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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管理办法7篇

发布时间:2022-12-26 21:45:04 查看人数:12

发电机管理办法

第1篇 基站应急发电机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设备日常操作维护的管理,保障操作维护工作和通信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安全、稳定地运行,并结合当前维护工作--应急发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各相关专业中有关应急发电的安全管理均应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发电机保存安全管理

第2条 发电机闲置不用时,必须在干燥、避光、通风的指定室内地点保存,严禁将发电机放在露天、太阳直晒和可能被雨水淋湿的地方。

第3条 发电机要水平放置,并无重物挤压,基站内不允许存放燃油,发电机在闲置未使用时必须将燃油充分抽出。电启动小型发电机组应将蓄电池非接地端(正极)接线脱离,对接线头作绝缘抱闸,取出钥匙集中妥善保管。

第4条 存放发电机的机房、仓库等环境,应按机房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在醒目位置标出“易燃物品,严禁烟火”等标志,严禁将发电机与易燃易爆和杂物混合堆放。

第5条 发电机机体明显处必须(喷漆)标出“发电机排气有毒”;“严禁在空气不流通环境使用”;“严禁运行时添加燃油、机油”等标志。

第三章 发电机运输安全管理

第6条 搬运发电机时必须轻抬轻放,严禁抛、摔、撞等野蛮装卸,严禁汽油发电机装载额燃油运输。

第7条 除发电用品之外,严禁发电机与非发电使用物品、器件、易燃品混装,运输的发电机和其他物品在启用前必须去确认固定牢固,运输途中不会发生相互碰撞时才能运输。

第8条 为防止运输时产生静电影响,应使用专用的铁桶运送燃油,严禁使用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装载燃油。

第9条运输前须按以下事项进行检查:

(1)发电机无倒放或侧放,无重物挤压,无其他物品碰撞;

(2)检查燃油箱盖是否拧紧,确认邮箱下部油路开关打在off(关)处,无漏油现象;

(3)运输时是否配备灭火器材。

第四章 发电机运行安全管理

第10条 发电机必须在机房、基站室外指定的防晒、防雨、防滑等通风良好的平稳地面放置,禁止将发电机放置在有水、沙尘及泥地上。

第11条 发电机在郊区、乡镇、高山等无人环境基站工作时周围5米内不得堆放杂物,同时应避免行人靠近,避开其他物体对发电机可能发生碰撞等损坏。

第12条 发电机在开机前应坚持机油、燃油是否充足(机油油位应在机油尺中间),发电机体是否良好接地,油的开关是否打开(指到on处),空气滤清器内过滤海绵(滤网)是否被灰尘阻塞或被机油浸泡饱和(应保持干燥、透气)。固定机油应检查排气管内是否有积水。

第13条 发电机发电接入配电箱内后,必须确认配电箱与市电接入空开处于断开位置,其他如空调等大型交流用电设备空开也处于关,所有分离空开必须分闸,合闸两次。

第14条 三相发电机严谨用作单项使用,在使用中要尽量保证各相负载平衡。

第15条 禁止使用线径低于发电机容量要求和绝缘层有破损等安全事故隐患的电源连线(5kw油机用6mm多股铜芯线)。

第16条 严格按照操作步骤启动发电机,油机启动后,在确认运转正常、输出正常后方可负载送电,如遇负载情况不明确时要先关闭照明等非设备用电负载优先向设备供电,其次根据发电机负载容量情况向其他设备供电。

第17条 发电机开始运作时,必须派专人进行值守,发电值守人员须向派工主管人员通报工作状态,以后至少每1小时汇报一次情况,如主管人员电话了解发电工作情况而值守人员无应答时,应按事故处理,立即派人前往现场。

第18条 禁止发电机的进、排气风口对基站,机房门口方向或对上风方向排放废气,对于基站应急发电时,应将发电机置于室外通风的下风处,并观察风向,防止将有害气体吹入机房,在室外发电时,应与周围物体(树木、杂物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9条 在进行充、放燃油时,应避免燃油溅出,一旦燃油溅出,应立即清理,无法清理可暂时用细沙覆盖。

