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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办法13篇

发布时间:2022-12-28 10:21:12 查看人数:21

业主管理办法

第1篇 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

根据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为明确公章使用办法,完善工作规范,现对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确保印章安全。

2、使用印章必须符合《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清水苑小区管理规约》、《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所有用印须经执行秘书(专职干事)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留存文件原件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4、印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公章者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时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表》,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核对无误并签字批准后才能盖章。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必需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口头答复后可以使用公章,但事后要负责提醒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一周完成补签工作。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在《公章使用表》上进行补签。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

《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清水苑小区管理规约》、《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专项维修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及其他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经正、付主任签字后用章。

2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收入,必须符合《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正、付主任签字后办理用印手续,才能使用财务专用章。

3、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印章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友情提示和业主委员会授权主任审核金额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结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经zz清水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于2010年1月14日通过后生效,并公告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第2篇 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管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全体业主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 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四) 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纳】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

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追缴办法,以及欠费业主名单公示、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

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帐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可以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使下列共同管理权利:

(一)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权;

(三)业主大会认为应当限制的其它共同管理权利。

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

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

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使用。在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监督】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监督机构负责审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二) 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四)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业主大会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履行前款职责。

第二十六条【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帐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情况提出质询时,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对其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3篇 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范本

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为保存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资料、档案,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保存的资料、档案包括,“各种小区物业规章制度”“各种会议记录和决议”“各种法律法规文本”“各种公示、公告、通知”“各种合同”“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业主委员会物品说明、保修书、登记表”“活动中心物品资料、登记表”“业主委员会接访登记表”和其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各种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

第二条 文本资料、档案要在文件柜内分类、编号存档,电子文档要进行备份。

第三条 常务秘书负责接收、催要经办人所持的资料,并进行整理、存档。

第四条 文本资料必须按照保密等级进行保存,业主资料为最高等级,禁止对外查阅。

第五条 因为资料保管人个体原因造成业主资料出现丢失、外泄事件的,业委会必须追究其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人是业委会委员的立刻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扣除其所有补助;责任人是秘书的立刻将其开除,扣发当月薪水。

第4篇 浅谈建设业主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传统的建设业主主要职责是出钱。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建设业主逐渐深入到施工管理当中,责任也逐渐增大,特别是对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的宏观调控。笔者从事多年建设业主工作,现结合峻森商住安全管理就建设业主对控制好安全问题应做好那些方面的工作进行讨论。

首先,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以及每个管理岗位人员身上。做到群防群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分管领导、部门经理、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纵向方面:

二、  横向方面

1、    工程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跟踪、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以及施工方案的实施力度。

2、    合同预算部负责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款项的到位情况以及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专项专用的管理。

3、    技术部从技术上负责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和对施工方案安全性的评估。

其次,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其建立的目的是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避免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持稳定和谐的安全生产形势,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业主必须抓重点,抓全面,抓宏观,抓主要矛盾。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把握好管理的深度和细度,一般而言对重要危险源以及安全隐患较多、危险因素较多、施工高峰期的要管得深管得细。监督好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义务,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履行安全责任,建立现场事故应急报告及事故救援处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责任目标及各项考核制度。制定日常性安全巡视、周检查、月抽查制度以及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定期向公司上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其内容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各参建单位资料。如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监理机构、承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平安卡、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作业人员的体检情况、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考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特种设备和大型机械的有效证件及检测报告、安全防护、文明措施施工费用使用计划及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情况等等。另一方面是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封闭式施工措施、施工不扰民措施、工程形象、劳保用品配备、应急物资储备、 “三宝”使用、“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措施、施工道路维护、降尘、排积水措施、机械设备的制动、限位、转动部件的防护、电源箱、电缆敷设等安全防护及高大设备防雷防台风措施、脚手架、安全通道等规范搭设、各种气体、液体以及易燃体的规范存放及使用,以及各种消防器材的配备、电焊、气焊、起重吊装等特种作业及明火使用相关措施、施工标牌、安全警告牌、告示牌、安全标语、宣传栏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公示情况、隐患整改执行情况。

要做到以上各要求有很多方法,但从我所管的项目包括现在的峻森商住小区,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五方面着手。1.预防管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在实施前,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批准后的方案进行复审,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后方可实施。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交底不清晰、安全责任人不明确的,严格要求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方可实施。2.常态管理,业主代表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安全员每天的到位情况,督促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每天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要求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同时要求监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跟踪。每周由监理单位总监牵头组织各方现场代表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对存在问题书面通知并限时整改、回复、复查。每月由业主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一次全方位包括资料在内的检查。3.动态管理,由工程部结合施工工序、季节性施工的特点,不定时组织监理、施工相关人员对整个项目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4.重点管理,督促监理、施工相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如基坑支护、临时用电、脚手架、吊装作业、临边作业、模板作业、拆除作业、防火安全等加强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5.档案管理,对所有整改通知单都应该有发现、整改、合格等闭合资料后才能归档。

