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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休假细则公司【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5 12:36:02 查看人数:88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休假细则公司

第1篇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休假细则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休假细则

护员工的合为了强化人事管理制度,维法权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婚假:

国家规定婚假5天,晚婚者(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

二产假:

①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实行晚育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③纯母乳喂养,持医院证明,可享受1个月休假。

三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5天;

②岳父母死亡给予丧假4天;

③兄弟姐妹死亡给予丧假3天。

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含节假日)

①安节育环休息3天;取节育环休息1天;

②输精管结扎后休息7天;

③输卵管结扎后休息21天;

④因采取综合节育措施失败怀孕而进行人工流产、引产同时安环者休息18天;

⑤晚婚后人工流产休息15天;

⑥引产同时结扎按妊娠月份休息40-60天;

⑦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息30天;

⑧已有一个孩子安环失败而怀孕进行人工流产休息20天;

⑨男女施行绝育手术后失败而怀孕的,人工流产休息30天,引产休息60天;

⑩因孩子死亡进行结扎手术再通术的休息30天。

计划生育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奖金补助照发,但不享受岗位工资。

四、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受伤,应立即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并通知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事后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事故报告,报请公司领导处理。非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受伤,其休假时间将按国家劳动保险规定执行。工伤假视为出勤,所有工资、奖金、补助照发。

五、补休假

员工加班必须事先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方可生效。员工补休,每次最少不得少于4小时,原则上要求每季度内休完,不跨年。此休假视为出勤,所有工资、奖金、补助照发。

第2篇 物业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考核办法【1】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原则

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3.2坚持“四不讲”,不讲条件,不讲情面,不讲照顾,不讲客观,奖罚分明,逗硬考核。

3.3物业管理经理行使对物业管理人员的考核权,对公司负责,公司对物业管理经理考核,各主管对员工进行考核。

4、考核时间:

每月26-28日前由物业管理经理向对各岗位管理人员进行打分考核。

各主管对各岗位进行打分考核并公司审查、备案。

5、考核内容

5.1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2岗位考核执行情况。

6、考核办法:

6.1物业管理人员各岗位工资由标准工资和考核工资组成,其中考核工资根据公司对各岗位的工作要求中划定考核工资。

具体物管经理每月200元,物管员、收费员、维修员、保安为每月100元,保洁员为每月50元,作为当月的考核工资。

其伙食、交通、通讯补贴除外。

其余为标准工资。

6.2工作考核实行100分/人、月制考核,全面达标为100分,依次为94、84、74、64共五个等级。

6.3得分为95-100分者,得全月考核工资。

6.4得分为85-9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30%

6.5得分为75-8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80%

6.6得分为64-7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另扣标准工资的30%。

6.6得分为64分以下者,扣全月考核工资,另扣标准工资的50%。

直至当月违反同一规定两次及以上者,加倍考核。

7.0考核通则

7.1奖励

7.1.1对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有突出贡献,使公司增加收入上2万元或减少损失2万元以上者,奖5~50分/次。

特别突出,晋升一级工资。

7.1.2工作业绩突出,受到业主/使用人书面感谢表扬者,奖5~10分/次。

7.1.3参加行业、区、市级竞赛获奖,为公司争得荣誉者,给予通报表扬,奖5~10分/次,获市级嘉奖,奖15分/次,记功一次。

7.1.4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给予通报表扬,奖5~10分/次,特别突出者,加倍奖励。

7.1.5拾金不昧,奖1~10分/次,数额巨大,加倍奖励。

7.1.6公司的单项奖励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7.1.7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对公司物业服务工作有实际收获和较好推动作用,奖5~20分/次。

7.1.8及时制止治安、消防及其它突发事件,保护了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奖5~20分/次。

7.1.9精打细算、修旧利废、厉行节约、降低物管成本有较大成果,奖5~20分/次。

7.1.10对设施设备进行技改,延长设施设备使用寿命、相关消耗下降有明显效果者,奖5~20分/次,特别突出者,加倍奖励。

7.1.11坚持原则,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事迹突出者,奖5~20分/次,特别突出者,加倍奖励。

7.2考核

7.2.1迟到、早退、旷工,按《考勤制度》规定执行。

7.2.2着装不规范、佩戴不完整,扣1分/次。

7.2.3姿态不端正、行为不规范,扣1分/次(项)。

7.2.4语言粗俗,服务被业主有效投诉,扣5分/次(项)。

7.2.5不服从指挥,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扣3分/次(项)。

7.2.6破坏团结、拨是弄非,工作推委、拖拉,扣3分/次(项)。

7.2.7工作期间,干与本职工作无关之事,扣3分/次。

7.2.8当班饮酒或酒后上班者(因公饮酒者,酒后不得上班,不在本考核之列),扣5分/次。

7.2.9当班吃零食,禁区内吸烟者,扣2分/次。

7.2.10串岗、脱岗者,扣5分/次;若给公司或业主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7.2.11当班吵架、打架、赌博者,扣10分/次,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7.2.12当班期间睡岗者,扣10分/次。

7.2.13无故不参加例会、训练、培训者,扣2分/次。

7.2.14记录不准确,各类资料上报不及时者,扣2分/次。

7.2.15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包庇、纵容下属者,扣5分/次(项)。

7.2.16限期整改不及时,未达要求者,扣3分/次(项)。

7.2.17泄露公司机密、造谣、诽谤、打击、报复他人者,扣10~20分/次。

7.2.18工作场地不干净、整洁,工作区域10平方米内发现烟头、纸屑,扣1分/次(处)。

7.2.19故意刁难业主,向服务对象吃、喝、卡、拿、要,收取好处费,除退出非法所得、赔礼道歉外,另扣20分/次,情节严重者予辞退。

7.2.20主管负责人督查不严,导致工作出现大的失误,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扣5~20分/次或另行处理。

7.2.21业主(使用人)投诉、咨询时认为不属于本职责范围而不理睬、不引导者,扣2分/次。

7.2.22各种考核事件如果有属于直接上级平时督导不周的原因,或此事是由其他人员、其他部门检举者,其直接上级应受相应考核。

7.2.23各级员工对所属人员的各种考核,如果有涉及知情不报或蓄意护短者,将受到被考核人相同的考核。

8.0考核细则

8.1部门负责人考核评分细则

8.1.1所管理物业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扣20分/次或予行政处理,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8.1.2所管辖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完好率>98%,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个百分点。

8.1.3所管辖物业各项管理、服务规范未建立、健全,每缺一项,扣1分/项。

8.1.4每半年由公司调查一次业主满意率,未达规定值,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个百分点。

8.1.5员工培训不符合有关规定,扣5分/次。

8.1.6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作主张,给业主或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扣5~20分/次,情节严重,另行处理。

