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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管理办法14篇

发布时间:2023-01-24 20:48:15 查看人数:37

中小学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学校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和()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预防()。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制度和危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或者采取()。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和()时间、学生()或者()情况、以及学生()和()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并及时到()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并()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记录日常()、()、()、()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和工作纪律,不得()、()、()或者()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并与学生()沟通。

13、学校应当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和()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掌握(),学会指导学生预防()、()、()、()的方法和手段。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条。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交与无关人员。

a、低年级学生、幼儿;低年级学生、幼儿

b、低中年级学生、幼儿;低中年级学生、幼儿

c、所有;所有

5、学校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学期

c、每学年

6、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范围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简述题:(共14分)

请联系实际,谈谈学校应该如何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隐患、发生事故

5、校长、专职、兼职

6、门卫制度、登记或者验证

7、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

8、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9、到校、放学、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身体、心理、监护人

10、车辆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定期11、安全工作档案、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

12、职业道德规范、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告诫、制止、监护人

13、开学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识、逃生自救

1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救护常识、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

二、选择题:

1、b;2、c;3、c;4、a;5、b;6、c

第2篇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办法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1】

一、 岗位职责

1、校长岗位职责

2、教师岗位职责

3、组长工作职责

二、教务管理

4、教师管理规定

5、请销假规定

6、教学管理规定

三、学生管理

7、学籍管理规定

8、学生管理规定

9、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0、学生课间管理规定

四、财务管理

11、财务管理规定

12、办公用具管理规定

五、行政、后勤管理

13、档案管理规定

14、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一、岗位职责、

(一)校长岗位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最高管理者和决策者。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决定学校的教学方针、教学理念和发展方向。

2、审议并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3、主持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规定,不断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合理化和高效率。

4、监督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实施和教学计划的完成。

5、按照教师队伍发展的需求,引进相应的专业教师人才。对教师和教职工进行管理、考核、奖惩。

6、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学校教学水平,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和环保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7、关心每一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公平公正,敬业勤业。

8、对学校的财务进行监督、控制,确保财务运行的廉洁、高效。

9、积极进行对外联络交流,争取各方对学校的支持和帮助。

10、组织村民大会,就学校发展的方向、规划、收费等重大问题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11、对其他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大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

(二)、教师岗位职责

教师是学校教学任务的承担者和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者,协助校长完成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积极的上进心。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2、关心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建立平等友好的师生关系,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中的难点和问题。

2、制定学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总结。按照教学计划按时完成自己的授课任务。

3、认真备课,因材施教。重视对教学过程的设计,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宗旨。

4、讲究教学方法,要尽量增加学生的参与度,提高学习兴趣。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

5、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提高教学能力,改善教学方法,改进教学质量。

6、协助校长进行内部事务管理。

7、指导学生全面发展,指导学生勤工助学。

8、考核和管理学生。并做好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的制作、整理工作。

9、尊重学生权益,对学生教育以鼓励为主,不得体罚或虐待学生。

10、遵守学校教学纪律和规章规定,不无故迟到、旷课。

11、对学校管理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12、完成其他本职工作或校长分派的任务。

(三)教研组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研组全面工作,在学校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本学科的教学效率和教学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结合本组实际,制定教研计划,当好校长的参谋。

三、检查教研工作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定期向学校汇报教学进度、教学“六认真”等情况。

四、关心教师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反映教师的建议和要求,做好本组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其积极性。

五、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协助教务处检查学生学习“六认真”情况。

六、负责本组的出勤统计及环境卫生的工作,确保本组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 教务管理

(一)、教师管理规定

一、教师聘任规定

1、由校长决定教师的聘任,并在条件成熟时颁发聘书。

2、聘任期间,教师不得辞职、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职的,需提前至少一个学期通知校方,并征得校长同意。离职必须在学期结束后,并安排好工作交接等事务。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应视情况赔偿学校相应损失。

3、公办教师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管理。

二、教师考核规定

1、对教师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校方考核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2、校方的定期考核由校长负责,每学期一次,主要考核教师的道德水平、业务能力、敬业勤业和教学成效,以教学成效为主。占考核成绩的60%。

3、生评价由校长主持,采取问卷评分和个别访谈的方式,主要由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态度、关爱学生等问题进行评分。占教师考核成绩的40%。

4、教师学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计入教师的档案。

5、校方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不定期的教师考核。

三 、教师奖惩规定

1、对教师实行奖励为主,奖惩结合的规定,切实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奖惩由校长提出,全体教师会议通过。

2、对教师的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荣誉鼓励两种形式。

3、对学期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发给奖状等奖励证书,有条件时应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4、对连续两学期以上考核为优秀的教师,除前述奖励外,优先获得培训、晋升的机会。

5、对学期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给予扣发半个月工资的处罚。

6、对连续两学期均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视情况予以留用查看、辞退等处分。

7、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学生利益的教师,视情节给予警告、留用察看、辞退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予以全部或部分补偿(赔偿)。

四、教研管理规定

1、每位任课教师必须参加中心校和学校的教研活动,并能围绕活动中心,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努力做到在教学上讲究科学性,探究性。

2、遵守教研纪律,不无故请假或迟到早退,教研工作纳入教师考核考勤奖惩。

3、间周四下午活动时间为教研活动时间,每位教师根据教研组安排进行活动,并填报教研情况记录。

4、每学期认真搞好一次“三课”活动,并开展一次“优秀教案”评比活动。

五、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本校实际,特制定请假、出勤奖惩规定。

教职工考勤规定

一、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书或病历卡,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不能提供医学证明或相关手续视为非病假。

二、请假手续:

1、3天以内向学校请假,3天以上必须向中心校请假。

2、因急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或当面请假者,应在电话中说明,电话联系不上时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

3、任课教师应按学校课表上课。需要调课时,应通过学校安排。

4、不影响工作的临时假(1小时内),应打招呼,如随意离校,按旷工对待。

5、工作时间不闲聊,不干私活。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上课铃声落,任课教师必须进入教室,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课堂,禁止接手机。下课时间不拖堂,要予以学生充分的休息。

三、处罚规定:

1、临时请假自行调课报学校备案的,不作处理;由学校调课每天扣20元,旷职一天扣40元,50岁以上长病假(七天以上)减半扣除。所有请假每天扣除积分1分,6天以上(不含6天)不能评为各种优秀。

2、常规检查教工旷课,每节扣5元,同时不能评为各种优秀。

3、学校组织的会议及各种活动中,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者,按平时双倍计算。

四、特殊假的处理:

1、女教师按规定请产假,只享受上级下发的各种福利待遇,不享受学校一切奖励。

2、丧假(男女双方父母子女)给假3—5天(视路途远近),其它直系亲属给假1—2天,超过时限,每超1天,在年终考核中扣除得分1分。

3、教职工本人结婚,假期7天;子女结婚,假期3天;其他亲属结婚,按事假处理。

4、探亲假一律放在假期,在上课期间不享受学校各种津贴。

5、学习假:凡经学校允许的在职学习,教师可通过学校调好课,安排好日常工作后参加学习或考试,学校不算假,不影响岗位考核。

6、教职工出勤情况,学校每周公布一次,每月总结计算一次

期末计入本人工作考核。学校对全勤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出勤

全校教职工除规定节假日外,一定要坚持出满勤。( 三)、其它

1、工作不服从分配,经党政工多次做工作,仍不接受任务不再另行安排工作,停发自动停职期间的工资、补贴等待遇,一个月以上视为自动解聘。

2、不讲事业心,分配工作软拖,任务完不成者扣发一月绩效工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在一月内累出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扣发一月绩效工资。

4、对体罚学生或驱赶学生或不接受插班生和留级生或考试时动员差生不参考的教师,扣发当事人一月绩效工资。

5、不讲团结,不讲纪律,拔弄是非,打架骂人,指示家属闹事,干扰学校工作,扣发一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

6、不经学校允许私收或不经学校领导批准私自收费,除全部退还外,另扣发一月绩效工资,并写出书面检讨。

7、纪律松驰,抹牌赌钱,不论校内外,一经查出,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查处。

8、学前班教学人员,坚持提前到校,不准提前放学,如一月内两次违规者,扣发当月全勤奖。

9、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私自补课的,不论校内、校外,或节假日,一旦发现,坚决按上级有关规定查处,对不服从查处者或重犯者,坚决解聘。

(四)教学管理规定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是以质量求生存的,因此必须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各科老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新课程标准,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方法,进一步更新教学思想,在教学各环节中(教学环节指备、教、改、辅、评、研六环节)切实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一、备课规定

1、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备课要求体现新的教学理念,要有个人的风格。

2、备课分为学期备课、单元备课、课时备课。

⑴学期备课

开学前认真钻研新课程标准和教材,弄清本学科的教学目的、任务;明确本册教材在全套教材中的地位、作用及与前后册教材的联系;明确本册教材的体系结构,重点、难点;深入了解学生实际。在此基础上制定学期教学计划。

⑵单元备课

明确本单元在全册教材中的地位、作用及与前后单元的内在联系;确定单元教学目的、重点、难点;划分课时;做好本单元教学准备工作(如教具、学具、课件等)。

⑶课时备课 教师应提前三天备课。课时备课要求做到“五备”:

①备教材 分析教材的重点、难点、能力培养点、情感渗透点。确定教学目的。

②备学生、备学法

切实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结合本班学生实际,从学生学的角度去设计教案(努力将教案变成学案),从学法的角度研究教法的改革,设计多样的、有效的学习方式,建构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为主的课堂教学结构;使每节课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难点突破。学生能力得到提高,情感、价值观得以提升。

③备练习 设计学生喜闻乐见的练习形式,不布置重复低效的作业,激励学生爱练善练。

④备教具 根据需要做好多媒体课件、实验仪器等准备工作。

3、50岁以下的教师全部用电脑备课,及时打印教案(50岁以上的可酌情考虑在备课本上备课)。备课不能照抄照搬教参,必须根据本班学生实际设计教案,绝不允许扫描现成教案。

4、50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在每课后写教后记。

5、各备课组每周一次进行集体备课。集备时要先有中心发言,然后集思广益,研讨教材中的重难点,探讨教法学法。统一教学进度、考查内容。

二、上课规定

1、教学目的明确,教学思路清晰,教材处理适当,能运用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使重点突出,难点突破。

2、课堂上要体现新课程标准的理念。切实以学生为主体,营造良好的宽松的课堂教学氛围,设计适合学生主体表现的学习方式,努力让每个学生主动参与,勤于动手,乐于探究。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努力,让学生在学到知识的同时自尊心和成功感得到满足。要根据学情及时调整教学思路,以教师的“教”去适应学生的“学”。

3、课前要进行心理准备,以良好的心理状态进入教室。上课举止文明,教态亲切、自然;语言清晰,采用普通话教学;板书工整、规范,做学生的表率。无特殊情况,不坐着上课。

4、上课前老师要做好多媒体设备、教具或实验仪器等的准备工作,不能占用上课时间。到专用室(含体育场)上课的老师要在上课前带学生去专用室(含体育场)等待上课,不允许上课铃响后学生还在室外排队吵闹。

5、上课铃响教师应站在上课地点,上课铃停后即开始上课;要准时下课不拖堂。

6、要有教师的仪容风度,衣履整洁,仪表端庄,提倡化淡妆,不化浓妆,不戴夸张性的首饰。不在教室里抽烟。体育老师必须穿运动衣、运动鞋上课。

7、教师应严格按课表上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便调课,更不准随便缺课。上课过程中不能随便离开课室。

8、尊重学生人格,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耐心说服教育,要以教学艺术去吸引学生,以形体语言去感染学生。绝对不允许体罚(含变相体罚)学生,绝对不允许剥夺学生上课的权利。

9、学校每天检查上课情况,检查结果将定期在全校公布,并列入期末的个人评估。

三.批改作业规定

1、精心设计作业。作业设计要体现新课程标准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精选习题。题型应灵活多样,注重实效。课外作业可分为基本题(学生都做)和选作题(成绩较好的部分同学做),并结合教材内容适当布置拓展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等。通过作业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作业分量要适当。不布置机械重复的作业。一年级一般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二年级每天课外作业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三、四年级每天课外作业时间控制在45分钟以内;五、六年级每天课外作业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3、指导学生按量、按质完成作业,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完成作业,书写整洁,做完作业后认真检查的良好学习习惯。无故不做者要教育其补做;有困难的,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予以帮助。作业本发还后,要求学生仔细看,有错误的应找出原因及时改正,注意培养学生订正作业的能力和习惯。对拓展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教师要给予有效的指导。

4、及时批改作业。注意等级评价(优、良、及格、不及格)和必要的评语,多用激励性的语言。单元作文除批改等级外,应在文中圈点钩画,还应有指导性的批语,以激发学生写作的兴趣。

