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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3 21:22:24 查看人数:77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并持续不断地改善和提高,以期达到“7s”管理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现场。

3.管理及考核程序

3.1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即:由各单位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专(兼)职安全员协助开展日常检查、落实和整改。对关键(重点)部位实行重点检查和布控,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3.2 根据日、周、月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情况,由检查部门及监察人,属当即处罚情形的,必须在24小时内发出处理通报;属整改事项的,对不符合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责任部门必须按照时间和标准要求进行整改。凡整改不到位的,不仅考核直接责任人,还将酌情追究管理及领导责任。

3.3 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能划分为:生产管理部负责厂房以内的现场统一管理;企管部负责厂房以外、办公及公共等区域的统一管理;日常的检查考核工作原则上不得交叉重复,公司领导可以不定期组织抽查监督。

3.4 每月考核结果,由生产管理部次月5日前汇总交企管部在工资发放时落实。全部扣罚款额由生产管理部一次性领回存入《安全专项基金》账户,专门进行使用管理,专项基金的收支都必须经主管副总的审批执行。

4.通用考核细则:

序号

内容及要求

考核规定

1

生产现场(除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员工擅自接打手机和玩手机

每人/次罚款100元

2

班中睡岗、脱岗、串岗、干私活和做生产无关的事

每人/次罚款100元

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3

生产区域嬉戏、追跑打闹、谩骂等不文明行为

每人/次罚款100元

4

班前、班中禁止喝酒,原则上不安排上岗工作,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

每人罚款100元

5

班中禁止上网或用电脑打游戏

每人100元

管理人员加倍考核

6

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头盔、安全带和未加安全护栏

每人/次罚款100元

7

设备发现异常情况时,未停机进行检查处理

每人/次罚款100元

8

新员工未经监护人带领擅自操作机台或未经考核上岗

每人/次罚款100元

9

设备运行时禁止违章穿越设备

每人/次罚款100元

10

成型机传递环轨道上(除检修设备以外)禁止有人

每人/次罚款100元

11

垫布卷取未按标准手法进行操作

每人/次罚款100元

12

开炼机炼胶时未按规定进行握拳操作的

每人/次罚款100元

13

变电站在操作或维修变压器、电控柜等电器设备时,未办理操作票。带电操作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每人/次罚款100元

14

非吸烟点以外现场发现吸烟

每人/次罚款100元

15

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

每人/次罚款100元

16

乱动他人机台或私自顶替岗

每人/次罚款50元

17

吸烟室以外现场检查有烟头

每处罚款50元

18

无证驾驶叉车及叉车载人。未按规定速度、路线行驶

每人/次罚款50元

19

设备运转时擦洗机台或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

每人/次罚款50元

20

检修设备时未挂警示牌或无人监护

每人/次罚款50元

21

每逢停机检修设备后,重新启用设备前,必须由当班操作主手或班长进行检查,同时对防护装置,应急开关等进行点检,做好相关记录,否则一律禁止开机,如未经检查擅自开机

每次罚款50元

22

运输带上发现有人躺、坐及违章跨越的

每人/次罚款50元

23

违反规定在液压车上站立或滑行

每人/次罚款50元

24

挤出机喂料口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专用工具而违章操作者

每人/次罚款50元

25

在硫化机机械手下站、坐、卧的

每人/次罚款50元

26

非货运电梯专管人员进行擅自动用和操作电梯的

每人/次罚款50元

27

交接班后,当班机台员工未检查设备安全装置灵敏度和有效性的

每次罚款50元

28

不经许可擅自进入油库重地

每人/次罚款50元

29

配料工在操作时未戴防尘、防毒口罩的

每人/次罚款50元

30

消防器材(除灭火使用外)擅自挪动或使用者

每处罚款50元

31

安全警示标志故意损坏,挪动及涂改的

每处罚款50元

32

生产现场动火必须通过安全员到现场评估及落实防护措施、办理动火证以后方可动火如不按规定执行

每处罚款50元

33

员工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工作帽,不得穿高跟鞋和长发过肩,如不按规定执行的

每处罚款50元

34

上班迟到、早退、脱岗

每人/次罚款20元

35

生产现场地面有杂物、有积水、有死角、窗户有灰尘、工装未按规定区域摆放整齐的;设备有灰尘、漏油、破损现象

每人/次罚款20元

36

机台上或机台旁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挂半部件和废料及其他物件

每处罚款20元

37

废塑料垫布堆放超出区域

每处罚款20元

38

电气设备上,电气控制柜门敞开或有杂物的

每处罚款20元

39

其他上述未列出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制度的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

20—100元罚款

5.管理责任处罚规定

5.1员工班中睡岗、玩手机、打架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在按规定考核当事人的基础上,同时每人/次对车间主任、副主任、当班班长各考核20元,对当班调度考核10元。

5.2 员工睡岗、玩手机违规人次全月累计在5次以上的,考核分厂厂长、副长厂各50元;累计10次以上分厂厂长、副长厂各考核100元,生产管理部部长、副部长各考核50元。

5.3 员工迟到、早退、脱岗在按规定考核当事人的基础上,同时每人/次对车间主任、副主任、当班班长各考核10元,内勤考核5元。

5.4 各分厂员工迟到、早退、脱岗全月违规人次累计10次以上,考核分厂厂长、副长厂各50元,生产管理部部长、副部长各20元。全月违规人次累计20次以上的分厂厂长、副厂长各考核100元,生产管理部部长、副部长各50元。

5.5对重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反复不达标的,将按规定标准对车间主任、副主任加倍考核。

6.奖励规定

6.1 全月各车间(科室)无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工装穿戴等违纪现象发生的奖励200元。

6.2 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取得明显成效的奖励100—500元。

6.3 工装摆放、现场卫生能够长期保持在良好状态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拍照奖励,每张照片奖励50元。

6.4 各责任单位自主开展安全现场管理活动,成效显著的,可提出奖励申请。

7.本规定自2023年元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生产管理部。

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附则

(一)、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2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煤矿。

第3篇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及奖惩细则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生产安全管理

2.1设备部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以指导员工对设备进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保障设备运行。

2.2生产部应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3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程序上报:班组-车间-生产部-公司。生产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制定整改措施。

2.4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和安全隐患任何人员有义务向管理人员(可越级)报告和提出整改措施,管理人员在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排除隐患;对报告有功人员根据情况进行100元―200元的奖励。

2.5发生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处罚:

l操作人员按照损失的20%处罚;

l班长按照损失的15%处罚;

l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按照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主管安全副经理按照损失的5%处罚;

l生产部经理按照损失的2%处罚。

因机修巡检或对设备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以上处罚比例全部由机修人员承担。

2.6生产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因防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要追究管理责任: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经理、副经理按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由经理进行分摊)。

2.7车间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因违反操作规程操 作导致的人身伤害,操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l操作人员违反规定者按照全部损失的50%进行处罚;

l班长按照全部损失的10%进行处罚;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

2.8发生安全事故或设备事故,车间必须组织员工学习,并作好记录;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未执行100元/次。

3.3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指定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任何人不得私自驾驶。未经批准的出车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2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的《车辆管理办法》,安全驾驶车辆,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3公司车辆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管理(派车,指派驾驶员及车辆例行保养等),因责任造成的故障及事故由责任部门承担。

4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须持有合法手续,员工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交通法规并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因非法驾驶机动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进入公司后,按照《门卫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劳动保护管理

4.1公司为员工发放相应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岗位性质核定发放种类及标准,生产系统由生产部领发,后勤系统由行政人事部领发。

4.2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3穿戴工作衣帽

4.1行政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50元/次;

4.2生产部管理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100元/次;

4.3生产工人(含实习)进入车间不穿戴:20元/次;

4.5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本人不作为论,执行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4劳保鞋

公司为生产线员工配发水鞋。工作时间不穿:50元/次。

4.5安全带

高空(离地面1.5米以上且无可靠安全围栏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50元/次;造成后果的自己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不作为论,执行的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6对转动机械设备的检查处理

对转动机械设备停运检查及检修未拉开电源开关(指空开或刀闸而启

按钮,并履行停电,验电,悬挂警示牌),100元/次。

4.7对工作现场井、坑的管理

对工作现场的井、坑等有可能对工作产生妨碍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要设置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标识;对孔桩等需移动安全设施才能工作的,要有专人看护并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违者:20元/次。

4.8对酒后上岗的处理

对酒后进入工作现场人员,现场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经理)有权拒绝其进入工作现场,对当班人员以旷工处理并处以每次:普通工人20元/次罚款,班长100元/次罚款,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200元/次罚款。

以上工作考核如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由所在班组,车间承担。

4.9公司为相关岗位配发的劳保用品标准,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

5公共安全管理

5.1行政部负责门岗、食堂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5.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办法。

5.3技术部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并制定检验操作规程,药品安全管理等规定。

5.4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第4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o一2006),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树立“安全重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效益、生产服从安全”的思想,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武易晋指挥部安全保通处负责全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辖标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管控及有关工作的具体督促落实,并对所辖标段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所需安全措施要同步设计的有关责任;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与合同的要求承担所辖标段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负责其标段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追究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职责明确责任义务,落实相关管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对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制度不力,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以及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将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所有参建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职责

项目办成立由项目办主任为组长,项目办副主任、总工程师、现场办副主任为副组长,项目办各科室、现场办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设计代表组长、驻地高监和项目经理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项目办质量安全监督科和现场办安全科,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项目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2、负责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督查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5、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参与建设项目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制定并与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

