五章 安全标识、安全出口及疏散

第三十一条 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楼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三条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三十四条 楼宇内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三十六条 楼宇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三十八条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第三十九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四十条 楼宇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四十一条 当接近核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室内游泳池水上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六章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使用楼宇内的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各项审批手续,按照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营业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3层以下。

第四十六条 不得在地下营业区域经营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第四十八条 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四十九条 地下空间产权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

(一)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消防、防汛、安监、卫生、环保、治安等方面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三)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四)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地下空间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其在使用中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

(二)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三)转租地下空间的,应当征得产权人同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单位;

(四)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严格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装修改造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楼宇装修、改造的,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审核或备案的,应当将装修、改造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需要验收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进行装修、改造,应当提前告知使用单位,影响楼宇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楼宇装修、改造的,应当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后,与物业单位签订协议,物业单位按照协议的内容对使用单位的装修、改造进行监督。 使用单位对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物业单位对装修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同时报告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楼宇进行装修、改造,产权单位、物业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它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十五条 对楼宇进行装修、改造,产权单位、物业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装修改造的监督考核工作,如有对管线、电路的布局调整应及时更新楼宇的管线布局图并进行备案。

第八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当统筹负责楼宇的安全管理,定期对物业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适当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七条 物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物业单位可报告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服从物业单位的管理,履行协议中的安全责任,配合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五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本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检查制度,按规定的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以及各场次之间,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六十条 检查内容应覆盖消防设备设施、消防通道、电梯、易燃易爆物品等,有仓库的应定期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十一条 每次检查应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点位进行记录,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制定跟踪反馈机制。

第六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章 安全投入

第六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列支本年度的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保证楼宇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与物业单位约定双方安全生产投入的经费,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五条 物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经费用于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

第六十六条 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

第十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十七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档备案。

第六十八条 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岗位职责培训,明确各部门各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六十九条 管理方需对使用单位定期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疏散路线等。

第七十条 各类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章 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一条 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应当制定楼宇的总体应急预案,预案应当明确产权单位、物业单位及使用单位的职责、任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报物业单位备案。

第七十二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的预案内容要做到衔接有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修改更新预案内容。

第七十三条 物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七十四条 使用单位如属特殊行业的,如餐饮、酒店、电影院、体育场所等,应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七十五条 遇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应急处置。需要启动总体预案的,物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并负责指挥和调度相应的人员和物资进行应急处置,使用单位应当服从物业单位的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六条 发现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和物业单位安保负责人。楼宇物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民小区。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产权单位,是指对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二)物业单位,也成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三)使用单位,是指在楼宇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重要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变配电设施、报警系统、给排水系统、避雷系统等。

(五)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六)相应资质,是指由工商、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民防、建设等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照。

(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等。

(八)体育运动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办公综合楼安全管理监理细则

一、工作目标

经综合分析本项目特点,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举办的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本项目监理部内部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本监理部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1、 本工程安全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优良率为80%以上。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注意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保证员工伤亡率为0,安全、火灾事故发生率为0。

2、 提高施工现场整体管理水平,协助施工单位争创安全优良(示范)工地。

3、 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具体工作主要是:

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 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和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1)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署、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2) 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3) 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4) 加强监理部人员内部学习,严格执行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增强自身的保护意识。

三、安全监理的任务

安全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的利益,按监理合同规定的规范,全权处理关于施工安全的一切事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安全监理应本着尊重、协助、督促、检查的精神,基于设计单位目标一致的共识,协助施工单位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抽查和验证。

四、安全监理的权力

遇到下列情况,安全监理可下达“暂停施工指令”:

1、 施工中出现的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

2、 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 安全措施未进行自检面擅自使用时。

4、 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5、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五、主要部位控制措施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重从源头上治理,增强事故的预控能力,继续在建筑施工现场开展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整治,增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患于未然。

1、 限制使用单排脚手架。高度在10米以上的工程,须搭设双排脚手架,脚手架施工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加强对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管理,此类脚手架使用前,应由设计、制造单位提出申请,经具备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及必须的安全装置进行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脚手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搭设、防护,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拆除。

2、 加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一直列多发性上网事故这首时安全生产控制的重点,务必引起足够的重视。凡是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网搭设不到位、不牢靠,未做冲击试验,脚手板不满铺、不绑扎,有探头板系临边、洞口防护不严的,均视为重大安全隐患,并予以严厉查处。

3、 强化对深基础开挖的安全管理。凡是将深基坑开挖作为单项工程发包且造价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造价30万元以下但开挖深度超过1.5米的,也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基坑开挖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通过;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和排水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基坑壁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

4、 加强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规定实行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统一使用省建管局印制的安全管理资料。对临时用电及消防安全应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严格验收、检查制度,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重点管理好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和减少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污染,严防中毒事故的发生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应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 强化对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实行塔吊等机械拆装许可管理,严禁招无资质的队伍进行拆装作业,严禁拆装队伍代签合同,出借、出卖资质。规范井架安全管理,统一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一律不得使用自行改制的简易井架;有能力的情况下应使用有自动停靠装置、双向通讯设施的新型井架和使用工具式接料平台。各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要重点把好施工起重机械的采购关、拆装关、使用关,保养维修关,建立起重机械检测、报废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运转良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持证的塔吊司机和信号指挥工,倡导使用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保证信息传递准确及时。

