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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实施细则5篇

发布时间:2023-01-25 15:12:13 查看人数:49

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园区清洁品质管理细则制度

园区清洁品质管理细则

(一)外围、广场道路清洁

1、清除外围、广场车道垃圾、杂物。

2、清扫全部浮灰、垃圾。

3、用玻璃清洁剂擦拭落地坡璃外围装饰面。

(二)大堂的清洁

1、用尘推加除尘剂对地面进行推尘,上午、下午各一次后,巡回保洁。

2、擦拭大堂内的摆设品、灯座、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3、及时更换有烟头的烟灰缸并清洗干净。

4、下雨天要增加地面的拖擦次数。

5、下班前应把垃圾清倒干净。

(三)电梯的清洁

1、擦拭电梯门、电梯轿厢表面污渍。

2、清理电梯门槽垃圾。

3、清洁电梯顶部。

4、用不锈钢保养剂保养电梯门及轿厢表面。

5、保持电梯内空气清新,喷适量空气清新剂。

(四)洗手间的清洁

1、洗手池、小便池、座便器放水。

2、收拾洗手间垃圾、清除杂物。

3、使用清洁消毒剂、洁厕清洁液,用长柄、短柄刷分别进行清洁、消毒。

4、擦拭洗手间四周壁、台面、门,用玻璃清洁剂、玻璃刮条清洗镜面。

5、清洗洗手池、座便器、然后擦干。

6、拖洗地面,用抹布或拖把擦干。

7、小便池内放入清香球去异味。

8、定时清洁洗手间天花板、灯具、空调风口、消防设施。

9、每周用清洁剂清洗座便器水箱、喷打杀虫药水。

10、清洁后应检查各设备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有损坏要及时报告。

(五)公共通道、楼梯间的清洁

1、清扫通道垃圾,并仔细吸净通道每个角落灰尘,进行除尘处理。

2、用尘拖,喷洒牵尘剂在工作时间内连续循环推尘保洁。

3、擦拭踢脚板,做到无灰尘、无污迹。

4、清理通道垃圾桶,清洁绿化盆景,擦拭消防设施。

5、清洁通道天花顶板、灯具、风口。

6、清洗通道玻璃门窗,清洁保养楼梯扶手。

7、通道地面无污迹,无脚印、垃圾。

8、通道四壁无蛛网、积灰、死角。

9、地面光净明亮,防滑,垃圾桶无异味。

10、玻璃门窗、扶手干净、明亮。

11、消防设施表面、风口、灯具、天花顶板无积灰、干净。

第2篇 产品质量管理细则范文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

(一)卷则

第一条 目的

产品的质量决定了产品的生命力,一个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决定了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1.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2.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仪糟管理;

4.原材料质量管理;

5.制造前后质量复查;

6.制造过程质量管理;

7.产成品质量管理;

8.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9.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

10.产品质量确认;

11.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三条 组织机与工作职责

本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见《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规定》。

(二)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制订

1.质量标准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会同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外标准、客户需求、本身制造能力以及原材料供应商水准,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填制“质量标准检验及规范制(修)订表”一式两份,报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部一份,研发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合同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将检查项目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制(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并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机械设备更新、技术改进、制造过程改善、市场需要以及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时,可予以修订。

2.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实绩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规格的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予以修订。

3.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应填“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制(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凭此执行。

(三)仪器管理

第七条 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设定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人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作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八条 校正计划的实施

1.仪器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进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工作,井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一份存于使用部门。

2.仪器外部协作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校正,并填写“外部协作请修单”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九条 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检验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的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组不定期抽检。

2.仪器保养

(1)仪器保养人员应依据“年度维护计划”进行保养工作井将结果记引于“仪器维护卡”内。

(2)仪器外部协作修理:仪器故障,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保养人员应填立“外协请修申请单”并呈主管核准后办理外部协作修理。

(四)原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条 原材料质量检验

1.原材料购人时,仓库管理部门应依据《原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收料,对需用仪器检验的原材料,开立“材料验收单(基板)”、“材料验收单(钻头)”及“材料验收单(一般)”,通知质量管理工程人员检验,质量管理工程人员应于接到单据三日内,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完成检验。

2.“材料验收单”(一般)、(基板)、(钻头)各一式四联。检验完成后,

第一联送采购部门,核对无误后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第二联会计部门存,

第三联仓库留存,第四联送质量管理组。每次把检验结果记录于“供应厂商质量记录卡”上,并每月将原材料品名、规格、类别的统计结果送采购部门,作为选择供应厂商的参考资料。

(五)制造前质量条件复查

第十一条 制造通知单的审核

质量管理部主管收到“制造通知单”后,应于一日内完成审核。

1.“制造通知单”的审核

(1)订制规格类别的是否符合公司制造规范。

(2)质量要求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本公司的质量规范,如有特殊质量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先确认再确定产量。

(3)包装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装规范,客户要求特殊包装方式可召接受,外销订单的运货标志及侧面标志是否明确表示。

(4)是否使用特殊的原材料。

2.制造通知单审核后的处理

(1)新开发产品、“试制通知单”及特殊物理、化学性质或尺寸外观要求的通知单应转交研发部,并告知现有生产条件,研发部若确认其质量要求超出制造能力时,应述明原因后将“制造通知单”送回制造部办理退单,由营业部向客户说明。

(2)新开发产品若质量标准尚未制定时,应将“制造通知单”交研发部拟定加工条件及暂行质量标准,由研发部记录于“制造规范”上,作为制造部门生产及质量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 生产前制造及质量标准复核

1.制造部门接到研发部送来的“制造规范”后,须由主任或组长先核查确认下列事项后方可进行生产:

(1)该制品是否订有“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作为质量标准判定的依据。

(2)是否订有“标准操作规范”及“加工方法”。

2.制造部门确认无误后于“制造规范”上签认,作为生产的依据。

(六)制造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制造过程质量检验

1.质检部门对制造过程的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问题,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2.在制品质量检验依制造过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pqc负责检验,检验包括:

(1)钻孔一pqc钻孔日报表。

(2)修一一针对线路印刷检修后分15条以下及15条以上分别检验记录于mqc修一日报表。

(3)修二一针对镀铜锚后分15条以下及15条以上分别检验记录于pqc修二日报表。

(4)镀金一pqc镀金日报表。

(5)底片制造完成于正式钻孔前,由质量管理工程室检验并记录于“底片检查项目”。

3.质量管理工程室在制造过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负责加工条件的测试:

(1)钻头研磨后依“规范检验”并记录于“钻头研磨检验报告”上。

(2)切片检验分pm、一次铜、二次铜及喷锡蚀铜分别依检验规范检验并记录于检验报告。

4.各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组长应立即追查原因,处理后就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指示后送质量管理部,责任判定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复核。

5.质检人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报部门主管处理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核签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6.各生产部门自主检查及顺次点检发生质量异常时,如属其他部门所发生者应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7.制造过程中间半成品移转,如发现异常时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第十四条 制造过程自主检查

1.制造过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主任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部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所属各制造过程的质量,一旦发现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降低异常重复发生。

3.制造过程自主检查的规定依《制造过程自主检查施行办法》实施。

(七)产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产成品质量检验

产成品检验人员应依“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产成品质量。

第十六条 出货检验

每批产品出货前,质检部门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报主管批示是否出货。

(八)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七条 原材料质量异常及反应

1.原材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在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2.对于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制造部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报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部门与供应厂商交涉。

第十八条 在制品与产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在制品与产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以便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2.制造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查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人下一制造过程。

第十九条 制造过程质量异常反应

收料部门组长在制造过程自主检查中发现供料部门供应在制品质量不合格时,应填写“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原因,连同样品,经报告主任后送经理室绩效组登记(列入追踪)后,送经理室质保组,由质保组人员召集收料部门及供料部门人员共同检查料品异常项目、数量并拟定处理对策及追查责任归属部门(或个人)并报经理批示后,第一联送总经理办公室催办及督促料品处理及异常改善结果,第二联送生产管理组(质量管理部)做生产安排及调度,第三联送收料部门(会签部门)依批示办理,第四联送回供料部门。

(九)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 产成品缴库管理

1.质量管理部门主管对预定缴库的批号,应逐项依“制造流程卡”、“qai进料抽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始可进行缴库工作。

2.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对于缴库前的产成品应抽检,若有质量不合格的批号,超过管理范围时,应填立“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情况并附样和拟定料品处理方式,报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改善。

3.质量管理人员对复检不合格的批号,如经理无法裁决时,将“异常处理单”报总经理批示。

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申请工作

1.客户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者,营业人员应填报“检验报告申请单”一式一联说明理由、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后送总经理室产销组。

2.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人员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时,应转送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质量要求超出公司产成品质量标准者,须交研发部)研究判断是否出具“检验报告”,呈经理核签后将“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转送质量管理部。

3.质量管理部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于制造后取样做产成品物理性质实验,并依检验项目要求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填人“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后,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室产销组,第二联自存凭。

4.特殊物理、化学性质的检验,质量管理部接获“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会同研发部于制造后取样检验,质量管理部人员将检验结果转填于“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表”送产销组,第二联自存。

5.产销组人员在收到质量管理部人员送来的“检验报告表”第一联及“检验报告申请单”后,应依“检验报告表”资料及参考“检验报告申请单”的客户要求,复印一份呈主管核签,并盖上产品检验专用章后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

(十)产品质量确认.