5、及时讲评作业。批改作业要有记录,对作业中的优点和问题要及时讲评。学生作业有错误(包括书写规格),一定要求订正,订正后的作业应认真批改。

6、绝不能让学生代替老师批改作业。

四、辅导学生规定

1、教师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学习状况,对每个学生都进行有效的课内课外辅导,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2、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学生实际分层辅导,培优补差。对成绩优秀的学生要通过辅导(如辅导其完成拓展性作业)使其智能得到更大的提高;对中等成绩的学生要通过辅导激励其力争上游,争取更大的进步;对“学习困难生”要加倍关怀,采取各种方式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获得成功,树立信心,逐步走出学习的困境。

3、除课内辅导外,早读和自习课教师要按课表下班辅导学生,平时要见缝插针地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

五.考评规定

1、明确考试只是评价的方式之一。考评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察学生达到学习目标的程度,更是为了检验和改进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改善课程设计,完善教学过程,使学生了解自己的进步与薄弱之处,明确努力的方向,从而有效的促进学生的发展。

2、教师应明确任教学科的教学目标,能自编测试项目和试题,并能客观地制定评分标准。试卷最后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测试分单元测试、期末考试,每次测评后要进行质量分析,查漏补缺,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期末考试卷分级流水批改;成绩在级组统一统计,试卷要交给学校检查。

4、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都是必要的,但要加强形成性评价。提倡采用成长记录的方式,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如关于学生平时表现和兴趣潜能的记录、学生的自我反思和小结、教师和同学的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等。

六、教研工作规定

1、学校整体的教研工作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各学科的教研工作均由各科长具体安排。凡学校整体教研活动由教导处主持;凡学科教研组活动由各科长负责;凡集体备课由备课组长负责主持。科组活动由科长邀请主管行政参加。

2、各科教研工作必须按学校的整体课程改革方案和教学目标制订出具体的教学改革措施,切实可行的教研活动计划,教研活动要充分体现教学改革意识。科组长要经常向教导处和分管本科组的行政汇报工作情况。

3、各科教研活动坚持每周定时进行,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单周以科组为单位,双周以备课组为单位活动。每个备课组每学期要选定4篇以上的课文或练习,各自先备课,再集体备课,交流教学设计方案,发挥团体智慧,定出较为完美的方案,学期末存入学校教案集,实现资源共享。每人每学期要在备课小组内进行一次单元说课,以提高整体把握教材的能力。

4、每次教研活动,要有主题、有内容、有中心发言人、有记录。力求做到每次活动有目的、有内容、有所得。

5、教师要认真参加学校、教导处、各科教研组和各级各科备课小组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不能参加必须请假。

6、每学期每位教师必须承担一次以上公开课积极参加校、区、市、省、国家教学技能比赛。

7、各科组坚持互听课活动,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15节。听课者要做好听课记录,并对所听课作出适当的评价、分析。每次公开课后,科长或评课组长要组织教师评课,并在教研活动记录本上做以记录。。

8、各科组都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任务,选定教改专题,拟定教改教研计划,及时做好总结,提高科研效果。

9、认真总结经验,每位老师每学期向教导处提交1-2篇教学改革论文或经验总结等。

三、学生管理

(一)、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凡在籍学生一律建立学籍管理卡片。每学年新招一年级新生须经学校招生小组认真审核出生年月、户口建立学生入学学籍管理卡,方能入学。

2、控制留级生,留级率应在1、5%以内。留级生应由学校和班主任、科任老师以及年度期末考试成绩确定,严禁在学生成绩上弄虚作假。

3、老师不得私自将学生调换班级,任何老师也不得私自接受未登记的学生,或擅自调班的学生,发现后除批评外,并退回学生。

4、学校严格控制学生转出。正常转入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成绩单到教务处登记,经考查合格后由学校统一分配到班。转出学生必须先持所需转入就读学校的接受证,教务处方能开出转学证和学籍管理卡,并将情况作详细记载备查。

5、教师有对后进生帮助教育、开导进步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能欺视、驱赶或变相驱赶后进生。学校一经发现,将作严肃处理。

6、凡转入、转出、留级、新招学生的各项手续,教务处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将此类情况作详细记载,分类整理存入档案。

(二)、学生管理规定

一)、奖惩规定

1、对学生实行奖励为主,奖惩结合的管理方式。

2、对德智体或在某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好学生'、'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发给奖状,奖品,记入学生档案。

3、每班设立流动小红花,由老师主持值日生决定,奖励在当天学习、生活中表现最突出的学生。

4、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必要时辅以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四种。

5、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三种处分处分时间均为一年,由校长、教师联合会议决定,但最终决定必须听取学生的申辩。勒令退学应由全体学生大会决定。

二)、考核规定

1、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每学期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组织纪律,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毕业(结业)时应进行毕业(结业)鉴定。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良、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制。

3、每学期或每学年学业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

4、不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牧场劳动或其他勤工助学劳动,并给予考核评分。

5、无故不参加学业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纪律考勤

1、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规定、纪律。

2、学校要建立考勤规定。学生上课、自习、公益劳动、集体活动等都要考勤。因故缺勤者,必须事前请假。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值日规定

1、实行学生值日规定。每班每天轮流派出一位值日生。

2、值日生的职责主要有:负责班级当天的考勤,负责教室的清洁卫生,擦黑板等工作,负责发放班级的流动小红花,负责当日作业的收发等班级日常事务。

3、每月末当天的值日生还要负责清点牛羊数目,并在相台帐上登记。

4、、班级不设班长,由值日生轮流承担班长职责。

(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自然。

2、 尊敬老师,对老师有礼貌,虚心听取老师的教导。

3、 尊重父母等长辈,主动帮助做力所能及的家务。

4、 遵守学校规章规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5、 爱学习,爱劳动,自觉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劳动。

6、 关心同学,团结同学。在同学有困难时相互帮助。

7、 不打人骂人,不欺负弱小。

8、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9、 注意环保,保护草原。不破坏自然资源,不伤害野生动物。尽量少用碱性电池、塑料袋、一次性用品等不环保物品。

10、 节约用电用水,节约粮食,爱护公物。

(四)、学生课间管理规定

一、管理目标:确保学生课间活动安全有序、健康向上。

二、管理办法:

1、每天早晨、中午上学前,各班主任必须加强对学生的课前课后管理。

2、每天上午、下午带第一节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进班,督导学生做好上课准备工作,带上午、下午最后一节课的教师必须推迟10分钟离校,协助班主任组织学生站队离校,护送学生安全穿过马路,杜绝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3、每天早操、放学时,各班要认真组织学生排队上下楼道,坚决禁止拥挤现象发生。

4、各班主任要利用每周班队活动时间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班内事故率为零。

5、学校要加强对课间管理督查与指导,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四、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规定

1、设立学校财务管理小组,由校长、财务员组成。校长为学校财务主管,负责学校的财务监督核算工作,财务员负责记帐等具体事务。

2、财务员必须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财务员每学期根据经费来源情况,将学校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经费收支预算,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4、严格财务报销规定。报销单据都要有经手人签名,经领导审批方许报销。

5、加强安全意识,防止丢失。

(二)、教学用具管理规定

一、 采购与验收

1、 教学用具的采购途径如下: 教师提出购置计划、校长审批、共同组织实施、采购者凭入库单报帐。

2、 材料入库前,保管员应认真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二、 保管

1、由一名教师担任教学用具保管员,全面负责保管、登记工作。

2、 对一般物品要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3、 物品应存放有序、帐物对号、妥善保管,以便于定期收发检查4、对库存材料每学期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二、 领用

1、 领用应根据教学需要,实行计划领取。

2、 领取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的物品必须及时退还。

五、行政、后勤管理

(一)、档案管理规定

1、 学校教师中设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2、 学生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奖惩记录、老师考评成绩、奖惩记录,应当有相关教师整理、装订,于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交档案员保管。学校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有校长或相关教师整理,交档案员保管。财务帐册、各类物品登记台帐,每用完一本,相关人员应在两周内交给档案员管理。

3、 档案保管应按照时间和类别分类管理。应存放于专门的地方。

4、 除校长签字同意外,师生不得擅自查阅档案。

5、 一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学籍档案、财务帐册保管期为20年。当地教育部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档案员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丢失或损坏,确保档案安全。

(二)、安全保卫、卫生规定

一 安全保卫

1、学校设立安全员一名,负责学校防火、防盗、防止野生动物对人蓄的伤害、学生日常生活安全等安全事务。

2、安全员应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校舍、帐篷、火炉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各种不安全因素和漏洞,严防发生火灾和其它突发事故。

3、有暴风雨、暴风雪等灾害天气时,安全员应通报注意事项,安排人员全天候值班,避免发生意外损害。

二、 卫生保洁

1、教师应负责办公场所的卫生保洁;班级值日生负责教室的卫生保洁;宿舍值日生负责本宿舍的卫生保洁;确保教学、以及生产生活环境的整洁。

2、禁止在室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遇此情况,教职工和学生都有责任进行制止。并视情况给予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打扫卫生的处罚。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2】

一、四大纪律

1、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唆使校外人员来校殴打学生,严禁打群架。

2、不准下河下塘洗澡。

3、不准谈情说爱。

4、不准进“两室三厅”、网吧等有害于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

二、公德规范

1、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团结和睦;对待同学要有平等意识,要有爱心,要有豁达的心胸。

2、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爱护弟妹,严于律已,平等待人。

3、尊重别人的人格,不随便拿他人的东西。

4、拾金不昧,捡到他人钱物要主动交还失主或学校。

5、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攀枝折花,损坏公物要主动赔偿。

6、不要随便进入他人班教室、寝室或教工住房、办公场所,如需进入,须经允许。办完事后立即离开。

7、参加升国旗,学生_等活动要认真、严肃、守纪,不能讲小话、迟到、缺席。

8、服饰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雅,爱清洁,讲卫生,讲文明,有礼貌。

三、学习纪律

1、上课认真听讲,不准看与所学课程无关的书籍,不准讲小话,不准打瞌睡,不准搞小动作。

2、讲文明,有礼貌,尊敬老师,不准干扰老师上课和同学学习,在教室和其他庄严场所不准穿背心,穿拖鞋。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必须请假,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班主任批准后交班干部转交查堂老师。请假在5天以上必须经教导处批准,10天以上由校长室审批,请假在45天以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4、星期六、星期天,要按照教务处的安排分别参加活动,不得任意离校,有事必须请假。凡是在教室的同学必须保持安静,认真看书学习。

5、努力提高学业成绩,以扎实的基础迎接会考和高考。会考必须合格,否则不予毕业,不准参加高考报名。

6、遵守考试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

四、体育锻炼要求

1、认真贯彻《中学体育工作条例》,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2、认真上好体育课,严格按体育老师的要求积极参加锻炼。为许穿拖鞋、皮鞋上体育课。

3、认真做好晨操、课间操、眼保健操。集合要快,队伍要整齐,做操时动作要规范一致,不许讲小话,做操完毕应按体育老师的指令有秩序地退场。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各班的群体活动要按体育老师安排的内容认真完成。

5、自觉参加适合个人特长的体育锻炼。

6、自觉参加体育测试,保证合格,力争达标。

五、学习、生活常规

1、课堂纪律

(1)闻预备铃,必须迅速,安静地进教室就座,把当堂需要的学习用品放在桌子的左角,坐端正。

(2)上下课时,由值日生喊“起立”、“敬礼”,等老师回礼后喊“坐下”或“下课”。

(3)服装整洁,夏天不准穿背心、拖鞋进教室上课,姿势端正,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或认真做作业,不准讲小话,做小动作,发言要先举手,回答问题必须起立,不得随便插嘴或上甲课做乙事。

(4)上体育课,须在预备铃时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整队,集合要做到快、静、齐,不得穿皮鞋、高跟鞋、拖鞋上体育课,要刻苦锻炼,不得躲阳躲风,爱护体育器材。

(5)上课迟到者,须经老师允许,才能进教室入座。

(6)自习课不得随便出入教室,不准任意离开座位,要保持教室肃静,不得高声谈笑。

2、寝室纪律:

(1)除三厂一所及水口村的子弟外,所有同学都必须在校住宿,不允许在校租房住宿,违者严肃处理。

(2)非经学生处和双方班主任认可,不得到他班住宿。

(3)必须按时就寝,熄灯点响后,应保持安静,不允许大声吵闹,就寝时间不允许在外逗留。

(4)就寝后关好门窗,起床后,要落好锁,注意安全,谨防失盗。

(5)不准私自留客住宿,不准在寝室生火、接电线、装电炉。

(6)按时起床,不睡懒觉,也不要求提前起床,以免干扰他人休息。

(7)寝室是文明的窗口,要注意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地面要每天打扫,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换,摆放整齐。要爱护公物和他人用品。

