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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管理细则8篇

发布时间:2022-12-15 15:06:08 查看人数:98

场所管理细则

第1篇 电厂特殊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容器、特殊容器内工作、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及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防人身伤害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华亭电厂所属各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3受限空间范围

3.1容器类: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检修,除雾器内部冲洗,储油箱、罐检查、检修,汽包内部检查、检修,各类容器、罐内部检查、检修等;

3.2管道类:各种管路内部作业,燃烧器校正,原煤斗清理,煤粉粗、细分离器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管、斗内检修、清理、检查,封闭母线内部检查等;

3.3其他类:各类封闭地下设施、设备、排水沟道、管沟、地沟、水井清理、检查、检修等。

4工作规定细则

4.1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制定三项措施、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必要时在措施中加注进行小动物试验条款,严格控制作业点人数;

4.2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中需进行电火焊作业或其他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合格,作业点人数控制在2人及以下,灭火器材据工作点的危险程度配备充足;

4.3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的工作,工作班组要及时告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的内容:作业始、终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公司主管领导;

4.4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汽包、除氧器、粉仓、原煤仓、煤粉分离器、球磨机筒体内、化学阳床、阴床、油箱、电除尘灰斗等区域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办理一级动火票;

4.5容器内作业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强制通风,保证有效的通风时间,必要时要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合格,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4.6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在2人及以下,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岗;

4.7容器内作业监护人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内外呼应;

4.8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惰性气体介质的容器内工作,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呼吸器进入作业;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安全绳的另一端交由监护人;

4.9容器内作业人员要轮换作业,作业人员自觉身体不适时,及时停止作业,返出容器外;

4.10酸、碱、油罐体、系统上不准随意进行电火焊;

4.11酸、碱罐容器内作业前,必须进行介质置换、检测,用大量清水冲洗、蒸汽吹扫合格,并进行良好通风;

4.12在置换、冲洗、吹扫合格的酸、碱罐内,进行电火焊作业时 不准连续施焊,要间断作业,保持良好的通风;

4.13氢、油罐内、氨气系统进行动火作业,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安全要求、规定;

4.14清掏原煤斗时,斗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轮换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使用双安全防护(安全绳、防坠器),安全绳控制在作业人员活动的作业半径内,不准放入过长;

4.15原煤斗内进行检修、施工,原则上不搭设木质脚手架,采用钢制脚手架,临时电源线路绝缘层完整良好;

4.16原煤斗内检修、施工,作业点灭火器材充足,若采用木质脚手架,要接好水源管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洒水措施,工作完毕检查现场火种遗留情况,切断临时电源,达到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方能离开现场,作业监护人始终在场监护;

4.17工作中使用油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材料时,严格控制领用量,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作业点不准超量存放;

4.18地下沟、管内工作时,先打开两端检查孔进行通风,检测有毒、有害、易燃气体含量合格,方能进入工作;必要时可放入小动物进行试验观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19地下沟、管内作业,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始终与内部作业人员内外呼应;

4.20各部门、班组库房、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易燃垃圾,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的完整良好,人员离开及时关闭照明,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

4.21冷却塔内工作时,应制定安全三项措施,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22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动工器具及灯具;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12ⅴ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绝缘良好,并使用漏电器;

4.23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使用、配合进行挥发性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时,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具;

4.24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要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同时进行动火工作;

4.25禁止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吊篮内、移动平台上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西固华亭电厂脚手架作业规定控制作业人数;当遇恶劣天气大风、大雨、大雾、冰雹时停止作业;

4.26禁止在容器内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设备、设施的零部件;

4.27炉内及超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及安全绳,采用双保险安全措施,原则上不采用悬吊钩挂脚手架平台作业;

4.283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施救人员熟知救援环境、技能、方法;

4.29禁止在不具备救援条件,且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盲目进行施救。

5附则

5.1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5.2本细则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3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第3篇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定内容(方法)

评定标准

备注

得分

1

10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消防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_未制定消防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扣3分

b

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扣3分

b

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b

重点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扣3分

b

未开展消防工作定期考评的扣2分

c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时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c

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扣2分

c

2

10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其它悔棋的消防队安全操作规程、特定设备的安全打哈哈和规程(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工作记录)。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少1个扣2分

b

制度和规程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3

场所设置

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规》和《高规》的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不符合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a

