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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管理办法11篇

发布时间:2023-01-09 07:33:07 查看人数:24

机车管理办法

第1篇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车站设备与线路

第3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 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

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

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车站)、机

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 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联锁。

第三章 防溜设备和器具

第7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 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 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段修、辅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11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室、调车组待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工程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检修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应配备不少于20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第12条 编组、区段站驼峰尾部,应根据需要安装可控停车器或停车顶。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设有尽头站台时除外)。

第四章 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第13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4条 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牵出线、走行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上也不得停留车辆。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第15条 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有轨道电路时除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1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由铁路局规定。

第18条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19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中间站执行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0条 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驼峰、禁溜线、牵出线除外)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2条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 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业基本要求

第23条 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米处放置。

第24条 电气化区段不能采用人力制动机防溜时,应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使用的条件和办法比照人力制动机防溜的规定办理。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25条 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包括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需分部运行时)。有特殊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6条 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其他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试验。必要时,按规定做好防护。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27条 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列检(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

第28条 到达列车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后,方可摘开机车。有地面试风设备的车站,出发车列技检作业完了,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

第29条 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十车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较近(不足30米)时,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列车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岔线、段管线防溜措施

第30条 由车站担当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作业时,由车站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业结束,车站作业人员与专用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上办理防溜互签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31条 专用线、段管线内,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确需手推调车时,必须在《运输安全协议》中明确手推调车申请、批准程序及安全措施。参加推车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安全要求及防溜知识,必须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推车作业完了后,及时向车站汇报停留车位置、防溜措施等情况。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动力设备移动车辆。

第32条 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运行中,机车司机应按规定掌握速度,严禁超速行驶。

第33条 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完成后,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及时将其与车站正线、到发线相衔接的道岔开通牵出线、安全线等隔开的位置。

机车停留防溜措施

第34条 机车出段(库)后及运行途中停留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二人同时离开司机室,并对车列和机车实施制动。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

第35条 机务段内整备线停留的运用机车由到达司机实行单阀制动,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机车总风缸压力不低于700kpa。应将电钥匙、换向手柄、单阀手柄、自阀手柄、车门钥匙按规定交接保管,锁好车窗、门,电力机车要降下受电弓。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除单阀实行制动外,由到达司机按规定拧紧人力制动机。当停留线路的坡度超过2.5‰时,还须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轮下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6条 动车组在库内停留时,防溜工作由整备人员负责,机车制动储能装置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前后端司机并各自负责所担当机车的防溜,将铁鞋内向放置在司机侧第2轮下牢靠固定;动车前,仍由司机负责撤除。

第37条 停留的备用机车由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机车,必须连挂在一起,对于连挂在一起的多台机车应在两端机车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8条 段内机车转线、移动、调车作业时,整备司机与扳道员到齐后方准作业。单机作业后,整备司机须单阀制动,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9条 多台机车出入段、在段内移动、转线等作业,需要摘开机车前,由本务司机通知重联司机实行机车制动,前后机车司机均实行单阀制动,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

第40条 机车检修前后停留时,由整备司机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41条 救援列车归位后,两端由当班工长负责放置铁鞋和防溜枕木,道岔由指定人员负责加锁。

第42条 油库停放线由燃整值班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线由设备值班人员负责对停留车辆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区间列车车组停留防溜措施

第43条 列车在区间不超过6‰的线路上被迫停车以及单机牵引列车需摘开机车时,按列车分部运行规定办理;双机(多机)牵引列车,需摘开一台机车时,由本务司机通知重联(次位)司机保持列车制动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44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如遇旅客列车自动制动机故障,必须使列车就地停车时,司机应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立即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全列人力制动机,以保证就地制动。其他列车被迫停车后,就地制动工作由司机负责。在坡道上停车时,机车乘务员还应将铁鞋放置于下坡端机车车轮下。电化区段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使列车制动。

第45条 列车分离被迫停车后,对遗留车辆无人看守和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不得分部运行,应立即对分离的车列采取防溜措施。长大上坡道线路上遇列车后部车辆分离时,本列不得连挂,必须请求救援。

第4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救援机车司机应与被救援列车(车列)防护人员进行防溜联系后,方准连挂。

第47条 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在区间停车时,开车前必须查询尾部风压,试验列车制动主管贯通,确认列车完整。

查询不到尾部风压或尾部风压异常时,司机应指派机车乘务组人员携带手持电台到列车尾部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开车。因列尾装置故障不能消除,影响继续运行时,关闭尾部车辆折角塞门,进行简略试验,确认列车制动主管贯通后,继续运行,同时报告就近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并按列车调度员的指示运行。

工程机车车辆停留防溜措施

第48条 进入区间作业前,机车(含其它动力,下同)乘务员应进行自动制动机试验,确保区间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49条 严禁任何车辆(车列,含轨道平车等)无动力在区间停留或进行甩挂。