(8)同室学友应互相关心,彼此照顾,互相谅解,团结一致,共创文明寝室。

3、文明就餐公约

(1)住校学生必须到学生食堂开固定餐,不经学校同意,不准在校外饭店包餐,更不允许开流动餐。

(2)按时就餐,不提前进食堂或在食堂附近等候开餐。也不故意拖拉,超过开餐的时间。

(3)进入餐厅,要自觉购买饭菜,创造一种文明的环境,不得插队、起哄、敲碗。不离席,不讲话,不准随便端饭出食堂。

(4)必须在餐厅集中就餐,做到三不掉(不掉饭,不掉菜,不掉汤)。

(5)节约和爱惜粮食,剩菜剩饭要倒在规定的地方。

(6)讲究用餐卫生和环境卫生,饭后每班要安排人员把桌面、地面打扫干净。

4、卫生规定

(1)教室、寝室及公共区卫生,坚持每天早晨一小扫,每周星期五下午一大扫。

(2)不准随便吐痰,不准乱丢果皮、纸屑,不准乱倒垃圾,不准把吃不完的饭菜乱倒,把吃不完成的馒头乱丢。不准用粉笔到处乱写乱画。

(3)注意学习卫生,看书写字坐端正,胸部离桌子一寸远,看书眼睛离书本一尺远。不在走路、坐车时看书,不躺着看书。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四不;即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勤剪指甲;不吃腐烂食物,不喝生水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大小便。

(5)教室必须经常保持干净,课桌、讲台、电教设备要摆设整齐,不在黑板和墙壁上乱写乱画。

(6)寝室内务整理做到五条线:铺盖整洁一条线,衣服脸帕一条线,鞋子摆放一条线,水桶整齐一条线,严禁在寝室吃饭。

六、学生考勤规定

1、有病或有事要请假,事假必须有家长证明,病假必须有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由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回校要及时销假,未经请假离校或假满不来校者,作旷课处理。

2、遵守休息规定,如有五次迟到、早退或每次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者,记旷课一节;缺一次早自习记旷课一节,缺一次晚自习记旷课两节;旷课超过十节以上者,则要受纪律处分。

七、考试纪律

1、考试时间一律不准请事假,如请病假,必须持医院证明和家长的请假条。

2、考试时,学生要按既定座位号对号入座,不准擅自调换座位;考前十分钟预备铃,要作好考前准备(考数学时要带好圆规、直尺、三角板);开始考试一刻钟后未入场者,不准入场,作缺考处理。

3、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随便走动,不准交头接耳、交换试卷、挟带和偷看别人试卷等,凡舞弊的,一经查明,除试卷作废处理外,分别根据情节和态度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期末不得评为三好学生和其他荣誉称号。

4、考试时课桌上不得放课本、笔记,除试题字迹不清可以举手发问外,一律不得提出询问。

5、不得用铅笔或红色笔答卷,要首先写好班次、学号和姓名。字迹要工整,答卷的款式、规格和标点符号,都要符号要求;卷面要整洁,不合要求的要扣分(一般扣3~5分)。

6、考生接到考卷后,要先看清题意;答题时,要沉着冷静;交卷前要仔细检查,防止遗漏和出差错。

7、开考30分钟之内(以口哨为信号)不得离开考场;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谈笑;如不接受教育,要适当扣除当堂考试科目的分数;闻下课铃声立即起立,让监考老师下位验收试卷后再出考场。

8、无故不参加考试,作缺考论处(缺考者一律记零分)。

八、公物管理与赔偿规定

1、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对学校的一切公物,如图书、仪器、门窗、电化教学设备、体育器材等,不得私自拿走和破坏。

2、教室里的课桌、凳子、清洁工具、黑板及门窗玻璃等设备,各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有人损坏或遗失,必须查明原则,分清责任,照价赔偿或加倍处罚。

3、不准攀登树木,采枝摘花。

4、损坏公物者,视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还需照价赔偿。对有意破坏公物或态度不好的,除按学校奖罚条例处分外,还要加倍赔偿。

5、对于各教室内损坏或遗失的公物,一经查出,由个人负责,没有查出,由各班集体负责赔偿。

6、赔偿和罚款价格由总务处根据当时价格酌情处理。

九、文明礼貌公约

1、服装要整洁,要求做到帽子戴正,纽扣扣好,鞋带系紧,不穿背心或拖鞋进教室。

2、看见老师、同学要问好,与老师分别时要说“再见”,得到别人的帮助,借了别人的东西应该说“谢谢”。做了对不起别人的事应该说“对不起”,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应该道歉或赔偿。

3、不吹口哨,不说下流话,不做下流动作。

4、要尊重老师,不对老师评头品足,不给老师起外号,不准背后讲老师的坏话。当老师对自己进行思想教育时,要虚心听取老师的意见。

5、对同学要团结友爱,不欺侮小同学、女同学。

6、进办公室应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得入内。不乱翻老师的东西。

十、学生奖惩办法

(一)奖励

为了加强正面激励,树立先进典型,决定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规定,成绩优异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

1、奖励种类: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品、资金,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等光荣称号。

2、奖励条件:

(1)凡政治思想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规定,在“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学雷锋,树新风”以及一切政治活动中表现出色,期评成绩各科及格,平均成绩初中80分以上、高中75分以上、体育劳动成绩良好以上者,授予“三好学生”的光荣称号。

(2)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工作,热心公务,坚持原则,主持公道的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的光荣称号。

(3)凡遵守团章,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能起模范作用的团员,授予“优秀团员”称号。

(4)认真执行团的决议,坚持开展团队活动,积极做好团内外青年的思想工作,成绩优异的团支部,授予“优秀团支部”的光荣称号。

(5)凡学风好,纪律好,团结好,卫生好,劳动好,锻炼好;及格率,达标率,后进学生转化率成绩显著的班级,授予“先进班集体”的光荣称号。

(二)处分

为了保证“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以及各项政治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决定对违反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处分。

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对受前四种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可经本人申请,小组评议、班主任同意、学校行政会批准撤销其处分,但处分时间不得少于十周。

1、凡违反学校规章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分别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

a旷课十节以上;b无故缺交作业十五次以上;c住宿生未经请假外出住宿三晚以上;d首先开口骂人引起口角纠纷;e吸烟喝酒;f劳动旷工或偷工减料;g破坏环境卫生,破坏学校绿化;h严重浪费粮食不听劝告;i多次违反各项常规,经教育不必影响不好者。

凡违反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a对师长和职工有严重侮辱行为;b旷课20节以上或缺交作业三十次以上;c首先动手打人伤人;d赌博、谈情说爱、看黄色书刊;e偷摸盗窃;f严重损坏公物;g在教室、寝室、树木草丛中生火酿成灾祸;h拆毁学校围墙;i在校外违反交通规则、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极坏或私自下河下塘洗澡;j多次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屡教不改影响极坏者。

决定上述各类处分时,必须做到两点:第一、看其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第二、看学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决心。决定对学生的处分,必须由班主任申报材料,学生处、保卫处集体讨论,报请校长室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申报材料,经县教委批准执行。一切处分决定均应截入学生档案。

(三)考查办法

为了使考查经常化、规定化、做到奖惩分明,决定采取以下几种主要考查方法。

1、建立班主任责任制。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班主任昼固定不变,使其对学生的全面工作负责到底。要求班主任每学期对每个学生至少进行3~5次谈话,搞1~2次家访或书信联系,写一次操行评语。印制班主任手册,让班主任分门别类记载学生情况,为思想教育积累素材。

2、对学生的纪律、卫生、文体、劳动分别建立检查规定,检查早晚自习、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食堂、寝室纪律、环境区卫生和劳动场地等情况,逐日登记,定类记分,按时公布成绩,此项工作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体育组、医务室和总务处确定一位同志负责管理,各班所得分作为评选先进班集体的重要依据。

3、建立民主评定规定。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定,对评出的典型应及时进行表扬或批评,被表扬或批评的学生,都须将情况记入学生手册,装入学生档案。

4、建立学年评优规定。每学年第二期,全校开展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活动,并分别颁发奖状、奖品、奖章、证书和给家长送“喜报”。

5、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学生从入学起,将其操行评语、学习成绩、健康卡片和奖罚情况逐期截入档案。

6、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会要加强学生管理,并根据具体形势、具体情况适时对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使学生管理规定不断发展,更加完善。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3】

一、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1、按《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间未经班主任和教导处同意不出校门。

2、班长负责考勤并认真做记录,每周在班内公布,并向年级组报告情况,期末班主任将学生个人考勤统计登载在学习成绩册上。

3、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为迟到。迟到15分钟或早退15分钟记旷课一节。

4、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必须事先(急病则在事后)办理请假手续。向班主任送交医生证明和家长证明,两天以上报年级组备案。无故不到校作旷课处理,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按开除学籍处理。

5、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间超过210个学时,应办理休学手续。

6、凡伪造假条者一经查清,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二、校园环境管理规定

1、教室环境:

①地面保持整洁,无纸屑。痰迹及其它杂物(包括教室外走廊地面)。

②墙面无脚印、球印、污迹,无蜘蛛网和悬灰(包括教室外走廊墙面)。

③门、窗、窗台和电器设备无灰尘。

④黑板槽内无积尘,课间值日生及时擦干净黑板。

⑤课桌、椅、讲台排放整齐,桌椅上无乱涂乱刻痕迹。

⑥教室无人时关闭所有电器和门窗。

⑦卫生打扫工具摆放整齐有序,垃圾实行袋装化、分类化。

⑧教室布置要体现文明、健康、和谐、优美。

2、包干区环境:

①保持全天整洁,每周各班组织一次大扫除。

②包干区内的花坛、绿化区等,由该班负责保护花木,并保持整洁。

③保干区内要保持无纸屑、果皮壳、杂草、痰迹、烟蒂、碎砖及其它杂物。

④清扫的垃圾必须袋装后投放到指定地点。

3、自行车管理:

①校内不准骑车,一律下车推行,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扣车处理。

②自行车必须停放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③凡有故意损坏他人自行车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出,严格处理并予以赔偿。

4、校内不准吃零食和游吃。不准乱扔纸屑、杂物,违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5、教室、包干区卫生和自行车排放的检查结果列入每周“星旗”评比条件。

6、参加校内护校值周劳动,要服从安排,认真打扫。故意逃避值日生一次班级给予批评并让其重做,一学期内逃避累计达五次的,品德等第降一级。

三、升国旗规定

1、根据《国旗法》的规定,我校除寒暑假、公休日和天气原因外每日悬挂国旗。节日坚持专人负责升降国旗。每周一早操时间举行升旗仪式。

2、升旗仪式由学校升旗班(即护校值周班)主持。升旗手和护旗手由优秀学生担任。

3、每次升旗活动时,由优秀学生代表进行“国旗下主题演讲”。

4、听到集合信号,各班学生不得无故缺席,按“快、齐、静”的要求,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列队。

5、升旗时学生按学校要求各年级学生穿着统一校服。

6、当主持人宣布“升旗仪式开始”后,全体师生面向国旗立正,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少先队队礼,行礼并高唱国歌至国歌完毕为止。

7、升国旗活动中,由学校指派专人检查各班出勤和纪律情况,作为常规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学生礼仪规范

1、少先队员或团员在校时必须佩戴红领巾或团徽,未佩戴者给予通报批评。

2、着装整洁得体,校内一律穿着校服。不烫发、不染发、不涂指甲油、不打耳洞等、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教育屡教不改,严重警告或布告处分。

3、坐正立直,行走稳健,谈吐举止文明。见到教职工主动问“老师好”;遇到来宾主动问候、微笑致意。注意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等礼貌用语。

4、不游吃,不乱扔纸屑;看见地上有杂物,养成随手捡起的习惯。

5、上下课、起立,师生互不致问候;上课,发言先举手;课间进老师办公室,要报告或轻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离校与老师、同学道别。

6、对待老、幼、妇、残、军人和教师,行走让路,乘车让座,购物让先,不准拥挤,插档抢先。

7、参加_守时肃静,认真听讲;听报告或观看演出比赛,适当适度鼓掌致意;爱护_地点公物,保持会场清洁;进出会场注意整齐有序。

8、文明用餐,注意节约,杜绝浪费。

五、学生行为安全规范

1、上学、放学路上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切忌并排骑车、嬉戏打闹、飞速超车。

2、课间举止要文明,进出教室、上下楼梯、出入人群拥挤场合,不争先恐后,不嬉戏打闹,不能持器械、锐器追逐。

3、不在教室内私装电器,使用充电器、应急灯,不得自行修理或拆装日光灯、电器插座、电风扇等电器设备。

4、教室无人时,要先关闭门窗、灯、电风扇等。

5、教室内门窗、开关、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务处。

6、打扫教室卫生时不要爬高擦窗、日光灯或电扇。

7、不做危险游戏,如推手、摔跤、跳楼梯、爬门、爬窗、爬墙、爬树等,严禁对他人搞恶作剧。

8、在公共场合不拥挤、有序进出。

9、用餐注意文明守序和饮食卫生,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不卫生食品。

10、站立、就座、行走、奔跑以及进行其他各种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场地。所用器材等情况,注意自身动作行为是否正确、安全,是否影响或危及他人。