7、向上级各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办质量安全科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落实项目办的各项决定。

2、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5、组织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及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6、负责“平安工地”创建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参与工程安全评估及工程事故责任的调查。

8、负责施工安全专项经费的计量支付审核。

9、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归档。

现场办安全科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并予以落实。

2、监督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安全管理基础档案资料,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并汇总上报。

4、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纠正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缺陷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

5、督促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适合本项目的应急救援体系、储备应急物资及应急力量,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6、督查本项目参建单位安全设施投入,对安全经费进行核实计量。

7、监督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监理单位应成立相应安全监理部门,驻地监理工程师作为其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合同段监理组长及主管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工作。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和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旁站监理。

4、加强安全巡视检查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项目办报告。

5、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以及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工程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等内容。

6、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证。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工程实施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2、勘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结构特殊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设计,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对工程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查设计单位应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5、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勘查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2、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进行技术支持和现场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6、施工单位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

7、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施工单位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其它工作;

10、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办审批;

1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交底至现场作业人员;

12、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

13、施工单位要按时向现场办和监理单位填报安全月报表。

14、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c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1人/5000万元配备。

第十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办与所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项目经理必须持有b级《证书》。

3、组织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配套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4、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

5、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与整改,落实各种安全保障措施。

7、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启动预案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8、组织编制实施本标段的“安全生产月”及相关安全活动方案等。

第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的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协调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执行情况。

2、协助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时及时停止作业,指挥人员撤离现场,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3、组织协调有关生产部门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记录。

4、参加对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参与安全技术交底,负责检查班前会开展情况并做好记录,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设备验收、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督促本合同段个人安全与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 项目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控制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本项目各单位要按照“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实现现场有效控制”总体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各自层面的安全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第二节有关职责规定,通过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工作条件、确保安全经费投入及合理使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通过内部监督与层级间监督保证其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环节,并进行有效的责任问责,项目办与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内部要按照分工分解安全责任,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本项目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卡制度,由现场办组织审核,要求按照与工程质量卡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按实际入场的施工、监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责任分工,并签订安全责任卡。

第十五条 各监理、施工单位按照《甘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标准化指南》及《十天高速公路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及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与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施工单位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一般性工程要编制针对性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用简单笼统的一般性条目应付。

特殊与危险性大工程(范围为: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爆破工程:7.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8、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9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预案,必须附有安全监测、计算分析结果;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施工安全控制需要审批施工风险评估报告、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预案。

施工单位须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办、监理审核后由监理批复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必须到位自检合格,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签批后方可开工,并作为批准分项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分步骤对其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两项达标”。

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四项严禁”与“五项制度”要求

“四项严禁”为:

1、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2、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3、严禁隧道无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4、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五项制度”为:

1、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2、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4、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5、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国家、省与地方有关要求落实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委托地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工前检查与交接班验收交接制度,并做好使用记录。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满足技术等级要求的上岗资格证,作业前须进行安全作业流程交底并做好日常设备使用记录。

租赁与临时租用特种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必须做到审验手续完备合规,操作人员持证满足要求;并应在租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保障的风险责任条款。

特种设备的审验材料与操作人员证件经监理核实后装订成册报备现场办。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查验,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对影响安全使用的及时报废。

第二十二条 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时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应严格服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认真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炸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等规定落实责任人,做好民爆物品储存保管的安全、防火、防雷、防盗工作,以及领用、登记、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行业施工操作安全规程、《十天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细则》中相关要求、附件一《十天高速现场施工安全控制主要技术措施指导要点》、《监理规范》等要求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识别风险因素、确定重大危险源清单,通过经常性的全面检查,查违整改,展开施工过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照时限及确定的要求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生产安全有序可控。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办(现场办)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办(现场办)下达的整改要求,要按时限予以整改,经监理验收后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办(现场办)。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有关单位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有关单位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可靠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结合生产需要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的动态控制与安全生产管理专报制度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动态控制。现场办每月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要求监理单位高监与安全监理工程师日常巡查,工点监理工程必须每日有检查及纠正安全隐患的记录;施工单位每日有检查记录。同时,安全整改指令闭合。

本项目中实行安全生产专报制度。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每月的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交安全生产专题月报。在每月25日前报现场办,现场办汇总分析后报项目办。该内容及有关整改措施要求同时纳入每月调度会的汇报材料中。另外,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安全生产的动态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办安排展开“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平安工地创建”等活动。要求将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其中,围绕主题及结合自身安全方面的共性问题与薄弱环节开展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节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各级安全领导小组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上阶段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要及时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杜绝违章作业。

4、各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三项教育,一是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基础教育”;二是专项工艺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三是班前班后的“日常教育”。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1、驻地高监与副高监、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三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由项目办及有关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施工单位要对进场工人及调换工种后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特殊工种(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和起重机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等)工人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外,还要进行特种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监理单位要对各合同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节 安全专项费用使用与台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专项费用指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的费用,确保安全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不得以安全专项费用为额度限制施工实际所需安全费用的投入,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增加。

第三十二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前提必须以施工方案中经监理批准的安全措施与要求为依据。具体费用按完成这些措施所需的人机工料投入计算并建立台账,经监理验收、现场办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计量。

计量必须附相应措施设计图、说明、人机工料投入清单、外购材料发票、照片与影像资料等。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合理,未经验收审批的,一律不予计量。

第三十三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内容按照《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每月与工程计量同步办理。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有关力量进行自救,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上报。施工单位还应保护事故现场,需要改变事故现场原始状态的,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报告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即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上报。

项目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立即启动项目应急预案,同时,按照预案及上级部署展开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应配合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其它后续工作。

第七节 安全生产的奖惩与施工、监理单位履约动态信用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促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在现场得到有效落实,本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即按《十天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评分处罚标准表》(附表九)进行现场检查奖惩。对于施工单位表中大项不达标或存在重大隐患,罚款5万-10万;表中小项违规以一般性违规处理,每次按1万-2万元罚款,由项目办(现场办)做出处罚的事项,对于监理单位要按1/5的比例进行连带处罚。

上述一般性违规处罚由项目办(现场办)有关管理人员现场做出。其它重大安全违规由项目办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罚。同时,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安全形势平稳的单位按照同等的标准进行奖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视为不履约扣除相应监理费用,并按照违约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现场办在对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中将安全生产管理以30%的权重纳入其履约的动态信用评价中。监理单位按此权重向现场办提交对施工的动态信用评价,现场办在将此部分评价纳入总的动态信用评价中,并经综合后将有关单位的动态信用评价报项目办,项目办在综合评价后上报厅质监站。

第5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1 范围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 职责

2.1 工程项目经理是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职责是:

a)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指标;

b)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网络,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c) 落实安全生产资源配置;

d) 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

e) 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会议。

2.2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分解与考核;

b) 负责制定和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c) 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d)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

e) 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设施、设备、施工用电的检查验收;

f) 办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有关的许可票、证;

g)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

2.3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hse监督)受项目经理授权,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hse)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组织领导

3.1.1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1.2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1.3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1.4 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并覆盖到相关职能部门、施工作业队、班组及分包方。

3.1.5 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hse)管理及安全(hse)监督人员。

3 2  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项目工程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3.2.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及各主管副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2.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2.3 安全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3.2.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2.5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3.2.6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3.2.7 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2.8 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9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2.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2.11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12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3.2.13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3.3 施工现场

3.3.1 安全标牌、标志

3.3.1.1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立工程标牌,其中包括:

a) 符合国家现行安全、防火、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标明紧急逃生路线和集合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b) 标明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承诺、方针和安全(hse)负责人的标牌;

c) 标牌的规格应符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标牌的统一规格尺寸。

3.3.1.2 相关办公室或休息室应设立如下标牌:

a) 安全(hse)管理组织网络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安全部门,规格为1100×800mm;

b) 安全(hse)岗位职责、管理职责,悬挂于相关管理人员或休息室,规格为:400×520mm;

c) 安全操作规程牌,见《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

3.3.1.3 施工现场应按照gb2894-96《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立安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及提示标志(见附录a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且设置数量和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警示的需要,其中包括:

a) 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服等标志;

b) 施工现场及道路坑、沟、洞处设置当心坑洞标志;

c) 施工现场较宽的沟、坑及高空分离处设置禁止跨越标志;

d) 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e) 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f)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下方设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标志;

g) 高处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设置安全通道标志;

h) 高处作业位置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禁止抛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等标志;

i) 梯子入口及高空梯子通道设立注意安全、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j) 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

k) 电器设备试、检验或接线操作,设置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等标志;

l) 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m)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n) 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o) 射线作业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并设置当心电离辐射标志;

p) 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q) 施工道路设立当心车辆及其它限速、限载等标志

r) 施工现场及办公室设置火灾报警电话标志;

s) 施工现场“五口”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t) 紧急集合点标志;

u) 应设置的其它标志。

3.3.2  安全技术措施

3.3.2.1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环境等实际情况,依据q/cnpc-ygs jc 7.1-2004《健康安全风险管理程序》、q/cnpc-ygs jc 7.2-2004《环境因素管理程序》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

3.3.2.2 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价的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

3.3.2.3 安全技术措施(hse作业计划书、hse指导书)应分层次进行交底,交接双方应履行签字认可。

3.3.2.4 按照hse作业文件《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3.3.2.5 按照hse作业文件《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3.2.6 按照hse作业文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3.3.2.7 按照hse作业文件《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进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

3.3.2.8 按照hse作业文件《脚手架安全管理》进行脚手架安全管理;