第50条 机车在区间作业时必须做到人不离车,并监视风表压力,保证压力符合规定。

第51条 因特殊作业需要停机等待时,在平坡道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人力制动机,并派胜任人员负责在列车尾部车辆以铁鞋牢靠固定;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和列车尾部车辆人力制动机,并在列车两端以铁鞋牢靠固定。在超过6‰坡

度的线路上有动力停留机车车辆时,应全部接通制动软管,不得停机。

第52条 工程列车在工程线区间被迫停车后,应按《技规》和本文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53条 铺架机在站内停留时,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包括悬出部分),并在铺轨机、架桥机每个轮对两面使用铁鞋防溜,派专人看护。

重型轨道车等停留防溜措施

第54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防溜作业,由司机(副司机)负责;动车前,司机须确认防溜撤除后,方可动车。

第55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其专用车辆在段管线停留时,车辆应连挂在一起,拧紧前后两端车辆(轨道车)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不能连挂时,应分组做好防溜。

第56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中间站停车会让列车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应达到lookpa以上。未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开车通知,不得缓解。

第57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停机等待时,防溜措施按停留车辆的要求办理。

第58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区间停留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停机时,司机应拧紧两端车辆(设备)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停留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或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停机,并实施保压制动。

第59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如遇发动机故障熄火时,应拧紧其驾驶机辆(设备)及附挂设施的全部人力制动机,并在两端放置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第六章 防溜工作管理

第60条 为加强防溜管理,车站、岔线、段管线等有关处所根据需要设置防溜揭示板(簿)。岔线、段管线进行取送车作业时,车站调车人员须与岔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内进行签认交接。

工程列车、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及其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由管理单位确定防溜揭示板(簿)设置处所。

第6l条 现场防溜应与板(簿)揭示一致,揭示使用符号规定:止轮器或铁鞋“ 1 ” 或 “ 2 ”、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1 ”或“ 2 ”、人力制动机“ ”、防溜枕木 “ ”、双面脱轨器“ ”

第62条 因调车作业改变原停留位置、辆数或防溜措施时,应及时重新填记。

第63条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站细》规定现场检查停留车辆防溜措施,严格办理交接。

第64条 一批调车作业结束后,调车作业人员应及时将防溜措施情况报告调车指挥人(编组场、编发场除外),并由调车指挥人将停留车防溜措施按现场实际情况在防溜揭示板(簿)内填记。

第65条 设有路厂(矿)交接线和工程交接线的车站,交接线内停留车辆防溜措施的检查交接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66条 加强防溜设备、器具管理,对防溜器具应统一编号、固定存放、保证数量、质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员负责。有关单位应制定防溜设备、器具的“用、管、修”办法,严格管理,加强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器具良好。发现有设备、器具损坏、丢失时,应查找销号,及时补齐。

第七章 防溜工作有关要求

第67条 各铁路局应加大防溜设备、器具配备及其科研开 发的投入,计划、财务、劳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资金、人员到位。

第68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结合部管理,对结合部管理要明确职责,强化控制。

第69条 铁路公安部门应加强站、车、线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丢失,预防、控制因治安问题引起的车辆溜逸事故发生。

第70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溜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各级领导要把防溜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第71条 加强职工防溜知识的培训,凡参与防溜和检查的人员必须掌握防溜规定及有关要求。

第72条 各车辆工厂和车辆段要加强对车钩及缓冲装置的检查修理,严格落实货车厂、段修工艺,严格按规定进行探伤检查,对钩体、钩尾框、钩舌、钩腔内部配件等严格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对车钩落成检查要严格落实“三检一验”制度,保证车钩质量,防止因车钩质量问题造成列车分离而导致车辆溜逸。严格把住新造出厂车钩及部件的质量关。

第73条 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或位于大风地区车站,应增设防溜措施,具体由铁路局规定。

第八章 防溜工作应急预案

第74条 车站值班员发现或接到车辆溜逸的报告时,对溜逸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人力制动机制动或通知就近人员放置铁鞋、防溜枕木等措施进行制动。必要时,应立即将溜车方向的进路开通于通往隔开设备的空闲线路。

第75条 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报邻站及列车调度员,车站应禁止向区间发出列车,区间设有道口时,还需及时通知道口。

区间有列车运行时,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区间运行的列车司机。发生对向溜逸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或退行,条件许可时,可使用铁鞋、脱轨器等器具对溜逸车辆进行果断处理;发生同向溜逸时,运行列车不得无故停车或退行。

一、站场停车时的防溜措施

轨道车在站内等候会让列车或调车作业停车时,必须制动,保压位停车,开车时方准缓解;停站超过20分钟时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500kpa.等候时间超过60分钟时,副司机应对车辆采取防溜措施,双止轮器止轮,止轮器应放在车辆 一侧的两端,必须紧贴车轮踏面,压好、压实。轨道车在站停车期间必须保持至少一名司乘人员在车内,负责监控。办理调度命令时,由司机或付司机与车站联系,轨道车动车前由副司机撤出止轮器,经司机确认并将止轮器放置车内指定位置后,(铁鞋放置位置根据车型和车内环境设定,平车止轮器取下后放置平板车内,必须加链)方可动车。