11、学生进校必须关闭手机等工具进入学校。

六、课堂纪律常规

1、上课预备铃声一响,学生要迅速、有序地回到自已座位,书本、文具放在课桌左上角,静候教师上课。迟到,要向老师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的作旷课处理。

2、上课或下课应起立,向老师致礼;下课时,请老师先行;如有老师来听课,要有礼貌、讲文明。

3、上课坐姿要端正,认真听讲,积极思考,记好笔记。

4、要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努力回答老师的提问。提问或回答问题都需要先举手,取得教师同意后方可发言。

5、上课时不准做与本节课内容无关的作业;不准看小说及其它刊物;不准随便讲话、插话;不准做小动作。

6、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师上课者,由任课教师提名,班主任报年级组、教导处,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7、自修课必须在教室安静就坐,不迟到、缺席;不能参加自修课者,必须事先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不在可向年级组长请假;否则作旷课处理。

8、自修课上专心看书或做作业,不讲话、不议论、不下座位(除值日班长、课代表收交作业外),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有特殊情况需要讲话时,必须轻声,不妨碍他人学习。

七、考试纪律规定

1、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安静等待考试。

2、学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钢笔、圆规、三角板等规定的文具用品,随带的书籍和有关的学习材料统一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将答卷带出考场。

4、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交卷后有秩序退出考场;不准乘交卷之机相互交流、涂改;不准将答卷带出考场。

5、平时进行各科测试或随堂练习,纪律要求同上。

6、考试中如有作弊行为,该学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品德等第降一级,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八、体育锻炼纪律规定

1、整队注意静、齐、快,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进行锻炼,并注意安全。

2、做操动作要有力、正确、整齐、合节拍。

3、跑步应按指定路线跑完全程,途中不准说笑打闹;未经教师同意,不得中途离开队伍;冬季跑步时不准戴帽子,围巾、手套,不准穿皮鞋。

4、课外体育活动服从安排,体育用具借还及时,如有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5、锻炼结束,体育委员负责清点人数,整队回教室。

6、班级对各项体育锻炼均需做好出勤请假记录,无故缺席均作旷课处理。

九、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1、教室内的桌椅、门窗、黑板、讲台、日光灯、电扇、电视机、投影仪、幕布、玻璃、窗帘、清洁工具等由班主任、劳动委员、电教物具保管委员清点登册,一式两份,一份交总务处,一份留班级。

2、人人有责,保护好班级财产;指定专人分工负责。

3、由劳动委员登记损坏情况,个人故意损坏的处以赔偿甚至罚款,追究不到个人责任的则扣班级的代办费,并登记在册。椅子要调换的,必须由班主任签字,劳动委员凭签字单、坏椅子到总务处调换。

4、教室内无人时必须做到关门窗、电灯、电扇、电视、投影等,并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5、白天光照好时,不开日光灯,天不十分热,不开电扇;用水要节约,用过后随手关龙头。

6、爱护实验室、电教室、音乐教室等室内教学仪器设备,爱护运动器材图书资料及公共设施,损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7、爱护绿化,不采摘花果,不攀折树枝,不乱踩草坪,损坏的要赔偿罚款。

8、不在教室内、外追逐嬉闹,拿公物当“武器”,不在桌凳、墙面上乱涂乱划。如有故意损坏公物(包括灯、玻璃、桌椅、墙面、投影等)一律处以赔款。

9、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名胜古迹,爱护一切公共设施。

十、宿舍管理规定

1、凡需住宿学生经学校批准后按指定宿舍、床位住宿。住宿生在校住宿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宿舍卫生规定和纪律要求。

2、住宿生不得留宿他处。学校统一放假时方可回家,并于规定返校日的时间内到校。

3、住宿生不得擅自留宿他人,如发现留宿他人者,将严肃处理。家长探望须到管理人员处登记,并在会客室会见,不得擅自到学生宿舍。

4、住宿生在上课、自习、做操及集体活动期间不准在宿舍内逗留、睡觉。

5、主动搞好寝室卫生,每天起床后值日生要打扫宿舍内卫生,人人整理内务,保持室内、外整洁,走廊上不得乱放、乱挂物品,不乱倒污水。

6、爱护公共财物,室内不准乱拉铁丝或尼龙绳,墙上不准乱贴、乱涂、乱挂,宿舍门锁不得擅自换配,室内物具不得任意搬离,学校规定每位住宿生配一只鞋箱和衣橱一格。

7、注意安全,严防事故发生,不准私自安装高支灯泡,提高警惕,人人重视并积极做好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离开时关窗、锁门。宿舍定时上锁,落锁期间,不准采用任何形式非法入内,有事可向德育处及总务处报告。

8、住宿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关心。

9、严禁在宿舍吸烟、喝酒、赌博、看不健康书籍、实用电器烧煮食物等,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发现有违纪现象应及时向班主任、教导处或校长室等有关部门反映。如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情况时,发现有学生隐瞒实情,没有如实汇报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10、对于违反宿舍纪律者按有关条例处理。违纪达三次者,学校通知家长配合教育;教育无效者,给予处分和退宿。

第3篇 中小学校师训工作管理办法(范本)

中小学校师训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师训工作管理,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特制订本条例:

一、管理方式

中小学师训工作由文教局归口管理,学校和个人不能对外联络函授等有关培训事项,函授由文教局协调安排,自学考试毕业档案必须由文教局签章,其它形式的培训(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学习在文教局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

二、师训内容及要求

1、政治素质:

内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领袖人物的理论著作等;

要求:各校坚持每周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政治学习时间,并做好笔记,学习笔记每学期不少于3000字。

2、职业道德:

内容:国家教育工会颁布的职业道德标准,《岳阳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教育政策法规,敬岗爱业献身教育的先进模范人物的优秀事迹或听报告、讲演等;

要求: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学校每月举行一次师德教育活动。

3、业务学习:

内容:新课程理念,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普通话,基本功达标和提高(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简笔画、普通话)学历达标,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著作等。

要求:①全员接受新课程理论培训;②计算机达一级(专职教师达二级);③普通话:语文科教师达二甲、其它科教师二乙以主;④会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组织教学(55年1月1日前出生的教师免试②、③、④项);⑤45岁以下,三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必须具备合格学历(必须是教育专业和国家承认的学历,中学本科,小学专科);业务学习笔记每期不少于5000字。

三、学历培训的申报及学习期间请假、经费报销

1、在职教师必须学历达标并鼓励学历提高,凡学历达标或提高的教师,必须写出申请,先学校备案,后报文教局审核协调安排。

2、在籍函授或自考教师,必须将所学专业和授课学校情况交本校,统一报文教局。

3、学历培训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不能影响教学,教学期间安排面授的,持通知报教务处审定,校长审核,报文教局审批请假手续,期间自付代课金,不享受学习期内奖金。

4、参加全员短期培训的可报销学费,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学习(主要指文教局或文教局同意)学习经费按政策予以报销。

5、学校凭文教局签章的自学考试结业证每门报50元费用。函授学习,学校毕业证、档案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自考毕业亦可另行奖励)。

四、纪律要求

1、严禁弄虚作假,买卖文凭,发现假的文凭,一经查实取消学历资格,收回奖金,并追究责任。

2、学习期间要遵章守纪,学有成效;学习成绩纳入业务档案,短期或指定性培训活动按目标管理考勤细则记分。

3、教师要学习工作两不误,因学习严重影响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学校可不予报销经费,并按目标管理从重扣分。

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范文先生网 www.)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

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

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法规,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东流镇所有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条 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规定;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需要、改善办学条件和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关系。

第三条 主要任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规定,规范经济秩序;对小学校及幼儿园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收入是指各单位开展教学及其它有关教育工作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幼儿园保育费等)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服务性费用要纳入单位账户实行往来结算。

非财政拨款的学前班收费《安徽省政府非税专用收据统一发票》,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第六条 中心校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独立核算要通过辅助账等形式记载所属办学点的财务活动,同时做好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

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要做的专款专用。

第八条 支出要按下列原则办理:

1、购入办公用品要由单位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办理(两人以上),履行验收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列报支出,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房屋修缮等)要实行政府及东至县教育服务中心统一采购。

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严格控制发放奖金和超标准搞职工福利。

禁止用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奖金、搞职工福利,招待费按东至县财政局、教育局规定比例标准支出,有预算外收入的学校和单位搞职工福利和开支招待费要控制在上级规定的比例之内。

5、公用经费要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要按计划、合理地使用。

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

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

重大支出要经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财务人员根据财会规定把住报销关,不办理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

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

年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经费支出情况和年末经费决算情况,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对外公示,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6、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

计。

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9、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改造方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招标等手续。

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后,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8、差旅费用管理。

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出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执行。

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事由,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报销,有预借差旅费的要在出差结束后一次结清。

9、学习培训费用管理。

学校领导和教师应按计划、有目标的参加义务培训,进一步学习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教学义务,报支学习培训费用时,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库存备品。

1、银行存款是在当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储的款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

2、对已经发生的应收款项,应组织专人清理结算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

以后原则上不准出现新的应收款项。

3、库存备品要登记造册,要有专(兼)人员保管,要建立出入库和领用发放签字手续,并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

单价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如:学校的图书、课桌椅、办公桌椅、卷柜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1、各单位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和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 负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举债的,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所筹措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

对未经审批而举债和造成财务赤字的学校,校长和财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校长和财会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财务监督规定

第十五条 各学校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财会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代表民主理财领导小组。

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民主理财,集体审核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

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入、使用情况要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学校及幼儿园每学期结束后要把本学期的公用经费收入、支出情况(大宗支出要附文字说明),填报汇总表,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__年9月1日起执行。

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20__年9月1日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3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规定;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4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规定;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

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

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6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7条 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8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9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

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10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11条 预算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12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

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13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14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15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

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16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17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18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19条 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济收入配比。

第20条 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21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主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习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22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规定;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规定,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

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

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

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

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规定,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

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

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

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

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

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6篇 中小学教师高层次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根据某地教育局《关于做好__年全某地初中、小学教师高层次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谷教文[__]4号)精神,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高层次学历教育的管理,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达到某地教育局为解决全某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学科不配套的预期目标,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期注册: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履行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远程教育学员第一学期入学时必须在三级(中央电大、某某、某电大)网站上进行实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履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的学员,将不安排本学期结业考试。

二、考勤规定: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教学课程安排到校参加面授辅导或网上学习,不得无故请假,因故确需请假者需持乡镇中心学校签署意见的证明方可请假。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面授辅导或网上学习者,作旷课论处,每学期旷课超对面授时间50%,将不得参加本学期结业考试并通报全某地。

三、自主学习:

电大远程教育实行“一网双学”的主导型教学模式。“一网双学”教学模式的涵义为:“为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基本目标,以网络教学系统为支撑(一网),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与教师的辅导教学相结合(双学),形成一种基于网络为基础的远程开放教学模式”。根据这一教学模式,以学员任职单位为基础建立自学小组,每个自学小组每学期开展自学活动不得少于4次,并做到有活动计划,有活动时间安排,有活动内容,有活动记载。

四、形成性考核成绩评定:

在籍学生每门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占20%,学员每门课程必须上网学习4-6小时,完成4次形成性作业,参加面授辅导或网上学习出勤率达到80%,形成性考核成绩方可及格。形成性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学期结业考试。

五、奖励和处分:

凡自觉遵守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给予表彰并向任职单位通报。

凡违学校纪律,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任职单位;因旷课太多,造成二分之一以上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某地教育局将取消其学费补肋并通报全某地。

六、毕业、结业: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网上考试,成绩合格,思想 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正式注册学籍的学员,其所修课程的学分8年内有效。其间每门课程均可办理结业证书。

第7篇 中小学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中小学安全管理规定【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安全工作要点。

一、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规定。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害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委;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委,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规定;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区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规定,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教委。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学校消防安全规定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规定。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水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规定

1.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学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6.建立学校突发事件教师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四)_、会操、军训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_、做操应由学校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_、做操的纪律。

2.学校_、做操应以班为单位,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要有教师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学校_、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应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并与协办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

5.对军训的场地应事先考察,确保学生军训安全进行。

6.军训的强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而定,对患有不适合军训活动疾病的学生应进行劝阻,避免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7.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_、会操、军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五)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审批。

2.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门卫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1.学校大门设专职门卫,门卫工作有专人管理,门卫工作规定健全,责任明确。门卫值班室,位置适当,视线开阔,墙体、门窗牢固。

2.大门坚固安全,开启灵活,锁定方便。门区有照明设备,便于夜间观察。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值班用品、防卫器械和消防、应急照明器材。

3.门卫值班室应安装报警电话,门卫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

4.门卫人员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

5.门卫人员值班时佩戴相关证件,文明执勤,行为规范。

6.门卫人员按学校规章规定认真检查出入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对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本单位的,要逐个查验身份证件,严格登记手续。