3.3.2.9 按照hse作业文件《分包方安全管理》进行分包方安全管理。

3.3.3  施工道路

施工现场应按照总平面图设置行人、车辆通行道路,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主要道路应筑成环行,与主要施工作业区域和临时设施相通。其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

b) 通过施工机具、机动车的便桥应坚固牢靠,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c) 通过栈桥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间高度不应小于5m;

d) 机动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大于15km/h,在场地狭小,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e) 由于施工作业需要必须临时占道、破土施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时,应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

f) 在施工作业区要道和消防道上堆积物资设备,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设备,要离道1m以上,堆放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绳架的高度不得低于5m,并在绳架上空醒目处设置标志。

g)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3.3.4 施工人员

3.3.4.1 施工人员应经过规定的安全(hse)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台帐和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3.3.4.2 施工人员工作前应做到:

a) 参加班前安全交底;

b) 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好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c) 检查工作场地(包括通道、照明、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

d) 检查设备及施工机具完好情况,保证防护装置的齐全、可靠。

3.3.4.3施工人员工作中应做到:

a)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b) 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将自己的设备交他人操作,不操作他人设备;

c) 不应维修、调整、紧固、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d) 不应超限使用设备;

e) 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3.3.5 施工器材

3.3.5.1 施工器材应按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地点堆放,保持整齐稳固、安全可靠。

3.3.5.2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施工器材堆放场地应满足以下防火间距:

a)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材料仓库≥20m;

b)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易燃材料仓库≥25m

c)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可燃废物堆场≥30m;

d) 施工现场办公区与作业动火区≥30m。

3.3.5.3 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材、圆桶≤1m,对直径超过1m的管材,不得多层堆放;

b) 圆木≤2m;

c) 木材≤4m;

d) 砖≤2m;

e) 水泥 12袋以下;

f) 器材箱、筒横卧3层,立放2层以下;

g) 袋装材料≤1.5m.

3.3.5.4 乙炔气瓶、氧气瓶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b) 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小于5m;

c) 乙炔气瓶与电焊机的距离不应小于5m;

d) 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

e) 乙炔气瓶储存与使用必须保持直立。

3.3.5.5 施工现场作业区、安全通道内,不得堆放有碍作业和通行的施工器材、施工残渣和边角余料。

3.3.5.6 变、配电房,电焊机房及其它施工设备专用机房等不得堆放工具等任何杂物。

3.3.6 施工机具及设备

3.3.6.1  施工用设备安全应符合gb/t 4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5083-19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相关要求,其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并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

3.3.6.2  施工现场的设备应具有内容准确的安全操作规程。

3.3.6.3  设备的电气线路应绝缘良好,电气控制、液压、润滑系统工作正常、可靠,设备外壳应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接零)保护。

3.3.6.4  固定式施工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要求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移动式施工设备的电源线应使用橡胶护套软电缆,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设施。

3.3.6.5  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

4 相关文件

q/cnpc ygs jc x.x-2004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q/cnpc ygs jc x.x-200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q/cnpc ygs jc x.x-200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q/cnpc ygs jc x.x-2004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

q/cnpc ygs jc x.x-2004  脚手架安全管理

q/cnpc ygs jc x.x-2004  分包方安全管理

第6篇 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 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 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 惩罚细则

第一节 通则

第十八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 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 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 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 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 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 “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 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 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 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 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 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 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 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 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 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 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 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 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 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 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 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 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 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 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 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罚300元,烧毁30kw以上电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维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300元/次,偷剥电缆铜芯,开除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科队领用的设备或配件必须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条 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 接松动,罚100元/处。

第三百三十一条 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5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300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100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100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人200元/人,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八条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马坑形或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多少货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九条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者300元,连代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使用局扇风机必须做到“三专”;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做到“二闭锁”。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主、副、风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运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斜坡运输设备必须装设有灵敏可靠的防滑制动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 倾斜巷道必须设“一坡三档”不按规定安设,阻车器装置不符合要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联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五十二条 绞车无护绳板及部件不齐全,缺一件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小绞车钢丝绳必须安设绳皮,绳卡不少于四道,并符合要求,否则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斜巷绞车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款100元,无防护绳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斜井运料超过挂车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五十六条 设备不完好,螺丝弹垫、平垫、缺一件罚10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斜井运输未使用阻车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八 各包机责任人检修不到位,影响生产1小时,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绞车绳出现起刺,断股不更换,罚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人300元,连代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百六十一条 各绞车,必须按规定提升能力挂车,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三条 空压机管跑气,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各种减速机润滑油不足,造成减速机损坏,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井下各运输不准使用矿灯代替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井下不申请不准随便拆断电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六十七条 因机电设备故障或人员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人员受伤,罚主管职能科队正职5000元、副职3000元,并罚违章操作者2000元;因设备故障发生事故,罚包机责任人20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系统中,主要设备因人为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各队安装的新设备不准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三百七十条 检修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开关闭锁,专人停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封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井下所有设施表面应保持清晰明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三条 投入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各种标志牌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运输巷道,发现地棍转动不灵或不转,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五条 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橡套电缆,必须严加管理、保护。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否则按失爆处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 矿用设备入井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所安装设备的要求,否则以失爆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八条 水泵必须配备有运行、备用、检修3台同等能力的水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必须经常维护检查),且必须能够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九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器件齐全、牢固、轨道与轨叉必须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一条 水平巷道运输时,从各水平巷道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巷道必须有信号显示并说明用途,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二条 单独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硐室设备设施必须有人监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三条 由于运输工工作不负责,将千斤顶、刮板等物件从井下运到选矸系统上时,罚责任队组1000元/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另究。

第四百零四条 不同等级电压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分层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零五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六条 井上下配电工作业时,必须穿同等级的绝缘鞋,戴同等级的绝缘手套及同等级的绝缘工具,按规程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七条 电缆接线盒要独立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悬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八条 运送物料时洒落和掉在巷道内的物料要当班及时处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九条 停电检修时,严禁用打电话的方式停送电,必须使用工作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条四百一十条 绞车绳跑偏时严禁用其他工具逼绳,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一条 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离低差不大于5mm,水平误差不大于10mm,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二条 轨道枕木间距不大于1m,否则每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三条 监控线不能作照明、信号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四条 远方漏电试验及馈电漏电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五条 机电设备要贴入井合格证,否则罚责任100元。

第四百一十六条 沙箱灭火器要放置在机电设备上风侧,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七条 挡车器设施安装要标准,严禁用铁丝捆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八条 井下动力电缆连接,没有连接接地芯线,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井下传感器位置不标准或私自移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条 本矿所有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更换,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四百二十一条 各种变速箱漏油,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二条 信号工未听清信号就开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三条 由于地面装料工所装物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料车在井下无法正常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四条 道轨枕木必须牢固,枕木下必须充实,不准有活动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五条 工作面大型设备更换必须要有安全补充措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六条 在有绞车的巷道行走时,严禁跨钢丝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岗位操作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究)。

第四百二十八条 各机械设备要做到接合面密封处严密,无漏油,油箱内油质、油量符合要求,过滤器密封垫齐全有效,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井下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上台上架,两只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条 大型机电设备运输移位或安装大修时,必须有安全规程措施,否则罚款300元。

第四百三十一条 电缆应用吊钩悬挂,严禁用铅丝吊挂,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之间连接应与其电压等级相符合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二条 所有机房或变电硐室门口必须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三条 所有岗位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四条 硐室和机房内照明要适度,光线要充足,线路整齐,设备完好,要有专用电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五条 水沟应做到排水畅通,水面应低于路基,井底车库及行人巷道水沟盖板齐全,牢固、不破坏,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六条 所有机电设备在起动时,先发出开机信号后,再点启动按钮1-3次,观察电机启动情况及转向,发现不正常或转向不正确时要及时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井口装料工当班必须把井底重车挂上井,并且随时卸车归位,堆放整齐,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八条 井上装料工下料时必须捆绑结实,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三十九条井底信号工必需配合井上装料工把井底所有车按规定挂上,如果发现没有挂上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条 机电工在各责任区悬挂或整理电缆时必须随时把扎带头、胶带头等清理干净,如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一条运料工在下料过程中,如果发现道坏必须及时修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车掉道,必需及时上道,如果不上道继续开车应拉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四十三条运输工在运输过程中每钩料必需挂好护绳,如发现不挂护绳,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机修工必需保持每辆车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车坏没有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五条 每位职工必需按时开班前会,如果不按时或迟到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掉道,上道时所用的工具必需随时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七条 机电工必需把所属范围内的各类牌板悬挂牢固并保持责任区卫生、线路、设备干净整洁,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八条 装料工必需在装料时把车上捆绑的钢丝绳清理掉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九条 绞车司机不填记录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条 绞车司机不打扫场地卫生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一条 信号工对工作岗位不负责任错打信号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二条 绞车司机发现本岗位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三条 发现料车车轴车轮不转罚机修工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四条 换了工作服到点不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五条 运输时车与车之间连接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绞车司机不爱护操作牌版有破坏现象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八条 装物料车没有按规定将物料捆绑进行开车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五十九条 轨道铺设缺道夹板、螺丝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条 绞车护绳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一条 无证操作小绞车,或操作不当造成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二条 运料时操作不当,撞坏风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无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四条 风门及密闭附近5m严禁堆放杂物或安装电气设备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各种仪器,仪表收发人员要按期收发,记录在册,如丢失,损坏者,按产品原价赔偿。