8.1.7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扣10~20分/次。

8.1.8工作失职、渎职,经考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予降职或其它处理。

8.2收费员考核评分细则

8.2.1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台帐,未做到,扣2分/次(项)。

8.2.2各科目按规定记帐,按时结帐、对帐,未做到,扣2分/次(项)。

建立、完善各种收费台帐,保管、使用好发票及收据,定期检查、核对,未做到,扣1分/次(项)。

8.2.3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不出差错,未做到,扣5分/次。

8.2.4认真、仔细收取各类费用,无计算、书写错误,未做到,扣1~5分/次,收到假钞,自行赔付。

8.2.5保证及时准确提供欠缴费用业主/用户名单名细,延时或不准确,扣1~5分/次(项)。

8.2.6保持工作台面干净、整洁,违规一次,扣1分/次。

物管员考核评分细则

8.2.7及时收集、整理、统计业主/用户入住、装修、租赁等资料,未做到,扣2分/次(户)。

8.2.8认真耐心接待投诉,及时处理并跟踪督促解决,未做到,扣2分/次。

8.2.9积极主动配合收费员催收各类款项,未做到,扣2分/次。

8.2.10定期回访,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未做到,扣2分/次。

8.2.11保持记录完整、及时、有效,未做到,扣2分/次(项)。

8.2.12管理好业主档案,不遗失、不泄密,未做到,扣5分/次(项)。

8.2.13按要求检查考核清洁工的工作完成情况,未做到,扣1分/次(项)。

8.2.14客户报事报修投诉未及时处理,扣5分/次(项)。

8.2.15未按期回访业主/使用人,扣1分/次。

8.2.16保持工作台面干净、整洁,违规一次,扣1分/次。

8.3协管班长考核评分细则

8.3.1所管辖物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扣5~20分/次,未采取补救措施或处理不及时,扣 20分/次,隐瞒不报,加倍处理。

8.3.2不坚持原则,督导不严,包庇、纵容下属,扣5分/次。

8.3.3所管部门被业主/使用人有效投诉,扣5分/次。

8.3.4未按要求组织员工学习、培训、未作好记录,扣5分/次。

8.3.5制度不健全,扣1分/次。

8.3.6抽查夜间值勤低于4次/月,扣2分/次。

8.3.7不定期培训员工,低于4次/月,扣2分/次。

8.4协管员考核评分细则

8.4.1未按时交接班,记录不全或不清晰,扣1分/次(项)。

8.4.2未按规定巡逻和详细记录巡逻时间情况,扣1分/次(项)。

8.4.3未按规定对人员、物品进出进行有效控制,扣2分/次(项)。

8.4.4当班期间,发生治安、消防事件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扣10~20分/次。

8.4.5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存放不符合要求,扣1分/次(项)。

8.4.6被褥未按规定叠放,未做到棱角分明、平整、无皱纹,扣1分/次(项)。

8.4.7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留宿非公司人员,扣3分/次。

8.4.8擅自动用警具,有损公司形象者,扣5分/次,造成严重后果者,另行处理。

8.4.9当班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扣5~20分/次(项)。

8.4.10其他有违本部门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相应规定处理。

8.5清洁工考核评分细则

8.5.1地面(含台阶、沟、花台等)不干净、清洁,扣1分/次(处)。

8.5.2侧面(含门、栏杆、墙面、墙上附件等)有灰尘、蛛网、乱贴8.5.3乱画(用工具能做到处),扣1分/次(处)。

8.5.4顶面(含灯、灯罩、屋顶等)清洁未做彻底,不干净,扣1分/次(处)。

8.5.5垃圾(果皮箱)外有污水渍、桶内有异味,扣1分/次(处)。

8.5.6垃圾清运不及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扣1分/次(处)。

8.6维修工考核评分细则

8.6.1未做好对设施设备的安全、防火、防水检查,处理不及时,扣1分/次(项)。

8.6.2不熟悉本岗位工作环境,违反各专业操作规程或工作标准,扣2分/次(项)。

8.6.3未保持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整洁年,未做好有关记录,扣1分/次。

8.6.4未完成日常定期巡检、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扣1分/次。

未记录,扣2分/次。

8.6.5未按规定完成临时交办工作任务,扣1~5分/次(项)。

8.6.6检、维修前,未做预案,擅做主张,给业主或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形象者,扣5~20分/次(项),后果严重者,另行处理。

9.0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自2005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考核事项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元月一日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核办法【2】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社区、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辖区内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人(具体名单附后)。

二、考核主体

县住建局会同街道、社区以及物业管理相关人员,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检查考评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的住宅小区进行检查考核。

三、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质价相符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围绕三明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即⑴基本服务标准;⑵清洁卫生标准;⑶秩序维护标准;⑷房屋公共部分管理标准;⑸公共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及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等五个方面规定,具体包括基础管理、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保安、消防、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效益等八个项目(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五、考核措施

㈠考核方式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考核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⒈考核区域。

原则上采取随机抽签的办法确定考核区域,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现场检查。

⒉评分办法。

考核组人员应严格对照考核评分细则,实行无记名打分。

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相加的平均得分为当次考核结果分。

⒊现场督查。

考核组每次检查考核时,一是对物业服务台帐进行现场查阅;二是对居民投诉及应急维修进行现场勘查;三是召集居民代表进行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⒋点评通报。

考核小组检查考核时,当场公布考核结果和现场点评;并将考核情况及考核名次,以书面形式通报,必要时向媒体公布。

㈡实行分值加减奖惩制度

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信用档案,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给企业直接加(减)分,具体规定如下:

⒈加分条件及相加分值。

在本年度内,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工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年度综合平均分基础上对企业加1至5分。

⑴在物业管理行业开展的评比活动中获得国优的,一次加5分,省优的,一次加3分;获得市优的,一次加2分(以上仅使用一次);

⑵在物业专业刊物上投稿并发表的,被国家级刊物录用的加5分,被省级刊物录用的加4分,被市级刊物录用的加3分;

⑶企业在推行市场化进程中,采取电子收费等创新改革举措的且物业管理成效明显的,加1至3分。

⑷年度内有新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加1分。

⑸每季度有公布物业服务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以照片为证),加2分。

⑹业主满意率测评(由所在社区组织测评)前三名的分别加1.5、1、0.5分。

⒉减分原因及相减分值。

在考核年度内,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在当次考核时每次扣除1至5分。

⑴企业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受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扣5分,受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4分;

⑵因企业失责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的扣3分;

⑶因企业责任给业主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

⑷主管部门督办事-项不能及时完成的扣2分;

⑸未经主管局批准,擅自承接3个以上(不含3个)物业管理项目的,扣2分;

⑹因企业失责,业主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发现一起扣1分;

⑺违反沙政〔2022〕18号、沙政〔2022〕59号规定,出具虚假《土地、规划建设联审证明》的,发现一次扣1分。

六、奖惩激励

⒈奖项设置。

经综合考评,评选1-3个县级年度物业管理先进单位和物业管理项目优秀经理人。

⒉奖励办法。

书面表彰,授予牌匾,给予一定奖金。

⒊其他规定。

评比结果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审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主要依据。

主管部门对年度检查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半年度及年终业主调查满意率低于50%的,将限制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年检初审和盖章,责令退出本县市场。

七、有关要求

⒈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物业管理考核工作,要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完善管理措施,规范管理行为,全面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⒉本办法下发后,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结合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在落实中抓规范,在规范中促发展。

⒊本办法由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业股负责解释;本办法于2023年1月 1日起实施。

附件:⒈沙县2023年住宅小区考核项目名单

⒉沙县2023年物业管理示范住宅项目评分表

第3篇 物业管理服务细则范文

物业管理服务细则,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物业管理服务细则,欢迎阅读。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2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23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4篇 全国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评分细则

序号标准内容规定分值评分细则

一基础管理22

1、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1

符合1.0,不符合0

2、已办理接管验收手续1

符合1.0,不符合0

3、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1

符合1.0,不符合0

4、建设单位在租售大厦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1

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

7、房屋使用手则、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与使用人公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1

