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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人员管理制度7篇

发布时间:2022-12-09 07:00:21 查看人数:16

施工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第1篇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一、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

二、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本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由公司综合部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由综合部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协议并负责监督管理;

四、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职业危害事故而造成的本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来施工单位负责。

五、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退出公司。

第2篇 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租赁、承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应当与租赁、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在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 企业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4. 对租赁、承包单位各类人员应接受本企业入厂安全教育,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厂纪厂规,以及危害因素和预防、急救措施等。

5. 查明租赁、承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资质证书和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 有两个单位以上在本单位承包设施、厂房的,对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7. 租赁、承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应按应急援预案方案进行抢救,并积极配合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3篇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定、安全协议签订、教育、安全检查等。

3 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定。

3.2安全科负责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进行检查。

4 资质管理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应有与其施工项目相对应的施工资质,由设备科负责在施工协议签订时审查。

5 教育及检查办法

5.1外来人员在施工前,由设备科联系安全科进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由现场车间进行安全教育。

5.2安全科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负责安全确认,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设备科联系处理。

5.3现场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全程质量安全监督,保证施工区域或相邻区域的工艺、设备安全。

6  安全协议签订

6.1在每项工程或维修作业开工前,由安全科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6.2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设备科、现场车间共同制定,安全科负责审核。

6.3施工安全协议中应包括“水、电、气”停送及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的管理要求。

第4篇 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双带班制度

根据晋市煤局规字[2022]639号《<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及晋煤办基发[2022]1054号《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

建设单位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原则上以“六长”为主,确需配备“六长”以外其他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

符合标准的人员,必须经主体企业严格审查、任命,经县、市两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未经市局审核批准备案的不得作为带班下井人员。

煤矿企业配有董事长、总经理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必须同时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其他带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它主要管理成员。

二、下井带班具体规定

1、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一名矿级领导及一名施工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上同下。

2、当班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三在”即: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即:当班任务清、入井人数清、任务执行情况清楚;“三走到”即:回采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三掌握”即: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三指导”即: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隐患要指导。

3、当班带班领导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矿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入井不得少于10次/月,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队长等副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5次/月。一个矿井存在生产、建设2套系统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8次,原则上生产系统和建设系统各带班下井不少于4次。

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带班下井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一般不得少于l0个。

6、煤矿在周末、节假日、初次来压、工作面初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特殊时期,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领导带班下井,必要时要安排2名矿级领导、一名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煤矿工作面搬家时,每班必须安排2名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要强化矿级领导夜班现场带班指挥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于每月5日前在矿公示栏上公布上一月带班领导下井带班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6、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项目经理要严格按照月计划带班下井,如需调整具体班次的,必须提前在市局书面登记备案后方可生效。

7、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各建设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8、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日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属地监管的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日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9、建设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 “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10、建设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建设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11、建设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在带班期间依井下实际情况,有权作出当班工作安排和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求真务实,身先士卒、率先垂范,结合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带班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领导作用,切忌领导带班流于形式。

2、带班人员在带班期间对井下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排除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跟班期间出现轻、重伤和死亡事故,据矿奖罚制度严肃处理。

3、下井带班人员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项目部)及主要负责人(矿长、项目经理)汇报。当班问题当班处理,不能当班处理,须在现场认真交接下一班跟班人,如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隐患造成事故,要依据奖罚制度严肃进行处理。

4、下井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在升井后,到调度室及时填写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记录表,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有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项目经理)汇报。

5、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全矿安全生产负责。

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建设单位带班领导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四、考核与责任追究

1、矿由调度室负责建立领导带班情况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带班表格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当班安全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交接班情况等内容,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储存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2、建立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建设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建设煤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建设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计划带班天数与实际下井带班天数)必须在建设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的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4、公司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煤矿矿级领导带班的监督考核,矿安监科每月20日前要将下一月矿及施工单位领导带班安排情况统计汇总,上报公司安监部、县局规划科,每月2日前将上一月领导实际带班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煤矿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情况实际汇总表,上报公司安监部,并将上述表格的电子版(要求统一用e_cel格式)上传至。对入井次数不达规定标准的,矿安监科要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上报公司安监部,以便公司审核后上报县局煤监一科。

5、各相关带班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县公司及各级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在督查中发现不认真履职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不能胜任的,将给予降职或者撤职等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5篇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定、安全协议签订、教育、安全检查等。

3 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定。

3.2安全科负责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进行检查。

4 资质管理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应有与其施工项目相对应的施工资质,由设备科负责在施工协议签订时审查。

5 教育及检查办法

5.1外来人员在施工前,由设备科联系安全科进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由现场车间进行安全教育。

5.2安全科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负责安全确认,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设备科联系处理。

5.3现场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全程质量安全监督,保证施工区域或相邻区域的工艺、设备安全。

6 安全协议签订

6.1在每项工程或维修作业开工前,由安全科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6.2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设备科、现场车间共同制定,安全科负责审核。

6.3施工安全协议中应包括“水、电、气”停送及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的管理要求。

第6篇 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及双带班制度

根据晋市煤局规字[2011]639号《<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及晋煤办基发[2011]1054号《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

建设单位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原则上以“六长”为主,确需配备“六长”以外其他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

符合标准的人员,必须经主体企业严格审查、任命,经县、市两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未经市局审核批准备案的不得作为带班下井人员。

煤矿企业配有董事长、总经理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必须同时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其他带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它主要管理成员。

二、下井带班具体规定

1、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一名矿级领导及一名施工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上同下。

2、当班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三在”即: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即:当班任务清、入井人数清、任务执行情况清楚;“三走到”即:回采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三掌握”即: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三指导”即: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隐患要指导。

3、当班带班领导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矿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入井不得少于10次/月,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队长等副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5次/月。一个矿井存在生产、建设2套系统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8次,原则上生产系统和建设系统各带班下井不少于4次。

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带班下井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一般不得少于l0个。

6、煤矿在周末、节假日、初次来压、工作面初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特殊时期,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领导带班下井,必要时要安排2名矿级领导、一名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煤矿工作面搬家时,每班必须安排2名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要强化矿级领导夜班现场带班指挥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于每月5日前在矿公示栏上公布上一月带班领导下井带班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6、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项目经理要严格按照月计划带班下井,如需调整具体班次的,必须提前在市局书面登记备案后方可生效。

7、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各建设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8、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日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属地监管的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日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7篇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__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__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 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 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 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 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施工单位人员管理制度7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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