安全

疏散

设施

20

安全疏散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5m;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不应设置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单层、多层公共娱乐场所楼梯和走道净宽不小于1.1m,高层的不小于1.2m;疏散楼梯间形式和楼梯间的疏散门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缺少安全出口

a

疏散楼梯间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a

_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_场所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推拉门、卷帘门扣3分

b

未按要求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扣3分

b

_相邻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5m的扣3分

b

_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疏散宽度不足的扣3分

b

内部

装修

9

建筑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内装修影响安全疏散的扣3分

b

公共疏散通道和楼梯间装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内装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扣3分

b

消防

设施

3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灭火器配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灭火器的选型和设置点应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而未设置的

a

灭火器设置点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选型错误的扣3分

b

4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

审批

程序

履行

和消

防重

点部

位确

8

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重点部位确定准确、标识明显。公共娱乐场所应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志和明确防火责任人;(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抽查3处重点部位)。

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检查手续的

a

未按要求确定重点部位的扣3分

b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扣3分

b

重点部位标志及防火责任人不明确的扣2分

c

电气

防火

管理

15

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消防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检测报告,现场抽查变配电室、电缆井、大功率用电设备间)。

电、气焊等作业人员无专业资格证的扣3分

b

电气线路改造未执行内部审批制度的扣3分

c

未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的扣3分

b

线路敷设、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私拉乱接电气设备、违规使用电热器具、高温灯具的扣3分

b

可燃

物和

火源

管理

10

用火管理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严禁使用明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抽查单位动火现场或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单位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扣3分

b

场所违禁使用明火的扣3分

b

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扣3分

b

安全

疏散

设施

管理

10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范、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检查单位主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设施)。

_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扣3分

b

未采用技防手段防范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扣2分

c

30

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系统运行正常;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抽查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施及灭火器配置管理情况,现场询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_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分/类

b

_系统设施被遮挡、圈占、埋压或拆除的扣3分

b

_擅自关闭消防系统的扣3分

b

_消防控制室无值班人员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3分

b

未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的扣3分

b

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业务不熟练的扣3分

b

未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扣2分

c

消防设施标示不明显的扣2分

c

值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5

20

单位正常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记录规范。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巡查内容包括用火用电违章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工作情况、消防设施工作情况、消防安全管理部位管理情况;防火检查至少每月一次,检查应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内容。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地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询问实施巡查检查的工作人员)。

_单位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扣3分

b

防火检查频次少于规定次数的扣3分

b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要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扣3分

b

伪造巡查、检查记录的扣3分

b

巡查、检查人员未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的扣3分,无法当场处理未及时报告的扣3分

b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不全面的扣3分

c

6

10

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对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整改完毕后应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复查。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按时整改完毕;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综合评价)。

_对消防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扣3分

b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未立即停止使用的扣3分

b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扣3分

b

7

消防

宣传

教育

培训

12

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记录完整。每半年对员工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各类工作人员)。

单位未经常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安全教育并建立档案的扣3分

b

未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扣3分

b

未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扣2分

c

员工培训次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员工达不到“三懂三会”要求的扣2分

c

8

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

案与演练

15

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定期演练(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核对并抽查询问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成员)。

单位未制定预案的扣15分

b

未开展定期演练的扣3分

b

职责、程序、措施不明确的扣3分

b

应急组织机构的成员不熟悉预案内容的扣3分

b

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3分

b

9

火灾

事故

处理

10

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处置,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调查,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因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从公安消防机构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发生火灾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的扣10分

b

不协调配合火灾调查或擅自清理火场的扣3分

b

未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研究落实改进措施的扣3分

b

未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的扣2分

c

10

8

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消防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其中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类消防审批文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查和维保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灭火器档案等内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永久保存(查阅单位消防档案)。

_单位未建立消防档案的扣3分

b

未按要求在互联网上录入档案信息的扣3分

b

未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的扣2分

c

档案内容不全、保管不善、归档不及时的扣2分

c

说明:1、评定要素分为a(严重缺陷)、b(重缺陷)、c(轻缺陷)三类,单位有1个a类项目的即不达标。2、各项目的评分所扣分数不超过本项分值。3、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分为示范单位、达标单位两个等级;综合评定得分在160分以上,且b类缺陷不超过10个的为达标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在190分以上,b类缺陷不超过3个,且不存在“_”号项缺陷的为示范单位。

第4篇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l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5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定内容(方法)

评定标准

备注

得分

1

10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消防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未制定消防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扣3分

b

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扣3分

b

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b

重点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扣3分

b

未开展消防工作定期考评的扣2分

c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时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c

