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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管理办法11篇

发布时间:2023-02-02 12:18:22 查看人数:41

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1篇 山东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__年4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食堂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

1、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送餐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食堂所有残剩饭和菜等废弃物全部分类处理。

4、禁止任何员工私自将残菜剩饭带出食堂。

5、残菜剩饭由各餐别配送负责人负责集中并运出。

6、禁止送餐负责人将残菜剩饭用来加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终止供应,并报主管部门查处。

7、管理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第3篇 某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理、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而规定有关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之废弃物的产生至处理完毕为止的管理。

3 定义

3.1 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可回收废弃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 不可回收废弃物

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4 运用方法

4.1 运作体制

4.1.1 管理体制

1) 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部。

2) 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废弃物管理责任者。

4.2 废弃物的削减

4.2.1 管理部部选定政府承认之废物回收商,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促进废物回收再利用。

4.2.2 各部门经理选择以下适用的措施以促进排出废物数量的削减。

1) 将废弃物交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回收再利用。

- 纸张的再利用

- 旧文件夹的再利用

-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仍可利用时委托专门业者追加碳粉)

- 木托盘的复用

- 其他措施

2) 部门纳入包装方式的改善(使用周转箱、包装材最少化等)

3) 现地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木栈板、不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 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弃物的分类、保管

4.3.1 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并分别设置危险废物、可回收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废弃物的交委托商处理前的集中存放场所(最终存放场所),并指定管理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定其管理者。

4.3.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废物、可回收废物及不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临时存放场所的分类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3 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将临时存放场所的废弃物移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4 保管场所和保管设施的管理

1) 临时存放场所必须明确标识回收废物种类、管理责任者名、回收时间等并进行妥善管理。

2) 危险废物的最终存放场所由管理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存放场所的管理,并在保管场所明确标识出废物种类和管理者姓名。

3) 管理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管理部对废物保管场所/设施进行定期点检,确保设施的完好并符合法定要求。管理责任者要对废物保管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4)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物的扬散、流失、渗漏、恶臭产生及火灾发生。

5) 废弃物实行分类,集中处置原则,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6)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废弃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7)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8) 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储存、运送和处置。

9) 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10)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2)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1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5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5.1运送危险废物应配专用车辆和工具,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

5.2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5.3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4运输车辆必须按公司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按接收单位指定的场地倾倒。

5.5 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6 记录保管

责任部门对相关废弃物记录予以适当保管。

记录名称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废弃物处理记录表

管理部

1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部

1年

7 主要相关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18596-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t16716-1996废弃包装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

gb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8 附件

废弃物分类表

废弃物处理记录表

第4篇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正确处置现场作业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节约资源,特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作业活动的废弃物处置。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22.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3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22.8.1。

4 主要应对风险

4.1 管理缺失或个人失误造成环境污染。

4.2 现场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法规及地方标准。

5 释义

5.1 一般废弃物,是指比较常见的、对环境和人体相对安全的废弃物,例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纸、废塑料、玻璃瓶、易拉罐、废铁等。

5.2 危险废弃物,是指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3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6 职责分工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现场废弃物的管理程序,监督检查废弃物的管理情况,审核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

6.2 垃圾场负责一般废弃物和非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油漆作业部负责含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

6.3 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将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或包装。

6.4 采办部联系具备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并组织签订废弃物处置合同。

7 工作程序

7.1 废弃物的分类

7.1.1 一般废弃物

7.1.1.1 一般工业废弃物

一般工业废弃物包括非金属、木托盘、包装箱、铁类金属、非铁类金属、塑料、纸板等,应将这类废弃物重新利用或回收。

7.1.1.2 办公室废弃物

这部分包括诸如生活垃圾和包装材料(塑料和纸板)等,这类废弃物应隔离分类存放,若可行应将其重新使用或回收。

7.1.2 危险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包括:

a) 废稀料(hw06)

b) 含油废物(hw08);

c) 废油漆、漆渣、废硒鼓墨盒(hw12);

d) 废显、定影液(hw16);

e) 废日光灯管(hw29);

f) 其他废物(沾有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废电池、过期废物、废过滤材料、废焊渣、废砂轮片等)(hw49)

g) 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弃物。

7.2 废弃物的贮存

7.2.1 在现场施工期间,应把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按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分开存放和管理,并进行标记。废物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区域,并将其分类放置,并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特征以及危害。

7.2.2 所有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弃物应存放在专门的容器内;储存液态废弃物应采用二级保护。

7.2.3 危险废弃物贮存要规范,应专门存放在危险废弃物存放场所。尽量减少意外释放的潜在危害。

7.2.4 危险废物储存场所要防雨、防渗、防扬撒、防晒、防火、防止污染水

体。要设置危废标识、围堰、溢漏回收设备设施,现场张贴管理规定、应急预案、

污染防治责任信息表。

7.2.6 废弃物存放区应配备足够的环保、消防应急设施,紧急情况时,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7.3 废弃物的转移