7.年度内门卫人员无违纪、失职行为。

(七)门卫安全管理规定

1.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2.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3.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5.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传达室等候。

6.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7.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室、实验室、电教室防盗门的关锁、用电设备是否关闭、火炉是否熄火等。

(八)校卫队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保安队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校内的治安、防范、巡查、守护等工作和案件、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保护工作。

2.平时负责对校内的日、夜巡逻,节假日搞好护校工作。

3.不定期的对校内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注意发现隐患部位,提出整改建议,协助校长室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控制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严格来客登记规定,校内学生进出校门注意查验有关证件。对超过学校有关规定时间进出校门的学生应逐个登记,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6.注意掌握学校内及周边治安动态,对发现打架、斗殴、破坏安全、扰乱教学秩序的人和事,主动前往阻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或“110”,确保校园稳定。

(九)会计室安全管理规定

1.会计室是学校的安全要害部位,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会管理规定,各类帐目都必须做到帐册齐全、手续完备,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2.现金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财会室存放现金必须执行统一规定,超规定存放现金要报经校领导批准,同时落实防护措施。

3.会计室门窗、墙壁要坚固、防盗,报警设施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经公安、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保险柜(箱),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出公安机关或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保险柜(箱)应及时关锁,钥匙会计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桌内或转交他人。

4.财会人员应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一般超出现金支付数额的,要使用银行支票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特除情况去银行取现金数额较大时,必须通知总务处派员护送。不得单身去银行取款。

5.会计室内注意来往人员,陌生人不准进入财会室,非财会人员不准接触保险柜。

6.会计室内不准吸烟或带入其它火种,注意做好防火安全。

(十)档案室安全管理规定

1.档案室是学校党政文书资料、人事档案保存使用的场所,列为学校安全管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特别做好安全工作。

2.档案室是机密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室内。

3.各类资料进入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规定、借还规定,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4.档案室应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的工作。

5.室内消防器材、报警设备常年完好,性能良好有效。

6.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7.门窗坚固防盗,工作人员随手关窗锁门,假期、节日要特别加强看护,确保安全。

(十一)医务室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有关卫生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医务室购买药品必须在卫生局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不得直接跟厂方和药商购买,买药时要逐个进行药品检查,发现有伪劣药品及不合格药品一律退货,并调查追究经办人。

3.每学期初进行药品清理,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进行登记,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然后经有关部门验证后再销毁。

4.医生不开过期药品,如领药者发现过期药品,立即退回处理。

5.发药时要告诉学生怎样安全使用药品,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几次,服药时间、药量、分几次服完等。告诫病人不许超常服药,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

6.经常检查医务室电器设备,用电开关及线路若有漏电、断电,应立即报告总务处进行检修,防止火灾的发生。

7.医务室使用高压锅消毒时,谁消毒、谁负责,避免超压发生爆炸事故。

8.医务人员要坚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输管,严防医源性交叉感染。各种常用卫生器械要定期消毒、浸泡,每学期检查1-2次。发现生锈、破裂,功能不全即淘汰。

9.条件不具备时,不要给病人注射青霉素或其他易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品,对危重病人要立即送医院处理。

10.医务室人员每周一次到体育课场地进行体育卫生监督,检查体育场地及体育器械有无不安全因素。

11.医务人员每周一次下食堂和小卖部进行卫生检查和食堂卫生知识宣传,督促采购员不买无卫生许可证、无检疫证的肉类及食品。不使用、销售腐化变质食品。小卖部不许出售“三无”食品及过期食品,监督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买回的蔬菜必须进行四步处理(选、洗、泡、切)再煮,杜绝各种传染病,投毒案、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十二)办公室安全管理规定

1.办公室门窗牢固,重要的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及技防设施。

2.办公室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3.工作人员都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闯入室内。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学校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乱丢,严防泄密。

4.办公室的钥匙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或学生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5.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有报警器装置的要接通电源,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6.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

7.进办公室随带的小包、脱卸的衣服内应取掉个人手机、bp机、现金等,防止被外来人员顺手牵羊造成损失。

8.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十三)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党政公章、各部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应有专人保管、启用,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规定。

2.任何部门的公章,未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

3.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

4.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学校办公室保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横传。

5.使用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还保密档案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

6.保密文件、资料严格借阅登记规定,保密员应定期清查收回。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保密部门。

7.保密文件、资料,应按密级规定的机关负责登记销毁,严格审批手续。

(十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规定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组建稳定的教师护校、护生救护队,学校拨付专项资金,加强救护队的建设。

(十五)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学报告厅、餐厅、体育活动场地、大教室、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部门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十六)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规定,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十七)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规定,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保卫部门及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十八)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臭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十九)疾病防治安全管理规定

1.各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委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市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站学校卫生科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区教委、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学校教务方面安全管理规定

(一)教室安全管理规定

1.教室的门窗必须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

2.门窗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教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值日生随时关锁好。

4.学生课桌内除放书籍课本、学习用品外,不准存放其他任何贵重物品(如:现金、钱包、首饰、手表、随身听、计算器等)

5.学生不准在教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

6.学生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

7.教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8.不准学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户外窗玻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化学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加双锁保险,由两人负责,领用危险品必须按规定执行,以免酿成事故。

2.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

4.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5.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规定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学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造成后果应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三)微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1.微机房是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2.微机房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须与当地派出所或学校值班室联网,重要软件的存放保险箱。机房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用的灭火器具,微机工作人员熟知使用方法。

3.严格控制进出人员,不准任何人将陌生人带入微机房操作微机。

4.门窗要定期检查,严禁登录黄色网站,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带软盘上机。

5.严禁火种进入微机房,不准在机房内吸烟。

6.学生使用微机,必须服从老师的指挥,按程序操作。注意爱护公物,防止人为损坏。

7.现有的报警设施应经常检查,下班、节假日要及时接通报警设施电源,发现失灵,及时报修。

8.发现微机使用电源损坏,要及时报修,以防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办公微机安全管理规定

1.各办公室教学公用微机为本科室人员使用,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2.任何人不准在教学、办公用微机上玩游戏、聊天和登录黄色网站。

3.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违法或有害国家的议论。

4.做好各微机室防范工作,门窗要有防盗设施并及时关锁。

5.微机室不准吸烟,更不得使用明火。操作人员离开微机注意及时切断电源。

(五)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采购审批规定,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进出库登记规定,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实行两人同时加锁开、关的规定。

3.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验多余的应及时退还给保管人员入库。

4.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5.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六)图书馆安全管理规定

1.图书、资料严格编目、登记规定,借出收回账册齐全,不定期检查防盗、防湿、防霉、防鼠害、防虫害、防火等设施是否完好。

2.图书、资料分等级存放,特别贵重书刊的借阅实行校长特批规定,贵重书刊要有专人、专橱收藏,保管人应定期核查。

3.门窗要有防盗设施,离开工作岗位,应随手关好门窗,防止书刊被窃。

4.严禁将火种带入图书、资料室,内部消防器材应摆放明显位置,便于救急使用,平时注意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5.节日、寒暑假期间应切断内部电源,实行封闭式管理。

6.对现有报警器材定期检查,发现报警失灵应及时报修。

7.电子阅览室是电子设备重地,为维护网络安全,上机者不准私自装卸、删除随机软件。不准自带设备入内连机操作,严禁烟火,不准吸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品;严禁在可燃物上使用电热器具,电器易发热部位必须做好隔热处理。室内电器设备及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人员应都会使用消防器材。下班前认真清查、关闭各终端机,关好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规定

1.多媒体教室列入学校安全要害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须与当地派出所或学校值班室联网,

2.专人管理,计划安排使用,未经领导批准,闲人不得入内。

3.使用微机应实行登记规定,购入硬、软件严格审批规定、专人负责审查、登记、保存、账册齐全;不得将黄色、有害、国家查禁等不健康的信息输入教学多媒体内。

4.多媒体教室微机价值贵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学生应服从老师或辅导人员的指挥。

5.人离教室要随手关窗锁门,并注意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禁止火种带入室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印、打字室安全管理规定

1.注意文件保密,打印的文件、试卷不得让无关人员随便翻阅,防止泄密。

2.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准逗留室内。

3.禁止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严禁吸烟。

4.打字 、文印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将未公开的文件、试卷内容传播给他人。

(九)网络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学校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3.机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防静电等工作,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须与当地派出所或学校值班室联网,防范措施应有效得力。

4.严禁任何人在学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或有毒软件。

5.禁止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利国家安全稳定的信息以及黄色等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信息。

6.网管中心的服务器、工作站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借用到校外。

7.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必须及时报告学校政教处或公安机关查处。

8.严禁火种进入室内,人离关窗锁门。

(十)电视总控室安全管理规定

1.电视总控室是学校的重要宣传基地,为学校教学、宣传教育工作服务。转播、直播自制节目必须事先订立计划,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2.宣传、教育内容要讲政治、讲文明,要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3.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室,不准在工作室内吸烟或使用任何明火。

4.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技术要求的工作程序启用各种机器设备,严防人为损坏设备。

5.工作人员应随手关窗锁门,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规定

1.体育活动:

(1)体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体育组长要具体负责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老师组织学生体育活动,要认真检查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并及时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

(2)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3)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体育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老师要负责任。

(5)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

(6)生在参加田径、军训和赛跑及召开校运会时,要事先了解学生病史,身体不适者、特异体质者严禁参加。

2.体育教学:

(1)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时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体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2)学生必须遵守课堂常规,按时上课,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

3.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球鞋。

4.认真做好准备活动。

5.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6.体操练习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相互保护、帮助。

7.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并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三、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规定

(一)新生报到安全管理规定

1.新生报到往返途中必须注意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和现金,防止途中丢失、被窃。

2.进校后所带箱包,要随手携带,加强看管,不要到处乱放,防止遗失、错拿。

3.进入宿舍,箱包要加锁存放,有壁橱的房间,个人壁橱应同时加锁。

4.带来的现金、支票,应当日交清各项费用,余款当即存入银行,学生个人身上存放现金不得超过100元。

5.个人洗晒鞋、衣、被等生活用品,要自我加强看管,注意及时收回宿舍,不得放在外边过夜。

6.学生不能佩戴手饰、手机等,已带来的让家长带回去,不要放在身边,防止丢失。

7.新生进校不要从地摊或在学校内向陌生人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防止受骗上当。

8.新生不要随便交朋友,特别是校外人员要谨慎相处,防止被骗被诈,外出活动不准进入任何公共娱乐场所。

9.注意妥善保存购饭菜专用卡,一旦丢失应及时到食堂微机房挂失,防止卡上钱被他人偷用。

10.在校内外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要违章横穿公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二)学生日常安全规定

1.进出校门要自觉下车,进入校门后要按规定停放自行车。

2.进出教室,不急行、不拥挤。

3.严禁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4.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树木、球架,不准上房。

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校。

6.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教师或总务处,由学校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7.大扫除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不要勉强擦拭。

8.不准私自外出游泳。

9.住宿生不准私自到校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体育和任何形式的玩乐活动。任何私人聚会,必须征得家长同意。

10.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11.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师长。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12.上实验课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安全要求完成实验。

13.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14.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5.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个别行动。

16.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规定。

(三)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2.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3.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需要组织校外活动,必须按要求、按程序逐级申报取得批准,方可进行。

5.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四)学生个人物资安全管理规定

1.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管能力,学生个人物资由学生本人负责保存,应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学生身边不准超规定存放现金,多余的钱一定要加密码存入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

3.学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晒时,个人注意看管,干后及时收回宿舍,严禁放在室外过夜。

4.学生不能佩戴金银手饰、手机等,违者造成损失自负,并给予相应处分。

5.宿舍里有存放物资的橱、箱、包,一律加锁存放到个人位置上,任何人不准随便翻动他人物资。

6.使用密码箱的同学,个人密码应严加保密,不得轻意告诉他人。

(五)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的场所,全体同学必须自觉做好集体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一切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2.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学生都有义务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学校有关部门,并要机智地控制可疑人员。

3.男、女生不准串访宿舍,任何学生不准将外人留住本宿舍内。

4.学生一律不准在宿舍内接待外来客人。

5.上课时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不准私自留在宿舍里。

6.学生宿舍实行房间安全值日生制,值日生必须按时关锁门窗,保管好钥匙不得乱借乱丢,负责安全检查。

7.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及时收好晾晒衣物,夜间不得将衣物晾挂室外。

8.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准乱动,无故损坏严加处理。

(六)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动。

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七)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1.宿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生会客登记规定。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非本校学生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2.白天学生上课期间,宿舍管理人员应对宿舍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也可直接报告保卫部门或总务处。

3.上课、上晚自修期间各房门应加锁关闭,对学生晒晾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时拾回,并组织学生认领。

4.学生进入宿舍区,要严加看护,防止陌生人趁机混入;学生带物出门,要注意观察,发现可疑之物要严加盘问。

5.严格交接班规定,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严禁请学生代班。

四、学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规定

(一)物资保管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购买物品严格领导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及时进入物资账,保管人员的账册必须和会计室的账吻合。

