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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12篇

发布时间:2022-10-15 20:36:07 查看人数:2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第1篇 特种设备检修安全技术专业知识

1.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停车步骤及注意事项,各类特种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

锅炉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锅炉检修前按正常停炉程序停炉,缓慢冷却,用锅水循环和炉内通风等方式,逐步把锅内和炉膛内的温度降下来。当锅水温度降到80℃以下时,把被检验锅炉上的各种门孔统统打开。打开门孔时注意防止蒸汽、热水或烟气烫伤。

(2)要把被检验锅炉上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与其他运行中锅炉相应管道的通路隔断。隔断用的盲板要有足够的强度,以免被运行中的高压介质鼓破。隔断位置要明确指示出来。

(3)被检验锅炉的燃烧室和烟道,要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相通的烟道隔断。烟道闸门要关严密,并于隔断后进行通风。

压力容器检修前注意事项

(1)容器检验前,必须彻底切断容器与其他还有压力或气体的设备的连接管道,特别是与可燃或有毒介质的设备的通路,不但要关闭阀门,还必须用盲板严密封闭。

(2)容器内部的介质要全部排净。盛装可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还应进行清洗、置换或消毒等技术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合格。与容器有关的电源,如容器的搅拌装置、翻转机构等的电源必须切断,并有明显的禁止接通的指示标志。

特种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

锅炉和压力容器检修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注意通风和监护

在进入锅筒、容器前,必须将锅筒、容器上的入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全部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充分通风。进入锅筒、容器进行检验时,器外必须有人监护。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检查前,也必须进行通风。

2)注意用电安全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检验而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应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进入容器检验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或24v的低压防爆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电压超过36v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和可靠的接地线。锅炉、容器内严禁采用明火照明。

3)禁止带压拆装连接部件:如需要卸下或上紧承压部件的紧固件,必须将压力全部泄放以后方能进行。

4)禁止自行以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锅炉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一般都用水作加压介质,不能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否则十分危险。

2.检修工作中动火、用电、用水、通讯的规定,进入设备内及登高作业要求;

3.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身安全监护等

第2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考试大纲

第一节 特种设备及检测技术

一、特种设备

(一)掌握特种设备的种类和分类,特种设备安全要求;

(二)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强度及承压设备用材料的特点,承压设备承载介质安全特点;

(三)熟悉特种设备的用途和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其功用;

(四)掌握各类特种设备的事故特点。

二、检测技术

熟悉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的各类检测技术、检测方法和检测目的。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一、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

(一)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与安全管理要求;

(二)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操作规范、主要危险及预防控制措施;

(三)掌握各类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常见事故和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特种设备检修安全技术

(一)特种设备检修安全技术

1.了解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停车步骤及注意事项;2.掌握各类特种设备检修过程中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

3.熟悉检修工作中动火、用电、用水、通讯的规定,进入设备内及登高作业要求;

4.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人身安全监护等。

(二)掌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事故主要原因及预防措施

第三节 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与标准

了解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第3篇 特种设备检修安全技术及个人防护

(1)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停车步骤及注意事项

①锅炉检修前的准备 首先,锅炉按正常停炉程序停炉,缓慢冷却。打开各门孔,此时防止被蒸汽、热水或烟气烫伤。然后,把被检验锅炉上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与其他运行中锅炉的相应管道用盲板隔断,将被检验锅炉的烟道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相通的烟道隔断。隔断位置要明确指示出来。

②压力容器检修前的准备 用盲板彻底切断容器与外部设备的连接管道,特别是切断与可燃或有毒介质设备的通路。容器内部的介质要全部排净,对于可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还应进行清洗、置换、消毒等技术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切断所有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③检修中的安全注意事项(a)注意通风和监护 进入设备前,打开锅筒、容器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充分通风;进入设备内检修时,应保持通风,且设备外必须有人监护。(b)注意用电安全 狭窄、潮湿的设备内检修时,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或24v的低压防爆灯,严禁采用明火照明。(c)不得带压拆装连接部件 检验时,如需要卸下或上紧承压部件的紧固件,必须将压力全部泄放以后才能进行,以防发生意外。

(2)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人身安全监护

应按照每种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规范使用。在使用时,必须在整个接触时间内认真充分佩戴。劳动者应充分利用个人防护用品做的自我保护,以减少检修过程中带来的危害。

