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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生产管理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6 12:39:02 查看人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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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1篇 企业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制度

(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行政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网,工会设立三级劳动保护监督网,并认真开展活动。

(二)行政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安全技术部、义务消防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以及按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作为机构。而车间主要负责人以及车间专(兼)职安全员及班组长,班组义务安全员,作为行政二、三级安全管理网络的组成部分。

(三)企业工会为一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车间副主任工会小组长及车间义务监督员议价班组副组长及义务监督员分别组成二、三级劳动保护监督网络。

(四)行政三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以及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各自每月要举行一次工作例会,安全技术部及工会分别主持例会,主要议题为工作总结,讨论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阶段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等。

(五)厂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技术每月应对车间、班组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及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任务,并逐月检查、跟进与总结。

(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每季要填报安全生产季报书;各只能部门负责人每月要填报安全生产月报书,由安全技术部汇总,审查、并处理报告书反映的重大问题。季报书、月报书要求填写规范。

(七)车间、班组对安全技术部下达的月度安全生产活动计划和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未能完成的应在月度报告书加以说明。

(八)安全技术部应对三级管理个监督活动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汇总整理成册,并且存档。

第2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1 、 目的与范围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增强事故的预防和预控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方法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单位。

2、职责

2.1、 行政部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情况。

2.2、 生产调度部负责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3、 经营计划部负责在编制计划、目标诊断和年度考核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4、 各车间负责在本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3、经营计划中的安全管理

3.1、 企业长远规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1.1、长远规划是本企业在一个时期内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总框架。在编制企业长远规划中,应依据企业现状,由行政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指标、措施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

3.1.2、规划针对性强,有配套的措施、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应有诊断总结。规划中的目标指标要科学合理,尽可能量化,且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

3.2、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2.1、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年度工作计划应有规范的文本资料。

3.2.2、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由行政部分解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各职能部门、车间也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保计划落在实处。同时,每季度各职能部门、车间应有阶段分析或目标诊断。

3.3、 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纳入经济责任考核中,由行政部依据各职能部门、车间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4、生产组织中的安全管理

4.1、 企业在组织生产,安排任务中要坚持“安全第一”,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2、 生产调度部在组织生产时,应同时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认证。

4.3、 厂内每周的生产调度会,由行政部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车间的生产协调会,由车间主任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4、 凡工艺、材料发生变化,由技术部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行政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

4.5、 各科室、车间在本部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实施。

5、检修工作中安全管理

5.1、 维修部在组织停产检修前应将检修计划报行政部,以便行政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5.2、 停产检修工作开始前,各责任部门应当召开检修保养工作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落实检修保养的安全措施。

5.3、所有的检修项目要有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4、 检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穿戴好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停送电审批”“动火审批”“临时用电审批”等手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5、 多人配合检修项目要有一人负责总体指挥,避免因多人指挥配合不当而发生事故。

5.6、 检修保养时,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当一并进行保养和检修。检修保养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如: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设备误动作。

5.7、 检修保养验收时,安全装置保养、安全整改的完成情况与设备保养检修验收一同进行。

6、考核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按考核规定执行。

第3篇 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q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5篇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机构与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

2、安全环保负责组织对公司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4、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5、各部门(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6、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7、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1、对新职工、临时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2、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3、凡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4、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5、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

五、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

六、检查和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各生产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二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或者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

七、奖励与处罚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3、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4、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5、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6、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7、发生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20000元的事故。

8、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

2)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在5天内,向总经理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9、各级领导或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进行违章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10) 对于事故按照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给予损失的10%-100%的处理。

第6篇 家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6、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9、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1、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第7篇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8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各工程如期实施。

2、适用范围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责任单位

技术开发部门、安全技术科、项目工程所在单位。

4、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对建设项日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①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②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③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③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④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1)建设项目安全高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①建设项目概况;

②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③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④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⑤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⑦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⑧结论和建议。

(2)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⑤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①建设项目概况;

②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③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④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②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设计能力;