二、区间作业中的防溜措施

1、多车组整体作业时,因接触网施工需较长时间停车时司机不得下车必须不间断监视制动风缸风压,当总风缸风压低于500kpa时要及时补风,在线路坡度超过 2.5%0作业时,且停车时间超过 20分钟时,由副司机在车下田野处 双止轮器止轮,止轮器应放在车辆一侧的两端,必须紧贴车轮踏面,防止制动失灵时轨道车溜逸。

2、车组摘开作业时,要分头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轨道车车组作好防溜。

3、当平车需要单独停放时,必须在平车前后 一侧双止轮器止轮,上好手制动,防止平车在重力作用下自行溜逸。

4、轨道车因故在区间停留并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自主运行时,司机应积极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先保压制动,上好手制动,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并按规定迅速做好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同时迅速与车站联系请求救援。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移动车辆。

三、轨道车专用线的防溜措施

1、轨道车在专用线停放时,必须在车组前、后两端一侧轮下下好止轮器,止轮器必须要安好压实,(以用力拉不出为标准)加锁、加链防盗固定,拧紧手制动 ,白天施工作业完毕车辆(车组)回到车站指定的专用线后,车上必须保持有一名司机、一名副司机在车内看守,与车站保持联系。(由轨道车专用线的轨道车司乘人员可在工区院内食宿)

2、轨道车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止轮器应放在车组司机操作处一侧两端后,上好手制动,双止轮器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加链防盗固定,(以用力拉不出为标准)以防止外人取下铁鞋造成车辆溜逸 。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 并且必须保持每车有一名司乘人员留守。(放置车内设备被盗,冬季取暖时车内应由防止内气中毒的措施)

3、凡是轨道车采取了防溜措施的,司机必须在操作台制动手柄上放置“车下有鞋、严禁动车”的警示牌,报日报时说明车辆防溜的情况。动车前由副司机撤出所有防溜用具后,经司机确认后方能动车。

4、轨道车司乘人员在采取防溜措施作业中应呼唤应答,放置止轮器时应按先前后内后的顺序,司机必须时刻监控副司机的人身安全。

第2篇 电机车行车管理办法

1、在用2.5t型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车数为8辆,10t架线式电机车牵引车数为30辆,不得超挂。如新增车型,须经制动距离试验后另行规定。

2、电机车司机必须遵守以下行车信号:

(1)哨声信号:一声表示停车,二声表示前进,三声表示后退;

(2)固定信号灯:红色灯光表示禁止通行,绿色灯光表示可以通行;

(3)矿灯信号:灯光上下慢速晃动表示停车,灯光左右是表示前进,灯光划圈表示后退,灯光上下急速晃动为紧急停车信号;

(4)自动信号:绿灯表示可以通行,红灯表示禁止通行,黄灯表示特殊情况,暂不可通行;

3、开车、停车及调车信号要用红灯、绿灯或哨声,不可用口头命令代替。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检查车前、车后,是否有障碍物。

5、司机必须坐在司机座位上开车,要目视前方,身体任何部位不准探露车外,严禁在车外开车。

6、电机车启动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合自动开关;

(2)当司机接到开车信号后,推动换向手柄到所需位置;

(3)响铃示警,铃声要表示行驶方向,二声前进,三声后退,然后将车闸松开;

(4)将控制器手把自零位顺时针转动,逐步加速,每个挡位停留时间约3 秒左右,不可一次滑过几个挡位;

(5)控制器手把推至两个电机串连最后位置和并联最后位置可以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过久;

(6)严禁将控制器手把停留在两个挡位中间;

(7)如启动困难,应先断电后再找原因,修好后再按规定启动,不得强制开车;

(8)如果轨道太滑、坡度较大启动困难时,必须撒砂后再启动,不可在启动中撒砂。

7、列车运行时,电机车上必须有射向前方的照明灯且亮度充足,在最后一辆车上必须有红色尾灯。

8、机车在运行中,司机必须集中精力,严格遵守行车信号,注意轨道及架空线情况,了望前方,严防追尾。

9、司机在行车时,必须注意电机车各部分运转情况,声音是否正常或有无特殊气味等。

10、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根据运行时间、牵引次数及照明灯亮度的强弱,判断蓄电池的放电情况,如放电达到规定限度应更换蓄电池或停车充电,不得使蓄电池放电超限。

11、当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条线路上同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 米的距离,严禁对开。

12、行车速度:拉煤或其它普通物料,不超过4米/秒;接送人员不超过3米/秒;调车时不超过1.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超长、超重物料及机电设备时,不超过2米/秒。