第二十二条 质量确认时机

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在安排“生产进度表”或“制作规范”生产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送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供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质量确认表”。

1.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2.客户要求的质量确认。

3.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4.客户附样的印刷线路与公司要求不同者。

5.生产或质量异常致使产品发生规格、物理性质或其他差异者。

第二十三条 确认样品的生产、取样与制作

1.确认样品的生产

(1)若客户要求确认底片者由研发部制作供确认。

(2)若客户要求确认印刷线路、传送效果者,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同意少量制作以供确认。

2.确认样品的取样质量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质量管理部,另一份连同“质量确认表”交由业务部门送客户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质量确认书的开立作业

1.质量确认书的开立

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立即填写“质量确认表”一式两份,编号后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质量确认表”上加盖“质量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然后转交业务部门。

2.客户进厂确认的作业方式

客户进厂确认须开立“质量确认表”,质量管理部人员应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质量确认处理期限及追踪

1.处理期限

营业部门收到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质量确认时间规定:国内客户五日,国外客户十日,但客户如须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五至十日,设定时间以出厂日为基准。

2.质量确认追踪

质量管理部人员对于未如期完成确认,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映到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3.质量确认的结案

质量管理部人员收到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质量确认表”后,应立即会同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安排生产,如客户确认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十一)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六条 制造过程质量异常改善

“异常处理单”经经理批示列入改善者,由经理室质保组登记交由改善执行部门依“异常处理单”所拟的改善对策切实执行,并定期提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改善结果。

第二十七条 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部每日依pqc抽查记录统计异常规格、项目及数量汇总、编制“不良分析日报表”送经理核准后,送制造部以使了解每日质量异常情况,拟订改善措施。

2.质量管理部每周依据每日抽检编制的“不良分析日报表”将异常项目汇总、编制“抽检异常周报”送总经理室、制造质保组并由制造室召集各班组针对主要异常项目进行检查,查明发生原因,拟订改善措施。

3.生产中发生拟报废异常的pc板的,应填报“产成品报废单”会同质量管理部确认后始可报废,且每月五日前由质量管理部汇总填报“制造过程报废原因统计表”送有关部门检查改善。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为培养基层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以促进自我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士气及质量意识,以团队精神促使产品质量的改善,公司各部门应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2】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1.质量检验标准;

2.不合格品的监审;

3.仪器量规的管理;

4.制程质量管理;

5. 成品质量管理;

6.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7.产品质量确认;

8.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9. 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三条 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条 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 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2.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第六条 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五)取样方法:抽取样本,必须由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利用乱数来取样,但群体批各制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批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样本。

(六)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1.属进料(含加工品)者,则依进料检验规定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批,则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由其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2.属成品者,则依成质量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入库或出贷,不合格批则退回生产单位检修)。

不合格品的监审办法

第七条 适时处理不合格品,监审其是否能转用或必须报废,使物料能物尽其用,并节省不合格品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

第八条 由质量管理单位负责召集工程、生产、物料等有关单位组成监审小组负责监审。

本质量管理制度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九条 实施要点

(一)发现不合格品,由发生单位填具不合格品监审单(填妥不合格品的品名、规格、料号、数量、不良情况等)送交监审。

(二)监审时需慎重考虑,并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

1.是否能维修或必须报废。

2.检修是否符合经济效益。

3.是否为生产的急需品。

4.是否能转用于另一等级产品。

5.是否有些部分可继续使用,有些部分可维修,有些部分必须报废。

(三)监审小组将监审情况及判定填入不合格品监审单内,并经厂长核准后,即由有关单位执行。

(四)监审小组应于三日内完成监审工作。

仪器管理

第十条 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设订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做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校正计划的实施

1.为使员工确实了解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维护保养与校正工作的实施,凡有关人员均需参加讲习,由质量管理单位负责排定科程讲授,如新进人员末参加讲习前就须使用检验仪器量规时,则由各该单位派人先行讲解。

2.检验仪器量规应放置于适宜的环境(要避免阳光直接照射,适宜的温度),且使用人员应依正确的使

用方法实施检验,于使用后,如其有附件者应归复原位,以及尽量将量规存放于适当盒内。

3.仪器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执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业,并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二份存于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 仪器的维护与保养

1.由使用人负责实施。

2.在使用前后应保持清洁且切忌碰撞。

3.维护保养周期实施定期维护保养并作记录。

4.检验仪器量规如发生功能失效或损坏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送请专门技术人员修复。

5.久不使用的电子仪器,宜定期插电开动。

6.一切维护保养工作以本公司现有人员实施为原则,若限于技术上或特殊方法而无法自行实施时,则

委托设备完善的其他机构协助,但须要提供维护保养证明书,或相当的凭证。

7.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8.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

9.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白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部不定期抽检。

制程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 制程质量异常的定义

(一)不良率高或存在大量缺点。

(二)管理图有超连串,连续上升或下降趋势及周期时。

(三)进料不良,前工程不良品纳入本工程中。

第十四条 制程质量检验

1.质检部门对各制程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2.在制品质量检验依制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ipqc负责检验:

3.质量管理工程科于制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负责加工条件的测试。

(1)钻头研磨后'规范检验'并记录于'钻头研磨检验报告'上。

(2)切片检验分pih、一次钢、二次铜及喷锡镀铜分别依检验规范检验并记录于(qae microsectionreport)、(aqe solderability tes report)等检验报告。

4.各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组长应即追查原因,并加以处理后,将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指示后送质量管理部,责任判定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后再送总经理室复核。

5.质检人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反应单位主管处理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呈经(副)理核签后送有关部门处理改善。

6.各生产部门依自检查及顺次点检发生质量异常时,如属其他部门所发生者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7.制程问半成品移转,如发现异常时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要点

1.发现单位于制程中发现质量异常,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填写异常处理单通知质量管理单位。

2.填写异常处理单需注意:

(1).非量产者不得填写。

(2).同一异常已填单在24小时内不得再填写。

(3).详细填写,尤其是异常内容,以及临时措施。

(4).如本单位就是责任单位,则先确认。

3.质量管理单位设立管理簿登记,并判定责任单位,通知其妥善处理,质量管理单位无法判定时,则会同有关单位判定。

4.责任单位确认后立即调查原因(如无法查明原因则会同有关单位研商)并拟定改善对策,经厂长核准后实施。

5.质量管理单位对改善对策的实施进行稽核,了解现况,如仍发现异常,则再请责任单位调查,重新拟订改善对策,如已改善则向厂长报告并归档。

第十六条 制程自主检查

1.制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即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科长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见(表)一式四联,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所属确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所属各制程质量,一旦发现有不良或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理外,并追究相关人员疏忽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水准,降低异常重复发生。

3.制程自主检查规定依'制程自主检查实施办法'实施。

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成品质量检验

成品检验人员应依'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成品质量。

第十八条 出货检验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九条 原物料质量异常反应

1.原物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

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资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呈核与处理。

2.对于检验异常的原物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制造部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呈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单位与提供厂商交涉。

第二十条 在制品与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在制品与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使能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2.制造部门在制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踪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制程(以'废品报告单'提报,并经质量管理部复核才可报废)。

产品质量确认

第二十一条 质量确认时机

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安排'生产进度表'或'制作规范'生产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送确认的'异常处理单'由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供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

'质量确认表',连同确认样品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确认。

1.客户附样的印刷线路非本公司或要求不同者。

2.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3.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4.客户要求质量确认。

5.生产或质量异常致产品发生规格、物性或其他差异者。

6.经经理或总经理指示送确认者。

第二十二条 确认样品的生产、取样与制作

1.确认样品的生产

(1)若客户要求确认底片者由研发部制作供确认。

(2)若客户要求确认印刷线路、传洋效果者,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以小时制作供确认。

2.确认样品的取样

质量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质量管理部,另一份连同'质量确认表'交由业务部客户确认 。

