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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司管理细则7篇

发布时间:2022-11-11 07:15:29 查看人数:89

销售公司管理细则

第1篇 石油销售公司流程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流程管理,保证公司流程的顺畅运行和不断优化,确保公司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在《hb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业务及管理等流程的制定、审批发布、优化、运行监管及废止。

第三条流程的管理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开放性原则:流程处在不断优化的过程中,随着公司不断的发展,流程也会相应发生更新和变化;

(二)责任明确原则:综合办公室对公司的流程管理体系负责,各部门对本部门各项流程负责;

(三)全员参与原则:各流程涉及的部门、岗位均有权利和责任对流程及其运行过程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流程优化领导小组是流程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流程及优化后流程审批工作;

(二)监督并指导流程管理体系的运行;

(三)协调流程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当公司战略及组织机构出现重大变化时,负责启动流程全面优化工作。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流程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流程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流程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公司流程运行过程中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公司流程执行的监测、反馈工作;

(四)负责组织公司流程的评价优化工作;

(五)负责公司流程管理文件的整理、汇编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流程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流程的制定;

(二)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流程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流程执行及监测;

(四)收集流程运行中的反馈信息,负责流程优化工作。

第三章 流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七条流程的制定

流程的制定由相应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制定。流程制定过程中的申请、制订、修改、废止、论证、审核、批准与发布等过程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参照《hb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形成流程文件后,综合办公室审核并参照《hb公司制度体系文件编号暂行规定》对其进行编号。

第八条流程的评审、优化与废止

流程的评审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在书面征集各部门和各营业室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流程集中评审。

(一)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和对口单位的流程进行抽样评审调查,被调查者应详细填写《流程评审表》,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流程提出优化、废止的建议或意见。

(二)评审工作结束后,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收集有关流程优化、废止的建议或意见,并提出具体的流程优化、废止方案,连同其他制度修改意见,报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议。

(三)流程优化、废止方案经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流程的归属部门,下发到各相关部门进行流程修改或废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工程建设经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项工作 。

预验收一般安排在工程中间交接之后,试生产之前。主要目的是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预验收包括现场实物工程检查、专项验收复核、落实中间交接和'三查四定'工作与试生产准备的检查;

竣工验收安排在试生产完成、项目的投资审计后。主要目的是对试生产考核和项目建设投资评定,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由公司提交申请至经销公司,由经销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为验收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验收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六条预验收和竣工验收都是由综合办公室牵头提交申请至经销公司,最终由经销公司进行验收。

第七条根据工程规模,验收组可分为土建(含钢结构)、设备、工艺、电气仪表、防腐保温、筑炉、给排水、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财务经济、档案等专业验收组,主要负责检查本专业的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资料是否符合验收的要求。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检查验收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章 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企业标准。

第十条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以及详细设计文件、合同、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审批的报告,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批复文件。

第四章 预验收管理

第一节预验收的条件

第十二条预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已经完成中间交接,并签发了《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二)'三查四定'提出的整改项目、设计变更内容已经完成。

(三)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过预验收。

(四)项目完成了防雷接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它特种设备单项验收,取得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批复、批准报告。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 '质量验收意见报告',工程质量初评为'合格'。

(六)项目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完成了项目的工程验收(包括节能)。

(七)完成了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的交接和试生产准备工作。

第二节预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预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实物工程量验收、实体质量验收与工程资料验收、试生产准备四部分,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艺、设备采取抽查验证的方式,主要是对项目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满足工艺文件要求、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一)由各专业验收组按照施工合同、图纸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二)各专业验收组对中间交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以及留尾项目进行核查。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重点如下:

1. 工业工程

(1)土建主要检查桩基及基础工程、大体积混凝土设备基础、混凝土框架和钢结构框架、大型混凝土梁柱等部位。

(2)设备安装主要检查设备及重要辅助设备安装质量。

(3)管道安装主要检查ga、gc、gd类管道、管道组件、隐蔽工程的安装质量。

(4)电气主要检查高、低压变电站、中央或主控电气室以及装置区内的主要电气设备等安装质量。

(5)仪表主要检查集中控制系统、智能化仪表以及线路的敷设情况以及联动联锁的调试情况。

(6)钢结构主要检查工程的焊接质量和安装质量。

(7)防腐主要检查防腐的施工质量和防腐材料实体质量。

(8)安全环保主要检查项目消防安防的布局、设施、装备、器材。

检查内容见附件一。

2. 民用建筑工程

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防水工程、建筑装饰与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以及智能化工程等。