13、运送大型设备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明确行车速度。

14、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及电机车,三车之间必须用三辆空矿车隔开;

(2)必须由专门的火药管理人员护送,除跟车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搭乘;

(3)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准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15、电机车行驶到检修架空线或轨道等处,必须听从修理人员的指挥。

16、在行车中自动开关跳闸,应立即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重新启动,如再跳闸,应停车检明原因。

17、在行车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将控制手把拉回零位,制动停车,等来电后再重新启动。

18、在有列车通过的风门处,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19、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在巷道内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或前方有行人时,都必须减低车速,并发出警号。必须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区段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20、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正确设置轨道绝缘点,保证其安全可靠,定期检查检修轨道回流线,定期测试回流电阻应符合规定。

21、架空线高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电气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22、非特殊情况,电机车的检修工作应在车库内进行。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23、电机车双线行驶,两列车将近交逢时,牵引空矿车的列车应减速。如发现对方列车有不正常情况,司机应用忽明忽暗的灯光提示给对方,使其停车检查。

24、在行车时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

(1)架空线或轨道有障碍物;

(2)电机车掉道、集电器跳落或架空线损坏时;

(3)车辆掉道或脱钩时。

25、调整行车速度,可使用牵引电机串联或并联及停送电的方法进行调整,不可利用车闸控制行车速度。

26、列车行近停车地点需停车时,应提前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利用列车惯性减速,同时要响铃示警,在列车到达制动停车范围时,再施闸停车。

27、电机车行驶中,如有撞车、撞人等危险情况,立即使用紧急停车,使用动力制动,使用车闸,同时撒砂,以保证在最短距离内停车。

28、摘挂车时,司机必须把车停稳,扳紧车闸,等挂钩人员安全操作完毕,接到开车信号后方可开车。

29、列车制动距离的规定:在拉煤、矸及普通物料时,不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超过20米,每年定期对电机车进行制动距离试验。如电机车制动系统大修后,必须做制动距离试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30、车闸正常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在运行和调整车速时禁止使用车闸;

(2)制动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把拉到零位后方可施闸;

(3)非特殊情况时,不准突然给闸过紧;

(4)机车速度较快或路轨较滑时,司机要根据坡度的大小,牵引车辆数,选择适当的距离停电减速,临近停车地点时再施闸。

31、电机车有下列情况时应禁止使用:

(1)缺少碰头或碰头损坏;

(2)连接装置有损坏。

(3)制动装置有损坏。

(4)撒砂装置有损坏或砂箱内无砂子;

(5)前后照明灯及尾灯不亮;

(6)警铃不响;

(7)防爆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失去防爆性能。

32、电机车因调车特殊情况,允许顶车外,正常运行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的最前端牵引。

33、电机车除调车外,严禁逆行车路线行驶,以免发生事故。

34、打倒车时,必须等电机车完全停止后,方可转动换向手把。

35、电机车或车辆在运行中发生脱轨故障时,必须采用复轨设备就地复轨或人工拿道后方可运行,严禁硬拉。

36、跟车工必须坐在规定的位置,其它人员严禁乘坐。如处理事故必须乘坐电机车时,应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乘坐人员的位置不得影响司机视线,不得将身体探出车外。

37、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运输调度站同意。

第3篇 机车运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矿井各连队:

我矿运输平巷以蓄电池式电机车运输为主,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井巷断面较小、运输线路坡度大、人行道安全距离、车场安全距离不足等因素,外加电机车司机操作不规范,存在超速运行、违章运行的情况,造成运输事故频发,为了搞好机车运输的安全,特制定以下机车运行管理规定:

一、机车运送人员、煤、矸时的速度不得超过2m/s,即西翼29#到井口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8分钟,集中上山底部车场到西翼29#不得少于12分钟,2520三角墩到西翼29#不得少于11分钟,违者对机车司机罚款100元/次,考核时间以人员定位系统查询的时间为准。

二、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四超物质时,速度不得超过1.8m/s,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三、车场调车时速度不得超过0.8m/s,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四、5吨机车运行时速度不得超过2m/s,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五、单次列车下道超过1部(含1部)矿车时,作为一次责任事故进行追查。

六、车场调车时,机车司机、跟车员要详细检查车辆的安全距离、警冲标位置,凡未检查造成另一轨道车辆随之挪动的现象,每次处跟车员和司机各200元。

七、所有车场杜绝异轨牵引,违者每次对机车司机罚款200元。

八、针对机车司机和跟车员信号联络距离较远的情况, 8t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的矿车个数定为35个(不含人车、材料车),5t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的矿车个数定为25个(不含人车、材料车),如有超挂者,每超挂一部矿车处跟车员100元。

九、机车司机和跟车员必须配备口哨进行联络,并确保所配备的口哨使用有效,若一次未配备或口哨无法使用,处罚当事人每次100元。

十、各车场顶车、调车作业时,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行车时非行人侧严禁站人,只能站在行人侧的躲身点处。