完善1.0,基本完善0.5,不完善0

8、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并按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10、物业管理企业制订有符合实际的创优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1

符合1.0,不符合0

11、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2

制度、工作标准建立健全1.0,主要检查: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程序、质量保证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考核制度等每发现一处不完整规范扣0.2;未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扣0.5,未制定考核办法扣0.5

12、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1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发现1人无上岗证书扣0.1;着装及标志符合0.3,不符合0

13、物业管理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管理效率得到提高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14、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维修基金收支情况1

执行有关规定0.5,未执行0;公开0.5,未公开0

1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1

包括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成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记录,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和台帐。每发现一项不齐全或不完善扣0.1

16、建立住用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查阅方便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17、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受理业主和使用人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2

符合2.0,没有值班制度的扣0.5,未设服务电话扣0.5,发现一处处理不

及时扣0.2,没有回访记录每次扣0.1

18、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并对意见及时整理和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19、建立并落实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95%以上、返修率不高于2%,并有回访记录2

建立并落实1.0,建立但未落实扣 0.5,未建立扣 1.0;及时率符合 0.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返修率符合0.3,不符合0;回访记录完整0.2,记录不完整或无回访记录0

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9

1、大厦、栋号、楼层、房号标志明显,大堂内布置合理并设立引路方向平面图,驻大厦各单位名录标识在大堂内显着位置1

符合1.0,无示意图或发现一处标志不清或没有标志扣0.2

2、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1

符合1.0,发现一处私搭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均扣0.5

3、大厦外观完好、整洁;外墙是建材贴面的,无脱落;是玻璃幕墙的,清洁明亮、无破损;是涂料的,无脱落、无污渍;无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现象2

符合2.0,大厦外墙是建材贴面的每发现一处脱落扣0.2,是玻璃幕墙的每发现一处破损或不洁扣0.2,是涂料的每发现一处褪色不一致扣0.1;每发现一处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扣0.2

4、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1

符合1.0,未按规定设置0;按规定设置,但不整齐或有破损每处扣0.1,有安全隐患每处扣0.5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支架无锈蚀1

符合2.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6、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7、大厦装饰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三共用设备管理35

(一)综合要求5

1、制订岗位责任制、设备安全运行、定期巡回检查、维护保养、运行记录管理、维修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2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无鼠、虫害发生,机房环境符合设备要求1

符合1.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配备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1

符合1.0,不符合0

4、设备良好,运行正常,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1

符合1.0,不符合0

(二)供电系统3

1、保证正常供电,限电、停电有明确的审批权限并按规定时间通知住用户1

符合1.0,不符合0

2、制订临时用电管理措施与停电应急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1

符合1.0,临时用电措施或停电应急措施不符合均扣0.5

3、备用应急发电机,可随时起用1

符合1.0,不符合0

(三)弱电系统2

1、按工作标准规定时间排除故障,保证各弱电系统正常工作1

符合1.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2、监控系统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有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四)消防系统5

1、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值班,消防系统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1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2、消防管理人员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处理各种问题1

每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0.2

3、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各区域防火责任人1

符合1.0,责任人不明确每发现一处扣0.2

4、订有突发火灾的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1

无应急方案扣0.5,各种标志每缺少一个及每发现一处不畅通扣0.1

5、无火灾安全隐患1

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0.5

(五)电梯系统6

1、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1

符合1.0,不符合0

2、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通风、照明及附属设施完好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轿厢、井道、机房保持清洁1

轿厢应干净,井道应清洁、无垃圾杂物,机房门道槽应无杂物,发现一起不合格扣0.2

4、电梯由专业队伍维修保养,维修、保养人员持证上岗1

符合1.0,不符合0

5、运行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1

符合1.0,不符合0

6、运行出现险情后,应有排除险情的应急处理措施1

符合1.0,不符合0

(六)给排水系统9

1、建立大厦用水、供水管理制度,积极协助用户安排合理的用水和节水计划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设备、阀门、管道工作正常,无跑、冒、滴、漏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蓄水池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全;水池、水箱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2

符合2.0,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0.5

4、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水池、水箱周围无污染隐患1

没有管理措施扣0.5,水箱周围每发现一处隐患扣0.2

5、限水、停水按规定时间通知住用户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地下室、车库、设备房无积水、浸泡发生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7、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现象&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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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8、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方案1

无处理方案扣1.0,方案不完善扣0.5

(七)空调系统3

1、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水塔运行正常且噪音不超标,无严重滴漏水现象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中央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制订中央空调发生故障应急处理方案1

无应急处理方案扣1.0,有方案但不完善或执行不够的扣0.5

(八)供暖供气系统3

1、锅炉供暖设备、煤气设备、燃气设备完好,运行正常1

符合1.0,不符合0

2、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隐患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符合1.0,不符合0

四共用设施管理4

1、共用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共用管线统一下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道路、楼道、大堂等公共照明完好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亮扣0.2

4、大厦范围内的道路通畅,路面平坦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五保安及车辆管理9

1、大厦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1

符合1.0,不符合0

2、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保安人员熟悉大厦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2

符合2.0,无专业保安队伍扣1.0,值班及巡逻记录等不规范每处扣0.2

3、结合大厦特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1

对特殊的部位要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每发现一处无防范措施扣0.2

4、进出大厦各种车辆管理有序,无堵塞交通现象,不影响行人通行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扣0

5、大厦外停车场有专人疏导,管理有序,排列整齐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室内停车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7、非机动车辆有集中停放场地,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整齐,场地整洁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8、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1

符合1.0,不符合0

六环境卫生

管理10

1、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清洁保洁1

未实行责任制的扣0.5,无专职清洁人员和责任范围的扣0.3,未实行标准化保洁的扣0.2

3、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2

每发现一处垃圾扣0.2,未达到垃圾日产日清的扣0.5,未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扣0.5

4、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大堂、楼梯扶栏、天台、共用玻璃窗等保持洁净;大厦内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5、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6、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1

符合1.0,不符合0

7、大厦内排烟、排污、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墙无污染1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2,发现一次环保部门下放整改通知扣0.5

七绿化管理4

1、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1

长势不好扣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分

3、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4、对大厦内部、天台、屋顶等绿化有管理措施并落实1

无措施扣1.0;有措施,落实不力扣0.5

八精神文明建设3

1、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能自觉维护公众利益,遵守大厦的各项管理规定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扣0

2、设有学习宣传园地、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大厦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九管理效益4

1、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98%以上2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

2、提供有偿服务,开展多种经营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本大厦物业管理经营状况1

第5篇 某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各岗位考核细则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各岗位考核细则

一、目的:对各岗位保安员仪表仪容、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当月工作内容进行具体的考核,使保安员及考核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有据可依,有证可查,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

三、职责:

1.保安中心主任对各管理处保安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2.保安队长:对保安领班、副领班进行考核。

3.保安领班:对保安员进行考核。

四、相关文件:

1.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保安工作手册

3.各管理处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操作规程:

1.每月的员工考核首先由保安队长在月初对每个班组进行考核讲评,管理处主任参加,保安队长汇总当月公司、管理处的工作检查情况,进行评分汇总,评出班组一、二、三名。为第一名班组颁发流动红旗,班组成员集体嘉奖(每人奖励12分),对末位班组集体处罚(每人扣10分)。