(四)财务经济主要检查项目概算执行和资金支付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的监督、工程结算、审计情况。

(五)档案主要检查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专项验收手续(批复文件)主要由各相关专业组复核检查。

第十五条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按照项目前期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以及工程施工资料四部分,由各专业组检查。

(一)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可行性论证及消防等专项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资料包括勘察、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及设计变更等文件。

(三)工程管理资料包括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协议、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施工执照等有关文件资料;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总体网络计划等资料;特种设备使用证;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等。

(四)工程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设计变更资料;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材料、构件的出厂和验收资料;土建施工资料;设备、材料验收资料;设备、管道安装资料;电气、通讯、仪表及自控系统安装、调试资料;测量成果资料;单体试运资料;吹扫试压资料;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

第十六条试生产准备验收

试生产前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及流向标志完成、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岗位责任制、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工已确定、试车工艺指标、联锁参数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产品经销公司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通信系统、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感温、感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电视监控、防护设施已连接。

(一)

公司组建试生产开车领导机构,编制《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并报产品经销公司批准。

(二)综合办公室按批准的《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具体试生产定员方案、人员配置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适时配备人员。

(三)综合办公室编制总体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和维护技术方案。

(四)综合办公室按《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要求,编制试车所需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试样、备品备件等的计划并组织采购保管存放。

(五)综合办公室测算各项试生产准备费用和复核联合试车费用。

(六)综合办公室根据与外部签订的供水、供汽、供电、通讯协议,并按照《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第三节预验收的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预验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具备预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内,综合办公室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预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销公司进行预验收准备,并下发预验收通知。

(三)综合办公室收到经销公司预验收通知后,准备预验收有关的资料文件,包括项目审查审批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以及试生产准备文件资料。

(四)经销公司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预验收工作,并形成专业预验收意见和建议,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并初步形成会议纪要。

(五)综合办公室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向预验收组提交整改报告,预验收组确认整改结果后,下发预验收会议纪要。

第五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按照相关行业试运考核要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国外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组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需要;人员配备按公司人力资源'四定方案'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的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齐全。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满足国家或行业的有关验收的条件;

满足公司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的验收条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成后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建成,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节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

(一)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二)对生产准备及试运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消防验收、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火设施、档案、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审核竣工验收报告;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节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通过预验收,并经生产考核等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在具备条件6个工作日,综合办公室向经销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销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组织验收,验收组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最终形成批复的竣工验收报告。

(三)综合办公室将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四节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应从项目立项开始,贯穿至竣工验收结束的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按附件二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综合办公室未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以及验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落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预验收相关检查表

第3篇 石油销售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或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报告编写和数据提供整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配合上级单位要求,制定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计划,汇总并研究项目的自我评价报告;

(二)配合、监督、指导相关机构进行后评价任务;

(三)向上级单位汇报项目后评价的工作计划、进度和任务,提供相应信息。

第三章 工作范围、程序和规范

第五条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从以下范围中选择:

(一)对公司发展、产品结构调整、做大做强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公司业务布局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上级单位认为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

第六条根据上级单位年初下达的后评价计划,开展相应的项目后评价。

第七条根据后评价计划,向上级单位报送自我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作等;

(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等;

(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

(五)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六)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八条在上级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后,根据工程咨询机构的要求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况,公司将依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须如实向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经费由上级单位进行统筹安排,公司不在项目经费之外向工程咨询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公司项目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同时在公司内部进行信息传达,以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项目后评价后,公司应认真总结项目的经验教训,推广成功经验和方法,将后评价工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报上级单位投资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行为,理顺工程质量管理关系,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建设项目实际,参照产品经销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贯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调试、试生产、验收、保修期等建设全过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加强过程管理和中间环节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产品经销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监督各部室贯彻落实;

(二)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部室执行;

(三)组织公司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的上报、审核,并督促、检查;

(四)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考核;

(五)组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公司项目预验收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亦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持续优化完善;

(二)按国家、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的规定审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工程总承包)、供货等单位资质、业绩;

(二)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包括重大项目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制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目标以及实施计划,并按权限审批、报批或者报备;

(三)接受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以及政府(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行业(石油化工、公路、铁路、电力等)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交底;

(五)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质量轻微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所购设备、物资的检查验收工作;

(七)其他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司综合办公室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工程质量控制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规范标准以及合同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控制分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质量控制三个阶段。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一)勘察质量控制要点:公司审查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相关业绩,以及主要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符合本项目的要求,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审查勘察现场作业是否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并有完备的印证记录,审查勘察成果是否满足国家行业法规以及技术标准,是否真实、准确。