第四百六十六条 风筒要坚持“两靠一直”的原则,吊挂整齐。否则,检查一次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否则,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四百六十八条 盲巷不打棚栏和不挂禁止牌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九条 随意损坏井下各种牌板,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条 各巷道内的隔爆设施不按要求吊挂,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一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内缺一道净化水幕,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二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净化水幕架上缺一个碰嘴,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三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现一次洒水不到位,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没按规定校验,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六条 瓦斯检查人员不按“三对口”原则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七条 瓦检员在工作面不能及时处里瓦斯隐患,又不及时汇报者,罚当班瓦检员5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七十八条 工作面风筒上的煤粉厚度达到1mm,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七十九条 局扇风机专人看管,保证24小时运转,随意关停或随意拆开风筒,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八十条 风筒距窝头不得超过5米,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一条 局扇不使用风电闭锁装置,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二条 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洒水,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三条 新开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风电闭锁,洒水灭尘系统,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百八十四条 局扇造成循环风,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五条 放炮不使用水泡泥,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六条 采掘巷道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幕罚500元,不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水袋缺水、无水、无说明牌板,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七条 损坏井下路标、警标、牌板,照明装置,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任何场所不准微风或无风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九条 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送风送电检查瓦斯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一条 停风后不撤出人员继续作业,罚款1000元。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瓦斯仪,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三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四条 瓦斯超限不断电、不撤人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五条 风筒悬挂不直、有反接,跑漏风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否则缺一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七条 各通风巷道及作业地点防尘洒水装置设施齐全有效,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八条 防尘洒水管路、井下皮带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九十九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条 损坏隔爆设施者,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百零一条 主要巷道及辅助巷道内隔爆水袋缺水一个,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零二条 工作面防尘洒水不按要求洒水的,罚洒水工100元;粉尘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零三条 工作面不得瓦斯超限作业,如超限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零四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得小于200mm,并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悬挂不正确或随意移动,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第五百零五条工作面爆破时,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的探头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崩坏探头造成超限事故,一次处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零六条 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探放水作业,发现一次不探或探水作弊一次处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零七条 工作面应随着工作面延伸而延伸供水管道,且每隔50m留一个三通用于巷道防尘洒水,发现一次不留或超距离留,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五百零八条 巷道维修工在对巷道维修后,应对工作地点进行清理,电缆、管路进行悬挂,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维修组长100元。

第五百零九条 在维修巷道时应对周围的管路、电缆、防尘、通风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跑水、跑风、电缆失爆等,对作业人员处罚300元。

第五百一十条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声光报警的一次处罚监控人员300元。

第五百一十一条 使用吊挂葫芦起吊风机和其他物品时,应对葫芦、吊绳周围支架进行检查并加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如检查不当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罚作业组长500-1000元。

第五百一十二条 巷道维修防尘工在冲洗巷道时,应对巷道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冲洗完毕后应对机电设备进行逐个清理,违反一次罚100元。

第五百一十三 井下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并担任重要职务者,处罚300元,并处罚安排人300元。

第五百一十四条 没有防尘洒水设备而进行施工者,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瓦检员100元。

第五百一十五条 各岗位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不带者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六条 风筒悬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要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七条 回风巷机电设备送电,运行前要检查周围瓦斯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八条隔爆水袋水量要充足,挂钩不能用铁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九条 井下专用回风巷严禁单人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作业时,必须同步打开防尘装置,否则处罚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由于人为原因,误操作风机导致停风停电者,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二十二条 安装局扇必须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无杂物堆积,安设位置不合理,处罚当班负责人300元。

第五百二十三条 局扇必须挂牌管理,应标明供风地点、局扇功能、风筒长度、风筒直径、风机入口风量、出口风量、负责任管理姓名、入局扇无牌或内容不清楚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二十四条 携带和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和便携式检测仪要防止和其他硬物碰撞,以免损坏仪器内部零件,妥善保管,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五百二十五条 光学瓦斯器,因光路、电路、线路发生故障而未及时更换和维修“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五百二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传感器、光学瓦斯检测仪、风表等通风仪器仪表必须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调校且有一定的备用量,如因调校不及时或备用量用量不足,处罚相关人员每次300元。

第五百二十七条 在井下四处乱写乱画、涂改有关牌板等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五百二十八条 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检查和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二十九条 巡回瓦检员要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巡回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现象,罚当班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发当班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井下停风地点排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通风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二条 排放瓦斯时,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否则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三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四条 巷道洒水时要适中,不得过湿、有积水,发现一处积水超过质量标准化规定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五条 消防器材不能挪作它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六条 随意拆卸、堵调节风窗,造成风流混乱,重罚1000元。

第五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隔爆水棚应随工作面推进,按规定设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三十八条 工作面防尘水幕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0m,如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九条 瓦检员每班应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瓦斯测定仪与瓦斯探头所检测的数据相对照,并及时填写牌板和手册,对误差较大者汇报矿相关单位对仪器进行校正,发现一次不填写牌板和手册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风筒应码放整齐,对撤除下来的风筒要及时存放在风筒存放处,如乱丢乱放,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一条 每个职工应认真学习每日一题,并参加月底考核,一次不及格处罚100元,学习笔记不合格和无记录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二条 每月在月初5号前,必须制定出本月内矿井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核定表,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在下班后,要填写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并汇报于通风调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四十四条 巷道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巷道内管理牌上字迹不清和模糊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五条 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砂箱内进水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六条 局扇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局扇运行记录本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记录本,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不按时填写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七条 安全科长升井后必须将当班井下所检查出的隐患填写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处置卡内,并填明责任单位和处理时间及责任人,如有隐患不填写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据报于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组长签字认可。交接班时,双方瓦检员应在双方的手册拼签字交接清楚,如发现一次无签字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四十九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行道时,当两边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通风科必须做好调节风量的准备工作,否则罚通风科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五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准随意切割风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一条 瓦斯日报表未按规定填写、签字、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二条 处理巷道瓦斯积聚,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罚款300元。

第五百五十三条 防尘水幕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五十四条 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第六节 监测监控

第五百五十五条 在冲洗巷道时,没有避开系统装置安设部位,直接用水洗刷(尤其是传感器),罚责任者200元/次处。致使探头报废者,除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200元/次处。

第五百五十六条 敷设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信号线缆和光缆,管理单位悬挂位置不正确,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第一次通知整改,第二次检查仍不符合,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截断整盘通信线,罚责任者500元/处

第五百五十八条 未及时拆除或回收检测监控设备、线缆并交至主管部门,罚责任人单位200元。

第五百五十九条 未事先征得主管部分同意,私自停止监测系统有关设备电源者,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六十条 丢失或损失瓦斯传感器管理牌板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块

第五百六十一条 损坏或丢失监测监控设备(允许电缆的损失在1%以内),按照设备价格的两倍处罚责任单位。

第五百六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崩坏传感器及其附属装置,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当班跟班瓦检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六十三条 调度监控室,保持24小时不脱岗,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四条 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修理工维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五条 安装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七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八条 瓦斯超限被闭锁的动力开关,只有在甲烷传感器浓度值降到规定复电浓度值以下时,方可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行责任追究。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为破坏或改变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七十条 人员定位器必须本人携带,禁止他人代携,否则处罚100元。

第五百七十一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器,由于非质量原因损害者,照价赔偿。

第五百七十二条 监控维修人员在维修系统设备时,因措施不当,导致瓦斯超限,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七十三条 温度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百七十四条 检修、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五条 安全监控及供配电设备布置图必须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罚款200元。

第五百七十八条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否则罚产量监控人员100元。

第五百七十九条 要有相关技术的维护人员对顶板压力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发现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并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条 定期对工作面的压力传感器更换,线路检查,保证监测数据能准确的上传到地面监控室。否则罚传感器管理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一条 井下监控维修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甲烷完检测仪,发现当班维修人员不带罚100元。

第五百八十二条 监控室监控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发现一次不穿罚本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三条 井下传感器管理牌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四条 瓦斯监控系统的各类报表按照规定必须装订成套,存档,发现未存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五条 发现人为损坏通信设备,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防爆不合格者,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 发现有人故意遮挡或损坏摄像头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八十七条 未经过监控负责任人的同意随意改动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设置,使其失去断电功能的,罚当事人300元。

第五百八十八条 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对监控室的所有设备经常巡查,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五百八十九条 井下人员不得随意对沿途巷道内悬挂的监控设备经行触摸,对造成超限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九十条 监控出现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九十一条 不定期做瓦斯电闭锁试验罚款300元。

第五百九十二条 擅自用监控设施电源者罚款200元。

第七节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五百九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押运火工品,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四条 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五条 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装箱并加锁,否则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六条 放炮母线不够长度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七条 多人放炮作业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八条 放明炮糊炮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九条 扎好的雷管脚线不短结不悬挂,罚款100元。

第六百条 联炮时,放炮母线不短结,罚100元。

第六百零一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款100元。

第六百零二条 放炮不按规定设警戒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六百零三条 不按规定装炮或封泥长度不够,罚500元。

第六百零四条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破口,罚100元。

第六百零五条 对遗留残炮,瞎炮不安规定处理,罚100元。

第六百零六条 对剩余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交回库房,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百零七条 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八条 放炮后必须经过喷雾洒水装煤,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九条 在领取炸药、雷管、不准1人同领,否则罚款100/次,火工品入井,井口检身人员一次漏检登记,罚款200元。

第六百一十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对监控探头保护不好,造成探头跌落,数字显示不正确,罚瓦检员、当班炮工各100元。