③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④采取的安全措施;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9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第10篇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总体规划、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服务、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公企业监督管理,对非公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非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第十条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职”的原则(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并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非公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五条非公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非公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六条鼓励非公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依法配置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非公企业应当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当健全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从业人员,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非公企业必须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非公企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非公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非公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八条非公企业的安全培训:

(一)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广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的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为非公企业的服务意识,更新观念,探索推广非公企业监督管理经验新方法。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向非公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为非公企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

第四章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指导、督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非公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大力发展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为非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培训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建立中介服务救援制度,对非公企业因经济效益较差、又确需安全服务的,由非公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经审核后,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该非公企业提供服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在每一个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1-3个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救援机构,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人才库,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五章群众监督与社会支持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对推广非公企业监督管理经验卓有成效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和本部门工作范围内非公企业监管不力的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况,要接受行政问责,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因监管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报告。

发生轻伤、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伤者本人或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报告车间负责人,由车间负责人上报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由企业报上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2、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对伤者组织抢救。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栏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等保持原样,不准移动或冲刷清洗。

(3)事故发生后,重伤以下的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处理。死亡和重大事故由企业上报,由上级安监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处理。

(4)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的有关情况。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从事本工种的时间、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三是查清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1)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月报表必须及时准确。

(2)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每月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虚报、迟报或拖延不报。

第12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该掌握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令和法规。

(2)必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确定安全生产的根本宗旨,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首先考虑的是安全。

(3)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适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之前,应充分研究企业生产的工艺流程、危险源分布、员工的教育和学历状况、事故记录、环境状况等因素。

(4)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要贯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即制度要涵盖到企业生产的所有场所、所有人,现代企业的任何一个人的失误、违章,任何一个部件,哪怕一个螺丝钉损坏,都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

(5)安全管理制度,既有原则性,又有可操作性,条文要具体,制定的指标要切实可行。对于原则性的条款,必须颁布相应的执行细则。

(6)企业的各项规定要与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切忌各项制度与规定之间互相冲突。

(7)企业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管理科学,而有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十分简单,局限在控制事故指标方面。有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有的企业按厂级、科处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从上到下,按大类制订了内容相同的责任制,如领导干部责任制、中层干部责任制等。殊不知由于职能不同,作业条件及作业对象不同,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责任同职能不能对应,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责任不能到位,使企业人、机、环境及生产经营过程部分失控。在安全管理中,纵横接口处的责任有的重叠,有的遗漏,造成了遇事不是相互推诿,就是无人管。在制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干什么,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干,谁干,才能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工作有序。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企业现行组织机构不相对应,影响执行效果有的企业在制订责任制度时,为了走捷径,将兄弟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加修改照搬过来,换个企业名称,反正“天下秀才是一家,你抄我来我抄他”,造成责任制与企业实际组织机构及职能不相对应。如有的企业本来没有铁路,却有《道叉工责任制》,闹了很多笑话。有的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企业机构、产业结构、干部职务设置发生了很大变化,厂变成了集团、公司,厂长变成了董事长、经理,而原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作相应调整,已自然失效,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充分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有岗位、有负责人就有与之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必须与企业现行组织机构及职能相对应。在分级、分线的基础上进行分权分责。有的企业由于责、权、利的关系不协调,造成有权者不一定负责,负责者不一定有权,担风险者不一定获利,获利者不一定担风险。企业应当尽量做到责、权、利相当。有利于调动各级责任人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3)企业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套,在实施中无工作程序,落实十分困难如企业安技部门要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履行这项责任),那么就应有相应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相配套。工艺部门不得允许不合格的工装流入生产岗位以免造成事故,那么就应有相应的工装设计、评定、验证、复制、修理、报废、保管、领用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往往一项安全工作要经历一个过程,或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共同协作才能完成,那么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去各司其职,才能做到有条不紊。如三级安全教育、涉及横向有劳资、教育、安技、生产等部门,纵向涉及厂级(公司)、车间(分厂、分公司)、班组等层次。所涉及的单位在三级教育中,干什么,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干,谁干,根据程序和责任一一落实三级教育才有实效。有的企业新工人进厂,劳资部门未通知安技部门就分配到工作岗位,安技部门发现后才重新安排教育。劳资部门在三级教育方面干什么(通知安技部门),怎样干(向安技介绍新工人基本情况),干到什么程度(只干到知道进行教育的程度),什么时间干(新工人进厂即通知安技部门),谁干(谁负责这项工作,谁通知安技部门),都存在着问题,其三级安全教育程序也乱了套。因此,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劳动卫生制度和程序文件作支撑。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合法程序制定,影响权威性新的安全管理体制规定企业自己负责安全管理,很多企业因此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但是有些企业不少职能部门不知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别人告诉后却回答:“那是别人订的我们无法执行”。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不是职能部门自己起草的;二是由安技部门起草后,未通过各有关部门,成为“一家之言”;三是“拿来主义”,照抄兄弟单位的东西。由于责任制本身不具权威,企业安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根本没有说服力。一旦企业出现异常事件去查找那些责任制文本资料来追查责任时,那些不伦不类的条款,使责任者或受害者都哭笑不得。这种被动式的落实责任制而不是用责任制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主观能动作用的办法,绝对是搞不好安全生产的。制定安全法规,要弄清楚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立法有权威,司法才有力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不论是由那个职能部门起草制订,都必须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厂长(经理)发布,这是企业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这样才能使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所肩负的责任落到实处。由职代会讨论通过,才能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厂长(经理)发布是对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定责授权的具体表现。有了较高权威性的制度和行动准则,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才能做到执法必严。