2.说明:参加集体嘉奖的标准

1)当月保安队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严重业主投诉(经调查核实为主)。

2)当月当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及业主投诉(经调查核实为主)。

3)当月当班集体平均考核分在95分以上。

3.考核

1)领班对本班组的员工考核当月考核95分(不含95分)以上者不进行处罚,考核分数95分至90分(不含90分)者,按照考核标准正常处罚。

2)当月考核90分至85分(不含85分)者,按照考核标准双倍进行处罚,当月考核85分以下者下岗进行再培训,期间只享受培训工资(25元/天),培训不合格者辞退,连续两个月考核分低于85分,当月考核低于80分者进行辞退。5.2.3每季度对全体保安进行全面考评一次,考核总分第一名者授予'明星保安'称号。考核总分末位保安予以除名淘汰。考核内容:三个月的总考核分、(军训培训)考试分。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考核办法

1保安工作

纪律遵守情况按照《保安员行为规范》、《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及《仪容仪表规定》等要求进行操作。轻微违反各种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重复违反的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安员奖惩条例》当中的标准进行处罚与奖励。

2安全防范1、当月全队发生治安案件情况

2、当月全队发生刑事案件情况

3、当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整改及时率、完好率。1、每发生一起治安案件扣5分

2、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扣10分

3、没有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扣5分,没有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扣5分。

3全队队伍管理1、做好保安队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训练、学习)。

2、做好队伍管理工作,队伍凝聚力较强,有团队精神

3、负责保安队的内务管理和考勤工作,认真监督、检查各保安的工作。

4、每周凌晨2点以后不少于2次,有记录1、工作安排不当造成工作衔接出现问题的每次扣3分

2、队伍当中出现矛盾影响工作的扣2分。

3、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一般过失的扣2分,造成重大问题的扣10分。

4、考勤工作出现多考、少考、漏考等情况的,每人/次扣3分。

5、查岗少一次扣3分,两次以上双倍处罚。

4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1、当月管理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每星期工作完成情况

3、领导临时布置工作完成情况

4、带领全队配合管理处其他班组的工作,制止、纠正各类违章行为。

5、做好公共物品的管理及管辖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检查,

6、处置各类矛盾纠纷。1、当月、每星期工作未完成的每项扣3分,重复加倍扣分。

2、领导布置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扣3分,不及时汇报工作完成情况的扣2分。

3、管理处各班组之间配合不力、不及时扣2分,处理各种问题不及时扣的5分。

4、发现问题不及时、损坏责任不清(次)扣2分。

5、对出现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凡是处置方法不当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保安队长、主持工作副队长月考核标准

保安班长、主持工作副班长月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考核办法

1保安工作

纪律遵守情况按照《保安员行为规范》、《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及《仪容仪表规定》等要求进行操作按轻微违反各种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重复违反的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安员奖惩条例》当中的标准进行处罚与奖励。

2安全防范1、月当班发生治安案件情况

2、月当班发生刑事案件情况

3、当月当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整改及时率、完好率

1、每发生一起治安案件扣5分

2、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扣10分

3、没有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扣5分,没有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扣10分。

3班组队伍管理1、做好本班组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训练、学习)。

2、做好班组管理工作,队伍凝聚力较强,有团队精神

3、负责本班组的内务管理和考勤工作,认真监督、检查各保安的工作。

1、工作安排不当造成工作衔接出现问题的每次扣5分

2、队伍当中出现矛盾影响工作的扣3分。

3、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一般过失的扣3分,造成重大问题的扣10分。

4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1、制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领导临时布置工作完成情况

3、带领班组制止、纠正各类违章行为,和其他班组做好协调

4、做好公共物品的管理及管辖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检查,

5、处置各类矛盾纠纷。1、当月工作未完成的每项扣5分,重复加倍扣分。

2、布置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扣3分,不及时汇报工作完成情况的扣4分。

3、班组之间配合

不力、不及时扣2分,处置问题没有妥善解决扣5分。

4、发现问题不及时、损坏责任不清(次)扣2分。

5、对出现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凡是处置方法不当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扣10分。

消、监控岗保安月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考核办法

1保安工作

纪律遵守情况按照《保安员行为规范》、《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及《仪容仪表规定》等要求进行操作轻微违反各种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重复违反的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安员奖惩条例》当中的标准进行处罚与奖励。

2交接班1、交接班工作、物品、器械等交接清楚。

2、在指定位置交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设施设备运转正常。1、凡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责任不

清,漏交、忘交的情况,予以扣2分,造成后果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2、擅自离开岗位交接的,按脱岗处

理。

3、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没有及时报告

扣4分,因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3门禁系统控制1、对每个进行单元门的人员进行询问、查验,并做好记录。

2、对可疑人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确认。

3、做好相关记录。1、凡是不经过询问、确认就开门的扣6分。

2、凡是不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的扣6分。

3、以上两条造成事故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4、漏记一条扣3分。

4报警处置1、对小区内安防设施熟悉能,够清楚小区内安防设施的具体位置和周围情况。

2、对于各报警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3、做好记录工作1、了解每个监控画面内的安防设施设备的位置、数量等情况,不熟悉一处扣3分。

2、不通知一起扣10分,造成后果按《奖惩条例》处理。

3、凡漏记一条扣3分。

5设备维护1、不乱调设施设备的功能,保证正常运行。

2、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1、凡是乱调的扣10分,造成后果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2、当班不及时通知的扣3分。

6岗位卫生1、保持室内清洁,地面无污渍,无卫生死角。

2、设备顶部及灭火器等物品无积尘。

3、物品摆放有序1、室内卫生不清洁,有卫生死角及地面污渍等情况扣2分。

2、室内设施设备有积尘的扣2分。

3、物品摆放混乱扣2分。

对讲机、电板、手电使用1、物品领用手续齐全,交接清楚。

2、物品检查仔细,责任清楚。

3、充电时间符合规定。1、交接不清扣2分。

2、责任不清扣3分。

3、充电时间不够或过长扣5分,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门岗保安月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考核办法

1保安工作

纪律遵守情况按照《保安员行为规范》、《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及《仪容仪表规定》等要求进行操作轻微违反各种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重复违反的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安员奖惩条例》当中的标准进行处罚与奖励。

2交接班1、交接班工作、物品、器械等

交接清楚。

2、交接班在指定位置进行,不

得擅离工作岗位,换岗必须严格按照军事化标准进行,不得出现嬉笑打闹等情况出现。1、凡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责任不清,漏交、忘交的情况,予以扣2分,造成后果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2、擅自离开岗位交接的,按脱岗处理,出现违规情况予以扣2分。

3门岗工作1、对每个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查验、确认,并做好记录。

2、做好移动通报工作,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及人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跟踪管理。

3、做好各类登记记录工作,无乱写乱画的情况出现。

4、进出小区的物品按照规定予以查验、放行。1、凡是不经过询问、查验、确认就进入小区的扣3分。

2、是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的扣2分。

3、以上两条造成事故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4、漏记一条扣2分,乱写乱画每次扣2分。

5、物品不经过检查确认放行的,轻微者扣2分,情节严重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4岗位卫生1、保持室内清洁,地面无污渍,无卫生死角,卫生间内无明显异味。