第二十三条 质量确认书的开立作业

1.质量确认书的开立

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即填'质量确认表'一式二份,编号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质量确认表'上加盖'质量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后转交业务部门。

2.客户进厂确认的作业方式

客户进厂确认需开立'质量确认表'质量管理人员并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排制,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确认处理期限及追踪

1.处理期限

营业部门接获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质量确认日数规定国内客户5日,国外客户lo日,但客户如需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50日,设定日、数以出厂日为基准。

2.质量确认追踪

质量管理部人员对于末如期完成确认者,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应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3.质量确认的结案

质量管理部人员于接获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质量确认表'后,应即会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以安排生产,如客户认为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质量管理教育训练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教育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质量知识及质量管理技能,使员工充分了解质量管理作业内容及方法,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并使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理论与实施技巧有良好基础,以发挥质量管理的最大效果,以及协助协作厂商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策划与执行,并由管理部协办。

第二十七条 实施要点

(一)依教育训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1.质量管理基本教育:参加对象为本公司所有员工。

2.质量管理专门教育:参加对象为质量管理人员、检查站人员、生产部及工程部的各级工程师与单位主管。

3.协作厂商质量管理:参加对象为协作厂商。

(二)依训练的方式,分为以下二种:

1.厂内训练:为本公司内部自行训练,由本公司讲授或外聘讲师至厂内讲授。

2.厂外训练:选派员工参加外界举办的质量管理讲座。

(三)由质量管理部先拟订'质量管理教育训练长期计划'列出各阶层人员应接受的训练,经核准后,依据长期计划,拟订'质量管理教育训练年度计划'列出各部门应受训人数,经核准后实施,并将计划送管理部转知各单位。

(四)质量管理部应建立每位员工的质量管理教育训练记录卡,记录该员已受训的课程名称、时数、日期等。

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八条 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部每日ipqc抽查记录统计异常料号、项目及数量汇总编制'总机班、料号不良分析日报表送经理核示后,送制造部一份以了解每日质量异常情况,以拟改善措施。

2、质量管理部每周依据每日抽检编制的'各机班、料号不良分析日报表'将异常项目汇总编制'抽检异常周报'送总经理室、制造部品保组并由制造科召集各机班针对主要异常项目、发生原因及措施检查。

第二十九条 制程质量异常改善'异常处理单'经经理列入改善者,由经理室品保组登记交由改善执行部门依'异常处理单'所拟的改善对策确实执行,并定期提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改善结果。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圈活动

为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能力,增强员工与群体的合作,创造明朗愉快的工作场所,促进管理活动的水平,实现'目标经营管理',公司内各部门来共同组成质量管理圈,以推动改善工作。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施与修订

本质量管理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增补修改亦同。

第3篇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产品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市场销售疲软的困难条件下,焦炭价格连续下滑,同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而产品质量的优劣是产品参与与竞争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为保证我厂质量方针的贯彻实施,达到产品的质量批批合格,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我们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完善质量唯体系,着眼于建立稳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过程,从生产的全过程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利用必要的手段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监督、考核,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循序纠正。认真执行iso9002标准,改进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特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望全厂各单位调动全体职工对照管理实施细则各条款,认真实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二章质量计划

1、由销售部将市场所需产品等级,质量要求及计划销售量报技术部,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2、技术部根据我厂生产工艺要求,既要保证焦炭质量,又要满足局、矿生产用气,结合生产成本,制定生产建议计划。

3、原料部根据建议计划提供所需配比的煤样,质检中心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包括胶质层试验。

4、技术部出方案,质检部用几种方案实施进行铁箱试验,对配合煤的质量指标进行全面分析。

5、由工程师组织技术部、质检中心、原料部、原料库、焦炉车间、洗煤车间、分析建议计划,确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6、原料部根据确定的工艺方案对所需煤质组织进煤,严禁不合格煤入厂,原料库有权拒收任何不合格的入库煤。

7、原料库、受煤、配煤、焦炉等根据确定的方案实施前期批量试验。

8、要求配煤头一天把配煤仓,煤塔的原方案煤种尽量用完,用改变方案后的煤种上仓,前期试验是配合煤以一天的用量,一个结焦周期时间进行试验。

9、质检中心对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落实,对生产出的焦炭及时分析,化验,及时反馈信息。

10、工程师、技术部、质检中心开会分析纠正确定投入正常生产。

11、方案确定后整个试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步调一致,严格按新方案实施生产操作,否则对不及时执行推诿单位罚款50-100元。

12、质量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改变质量计划时必须制定质量工艺管理方案,经总工、生产厂长批准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章 生产工艺计划

1、销售部提供计划销售数量及销售焦炭质量等级,市场对质量的要求。

2、技术部根据销售量,计划销售焦炭等级,结合我厂生产工艺制定建议计划,a日产炉数,b配合煤比例,c 入炉煤质量指标,d结焦时间性,e工艺操作管理。

3、用试验确定最佳炉温,确定用煤方案,焦炉车间测量焦饼中心温度确定最佳炉温,测量炉项空间的煤气温度,测量机焦两侧交换间隔时间及冷却温度。

4、焦炉车间技术员收集以上测量结果,确定并编制焦炉加热制定,包括标准温度,全炉和机焦侧煤气流量,煤气主管压力,烟道吸力,标准蓄热室顶部吸力等。

5、制定温度制度,确定标准温度,横排温度,炉头火道温度,k安、k均。

6、制定压力制度,煤气主管,燃烧系统压力集气管压力等。

7、质检中心对全部过程,检查、落实、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便集体会审纠正 ,对不能按程序规定执行的单位罚款50-100元。

8、确定的改产、提产、压产方案、加热制度、温度制度、压力制度经各单位领导、生产技术部门、总工、生产厂长等领导审批后投入使用。

第四章原料煤管理办法

1、技术部编制的生产作业,质量建议计划按第二章、第三章的程序试验纠正后,经各主管厂领导及相关部门会议确定审核后,原料部根据建议计划所需煤种的数量、质量进行市场调研,采样回我厂,交质检中心做各煤种全面分析验证合格,经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厂领导确定后按要求进煤。

2、单煤种分析合格后,对配合煤做铁箱试验、胶质层试验合格后,原料部开始组织大批量进煤。

3、质检中心对进厂的原料煤必须车车采样,最多不能多于5车汇总一个总样进行全面分析,正常情况下不多于5车时对进厂的单煤种上午一个总样,下午一个总样全面分析。

4、质检中心根据分析报告单,按照潞煤漳气字1999第16号文件《质量检测措施及考核办法》对当天的进煤质量考核,出具质量验收_。

5、进厂的煤种如果出现质量波动,原料部要及时与供煤单位取得联系,通过整改稳定煤质,对原料部考核并限定原料部整改时间。

6、对煤质不稳定的供煤单位要进行停车化验、罚款等办法,对不能满足我厂煤质的应取消供煤资格。

第五章原料库、煤场管理

1、原料库按质量计划内中确定的来煤标准与入库标准进行验收与卸煤,严禁不合格煤入厂。

2、原料库必须建立两本台帐《原料煤进厂台帐》详细记录,一天进几种煤,各进几车、车号、多少吨、进厂日期,各卸在什么地方,与质检中心化验单对照,管理员要对各批煤种的质量做到心中有数,累计多少吨,第二本帐是《原煤煤使用台帐》几月几日使用多少吨,使用的是什么时候进的煤,哪几种煤各多少吨,与配煤要形成领发关系,不允许随便使用。

3、原料库要根据作业计划中煤的种类、数量、进出车方便,新旧煤循环使用等合理地规划煤场场地的使用,并确定后不要随便变动标签。

4、原料煤进厂过程,原料库记帐卸车分两种情况:⑴新订购的煤种或连续出现几次质量波动的煤种,拉煤车进厂后不许卸车,由质检中心采样化验后再卸车,不合格时报有关厂领导,有关部门进行审评提出处理意见。⑵正常供应的煤种卸车要卸在本煤种大堆以外的地方待化验分析出结果后,合格推入大堆,不合格另行处理。

5、卸煤必须根据煤种分类,分堆堆放,同一种煤也要按进厂先后顺序堆放,便于循环使用。各煤种要堆放整齐,绝对禁止混乱,煤堆之间的间距要相距3米以上,如果特殊情况改换煤种时必须将