第4篇 特种设备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5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6篇 机电类特种设备检修安全技术

1. 设备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应制定设备检修作业方案,落实人员、组织和安全措施。

(2)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包括: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作业现场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施工项目、任务、方案和安全措施等。

(3)检修作业之前,应有专人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氨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需进行吹除置换、清洗消毒,还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抢险规程,并按规定履行作业方案论证和审批手续。

(4)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在检修前负责对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并提交设备清洗、置换分析报告。

(5)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应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7)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应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8)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9)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10)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11)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2)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2. 检修作业个体防护装备要求

(1)工作时必须穿合适的工作服、工作鞋。不得带戒指及其他饰物。

(2)当使用电钻、切割、焊接、浇筑巴氏合金时,及在空气中含有较多尘屑的地方工作时,都必须使用保护面罩,保护眼镜。

(3)在搬运物件时,必须戴上手套,但切勿戴手套接近运动中的器械。

(4)除非已经提供某些防护措施,当工作场地高度超过2m而有坠落危险时,必须戴上安全帽,安全带必须系在牢固物件上。

第7篇 电站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电站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都属于特种设备。这些特种设备的工作条件恶劣(高温、高压)、部件复杂、数量繁多,容易发生故障和事故,是影响火力发电厂运行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决定性因素。在2003年全国火电300 mw机组非计划停运事故中,电站特种设备事故约占43.8%,所以,加强电站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极为重要。

1 电站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1.1 电站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核心,而特种设备的档案是其安全使用管理的基础。因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建立健全在役特种设备台账,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2) 对损伤严重的部件或因寿命耗尽而更换的部件,要做好设备变更登记;

(3) 定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进行校验、试验和检修,在安全附件更换或改进后要及时进行设备变更登记。

1.2 电站特种设备“持证上岗”管理

坚持特种设备安全“持证上岗”制,即“安全合格证”管理。

(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主动到当地(省级)特种设备监察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取得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对于这些人员要建立专门的个人技能培训档案和培训计划,确保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要规范特种设备人员的作业行为,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

1.3 电站特种设备的延寿焊接管理

由于电力工业的特点,电站设备、零部件的延寿维护、修复工作极为重要。根据以往的运行历史、对当前时刻可能发生失效的部件进行检测、分析、评定其剩余寿命,然后根据评定的结果更换寿命耗尽的部件、修复其损伤的部位,使机组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这些措施称之为延寿维护措施。多年来,我国电站焊接工作者曾成功地修复了汽包、集箱、压力管道等重要部件,为电站延寿焊接积累了经验。随着大容量老旧机组和调峰机组数量的增多,延寿焊接工作的规模也将随之增大。电站特种设备的延寿焊接管理必须引起电力生产部门的大力关注。

1.4 电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管理

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做好特种设备强制性定期安全检验,同时还要结合自己设备的特点和同类型设备故障档案,确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重点。通过定期安全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并延长特种设备的使用寿命。

1.5 电站特种设备的运行监控管理

电站特种设备的监察和控制是设备能否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而无损诊断技术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评估技术和无损诊断技术,例如管道内壁氧化皮超声波测试技术和金属磁记忆技术,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

(2) 为了防止锅炉受热面爆管和炉外管道泄漏,可加装蒸汽泄漏声纳报警装置,一旦发生蒸汽泄漏,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导致设备严重受损。

(3) 对于锅炉锅筒、厚壁蒸汽管道等重要部件的超标缺陷,由于设备原因,现场无法进行消缺处理时,可加装声发射装置,监督缺陷发展情况。实际工作中,把声发射技术与温度监测、振动监测等结合起来,能全面反映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为实现状态检修提供有力的手段。

1.6 电站特种设备的缺陷、事故管理

(1) 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电站特种设备缺陷、事故进行定期分析,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 加强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故障、事故统计与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使电站特种设备的可靠性逐步提高。

(3) 加强同类型特种设备故障现象、故障机理和故障诊断的交流,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数据库,建立专业分析技术档案。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与成效

2.1 电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

(1) 逐步健全了特种设备档案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个人技能培训档案。在检修过程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检修管理,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变更登记制度。