第13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3 职责

3.1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3.2副经理: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总要求

4.1.1各单位在各项生产和建设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全员安全管理的氛围。

4.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本单位其它区域有监督监护的责任义务。

4.2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4.2.1在纵向管理方面,必须贯彻行政第一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做到思想、责任、工作三到位。凡是由于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齐、不全、不清;设备严重失修、蛮干、超负荷;对事故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造成伤亡事故的,首先要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

4.2.2经理(或相当于经理)的职责

4.2.2.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工作。

4.2.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4.2.2.3在编制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付诸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防止伤亡事故发生,保证本单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2.2.4负责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消除或制定可靠的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2.2.5组织制定、修改、审订安全技术规程,对健全各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负责,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4.2.2.6负责对职工,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与培训,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经验,并给予表彰奖励。

4.2.2.7负责对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2.2.8检查指导副职和基层领导的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4.2.2.9制订的承包方案和经济责任制要有安全内容并与安全紧密挂勾。

4.2.3副经理(或相当于副经理)的职责

4.2.3.1协助经理在分管的职权范围内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并对主任负责。

5.2.3.2组织并参加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落实解决。

5.2.3.3负责审批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5.2.3.4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三同时”的原则,做好施工与验收工作。

5.2.3.5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定期复审。

5.2.3.6负责组织全公司设备大、中修计划的审批,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并负责组织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因检修中安全措施不完善或不落实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5.2.3.7对在生产现场出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其它安全问题要及时制止和解决,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2.3.8主持和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2.4厂、车间主任(或相当于厂、车间主任)的职责

5.2.4.1对所领导的厂、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5.2.4.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每月、周主持召开厂、车间安委会会议,每月、周至少组织一次厂、车间安全检查。

5.2.4.3针对厂、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及其它危害要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厂、车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可靠的控制措施。对本厂、车间安全防护设备、装置处于齐全良好状态负责。

5.2.4.4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注意职工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5.2.4.5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5.2.4.6负责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于生产同步进行的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及进行生产试验的临时安全措施,要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5.2.4.7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已、未遂事故和违规违制都要执行“三不放过”,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5.2.4.8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饮料标准。做好女工保健工作。

5.2.4.9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5.2.5班组长的职责

5.2.5.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带领班组工人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标准和遵守劳动纪律,对本班组工人的安全与健康负责。

5.2.5.2熟知本班组各岗位安全规程,带头遵守并组织工人学习和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5.2.5.3指导班组工人正确使用所分管的机器、设备,保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消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

5.2.5.4对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标准化作业方法训练,对新工人和换岗工人及时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2.5.5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合理放置。

5.2.5.6开好“三会”:班前布置会(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对安全工作有具体要求);班后总结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活动会(要有内容、有效果、有记载)。组织开展事故预知活动。