第4篇 蓄电池机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蓄电池机车管理,保证运输安全,促进煤炭生产,现制定蓄电池机车管理办法,望各使用单位严格执行。

1、机电运输部是全矿运输业务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矿机车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2、机车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先由使用单位维护,使用单位无法排出故障时,交运输队机车维修车间进行检修。运输队对全矿使用的机车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维修。

3、机车初充电由运输队负责,常规充电由使用单位负责,各队要按规定时间更换电池,不得出现过放电现象。

4、各岩巷队必须有一名队干部分管运输工作。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有关规程和制度。

5、各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检查维护蓄电池机车。

6、机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二落实”。三好:机车完好;巷道支护好;轨道质量好。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护落实。

7、操作蓄电池机车的司机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六不开”,即机车不完好不开;灯、铃、闸不完好不开;巷道和轨道不合格不开;防爆性能不完好不开;电池过放电不开;无司机室不开。

8、通行机车的巷道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9、机车通过的风门尺寸不得小于以下尺寸:高_宽:1650mm_1200mm,风门应完好,关闭自如。

10、运行机车的轨道应达到部颁轨道标准(1983年颁发)。

11、机车牵引数应按规定执行。(12吨蓄电池电机车不超过24辆,8吨蓄电池电机车不超过20辆,5吨蓄电池电机车10辆,2.5吨蓄电池电机车不超过5辆)。严禁超挂车。

12、充电设备必须使用防爆型。

13、蓄电池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电机车使用维护暂行规定执行”。

14、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箱内极柱连线必须焊接。

15、井下充电点应设在通风良好的进风大巷,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且有专人负责充电。

第5篇 机车车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是呼和浩特铁路局下属的一家专业化公司,主要从事机车租赁业务,配套的机车、乘务员以及运用安全管理办法全部按照机务系统要求统一配置、规范管理,在本质上有别于合资、地方、专用铁路。

根据呼铁监管办【2012】1号文件关于《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蒙古呼铁机车车辆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机务安全强化措施:

一、机车回送

1、租赁机务段的机车回送。按照机务段小、辅修计划安排,机务段技术室人员提前三天向相关站、段、局机调、行调发送回送电报。局机调、行调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2、公司自有机车的回送。公司向相关部门和承修机务段下达一个季度的小、辅修计划。承修机务段按照公司计划,安排机车检修台位,并组织技术室人员提前三天向相关站、段、局机调、行调发送回送电报。局机调、行调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3、机车回送时,必须由作业点负责人随车同行,严把机车出入库和路途中的回送关。

4、回送的机车在出入机务段时,对不熟悉的站场、线路,要求向机务段地整车间提出申请,由带道司机引领、指导出入。

5、回送机车必须附挂,严禁单机运行。

6、严禁关闭监控器运行。机车出入段时,监控器设定为调车模式;机车附挂回送时,监控器设定为补机模式。

二、运用安全

1、铁路局所属机车租赁合同及协议的签订。租赁机车由机辆公司向机务处提出申请,与机务段签定机车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机车的使用地点、单位、专用线名称及行车安全管理等事项。

2、公司自有机车租赁合同及协议的签订。机辆公司与使用单位签订机车牵引技术服务合同和安全协议时,需明确机车型号及台数、合同期限、机车使用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管理责任等事项。

3、租赁机车管理部门。呼铁机辆公司设置安全部、机车运营部、机车运管部及所属的集宁、包头、乌海三个项目部,负责对租赁机车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同时,局安全部门、机务处、多元中心等部门实行安全监管。对安全监管办下发的《安全监察通知书》中通报的内容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按期向路局安监室和机务处反馈落实整改情况。

4、安全管理标准。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机车操作规程》等规程的规定,对照机车乘务员一次标准化作业程序,定期开展对规达标检查和验收工作。

5、调车作业要求。担当调车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关于调车工作“九固定”和调车司机在作业中的有关规定;调车司机必须熟悉作业区域(物流园区)线路情况和相关车站的站细规定;必须执行电气化安全措施,不得攀登机车顶部或到机车外走廊处。机车停留在警冲标内方,长时间停留必须做好防溜措施。

第6篇 煤矿蓄电池机车和小绞车标准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 蓄电池机车牵引车数,应按厂家《技术说明书》规定执行。在架线轨道运输大巷中,5t及以下蓄电池机车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运行,正常情况下,严禁驶入架线机车运行区。

第二条: 蓄电池机车要严格按照操作《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操作,并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

第三条: 小绞车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设计、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同一轨道运输斜巷或与斜巷交叉口使用2台以上绞车时(包括液压绞车),除有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

第五条: 不得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第六条: 控制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确需使用对拉车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七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提升方式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绞车以上12-20m内必须加强安全防护。