原场地彻底清理,打扫干净,方可卸入新煤种。

6、停车化验不合格的来煤坚决拉走。

7、对没有停车化验,但已卸入大堆的不合格煤必须采取分堆存放,不能分堆的要做好标记。

8、卸煤过程中,原煤库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弄清来煤车号及煤种指挥卸车地方,如发现煤种不明,车号不对或煤中杂质较多,对煤质有怀疑时及时向调度、质检中心、原料部汇报,由质检中心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9、煤场管理人员必须有计划地安排使用煤的先后顺序做到合理地新旧循环使用。绝对禁止当天的煤当天使用。对来煤情况,用煤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定期让质检中心对煤场各煤种分析煤质变化情况,煤场内绝对禁止推入其它杂质和任何材料设备,对捡出来的矸石、杂物必须当班拉走。

10、为了对煤场煤质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贮存期间未达到规定期前20天应对煤堆取样化验做全面分析,测定各种指标变化情况,变化大的情况做铁箱试验已不结焦可定为变质煤处理。

11、煤场与配煤受煤要形成领发制度,受煤坑用票据到煤场领煤,煤场管理员根据领煤票上煤种质量要求,数量进行发煤指定地点安排取煤。

12、煤场管理员必须执行以上各条规定,对不负责任工作导致发煤错误,每发现一次/项扣款50-100元。

第六章受 煤

1、运输车间受煤岗位根据技术部发的配比通知单到原料库办理用煤手续,原料库安排煤场管理负责按运输车间用煤单的要求指挥装载机上煤。

2、特殊情况如临时发生变更煤种或煤场煤种不够必须由技术部、工程师签字的通知单才能发煤。绝对禁止随意取煤、使用煤,

绝对禁止当天来煤当天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100元。

3、受煤工要与配煤塔顶二部皮带岗位联系好,先上那种煤,上多少,用哪个煤塔心中有数,运输车间上满一个煤仓再上一个煤仓,绝对禁止放错或放混,否则发现一次扣运输车间50-100元。

4、装载机铲来的煤要求依次放在受煤坑口,受煤工要核对是否是所要上的煤种,受煤过程中必须把煤中的杂质矸石捡出。发现有异常时要向调度汇报,上完后要清理现场,把余下的煤铲回原堆,才能上第二种,否则不清理现场,把余下的煤上到第二个仓内对受煤工罚款50-100元。

第七章 配煤

1、配煤塔顶口,底部都要用标志标明四个煤塔各放的是什么煤种,一般情况下不改变贮煤塔的煤种。如特殊情况改变必须彻底对该塔内清理后才能上新煤种,正常情况下每月对配煤各塔内也要彻底清理一次,以保证塔内边缘光滑干净,塔内的煤不变质。

2、配煤塔下部室内要挂一块黑板,明确写明当天配比要求,上煤数量(以技术部下发的通知单为准)配煤给煤机闸板调节,要以通知单为准用跑盘试验核实放煤快漫。闸板的宽度是否准确。而且要在配煤过程中每隔两小时测量一下有无变化及时调节,配煤误差不允许超过5%,质检中心每天要不定时抽查三次以上,凡发现不准一次予以运输车间50元罚款。

3、在配煤过程中配煤工、皮带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发现给煤机有堵塞现象或下煤不均应立即处理。绝对禁止配比不准或上单一煤种,否则发现一次扣运输车间100元。

4、配煤过程中,配煤塔下给料机筛出的各种杂质及矸石必须立即捡出,否则一次罚款50元,几种煤配合后3部皮带的总上煤量以破碎机能够畅通吃进为准,不许在破碎机前的入料口捅煤。要经常清除铁器上的铁渣、炮线等杂物,否则经检查发现一次扣三部皮带司机50元,皮带通廊、破碎机房内清理的卫生或杂物禁止倒到皮带上,否则发现一次扣款50-100元。

第八章破碎机

1、只有破碎机起动后,才能开始配煤,不允许未经破碎机破碎的煤进入煤塔,发现一次扣破碎机司机100-200元。

2、必须设专人看管破碎机每班要两次筛分测试必须保证3mm以下的煤在75-80%之间,发现筛分不达要求时及时汇报调度室与技术部、通知检修车间调节检修或更换锺头。否则推迟一天对运输车间罚款50元。质检中心每天要不定时抽查筛 分试验考核。

3、冬季每天上完煤后要对破碎机内部彻底清理一次,不允许积煤冻在破碎机、漏斗内壁上,影响下一班的正常使用,否则一次扣破碎机司机50元。

第九章质量检查

1、对进厂的煤必须车车采样,最多不能多于5车一个总样,由值班领导监督下采样后进行分析化验,对于一种来煤每十日做胶质层一次,对于不正常的来煤要求每两日测量一次。

2、每班对配比不定时抽查三次以上;

每日对破碎机筛分做一次试验;

每日对入炉煤做两次全面分析(三炉一个子样,焦炉车间取样选样),每三日对入炉煤做胶质层一次。

每日对焦炭做两次全面分析,上、下午各一次。

每半月地煤场的各种煤分析一次以便掌握煤质有无变化。

每日对煤仓配比单独化验一次(运输车间取样送质检中心),入炉煤样由焦炉车间从装煤车上取样,质检中心取总样进行化验。

3、所有分析要及时反馈信息给厂领导及有关部室,以便作出决策,对分析出的结果中的不合格项目要找出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调度会通报,否则每少分析一次扣款50元,人为造成误差罚款100元,分析报告信息反馈不及时一次扣款50元。

4、采制样必须按照《采制样标准》进行采制样。

5、质检中心质检员要对以前各章节条款进行巡查落实考核,尤其是重要的控制点,每日必须巡查四次,出现的问题及时信息反馈至厂领导及有关部室。否则留余形式检查不到位,考核不严格,每次罚款50-100元。

6、对当天焦炭的各种指标的变化要找出原因落实责任,质检中心要严格仔细对生产过程巡查,以保证工艺质量稳定。

7、质检中心每周对质量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与分析,用三定形式下发有关单位,对反复出现问题影响质量的要批评并进行处罚,认真考核及时纠正,否则检查不到位考核不严格每次罚款50-100元。

第十 章 质量指标、工艺指标标

一、我厂出厂冶金焦质量指标要求:

二、入炉煤质量指标要求:

三、焦炉工艺指标:

1#、2#焦炉标准温度:机侧:1260℃,焦侧:1280℃

3#焦炉标准温度:机侧:1290℃,焦侧:1310℃。

结焦时间:11小时30分钟,其余检查、操作与工艺指标按《焦化规程》进行。

焦炉三大系数:k3>0.9k均>0.85k安>0.8

四、配合煤质量:

入炉煤细度: 3mm以下75-80%,配煤比误差<5%

五、原料煤质量:

六、原料煤入库标准:

第十一章 质量事故的追查

1、凡发生焦炭质量指标与正常标准不一致,质检中心要及时汇报,并组织查找原因。

2、凡发生为合格的化验指标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原料部对不合格的来煤指标要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情况与处罚情况,并把罚款单交财务执行。

4、各类质量事故也要同安全事故一样,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

5、由质检中心牵头组织凡涉及质量的部门及有关责任者参加进行追查,特大型质量事故,由工程师牵头组织追查,分管领导参加。

6、以焦炭质量分析单为依据,反馈信息单自设计→煤质→煤场管理→受煤→配煤→焦炉工艺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从实施细则的各个章节条款对照查,哪个环节出现错误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处罚哪个环节。

7、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章质量事故的处罚

质量管理中的不合格分为两在类:1、一般违章;2、质量事故。

一、一般违章指违反操作规程或制度的行为可分为两上等级。

1、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章处以50-2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但构不成事故的违章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二、质量事故指违章行为造成后果严重,达到《煤气化厂奖惩条例》中事故标准的规定,其处理按《煤气化厂奖惩条例》执行。

第4篇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范例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产品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市场销售疲软的困难条件下,焦炭价格连续下滑,同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而产品质量的优劣是产品参与与竞争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为保证我厂质量方针的贯彻实施,达到产品的质量批批合格,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我们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完善质量唯体系,着眼于建立稳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过程,从生产的全过程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利用必要的手段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监督、考核,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循序纠正。认真执行iso9002标准,改进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特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望全厂各单位调动全体职工对照管理实施细则各条款,认真实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二章质量计划

1、由销售部将市场所需产品等级,质量要求及计划销售量报技术部,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2、技术部根据我厂生产工艺要求,既要保证焦炭质量,又要满足局、矿生产用气,结合生产成本,制定生产建议计划。

3、原料部根据建议计划提供所需配比的煤样,质检中心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包括胶质层试验。

4、技术部出方案,质检部用几种方案实施进行铁箱试验,对配合煤的质量指标进行全面分析。

5、由工程师组织技术部、质检中心、原料部、原料库、焦炉车间、洗煤车间、分析建议计划,确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6、原料部根据确定的工艺方案对所需煤质组织进煤,严禁不合格煤入厂,原料库有权拒收任何不合格的入库煤。