(2) 采用先进的内壁氧化皮超声波测试技术,先后对1,2号锅炉高温受热面管的剩余寿命进行了计算。在此基础上,通过取样管高温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分析,确定金属组织老化和损伤情况,并且做出了剩余寿命的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锅炉高温受热面进行了“再设计”,并提出了焊接延寿维修措施。对锅炉的高温受热面损伤严重的管段采用焊接的方法进行更换,保留损伤轻微的高温受热面管段。在全面实施电站焊接延寿管理后,特种设备的可靠性逐步得到提高。

(3) 针对锅炉、压力管道管座角焊缝的应力集中问题,上安电厂在河北南网率先采用先进的磁记忆检测技术对管座角焊缝的应力集中问题进行延寿技术处理,消除了设备隐患,保证了机组安全运行。

(4) 针对蒸汽管道爆漏问题,上安电厂先后加装了蒸汽泄漏声纳报警装置,避免事故扩大,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2.2 电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成效

通过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上安电厂特种设备的非计划停运次数逐年下降,由2001年的18次故障降至2004年的5次,特种设备的可靠性逐年提高。

第8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议、批准、颁布、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第四条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

(四)体现改革精神,推进技术进步;

(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可以称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等,但是不得称规章、通知、通告或公告。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办法见附件1。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封面、扉页、目录、前言、正文、附件等组成,其中前言和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省略。封面版式及要求见附件2,内容版式及要求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批准和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组织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起草者)进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

第二章立项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内容,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向组织起草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

(五)计划完成时间;

(六)推荐的起草者;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条 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均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建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 组织起草单位负责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任务书的要求,组织起草者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 起草者在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对外公示等多种形式。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涉及到的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日期等。

第十七条 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注意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衔接。如果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将被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代替,必须在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作出废止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同时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

以下内容:

(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三)起草者、起草组织人等基本情况;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

(六)主要内容解释;

(七)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起草者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工作后,将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提交给组织起草单位进行整理汇总。

第二十条 组织起草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相关说明和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

第四章 审查、征求意见与审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导则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的要求;

(三)是否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协调、衔接;

(四)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审查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缓办或者退回组织起草单位:

(一)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组织起草单位或者起草者未与有关单位协商的;

(二)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要求的;

(三)依据不足或者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矛盾的;

(四)主要技术内容严重脱离实际、不正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审查后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组织起草单位按照修改意见,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文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审议单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组织起草者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定稿,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和起草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需要向wto/tbt通报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向wto/tbt通报。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wto/tbt的意见进行分析处理,组织起草者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五章 批准与颁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批准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等予以公告。

第六章 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局部内容需要修订,出质检总局提议,组织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者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对外颁布。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修订内容与原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定期进行全面修订,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全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全面修订工作参照本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废止,参照本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导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第一章 机电类特种设备机械安全技术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概述

一、 特种设备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

二、 条例法律调整范围

特种设备的设计;特种设备的制造;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

1、 特种设备的购置应选择有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

2、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选择有安装、改造、维修的资质的单位进行;

3、 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用的特种设备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要求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考核周期要求定期复审;

5、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隐患应即时报告并经有资质的维修单位修理;

6、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起重机械

一、 特种设备的分类

二、 特种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

三、 主要零部件

1、 吊钩  2、钢丝绳  3轨道

4、金属结构的报废标准:

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2) 主要受力构件腐蚀能力下降87%时或腐蚀量达到10%时不能修复;

3) 主要受力构件有裂纹,不能修复的;

4)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塑性变形的;

5) 下挠值超过s/700时。

第三节 电梯

一、 电梯分类

二、 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

三、 电梯困人时的施救

第四节 厂内机动车辆

一、 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

1、 行驶于城市间公路的车辆由公安部门管理;

2、 农用机动车辆由农机部门;

3、 行驶于企业内的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二、 厂内机动车辆的种类

汽车、拖拉机、叉车、装载机、电瓶车、压路机、推土机、挖掘机等。

三、 厂内运输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1、 持证驾驶;

2、 车辆必须保持良好养状态

检查要点:1)灯光2)音响3)压力{汽压、液压、电压}4)温度5)制动{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

3、 厂内道路和环境应符合规定;

4、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职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