2.保管人员按学校规定健全物资保管账册,进出库手续齐全、账物相符、不出差错。

3.贵重物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更加严格管理,不得随便散失,严格领用审批制。

4.各组室的物资均有专人负责保管,门、箱、橱上的钥匙由专人保存,领用、借用手续齐全,防盗、防护设施配齐,不使物资受损失。

5.保管人员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二)配电、水房安全管理规定

1.配电、水房是学校师生教学、生活用电、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管理好。

2.严格实行值班、定期检查规定,常年保证机械运行性能良好,确保学校供水、供电正常,预防停电、停水事故的发生。

3.非工作人员不准带入该两房内,不准他人随便摆弄供电、供水设备,注意保养、爱护公物。

4.房内保持整洁有序,门窗防护设施完好,专人负责关锁门窗。

5.配电房按规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定期检查性能,学会使用,妥善保管。

(三)食堂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

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规定,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规定,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6.食堂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如发生食物中毒,承包经营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7.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员要协助学校做好食堂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办理工作。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开油锅人员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市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四)小卖部安全管理规定

1.小卖部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

2.经营的食品必须索证。

3.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

4.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的食品)。

5.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7.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将小卖部、烧饭处、住宿混用。

(五)电工安全管理规定

1.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管电人员的同意。

2.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4.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电器,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5.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六)医务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医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对每一个病人的身体健康负责,不得发生错诊、误诊事故。

2.病员如实向医务人员反映病情,医务人员应对症下药,对一些急病员、病情难断定的应及时转院治疗,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3.医务室进药渠道要规范,不得将过期、变质的药物用于师生,预防发生药物事故。

4.医务人员对全校师生进行卫生、防疫健康知识教育,做好常见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全校性传染病事故,影响师生的工作和学习。

5.医务人员督促有关部门搞好环境卫生、食堂卫生,严防集体中毒事故的发生。

(七)校园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1.校园内禁止骑车。

2.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车持有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3.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4.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5.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八)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1.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笛,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防止损坏环境、绿化。

2.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校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3.机动车的车门,驾驶员应及时将其关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九)太阳能热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1、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校内部门不得擅自同意使用。

2、负责太阳能热水器工作人员应持上岗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不准随便请他人代班操作。

3、太阳能热水器应实行定期检测和定时检修规定,检验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器禁止使用。

4、负责太阳能热水器工作要落实责任制,任何情况下不准擅自离岗,要时刻注意水压情况、进水情况,严防发生爆炸事故。

(十)校内教工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1.凡在教工宿舍住宿人员一律在总务处登记,住宿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宿舍.

2. 住宿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室内设备、设施不得私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不能在宿舍做饭。

3.搞好室内卫生,垃圾及时投放指定地点。

4.遵纪守法,严禁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加强计生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严防被盗、火灾等人为灾害出现,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或学校及管理人员汇报,加强安全保护意识、自我防范意识及能力。

5.未经学校批准,严禁私留非住宿人员留宿。

中小学安全管理规定【2】

安全重于泰山,为了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从而使全校师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水家小学安全管理规定。

一、管理目标:

加强教育,责任管理,防患于未然。

二、责任及分工:

1、学校安全工作总负责:马国智(校长)

2、具体落实工作,既全校性的宣传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海世虎(副校长)

3、各班安全教育及管理:各班主任

三、具体措施

(一)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1、学校每学期将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做出具体安排,各班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由主管领导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2、进一步做好路队护送工作,由值周领导负总责,各班主任各负其责,值周教师负责检查登记。

3、活动时间学生不能随意出校门。

4、严禁教师指派学生到校外替老师买东西和干其他事情。

5、学生早、中午上学要及时进学校,不准在校门周围逗留,玩耍等。

6、学生一律不准骑自行车上学。

(二) 严格预防传染病。

1、大力宣传疾病预防知识。

2、在预防传染病的非常时期和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学校主管领导要指定相应措施。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班主任老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全力配合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3、各班要建立晨检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学校领导和老师要根据分工,始终做好室内、厕所、饮用水源等有可能产生传染病源处的清洁卫生工作,坚决杜绝学校内出现传染源的可能性。

5、值周教师和主管领导继续加强学生个人卫生的检查和通报工作。

(三) 严防食物中毒

1、各班要从原则上杜绝学生外出买零食吃。

2、各班主任要因地制宜,对学生进行基本的预防食物中毒方面的教育。如阅读食品说明书、辨别保质期、不食霉烂食品等。

3、学校要与校园周围的商铺进行食品管理卫生方面的协议、商讨、检督等工作,有必要时还要进行交涉、举报等。

(四) 做好楼层、楼梯和楼道出口的安全疏通工作。

1、学校要以《教学楼管理“十不准”》严格要求各班,各班主任要以此为标准,大力加强宣传,以百倍的警惕性严防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2、在学校学生集中上下楼时各班一定要按学校规定各走其道。值勤教师要认真值勤,各相应的授课教师管理好本班学生,严防拥挤、推搡、滑倒、学生逆行等现象。

3、坚决杜绝学生在护栏上滑行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冬季时间楼梯、楼道要尽量少洒水,教师不能随意从办公室向外泼水,以防结冰。

(五) 防火、防漏水、防煤气中毒。

1、各班要及时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煤气中毒方面的教育,一是让学生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让学生具备最基本的防范和自救意识;抢救常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2、不经校领导同意,教师不准带学生外出,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带队教师要负起一切责任。

3、“三防”内容要成学校每次家长会宣传的重要内容。

(六)及时、彻底地排除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安全隐患,由校领导牵头,对学校内外所有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大排查,该学校解决的学校解决,该老师解决的老师解决,该社区和群众解决的就让社区和群众解决,排除工作一定要及时、彻底、

全面,学校主管领导一定要将检查落实工作做好,解决不了的,还要及时上报,并做好隐患排除前的安全预防工作。

中小学安全管理规定【3】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门卫安全管理规定

1、 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 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 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 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莲~山>

5、 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安全规定

1、 每天上午、下午放学时,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 要放学补课,需得到家长的同意,谁补课谁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学路队。

3、 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4、 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三、课堂教学规定

1、 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 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 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 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规定

1、 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 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 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 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饮水安全规定

1、 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 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3、 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六、课间管理规定

1、 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 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 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七、集体活动安全规定

1、 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 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 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 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规定

1、 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 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 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电安全规定

1、 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 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 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 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十、组织保障规定

1、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 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 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十一、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规定

1、 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 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 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 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规定,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第8篇 中小学网管中心管理制度办法

1、网管中心是校园网运行、控制、管理的中心,是保障校园网正常运行、集中放置校园网核心设备之重地,非网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2、要保持良好的网络设备运行环境,不准在网管中心吸烟、饮食、喧哗。严禁在网管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强磁场物品、放射性物品。

3、要定期做好软件备份和计算机病毒检查处理,任何外来软件必须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4、网管中心要装置调温、调湿、稳压、防火、防盗等设备,保证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

5、网管中心要建立完整、规范的校园网设备运行情况档案及网络设备帐目,认真做好各项资料(软件)的记录、分类和妥善保存工作。

6、网管中心内设备均属专用设备,一律不许外借和挪做它用。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

7、要建立日常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做好防火、防盗等防范措施,严防出现恶性事故。

8、网管中心工作人员调入调出时,要及时做好有关网络设备运行情况档案资料、室内设备清点和帐目交接手续。

中小学网管教师岗位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掌握有关技术,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掌握本校校园网整体结构,熟悉网络设备的规格、型号、构造、性能及网络系统软件、辅助应用软件的使用方法和维护常识,做好校园网线路、网络硬件及软件的检测、维护、保养及日常运行情况记录。

3、不断学习和更新计算机网络软硬件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校园网管理能力,随时了解常用网络硬件和网络、辅助应用软件的发展动态,及时向学校领导提出更新、增添网络设备、辅助应用软件等有关建议。

4、认真做好各类资料及软件的记录、整理和分类保存工作,定期对各类软件进行杀毒和备份工作。

5、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校园网优势,为学校现代化管理和辅助教学服务。

6、做好校园网络设备安全防范和财产保护工作。掌握用电、防火、防盗等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经常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7、网管教师在调入调出网管中心工作时,要及时办理设备、帐目、档案等交接手续,并对实物进行清点,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以保证网管中心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小学计算机管理教师岗位职责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信息技术教育计划,制定学期上机实习计划。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常用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知识,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计算机设备的正常使用。

3、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教材及其要求的全部实习内容,对学生实习中提出的问题应给予正确解答。

4、上机实习时要积极协助任课教师,保证实习课的正常进行。要求学生认真填写计算机使用记录册。

5、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上机实习习惯,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学生上机实习守则》。

6、注意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和更新计算机软、硬件知识,以适应信息技术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

7、认真做好计算机室设备的清点和帐目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消除和重要文件备份工作。

8、积极开展实习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进实习方法,努力提高实习效果。积极向学校提出计算机室建设和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意见。

9、做好计算机室卫生、安全防范和财产保护工作,熟悉防火等有关器材的使用,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0、调入或调出计算机室工作,应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9篇 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办法

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4 号现公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总 则

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设备环境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 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采购供餐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腐化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化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化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才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10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学校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和()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预防()。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制度和危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 )、()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或者采取()。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和()时间、学生( )或者()情况、以及学生()和()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并及时到()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 ),并( )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 ),记录日常( )、( )、( )、( )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和工作纪律,不得( )、()、()或者( )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并与学生()沟通。

13、学校应当在(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和()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掌握( ),学会指导学生预防()、()、()、( )的方法和手段。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条。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 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交与无关人员。

a、低年级学生、幼儿;低年级学生、幼儿

b、低中年级学生、幼儿;低中年级学生、幼儿

c、所有;所有

5、学校应当 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学期

c、每学年

6、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范围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简述题:(共14分)

请联系实际,谈谈学校应该如何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隐患、发生事故

5、校长、专职、兼职

6、门卫制度、登记或者验证

7、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

8、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9、到校、放学、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身体、心理、监护人

10、车辆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定期11、安全工作档案、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

12、职业道德规范、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告诫、制止、监护人

13、开学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识、逃生自救

1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救护常识、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

二、选择题:

1、b;2、c;3、c;4、a;5、b;6、c

第11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对于学校管理者而言,做好安全管理是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那么,如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呢以下是一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仅供各位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中小学常规管理规定办法

中小学常规管理规定【1】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深入开展素质教育,全面推进课程改革,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水平,现对我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自觉坚持依法治教

1.学校所制订的管理规定、教学规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张教〔2007〕13号)等文件规定。

2.小学、初中学生免试入学,不留级,不开除。

小学、初中每班学生数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4人(四星级高中不超过50人)。

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举办复读班。

3.开足开齐各类课程,要在校本课程、地方课程的教材建设、实施方式、评价办法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学校特色。

4.组织开展好室内外大课间活动和综合文体活动,做到“三个延伸、三个结合、三个精心、三个兼顾、三个衔接”,每天确保学生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5.自觉执行统一的作息时间,不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违规上课或举办各种文化补习班。

二、认真执行教学常规

6.认真制订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包括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研组工作计划、备课组活动计划、学科教学计划和课外活动计划。

(1)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及具体措施、主要活动月(周)安排等。

(2)教研组工作计划应包括工作目标、研究课题(主题)、工作重点及具体措施、教研活动安排等。

教研组活动宜围绕一个课题或几个主题开展专题研究。

(3)备课组活动计划应根据学校、教导处、教研组计划,结合本备课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目标、工作重点及措施、集体备课安排及其他教学研究活动安排等。

备课组活动应以集体备课为主,要有“一课三备”(主备人“一备”,备课组集体“二备”,任课教师结合自己班级学情“三备”)的具体要求。

(4)学科教学计划主要应包含:全册教材分析(本册教材和前后教材的联系,各单元教学内容在全册教材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等);班情学情分析;加强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具体措施(如提优补差);教学进度安排等。

(5)课外活动计划应由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与方法、具体措施、活动安排等部分组成。

活动安排要写清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具体内容、辅导教师、活动器材等。

7.认真备课。

认真备课是执行教学计划、上好每一节课的前提和基础。

教师必须掌握教材编写意图,确定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重视课堂教学设计,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研究选定教学方式、教学手段,形成课时教学方案。

为了课堂教学的“生成” 和“优化”,教师备课的“预设”必须多元、充分,必须坚持“生课熟备”、“熟课生备”、“全册教材要粗备”、“章节(课文)教材要精备”、“课前要默备”、“课后要复备”等原则。

(1)备课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教学内容、教学目标要求,教学重点、难点、疑点分析,学情分析,教学准备,教学过程,板书、作业设计等。