第六百一十一条 井下放炮作业,必须详细填写爆破记录、涉及的爆破人员,必须本人签字(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炮烟未散时,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入内,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三条 井下爆破用雷管箱、炸药箱不准存放于回风巷,间隔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四条 放炮记录本必须按时填写,要求放炮一次,填写一次,否则处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六百一十五条 放炮器,爆破母线不得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否则罚款300元。

第八节 其它

第六百一十六条 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而发生事故,罚审批人员500元,情节严重责任另究。

第六百一十七条 各类隐患问题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八条 井下单项工程必须有单项措施条款,否则罚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九条 因配件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六百二十条 危棚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负责任100元。

第六百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后填写现场检查卡,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井下各种牌版字体模糊不清,填写不规范,表面不整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井下各巷道内瓦斯牌版、测风牌版等填写牌版,严禁非专业人员填写乱画,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应保护本职范围内的牌版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罚款200元。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不准把杂物放入支护棚后的空间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六条 职工用餐后,将餐用塑料袋等杂物放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用餐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否则处罚100元。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井下重要作业场所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八条 澡堂洗浴人员随意大小便者,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九条 由于人为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三十条 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可对照相关各款、属违章作业处罚500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的一条,根据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行追究。

第六百三十一条 维修工在巷道维修时,应遵循由外向里逐架(段)进行的原则。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及相关人员200元。

第六百三十二条 工作面换大件时,必须在周围加强支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六百三十三条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保持在总容量的30%左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百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百三十五条 图纸资料未定期更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节 地测防治水

第六百三十六条地测:

1、新开口的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未提前送交设计图纸、规程措施,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2、激光指向仪没有对准一个点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50元;两个点没有对准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3、导线点下堆积材料、设备,发现一次处罚队长100元。

4、激光指向仪前有障碍物,发现一次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5、各队组每班及时、准确填写中、腰线使用情况,发现一次没填写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6、跟班队干、班组长、验收员不清楚中、腰线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的使用方法,发现一次处罚相应责任人各100元。

7、各队组应认真保护好各个导线点及各种标志点、中、腰线及贯通标志点,发现每破坏一个导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破坏一个中线点、腰线点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8、导线点标志牌丢失,处罚各队长200元/个。对于私自挪动导线点标志牌,处罚各队长1000元/个,责任队组10000元。若由此造成测量错误事故,视事故大小处罚队组20000-30000元,给予队长降职使用,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9、巷道修复、喷浆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巷道内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不得喷住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否则每喷住一个导线点(有测点标志牌)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喷住一个中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特殊工程考核: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掘进队组正常施工测量放线以外的临时施工工程。(例如:安装工程、基础施工工程、拉底(刷帮)工程、打(修复)水沟、施工风桥等临时性工程)

1、日常管理办法:

①、各队组的临时施工工程需要使用中、腰线时,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见附表1: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一式两份向地测科提出申请,同时附带审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程或措施。

②、技术科接到审批后的标定中、腰线申请单后,积极对照图纸、规程措施准备资料、计算标定数据、制定中、腰线标定方案。

③、技术科根据工程需要在标定中、腰线申请单里填写施工队组需准备的工具、材料,确保施工地点具备标定条件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若队组准备不充分,不能满足标定要求,地测科不予标定。

④、技术科现场测量标定过程中要将标定点设置在稳固、醒目的位置,用红漆标记。队组在施工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并在现场交接中、腰线点。

⑤、施工现场标定完毕后,技术科在12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单形式将标定的相关参数提供给施工队组,队组和牵头科室要在通知单上签字、备案。

⑥、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上必须有地测科和牵头科室副科以上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非正规施工工程中、腰线的管理和使用考核办法:

①、现场不具备测量标定条件,造成测量人员误工、窝工等,考核责任队组1000元/次。

②、中、腰线点保护不当,造成破坏现象,一个中、腰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③、中、腰线使用不当,(包括激光未对准中、腰线点)造成中线离左右帮,腰线离顶、底板超限者,每排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④、施工队组随意变更中、腰线点,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队组10000元/点。各队长1000元,同时调度会通报。

⑤、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第六百三十七条防治水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元罚款,并对相关领导进行处分。

2.探水眼没有按照设计施工的,罚款500元,个人罚款200元。

3.探放水纪律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1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组织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7.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六百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均由矿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安全罚款全部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

第六百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提出的“违章”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及国家、省、市、县、矿历年来的有关安全指令、指示、规定和文件等。所提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如因自然条件或设备、技术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有关规定的,可暂缓执行。

第六百四十条 本《细则》所提“三大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包括有关补充和修改措施),所提《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百四十一条 全矿所有员工均要执行本细则规定,不在《细则》以内的违章,可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三大规程”或参照本《细则》以内的违章酌情对照执行。

第六百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解释权属矿委会工作委员会。

第六百四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全矿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监督执行,人人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推动安全生产。

第7篇 乡镇村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村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辖区各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安全投入、应急救援、建章立制、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专项整治、隐患治理、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等。

第四条 乡政府年初向各村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必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乡安委会统一组织,乡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对照考核标准打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1、年度内被乡安委会通报批评三次的;

2、村辖区有非法采矿的;

3、村辖区有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未及时上报的;

4、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的,发生火灾等其他事故,村未积极组织救援,未能消灭初期火灾的;

5、村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村辖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 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起;或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村主任政绩考核内容。

第8篇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各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我局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切实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树立我局文明施工企业形象,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我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属各公司、局各项目部(不包括借我局资质中标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考评内容

第三条、局成立安全生产检查考评领导小组(简称“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局另行下文确定)。考评小组在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检查考评局属各公司、局各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综合考评,研究确定考评中工作突出单位进行奖励兑付。考评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生产部)负责考核具体事务。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我局《安全生产管理细则》、《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小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并设有专职安全员。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可实施性安全生产组织方案纳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三、切实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责任书形式确定下来(包括合作劳务队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及奖罚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网络。

四、加强安全生产学习,实行安全生产月例会制。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研究施工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措施并在工作中实施。

五、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体系应制表上墙。每月出一期安全生产宣传栏,及时宣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方面先进人物、事迹。

六、执行安全生产巡检制度。安全员每天要对各工作区进行巡检,发现违规操作即时纠正,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给以排除。并认真填写安全巡检记录。

七、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施和劳保用品购置列入专门会计科目。明确安全设施保全责任人,劳保用品领用要造册形成记录。

八、把劳务、机械合作队伍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程序,监督劳务队伍按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发放劳保用品,并指导其按使用规则使用、佩戴。项目部使用的机械、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机(车)况良好。操作手(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操作证件。

九、坚持开工(机)前安全技术交底,把生产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告知参与生产的每一人。

十、危险品存放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险品出、入库,使用、还库必须严格按管理程序进行并要有跟踪记录。油库、仓库、配电间、生活区、场地生产区要按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演。

十二、发生安全事故在24小时内必须报告局安全生产部,重大伤亡事故还须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

第三章考评方式

第五条、局考评小组每年对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检查考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次检查考评分数占年度考核分数50%(如因工程项目竣工结束或项目进场时间较晚没进行年度二次评比的则占100%),跨年度工程项目考核分数则按考评次数进行平均分摊。

第六条、考评小组根据局工作安排对局属各单位、项目部进行实地检查。按安全生产考评表(见附表)逐项检查评分,考核平均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良,84分~70分合格,69分(含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奖罚办法

第七条、局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该款项作为局工程项目和局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奖励基金。提取标准为:项目按中标项目金额的0.6‰(但不得低于两万元);局各工程公司一万元;局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为六万元。奖励基金由局统一收取,专款专用。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考评活动中,对局属各项目部和局属各公司进行考评,结合各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奖优罚劣:局属各公司每年考核后实行奖罚兑现;局属各项目部则对本年度已完工的项目在年终实行奖罚兑现。

第九条、奖罚标准:对被考评为优的局将对其进行一定金额奖励,考评为不合格的将给予一定金额的处罚并在全局通报批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的项目部或公司奖励金额为提取该项目的奖励基金标准的150%且不得低于两万元;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奖励金额为提取该项目或公司的奖励基金标准的100%且不得低于一万元;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处罚金额为提取该项目或公司的奖励基金标准的50%且不得低于两万元。各工程公司考评为优的给予公司班子成员和专职安全一万元奖励;评为合格返还一万元保证金;评为不合格的则给予公司班子成员和专职安全一万元处罚。若奖励基金不够则由局补足,剩余的则继续留放到奖励基金中。

第十条、局属各项目或公司取得的奖励金由项目部或公司对相关的安全责任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能低于总奖励金的30%;被处罚的项目或公司则要对项目或公司相关的安全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总处罚金额的50%。

第十一条、局属各公司、项目部在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考评活动中单次考评合格以下的将不具参加局年度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或未尽事项,均按国家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部。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各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我局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切实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树立我局文明施工企业形象,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我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属各公司、局各项目部(不包括借我局资质中标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考评内容

第三条、局成立安全生产检查考评领导小组(简称“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局另行下文确定)。考评小组在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检查考评局属各公司、局各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综合考评,研究确定考评中工作突出单位进行奖励兑付。考评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生产部)负责考核具体事务。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我局《安全生产管理细则》、《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小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并设有专职安全员。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可实施性安全生产组织方案纳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三、切实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责任书形式确定下来(包括合作劳务队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及奖罚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网络。