5、 车辆在企业内行驶最高速度:汽车不大于15km/h   电瓶车8 km/h

第二章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气安全技术

第一节 电气基础知识及安全电压

第二节 三相交流电

第三节 电磁效应

第四节 电气安全装置

一、 限位器

1、高度限位器:上限位和下限位

2、行程限位器

二、 载重量限制器

三、 力矩限制器

四、 防偏斜限制器

五、 防坠落保护

六、 防高温保护

七、 限流保护:欠压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

八、 漏电保护装置

九、 热保护装置

十、 相序保护装置

第五节 设备电气控制原理图

第六节 安全用电措施

一、原则

1、供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2、正确选用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措施,接地电阻小于4ω;采用保护接零的设备仍应要求重复接地;

4、 线路布置应合理安全;

5、 合理选择导线和熔丝;

6、 火线必须进开关;

7、 合理选择安全电压。

二、电气设备应符合绝缘等级要求。

四、 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要求。

五、 正确选用个人劳动用品:

1、 绝缘类:手套、鞋

2、 护目类:护目眼镜

3、 防坠类:安全带、安全网、安全护盖

4、 防砸类:安全帽

5、 防静电类:防静电工作服及手套

6、 普通类:劳动工作服

六、 对触电人员的施救

1、 用正确的方法切断电源;

2、 将伤者平躺于地面,解开领、胸扣,注意保暖;

3、 迅速通知医院抢救;

4、 采用心脏挤压和人工呼吸方法施救。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一节 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写及审批

一、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写及审批应遵守国家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并应科学合理,编写《方案》的的人员除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外还应邀请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二、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及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履行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在《方案》中做出规定。如项目负责人应对安全施工负全责。

四、 施工人员的组成应根据项目要求做到科学合理,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 项目需要的设备工具应经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检验器具检查和检验合格后进入现场,其中特种设备还需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进入现场。

六、 劳动防护用品应齐全有效,并按岗位和工种要求发放配戴。

七、 项目较大的或工艺复杂的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备齐应急求援装备,如消防设备等。

八、 进入现场的职工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教育,熟练掌握施工方案和现场安全要求。

九、 施工组织方案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 现场安全检查

一、现场应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或隐患应按规定处理,其中重大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或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情况危急时可要求停止作业。

二、安全检查人员应佩带安全检查标志,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路线逐项检查。

三、安全检查内容:

1、 人的不安全行为:

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 违反劳动纪律;

3) 操作不熟练或误操作;

4) 身体有残疾。

2、 物的不安全因素:

1) 操作环境不安全;

2) 设备、设施、工具不安全;

3) 有尘、毒和物理、化学有害物质;

四、 安全检查结果的处理:

1、 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直至除名,处理方式:出示《处罚通知书》;

2、 对物的不安全因素给予限期整改、处罚直至停工,处理方式:出示《隐患整改通知书》、《处罚通知书》、《停止作业通知书》。

五、 现场紧急救援

1、 抢救伤员应在统一的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

2、 救援行动应按照《救援预案》进行。

3、 紧急情况时应听从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10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一、为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和信息的完整性、各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制度,其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应当指定专门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并妥善保管各种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相关的记录。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下列范围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和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定期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处理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以保证记录资料的完整、并妥善保存。

六、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1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章__ 机电类特种设备机械安全技术 第一节__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概述

一、__ 特种设备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

二、 __ 条例法律调整范围 特种设备的设计;特种设备的制造;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三、 __ 特种设备的使用

1、 __ 特种设备的购置应选择有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

2、 __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选择有安装、改造、维修的资质的单位进行;

3、 __ 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用的特种设备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要求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__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考核周期要求定期复审;

5、 __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隐患应即时报告并经有资质的维修单位修理;

6、 __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__ 起重机械

一、__ 特种设备的分类

二、 __ 特种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

三、 __ 主要零部件

1、 __ 吊钩__

2、 钢丝绳__ 3轨道

4、 金属结构的报废标准: 1) __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2) __ 主要受力构件腐蚀能力下降87%时或腐蚀量达到10%时不能修复; 3) __ 主要受力构件有裂纹,不能修复的; 4) __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塑性变形的; 5) __ 下挠值超过s/700时。 第三节__ 电梯

一、__ 电梯分类

二、 __ 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

三、 __ 电梯困人时的施救 第四节__ 厂内机动车辆

一、__ 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

1、 __ 行驶于城市间公路的车辆由公安部门管理;

2、 __ 农用机动车辆由农机部门;