7.3.1 危险废弃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转移资质的单位转移。

7.3.2 运送危险废物的车辆应有运输资质,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7.3.3 危险废弃物转移由危险废物直接管理部门负责与处理单位联系、处理,生产保障部和舾装部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每季度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7.3.4 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按照法规要求办理五联单送至安全环保部备案;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根据法规要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五联单等。

7.4 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

7.4.1 在施工期间的各个阶段,可以收集和回收废金属及其它可再生材料(如电缆、铜芯、金属刨花、废油、旧电瓶等);此外,在项目施工中的白纸、铝制饮料罐、包装箱和纸板等也可回收利用。

7.4.2 生活、办公区等产生的废弃物也应由服务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回收、处理和利用。

7.5 废弃物的处理处置

7.5.1 可回收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可回收的按照公司要求送至临

时储存场所,由资质单位分类处理。

7.5.2 严禁在场地焚烧或填埋废弃物,严禁废弃物污染水体,严禁私自处理废

弃物。

7.5.3 生活垃圾、粪池污水、一般工业垃圾由生产保障部负责联系具备处理资质的签订合同的单位统一处理。

7.5.4 危险废弃物应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保留处理记录

,危废产生部门建立处置台账。

7.6 违规处理

7.6.1 所有承包商应遵守公司关于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管理的要求。

7.6.2 所有承包商应自行审查和检查其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并迅速改正其不足的和与公司要求不符合的运作状况。

7.6.3 任何承包商人员和公司员工如凡未能以正确和安全方式收集、储存或处理废弃物的,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7.7 培训

所有从事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的人员都应经过相应责任单位的专业培训,并保留相关记录报安全环保部。

8 附则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

(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 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查和接受责任)

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 [抛弃责任] 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 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

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

(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

(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条 对申请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申请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被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自治区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应当依据当地实际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返还移出地和移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并进行编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数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运输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还给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需要返还给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

联单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形态、运抵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者核实验收签字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运输者禁止接收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危险废物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签收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运输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档,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后,应当与自留联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者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填写的运输者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并签字。

前一运输者应当保留一份后一运输者签字的联单。

第二十八条 采用管道方式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不填写转移联单。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医疗废物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样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联单(包括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为废物处置后五年。

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从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于100公斤单位收集危险废物的,可不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免于填写转移联单。产生单位和收集单位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转移危险废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需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不按批准的决定转移危险废物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请,仍转移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在被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危险废物移出者仍向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转移联单错报或漏报的;

(二)未按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三)遇联单填报与转移废物内容不符的,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差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运抵的危险废物实际数量与转移联单所注明数量相差10%以上的;

(二)运抵危险废物的形态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运抵的危险废物的性质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危险废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6篇 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确保废弃物的处置过程及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

1.1、安全环保部

1.1.1、负责废弃物的管理、监督,协调生产过程中液体废弃物的清理和处置;

1.1.2、负责联系排放污水水质的监测和污水处理过程的监督;

1.1.3、负责危废处置相关事宜。

1.2、生产采购部负责设备设施安装维修中废弃物处置的归口管理。

1..2.1、负责对相关方施加必要的环境影响。

1.3、各部门

1.3.1、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管理及运送至指定地点贮存;

1.3.2、负责环境治理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控制。

2、废水排放

2.1、机械加工、少量酸洗产生的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

2.2、废油、废溶剂、酸碱废液及其它废液严禁倒入污水管网,由安全部与相关部门对接委外有资质的厂家处理。

2.3、各部门生产工艺废水应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排往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可得随溢随排放或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

2.4、若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安全部报告。

3、固体废弃物排放

3.1、控制产生量

3.1.1、工艺设计应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合理选择和利用原辅材料和能源,减少原辅料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3.1.2、采购部应对供应商施加影响,扩大免包装领域或使用专用工位器具减少包装,或采用回收包装纸箱反复使用。

3.1.3、操作人员应遵从工艺要求,优化利用原材料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3.2、固废处置

3.2.1、废弃物处理分类标准见附件。

3.2.2、各单位应按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处(点), 分类标识醒目。并严格执行“工业废弃物处理分类标准”,防止废弃物混投。

3.2.3、废弃物投放容器应有醒目分类标识,对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应使用密闭容器存放,防止因风、雨、高温等原因造成的再次污染。

3.2.4、一般废弃物由责任部门送公司垃圾处理站处置。

3.2.5、危险废弃物处置,由安全部与相关部门对接委外处理。如有油污的手套、有油污的棉纱/布、有油污的鞋等。

3.2.6、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厂家必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环保局出具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3.2.7、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废弃物及建筑垃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合同(协议)中明确处置的责任方和处置方式。