2、室内各类物品顶部及整体无积尘。

3、 物品摆放有序1、室内卫生不清洁,有卫生死角及地面污渍等情况扣2分。

2、室内设施设备有积尘的扣2分。

3、物品摆放混乱扣2分。

5物品管理1、业主、住户信件等物品管理有序,有交接记录。

2、值勤用具使用符合规定。1、不进行登记的扣2分

2、物品使用违反规定的扣2分,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6、服务工作能够主动帮助业主做好服务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违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巡逻岗保安月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考核办法

1保安工作

纪律遵守情况按照《保安员行为规范》、《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及《仪容仪表规定》等要求进行操作轻微违反各种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重复违反的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安员奖惩条例》当中的标准进行处罚与奖励。

2交接班1、当班工作、物品、器械等交接清楚。

2、指定位置交接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换岗必须严格按照军事化标准进行,不得出现嬉笑打闹等情况出现。1、凡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责任不清,漏交、忘交的情况,予以扣2分,造成后果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2、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交接的,按

脱岗处理,出现违规情况予以扣2分。

3巡逻岗工作1、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跟踪确认,发现情况要及时处置。

2、做好各类登记记录工作,无乱写乱画的情况出现。

3、对进出小区的物品按照规定予以查验、放行。

4、根据制定的巡逻路线进行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1、工作不利和工作不及时的扣3分。

2、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的扣2分。

3、以上两条造成事故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4、漏记一条扣2分,乱写乱画每次扣2分。

5、物品不经过检查确认放行的,轻微者扣2分,情节严重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4岗位卫生1、保持岗位内部及周围清洁,地面无污渍,无卫生死角,卫生间内无明显异味。

2、物品摆放有序,值勤用具使用符合规定,

3、室内各类物品顶部及整体无积尘。1、室内卫生不清洁,有卫生死角及地面污渍等情况扣2分。

2、物品使用违反规定的扣2分,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3、室内设施设备有积尘的扣2分。

5报警处置1、报警处置及时。

2、处置方法得当,对现场情况检查确认有无异常。1、轻微违规者扣2分,严重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6、服务工作能够主动帮助业主做好服务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1、违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7、车辆管理1、停车有序,无乱停乱放现象

2、车辆进出通行顺畅,

3、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处理1、出现乱停乱放情况,每次扣2分。

第6篇 物业管理细则

物业管理细则

为加强我局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的使用、维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将物业管理细则明确如下:

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局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局办公室、

二、物业管理范围

1、出租房屋的管理2、公共设施的管理3、公共场所的管理

4、园林绿地管理

5、中央空调管理

6、电梯(人坐电梯)管理

7、其它管理

三、物业管理流程

1、各局根据单位物业情况,明确物业管理的内容,拟出物业管理计划,并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2、根据物业管理的内容,寻找合作客户,初步达到合作意向后,填报物业管理合作意向书。

3、各局根据合作意向书和物业管理情况拟定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职责和权利。

4、各局根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

5、各局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协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与合作客户签订。

四、注意事项

1、各局出租房屋出租期限是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审批,待市局审批结果再继续相关工作。

2、出租房屋时须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3、各局出租房屋须建立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等内容填写清楚。

4、房屋租金按月收取缴各局计财部。

5、各局物业管理专项费用由计财部专项管理。

五、其它

1、本细则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文起实施。

第7篇 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服务细则

zz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服务细则

一、主要依据

1、国家、省、市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

2、与**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国际商业中心业主“管理规约”(原称“业主公约”)相关内容。

二、基本要求

1、公司各层领导及全体员工,愿诚恳热情、尽职尽责地为某小区全体业主及住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愿与全体业主共同努力,为创建先进社区作出应有贡献;

2、制定完善的物业、质量、财务、档案等管理方案和制度,吸取广大业主有益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3、管理及专业操作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4、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主动服务,热情周到;

5、公示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目前为:******),随时响应联系;应急事件,相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适时处置;一般报修或其他需要登门服务事项,按约定时间到达;建立事件处理、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等档案。

三、主要服务项目及标准

(一)房屋管理服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需要维修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或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三日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它共用部位,作好巡查记录,并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和业主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按规定与业主(或使用人)、装修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二日巡查一次装修施工现场,若发现有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助处理;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的行为时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已成为事实者,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时间和要求,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备案,待进一步查处;

(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保障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组织定期巡查,作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或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5、保障电梯正常运转;

6、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状态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施设备保持整洁、通风,无冒、漏、滴现象;

8、保持路灯、楼道灯完好,发现损坏者,及时修复或更换;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设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服务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小区内,按规定线路每日进行巡逻,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地方,实施24小时监控;

3、在小区内允许进行装修的时间段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30,

违者予以阻止。进入小区的装修人员,需持临时出入证入内;

4、对火灾、治安等突发事件备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卫生服务

1、幢设置垃圾桶,保持垃圾桶及附近整洁,桶外无垃圾;

2、小区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楼道、电梯厅每日清扫;每周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的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一次,需要时及时清掏;化粪池每二月检查一次,如有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池,按规定时间进行清洗;

5、按区内实际情况,对需要的部位进行消毒或灭虫除害;

6、按市政府的规定:为保证小区内人员安全、健康和环境整洁、卫生,住宅区内禁养大型犬内;饲养小型宠物,需办理饲养证件,按时进行防疫;遛狗需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有人牵领的情况下进行;领主要将狗粪装入塑料袋内,投入垃圾箱内,并擦净狗粪污染的地点;管好宠物,不得深夜吠叫。对以上规定,违者予以阻止、劝告;对不听从者,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五)绿化养护管理服务

1、在各个绿化场所,均设置爱护绿化警示牌,敬请大家爱护绿化,保持环境清新、优美、整洁;

2、配专业人员实施绿化管理,对草坪、花卉、树木等,进行栽培和定期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作好防涝、防冻事项;

5、适时喷洒农药,预防病虫害;

6、对不爱护绿化行为予以劝阻、警告;对故意损毁、破坏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提请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六)服务收、支公示

1、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目前物业管理物业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元,商业门面房每平方元;每半年收缴一次,正常情况下,缴费日期为1月1日――1月31日;7月1日――7月31日,为不打扰住户,请到公司财务室缴纳,也可应住户要求,上门收取;

2、电梯、高层水泵电费,按实际用量用户均摊,每季度收缴一次,上门收取;

3、楼道、小区内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照明用电费用,按实际使用量,由小区内住户均摊,按规定每2月上门查表收费一次;

4、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放于车库内指定位置;保管费分别为每辆、每月4元、7元、15元;汽车存放于指定地点。

5、代收费项目:

6、对逾期不缴费,又不说明情况而取得谅解的住户,被视为有意滞纳,将加收2%滞纳金;超期3个月不缴费,又不说明情况而取得谅解的住户,被视为有意拒缴,将向人民法院起诉;

7、物业服务费用收缴情况,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全年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以及物业服务资金一年总的支出、

第8篇 物业公司质量手册管理细则

物业公司《质量手册》管理细则

1、总则

按规定的要求对质量手册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实施、更改、修订、换版和日常使用管理,确保质量手册的有效性。

2、职责

a、物业总经理负责批准与发布质量手册;

b、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质量手册的编制、实施和修改;

c、总办是质量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质量手册的编制、发放、日常管理与修订工作。