6、 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除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各项管理措施,生活区、施工区及仓库等区域,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定期对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演练,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重点监控,防患于未然。

7、 加大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力度。严格招待防护用具备案管理。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检测、检查力度,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从业保员的根本利益。

8、 强化围墙及临建设施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临建设施安全评估,按规范要求制定临建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确保临建设设施选址合理,牢固可靠。不得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机构设备;围墙不得作为当土墙、挡水墙,不得做广告牌的底架,不得做机械设备的支撑墙。施工现场围墙应使用彩色钢板围挡,临街围墙必须进行美化、亮化。

9、 全面落实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确保安全、文明、优质、科学施工,高质量完成施工现场达标工作。

10、 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统一使用省建委、省建管局编制的《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要健全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安全资料员须参加省建管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1、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不同的岗位、工种和季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向建筑业广大职工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依法施工。

12、 监理部内部的安全控制措施

1) 内部岗位培训,增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

2) 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胶皮手套等。

3) 在巡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高空检查应挂好安全带;临近重大危险源时检查应带好防护用具;对易磕碰和有飞溅物的环境应时刻观察和及时躲避。

4) 在旁站过程中应注意支撑结构是否发生变形;坑壁是否发生位移;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是否按要求使用等。

5) 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充分体现我监理人员的安全形象。

六、根据项目情况对危险源进行调查并制定重要危险源清单,并按此制定控制措施。

第4篇 综合楼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医院综合楼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节安全目标

本工程安全目标为: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月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内。

第二节安全生产体系

安全生产体系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组成。安全管理体系图见附图-11。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工程制定以项目经理为主,安全负责人为辅,各级工长及班组为主要执行者,保卫、安全员为主要监督者,医务人员为保障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职责如下: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分项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

安全负责人:督促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配合有关部门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内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督促劳防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施工工长: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进行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监督并参与班组安全学习。

其它部门及保卫部门:保证消防设施的齐全和正常维护、使用,消灭火灾隐患。医务人员应及时诊治各类疾病,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对突发性事故,采取急救措施。后勤及行政部门保证工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二、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教育、检查、交底、活动等四项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

新工人入场时,除公司已进行第一次安全教育外,进入项目时也要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教育。然后,进入各自班组,再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安全员要进行专门考核,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培训,直到合格后才能上岗。另外,每月全项目还要定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2)安全检查制度

专职安全员要随时检查以下内容:班组人员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及正确使用,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机械设备的保险装备是否完好,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每天检查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情况一旦发现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分公司里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各种违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措施等。

3)安全活动制度

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以便于研究安全生产对策,确定各项措施执行人,处理安全事故,学习有关的安全生产文件。班组每天晚上定期召开安全总结会议,对当天生产活动进行总结,针对不安全因素,发动群众,提出整改意见,防患于未然,学习有关的安全生产文件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

1)洞口、临边的防护

洞口及临边:基坑四周在土方回填前搭设防护栏杆,并设醒目标志,在洞口处盖上钢板网,铺上竹跳板,再盖上一层薄铁皮,并在上一层挂一道安全网。上一层洞口周边用φ22钢筋作一道栏杆。洞口及临边栏杆高1.2m,两道水平钢筋,立杆则间隔600mm一根,栏杆固定在柱上。

2)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

现场所有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和停放,机械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现场机械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技术操作指示牌,具体要做到:

拉伸钢筋时周围要设防护栏杆,后侧设防护挡板;

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

所有机械设备应经常性清洁、润滑、紧固、调整、不超负荷和带病工作;

机械在停用、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在制定操作规程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对特殊工序,必须编制作业方案,提出确保安全的措施。

3)消防保卫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畅通消防车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火栓,进水主管务必满足消防要求;

消防设施应能保证建筑物最高处的灭火需要,高压水泵及高层消火栓要随结构施工同时设置。临时消火栓要有防寒冻保温措施;

现场料场、库房的布局应合理规范,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均应设专库保管,严格执行领用、回收制度;

现场建立门卫、巡逻制度,并实行凭证出入制度;

实行动火票制度,现场电焊、切割等动火施工必须经过项目经理允许,并由安全员发票动火。

各分项工程,各分管辖地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施工用电安全措施

现场用电线路的设置和架设必须按武汉市有关规定与布置图进行。电缆线均应架空,穿越道路的电缆线除套防护套管外,埋至深度应超过0.2m;

在现场电工房醒目处挂警示标志,配备一组有效的干粉灭火器,电工房钥匙由现场电工班派专人保管;

现场开关箱设有可靠有效的三相漏电保护器,动作灵敏,动力、照明分开,与电工房内的漏电保护器形成二级保护,使施工用电更安全;

现场所用的配电箱应统一编号、上锁,专人保管,机壳接地良好。施工用电的设备、电缆线、导线、漏电保护器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漏电保护器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更换,熔丝要相配合。

5)冬、雨季施工阶段的防护措施

加强机械检查、安全用电,防止漏电、触电事故。

下雨、下雪尽量不安排在外架上作业,如因工程需要必须施工,则应采取防滑措施,并系好安全带。

砌筑、装修时,如遇雨天,在上班时应做好防雨措施。

拆除外架时,应在天气晴好的时间,不得在下雨、下雪的时间内进行;

冬季施工时,在上班操作前除掉机械上、脚手架和作业区的积雪、冰霜,严禁起吊同其它材料冻接在一起的构件。

综合楼安全管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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