7、原料库、受煤、配煤、焦炉等根据确定的方案实施前期批量试验。

8、要求配煤头一天把配煤仓,煤塔的原方案煤种尽量用完,用改变方案后的煤种上仓,前期试验是配合煤以一天的用量,一个结焦周期时间进行试验。

9、质检中心对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落实,对生产出的焦炭及时分析,化验,及时反馈信息。

10、工程师、技术部、质检中心开会分析纠正确定投入正常生产。

11、方案确定后整个试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步调一致,严格按新方案实施生产操作,否则对不及时执行推诿单位罚款50-100元。

12、质量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改变质量计划时必须制定质量工艺管理方案,经总工、生产厂长批准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章 生产工艺计划

1、销售部提供计划销售数量及销售焦炭质量等级,市场对质量的要求。

2、技术部根据销售量,计划销售焦炭等级,结合我厂生产工艺制定建议计划,a日产炉数,b配合煤比例,c 入炉煤质量指标,d结焦时间性,e工艺操作管理。

3、用试验确定最佳炉温,确定用煤方案,焦炉车间测量焦饼中心温度确定最佳炉温,测量炉项空间的煤气温度,测量机焦两侧交换间隔时间及冷却温度。

4、焦炉车间技术员收集以上测量结果,确定并编制焦炉加热制定,包括标准温度,全炉和机焦侧煤气流量,煤气主管压力,烟道吸力,标准蓄热室顶部吸力等。

5、制定温度制度,确定标准温度,横排温度,炉头火道温度,k安、k均。

6、制定压力制度,煤气主管,燃烧系统压力集气管压力等。

7、质检中心对全部过程,检查、落实、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便集体会审纠正 ,对不能按程序规定执行的单位罚款50-100元。

8、确定的改产、提产、压产方案、加热制度、温度制度、压力制度经各单位领导、生产技术部门、总工、生产厂长等领导审批后投入使用。

第四章原料煤管理办法

1、技术部编制的生产作业,质量建议计划按第二章、第三章的程序试验纠正后,经各主管厂领导及相关部门会议确定审核后,原料部根据建议计划所需煤种的数量、质量进行市场调研,采样回我厂,交质检中心做各煤种全面分析验证合格,经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厂领导确定后按要求进煤。

2、单煤种分析合格后,对配合煤做铁箱试验、胶质层试验合格后,原料部开始组织大批量进煤。

3、质检中心对进厂的原料煤必须车车采样,最多不能多于5车汇总一个总样进行全面分析,正常情况下不多于5车时对进厂的单煤种上午一个总样,下午一个总样全面分析。

4、质检中心根据分析报告单,按照潞煤漳气字1999第16号文件《质量检测措施及考核办法》对当天的进煤质量考核,出具质量验收证件。

5、进厂的煤种如果出现质量波动,原料部要及时与供煤单位取得联系,通过整改稳定煤质,对原料部考核并限定原料部整改时间。

6、对煤质不稳定的供煤单位要进行停车化验、罚款等办法,对不能满足我厂煤质的应取消供煤资格。

第五章原料库、煤场管理

1、原料库按质量计划内中确定的来煤标准与入库标准进行验收与卸煤,严禁不合格煤入厂。

2、原料库必须建立两本台帐《原料煤进厂台帐》详细记录,一天进几种煤,各进几车、车号、多少吨、进厂日期,各卸在什么地方,与质检中心化验单对照,管理员要对各批煤种的质量做到心中有数,累计多少吨,第二本帐是《原煤煤使用台帐》几月几日使用多少吨,使用的是什么时候进的煤,哪几种煤各多少吨,与配煤要形成领发关系,不允许随便使用。

3、原料库要根据作业计划中煤的种类、数量、进出车方便,新旧煤循环使用等合理地规划煤场场地的使用,并确定后不要随便变动标签。

4、原料煤进厂过程,原料库记帐卸车分两种情况:⑴新订购的煤种或连续出现几次质量波动的煤种,拉煤车进厂后不许卸车,由质检中心采样化验后再卸车,不合格时报有关厂领导,有关部门进行审评提出处理意见。⑵正常供应的煤种卸车要卸在本煤种大堆以外的地方待化验分析出结果后,合格推入大堆,不合格另行处理。

5、卸煤必须根据煤种分类,分堆堆放,同一种煤也要按进厂先后顺序堆放,便于循环使用。各煤种要堆放整齐,绝对禁止混乱,煤堆之间的间距要相距3米以上,如果特殊情况改换煤种时必须将

原场地彻底清理,打扫干净,方可卸入新煤种。

6、停车化验不合格的来煤坚决拉走。

7、对没有停车化验,但已卸入大堆的不合格煤必须采取分堆存放,不能分堆的要做好标记。

8、卸煤过程中,原煤库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弄清来煤车号及煤种指挥卸车地方,如发现煤种不明,车号不对或煤中杂质较多,对煤质有怀疑时及时向调度、质检中心、原料部汇报,由质检中心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9、煤场管理人员必须有计划地安排使用煤的先后顺序做到合理地新旧循环使用。绝对禁止当天的煤当天使用。对来煤情况,用煤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定期让质检中心对煤场各煤种分析煤质变化情况,煤场内绝对禁止推入其它杂质和任何材料设备,对捡出来的矸石、杂物必须当班拉走。

10、为了对煤场煤质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贮存期间未达到规定期前20天应对煤堆取样化验做全面分析,测定各种指标变化情况,变化大的情况做铁箱试验已不结焦可定为变质煤处理。

11、煤场与配煤受煤要形成领发制度,受煤坑用票据到煤场领煤,煤场管理员根据领煤票上煤种质量要求,数量进行发煤指定地点安排取煤。

12、煤场管理员必须执行以上各条规定,对不负责任工作导致发煤错误,每发现一次/项扣款50-100元。

第六章受 煤

1、运输车间受煤岗位根据技术部发的配比通知单到原料库办理用煤手续,原料库安排煤场管理负责按运输车间用煤单的要求指挥装载机上煤。

2、特殊情况如临时发生变更煤种或煤场煤种不够必须由技术部、工程师签字的通知单才能发煤。绝对禁止随意取煤、使用煤,

绝对禁止当天来煤当天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100元。

3、受煤工要与配煤塔顶二部皮带岗位联系好,先上那种煤,上多少,用哪个煤塔心中有数,运输车间上满一个煤仓再上一个煤仓,绝对禁止放错或放混,否则发现一次扣运输车间50-100元。

4、装载机铲来的煤要求依次放在受煤坑口,受煤工要核对是否是所要上的煤种,受煤过程中必须把煤中的杂质矸石捡出。发现有异常时要向调度汇报,上完后要清理现场,把余下的煤铲回原堆,才能上第二种,否则不清理现场,把余下的煤上到第二个仓内对受煤工罚款50-100元。

第七章 配煤

1、配煤塔顶口,底部都要用标志标明四个煤塔各放的是什么煤种,一般情况下不改变贮煤塔的煤种。如特殊情况改变必须彻底对该塔内清理后才能上新煤种,正常情况下每月对配煤各塔内也要彻底清理一次,以保证塔内边缘光滑干净,塔内的煤不变质。

2、配煤塔下部室内要挂一块黑板,明确写明当天配比要求,上煤数量(以技术部下发的通知单为准)配煤给煤机闸板调节,要以通知单为准用跑盘试验核实放煤快漫。闸板的宽度是否准确。而且要在配煤过程中每隔两小时测量一下有无变化及时调节,配煤误差不允许超过5%,质检中心每天要不定时抽查三次以上,凡发现不准一次予以运输车间50元罚款。

3、在配煤过程中配煤工、皮带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发现给煤机有堵塞现象或下煤不均应立即处理。绝对禁止配比不准或上单一煤种,否则发现一次扣运输车间100元。

4、配煤过程中,配煤塔下给料机筛出的各种杂质及矸石必须立即捡出,否则一次罚款50元,几种煤配合后3部皮带的总上煤量以破碎机能够畅通吃进为准,不许在破碎机前的入料口捅煤。要经常清除铁器上的铁渣、炮线等杂物,否则经检查发现一次扣三部皮带司机50元,皮带通廊、破碎机房内清理的卫生或杂物禁止倒到皮带上,否则发现一次扣款50-100元。