(二)设计质量控制要点: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权限,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相关业绩,以及主要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符合项目的要求,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审查改变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建筑主体结构、建筑规模、主装置能力或引起总投资增减大于5%的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核准后实施。

1. 项目建议书: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分析与预测、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厂址环境、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和其他建设条件、项目建设与运营方案、投资初步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的初步分析、环境影响的初步分析、投资风险的初步分析等;

2. 可行性研究:重点审查建设的可行性、产品市场分析与预测、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择、总平面布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融资方案、财务分析、资源利用效率分析、土地利用及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劳动安全卫生、环境影响评价、风险分析与不确定性分析等;

3. 基础设计:重点审查基础设计是否能够满足开展详细设计、长周期设备订货以及工程总承包的深度要求,主要包括:技术经济、总图运输、工艺及系统、公用工程、各专业主要设计方案(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仪表、暖通、储运等)、主要工程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明细表、(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节能)专篇、投资概算(建设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等);

4. 施工图设计:公司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对设计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 开工阶段: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开工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决定性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一)公司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按照国家和属地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二)综合办公室及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会议,在施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人员、过程质量控制的手段和方法);

(三)施工单位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技术难度大或者施工复杂的工序或部位、对后续工序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或部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重大设备吊装等;

(四)作业技术交底的控制:质量控制点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将技术交底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内容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注意事项、防范出现事故的措施和应急方案等;

(五)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经监理工程师和公司质检人员审查并确认合格后,方能进场;

(六)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在施工现场对质量控制点进行过程中监督和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和工艺过程的质量;

(七)

隐蔽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隐蔽工程后,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报验申请表),监理单位现场检查合格后,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或报验申请表)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后,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报验申请表),并逐级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必要时质监、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在验收合格后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如下:

(一)预验收工作:按照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的预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预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

(二)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竣工初检,初检合格后,由公司按照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一)检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检测设备等);

(二)检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是否落实,质量管理目标是否批复,项目质量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三)检查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等质量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设备的进行质量验收,签字手续是否完备等;

(四)检查监理人员、施工等单位的中间交接质量和签证等情况,查验质监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五)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验收情况,重点检查事故原因是否查明,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是否落实,责任人是否处理,相关人员是否受到教育。

第十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权限负责项目调试、试生产、保修期等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应按以下规定向产品经销公司公司投资规划部上报工程质量报表、情况说明及总结:

(一)每月15日上报工程质量情况,包括项目概况、进场材料设备验收结果、建构筑物观感质量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结果;

(二)每年年底上报工程质量总结,包括项目概况、进场材料设备验收结果、建构筑物观感质量及单项验收评定结果和项目的总体质量评价。

第四章 工程质量问题及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万的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由此造成人身伤亡或者5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5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3人以下重伤,或者5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轻微工程质量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于40分钟内向产品经销公司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在收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由综合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报告。若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公司事故调查小组配合调查,形成的调查处理报告,由公司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有关质量检测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工程质量考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纳入公司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原则上工程质量控制按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进行优良评定的优良品率不低于50%作为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未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且造成质量事故的,公司将根据损失程度和具体情节,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相关部门对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篇 石油销售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合理投资、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二)化工库场新建、改扩建;信息项目新建、改扩建;

(三)其他项目建设。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原则

1、化工库、场:统一标识、按需建设、确保当前、兼顾长远。

2、其他项目:严格工程管理,实现质量、安全、投资、工期控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建设工程项目遵循产品经销公司'两级管理'、'一级实施'的制度要求,即实行产品经销公司和hb公司对项目的分级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的实施、检查、协调、指导,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公司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手册等。

(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控制以及安全检查,对于各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三)配合上级公司开展对项目的设计、预算、监理。

(四)负责项目的谈判、文件流转和签订工作。

(五)负责项目的设计管理和施工图会审工作。

(六)负责项目的开工报告的审核或审批。

(七)负责配合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项目的物资采购,做好监督。

(八)负责公司项目的结算初审工作。

(九)负责项目付款的督促和协调。

(十)负责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的资本金注入。

(十一)负责公司施工单位的推荐和筛选,并负责对公司入围施工单位的考核及管理。

(十二)负责项目资料、报表的统计,并检查上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可靠。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亦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国家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标准。

(二)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施工图会审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物资招标采购和物资现场验收工作。