5.2.5.7不违章指挥,且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5.2.5.8组织“三查”:交接班检查(查设备、物料、环境是否有隐患,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使用;班中检查(查制度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按有关规定查隐患、查不安全行为、查班组安全管理)。

5.2.5.9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5.2.6班组安全员的职责

5.2.6.1班组安全员在车间领导、班组长和厂安全管理人员领导下,在安全生产上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2.6.2对本班组人员“三违”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批评及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

5.2.6.3指导班组成员正确使用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开展班组安全教育。

5.2.6.4配合班组长对三级安全教育对象进行教育,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

5.2.6.5对伤亡事故要及时登记,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协助班长进行分析,制定改进安全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5.2.6.6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妥善保存。

5.2.7职工安全通则

5.2.7.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

5.2.7.2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管安全、我保安全。

5.2.7.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5.2.7.4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5.2.7.5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5.2.8安全部门职责

5.2.8.1各项工作由经理直接领导,并在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汇总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5.2.8.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5.2.8.3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经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5.2.8.4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5.2.8.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做好对“三级”安全教育对象的教育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复审和发证工作。

5.2.8.6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测预防事故的发生。

5.2.8.7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建议与要求。

5.2.8.8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5.2.8.9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小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5.2.8.10负责编制组织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年、季、月安全及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5.2.8.11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管理,组织对噪音及其它物理性危害作业岗位的检测。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噪、防物理性危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5.2.8.12参加重伤、死亡、重大险肇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5.2.8.13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并建立伤亡事故档案。

5.2.8.14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标准。

5.2.8.15加强专业基础管理。分别建立以下台帐:

a. 安全教育台帐

b. 安全奖惩台帐

c. 工伤事故登记台帐

d.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

e. 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台帐

f. 安全标准化班组检查考核台帐

g. 安委会记录

h. 特殊工种管理台帐

5.2.8.16组织进行防火、防爆宣传教育和检查,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监督贯彻执行。

5.2.8.17负责充实消防器材,指导义务消防员工作。

5.2.8.18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消防项目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5.2.9生产部门职责

5.2.9.1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经营指标时,要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在季度(月份)计划和经营活动分析时,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内容。

5.2.9.2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需要。

5.2.9.3凡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5.2.9.4坚持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5.2.9.5在指挥生产过程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必须坚持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5.2.9.6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时刻保持生产信息与安全生产信息渠道同时畅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并保护现场,参与抢救、调查、处理。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5.2.9.7调度会应首先汇报生产、施工的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5.2.9.8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2.10技术部门职责

5.2.10.1组织审查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时,要通知安全部门参加并签署审查意见。

5.2.10.2开展科技攻关、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化建议时,凡危及人身安全的,都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征求安全部门意见。未经论证和无保证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准采纳和推行。

5.2.10.3对因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规程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负责。

5.2.10.4在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划。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新技术。

5.2.10.5对新技术推广和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5.2.10.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负责。

5.2.10.7对基建技改工程中的安全负责,要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落实。工程开工前要让施工单位到安全部门办理相关的安全手续,否则,不允许施工。

5.2.11机动部门职责

5.2.11.1对因设备失修、设备缺陷或因防护装置不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负责。

5.2.11.2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避雷设备和工业建筑

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5.2.11.3负责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制定与健全,负责分管的特种作业人员、设备操作、

维修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5.2.11.4各种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引进、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5.2.11.5新设备和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和检测仪器。使用前制定出技术操作规程并分送有关部门。

5.2.11.6组织大、中、小修要搞好事故预测,超前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并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冒险作业。

5.2.11.7在进行有关电、汽、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5.2.11.8对厂建筑物和设备抗震工作全面负责。

5.2.11.9严格按设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计划,保质保量地按时采购。对因采购的工器具、设备、备品配件、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1.10在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应将安全、职业卫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编入计划并及时采购供应。

5.2.11.11新购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要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工厂订货。

5.2.11.12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保证安全。

5.2.11.13对已批准采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备,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5.2.11.14要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负责。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5.2.11.15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供配电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健全档案管理,负责检验复查等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2.11.16对因采购的原、燃、材料和废金属质量不合格及品种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2劳人部门的职责