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扣2分

c2

10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其它悔棋的消防队安全操作规程、特定设备的安全打哈哈和规程(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工作记录)。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少1个扣2分

b

制度和规程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3

场所设置

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规》和《高规》的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不符合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a

;

;安全

疏散

设施

20

安全疏散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5m;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不应设置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单层、多层公共娱乐场所楼梯和走道净宽不小于1.1m,高层的不小于1.2m;疏散楼梯间形式和楼梯间的疏散门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缺少安全出口

a

疏散楼梯间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a

★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场所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推拉门、卷帘门扣3分

b

未按要求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扣3分

b

★相邻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5m的扣3分

b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疏散宽度不足的扣3分

b

内部

装修

9

建筑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内装修影响安全疏散的扣3分

b

公共疏散通道和楼梯间装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内装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扣3分

b

消防

设施

3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灭火器配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灭火器的选型和设置点应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而未设置的

a

灭火器设置点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选型错误的扣3分

b

第6篇 电厂特殊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怎么写

1总则

1.1为加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容器、特殊容器内工作、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及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防人身伤害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华亭电厂所属各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3.受限空间范围3.1容器类: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检修,除雾器内部冲洗,储油箱、罐检查、检修,汽包内部检查、检修,各类容器、罐内部检查、检修等;3.2管道类:各种管路内部作业,燃烧器校正,原煤斗清理,煤粉粗、细分离器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管、斗内检修、清理、检查,封闭母线内部检查等;3.3其他类:各类封闭地下设施、设备、排水沟道、管沟、地沟、水井清理、检查、检修等。

4工作规定细则

4.1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制定三项措施、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必要时在措施中加注进行小动物试验条款,严格控制作业点人数;

4.2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中需进行电火焊作业或其他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合格,作业点人数控制在2人及以下,灭火器材据工作点的危险程度配备充足;

4.3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的工作,工作班组要及时告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的内容:作业始、终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公司主管领导;

4.4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汽包、除氧器、粉仓、原煤仓、煤粉分离器、球磨机筒体内、化学阳床、阴床、油箱、电除尘灰斗等区域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办理一级动火票;

4.5容器内作业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强制通风,保证有效的通风时间,必要时要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合格,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4.6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在2人及以下,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岗;

4.7容器内作业监护人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内外呼应;

4.8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惰性气体介质的容器内工作,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呼吸器进入作业;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安全绳的另一端交由监护人;

4.9容器内作业人员要轮换作业,作业人员自觉身体不适时,及时停止作业,返出容器外;

4.10酸、碱、油罐体、系统上不准随意进行电火焊;

4.11酸、碱罐容器内作业前,必须进行介质置换、检测,用大量清水冲洗、蒸汽吹扫合格,并进行良好通风;

4.12在置换、冲洗、吹扫合格的酸、碱罐内,进行电火焊作业时 不准连续施焊,要间断作业,保持良好的通风;

4.13氢、油罐内、氨气系统进行动火作业,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安全要求、规定;

4.14清掏原煤斗时,斗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轮换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使用双安全防护(安全绳、防坠器),安全绳控制在作业人员活动的作业半径内,不准放入过长;

4.15原煤斗内进行检修、施工,原则上不搭设木质脚手架,采用钢制脚手架,临时电源线路绝缘层完整良好;

4.16原煤斗内检修、施工,作业点灭火器材充足,若采用木质脚手架,要接好水源管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洒水措施,工作完毕检查现场火种遗留情况,切断临时电源,达到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方能离开现场,作业监护人始终在场监护;

4.17工作中使用油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材料时,严格控制领用量,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作业点不准超量存放;

4.18地下沟、管内工作时,先打开两端检查孔进行通风,检测有毒、有害、易燃气体含量合格,方能进入工作;

必要时可放入小动物进行试验观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19地下沟、管内作业,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始终与内部作业人员内外呼应;

4.20各部门、班组库房、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易燃垃圾,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的完整良好,人员离开及时 照明,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

4.21冷却塔内工作时,应制定安全三项措施,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22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动工器具及灯具;

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12ⅴ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绝缘良好,并使用漏电器;

4.23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使用、配合进行挥发性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时,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具;

4.24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要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同时进行动火工作;

4.25禁止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吊篮内、移动平台上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西固华亭电厂脚手架作业规定控制作业人数;

当遇恶劣天气大风、大雨、大雾、冰雹时停止作业;