(四)参与项目的结算工作。

(五)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管理。

(六)参与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项目的统计,并做到真实、准确、及时上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

第九条检查包括投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度、工期、现场管理、施工单位、材料采供、特种作业许可证、动火票、动土票、用电票等。

第十条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

(二)现场抽查

(三)专项检查

(四)资料审查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包括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公司项目设计执行产品经销公司统一的设计、施工标准。

第五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物资供应管理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市场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室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定,将资质良、信誉好、管理强、质量优、并在行业中技术领先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纳入初选和推荐范围,报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经过考察后确定入网单位,并建立市场准入名单,向入选单位发放准入证。

第十六条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必须从公司入网单位中选择。

第十七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入网单位的管理。入网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综合办公室根据各公司每年上报的入网单位年度考核意见,对入网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入网资格。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由产品经销公司负责招标,公司综合办公室参与,且投标单位必须是公司入网单位。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公司的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特殊项目,应按照审批权限,单项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公司和上级公司沟通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需报产品经销公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负责现场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标准、规范,精心组织,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目标,上级公司负责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于epc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办公室要做好管理、监督工作,不得以包代管。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按照国家、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上级公司参与。验收结果由综合办公室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备案。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公司每年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应做好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台账、记录登记。

第二十八条综合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选,对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向公司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发挥资金的最大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陕西__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__石油产品经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结合hb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hb公司遵循产品经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统一制度和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一)统一制度:统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统一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人员数据库。

(二)分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实施'。'三级管理'即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hb公司分级管理;'两级实施'即产品经销公司和hb公司分别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作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限上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审查工作;设立的预算岗位作为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岗,负责公司权限下工程项目造价的审定及限上工程项目造价的初审工作。(对于限上/限下工程项目的规定见《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包括:

(一)转发国家、地方、集团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制订和修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审核工作;

(五)参与限上工程项目招标、工程设备招标、材料招标、合同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的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

(六)配合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做好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理论培训、业务交流及资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限下工程项目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结算审查,限上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结算的初审工作。

(二)深入现场,掌握工程进度、核实工程量及工程变更内容。

(三)负责限下工程项目招标、工程设备招标、材料招标、合同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采集、筛选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审批乙方自购材料价格。

(五)负责向公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反映定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六)认真参加上级公司组织的工程造价人员专业理论培训、业务交流工作。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管理

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包括:

(一)编制施工图预算;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

(三)编制招标标底或最高限价;

(四)编制投标报价;

(五)约定工程合同价;

(六)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七条计价依据包括:

(一)定额依据

1.工程概算定额;

2.工程预算定额;

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4.工程消耗量定额;

5.配套价目表及参考费率。

(二)工程量计算依据

1.初步设计;

2.施工图设计;

3.设计变更;

4.现场签证单;

5.竣工资料

6. 合同约定。

(三)其它计价依据

1.设备、材料价格;

2.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5.施工组织措施及方案;

6.工程造价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理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遵守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防止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现象。

第九条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由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是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决策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工程投资达到集团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限上工程标准,其投资估算审查由公司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由公司或集团公司规划部组织专家会审,造价管理部门参与审查;限下工程标准,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审,并参与审查。

第十条工程概算(初步设计概算)

工程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一个项目若有几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取费标准等,并汇编总概算。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投资计划的最高限额,工程概算投资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突破,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最多不得超过10%。

工程投资达到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限上工程标准,由hb公司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由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预决算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确认;限下工程设计概算,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管理

施工图预算由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施工图预算是考核设计单位限额设计水平、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是拨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基础;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确定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概算以内,超出工程概算应修改施工图设计或报审调整工程概算。

工程投资达到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限上工程标准,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审定;限下工程预算,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既可以由公司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应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内,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支付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

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给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编制要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计价依据(或工程预算书)、甲乙双方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等明细表,应注明所包括的主要工序内容。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固定费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取费费率,暂估合同总价方式。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的管理

工程签证是甲乙双方实现索赔的唯一依据,必须量价清、责任明。工程签证必须先经造价管理人员测算并签署意见后,经甲乙双方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签章、甲方主管领导审查签章后生效(与设计有关的还需经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签章)。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甲方代表、工程造价人员对工程签证要逐一审核,对不合理的应予以废除。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管理

由承包方根据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原则自行编制工程结算。限上工程项目先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限下工程项目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财务部复审。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竣工决算由财务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将限上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附决算资料)上报产品经销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产品经销公司财务资产部进行复审。重点审查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控制在投资计划的额度内、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工程概算列项范围。