第八章破碎机

1、只有破碎机起动后,才能开始配煤,不允许未经破碎机破碎的煤进入煤塔,发现一次扣破碎机司机100-200元。

2、必须设专人看管破碎机每班要两次筛分测试必须保证3mm以下的煤在75-80%之间,发现筛分不达要求时及时汇报调度室与技术部、通知检修车间调节检修或更换锺头。否则推迟一天对运输车间罚款50元。质检中心每天要不定时抽查筛 分试验考核。

3、冬季每天上完煤后要对破碎机内部彻底清理一次,不允许积煤冻在破碎机、漏斗内壁上,影响下一班的正常使用,否则一次扣破碎机司机50元。

第九章质量检查

1、对进厂的煤必须车车采样,最多不能多于5车一个总样,由值班领导监督下采样后进行分析化验,对于一种来煤每十日做胶质层一次,对于不正常的来煤要求每两日测量一次。

2、每班对配比不定时抽查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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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每日对破碎机筛分做一次试验;

每日对入炉煤做两次全面分析(三炉一个子样,焦炉车间取样选样),每三日对入炉煤做胶质层一次。

每日对焦炭做两次全面分析,上、下午各一次。

每半月地煤场的各种煤分析一次以便掌握煤质有无变化。

每日对煤仓配比单独化验一次(运输车间取样送质检中心),入炉煤样由焦炉车间从装煤车上取样,质检中心取总样进行化验。

3、所有分析要及时反馈信息给厂领导及有关部室,以便作出决策,对分析出的结果中的不合格项目要找出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调度会通报,否则每少分析一次扣款50元,人为造成误差罚款100元,分析报告信息反馈不及时一次扣款50元。

4、采制样必须按照《采制样标准》进行采制样。

5、质检中心质检员要对以前各章节条款进行巡查落实考核,尤其是重要的控制点,每日必须巡查四次,出现的问题及时信息反馈至厂领导及有关部室。否则留余形式检查不到位,考核不严格,每次罚款50-100元。

6、对当天焦炭的各种指标的变化要找出原因落实责任,质检中心要严格仔细对生产过程巡查,以保证工艺质量稳定。

7、质检中心每周对质量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与分析,用三定形式下发有关单位,对反复出现问题影响质量的要批评并进行处罚,认真考核及时纠正,否则检查不到位考核不严格每次罚款50-100元。

第十 章 质量指标、工艺指标标

一、我厂出厂冶金焦质量指标要求:

二、入炉煤质量指标要求:

三、焦炉工艺指标:

1#、2#焦炉标准温度:机侧:1260℃,焦侧:1280℃

3#焦炉标准温度:机侧:1290℃,焦侧:1310℃。

结焦时间:11小时30分钟,其余检查、操作与工艺指标按《焦化规程》进行。

焦炉三大系数:k3>0.9k均>0.85k安>0.8

四、配合煤质量:

入炉煤细度: 3mm以下75-80%,配煤比误差<5%

五、原料煤质量:

六、原料煤入库标准:

第十一章 质量事故的追查

1、凡发生焦炭质量指标与正常标准不一致,质检中心要及时汇报,并组织查找原因。

2、凡发生为合格的化验指标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原料部对不合格的来煤指标要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情况与处罚情况,并把罚款单交财务执行。

4、各类质量事故也要同安全事故一样,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

5、由质检中心牵头组织凡涉及质量的部门及有关责任者参加进行追查,特大型质量事故,由工程师牵头组织追查,分管领导参加。

6、以焦炭质量分析单为依据,反馈信息单自设计→煤质→煤场管理→受煤→配煤→焦炉工艺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从实施细则的各个章节条款对照查,哪个环节出现错误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处罚哪个环节。

7、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章质量事故的处罚

质量管理中的不合格分为两在类:1、一般违章;2、质量事故。

一、一般违章指违反操作规程或制度的行为可分为两上等级。

1、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章处以50-2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但构不成事故的违章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二、质量事故指违章行为造成后果严重,达到《煤气化厂奖惩条例》中事故标准的规定,其处理按《煤气化厂奖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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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  管理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界定

1.1.1  成品油销售服务主要是指在实现产品交易全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基础信息服务、日常交易服务、应用指导服务、投诉处理服务等,这些服务贯穿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

1.1.2  本办法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配置油指中石化系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计划内油品,其他均为外采油品。

1.2  管理原则

1.2.1  坚持“质量永远领先一步”的质量方针和“质优量足,客户满意”的质量目标,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经营理念,建立并完善油品质量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油品质量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正确处理经营效益与质量管理的关系,在确保油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不断拓展经营,提高企业效益。

1.2.2  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油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油品质量责任制,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

2  管理职责

2.1  贵州石油分公司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统一归口领导,对地市公司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2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是全省油品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心质检室是省公司质量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执行机构,各分公司的质量管理由管理和检验两部分组成。

2.2.1  各分公司数质量部是本单位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化验室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执行机构,由质量主管部门管理。

2.3  省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职责

2.3.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2.3.2  制定并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油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对全省油品质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各分公司油品质量检验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监控、汇总、分析、掌握全省系统油品质量状况。

2.3.3  建立省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指导各分公司完成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

2.3.4  指导全省健全油品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受理各分公司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协调处理有关油品质量问题。

2.3.5  组织全省油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配合人事部门进行质量培训。

2.3.6  承担上级公司委派的其他事宜。

2.4  省公司相关职责部门职责

2.4.1  业务采购部门职责

2.4.1.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1.2  负责提供油品资源性质(配置/外采)、外采油供应商、生产企业名称、发货地、全分析《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追溯信息;通知、督促物流部门和接货油库落实油品验收工作。

2.4.1.3  采购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或协议标准。对于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要求供货方提供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标准或资料。

2.4.1.4  负责外采油供应商油品质量评价和考核。

2.4.1.5  负责采购环节油品质量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2.4.2  物流管理部门职责

2.4.2.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2.2  规范物流环节质量工作。通知、督促油库落实开展油品质量验收工作,保证物流运行过程中油品质量。

2.4.2.3  加强运输承运商的管理,对其提出“保质保量”、“专车专用”等运输管理要求。严禁使用影响油品质量的不洁容器装运油品,确保运输油品质量不受污染。严禁外采油品未经检验合格直接配送加油站。

2.4.2.4  协助业务采购部门和质量主管部门处理物流环节油品质量纠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3  零售管理部门职责

2.4.3.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3.2  规范加油站接卸、储存、销售等环节油品质量工作。组织加油站开展油品质量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规范受检行为。

2.4.3.3  随时掌握外采油品在加油站销售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加油站发现外采油品存在质量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且在第一时间通报物流和质量管理部门。

2.4.3.4  及时向本企业质量主管部门提供与外采油品质量相关的加油站进货、库存、销售等数据和情况。

2.4.3.5  负责零售环节二级以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加油站对外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库、站质量纠纷;协助质量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

2.4.4  商业客户管理部门

2.4.4.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4.2  对批发、直销油品,落实承运商“保质保量”、“专车专用”的运输管理,确保油品运输不受污染。

2.4.4.3  对协议供油用户,敦促按协议要求用油,避免用油不当产生纠纷。

2.4.4.4  对批发、直销客户,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油品销售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客户用油满意。

2.4.5  润滑油部门职责

2.4.5.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5.2  负责本企业润滑油质量管理,确保经营润滑油品质量。

2.4.5.3  负责润滑油经营各环节质量纠纷调查、处理事宜;负责润滑油经营各环节二级以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

2.5  省公司质检中心职责

2.5.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5.2  配合安全数质量完成本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评审、检查和考核工作。

2.5.3  负责对本企业质检室的业务管理和考核,保证质检工作规范开展。

2.5.4  承担本企业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外采油入库检验工作(接货油库质检室不能开展的外采油入库检验项目)。

2.5.5  负责石油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的更新宣贯;负责本企业初级质检员培训工作。

2.5.6  承担油品质量检验及相关技术研究、咨询和服务工作,对省公司油品质量处理提出技术实施意见。

2.5.7  承担上级委派的其他事宜。

2.6  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及质检室职责

2.6.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6.2  在质量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本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工作。

2.6.3  组织落实油库开展油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油品进、销、调、存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管;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油品质量抽查,监控、统计、分析库站油品质量状况,上报相关信息。

2.6.4  化验室负责本辖区的油品质量检验工作。

2.6.5  承担上级委派的其他事宜。

2.7  分公司油库主管部门职责

2.7.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7.2  规范油库接卸和储存生产经营工作。组织油库落实油品入库、储存、出库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

2.7.3  严把外采油品进、出库关,加强储存期油品的质量监控。油库必须经油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接卸外采油品。