第八条: 小绞车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即绞车安装后,未经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明确使用单位和维护包机人;安全设施不到位或存在隐患;小绞车司机未持证上岗;使用前未对连接装置及防护设施(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信号、制动闸和联接装置)认真检查、记录;非绞车司机;20米内钢丝绳有2个或2个以上接头;安装地点不满足设备摆放、检修、行人、操作要求的不准使用。

每一矿井必须至少制订并完善下列运输管理制度

1、普通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

2、刮板机运输管理制度

3、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4、小绞车管理制度

5、钢丝绳管理制度

6、轨道运输线路铺设标准

第7篇 电力机车防止蓄电池亏电管理办法

目前,我段电力机车车型有ss4、h_d1c两种,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因电力机车蓄电池容量小,采用微机控制的和谐系列机车,微机系统耗电量大,更容易发生蓄电池亏电情况。为了预防蓄电池亏电故障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及分工

实行段长领导下的逐级负责管理制度,保证蓄电池的可靠运行。

主管段长:负责蓄电池管理的领导工作。

技术科:负责机车的检修计划编制、质量分析、范围制定等技术管理工作。

教育科:负责运用和检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检修、整备车间:负责蓄电池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并根据本车间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化措施。

运用车间:负责落实防止蓄电池亏电的具体工作,并根据本车间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化措施。

安全科:负责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考核。

二、机车运用及整备作业过程

1、乘务员交接班必须检查机车上各屏柜内各种开关位置,防止开关位置不正确构成的隐患。

2、机车运行途中注意观察机车控制电压,特别是过分相过程应注意观察控制电压表的变化过程,过分相重新合闸后应确认机车控制电压上升110v左右,保证充电机组正常。

3、途中停留时,断电20分钟后,必须升弓合闸,防止过度使用机车蓄电池造成亏电。

4、遇到接触网停电时,应关闭头灯、副灯等其它不必要的用电设备(仅保留标志灯),防止机车蓄电池亏电。h_d1c机车:接触网停电时应断电降弓,换向手柄、电钥匙回零位,关闭低压柜柜上gu1/tcu1(代号=23-f108),gu2/tcu2(代号=23-f109)自动开关。

5、机车整备作业过程中超过20分钟应断开机车蓄电池,在不升弓合闸状态下,用机车蓄电池照明作业不得超过20分钟。

6、机车整备作业结束,人员离开机车时应断开机车蓄电池开关。

三、机车专检及检修作业过程

机车检修作业过程应执行相应车型蓄电池的检修范围和工艺,防止作业过程引起蓄电池亏电。

1、机车检修作业过程应及时断开机车蓄电池,防止亏电。(责任主体,检修车间)。

2、机车检修作业过程不得使用辅助压缩机打风调弓。

3、机车大、中修后应保证机车蓄电池保有容量在标称容量的80%以上。小辅修应保证机车蓄电池保有容量在标称容量的60%以上。

四、发生蓄电池亏电后的处理与考核

发生蓄电池亏电后,应及时报活处理,检修车间应及时进行充电或更换。凡造成蓄电池亏电又隐瞒不报者,执行“诚信从宽,隐瞒从严”的原则,加重考核。

1、机车运用(包括多级重联运行机车、有动力和无动力回送机车、在外单位大中修回送机车)途中发生的蓄电池亏电责任一律定相应的运用车间(两组充电机组均故障时除外)。

2、整备调车作业过程发生蓄电池亏电责任一律定相应的整备车间。

3、检修作业过程(包括专检、临修、小辅修等)蓄电池亏电责任一律定相应的检修车间。

4、通过分析lkj记录文件,发现存在亏电记录的责任定拥有当时车权的部门。

5、以拥有车钥匙作为车权标志,作业过程发生的蓄电池亏电,责任定当时车权部门。外单位在车上作业,引起蓄电池亏电,责任定协助作业的部门。

6、交接过程发现的蓄电池亏电,原则上定交班部门。

7、车上没有作业人员,未断开蓄电池开关。按照蓄电池亏电处理,责任定当时拥有车权部门。

第8篇 煤矿蓄电池机车小绞车标准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 蓄电池机车牵引车数,应按厂家《技术说明书》规定执行。在架线轨道运输大巷中,5t及以下蓄电池机车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运行,正常情况下,严禁驶入架线机车运行区。

第二条: 蓄电池机车要严格按照操作《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操作,并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

第三条: 小绞车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设计、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同一轨道运输斜巷或与斜巷交叉口使用2台以上绞车时(包括液压绞车),除有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

第五条: 不得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第六条: 控制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确需使用对拉车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七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提升方式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绞车以上12-20m内必须加强安全防护。

第八条: 小绞车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即绞车安装后,未经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明确使用单位和维护包机人;安全设施不到位或存在隐患;小绞车司机未持证上岗;使用前未对连接装置及防护设施(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信号、制动闸和联接装置)认真检查、记录;非绞车司机;20米内钢丝绳有2个或2个以上接头;安装地点不满足设备摆放、检修、行人、操作要求的不准使用。