4.26禁止在容器内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设备、设施的零部件;

4.27炉内及超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及安全绳,采用双保险安全措施,原则上不采用悬吊钩挂脚手架平台作业;

4.283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施救人员熟知救援环境、技能、方法;

4.29禁止在不具备救援条件,且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盲目进行施救。

5附则

5.1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5.2本细则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3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细则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制度职责大全 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场所内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滤网和电扇叶片定期清扫,保持清洁无尘

6、场所内禁止吸烟;有禁烟管理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

8、厕所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良好通风。

第8篇 华亭电厂特殊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容器、特殊容器内工作、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及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防人身伤害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华亭电厂所属各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3 受限空间范围

3.1 容器类: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检修,除雾器内部冲洗,储油箱、罐检查、检修,汽包内部检查、检修,各类容器、罐内部检查、检修等;

3.2 管道类:各种管路内部作业,燃烧器校正,原煤斗清理,煤粉粗、细分离器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管、斗内检修、清理、检查,封闭母线内部检查等;

3.3 其他类:各类封闭地下设施、设备、排水沟道、管沟、地沟、水井清理、检查、检修等。

4 工作规定细则

4.1 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制定三项措施、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必要时在措施中加注进行小动物试验条款,严格控制作业点人数;

4.2 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中需进行电火焊作业或其他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合格,作业点人数控制在2人及以下,灭火器材据工作点的危险程度配备充足;

4.3 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的工作,工作班组要及时告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的内容:作业始、终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公司主管领导;

4.4 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汽包、除氧器、粉仓、原煤仓、煤粉分离器、球磨机筒体内、化学阳床、阴床、油箱、电除尘灰斗等区域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办理一级动火票;

4.5 容器内作业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强制通风,保证有效的通风时间,必要时要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合格,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4.6 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在2人及以下,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岗;

4.7 容器内作业监护人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内外呼应;

4.8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惰性气体介质的容器内工作,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呼吸器进入作业;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安全绳的另一端交由监护人;

4.9 容器内作业人员要轮换作业,作业人员自觉身体不适时,及时停止作业,返出容器外;

4.10 酸、碱、油罐体、系统上不准随意进行电火焊;

4.11 酸、碱罐容器内作业前,必须进行介质置换、检测,用大量清水冲洗、蒸汽吹扫合格,并进行良好通风;

4.12 在置换、冲洗、吹扫合格的酸、碱罐内,进行电火焊作业时 不准连续施焊,要间断作业,保持良好的通风;

4.13 氢、油罐内、氨气系统进行动火作业,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安全要求、规定;

4.14 清掏原煤斗时,斗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轮换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使用双安全防护(安全绳、防坠器),安全绳控制在作业人员活动的作业半径内,不准放入过长;

4.15 原煤斗内进行检修、施工,原则上不搭设木质脚手架,采用钢制脚手架,临时电源线路绝缘层完整良好;

4.16 原煤斗内检修、施工,作业点灭火器材充足,若采用木质脚手架,要接好水源管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洒水措施,工作完毕检查现场火种遗留情况,切断临时电源,达到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方能离开现场,作业监护人始终在场监护;

4.17 工作中使用油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材料时,严格控制领用量,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作业点不准超量存放;

4.18 地下沟、管内工作时,先打开两端检查孔进行通风,检测有毒、有害、易燃气体含量合格,方能进入工作;必要时可放入小动物进行试验观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19 地下沟、管内作业,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始终与内部作业人员内外呼应;

4.20 各部门、班组库房、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易燃垃圾,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的完整良好,人员离开及时关闭照明,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

4.21 冷却塔内工作时,应制定安全三项措施,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22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动工器具及灯具;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12ⅴ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绝缘良好,并使用漏电器;

4.23 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使用、配合进行挥发性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时,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具;

4.24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要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同时进行动火工作;

4.25 禁止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吊篮内、移动平台上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西固华亭电厂脚手架作业规定控制作业人数;当遇恶劣天气大风、大雨、大雾、冰雹时停止作业;

4.26 禁止在容器内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设备、设施的零部件;

4.27 炉内及超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及安全绳,采用双保险安全措施,原则上不采用悬吊钩挂脚手架平台作业;

4.28 3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施救人员熟知救援环境、技能、方法;

4.29 禁止在不具备救援条件,且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盲目进行施救。

5 附则

5.1 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5.2 本细则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3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场所管理细则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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