3、管理内容及要求

a、质量手册的批准与发布

总办组织编制质量手册,质量手册编制完成后,由管理者代表审核,物业总经理批准发布;

b、质量手册的发放与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内部发放的质量手册,按受控版本管理,由总办编号、登记,并履行发放手续。对向外部提供的质量手册,按非受控版本管理,一般应注明'非受控'。

4、质量手册的勘误、更改、修订、换版

a、质量手册中出现的文字差错要进行勘误;

b、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在实施中发现的不一致、缺陷等问题,总办负责更改并保存更改记录;

c、应在适当时候对质量手册进行修订,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d、当质量管理体系及外部环境有较大变化时,应由管理者代表提出,由物业总经理批准后,总办组织质量手册的换版。

5、质量手册修订、换版的时机:

a、质量方针和目标重大变动时;

b、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动时;

c、质量保证要求和合同环境有较大变动时;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动时;

e、质量保证要求和合同环境有较大变动时;

f、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引起的重大变化时;

h、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表明确实需要改进时。

6、质量手册的日常管理

a、质量手册持有者要承诺保密,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准外传和擅自修改并及时反馈对手册的修改意见;

b、质量手册'受控'版本的持有者应按总办对质量手册的更改、修订要进行更改和修订。对以换页方式的修改应履行旧页换新页手续,确保使用的质量手册是有效版本;

c、质量手册限定在物业管理公司范围内使用,未经管理者代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交流、外借、外送及复制。需外借时,必须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并在总办进行登记;

d、质量手册的持有者,当其调离物业管理公司或不再担任相应职务时,要及时将质量手册交回总办,并办理回收登记,予以注销。

e、总办负责将修改页和《文件修改通知单》及时发送给所有受控质量手册持有者,同时收回作废文件。除保留作为存档资料外,其余全部销毁。若需要由持有者本人修改,须在修改处做好标识和记录。

第9篇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评分细则

一.标准内容:基础管理(总分:21分)

1. 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2. 已办理接管验收手续(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3

3. 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4. 建设单位在租售厂房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符合0.5,不符合0

5. 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双方责权利明确(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符合0.5,不符合0

6. 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

7. 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与使用人公约 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1分)

评分细则:完善l.0,基本完善0.5,不完善0

8. 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并按章程履行职责(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符合0.5.不符合0

9.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符合0.5,不符合0

10. 物业管理企业制订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11. 工业区物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2分)

评分细则:制度、工作标准建立健全1.0。主要检查:物业 管理服务工作程序、质量保证制度、收费管理 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考核制度等每发现一处 不完整规范扣0.2;末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扣 0.5.未制定考核办法扣0.5

12. 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1分)

评分细则: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发现1人无上岗证书扣0.1;着装及标志符合0.3,不符合0

13. 物业管理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14. 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维修基金收支情况(1分)

评分细则:执行有关规定0.5,末执行0;公开0.5,末公开 0

15. 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2分)

评分细则:包括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汁成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记录。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和台帐:每发现一项不齐全或不完善扣0

16. 建立业主及使用人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查阅方便(1分)

评分细则: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17.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2分)

评分细则:符合2.0.没有值班制度扣0.5.末设服务电话 扣0.5,发现一处处理不及时扣0.2,没有回访记录每次扣0.1

18. 定期向业主和使用人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95%以上(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19. 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 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1分)

评分细则:建立并落实0.5,建立但末落实扣0.2.末建立扣0.5;及时率符合0.2,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返修率符合0.

2、不符合0;

问访记录完整0.1、记录不完整或无回访记录0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总分:11)

1. 区内各建筑物标志明显、设立引路方向平面图和路标、驻工业区各单位名录标识在区内明显位置,企业铭牌及各类标识牌统一有序(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发现一处标志不清或没有标志扣0.2

2. 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处私揩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扣0.5

3.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是建材贴面的、无脱落;是玻璃幕墙的。清洁明亮、无破损;是涂料的,无脱落、无污渍;无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现象(2分)

评分细则:符合2.0、房屋外墙是建材贴用的每发现一处落扣0.2、是玻璃幕墙的每发现一处破损或洁扣0.2,是涂料的每发现一处褪色不一致 扣0.2;每发现一处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 悬挂扣0.2

4. 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未按规定设置0;按规定设置,但不整齐或有破损每处扣0.1、有安全隐患每处扣0.5

5. 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支架无锈蚀(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6. 区内住宅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汁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如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7. 楼宇内楼梯、走道、扶手、天花板、吊顶等无破损;墙体整洁,无乱张贴;共用部位门窗、灯具、开关等功能良好;卫生间、水房等管理完好(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如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8. 共用楼梯、天台、通道、卸货平台等处无堆放工业原料、废料、杂物及违章占用等。天台隔热层无破损(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9. 房屋装饰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10. 机器设备单位面积重量不超过楼板承重限度。无危及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三. 标准内容: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总分:34分)

(一) 综合要求(4分)

1. 制订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巡回捡查、维护保养、运行记录管理、维修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 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治、无杂物、灰尘、无鼠、虫害发生、机房环境符合设备要求(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 配备所需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4.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二) 供电系统(总分:3分)

1. 保证正常供电.限电、停电有明确的审批权限并按规定时间通知任用户(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2. 制订临时用电管理措施与停电应急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临时用电措施或停电应急措施不符合均扣0.5

3. 备用应急发电机可随时起用(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三) 弱电系统(总分:2分)

1. 按工作标准规定

时问排除故障,保证各弱电系统正常工作(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发现一次不符合扣0.5

2. 监控系统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有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四) 消防系统(总分:7分)

1. 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值班、消防系统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1分)

评分细则:发现一处符合扣0.2

2. 消防管理人员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处理各种问题(1分)

评分细则:每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0.2

3. 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各区域防火责任人(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责任人不明确每发现一处扣0.2

4. 订有突发火灾应急方案,在明显处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阻(1分)

评分细则:无应急方案扣0.5,各种标志每缺少一个及每发现一处不畅通扣0.1

5. 工业厂房装修需报消防部门审批,对装修过程严格监管,装修完成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 区内无火灾女全隐患,督促各用户与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消防责任书(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0.5,未签订消防责任书扣0.5

7. 集体宿舍消防,用电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室内电线、插座安装规范,无安全隐患(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五) 电梯系统(总分:5分)

1. 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2. 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通风、照明及附属设施完好,轿厢、并道、机房保持整洁(1分)

评分细则: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 电梯由专业队伍维修保养;维修、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货运电梯由专人管理操作,严禁超载,客梯严禁载货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4. 运行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问内到达现场维修(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5. 运行出现险情后,应有排除险情的应急处理措施(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六) 给排水系统(总分:8分)

1. 建立工业区用水、供水管理制度、积极协助用户安排合理的用水和节水计划(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 设备、阀门、管道工作正常、大跑冒滴漏(1分)

评分细则: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 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蓄水池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二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全;水池、水箱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2分)

评分细则:符合2.0,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0.5

4. 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水池、水箱周围无污染隐患(1分)

评分细则:没百管理措施扣0.5,水箱周围每发现一处隐患扣0.2

5. 限水、停水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和使用人(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 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地下室、车库、设备房无积水,浸泡发生(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7. 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现象;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方案(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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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七) 空调系统(总分:3分)

1.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水塔运行正常且噪音不超标,无严重滴漏水现象(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 中央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维修(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 制订中央空调发生故障应急处理方案(1分)