四、加强安全生产学习,实行安全生产月例会制。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研究施工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措施并在工作中实施。

五、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体系应制表上墙。每月出一期安全生产宣传栏,及时宣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方面先进人物、事迹。

六、执行安全生产巡检制度。安全员每天要对各工作区进行巡检,发现违规操作即时纠正,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给以排除。并认真填写安全巡检记录。

七、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施和劳保用品购置列入专门会计科目。明确安全设施保全责任人,劳保用品领用要造册形成记录。

八、把劳务、机械合作队伍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程序,监督劳务队伍按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发放劳保用品,并指导其按使用规则使用、佩戴。项目部使用的机械、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机(车)况良好。操作手(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操作证件。

九、坚持开工(机)前安全技术交底,把生产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告知参与生产的每一人。

十、危险品存放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险品出、入库,使用、还库必须严格按管理程序进行并要有跟踪记录。油库、仓库、配电间、生活区、场地生产区要按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演。

十二、发生安全事故在24小时内必须报告局安全生产部,重大伤亡事故还须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

第三章考评方式

第五条、局考评小组每年对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检查考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次检查考评分数占年度考核分数50%(如因工程项目竣工结束或项目进场时间较晚没进行年度二次评比的则占100%),跨年度工程项目考核分数则按考评次数进行平均分摊。

第六条、考评小组根据局工作安排对局属各单位、项目部进行实地检查。按安全生产考评表(见附表)逐项检查评分,考核平均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良,84分~70分合格,69分(含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奖罚办法

第七条、局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该款项作为局工程项目和局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奖励基金。提取标准为:项目按中标项目金额的0.6‰(但不得低于两万元);局各工程公司一万元;局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为六万元。奖励基金由局统一收取,专款专用。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考评活动中,对局属各项目部和局属各公司进行考评,结合各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奖优罚劣:局属各公司每年考核后实行奖罚兑现;局属各项目部则对本年度已完工的项目在年终实行奖罚兑现。

第九条、奖罚标准:对被考评为优的局将对其进行一定金额奖励,考评为不合格的将给予一定金额的处罚并在全局通报批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的项目部或公司奖励金额为提取该项目的奖励基金标准的150%且不得低于两万元;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奖励金额为提取该项目或公司的奖励基金标准的100%且不得低于一万元;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处罚金额为提取该项目或公司的奖励基金标准的50%且不得低于两万元。各工程公司考评为优的给予公司班子成员和专职安全一万元奖励;评为合格返还一万元保证金;评为不合格的则给予公司班子成员和专职安全一万元处罚。若奖励基金不够则由局补足,剩余的则继续留放到奖励基金中。

第十条、局属各项目或公司取得的奖励金由项目部或公司对相关的安全责任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能低于总奖励金的30%;被处罚的项目或公司则要对项目或公司相关的安全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总处罚金额的50%。

第十一条、局属各公司、项目部在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考评活动中单次考评合格以下的将不具参加局年度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或未尽事项,均按国家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部。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管理措施,根据《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章 安全责任区分工及职责

笫二条 公司以部门、班组、岗位为单位划分安全责任区,分管领导为其分管业务区域安全责任总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为所管辖区域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班组长为其班组所属责任区负责人,班组安全生产值班巡检人员在其值班期间对所管理责任区负责,班组成员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笫三条 分管领导职责

(一)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文化,听取和转达基层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对职工安全意识和态度进行教育。

(二)指导所辖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级人员落实安全职责,履行安全巡查职责,并督促所辖部门人员落实巡查制度,发现隐患,跟踪处理。

(三)协调解决安全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治,制止、纠正职工违章、违纪、违规行为。

(四)每月组织所辖范围各部门召开安全例会,根据公司的安排在安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上汇报所辖范围的安全工作。

(五)督促、指导所辖范围各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笫四条 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文化,并拟定本部门各操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对职工安全意识和态度及安全操作技能进行教育。

(二)督促本部门各级人员落实安全职责,履行安全巡查职责,并督促责任区人员落实巡查制度,发现隐患,跟踪处理。

(三)协调解决安全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治,制止、纠正职工违章、违纪、违规行为。

(四)部门负责人每月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责任区工作。

(五)制定本部门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 班组长职责

(一)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文化,督促所属班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对职工安全意识和态度及安全操作技能进行教育和督导。

(二)督促本班组人员落实安全职责,履行安全巡查职责,并督促责任区人员落实巡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跟踪处理。

(三)协调解决安全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治,制止、纠正职工违章、违纪、违规行为。

(四)班组长每天检查本班组安全值班巡查记录,随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本班组责任区工作。

(五)协助负责人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人员参加演练。

第六条 班组成员

(一)贯彻落实公司及上级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二)自觉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参与安全值班巡查,对本岗位即担任巡检值班员期间的巡检责任范围内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不安全状态(或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上报、跟踪处理。

(三)协助解决安全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治,制止、纠正周边同事或其他人员违章、违纪、违规行为。

(四)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 安全责任区巡检值班制度

笫七条 为及时发现各责任区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监督责任区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有效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建立由全员参与的安全责任区巡检值班制度。

笫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安全责任区巡检工作分为三级:一是公司领导责任区(全司范围)安全巡检;二是部门负责人责任区(根据划分图明确范围)安全巡检;三是班组长及日常巡检值班员责任区(根据划分图及值班制度明确范围)安全巡检。

第九条 公司领导每月对责任区巡检不少于一次,部门负责人每周对责任区巡检不少于一次,班组长及班组巡检值班人员每天对责任区巡检不少于一次。

笫十条 巡检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抽查职工必知必会和安全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职工作业标准化和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生产现场安全隐患、安全防护设施和现场“7s”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区域及岗位的安全防护情况;

(三)职业病危害的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劳动用品的配备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巡查责任区应急预案及措施的演练及实施情况;

(五)查责任区范围的事故隐患查出的整改、处理情况。

第四章 安全责任区评价制度

笫十一条 安全责任区现状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

综合性评价内容:

(一)责任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责任区职工规章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

(三)责任区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四)责任区职工安全培训教案及培训效果;

(五)责任区其它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二条 责任区现状安全评价每次确定1-2个单元,在月例会上进行,要做好会议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责任区挂钩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为督促各级人员落实责任区管理职责,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建立责任区挂钩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每月由安委会提出考核意见,提交公司内控部通过后进行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考核与责任追究项目:

(一)责任区发生伤亡事故、火灾及未遂事故等;

(二)责任区发生严重违规、违章、违纪行为;

(三)责任区安全巡检发现的隐患未督促限期整改或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事故;

(四)没有按规定履行责任区安全职责;

(五)对于日常巡检过程中责任心不到位,或未巡检而只填表应付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最高可开除出厂的处罚;

(六)所有巡检表由巡检值班员当日根据巡检情况如实填写,不得请他人代为填写,已经发现,公司将视情节给予最高可开除出厂的处罚;

(七)所有巡检表由巡检值班员每日填写完整后妥善保存,待本巡检值班周期结束后统一交至部门内勤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每周一上午十点前派员收取上周各部巡检值班表,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负责;

(八)安委会办公室每月须将各部巡检值班表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作为公司对各级人员的阶段性考核依据之一;

(九)凡是上级领导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的,而当班巡检值班员又没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公司将视同为巡检值班员责任心不到位论处,并将对其进行处理。

笫六章 安全责任区重大事宜研究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任区内遇到的重大事宜,单靠一个或两个部门无法解决时,根据事宜的复杂程度,责任区内必须定期召开一次或几次会议进行研究解决,将研究结果上报公司安委会来协调,形成最后的决策下发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笫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巡检责任区分区示意图》

附件2:《安全巡检值班记录表》

第11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202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

得分

计分方法

1、无伤亡事故

6分

有一次全年为0分;有一次轻微工伤事故,当月为0分,扣除全年6分

2、无火灾、爆炸事故

6分

有一次当月及当年为0分

3、无设备事故

6分

有一次当月及全年为0分;小型事故当月为0分,全年扣6分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及职业并危害因素检测,无职业病发生

6分

发现一次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

5、主机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5分

发现一次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分

发现一起无证上岗作业人扣2分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无违章违纪现象

6分

发现一次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

8、严格执行工艺技术指标,无违法操作规程现象。记录要真实、准确

5分

发现一次每人扣2分,扣完为止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5分

交接不清或未交接,每次扣2分

10、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定时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

5分

发现一次未检查扣2分,直至扣完

11、严格执行厂区内检修安全作业规程

5分

有一人违章作业扣3分

12、保持设备运行良好,无带病运行

5分

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扣完

13、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保持设备卫生,无油污,无杂物

5分

一处不合格扣1分

14、搞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每年开展一次应知应会考试

5分

一人未培训扣2分,未组织考试扣当月及全年5分

15、上班要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搞好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保持干净、完好、能用

5分

一人未按规定佩戴扣1分,未按规定保管好防护用品扣2分

16、搞好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定位放置,干净完好,人人会使用

5分

一项不合格扣2分

17、加强事故隐患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监控措施

5分

一处隐患扣2分,未及时整改扣3分

18、搞好现场管理,保持室内畅通。生产现场整洁干净,无杂物

5分

不整洁干净扣2分,发现一次有杂物扣1分

19、定期召开班组安全生产会议,贯彻执行公司各种精神,参加公司各项活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分

一人未参加活动扣1分,未执行公司精神扣5分

二、奖惩措施

1、每季度考核一次。

2、95分以上为合格,发全额安全奖;85-94分发安全奖90%;84分以下发放80%。

3、本考核从2023年6月起执行。

202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记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