2.7.4  严禁不合格的油品出库、进入加油站。

2.7.5  对卡边及经技术处理的油品,应向配送加油站提供油源状况,以便加油站跟踪客户使用反应。

2.7.6  负责油库二级以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质量纠纷。

3  质检项目配置及经费管理

3.1  销售企业油品检验类型:入库检验、出库检验、周期检验和抽查检验(简称抽检,以下同)等。

3.1.1  入库检验:对入库油品进行卸前质量验收检查开展的检验。

3.1.2  出库检验:对准备出库油品进行的质量检验。

3.1.3  周期检验:对油库储存满周期的油品进行质量检查的检验。

3.1.4  抽检:对进、销、调、存各环节油品进行质量检查开展的检验。

3.2  a级检验的质检项目共65项,b级检验质检项目共37项,外采油入库检验的质检项目共36项(详见附件16.1、16.2、16.3)。质检室质检项目达到相应检验要求,方可承担相应的检验工作。

3.3  质检室质检项目标准及设置要求:质检项目标准要根据油库收卸作业方式、工艺流程、质量监控以及油品质量管理的需要来制定。

3.3.1  a级质检项目标准:质检项目65项,详见附件16.1。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质检中心,其质检项目设置应达到a级质检标准。

3.3.2  b级质检项目标准:质检项目37项, 详见附件16.2。地市级石油分公司中心油库质检室质检项目设置应达到b级质检标准。

3.3.3  外采油质检项目标准:按外采油入库检验要求设置36项检验项目,详见附件16.3。

3.3.4  c级质检项目标准: 质检项目可以达到配置油出、入库检验要求。

3.3.5  其他质检室质检项目设置满足质量管理工作需要。

3.4  质检项目配套的设备购置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

3.5  质量检验耗材和检定费用从化验计量费用中列支,质检仪器维修费用从设备维修费用中列支。

3.6  质检中心应积极开展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iso17025实验室认可。

4  容器清洁度管理

4.1  各分公司应加强对储存、运输等环节容器清洁度的管理,防止油品污染。

4.1.1  接卸、输转、改装油品时,必须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罐、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处理。泵、管互用和油罐重复使用的应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4.1.2  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如因罐底水杂影响油品质量或计量时,应及时清罐。并保证油罐清洁度。

4.1.3  油船、铁路罐车等容器灌装油品前,必须认真检查容器的清洁度,确认合格并记录签字后方可灌装油品。

4.1.4  用户自备油桶、油车、油船等容器提油时,应向用户提示检查容器清洁度,记录用户检查情况,由用户签字备查。

4.1.5  自灌桶装油品时所用的空桶应清洁无水杂、无残油、不渗漏,盖垫齐全并盖紧;对不符合要求的空桶严禁灌油。对灌装后的桶装油品应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负责承运商商务管理的部门,委托承运油品前,必须将油品防污染的责任落实到承运方或车、船提油的责任人。

4.3  运输油品车辆实行“专车专用”,油罐车改装油品要清洗,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5  油品购销存质量管理

5.1  油品的采购管理

5.1.1  采购部门在采购油品时,需在购销合同内按现行标准注明对油品的质量要求。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业务采购部门应提供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过的油品质量标准文本或有关资料,保证供油标准现行有效。要求供货方提供全分析的《油品质量检验报告》,明确责任。

5.1.2  根据用户要求需采购现行标准以外的特殊油品时,应与用户签订油品协议标准合同,并按合同组织进货和验收。

5.1.3  业务采购部门应将备案油品标准,在油品到库前转发给物流管理部门和油库质检室,作为外采油品入库检验结论判定的依据。

5.1.4  业务采购部门应将外采油品尽量调入与质检中心或可以进行外采油检测的质检室较近的油库,以方便送检,减少压槽时间。

5.1.5  整装油品的采购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封口、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包装。规范的整装油品标识,其内容包括:油品名称、牌号、执行标准、质量结论、油品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警示标志。

5.1.6  各单位将成品油分装灌桶时,必须按规定印制桶面标识。

5.2  油品的销售管理

5.2.1  各单位出售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及本办法规定要求。

5.2.2  各单位在开具票证时,要统一使用与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相同的油品名称、牌号。

5.2.3  外采油品的销售名称必须与采购油品的名称一致,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应备有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过的油品质量标准文本或协议标准,保证供油标准现行有效,以备执法部门查用。

5.2.4  零售管理部门应加强收集外采油品及技术处理油品销售时客户对油品质量意见的反馈,特别是销售第一批油品的加油站,注意客户对油品质量的反应并及时反馈质量主管部门和物流管理部门。

5.2.5  油库、加油站、石油商店按“先进先出、发旧存新、优质后用”原则安排油品销售。根据销售量的大小,合理安排库存,尽量缩短外采油品的销售周期。

5.2.6  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的油品,必须严格按批准意见销售。

5.3  油品的储存管理

5.3.1  成品油

5.3.1.1  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等级、不同牌号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同品种、同牌号、质量等级不同的油品要分开存放;品种、牌号、质量等级相同但生产厂家不同的润滑油原则上不能混装。

5.3.1.2  储油罐内少量的油品要与同品种、不同牌号的油品混装,必须经检验、审批,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5.3.1.3  油库管线余油的处理。对收发过低质量等级油品的管线,再发放高质量等级油品时,应将管线余油放空,特别是发油管线较长,同时又有“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油库,要防止因混油而影响发出的油品质量。

5.3.1.4  外采油品尽量单独油罐接卸,对于有质量疑议的外采油品须与配置油品分开储存,外采油品要求快进快出。

5.3.1.5  各级质检室要加强库存外采油品质量检验监控,特别对经技术处理后的外采油品,在储存期间要每月取样进行检验,并根据油品质量变化情况随时取样检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油品入库检验有问题的项目。通过库存检验掌握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发出不合格油品。

5.3.1.6  润滑油储罐禁止垫水。

5.3.2  整装油品

5.3.2.1  必须保持生产厂家整装油品标识的清晰、完整。

5.3.2.2  各类整装油品要入库(棚)保管,禁止露天雨淋暴晒。

5.3.2.3  对不同品种、牌号的整装油品,要分别堆码、分类、编号、分批立卡。

6  油品入库检验

6.1  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在接卸油品前,查验《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标识、随油同行联或调运单、采购通知单等所有相关单据,确认无误并作好记录,及时填写《油品入库检验通知单》(见附件16.4)并附《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调运单,通知质检室取样检验。

6.2  质检室入库收货验收,以批次独立到达油库运输器具为基本单元,按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取样法进行入库验收。如:油船、公路罐车以一舱、一车为基本单元进行取样、留样,批次混合样进行检验并留样;铁路槽车以入库批次为基本单元进行取样、留样,混合样进行检验并留样;管输油品取样详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管输油品质量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6.3  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外采油至少两人共同取样,其中一人必须是持证质检员。接收外采油油库质检室如不具备外采油入库检验能力,应在检验的同时,必须及时将样品送至质检中心或可以进行外采油检测的质检室,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除可边卸边验项目外,成品油检验必须在卸前完成。

6.4  配置油入库油样保存期限45天,外采油9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6.5  配置油(整装油品除外)入库前必验项目至少包括

6.5.1  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硫醇、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密度(国)。

6.5.2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水分、phe值或酸度。

6.5.3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硫醇、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

6.5.4  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色度、酸度、硫含量。

6.5.5  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硫含量。

6.5.6  煤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

6.5.7  散装入库润滑油:粘度、粘度指数、闪点、倾点(或凝点)、水分、水溶性酸或碱、水分离性(汽轮机油、液压油)、硫酸盐灰分(内燃机油)。

6.5.8  溶剂油:馏程(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增测油渍,2-5号油漆及清洗用溶剂油、油漆工业用溶剂油增测闭口闪点)。

6.5.9  其它油品根据购销合同具体要求,确定入库必验项目。

6.6  外采油品入库前必验项目至少包括

6.6.1  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密度(国iv)。

6.6.2  车用乙醇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乙醇含量、其他含氧化合物、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饱和蒸气压。

6.6.3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有机含氧化合物、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饱和蒸气压。

6.6.4  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色度、闭口闪点、冷滤点、凝点、硫含量、铜片腐蚀、酸度、机械杂质、水分、运动粘度、氧化安定性(可边卸边验)、十六烷指数、密度。

6.6.5  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凝点、硫含量、铜片腐蚀、机械杂质、水分、运动粘度、氧化安定性(可边卸边验)、十六烷指数、密度。

7  油品周期检验

7.1  油品储存检验周期

7.1.1  车用汽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柴油的周检期不动罐为90天,煤油、溶剂油、各种润滑油、脂周检期为180天。

7.1.2  轻柴油储存期间每周复检一次色度。

7.1.3  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周检应在取样后5天内完成,其他油品周检应在取样后10天内完成。