评分细则:无应急处理方案扣1.0,有方案但不完善或执行不够的扣0.5

(八) 供暖供气系统(总分:2分)

1. 锅炉供暖设备、煤气设备、燃气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2. 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隐患(1分)

评分细则: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四. 共用设施管理(总分:4分)

1. 共用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 共用管线统一下地或人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 道路、楼道、大堂等公共照明完好(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亮扣0.2

4. 工业区范围内的道路通畅,路面平坦(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五. 保安及车辆管理(总分:9分)

1. 工业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有一起不符合扣0.2

2. 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保安人员熟悉工业区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2分)

评分细则:符合2.0,无专业保安队伍扣1.0,值班及巡逻记录等不规范每处扣0.2

3. 综合工业区特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对货物(产品、设备)出门实行凭证通行制度(1分)

评分细则:对特殊的部位要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每发现一处无防范措施扣0.2,未实行通行制度扣0.5

4. 进出工业区各种车辆管理有序,无堵塞交通现象,不影响行人通行(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 工业区内停车场有专人疏导,管理有序,排列整齐(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 室内停车场管理严格,出入有登记(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7. 非机动车辆有集中停放场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有序,停放整齐,场地整洁(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8. 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六. 标准内容:环境卫生管理(总分:11分)

1. 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 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清洁保洁(1分)

评分细则:未实行责任制的扣0.5,无专职清洁人员和责任范围的扣0.3,未实行标准化保洁的扣0.2

3. 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灭杀(1分)

评分细则:每发现

一处垃圾扣0.1,未达到垃圾日产日清的扣0.3,未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扣0.3

4. 对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管理严格按规定分装,不得与其它垃圾混杂(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5. 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楼梯扶栏、天台、共用玻璃窗等保持洁净;工业区内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2分)

评分细则: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6. 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2分)

评分细则: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7. 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不符合0

8. 工业区内废水、废气、废烟、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有毒、有害物质;贮放、清运管理有序;房屋外墙无污染;各类排气口安装统一有序,无安全隐患(2分)

评分细则:符合2.0,发现一次环保部门下放整改通知扣0.5,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七. 绿化管理(总分:3分)

1. 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 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1分)

评分细则:长势不好扣1.0,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 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1分)

评分细则: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八. 精神文明建设(总分:3分)

1. 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能自觉维护公众利益,遵守工业区的各项管理规定(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 设有学习宣传园地,宣传工业区管理、卫生、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知识,开展积极健康向上的活动;宿舍区设信息公告栏;设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 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九. 标准内容:管理效益(总分:4分)

1.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98%以上(2分)

评分细则: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

2. 提供便民有偿服务,开展多种经营(1分)

评分细则: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 本小区物业管理经营状况(1分)

第10篇 物业管理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编辑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解读【2】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23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11篇 物业机电管理员工作细则

(三)上班时间:24小时轮班制1.每天检查消防电脑系统,查看闭路及更换录像带。

2. 每天巡视电房、发电机房、供水表、汞房、电梯房、风机。

3. 每天视天黑情况开启小区街灯。

4. 接管理处的有关片区水电经停信息后,应立即做好准备做好准备工作。

在停电时,应确保人在岗位,随时进行发电。

5.保持各机房室内卫生,确保无灰尘、无杂物,消防用品齐全、完好,燃料备用易耗件齐备。

6. 待工时在管理处看闭路电视,业主或管理处要求上门维修,除紧急情况外(如停电、水管破裂、电梯不正常运作等)应及时处理。

7. 负责宿舍、食堂日常维修工作。

8. 完整记录设施、设备检查情况及维修保养情况,按时进行维修保养。

9.务必随身携带通信工具,管理处可随时联系。

10.使用'业主维修单',维修后由业主签名确认,每星期日集中上交管理处。

11.发生停水、停电、火警或其它事故时,应立即到位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应急措施。

12.及时完成维修问题,不得无故拖延,工作完成后及时返回管理处,不得无故逗留。

13.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管理处处理。

14.每次工作应在'设备管理员工作登记本'上写明去向,外出时间,工作完毕后,回来填妥其它事项。

15.顶班时应按所顶岗位的工作细则进行,否则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16.做好交接班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17.每星期一抽检二次供水水池水质。

18.每星期五试运行发电机一次,同时检查润滑程度,柴油、水箱水是否足够。

19.每星期日配合保洁组清洗污水汞。

20.每周检查消防设施1次,保证消防灭火器材完好。

21.每月配合收费员做好抄水、电、气表工作。

22.每月

15、30日陪同管理处负责人或助理巡视各机房一次。

23.每季试运行消防泵一次。

24.每月组织保洁员清洗畜水池一次。

2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12篇 物业分公司合同管理细则

1总则

1.1各物业分公司应严格遵循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

1.2各物业分公司必须按管理公司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批和签订,所有对外经济合同及相关文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级审批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任何违反授权范围的审批、签发、签订的合同均是无效的,责任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相关职责界定

2.1物业分公司负责合同的拟订、洽谈,并按规定权限发行审批手续,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同,以及合同签订后的实施工作。

2.2项目所在公司负责审核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分公司2万元(含)以上的,且属于《经营管理制度》中规定项目所在公司权限内的合同审批。

2.3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在经营管理委员会授权下审议或批准各类有关物业服务的合同文本,并负责审批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服务顾问(咨询)合同。

2.4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审批《经营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内的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的审批

3.1各物业分公司的下列协议文件均应视为与顾客之间签订的合同,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a)与项目所在公司或其他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前期介入阶段专项服务协议;

b)与项目所在公司或其他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c)协助项目所在公司或其他开发商拟订的业主临时公约;

d)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及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

e)协助业主委员会拟订的业主公约。

3.2物业分公司品质部负责件拟订上述合同文件草案,物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评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审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并确保对每一份新的合同

文件均进行评审。

3.3各类物业服务合同文件的评审应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a)合同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反映顾客方的需求和期望;

c)合同中各项要求明确、陈述清晰,并已与顾客方达成共识。任何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要求,或双方存在疑虑的问题均得到澄清;

d)本公司有能力提供合同文件约定的物业服务要求;

e)合同文件能够充分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3.4合同文件评审方式可以是会议评审或文件递审,具体由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决定。采用会议评审时,由总经理主持评审会议,品质部协助记录,评审会议通过后,按以下顺序完成签署手续。采用传审方式评审时,由品质部按以下顺序组织各部门完成评审和签署手续。

a)品质部经理签署;

b)各部门负责人会署;

c)法律顾问审阅、签署;

d)物业分公司副总经理签署;

e)物业分公司总经理签署。

3.5物业分公司在完成上述规定的评审和签署后,在与顾客方正式签订合同文件前,必须逐级报送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核、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批准。

3.6物业分公司在与顾客方签订上述合同文件时,均必须由总经理作为公司代表签订合同。

4其它经济合同的审批(采购类合同评审)