3、 __ 行驶于企业内的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二、 __ 厂内机动车辆的种类 汽车、拖拉机、叉车、装载机、电瓶车、压路机、推土机、挖掘机等。

三、 __ 厂内运输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1、 __ 持证驾驶;

2、 __ 车辆必须保持良好养状态 检查要点:1) 灯光2) 音响3) 压力{汽压、液压、电压}4) 温度5) 制动{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

3、 __ 厂内道路和环境应符合规定;

4、 __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职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

5、 __ 车辆在企业内行驶最高速度:汽车不大于15km/h 电瓶车8 km/h 第二章__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气安全技术 第一节__ 电气基础知识及安全电压 第二节__ 三相交流电 第三节__ 电磁效应 第四节__ 电气安全装置

一、__ 限位器

1、 高度限位器:上限位和下限位

2、 行程限位器

二、 __ 载重量限制器

三、 __ 力矩限制器

四、 __ 防偏斜限制器

五、 __ 防坠落保护

六、 __ 防高温保护

七、 __ 限流保护:欠压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

八、 __ 漏电保护装置

九、 __ 热保护装置

十、 __ 相序保护装置 第五节__ 设备电气控制原理图 第六节__ 安全用电措施

一、原则

1、 供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2、 正确选用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3、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措施,接地电阻小于4ω;采用保护接零的设备仍应要求重复接地;

4、 __ 线路布置应合理安全;

5、 __ 合理选择导线和熔丝;

6、 __ 火线必须进开关;

7、 __ 合理选择安全电压。

二、 电气设备应符合绝缘等级要求。

四、 __ 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要求。

五、 __ 正确选用个人劳动用品:

1、 __ 绝缘类:手套、鞋

2、 __ 护目类:护目眼镜

3、 __ 防坠类:安全带、安全网、安全护盖

4、 __ 防砸类:安全帽

5、 __ 防静电类:防静电工作服及手套

6、 __ 普通类:劳动工作服

六、 __ 对触电人员的施救

1、 __ 用正确的方法切断电源;

2、 __ 将伤者平躺于地面,解开领、胸扣,注意保暖;

3、 __ 迅速通知医院抢救;

4、 __ 采用心脏挤压和人工呼吸方法施救。 第三章__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一节__ 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写及审批

一、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写及审批应遵守国家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并应科学合理,编写《方案》的的人员除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外还应邀请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二、 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及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履行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在《方案》中做出规定。如项目负责人应对安全施工负全责。

四、 __ 施工人员的组成应根据项目要求做到科学合理,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 __ 项目需要的设备工具应经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检验器具检查和检验合格后进入现场,其中特种设备还需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进入现场。

六、 __ 劳动防护用品应齐全有效,并按岗位和工种要求发放配戴。

七、 __ 项目较大的或工艺复杂的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备齐应急求援装备,如消防设备等。

八、 __ 进入现场的职工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教育,熟练掌握施工方案和现场安全要求。

九、 __ 施工组织方案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__ 现场安全检查

一、现场应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或隐患应按规定处理,其中重大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或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情况危急时可要求停止作业。

二、 安全检查人员应佩带安全检查标志,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路线逐项检查。

三、 安全检查内容:

1、 __ 人的不安全行为: 1) __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 __ 违反劳动纪律; 3) __ 操作不熟练或误操作; 4) __ 身体有残疾。

2、 __ 物的不安全因素: 1) __ 操作环境不安全; 2) __ 设备、设施、工具不安全; 3) __ 有尘、毒和物理、化学有害物质;

四、 __ 安全检查结果的处理:

1、 __ 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直至除名,处理方式:出示《处罚通知书》;

2、 __ 对物的不安全因素给予限期整改、处罚直至停工,处理方式:出示《隐患整改通知书》、《处罚通知书》、《停止作业通知书》。

五、 __ 现场紧急救援

1、 __ 抢救伤员应在统一的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

2、 __ 救援行动应按照《救援预案》进行。

3、 __ 紧急情况时应听从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一、为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和信息的完整性、各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制度,其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应当指定专门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并妥善保管各种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相关的记录。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下列范围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和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定期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处理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以保证记录资料的完整、并妥善保存。

六、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12篇

第一章__机电类特种设备机械安全技术第一节_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概述一、__特种设备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二、__条例法律调整范围特种设备的设计;特种设备的制造;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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