每一矿井必须至少制订并完善下列运输管理制度

1、普通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

2、刮板机运输管理制度

3、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4、小绞车管理制度

5、钢丝绳管理制度

6、轨道运输线路铺设标准

第9篇 机车公司在制品质量管理办法

机车部件公司在制品的质量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杜绝不合格品流入装配现场。

二、范围

本公所有生产车间

三、职责

1、车间主任负责所属区域现场管理的督导工作

2、生产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

3、车间主管/检验员负责过程的巡回检验及对不合格品的鉴定(暂由各车间主管代理)

4、操作工应按规定做好各自区域的各项工作

四、具体规定

1、各生产工序必须严格按图样、工艺、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如无则按各车间负责人交代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技术要求;各产品的图样、工艺、技术标准等应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2、生产中,操作人员应随时自检,自检发现的不合格品(注:如不合格品是由于硫化件有脱胶、缺胶、憋气、欠硫、过硫或变形而造成的,应交给车间主管/检验员评定,车间主管/检验员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评估,定出挑选标准,挑选标准分:合格品、回用品、废品,并选出标准样件,标识后交给操作工作样件。)应及时挑出隔离。否则给予责任人5元/次,同样事件第二次,给予责任人10元/次,依此类推。

3、操作工未按规定要求将自检出的不合格品挑选出来并区分的,按产品加工工价的倍处罚。

4、将报废等不合格产品当作合格产品计数/处理的,以原加工工价的倍处罚。

5、工序之间应互检,下工序生产人员未能发现上工序生产的不合格品

第10篇 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厂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车站设备与线路

第3条 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站场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 设备处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6条 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需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和防溜铁鞋。

第三章 防溜设备和器具

第7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 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 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第10条 线路值班员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第11条 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

第四章 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第12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车间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3条 机客贯通线及轨道�上不得停留车辆。

第14条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锁闭。

第15条 禁止在厂线溜放的车辆。

第16条 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避开道口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第17条 厂站线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作业量较大的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可用60mm×60mm×1500mm方木打掩(方木必须紧贴车轮踏面)。

第18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第19条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客车超过6辆,机车超过3辆,空货车超过10辆,重货车总吨位超过200吨及厂区外线路(武警道口至交接站线;车站调度楼至厂线值班室线)进行调车作业或取、送机车车辆要连结制动软管。

第20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运调度员批准);

2.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3.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1条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 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业基本要求:

第22条 进入作业前,机车乘务员应进行制动机实验,确保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23条 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米处放置。

第24条 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双向双防溜”措施。

第25条 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

第26条 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其他厂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试验。必要时,按规定做好防护。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27条 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

第28条 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十车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较近(不足30米)时,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调车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厂外线防溜措施:

第29条 在厂外线停留车由运输车间调车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业结束,运输车间调车作业人员与保卫处指定的看守人员在《防溜交接簿》上办理防溜互签后,方准摘开机车。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动力设备移动车辆。

第30条 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运行中,机车司机应按规定掌握速度,严禁超速行驶。

机车停留防溜措施:

第31条 机车出库后及运行途中停留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二人同时离开司机室,并对车列和机车实施制动。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

第32条 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除单阀实行制动外,由到达司机按规定拧紧人力制动机。当停留线路的坡度超过2.5‰时,还须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轮下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3条 停留的机车由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机车,必须连挂在一起,对于连挂在一起的多台机车应在两端机车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4条 厂内机车转线、移动、调车作业时,司机与调车员到齐后方准作业。单机作业后,司机须单阀制动,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5条 机车检修前后停留时,由司机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6条 油库停放线由副司机负责、车辆停放线有调车员一同作业的由调车员负责,无调车员一同作业的由副司机负责对停留车辆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区间列车车组停留防溜措施:

第37条 车列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如遇车列自动制动机故障,必须使车列就地停车时,就地制动工作由司机负责。在坡道上停车时,调车员还应将铁鞋放置于下坡端机车车轮下。

第38条 车列分离被迫停车后,对遗留车辆无人看守和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应立即对分离的车列采取防溜措施。

第39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救援机车司机应与被救援车列防护人员进行防溜联系后,方准连挂。

第六章 防溜工作管理

第40条 为加强防溜管理,车辆进入交接站、厂外线需停放的,调车人员须与交接站值班员、保卫处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内进行签认交接。

第41条 因调车作业改变原停留位置、辆数或防溜措施时,应及时重新填记。

第42条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现场检查停留车辆防溜措施,严格办理交接。

第43条 一批调车作业结束后,调车作业人员应及时将防溜措施情况报告调车指挥人,并由调车指挥人将停留车防溜措施按现场实际情况在防溜簿内填记。

第44条 加强防溜设备、器具管理,对防溜器具应统一编号、固定存放、保证数量、质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员负责。有关单位应制定防溜设备、器具的“用、管、修”办法,严格管理,加强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器具良好。发现有设备、器具损坏、丢失时,应查找销号,及时补齐。