4.1除上述合同文件外的其它经济合同,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拟订合同草案,并按下述规定顺序组织合同文件的审查、签署。

a)经办人签字;

b)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c)法律顾问审阅;

d)财务部经理审核;

e)物业分公司副总经理审核;

f)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

4.2其它经济合同文件的审查(评审)内容包括(不限于):

a)合同标的内容是否完整,严禁拆分合同;

b)对方单位(法人)的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项目是否在其营业执照范围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否记录清楚、准确;

c)经济合同的标的是否明确;

d)经济合同中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e)经济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以及支付方式是否确定和准确;f)经济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确定;

g)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h)经济合同中是否有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i)必要时,是否明确保修条款;

j)结算和付款条件是否有利;

k)计价依据是否完备等。

4.3物业分公司在完成上述规定的审查和签署后,在与合作方正式签订合同文件时必须根据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履行以下报批手续:

a)管理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合同,按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中ecg004

《合同审批程序与权限规定》的规定,逐级报项目所在公司、管理公司审批;

b)管理公司审批权限以下且标的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物业管理其它经济合同,报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c)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其它经济合同,物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4.4经审批后的其它经济合同由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合作方签订合同。

5合同执行及变更

5.1各物业分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合同档案的保管,完整的合同档案应至少包括合同正本(一份)、合同审批表、本公司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印件、对方单位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

5.2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是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人。合同履行中出现分歧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必要时应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并向公司领导汇报。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重新评审,具体按前述内容执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及时传达到受更改影响的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工作。

5.3物业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合同台帐,各业务经办部门应负责收集、整理和及时提交合同执行的相关资料。

6相关文件与记录

6.1wdwy-fr-mm630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审批表

6.2wdwy-fr-mm6302物业分公司经济合同审批表

6.3wdwy-fr-mm6303物业分公司合同台帐

第13篇 z局机关大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为创建文明庭院,加强院内管理,建立长效的物业管理机制,努力把我局院内创建成一个文明、卫生、花园庭院,根据市有关要求,结合院内实际情况,按照标本兼治、齐抓共管、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3、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周围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维护院内安全稳定。做好陌生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和报警。

3、水电维修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使用情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现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情况好坏给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2、有关要求

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到位。各工作人员应安全谨慎工作,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突事件概由本人负责,本局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局物业管理领导小组

**年十四月十八日

第14篇 物业公司伙食管理委员会细则

一、管理体制:

1、餐厅由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伙食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督。

2、服务中心经理担任组长,各主管、核算员担任组员。

二、主要职责:

1、负责餐厅日常安全、卫生及饭菜质量的检查。

2、对餐厅收支设立专账,实行每月核算、经核算员审查后当月公布。

3、对采购物品验货、收货、保管、发货及食品采买过程及卫生监督工作。

4、每周日公布出下周的菜谱;做到营养搭配合理,原则上同周内不重复。

5、做好夏季防蚊蝇工作,所有泔水日产日清,祛除操作间异味,确保夏季就餐卫生。

第15篇 x局机关大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局机关大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为创建文明庭院,加强院内管理,建立长效的物业管理机制,努力把我局院内创建成一个文明、卫生、花园庭院,根据市有关要求,结合院内实际情况,按照标本兼治、齐抓共管、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3、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周围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维护院内安全稳定。做好陌生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和报警。

3、水电维修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使用情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现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情况好坏给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2、有关要求

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到位。各工作人员应安全谨慎工作,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突事件概由本人负责,本局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局物业管理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十四月十八日

第16篇 社区代管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计分表

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代管物业管理考核细则及计分表

社区(村)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扣分 得分

1、小区综合管理10分

(1)物业管理重大活动有计划,有经费投入。2分

(2)物业管理有阵地,有值班室,人员配备整齐,规章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有考勤,有记录。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完备。2分

⑶栋号有明显标志;有引路方向平面图。1分

(4)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制度,并有台帐记录的,1分。

(5)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设备良好,运行正常。1分

(6)物业费收缴率80%以上;收支及时公开。1分

(7)小区物业管理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的有关事宜,包括各类综合整治、创建、卫生等工作。2分

(8)重要物品出入有登记。异常情况,应进行检查处理,做好处理情况记录,遇重大情况及时报街道。1分

2、环境卫生

保洁 30分

⑴有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完备。2分

⑵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2分

⑶小区内阳台、空调框无杂物堆放。2分

⑷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计2分;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现象。2分

(5)有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2分

(6)辖区内物业管理居民区道路平坦,倒牙砖平整,无破损,下水道通畅,无积水污迹。卫生状况良好,无卫生死角,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现象。2分

(7)公共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堆乱放,乱贴画,乱拉乱挂,无违章建筑,无违章饲养畜禽。2分

(8)绿化管护良好,无裸露空地,绿地内无垃圾杂物。2分

(9)居民楼楼道无乱堆乱放现象。2分

(10)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单元楼栋内的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清洁卫生。楼宇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2分

(11)、保持各单元楼道内的栏杆、墙面、门、窗台无污迹、无灰尘。楼内的窗户玻璃明净光洁、无灰尘、污迹、斑点。2分

(12)公共卫生间内应无异味、无积水、无污垢、无卫生死角。定时保洁。2分

(13)小区楼宇定期灭杀蚊子、苍蝇、老鼠等害虫,垃圾箱、卫生间要经常消毒,做到无滋生源。2分

(14)楼宇外立面保持整洁,无污迹、无乱挂、乱贴。2分

3、绿化养护 14分

⑴无裸露空地,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叶色、叶形正常,无明显虫害痕迹。冬季落叶枯草及时清理,有防冻管理措施。2分

⑵树冠完整,树干挺直,修剪得当,无死树、无缺株。2分

⑶ 绿化率好,各类指示牌完好,美观2分。藤本植物长藤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花灌木开花繁茂,无非正常落花落蕾现象。 2分

⑷地被植物生长良好,分布均匀、整齐,色调协调一致。整形植物修剪平整,保持原造型效果,无缺损。 按季节性杀虫、施肥。 2分

⑸无破坏践踏及占用现象,绿地内无高荒性、缠绕性、攀援性杂草,无积水,无垃圾杂物,无堆物堆料、侵占等现象。2分

(6)绿化带方块田、沟渠拜平整。2分

4、安全管理 10分

(⑴ 小区安全、消防设施、制度规范健全,有各类基础档案。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熟悉工作环境,清楚工作中的安全事项。2分

⑵工作人员懂得并能使用各类安全、消防设施和各种灭火器材。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上岗证,凭证上岗。2分

⑶管理区域秩序井然,有处理和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有突发事件按预案及时处理,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1分

(4)管理区域内无火灾、无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全年保障安全无重大责任事故。2分(5)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1分;有防范措施。。1分(6)消防通道畅通。1分

5、设施管理

维护 10分

⑴小区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1分;无随意改变用途。1分;

⑵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1分;工作正常。1分;

⑶道路畅通,路面平坦。1分;路面无破损。1分

⑷污水排放通畅。2分

⑸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并划出停车红线,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2分。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小区内无重大火灾,1分;无刑事和交通事故,1分。

6、特色服务 6分

(1)做好楼宇内公共部位的美化工作,制作了盆景造型,使大楼更有品位,富有文化气息。3分(2)开展社区文体活动2分。(3)有方便业主的零星服务:如服务信息、天气预报、备雨伞、便民箱等。1分(4)其他特色服务活动,每增加一项加1分。

7、业主满意度10分

随机采访小区10位业主,满意度90%以上10分,85%以上9分,80%以上7分,75%以上6分,70%以下4分

8、平时督查10分

每月不定期督查,每发现一次(一处)扣0.5分,扣分累计,超过10分后,在总分中扣除。

考核得分

考核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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