得分

考评结果

1、无伤亡事故

6分

2、无火灾、爆炸事故

6分

3、无设备事故

6分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及职业并危害因素检测,无职业病发生

6分

5、主机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5分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分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无违章违纪现象

6分

8、严格执行工艺技术指标,无违法操作规程现象。记录要真实、准确

5分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5分

10、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定时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

5分

11、严格执行厂区内检修安全作业规程

5分

12、保持设备运行良好,无带病运行

5分

13、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保持设备卫生,无油污,无杂物

5分

14、搞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每年开展一次应知应会考试

5分

15、上班要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搞好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保持干净、完好、能用

5分

16、搞好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定位放置,干净完好,人人会使用

5分

17、加强事故隐患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监控措施

5分

18、搞好现场管理,保持室内畅通。生产现场整洁干净,无杂物

5分

19、定期召开班组安全生产会议,贯彻执行公司各种精神,参加公司各项活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分

二、奖惩措施

1、每季度考核一次。

2、95分以上为合格,发全额安全奖;85-94分发安全奖90%;84分以下发放80%。

3、本考核从2023年6月起执行。

考评部门:

考评时间:

第12篇 乡镇村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村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辖区各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安全投入、应急救援、建章立制、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专项整治、隐患治理、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等。

第四条 乡政府年初向各村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必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乡安委会统一组织,乡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对照考核标准打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1、年度内被乡安委会通报批评三次的;

2、村辖区有非法采矿的;

3、村辖区有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未及时上报的;

4、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的,发生火灾等其他事故,村未积极组织救援,未能消灭初期火灾的;

5、村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村辖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 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起;或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村主任政绩考核内容。

第13篇 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民新能运营有限公司的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

3 上游程序和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 定义

5 职责

5.1 总经理部

5.1.1 负责审批本细则,并监督实施。

5.2 运维中心

5.2.1 负责编写、升版并解释本细则;

5.2.2 推动电站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并监督其执行。

5.3 电站

5.3.1 落实电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6 管理细则

6.1 站长安全职责

6.1.1 负责做好电站日常行政事务和生产管理工作;

6.1.2 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和年终总结 <>,做好职工管理、考核、调配工作,掌握职工动态,及时为电站提供决策依据;

6.1.3 对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下属失职和违章行为;

6.1.4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6.1.5 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进行政治思想、安全知识学习教育,运用各种形式开展思想、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工作、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6.1.6 做好生产和安全月报、季报、年报及统计分析等各项统计工作;

6.1.7 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定期编制年度及月份生产计划 <>,安排电站设备的周期性试验、小、中修及年度检修;

6.1.8 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积极采用新技术,大力推选新的改造,为公司总经理当好生产技术参谋;

6.1.9 负责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书籍;

6.1.10 负责监督电能经营管理,做好电量统计和电费计算工作;

6.1.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电站员工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整改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2 电站安全员(兼职)安全职责

6.2.1 协助电站站长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6.2.2 协助电站站长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分管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6.2.3 组织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2.4 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第一安全责任人报告;

6.2.5 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全体员工、新进员工、变换岗位员工的教育,检查、督促岗位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6.2.6 组织并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负责职工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6.2.7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参加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6.2.8 按照电站制定的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地总结经验;

6.2.9 管理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消防器材,随时检查员工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佩戴;

6.2.10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6.3 电站值长安全职责:

6.3.1 执行发布的技术、管理、工作和考核标准及上级指示和规定;

6.3.2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编写年、季、月实施计划和工作总结,向主管领导报告电站的工作情况;

6.3.3 负责对本值运维人员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6.3.4 组织编写本站的年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做出年度工作总结;

6.3.5 搞好本站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班组建设,坚持全面质量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全部门各项工作的全面完成;

6.3.6 负责光伏电站设备定检工作或难度较大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

6.3.7 审查工作票,负责安排光伏电站的倒闸操作和检修试验;

6.3.8 负责光伏电站内新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验收,做好交接资料工作;

6.3.9 接受和执行调度命令、上级指示,并做好记录。

6.4 电站值班员安全职责:

6.4.1 值班员应掌握有关的系统和设备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协助值长搞好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工作;

6.4.2 积极协助值长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及安全措施的设置工作;

6.4.3 根据值长命令填写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协助值长做好事故、异常情况的处理;

6.4.4 协助值长填写各种记录、报表、做好图纸、资料、记录的整理工作;

6.4.5 协助值长做好设备的巡视和特殊巡视工作;

6.4.6 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长,不得擅自处理,(对明显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除外);

6.4.7 做好站内卫生清扫工作;

6.4.8 在值长的指令下正确迅速地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

7 附件

第14篇 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细则

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差一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第15篇 房务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细则

一、前厅部:

(一)安全工作:

1、前台接待员在为客人办理登记时要做到“三查三核对”;即为登记时要核对本人与证件照片,核对与证件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有效期。 2、在为客人办理住宿登记时,前台接待员应主动提醒客人,酒店客房配设有保险箱,如有贵重物品可使用。 3、前台接待工作每天24小时有专人值班,负责境内外宾客的入住登记及系统上传工作,要求入住宾客登记率达100%。 4、前台接待人员办理住宿登记时,如发现与公安机关查控人员特征相符的人员时,应立即通知公寓保安部,并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公安机关。 5、当前台接收到公安机关电脑传发或电话通知的查控信息时,要在查控登记本上认真记录查控内容,并由专人制成内部文件下发至相关部门予以协查。 6、当客人提出寄存行李时,必须首先确认客人的身份,并认真填写行李寄存卡。寄存前应要求客人打开要寄存的行李包裹,检查是否有易燃易爆违禁物品。如行李中有贵重金属、现金、珠宝、及易破损物品及动植物毛皮等不予寄存保管,并在行李卡中加以说明。 7、行李寄存期最长为三个月,前台接待人员应及时通知入住客人提取, 超出规定时间未提取,又联系不到寄存人员的,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对行李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后上缴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应急预案:

1、抢劫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发生抢劫案件时,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枪械),在场员工应避免与匪徒发生正面冲突,保持镇静,并观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着、发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征。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够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时,则等待适当机会将之擒获交与警方,但决不可草率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酒店内发生劫案应立即告知部门经理或夜值经理,并按指示向110报警。 (2)如劫匪乘车逃离现场,应记下其车牌号码、颜色、车款或牌子等,并记清人数。同时可以乘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跟踪并用通讯工具向110报告方位和地点,以便警方组织力量设卡拦截。在跟踪的过程中要注意隐蔽,以确保自身安全。 (3)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划出警戒范围,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如现场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等人多拥挤处无法将劫匪留下的证物留在原处的,应一一收拾起来用塑料袋装好,交给警方处理。 (5)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未处理完毕之前,相关人员不要离开。 (6)在场人员不可向报界或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消息,不准拍摄照片。 (7)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机关。

2、对诈骗行为的防范与处理: (1)预防个别住店宾客行骗 a. 前厅接待员严格履行住店登记手续,按公安机关要求认真审核住店登记卡,严格审查住店宾客的证件,必须具备身份证,方可接纳。 b. 对有些客人的证件要复印留存根,以备发现问题时备用 c. 对宾客采取先付款后住店的原则,交几天、住几天,不付者,请其离店或继续付款。 d. 如发现宾客违反上述规定,并有诈骗现象,行政办将予以审查,并上报公安机关。 (2)预防使用假信用卡、假币行骗 a. 财务部对设在各营业点的收银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熟练掌握辨别真假信用卡和识别假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b. 收银员熟悉各银行通报的黑名单。 c. 收银员必须严格按照信用卡的检验程序,认真检验信用卡的有效期和卡上特有标志。 d. 认真鉴别货币的真伪,特别对大面值的货币进行认真检验。 e. 一旦发现有人使用“黑名单”的信用卡,或假信用卡、假币,接待人员立即将卡或伪币扣下,稳住对方,组织力量预防嫌疑人逃走,并立即通知行政办将人扣留审查,必要时上报公安机关。

3、对精神病,出丑闹事人员的防范与处理: (1)重点防范 a. 酒店大厅、客房等重要部位安全巡视,对公共区域的可疑人员进行盘问。确保酒店公共区域及外围安全。 b.发现可疑人员,采取观察、谈话等方式探明来历,是否有精神病,呆傻、出丑闹事人员按以下办法;看来人脸色是否正常,衣着穿戴是否整齐;闻来人身上是否有酒气;听来人说话是否流利,头脑是否清醒或语言有无颠倒的现象。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控制并予以妥善处理。 (2)内部配合 a.酒店客房、餐厅、大厅及其它部位的员工与保安人员密切配合组成,内部防范,加强巡视。 b.通过劝说、诱导或强制等办法制止或制服来人以免事态扩大。 c.迅速将来人带入办公室或无客人区域,查明来人身份来意、工作单位及住址。 d.通知保安或值班经理,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e.尽量在不惊扰客人的情况下,运用和调动力量,采取相应手段,将出丑闹事苗头迅速制止。努力把上述各种人控制在一定范围或店外,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4、电梯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如果电梯在运行中突发停电事故,工作人员要立即到距离客人最近的层面和客人取得联系,安抚客人不要惊慌,另一方面立即通知维修工去轿顶盘门,将客人安全救出。 (2)如遇电梯上或下不停层时,要迅速用急停方式,进行停机处理,然后立即通知维修工用检修方式把客人安全救出。 (3)轿厢内如遇到刑事犯罪,除保卫部在监控情况下进行处理外,电梯值班人员可根据有关指令配合保卫部工 作,保护好客人的安全。 (4)在机房中用人力驱使强行移动轿箱时,必须先将电动机的电源断开。 (5)电梯机房和轿厢如遇火情,要立即切断电梯供应电源,一方面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一方面通知保卫部门,尽快使电梯及梯内人员安全脱离危险。