5.2.12.1对因劳动组织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劳动纪律松驰又未予以解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2. 2负责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体弱、患有各种疾病(含严重职业病)的人员以及经体检诊断不适应本岗位作业的人员的及时调整,并安排适当工作。

5.2.12.3不得分配女职工到有害女工保护的岗位作业。已在有害岗位作业的,负责调离并另行妥善安排工作。

5.2.12.4对新工人、调转人员、实习代培人员、复工人员、调换工种人员等安全三级教育对象,在进入岗位之前须通知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对未经安全教育并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

5.2.12. 5新工人入厂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和文化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素质的不得录用。

5.2.12.6在编制岗位定员时,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对新岗位要根据技术复杂程度,按定员提前配齐并进行培训。

5.2.12.7在职工工资晋级指标、系数、期限及职工个人晋级都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

5.2.12.8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工作。对因劳动纪律松驰和不执行安全规程的,应予以制止并按经济责任制予以处罚。

5.2.12.9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对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5.2.12.10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要有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安排教育经费。

5.2.12.11按照职工安全、职业卫生应知应会内容和继续工程再教育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岗位培训。

5.2.12.12对因职工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2.13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干部的教育和考核内容。

5.2.12.14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3办公室的职责

5.2.13.1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5.2.13.2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

5.2.13.3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5.2.13.4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5.2.13.5按需要保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并监督实行。对因安全标准不完善、不科学而引起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3.6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评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5.2.13.7组织制定、修定责任制和其它制度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5.2.13.8制定岗位作业标准要有安全内容。

5.2.13.9在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工作中要同时推行安全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14篇 夹芯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 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 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 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 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 作业场所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不回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 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 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 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 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 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 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防尘防毒、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 ,落实限期整改。

(3)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企业安全员及其他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天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3、整改后必须经企业安生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员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本企业各安全责任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有资格上岗。

2、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知识教育。

3、企业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保证职工有资格上岗。

五、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5、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音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六、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发现视情节累重予以惩罚,直到开除。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在厂区内各处巡查。

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 决定是否放行。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

组织机构

组长:沈宝弟

副组长:钱国华

成员:王三林陈春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陈春红

机构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第15篇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全运营责任制为核心,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安全行驶。

2、驾驶员要有严格的组织规律,并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积极参加公司的安全学习。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驾驶车辆时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不准开带病车。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6、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车质状况,经常清洗、检查、做好例保,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要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使车辆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7、保持车辆设备齐全,管好随车工具,爱护人民生命财产。

8、严禁酒后驾车,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

9、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或超越前车时,必须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夜间还需交换远近灯光,确保前后有一定安全距离。

10、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临时停车,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路肩上检修。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11、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得以离开行车道时,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处设置故障与警告标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保护驾驶员的安全和健康,实行企业法人代表的全面负责制,分管经理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  长:卢振宇经理

副组长:马劲松副经理

组  员:卢振国、卢振于、马劲松。

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责任:

1、讨论、研究、决定公司拟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制度。

2、分析安全生产状况、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各项安全工作。

3、讨论、研究、决定对重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5、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科学制度管理安全,由公司领导为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每月组织、检查本公司的安全运营状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作人员关于安全运营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2、分管安全的管理人员定期研究布置安全运营,对隐患及时研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

3、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运营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并予以处理。

4、安全运营议事制度,定期对安全运营进行总结研究讨论,对安全运营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报,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执行告诫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安全法律、法规,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严格按照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从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

6、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应急求援实战演练,若遇紧急突发事件,有序进行应急处置。

7、加强车载灭火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技能,加强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8、设施设备、机械性能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并保存不少于3年。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经理监督、主管经理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2、检查内容:车容车貌、车辆运行安全状况,有无事故隐患,着重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刷、后视镜等。

3、不定期跟车检查监督,了解道路状况、驾驶员操作情况有无违章现象。

4、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携带好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5、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的坚固情况,做到安全、可靠。

6、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安全,操作灵活。

7、行驶途中驾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力集中,安全行驶中如发现车辆异常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或是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复行驶。