再次,制定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巡检实施办法,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文明施工巡检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领导与群众结合的原则,消除组织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使安全生产管理和规章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为此,公司应对持有相关安全证件统一定点、定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另外公司统一安排,每位工程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相关工程施工方面安全知识及资料方面的学习,组建一队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每个季度开展一次就项目当前的重大危险源及工程当前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讨论会,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群力群策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防范及对策,消除一切安全隐患,禁止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部门经理对办事人员进行责任分解。一方面跟据实际情况设置专职安全员或赚职安全员;另一方面进行区域划分。办事人员须根据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采用当场指正,限期纠正,预防隐患发生,并要求施工单位做好自检与互检工作;同时要求监理单位做好记录,跟踪施工单位的整改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每周工程例会必须设置安全专栏,就安全问题进行通报,必要时设置安全专题会议。对不同施工阶段对监理的周检查内容进行调整和优化,使安全生产有的放矢朝安全方向发展。万一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立即通知部门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并及时采取避难或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部门经理及相关负责人视事故情况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最后,制定奖罚制度。每年公司储备一定的安全基金作为安全生产宣传及安全劳保用具专用,并预留部分做为年终个人或部门所管辖项目无发生安全事故表现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及表彰。另外,由工程部每年组织一次监理、施工相关安全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开展一次年度安全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的责效业主的名义对先进个人进行年度表彰。

综上所术,管理的只是手段,我们要的是安全,而安全不仅是口号--它贵在落实,所以我认为不管什么方法,最终都是要提高人的安全觉悟,物的安全状态,毕竟安全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

第5篇 业主证发放管理办法

小区业主与住户出入证制作、管理与发行办法

编 号:管理―w―001

版 本:2004―001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小区的安全服务管理,严格杜绝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小 区,同时区分小区内

的业主、业主家属、租户等人员情况,为了完善小区

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广浩发展公司属下所有楼盘(先在广浩华庭项目试行)

三、小区居民分类(4类)

1.根据小区内的居住情况,将在小区居住的人员区分为业主、业主家属、租户、临时住户等4

种。

2.业主:是指按照购楼合同上签字的人。

3.业主家属:是指业主直系亲属并长期在小区居住的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租户:是指租赁小区房屋进行居住的人员。

5.临时住户:指业主的亲戚朋友等,到业主家进行短时探亲度假等,在业主家里临时居住一段

时间(一周以上)居住的人员。

四、证件制作分类(3类)

1.根据小区内的人员居住情况,区分为业主证、租户证、临时出入证。

2.对业主及业主家属给予发行“业主证”。

3.对租户给予发行“租户证”。

4.对临时住户给予发行“临时出入证”

五、发放办法

1.根据购房合同上的业主的登记签名,确认每户家庭的业主姓名。

2.根据小区日常管理中,业主档案和业主的申报情况,确定业主家属的人员情况。

3.关于房屋租赁的,根据目前所操作的方法,租户到小区居住时,必须到管理处进行人员情况

登记、租赁期限等,由管理处进行审核确认。

4.业主的亲戚朋友等,到业主家进行短时探亲度假的,在业主家居住一周时间以上的,由业主

提出申请,在确认人员、临时居住期限等情况下,由管理处给予发放“临时出入证”。

5.小区将实行“业主证”与ic 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目前小区的大门岗位(2号岗)和小区机

动车道闸岗位(3号岗)将实行封闭式管理。

6.任何人员通过小区门口必须出示相关证件。

7.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在不能出示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由保安进行礼貌拦截盘问,了解访客拜

访哪一户业主,并通过巡逻保安对访客所需要拜访的业主进行咨询确认,在经得业主同意的情

况下,才给予进入小区。

8.试行阶段:7、8月份为业主申请办理业主证并进行试行运作阶段,由于长期以来业主已经习

惯了自由进出小区,我们将进行大力宣传、通知(目前已经发放张贴于个楼梯口)、进出时进

行引导,让业主逐步养成自行刷卡和凭证出入的习惯。

六、申请及办理程序

1.每位业主、业主亲属、租户申请办理业主证、租户证时必须交一寸的免冠彩色相片2张。

2.业主及业主家属,管理处将根据业主所填写的“业主档案登记表”进行统一办理。

3.租户将根据在房屋租赁时租户所填写的“房屋租赁居住人员”给予办理。

4.业主因增加家庭成员或有亲戚等短期居住,由业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管理处根据业主的家

庭成员情况和居住的期限,给予批准。

七、证件版面设计

为建立公司形象统一,建议由营销部支持设计和制作(业主证、租户证、临时出入证)