3.2.8、上述处置所涉及的相关方,有关责任部门应按公司规定对其施加必要的影响。

3.2.9、安全部不定期对公司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的应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并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以经济处罚。

4、废气排放

4.1、废气源主要是少量喷漆和焊接与离子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废气。

4.2、废气排放的控制:喷漆和焊接与离子切割废气采取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的方式,将污染物通过排气筒采取高空排放进行控制。

5、噪声排放

5.1、噪声源主要是钣金件的成型与效正,以及冲剪压机械在上料、冲剪、落料过程中产生的。

5.2、技术部应不断优化技术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降低噪声产生量。

5.3、在噪音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7篇 物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物业项目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一)服务中心物业产生的固体弃物遵照'分类投放、回收利用、集中保管、综合评价'的原则进行。

1、'分类投放',将服务中心物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为四类,即一般生活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装修垃圾。业户或租户和员工应将自身产生垃圾进行分类,并将不同类的垃圾投入相应垃圾桶或特殊处理(专指装修户要将其产生的装修垃圾运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统一处理)。

2、'回收利用',服务中心物业产生的可回收垃圾投放后,再由专人进行回收,仍有利用价值的循环再用,也可以统一出售给已具备资格的回收商。

3、'集中保管',在暂未找到厂家可以处理生活区产生有毒有害垃圾(而非工业产生)前,将分类投放的有毒有害垃圾集中保管,存放起来,直至找到可以处理此类生活区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的商家为止。

4、'综合评价',收购、处理服务中心物业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厂家必须是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公司(服务中心)则负责资格的认定。

(二)固体废度物的分类

1、'一般生活垃圾'包括果皮、剩饭菜、值物、纸巾、灰尘、碎布、皮革、陶瓷、花土等。

2、'可回收垃圾'包括报刊、书纸、饮料瓶、橡胶制品、金属等。

3、'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废灯管、电池、医药制剂及用具、农药罐(袋)、润滑油罐、气雾剂罐、废的设备用油、灭火器使用后的废弃物等。

4、'装修垃圾'包括碎砖、水泥、砂、木材等。

(三)管理项目应内设置三色垃圾桶

(四)黄色垃圾桶用于投放一般生活垃圾,绿色垃圾桶用于投放可回收垃圾,红色垃圾桶用于投放有毒有害垃圾。

(五)服务中心对业户或租户和员工进行针对垃圾分类投放的环境宣传和培训,以使管理区域内的垃圾分类投放、处理的做法持续有效的实行下去,服务中心的环境部负责人每周对垃圾分类投放、处理的效果进行检查。

第8篇 食堂废弃物管理办法

1、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送餐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食堂所有残剩饭和菜等废弃物全部分类处理。

4、禁止任何员工私自将残菜剩饭带出食堂。

5、残菜剩饭由各餐别配送负责人负责集中并运出。

6、禁止送餐负责人将残菜剩饭用来加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终止供应,并报主管部门查处。

7、管理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第9篇 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

(一)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部门;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1.后勤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回收及运送人员及其职业防护的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和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的规范处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3.护理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临床科室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防护用品配备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

4.医务、科研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技部门和相关科研实验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hj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和暂存。本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

1.分类收集方法见《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见附表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医疗废物桶:放置于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产生地且方

便收集的地方。⑴除了在处置室、换药室等常规放置医疗废物桶外,治疗室(仅限于治疗室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床旁、感染性疾病科病室应放置医疗废物桶。

⑵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

⑶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紧实、严密。并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3.利器盒:放置于损伤性废物产生地,方便使用。⑴利器盒装满 3/4 封口后转运,不需要写开启时间。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利器盒。采血器或抽血的注射器应不分离针头全部放入利器盒。

⑵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4.受条件所限配药与处置同室的(老病房或基层医疗机构)应分区管理,污染区摆放医疗废物桶和利器盒。

5.交给集中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在收集时不需要毁形和浸泡消毒。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6.集中处置方法为非焚烧方法的地区,病理性废物应送殡仪馆焚烧处置。

7.批量废弃的过期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疫苗及血液制品,应收集后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8.使用后的废弃的消毒剂和化学试剂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废弃的过期消毒剂、化学试剂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学性废液应交给获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 hw49类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二甲苯等化学性废液也可使用病理性废液回收机回收处理。

9.实验室废弃的尿液、引流液、脑脊液等标本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0.软包装输液袋(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无法回收的应毁形后处理。 玻璃输液瓶、一般性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

11.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b 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各种器材、各种用品的外包装、药盒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

1.交接登记包括:科室与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回收人员与暂存间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间与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分别填写《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附表 2)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

2.特殊废物的登记:

⑴胎盘登记: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置。应建立胎盘处理登记本,并使医疗废物登记本和暂存间登记本记录每天的数量保持一致。

⑵取出的植入物登记:取出的植入物如钢钉、钢板等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三)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将分类包装完整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单位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不应露天存放。

2.医疗废物转运时宜设专用通道,无专用通道时应分时段密闭运送。

(四)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

1.暂存间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间需设置废物储存室和更衣办公室。暂存间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专人负责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需防鼠、防蝇、防蟑螂,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地面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达到规范设置要求。

2.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及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列要求: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⑵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放入周转箱内后,再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设置警示标识;

3.临床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宜集中放置于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洗间或单独房间),便于单位回收人员及时转运。未设置的应及时转运到单位的集中暂存间。

第10篇 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理、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而规定有关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之废弃物的产生至处理完毕为止的管理。

3 定义

3.1 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可回收废弃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 不可回收废弃物

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4 运用方法

4.1 运作体制

4.1.1 管理体制

1) 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部。

2) 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废弃物管理责任者。

4.2 废弃物的削减

4.2.1 管理部部选定政府承认之废物回收商,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促进废物回收再利用。

4.2.2 各部门经理选择以下适用的措施以促进排出废物数量的削减。

1) 将废弃物交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回收再利用。

- 纸张的再利用

- 旧文件夹的再利用

-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仍可利用时委托专门业者追加碳粉)

- 木托盘的复用

- 其他措施

2) 部门纳入包装方式的改善(使用周转箱、包装材最少化等)

3) 现地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木栈板、不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 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弃物的分类、保管

4.3.1 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并分别设置危险废物、可回收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废弃物的交委托商处理前的集中存放场所(最终存放场所),并指定管理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定其管理者。

4.3.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废物、可回收废物及不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临时存放场所的分类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3 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将临时存放场所的废弃物移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4 保管场所和保管设施的管理

1) 临时存放场所必须明确标识回收废物种类、管理责任者名、回收时间等并进行妥善管理。

2) 危险废物的最终存放场所由管理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存放场所的管理,并在保管场所明确标识出废物种类和管理者姓名。

3) 管理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管理部对废物保管场所/设施进行定期点检,确保设施的完好并符合法定要求。管理责任者要对废物保管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4)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物的扬散、流失、渗漏、恶臭产生及火灾发生。

第11篇 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一)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部门;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1.后勤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回收及运送人员及其职业防护的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和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的规范处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3.护理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临床科室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防护用品配备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

4.医务、科研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技部门和相关科研实验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使用收集容器)、交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hj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和暂存。本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

1.分类收集方法见《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见附表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医疗废物桶:放置于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产生地且方

便收集的地方。⑴除了在处置室、换药室等常规放置医疗废物桶外,治疗室(仅限于治疗室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床旁、感染性疾病科病室应放置医疗废物桶。

⑵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

⑶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紧实、严密。并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3.利器盒:放置于损伤性废物产生地,方便使用。⑴利器盒装满 3/4 封口后转运,不需要写开启时间。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利器盒。采血器或抽血的注射器应不分离针头全部放入利器盒。

⑵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4.受条件所限配药与处置同室的(老病房或基层医疗机构)应分区管理,污染区摆放医疗废物桶和利器盒。

5.交给集中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在收集时不需要毁形和浸泡消毒。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6.集中处置方法为非焚烧方法的地区,病理性废物应送殡仪馆焚烧处置。

7.批量废弃的过期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疫苗及血液制品,应收集后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8.使用后的废弃的消毒剂和化学试剂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废弃的过期消毒剂、化学试剂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学性废液应交给获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 hw49类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二甲苯等化学性废液也可使用病理性废液回收机回收处理。

9.实验室废弃的尿液、引流液、脑脊液等标本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0.软包装输液袋(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无法回收的应毁形后处理。 玻璃输液瓶、一般性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

11.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b 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各种器材、各种用品的外包装、药盒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

1.交接登记包括:科室与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回收人员与暂存间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间与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分别填写《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附表 2)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

2.特殊废物的登记:

⑴胎盘登记: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置。应建立胎盘处理登记本,并使医疗废物登记本和暂存间登记本记录每天的数量保持一致。

⑵取出的植入物登记:取出的植入物如钢钉、钢板等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三)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将分类包装完整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单位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不应露天存放。

2.医疗废物转运时宜设专用通道,无专用通道时应分时段密闭运送。

(四)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

1.暂存间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间需设置废物储存室和更衣办公室。暂存间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专人负责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需防鼠、防蝇、防蟑螂,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地面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达到规范设置要求。

2.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及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列要求: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散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⑵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放入周转箱内后,再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设置警示标识;

3.临床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宜集中放置于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洗间或单独房间),便于单位回收人员及时转运。未设置的应及时转运到单位的集中暂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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