8、收后车,清洁检查车辆,保证车辆第二天的正常行驶。

9、对检查获得的信息要及时加以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10、定期对驾驶员组织学习,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注意事项,交流安全操作经验,提高安全意识,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杜绝事故的发生。

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上岗资格证、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2、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并在签到簿上签名留存。

3、驾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4、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申通,有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5、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力集中,安全行驶。

6、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

7、严禁携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8、严禁在车辆行驶途中闯红灯、超速行驶及开带病车上路。

9、驾驶员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不时,超过时必须中途休息。

10、外出省、市行驶单程不得超过400公里,超过时须2名驾驶员同进驾驶。

11、驾驶对车辆的保养,确保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

12、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公司每月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二次安全例会(安全工作会议)。

二、会议内容主要为:学习贯彻上级文件:解决当前公司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安全工作,制定改进办法和防范措施,安排布置下一步工作;制定改进办法和防范措施,安排部署本月司乘人员安全例会(安全培训会)。

三、要求全部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无故迟到或者不到,第一次警告,写出书面检查,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300元并在次月的安全例会上通报批评;第三次停职培训并罚款500元;第四次调离工作岗位。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交通规则,认真执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不违章、不开斗气车、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让非驾驶员开车。

2、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严禁开快车。根据不同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3、超车看车头,倒车看车尾,让车时减速,通过人行道时注意行人动向,通过铁路交叉口和拐弯时要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注意观察车、行人动态,遇到骑车不稳的人时,在50米鸣号、30米减速、15米以外刹车,确保安全。严防侥幸通过。

5、会车要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夜间会车150米以外关闭大灯、改用小灯光,不准使用防雾灯或故意开大灯眩耀对方。

6、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行,注意转弯角度,做到准确、及时、平稳,认真观察、切实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

7、操作准确,起车平稳,二档起步,顺序换档,脚轻手快,加油匀均,起步不闯,刹车不猛,不勉强行车。

8、在保证安全、优质服务的前提下,注意节约燃料,选择路面正确滑行,滑行时必须准备刹车。在下山急转弯、陡坡、桥梁,连续拐弯地段以及风、雪、雨、雾的气候条件下,严禁空档滑行。

9、行驶中要经常倾听发动机及底盘各部位的声音,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排除,不可带病行驶,严禁直流供油。

10、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拉紧手刹车、挂上低速档,关闭电源开关、关好门窗。

客运车辆安全管理

1、车辆必须执行定期保养维护制度。

2、二级保养维护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同时要做到一日三查,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进行并做好维护记录。

3、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要求一车一档,专人负责。

4、收车后,做好车辆清洁工作,保持车容车貌,加好燃料,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5、要求车辆停放在固定停车场。

6、加强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特别是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传动等方面要严格把关,做到人有问题不上车,车有问题不上路,确保安全行驶。

7、对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必须做好调查、分析登记在案,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8、用科技为行车安全提供保障,对车辆行驶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发挥最大最优运营效率。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小组,由公司领导负责指导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2、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在采取紧急的应对方案的同时,须尽快上报各级管理部门,在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尽早尽快的消除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尽可能的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点。

3、调动其他可以应急的车辆,尽快转移和安置事故车辆内的旅客,尽量缩短由于事故而造成旅客所耽搁的时间,并做好旅客和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4、尽快调动专人负责对可能行动的车辆,进行抢修,并尽快报请保险公司进行勘察,尽早做好赔付工作,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治安纠纷。

5、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小组的电话:87612138  87613437

安全服务质量承诺书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慎重承诺:

1、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遵守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并认真执行。

3、保证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安全运输。

4、保证定期组织驾乘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及业务培训。

5、保证所聘用的驾乘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驾驶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6、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管理。

7、保证客运车辆各种牌、证齐全有效,按时交纳国家税费,并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8、保证车辆不超速、不超驾、驾驶员不疲劳驾驶、连续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行车。

9、保证车辆清洁、卫生,不甩客、倒客敲诈旅客,保障乘车安全,努力做到让乘客满意。

企业安生产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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