第十九条上报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审核人或负责人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第二十条推行限额设计制度

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在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要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按工程概算推行限额设计。对设计单位优化施工图设计而降低工程投资的,在以后的设计招标中作为优先选用的条件。对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引起工程投资超标的,相应扣减设计费,并由委托单位记录备案。

(一)工程概算超投资估算10%的,要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设计单位设计费5%。

未经公司投资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单位任意提高设计标准或选用高档材料,按超投资的50%扣减设计费;

(二)设计单位应提交高质量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于设计文件低劣,经审查不合格者,设计单位除无条件返工使其达到合格外,还要扣减设计费的10-15%;

(三)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凡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投资超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要扣减设计费。

累计超过原批准概算或施工图预算2%-3%(含3%)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3%;超过3%-5%(含5%)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5%;超过5%-10%(含10%)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10%;超过10%以上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20%。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要从保证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及hb公司的整体利益及经济安全运行的角度,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造价管理或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投资超过工程概算的,由公司对其项目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公司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建议调离原岗位、取消资格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如实反映拟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的;

(二)有意少算和高估冒算,造成工程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工程结算、决算价款失真引起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标底,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无证、伪造资质证、出卖转让图章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拒绝、妨碍和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检查、审查及抽查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及考核评比管理

第二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质量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包括工程各阶段造价控制的准确性、及时性,上报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建立工程预结算计划工作进度。所属企业于季末20日前上报下季度预结算工作计划,综合办公室25前上报公司下季度预结算工作计划。做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一项预算一项,完成一项结算一项。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建立工程预结算工作考核评比制度。综合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程结算完成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7篇 石油销售公司合同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规范签约履约行为,避免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产品经销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三条公司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产品经销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预期经济目标的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条公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办法,所属企业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查审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统一由各级合同主管部门负责。

(二)分级授权,即按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上级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实行分级负责、授权管理。

(三)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联合会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

(四)各负其责,即合同承办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商务风险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法律风险负责;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相关专业、技术风险负责。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应配合产品经销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合同的草拟、审核、订立、审批、履行、结算、统计、归档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逐步实现合同网上信息处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公司建立合同审查标准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的常见合同,公司应组织编制有关业务通行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合同主管部门,规划、计划、财务、技术、审计及其他专业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专业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承办部门。

第七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登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报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变更登记。主要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参加重要合同项目的调研立项, 参与公司重要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法律审查;

(三)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合同的法律审查和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四)负责办理需呈报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或授权签约的合同项目事宜;

(五)负责编写常见合同规范文本,报产品经销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核准后推广使用;

(六)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文本档案,并负责本企业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产品经销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八)负责制定合同管理流程,配合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九)产品经销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一)调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权限、资信情况、签约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担保人的相关资信情况,对合同相对方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负责;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谈判、签订等相关事宜,保证起草的合同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三)办理合同的申报及担保、公(鉴)证、批准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具体负责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协调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书,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遇有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送审;

(五)负责合同会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六)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的合同专业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有关合同的商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协助合同主管部门作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配合产品经销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合同的草拟、审核、订立、审批、履行、结算、统计、归档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逐步实现合同网上信息处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合同台帐、报表、谈判记录等统一归档,规范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应建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应于每年7月5日前、次年1月5前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书面报告合同管理工作半年、全年综合情况,每月按统一格式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上报合同业务报表。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授权营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管理、签订产品经销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外各类合同。

第十三条下列合同需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审查审批后签订:

(一)经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以及涉及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的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土地征用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安装工程施工(含材料费)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经公司立项的科研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期限在6个月以上或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化工产品销售合同;

(四)由公司负责招标审批的物资采购项目所涉及的合同;

(五)固定资产购置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其它需经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审查审批的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向各部门负责人颁发授权委托证书,明确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合同,不得转授权。

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具体承办授权事宜。

第十七条公司对于依据本办法规定不需要报产品经销公司及集团公司审核批准的合同,需交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订立合同必须有计划列项,做好洽谈的充分准备,并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具备招标条件的合同项目,应当按照产品经销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发生经济、技术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部不予结算。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公(鉴)证、审批等手续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合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理公(鉴)证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以谈判方式订立合同一般程序:立项、资信调查、组织谈判、起草文本、审查审批、签字盖章及备案。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承办部门根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后签订。

第二十一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调查。主要包括:

(一)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等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能够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签约相对方信用调查可采取要求对方出具《保证函》的方式进行;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签约相对方的涉诉情况,可采取由对方法律顾问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涉诉情况调查函》的方式进行;