二、客房部:

(一)安全工作:

1、 客房服务员在查房及做房期间,注意房间内及客人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酒店保卫部进行处理。

2、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带内以防着火。

3、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工程部检修,并报保安部。

4、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保安部。

5、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以便减少起火隐患。如果客人房间可燃物品较多,又不让清理的或不遵守公安部门制定的住宿防火规定的,要及时报告保安部。

6、楼层服务人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二)针对不同情况应如何为客人开门:

1、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 一般客人在入住酒店时,服务员都会提醒客人:如果外出时,请随身携带房卡。但有时客人会忘掉,这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服务员认识这个客人,知道客人是那个房间的,而客人要求开的房间也对,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员可以给客人打开房门。 另外一种情况是:服务员没见过客人,更不知道是那个房间,这时必须要核实客人的身份。可询问客人:您的房间是用谁的名字登记的?客人回答后及时和总台联系,确认无误后,给客人开启房门。客人回答不正确时,要委婉的请客人再想一想,如果还是回答不正确,要婉拒客人,并请客人到前台办理开门的相关手续。切记一点是:不要被客人激动的言辞吓住,凡是不能确认身份的坚决不能开门!如果因此遭到客人的投诉,部门不但不会批评你,反而会表扬你。但一定要注意和客人沟通时的语言技巧和态度,要表明这不是在为难客人,只是为了客人的安全着想。

2、 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但拿着卡袋。 因为卡袋上写有房号,但没写日期,更辨认不了客人,因此,只拿卡袋要求开房等同于没拿房卡。因为卡袋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拾到,骗取服务员开房,所以,更要加小心!

3、 客人拿着房卡,但不知为何打不开房门。 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客人押金不够,超过居住天数,要续押金,这时门锁系统自动锁门;这时要礼貌的请客人到前台续交押金,再次刷卡即可,不要听信客人说“等一下再去续费”等谎言,可以说“酒店规定,没有前台通 知,我们没有权利给您开门,否则将罚我们”等托词。 第二种情况:客人刚入住房门打不开,有可能前台制卡时出现错误,我们可以让客人先进房间,然后亲自到前台替客人刷卡,把问题解决后再把房卡给客人;有可能门锁失灵,要通知前台给客人换房,并报修门锁。 第三种情况:客人有可能记错房号,这时首先要核对卡袋和客人登记的姓名,核实无误后,再开门。(具体操作见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

4、 客人的亲戚朋友来访,客人不在房间,想进入客人的房间等候。 第一种情况:客人交代过可以给他的某位朋友开门,经核实来访者的姓名后,可以开门。 第二种情况:客人交代过不能给任何人开门,服务员要婉拒来访者,可以请来访者到大堂休息处等候。客人执意要进房间,最低限要来访者跟客人电话沟通,在得到客人的亲口同意后,再开房门,否则不能开门。 第三种情况:客人没有任何交代时,未经客人亲口同意,坚决不能给来访者开门。 5、 两个人住宿,给一张房卡,俩人外出,其中没有拿房卡的客人先回来。 处理方法同“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 有时会议、旅游团队的客人只知道会议名或团队名,前台有具体名单,要与前台核对无误后,再开门。

6、 客人是要参观我们的房间。 我们规定:凡客人要参观房间,必须有酒店相关人员陪同,如前厅主管、经理、销售部人员、别的部门经理、总经理,不给单独到楼层的客人开门参观,当然,只能参观空房。

7、 政府的客人或vip客人等要求先到房间再办理开房手续。 如果有前台的电话通知或总经理、营销经理的通知,可以开门,但要作好记录,由领班或主管并和前台沟通。 没有任何人的通知,礼貌的请客人先到前台办理手续,才能开门,也可以由服务员陪同客人去办理手续,酒店规定:楼层服务员没有权利给未办手续的客人开门。

8、 客人外出不慎将房卡丢失。 处理方法同“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必须到前台补办手续! 9、 醉酒客人回来后,忘了自己的房号。 安抚客人,通知保安协助先到服务中心休息,联系前台,确认房号。此种情况比较少见,要注意不要骚扰到其他客人。 10、 别有用心的“客人”想寻机偷窃。 为确保客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切记不给任何陌生人开启房门,尤其是住客房!不把住客信息透漏给任何人! 11、 服务员在做房间卫生时,“客人”回来进入房间。 服务员在做住客房时,一定要用工作车挡住房门。如果客人中途回来,认识的没问题,如果不能确认身份,一定要询问客人的登记姓名,并及时和服务中心核实,如果有出入,礼貌的问客人是否记错房号,并请客人出示房卡和卡套,如有疑点,要及时通知领班。有的宾馆窃贼会利用这种方法行窃。

第16篇 建设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集团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树立企业形象,使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集团公司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1.2条 本细则在第七分公司范围内适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减少一般伤害事故,年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下。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七分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分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按三级建立,即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附后。

第四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4.1条第七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度、规定,并作出相应决策。

2、制定分公司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做好对项目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服务工作。

4、负责安全台帐,消防台帐的核查工作。

5、每月组织一次对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实行奖惩制度,并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同时实行对项目不定期检查。

6、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事故处理后的复查工作,并及时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一切行为,有权提出停工要求或立即决定停工,并上报分公司领导。

8、负责工程安全生产有关验收手续,并督促整改验收。

9、执行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行定期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4.2条项目部履行职责:

1、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条例和集团公司、分公司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并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管理、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督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2、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

3、在开工前,应组织编写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书及打桩、基坑支护、施工用电、外架、井架、塔吊、模板、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等专项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实施。

4、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管理制度,并予以实施。

5、项目经理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考核,并按有关制度进行奖罚。

6、认真抓好班组自检、互检、巡回检、交接检以及周检等工作。

7、认真做好安全台帐、消防台帐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真实、齐全。

8、认真对待各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创卫等大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整改至符合要求后,通过分公司验证、对查出问题不落实整改造成事故隐患或事故者,予以严厉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9、文明施工、施工机具、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架、塔吊、人货两用梯等必须严格按分公司验收制度执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5.1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实行分公司月检、重点检、日常监督检,项目部周检、巡回检、班组自检、互检。

2、检查依据:

国家规范、标准;国家、省、市地等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等管理条例、规定;集团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程序文件,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检查内容:jgj59-99标准为主,查意识、查纪律、查管理、查隐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先停工后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复工。

4、检查组的组成:各级检查组由主管领导亲自主持,保证检查的权威性。

5、分公司每月一次对项目进行大检查,组长由生产副经理担任,工程部等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抽调其它相关人员(专项安全员)参加,分公司安全职能部门不定期经常深入现场,履行检查监督职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分公司月检及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事故隐患,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整改单)及时通知项目部进行整改,项目部必须认真对待,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返回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整改回执或整改期限到后必须及时组织复查复验,对复验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责令停工并处以重罚。

第5.2条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1、基坑支护按方案实施防护完成后必须经分公司、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2、文明施工验收在工程开工二个月内通知分公司、集团公司验收,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申请说明原因,但不超过三个月。

3、井架、外架安装后使用前必须经过分公司验收合格,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其中外架按三步为一验收批,井架按搭设施工段为一验收批。

4、塔吊、人货两用梯等大型设备在安装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并经设备管理处主任工程师、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实施。塔吊基础专项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塔吊、人货两用梯的验收应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使用验收手续。

6、支模架搭设验收按集团公司下发的支模架搭设验收制度执行。

7、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文明施工,井架、外架、塔吊、人货两用梯、施工机具等验收前项目必须提交相关完整的验收资料。

第5.3条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奖励

1、被评为国家级'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20000元,按合同要求被评为省级'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5000元;合同无要求被评为省级'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8000元;被评为地市级'双标化'工程项目奖励3000元;被评为地市级样板标化奖励5000元;(以上奖项以项目竣工时最终成绩为准,在各县获标化的减半奖励,同时以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2、分公司

月安全大检查被评为优良的奖励500元,在集团公司季度大检查被评为优良的奖励1000元,在杭州市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并通报表扬的工程,奖2000~3000元,在其它各地市及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并通报表扬的奖励1000~2000元,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并通报表扬的奖励3000~5000元。

3、对创标化现场有突出贡献的领导,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可酌情分别予以奖励。

二、处罚

1、井架、外架、塔吊、人货两用梯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0元,并责成限期整改。

2、分公司、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单不按'三定'要求进行整改、回复,每次罚款500元,同一项目二次以上不整改的,给予停工整改并罚款1000元。

3、分公司月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在集团公司季度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在各地、市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罚款2000~3000元,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罚款3000~5000元。

4、项目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15000元,发生重大事故,罚3000~5000元/起,发生设备、火灾事故视情节轻重罚2000~10000元/起,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罚款。

5、对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及安全事故的项目,由监察室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6、已列为分公司创市、区级'双标化'项目的工程,竣工没有达到目标的,罚款2000~3000元。

7、项目部不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每次罚500元。

8、以上罚款需累计计算,在集团公司检查中被处以罚款的项目,分公司按规定予以罚款。项目部发生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处以罚款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承担。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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