第七章 防溜工作有关要求

第45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结合部管理,对结合部管理要明确职责,强化控制。

第46条 保卫处应加强站车、线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丢失,预防、控制因治安问题引起的车辆溜逸事故发生。

第47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溜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各级领导要把防溜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第48条 加强职工防溜知识的培训,凡参与防溜和检查的人员必须掌握防溜规定及有关要求。

第49条 解体车间要加强对打砂除锈后的车钩及缓冲装置的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对钩体、钩尾框、钩舌、钩腔内部配件等残留物的清除,确保车钩能有效连挂,保证车钩质量,防止因车钩质量问题造成列车分离而导致车辆溜逸。严格把住车钩及部件的质量关。

第50条 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应增设防溜措施特别加强靠近道口、车站、正线等易侵界线路的停放车辆防溜措施的巡查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八章 防溜工作应急预案

第51条 值班员发现或接到车辆溜逸的报告时,对溜逸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人力制动机制动或通知就近人员放置铁鞋、防溜枕木等措施进行制动。必要时,应立即将溜车方向的进路开通于通往隔开设备的空闲线路。

第52条 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时,值班员应立即通报邻站及列车调度员,区间设有道口时,还需及时通知道口。

条件许可时,可使用铁鞋、脱轨器等器具对溜逸车辆进行果断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53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

第11篇 防止电力机车蓄电池亏电管理办法

目前,我段电力机车车型有ss4、h_d1c两种,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因电力机车蓄电池容量小,采用微机控制的和谐系列机车,微机系统耗电量大,更容易发生蓄电池亏电情况。为了预防蓄电池亏电故障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及分工

实行段长领导下的逐级负责管理制度,保证蓄电池的可靠运行。

主管段长:负责蓄电池管理的领导工作。

技术科:负责机车的检修计划编制、质量分析、范围制定等技术管理工作。

教育科:负责运用和检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检修、整备车间:负责蓄电池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并根据本车间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化措施。

运用车间:负责落实防止蓄电池亏电的具体工作,并根据本车间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化措施。

安全科:负责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考核。

二、机车运用及整备作业过程

1、乘务员交接班必须检查机车上各屏柜内各种开关位置,防止开关位置不正确构成的隐患。

2、机车运行途中注意观察机车控制电压,特别是过分相过程应注意观察控制电压表的变化过程,过分相重新合闸后应确认机车控制电压上升110v左右,保证充电机组正常。

3、途中停留时,断电20分钟后,必须升弓合闸,防止过度使用机车蓄电池造成亏电。

4、遇到接触网停电时,应关闭头灯、副灯等其它不必要的用电设备(仅保留标志灯),防止机车蓄电池亏电。h_d1c机车:接触网停电时应断电降弓,换向手柄、电钥匙回零位,关闭低压柜柜上gu1/tcu1(代号=23-f108),gu2/tcu2(代号=23-f109)自动开关。

5、机车整备作业过程中超过20分钟应断开机车蓄电池,在不升弓合闸状态下,用机车蓄电池照明作业不得超过20分钟。

6、机车整备作业结束,人员离开机车时应断开机车蓄电池开关。

三、机车专检及检修作业过程

机车检修作业过程应执行相应车型蓄电池的检修范围和工艺,防止作业过程引起蓄电池亏电。

1、机车检修作业过程应及时断开机车蓄电池,防止亏电。(责任主体,检修车间)。

2、机车检修作业过程不得使用辅助压缩机打风调弓。

3、机车大、中修后应保证机车蓄电池保有容量在标称容量的80%以上。小辅修应保证机车蓄电池保有容量在标称容量的60%以上。

四、发生蓄电池亏电后的处理与考核

发生蓄电池亏电后,应及时报活处理,检修车间应及时进行充电或更换。凡造成蓄电池亏电又隐瞒不报者,执行“诚信从宽,隐瞒从严”的原则,加重考核。

1、机车运用(包括多级重联运行机车、有动力和无动力回送机车、在外单位大中修回送机车)途中发生的蓄电池亏电责任一律定相应的运用车间(两组充电机组均故障时除外)。

2、整备调车作业过程发生蓄电池亏电责任一律定相应的整备车间。

3、检修作业过程(包括专检、临修、小辅修等)蓄电池亏电责任一律定相应的检修车间。

4、通过分析lkj记录文件,发现存在亏电记录的责任定拥有当时车权的部门。

5、以拥有车钥匙作为车权标志,作业过程发生的蓄电池亏电,责任定当时车权部门。外单位在车上作业,引起蓄电池亏电,责任定协助作业的部门。

6、交接过程发现的蓄电池亏电,原则上定交班部门。

7、车上没有作业人员,未断开蓄电池开关。按照蓄电池亏电处理,责任定当时拥有车权部门。

机车管理办法11篇

【第1篇】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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