7.1.4  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

7.1.5  周期检验油样保存期3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7.2  油品周期检验项目

7.2.1  变性燃料乙醇按入库项目检验,其他油品按b级检验项目检验。

7.2.2  对进行调合的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应每天进行质量检查。

7.2.2.1  检查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发现异常,必须增加检验项目,合格后方可调合。

8  油品出库检验

8.1  出库油品应提供出库《油品质量检验报告》。

8.2  油品出库前,由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填写《油品出库检验通知单》(见附件16.5)通知质检室做出库检验,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

8.3  出库油品的检验规定

8.3.1  轻油罐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首次发油前必须取出口液面样做出库检验。

8.3.1.1  每次接收新入库油品。

8.3.1.2  其他油罐油品输转到发货罐的当日。若输出罐与输入罐之间不存在汽、柴油共用管线的,输转后可免检出库。

8.3.1.3  油品储存不动罐超过20天。

8.3.2  出库油品的检验项目

8.3.2.1  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车用汽油不动罐超过20天,增测胶质)。

8.3.2.2  车用乙醇汽油出库检验次数每个月不得少于2次,检验项目应不少于b级项目,如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发生变化应随时进行车用乙醇汽油的检验。

8.3.2.3  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4  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5  煤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6  凡在周检期内的其它油品,一般不做出库检验。

8.3.2.7  发现质量疑异,必须增加检验项目,合格后方可出库。

8.3.2.8  同品种、同质量等级、同牌号油品的罐底余油并罐后,在出库前必须作b级检验,合格后出库。

8.3.3  出库检验油样保存期限:汽、柴油和煤油为30天,其他油样9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8.4  对入库时存在边界值项目、不稳定项目的油品及经过技术处理的油品,除出库必验项目外,应增加相应项目的复检,检验合格才能出库。

8.5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每个发油货位须对当天首发或换罐后首发前几车抽取罐底样进行识别,目测检查油品的外观等,确认所发油品与应发油品相符、外观质量合格方可继续发油。如果外观质量不合格,有水杂、乳化、色度、气味等异常,应立即停止发油,并及时汇报处理。

8.6  严禁油库油罐边收油边发油。油罐收油后,经稳油30分钟以上,且经油品出库检验,方可出库。

9  加油站油品质量管理

9.1  加油站售出油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9.2  加油站应设兼职质量管理员,负责加油站质量管理。

9.3  加油站进货必须由省级公司统一配置,严禁擅自外采、代销、代储和调合油品。

9.4  汽油、柴油运输未执行专车专用的,加油站拒收。

9.5  质量验收规定

9.5.1  核对随油同行联上的油品名称、牌号,检查油罐车铅封,抽取底部油样,检查颜色、水杂、气味等质量状况,发现异常,禁止接卸。

9.5.2  卸油前首先确认收油罐口标志和待卸油品名称、牌号一致,连接好卸油管后,再度确认待卸油品与收油罐油品相同,才可下达卸油指令。

9.5.3  卸油后,稳油15分钟方可发油,严禁边收边发。

9.6  油罐接卸油品后的初始加油或在大雨、大雪天加油时,应检查发出油品的外观质量。在大雨、大雪后要及时测定罐中水位,油罐水位不得高于50mm,水位超过规定时要及时排除,防止水杂随油发出。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发,逐级汇报处理。

9.7  加油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车用乙醇汽油油罐混入水分,每天应测定罐中水位,不得有水。

9.8  加油站对油品质量抽检的合法性及相关过程应给予关注和确认,具体按11.2执行。

10  油品质量处理

10.1  油品质量的判定是以现行石油产品标准或协议标准为依据。

10.2  油品质量处理的审批程序:油库在验收、接卸、储存、出库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油品时,必须由质检室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见附件16.6),经质检室主管部门领导签字,逐级上报至大区公司或省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物流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相应主管经理批准后,业务部门和油库按批准意见实施。

10.3  省公司及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不合格油品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要增加检验项目或报请上一级质检室复核处理,确认质量的责任方及责任人。处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必须有省级质量主管部门的人员到场。

10.3.1  属发货方或承运方的质量责任,应及时向负责进货的业务部门通报,尽快与责任方联系或索赔。

10.3.2  属本企业的质量责任,要按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10.4  对不合格油品的处理方法

10.4.1  属于发货方责任、无使用价值或不能技术处理的油品,应退货。

10.4.2  对可以使用、并允许作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可以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

10.4.3  对经技术处理可以合格的油品,若本企业工艺条件、检验能力、技术人员素质能够确保油品质量合格,且油库储存油品具有相应质量潜力、指标合理,技术处理后油品性能稳定,不出现分层等现象。技术处理需按规定程序上报,获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10.4.4  技术处理后的油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出库。

10.5  不合格油品的质量处理,各部门要协同合作,业务采调部门要配合做好油品调运,涉及降级等发生处理费用时,财务部门要会签意见。

11  油品质量报告

11.1  分公司每月2日前上报《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油品质量不合格处理表》(见附件16.7)。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季度《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事故(事件)表》(见附件16.8)、《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抽检表》(见附件16.9)。

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质检员情况表》(附件16.10)、《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质检仪器设备情况表》(附件16.11)。

11.2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市场油品质量抽查,及时上报抽查情况和自检结果。

11.2.1  油库和加油站油品质量抽查信息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大区公司或省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抽查信息必须在当地抽样结束后12小时内由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公司质量主管部门。

11.2.2  抽样前受检部门须对抽样部门抽样合法性进行核实确认。

11.2.3  受检部门应注意抽样部门抽取样品的代表性,加油站卸油稳油后该油罐相对应各加油枪首枪发出油品、与上次使用间隔两小时以上加油枪均严禁抽样。

11.2.4  受检部门须对抽样部门样品容器进行确认,必要时要求在抽样单中进行注明。

11.2.5  除抽样部门所抽样品(含抽样部门留样)外,受检部门应备有洁净干燥的试样瓶(汽柴油应使用棕色磨口玻璃瓶),对被抽检油品至少同时取两份,一份自测,一份自留样,如自测在多个质检室检验,相应增加自测样品份数。

11.2.6  对于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质检中心检验;对于地方监督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b级以上质检室检验。

11.2.7  接到检验报告时,油品如合格可及时处理备样,不合格应及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11.2.8  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必须在接到检验报告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抽检单位提出异议。确认异议存在的应依法提请复检或仲裁,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12  技术服务

12.1  油库、加油站负责油品质量客户投诉现场处理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投诉相关信息,质量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启动油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处理后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

12.2  商业客户和零售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主管部门配合对技术处理后的外采油进行质量跟踪,及时了解用户的使用情况,掌握技术处理后的油品质量状况。

12.3  商业客户和零售管理负责、质量主管部门配合定期对大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与客户交流油品使用状况,倾听客户对于中石化的油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13  检查与考核

13.1  各单位须定期进行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考核,强化全过程监控。

13.2  检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3.3  省市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检查。

13.4  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保障体系、质量监督体系中、质量应急体系等相关质量管理及检验工作。考核评分参照《中国石化销售企业质量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或当次检查实施细则执行。

13.5  检查每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另行增加,检查内容纳入本企业绩效考核。

14  奖罚

14.1  在油品质量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在年终目标考核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4.1.1  对油品质量工作认真负责,维护油品质量有显著成绩的职工。

14.1.2  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合格率100%的单位领导。

14.1.3  质量把关严格,及时发现避免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为国家和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14.1.4  刻苦钻研油品检验技术,技术练兵考核成绩优秀的质检人员。

14.2  对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处罚、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1  未按规定设置油品质量管理机构、配齐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质量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14.2.2  因制度不落实,质量监督检查不力,误收、误发不合格油品,混油、污染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对整装油品标识检查维护不严而丧失追偿能力造成经济损失。

14.2.3  对允许作协议销售的油品,未明示质量以次充好,影响企业质量信誉的。

14.2.4  对重大油品质量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以及未按规定上报质量报表的。

14.2.5  未按规定检验油品质量或可靠性考核严重超差的;违反石油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发生误判油品质量的;提供虚假油品质量数据的。

14.2.6  拒绝、拖延国家和上级部门对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上级石油公司组织的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不合格的。

15  其他规定

15.1  油品质量管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5.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石油库管理制度》

15.1.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

15.2  油品质量管理必须执行的油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15.2.1  现行国家石油产品标准

15.2.2  现行行业石油产品标准

15.2.3  现行企业石油产品标准

15.2.4  现行国家石油产品试验方法

15.2.5  现行行业石油产品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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