教材分析和学情分析可以课文或单元进行。

(2)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集体备课活动。

在集体备课活动中,教师应再次熟读教材及有关教学参考资料,提出个人教学设想,并围绕教学目标要求、教学重点难点、教学环节、练习与作业、小组学习活动、教学方法和手段等积极展开讨论,在充分发挥主备人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备课组集体教案(“母案”)。

(3)任课教师要结合自己班级的实情,利用集体备课的“母案”再次备课,或增或删或调整,形成适合任教班级的最佳教学方案(“子案”)。

教案要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要体现教学目标、师生活动、学生自主学习等,要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三年教龄内的教师,应采用手写备课。

8.认真上课。

课堂是教与学的主阵地,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主渠道。

课堂教学要继续坚持变注入式教学为启发式教学,变学生被动听课为主动参与,变单纯的传授知识为智能并重;能让学生问的让学生问,能让学生答的让学生答,能让学生思考的让学生思考,能让学生动手的让学生动手,能让学生讨论的让学生讨论,能让学生总结的让学生总结,努力探索和实践生态课堂,让课堂成为体验的课堂、和谐的课堂、智慧的课堂、创造的课堂。

(1)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改上其他课。

(2)教师要认真做好各项课前准备,在预备铃响之前到达教学地点;课与课之间没有预备铃的,必须在上课铃声响前1~3分钟到达教学地点。

(3)教师衣着打扮要端庄,教态应亲切,精神要饱满,坚持讲普通话,努力营造融洽、和谐的课堂氛围,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板书要做到工整、规范,注意不写错别字。

(5)教师要以身作则,严谨执教;要引导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学生开展小组学习,教师要加强指导或积极参与。

(6)对个别学生的违规言行,教师应采取灵活、适当、理智的方式批评纠正,不讽刺挖苦、体罚学生,坚决避免产生师生对立现象。

(7)教师上课中途不离开教室,不坐着讲课,不差遣学生走出教室帮教师拿教具、练习本等,上课期间应关闭通信工具,不拖堂。

(8)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上足、上好每节课,课后撰写好有质量的教后笔记或反思性随笔,每学期累计不少于15则。

9.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

作业是学生巩固知识、发展智力、提高能力和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重要途径。

作业管理要坚持“四精”、“四必”,即精选、精讲、精练、精批,有发必收、有收必批、有批必评、有评必补,立足于减轻负担、增强实效。

(1)要围绕教学目标,坚持落实“三减一增”(减轻过重的作业负担、减轻过重的记忆负担、减轻学习心理负担,适当增大思维训练的强度),紧扣教材内容布置富有启发性、层次性、趣味性的作业,减少机械重复的作业,杜绝惩罚性作业。

(2)作业类型一般有课内、课外两种,应以课内作业为主。

作业形式有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实践性作业等。

书面作业应做到种类多样,题型多变,灵活选用,训练严格,书写规范;不合规范要求的要让学生重做,学生未做的应要求补做、补交。

(3)布置作业要考虑学生所需的总时间和各科的全面发展。

小学低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中高年级每天家庭作业的总量不超过1小时;初中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高中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2小时。

(4)按要求布置的课内外作业要全批全改。

语文学科大作文要全批全改,小作文要查阅或抽改;周记、日记批改不作统一要求。

对补交和重做的作业要细致批改。

批改作业,小学采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需努力,英语学科可采用a、b、c、d四个等级),提倡简短评语加等级的方法;中学作文批改采用百分制。

批改要及时,保证在下次练习前能把作业本发给学生。

(5)要让学生自己订正、修改作业的错误之处,养成自我检查和自我订正的习惯。

改正后的作业要再及时批阅。

(6)教师对学生作业中所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评讲。

同时,要根据学生的作业情况,及时调节教学进度,改进教学方法。

10.认真辅导学生。

认真辅导学生是因材施教的具体体现,应渗透于课内外、教与学的各个环节。

辅导的对象不光是学困生,还应包括有较大潜力和学有专长的优等生。

(1)要针对学困生的个体差异,讲究辅导方法。

课堂上,要鼓励他们多参与学习活动;作业中,要适当降低练习难度,让他们有成功感;课外,要以个别辅导为主,分类指导;班集体中,可建立学生间的帮教对子;家校间,要加强联系,协调辅导内容和方法。

(2)要重视培优工作,尽可能为优等生提供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提供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让他们去尝试,为他们最优化发展创造条件。

11.认真参加校本教研。

校本教研活动是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的重要载体与有效途径。

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

(1)听课是校本教研的重要组成部分。

听课前要熟悉课程标准、教材教法,做到有准备地听课。

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分管教学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0节,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5节,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听课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2)根据《关于扎实开展“一课三议”“三课一评”校本教研活动的意见》(张教〔2006〕141号),“议”和“评”要根据教材、课程标准,对教学目标的达成、教学方法的优劣、教学媒体的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既要肯定优点,更要指出存在问题,既要评教师,更要评学生,既要评教法,更要评学法,要帮助执教教师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

12.认真组织考核与评价。

认真组织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要科学有效地组织考核,改进学生评价,切实发挥考核评价的发展和激励作用。

(1)要认真组织学科考试考查。

①学科考查或考试,形式要多样,如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命题要注重质量,基本题一般占70%,适当提高题占20%,拓展题占10%。

②小学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评价采用等级制,60~74分为及格,75~84分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低年级90分以上为优秀)。

中学每学期组织期中和期末两次统一考试和考查,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考查科目采用等级制(60~74分为及格,75~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③考查或考试要做到公正、公平,师生都要严格遵守考风考纪,坚决杜绝作弊现象。

④各类考试、考查,教师都要认真阅卷、评价,认真进行讲评,认真督促学生订正试卷,并做好质量分析工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⑤不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

(2)评价学生要采用开放、多样、多元的方式,全面关注学生的成长。

要以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形成终身学习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基本方法和综合运用能力。

要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建立学生成长档案。

13.认真进行工作总结。

学校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教师的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按时写好,整理归档。

总结不需面面俱到,应突出重点,提倡作专题性总结。

三、切实加强教学管理

14.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每学期制订一次,在学期初应组织全校教师学习、讨论,成为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纲要。

教研组工作计划需经教研组会议通过、教导处审定。

备课组计划应在充分听取同备课组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备课组长起草,教导处或教研组审定。

15.集体备课要明确时间、地点、内容、负责人及要求,学校行政成员要分工蹲点参加活动,每次活动要作好详细记录。

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要定期对教师编写的教案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3次。

16.学校要制订各学科教师的教学常规要求与学生的上课常规要求;指导、督促教师加强专用教室、教学设施的管理与使用,充分挖掘、利用好校内外教育资源;组织行政成员、骨干教师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进行常态检查,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形式多样的随堂听课,听课后应及时与教师评课。

17.学校教导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作业布置、书写与批改的要求,对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每学期应至少检查3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教师;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控制学生的学业负担。

18.学校要建立学困生转化档案,并定期考评转化效果;积极开展特长生展示、评比等活动,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19. 教研组(备课组)每学期开展“一课三议”、“三课一评”活动,原则上不少于2次。

学校要把这一活动的开展情况作为对教研组(备课组)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切实提高研究实效。

20.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以及相应的考试方法,对师生进行规范性的引导;考查或考试后,学校要及时开展总结、交流、评比等活动,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要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规定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指导,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建立以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规定,综合评价教学效果;教师的教学工作总结,应列为学期平时工作考核与年度考核的内容。

通过多样、多元评价,让教师能多渠道获得信息,不断反思、调整教学行为,加快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中小学常规管理规定【2】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完善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的规章规定,是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保证。

因此,学校管理者应该加强学习,转变观念,认真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能。

根据新的教育教学管理理念,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关的教学管理规定(如备课和授课规定、考核和评价学生规定、听课评课规定、课题管理规定、督学规定、教学质量奖罚规定等),并抓好落实,用规定来促进新课程的实施,促进教师新的教育教学理念的形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认真落实教学工作计划管理

各学校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计划管理,明确计划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性。

各种教学工作计划应该以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教育部门的法规性文件为指导,体现正确的办学思想和新的教育教学理念,保证计划方向的正确性和内容的科学性。

教学工作计划内容一般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内容等情况的分析;完成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教学活动安排;教学实验和课题研究计划及教学进度等。

1、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学副校长(或教导主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开学前制定。

经校委会审定后,于开学前传达到各任课教师。

计划要依据学校教学工作目标,统筹协调,对各年级、各科教学提出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检查措施,对各项主要教学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作为各教研组和任课教师制定教学工作计划的参照依据。

2、学校要制定教学科室工作计划(含校本教研计划),计划由教学科室主任制定,经校务会审定后实施。

3、学校教研组工作计划由教研组长制定。

经教师讨论后,于开学后一周内交教务处(或教导处)审定执行。

计划应依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组学科特点,对本学期各项教研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要求。

4、备课组计划由备课组全体成员根据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与教学实际,经集体讨论后由备课组长安排完成,计划内容包括:教材分析、目标要求、教学进度、集体备课活动、学科竞赛活动、研究性学习(或活动课)及其它教研活动等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备课组长为计划执行的具体负责人。

没有设备课组的学校,由教研组完成相关任务。

5、个人教学计划由各任课教师制定,一般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

各任课教师在制订计划时要充分领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总体精神,熟悉课程标准,明确本学科、本学期总的教学任务,明确教材的各章节在教材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章节之间的相互联系,充分估计到完成教学任务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拟定教学进度,提出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以上各项计划分学期制定,计划制订后,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教务处(或教导处)存档,一份由计划执行人保存。

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划落实到位。

学期结束时各责任部门和学科教师应及时对照计划,结合教学实际情况,进行反思,并写出书面总结。

三、切实规范课程管理

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颁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

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提前结束新课。

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品德、科学、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技术、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课时用于其他学科教学。

四、抓实教学过程管理

1、备课

备课是上好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学校必须抓好备课的管理,要经常组织教师对教法、学法进行探讨和研究,在新的教学理念的指导下,抓实教学设计,重视“三维目标”。

各学校要制定相应的检查评价方案,加强督查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备课水平。

各学校每学期开展教案评优活动,对优秀教案和特色教案进行表彰。

(1)教案的内容要求:①教学目标,必须考虑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②重点、难点;③课型、教学时数;④教学准备:如课前活动安排;媒体的选用(如实验仪器、音像材料、挂图、实物、模型、投影、多媒体课件等);⑤教学实施过程,教师活动和学生活动的主要内容,要有相应教学内容及教与学的程序,不能把教案写成单纯的知识提纲讲稿;⑥板书设计;⑦作业布置;⑧教学后记,总结本课或单元教学的得失。

(2)备课要做到五备: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学法、备教学手段、备练习、作业的设计与辅导等。

①备教材:要整体把握教材知识系统。

a弄清各部分在整体中的地位,明了知识间的内在联系。

b确定各章节、各部分的教学目的、教学目标。

c明确教学重点、难点。

d要“用”好教材,对教材的处理要灵活,一方面要充分挖掘课文范例的教学功能;另一方面,要跳出教材、超越教材,灵活变通教材中与学生的口味不相符或滞后于学生发展的内容,及时关注时代发展的新动向,吸收生活中鲜活的素材,并整理、融合到自己的教学中。

②备学生:要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学习能力及思想情绪,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爱好和对教学的期望。

③备教法学法:针对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学生特点,设计适宜的施教方案。

a教学环节设计。

要设计好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的教学环节,分清各个环节的先后、主次、指向目标之间存在的联系等等。

b教学情境设计。

设计的教学情境合理,符合学生认识心理和年龄特征,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能为学生分析问题和研究问题服务。

c教学活动设计。

活动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在方案中为学生的主动参与留下时间和空间,为教学的动态生成创造条件。

在备课时,要充分设计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可能出现的问题、可能遇到的困难、可能出现的“独特见解”以及应在哪些方面加强学法指导。

教师要给予学生相应的学法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④备例题与练习:要根据教材和学生实际精选例题、习题,突出例题、练习的针对性、目的性和有效性。

⑤备教学手段:能够根据需要选用各种教学手段,能够利用各种教学手段优化教学效果,有多媒体设备的学校,积极倡导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实验教师要对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做好精心准备,确保实验成功。

(3)坚持个人备课与集体备课相结合。

积极开展集体备课。

每月至少搞一次定时、定内容、定中心发言人(主备教师)的集体备课活动。

主备教师要提前写好 “教学案”初稿,复印后发给备课组教师人手一份。

其他教师必须在备课组讨论之前认真审阅“教学案”初稿,教师根据本班学生实际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写在初稿上。

然后大家集中探讨,取长补短,求同存异,最后形成具有共识和教师个人风格的教案。

2、上课

上课是完成教学目标,保证教学质量的核心环节。

因此,学校一定要强化课堂教学的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加强上课质量管理。

要树立现代课堂教育教学理念,积极贯彻“多维互动、动态生成”的教学原则。

要注意研究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模式,恰当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3、作业设置及批改