本办法,拟定于2004年7月份开始试行。

编 制:批准:

维 护:&nbs

p; 生效日期:年 月 日

抄 报:董事办、总经办、行政人事部 各1份

第6篇 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有“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章;主任私章;共计三枚。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仅限在法律范围内和雅居园小区物业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得到业主委员会议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情必须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执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拒绝盖章者,立刻终止其保管资格,并其保管的印鉴收回,指定其他委员保管,并在园区公示。对拒不交回者,业委会必须聘请律师依法追回。

第四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终止委员资格或更换保管人时,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五条 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私用印章者,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律师,追究其承担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7篇 项目管理处与业主住户沟通办法

项目管理处与业主、住户沟通办法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用户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业主/用户的需求,解决业主/用户的问题及困难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业主/用户创造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方便'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1、公布办公室、服务中心、财务室、设备运行班,方便业主/用户电话联系。

2、充分利用传统节日、纪念日等,广泛开展与业主联欢的社区文化活动。

3、每月对业主进行一次抽样回访每次回访数不少于派工单总数的90%。

4、随时接待和记录业主的投诉,并及时性反馈处理结果给投诉人。

5、每年向业主/用户发出一次管理工作意见征询表,每次发出数量不少于单元总数的15%,回收率不低于75%。

6、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业主大会。

7、每次活动、家访、征询意见、接待均应做好书面记录,将业主提出之意见、建议及投诉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管理处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将处理方法与结果并存档备查。

第8篇 业主住户出入证发行管理办法

编 号:管理―w―001

版 本:2004―001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小区的安全服务管理,严格杜绝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小区,同时区分小区内的业主、业主家属、租户等人员情况,为了完善小区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__发展公司属下所有楼盘(先在__华庭项目试行)

三、小区居民分类(4类)

1.根据小区内的居住情况,将在小区居住的人员区分为业主、业主家属、租户、临时住户等4种。

2.业主:是指按照购楼合同上签字的人。

3.业主家属:是指业主直系亲属并长期在小区居住的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租户:是指租赁小区房屋进行居住的人员。

5.临时住户:指业主的亲戚朋友等,到业主家进行短时探亲度假等,在业主家里临时居住一段时间(一周以上)居住的人员。

四、证件制作分类(3类)

1.根据小区内的人员居住情况,区分为业主证、租户证、临时出入证。

2.对业主及业主家属给予发行“业主证”。

3.对租户给予发行“租户证”。

4.对临时住户给予发行“临时出入证”

五、发放办法

1.根据购房合同上的业主的登记签名,确认每户家庭的业主姓名。

2.根据小区日常管理中,业主档案和业主的申报情况,确定业主家属的人员情况。

3.关于房屋租赁的,根据目前所操作的方法,租户到小区居住时,必须到管理处进行人员情况登记、租赁期限等,由管理处进行审核确认。

4.业主的亲戚朋友等,到业主家进行短时探亲度假的,在业主家居住一周时间以上的,由业主提出申请,在确认人员、临时居住期限等情况下,由管理处给予发放“临时出入证”。

5.小区将实行“业主证”与ic 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目前小区的大门岗位(2号岗)和小区机动车道闸岗位(3号岗)将实行封闭式管理。

6.任何人员通过小区门口必须出示相关证件。

7.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在不能出示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由保安进行礼貌拦截盘问,了解访客拜访哪一户业主,并通过巡逻保安对访客所需要拜访的业主进行咨询确认,在经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给予进入小区。

8.试行阶段:7、8月份为业主申请办理业主证并进行试行运作阶段,由于长期以来业主已经习惯了自由进出小区,我们将进行大力宣传、通知(目前已经发放张贴于个楼梯口)、进出时进行引导,让业主逐步养成自行刷卡和凭证出入的习惯。

六、申请及办理程序

1.每位业主、业主亲属、租户申请办理业主证、租户证时必须交一寸的免冠彩色相片2张。

2.业主及业主家属,管理处将根据业主所填写的“业主档案登记表”进行统一办理。

3.租户将根据在房屋租赁时租户所填写的“房屋租赁居住人员”给予办理。

4.业主因增加家庭成员或有亲戚等短期居住,由业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管理处根据业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居住的期限,给予批准。

七、证件版面设计

为建立公司形象统一,建议由营销部支持设计和制作(业主证、租户证、临时出入证)

本办法,拟定于2004年7月份开始试行。

编 制:批准:

维 护:

生效日期:年 月 日

抄 报:董事办、总经办、行政人事部 各1份

第9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10篇 小区业主住户搬入搬出物品管理办法

小区业主(住户)搬入、搬出物品管理办法

为确保业主(住户)财产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对小区业主、住户搬出搬入家私作如下规定:

一、入住登记手续:

1、凡属本小区业主购楼入户,应持房产证、身份证、业主本人及同住人员一寸相片2张,到管理处办公室登记造册,填写《住户成员登记表》,建立住户卡,大门值班安管员凭住户卡及入住通知单方可放入。

2、小区租住人员持租住人员身份证及一寸相片2张到管理处办公室登记造册,填写《住户成员登记表》,建立小区住户卡,大门值班安管员凭住户卡及入住通知单方可放入。

3、以业主亲戚名义办理入住的,须持有能够证明亲戚关系的公证书及业主同意入住的书面证明,需交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2张到管理处办理搬入手续,填写《住户成员登记表》,建立小区住户卡,大门值班安管员凭住户卡及入住通知单方可放入。

二、搬出物品的规定:

1、业主搬出家私及家电等贵重物品,应提前到管理处办公室申请办理手续,如全部搬出,应结清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方能搬出;业主须持本人身份证,若业主委托他人搬迁,受委托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及附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业主委托书,方可办理;

2、借住、租住户搬迁应与业主同来管理处或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同意租(借)住户搬出物品的书面证明,并经业主签字,注明业主联系电话号码,如系退租,应结清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方可办理搬迁手续;

3、业主(住户)搬出物品应注明是全部或是部分物品,并列出主要物品清单;

4、大门或道口岗安管员凭办公室放行单,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对搬出小区后不再在本小区居住的人员,管理处应及时进行注销登记。

三、搬出物品注意事项

1、不得影响邻里生活;

2、不得损坏小区楼梯、墙面、地面等公共设施、机电设备;

3、对搬家过程中不按规定,损坏小区公共设施、机电设备,影响邻里生活的行为,管理处有权予以批评教育指正,责令其整改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第11篇 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20__年_月_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北京__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由物业公司提交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费用、业主共有资产经营所得、业主捐赠等。

第三条 工作经费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预算》执行。

第四条 工作经费用于与__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关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委员会(含筹备阶段)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工资保险、业主大会会议开支、组织业主活动开支、代管会计事务所报酬、律师费、审计费、网站开发和托管运营费,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 会计外聘,出纳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工作经费报销时,经办人须填写报销单,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签批,方可交出纳核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或主任为经办人时,须报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签批。金额超过两千元的开支,开支项目须事先列入业委会会议议题,超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秘书长和主任才能签批,承办人可交出纳报销。

第七条 工作经费预借申领时,经办人须填写申请单,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签批,方可交出纳领用。业主委员会秘书长或主任为经办人时,须报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签批。金额超过两千元的开支,开支项目须事先列入业委会会议议题,超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秘书长和主任才能签批,承办人可从出纳领用。预借经费,必须在开支后一个月内销账。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在每月一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通报一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日常监督。每位委员均有权查看工作经费开支账簿,财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半年须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后,方可进行财务交接。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第12篇 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为明确公章使用办法,完善工作规范,现对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1、 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确保印章安全。

2、 使用印章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有关规章制度。

3、 所有用印须经执行秘书(专职干事)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留存文件原件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4、 印章的使用程序使用公章者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时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表》,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核对无误并签字批准后才能盖章。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必需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口头答复后可以使用公章,但事后要负责提醒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一周完成补签工作。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在《公章使用表》上进行补签。

二、 印章的使用范围:

1、 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专项维修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及其他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经正、付主任签字后用章。2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收入,必须符合《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正、付主任签字后办理用印手续,才能使用财务专用章。

3、 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友情提示和业主委员会授权主任审核金额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结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 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 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 本制度经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于通过后生效,并公告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第13篇 管理处与业主用户沟通办法

管理处与业主(用户)沟通办法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用户)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业主(用户)需求,改进管理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丰富业主(用户)的精神文化生活,切实为业主(用户)营造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方便'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1.0向业主(用户)公布服务中心电话,方便业主(用户)有事时电话联系。

2.0在社区内设置宣传栏,每年初制定年度各月宣传主题计划,遇重大事件发生可临时调整宣传内容。

3.0主动搜集与业主(用户)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向业主(用户)发布,如天气变化、节假日的出行信息等。

4.0充分利用传统节日、纪念日等,制订年度社区文化活动计划,组织业主(用户)积极参与各类社区文化活动。

5.0每月末按照规定数量对当月的派工单进行随机抽样,依照抽样名单回访业主(用户)。

6.0随时接待和受理业主(用户)的投诉,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7.0入住后第一年内,每六个月对业主(用户)做一次物业管理工作满意度调查,以后每年做一次。调查表覆盖社区内所有长期居住业主(用户),回收率不低于发放总数的75%。调查表回收后及时汇总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并上报给上级主管,待得到明确的答复后以公开信的形式向社区全体业主(用户)公布。

业主管理办法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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