(六)对合同相对方合同承办人员、签约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需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应对担保人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七)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对于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银行保函。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要求调查相对方资信情况,并在《合同报审表》中逐项据实填写相关情况;按《合同报审表》要求,承办人签字确认,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部门)公章。

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重大合同项目谈判,应当由承办部门牵头,组成由商务、财务、技术、法律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提出并优化谈判方案。需要招标的,按招标程序进行。

对专业性强、技术内容复杂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谈判,专家意见纳入合同归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洽谈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共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起草工作,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订立合同,一般应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

(二)订立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或公司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制定规范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若规范文本、标准文本均尚未制定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涉及境外业务合同的外方要求使用包括中文在内的两种以上语言书写时,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同语言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合同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方可发出。

第二十五条合同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承诺该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文件往来的有效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需在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二)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完整;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三)数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

(四)质量:写明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首期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尾留的质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区)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具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质量健康安全环保(qhse)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和双方的责任;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

(十)合同签订地:一般应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在合同中写明。对于需要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签订合同的,应经合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审查审批:

(一

)合同承办部门草拟或填写合同文本后,填写《合同报审表》(附件一)随同合同文本及立项批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预算、谈判记录、谈判人员名单、价格依据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资料送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相关专业部门由合同主管部门确定;合同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会审);

(二)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反馈合同承办部门;

(三)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编号;

(四)参与合同审查会签的相关专业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五)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部门审查意见。然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字。

(六)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送交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书写的,只对中文文本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查或审批表中填写明确意见并署名,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如只签字,则视为无效意见。各会签部门如有保留意见,应在《合同审查审批表》上(或附页)注明。

合同文本经会签后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经会签部门同意并由合同主管部门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应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先履行合同后拟定、补签合同文本。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未经批准而成立的单位、组织;

(二)非独立单位或者单位内设机构、部门,且未经法人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的;

(三)超越经营范围(包括超越经营方式)、超资质(未获行政许可,或者未达到相当级别、层次)经营的;

(四)无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五)信用、信誉不佳的;

(六)有巨额债务,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七)具体签约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无法证实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

(八)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宜与之签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之间或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及有关专项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内容要求,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约。

第三十一条合同相对方由代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关于合同印章的使用管理依照《陕西__石油(集团)产品经销公司合同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合同文本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方可加盖公章:

(一)有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需有《授权证书》)签字;

(二)经公司审核批准,并如实、完整填写《合同报审表》中各项内容。

第三十三条留存的生效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分别由合同审核部门、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其它需要留存的部门保存。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在5日内将合同文本分发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并记载分发情况。

第三十四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该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三十五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落实质量、数量、进度、工程变更、工期(交货期限)、验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内容,同时应接受合同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合同审核部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双方函电、文书、传真、往来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八条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对方答复的期限。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合同相对方或亲自交合同相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合同相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快专递详情单应当注明文件名称及文件简要内容,回执作为重要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九条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书面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再以电话通知,同时收集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合同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合同相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并掌握确切证据后,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报告,由合同审核部门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见和操作方案,报公司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合同相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

后发出。

第四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条下列情况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审查审批部门和程序与主合同相同。

(一)工程类合同价款变动超出原合同价款8%或超出原合同价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其它类合同价款变动超出原合同价款3%的。

第四十七条合同结算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我方收取价款或报酬的应及时收取;合同相对方在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业务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结算通知单,附验收记录或报告,随合同提交财务部门支付合同价款或报酬。

第四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申报。对纠纷的处理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合同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关合同法律法规、产品经销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合同文本、台帐、档案、报表、专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础工作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情况;

(五)避免合同风险或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六)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及业务培训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对在合同谈判、签约、审查、履行过程中严格把关,节约资金或避免风险和损失以及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依法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决策人员、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合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二)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予追认的;

(三)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四)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规避相关部门审查的;

(六)事后合同,即不及时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实际开始履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数量达到5份以上的;

(七)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许合同相对方转包、分包合同项目的;

(八)违反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九)违反合同履行程序进行合同结算付款的;

(十)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并已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十一)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合同主管部门、会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的纠正意见或处理方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三)合同承办不力,造成货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

(十四)违反合同履行审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或擅自变更、中止、解除、转让合同的;

(十五)违反合同印章管理规定的;

(十六)丢失、毁损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十七)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或损坏的;

(十八)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合同管理或业务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额。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应上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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