设置和批改作业是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教师反馈教学信息和改进教学的重要手段。

因此,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

学校除了平时不定时的检查外,每学期还必须分期中、期末对学校全体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各学校要建立优秀作业展示规定,积极开展优秀作业展览活动,树立榜样,鞭策后进。

(1)、作业的数量和批改次数

小学段:

①语文:1-6年级基本篇目一课1次。

基本篇目要求掌握的生字词一课1次(低年级生字本,中、高年级小字本,词语笔记本,默写、听写除外)。

每学期一至六年级写字课练习每周一次。

习作:一、二年级写话本每期不少于10次(一年一期6次)。

三至六年级大作文每单元1次;小作文(或周记、日记)每期不少于12次。

小学生阅读量按课标的要求执行。

数学:课本上作业须全批全改。

英语:每周不少于2次(不含听写本的批改)。

品德与社会、品德与生活、科学等学科作业批改每课1次。

中学段:

语文:作业本作业每单元不少于2次。

大作文每学期不少于7篇。

课外练笔不少于10篇,其中名著阅读读后感每期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500字。

教师要督促指导学生有计划地阅读《课程标准》推荐的课外读物。

数学:每期不少于55次(依据课程设置及教师用书)。

英语:七、八年级每周不少于3次。

(不含听写本的批改)

物理、化学:课堂作业批改每周每班不少于2次。

政治、历史:每周每班不少于1次。

生物、地理:每周每班不少于1次。

高中段:各科作业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作业的批改要求:

①作业批改要及时,各科课堂作业要全批全改,要有相应数量的面批。

对作文的批改作如下要求:小学习作、写话每次全批全改;中学每次全批全改,详批不少于学生总数的一半,小作文略批但要有评价等级。

教师的作文批语应有指导性、鼓励性、示范性。

老师要及时抽查学生的课外作业,每次抽查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3。

②教师批改要认真,书写要规范,严禁潦草和写错别字。

③作业批改要布置一次,批阅一次,不得累批、隔批、漏批、错批。

④学生作业错题必须改错重做,教师要复批。

⑤搞好作业讲评,教师对学生的作业要有准确的评定等级,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改正意见。

4、课外活动与辅导

学生的课外学习和实践活动是课堂学习的继续,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延伸。

因此,学校要根据学生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读书活动、专题讲座、学科兴趣小组、竞赛辅导小组、文体艺术特长小组等,为学生的课外学习和实践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要协调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之间的关系,保证课内与课外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进行校本课程开发。

5、教学质量的验收和分析评价

各学校要根据校情制定切合实际的教学质量验收和分析评价的管理措施,定期开展质量分析研讨会。

学校领导要组织相关的人员参加,实事求是地分析成绩,找出问题,制定措施。

(1)教学质量分析一般分三个层次,即学科、年级、学校。

学科的质量分析,由任课教师负责,要形成质量分析的相关表格和书面材料;年级的质量分析由年级负责人组织实施;学校的质量分析由教学副校长或教导主任组织实施。

(2)教学质量分析主要指标一般包括基本状况(平均分、及格率和优秀率以及试卷每个板块乃至每道题的得失分率)、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补救措施等。

期中、期末要有详细的质量分析材料,单元检测应有学生成绩统计及简明的小结。

(3)每学期各校各学科至少要举行一次教学质量分析会,主持人要组织相应的人员参加,实事求是地分析成绩,找出问题,制定对策,要有质量分析的研讨记录。

6、领导兼课及听课、评课

学校领导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入教学第一线,把课堂作为工作的主要场所。

应在兼课、听课、评课中获取直接的、真实的教学工作信息,真正取得教学工作的指挥权。

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坚持听课评课,要善于总结,要把握新的教育教学理念,从而指导教学和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至少20节,中学及中心小学专任教师每人每学期至少15节,村完小教师由学区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每次听课后要及时检查教案,与授课教师交流意见。

认真写好听课记录,写出评价意见。

五、因地制宜开展教研、科研和教改实验

1、各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研究教育教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组织开展课程标准、教材、教法、学法研究活动,每学期各校要根据本校实际组织一定数量的教研活动(校级教研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每周开展学科教研活动、积极开展校际间教研活动等);组织教师互相观摩听课,交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本学科教师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

学校领导要经常参加各学科的教研活动。

中学毕业年级要着力进行课程标准、考试说明、教材及中考、高考试题的研究。

2、各校要树立科研先导的理念,提高教学工作的水平,尤其是提高课堂教学的科研含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加强校本教研,各校要制定出切合校情的校本教研规定,要通过一些务实的措施(如集体备课等)确保校本教研落实到位。

各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选择1-2个有价值的问题进行教改实验。

六、加强领导,强化检查与落实

各校要成立教学常规督查小组,制定相应的督查评价方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师的备课、上课、听课评课、作业批改、学生辅导和教研活动等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实行一查一通报,一查一整改,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七、强化结果的有效应用

1、各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教师教学常规工作考评办法,进行评比,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成效差、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2、教育局将成立教学常规督查组,通过定期和突击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校的教学常规进行深入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通报到学校及教师个人),同时纳入学校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中小学常规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特制订《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上级党委、 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党支部(总支)的监督下,主持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对学校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管理应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所有中小学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坚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四条 坚持安全适用、勤俭办校的原则,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布局合理、区划有序的要求对校园建设作好整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制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使校园成为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条 因地制宜,创造条件,搞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种植管理好果木花草,无随意攀摘、践踏现象,校园道路平整,主干、支干分明,路面硬化平坦。

积极创建文明学校。

第六条 校园环境要简洁朴实美观,体现科学性、教育性。

校门端庄,校牌得体,校训(或校风、教风、学风)鲜明。

各种规章规定摆放得体,适时上墙。

按规定悬挂名人画像及必要的宣传标语。

校内黑板报、宣传橱窗定期更换,内容健康,有良好的文化氛围。

公示、通知等字体工整、规范,。

第七条 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学生宿舍等门窗玻璃齐全,窗明几净,桌椅排列整齐,各类物件安置有序。

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安静整洁,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实验用品、音像器材摆放整齐,方便使用。

有严格的借阅和使用登记规定。

各类用房定期清理粉刷,及时维修。

第八条 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医务人员,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规定。

校内无荒地、无杂草,墙壁无污迹,门窗无灰尘,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

垃圾入箱,卫生间(厕所)每天清扫,定时冲洗。

第九条 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建立严格的宿舍管理规定,定期评选文明宿舍。

房间及盥洗室清洁卫生,床辅整齐,物品摆放有序。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 学校管理要不断深化人事规定改革。

按编制加强人员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对教师和管理人员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明确校长法人地位,完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办法,健全考核规定,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建立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制;鼓励城镇优秀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到艰苦地区任教,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第十一条 以人为本,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教育。

定期组织教职工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保障教师享受《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引导教师切实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热爱教育、爱热学校、爱热学生,敬业奉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要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耐心细致帮助学困学生转化,严禁歧视、讽刺、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以良好的师德影响学生。

第十三条 健全严密的工作规定。

教职工要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规章规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衣着整洁,仪态端庄,坚持说普通话,谈吐文明。

教室内禁止吸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职责规范。

每个教师应做到:认真备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考核评价和认真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

第十五条 加强教职工的校本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师终身学习和继续教育规定。

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和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定期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为职务的评审、聘任和晋级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

组织教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形成良好的教工集体。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切实有效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强化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使学生逐步达到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按《国旗法》执行升降国旗规定,以各种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九条 按课程计划组织学生参加班、队(团)活动及各类科技、兴趣小组活动。

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抵制不健康的书刊、录像、网络和歌曲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与社会、教师与学生家长联系规定。

聘请法制副校长、校外辅导员,邀请当地有关人员研究、开展学生教育工作。

定期家访或召开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促进社区教育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

认真落实两课(体育、卫生课)、两操(广播操、眼保健操)、两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应保证学生除体育课外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普及卫生和安全常识,建立体格检查和传染病预警报告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资助贫困学生机制。

采取“免、减、助、补、扶”等措施,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任意增减课程、课时。

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二天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总量(包括自习与课外活动),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中学生不超过8小时。

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次数。

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布置课外书面作业 (小学低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中、高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高中各年级不超过2小时)。

保证学生有充足的睡眠时间(原则上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严格禁止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和上新课,不准举办各种形式的补习班、超常班。

第二十五条 严格教学常规。

按学期制定科学严密的教学计划,每周有具体安排。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要求,有保证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

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教研活动,杜绝任何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做法。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研(科)室(组)建设。

中心完小以上的中小学校均要建立教研(科)室(组),做到人员落实,有科研兴校的措施和机制。

制定教学研究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定期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十七条 严格教学常规管理。

有教师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生检查和成绩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的具体要求和规章,建全严格的考核规定和办法。

第二十八条 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

小学每班45人左右,复式教学班一般20―40人,中学每班50人左右。

中学不得举办全日制升学补习班。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室等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校的精神,规章规定齐备,严格工作规范,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严格审批规定,严格财务审核,定期稽核公布账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健全“两免一补”、公用经费等专款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对按照上级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代办费,要进行公示,严禁向学生乱收费。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

校产分类造册,落实管理责任,每学期作一次检查、清理,防止人为的流失和损坏。

如发现新增d级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排除。

第三十三条 加强食堂管理,健全严格的卫生管理规定和采购验收规定,桌凳干净,排列整齐,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地面、洗碗池及其它地方无乱倒饭菜。

饮水安全卫生。

第三十四条 按照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校优势、特点发展校办产业,积极开展勤工俭学。

管好劳动实习基地,严格各项管理规定,提高经济效益。

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师生福利待遇。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强化校园安全管理。

校长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校)的实际,健全安全机制,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内部安全保卫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杜绝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各类事故,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规定。

第三十六条 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每学期开学、期中、期末分别对学校校舍和教学、生活、体育实施等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平时也要作经常性的检查。

严格教学设备、化学药品、饮水饮食、取暖、用电等设施的管理,加强对文艺、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学生食堂、宿舍、小卖部、通道、危房等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校园内杜绝明火。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安全教育。

安全无小事、事事皆安全。

深入宣传《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建立大型活动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规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

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安全教育日(周)”和活动课,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保卫规定。

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药品器材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有专(兼)职人负责,严格管理。

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车辆未经允许和无人指挥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

第三十九条 认真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积极做好视力不良等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正工作,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重视师生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的请示、报告规定,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好救护善后工作。

第八章 行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教师业务、教学、学校基本设施文书、财会等各类档案,有专人负责,有严格的管理规章规定,并定期考核、评估、奖惩。

第四十二条 建立表彰奖励规定。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学校(或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由学校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或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职业中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要求自 年 月 日执行,原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第13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__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制度网为您搜集整理的《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_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h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___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各级示范学校的管理,推进示范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挥示范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到我镇获得县级以上的各类示范校建设基本条件和办学水平,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由上级教育教学教研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并授牌的普通中小学校。确定为县级示范校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 在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1.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在办人民满意教育工作中有特色,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2.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学校发展的整体水平,体现办学特色。

3.积极推进和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承担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工作。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丰富的实践活动;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考试评价模式,实现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校本培训和校本研修,构建学习型组织,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大力培养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队伍。

5.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学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6.加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坚持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在“科研兴校”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7.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强化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8.积极为本地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确定为县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须经申报、考察、评估、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 凡达到湖北省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基本要求的普通中小学均可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其它与教育业务相关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示范学校评审,必须要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镇中心学校要对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镇中心学校要根据需要,聘请、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指导报告。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整改到位的情况,镇中心学校申请邀请上级专家组,按照各类示范校建设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评估组要切实履行责任,评估完毕要向学校通报评估意见,一般包括评估工作简述、评估结论与依据、主要经验与建议三个部分。

第八条 评估组评审结果作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评估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九条 上级督导机构在评估后六个月左右派出督学对学校进行回访,查看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并在罗田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一周,若无问题报经研究认可后,由上级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定并授牌。

第三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 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镇中心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类示范校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要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示范校自评制度。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加强自我评价、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设。市级示范校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镇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立示范校复评制度。对示范校每三至五年复评一次并给予重新认定。示范校的年度自评情况,将作为对学校重新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的结果分为保留资格、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督导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有示范校原则上四年内须接受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2.凡接受综合督导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教育督导部门。

3.县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县级示范校督导评估团,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团向县教育督导部门提交复评报告。

4.县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5. 县教育督导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6. 县教育督导部门根据重审复评结果给予认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建立示范校奖惩机制是促进示范校不断完善、发展、提高的手段。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暂停资格的示范校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消其示范校称号,并向全市通报。

第十六条 示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示范校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校园或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的;

2.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3.不认真执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补课的;

4.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校长、教师、学生的;

5.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6.在职教师对本校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的或乱发教辅资料收取费用的;

7.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8.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的;

9.违反规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10.班额过大,平均班额在60人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3.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5.发生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依托县级示范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县级示范校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被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县级示范校。

第二十条 暂停或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不再执行县级示范校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___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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