第20条发电机运行时须按一下要求检查发电机工作状态:

(1)注意有无异常声音,振动及气味,有无打火现象;

(2)注意排烟颜色及浓度(汽油机应为无色气体,燃油机应为淡淡的青烟)如出现排白烟、黑烟(柴油机启动时除外)应立即停机检查;

(3)观察有无漏油;

(4)最大负荷功率不能超过额定值,当使用突加性负载时不可超载;

(5)油机运行当中禁止接驳及移动负载电源线;

(6)发电机转速过高(飞车)或其他有发生事故和设备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切断油路和进气路,紧急停机。

第21条 严禁值守人员离岗、睡觉、做与值守无关的事或由非值守人员看管发电机。

第22条 发电机运行时,严禁添加机油、燃油,发电机周围20米内禁止使用电焊,气体焊接、抽烟和使用明火,燃油不足时必须停机确认冷却安全后方可添加燃油、润滑油。

第23条 市电恢复或当天发电结束后,应拆除油机输出电线,所有线路空开恢复到发电前状态,发电机如需要临时存放在机房,必须是无燃油存放,确认油路开关关闭。

第五章发电机巡检安全管理

第24条 对发电机的巡检应按以下内容进行:

(1)检查发电机使用人员是否熟悉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2)检查发电机保存、工作、运输是否符合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3)查看发电机组运行记录;

(4)检查油量及其质量是否需要更换,新机运行30小时,更换机油,第二次70-80小时再更换机油,以后每100小时更换,每次更换机油必须要更换机油滤清器;

(5)油滤清器300小时更换;

(6)检查电压频率输出是否正常;

(7)检查启动电池电压及电解液是否正常,不是则补充电解液(蒸馏水);

(8)检查发电机组有无螺丝松脱,发现松脱及时拧紧,检查输油管是否破裂或出现裂纹,未更换隐患输油管不得使用该机组;

(9)发电机发生燃油箱、盖、机体有漏油等损坏,或其它故障时必须立即交专业厂商修理,禁止使用有漏油、故障等非正常状态的发电机。

绥阳维护站

2022.7.20

第2篇 发电机使用管理办法

除严格执行设备设施通用管理制度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发电机房应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2、经常检查发电机的机油油位、冷却水水位是否符合发电机运行要求,储备适当油量以满足发电机满负荷运行(根据各项目情况自定最小满负荷运行时间)

3、发电机每月空载试运行1-2次,运行时间约15-20分钟;平时应将发电机置于'手动'状态(酒店等特种物业,按合同要求执行)。

4、发电机起动时,操作人员应检查启动条件(冷却水、机油、柴油、电瓶电压等)是否具备,启动送新风设备。发电机首次投运时,应做全面检查。

5、每次运行、保养完毕后,如实填写《发电机运行记录》和《设备设施保养记录》。

6、发现漏油、漏水现象应及时处理。

7、冬季发电机保养,冷却系统应加防冻液。

第3篇 写字楼发电机房管理办法

(1)发电机房门平时应上锁,钥匙由配电房值班员管理,未经部门领导批准,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配电房值班员必须熟悉发电机的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发电机运行时,应作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3)平时应经常检查发电机的机油油位、冷却水水位是否合乎要求,柴油箱中的储备油量应保持能满足发电机带负荷运行8小时用油量。

(4)发电机每星期空载试运行一次,运行时间不大于15分钟,平时应将发电机置于自动起动状态。

(5)发电机一旦起动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前往机房观察,启动送风机,检查发电机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6)严格执行发电机定期保养制度,做好发电机运行记录和保养记录。

(7)定期清扫发电机房,保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发现漏油漏水现象应及时处理。

(8)加强防火和消防管理意识,确保发电机房消防设施完好齐备。

第4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应急发电机组操作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

规范柴油发电机的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地操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管理处柴油发电机的操作。

3.应急发电机的操作

3.1操作规程

1)在市电停电时,应及时启动发电机。

2)启动前须检查机油、柴油、电池、电压是否正常。水箱内水位是否足够。

3)检查风叶及传动皮带等是否正常,检查机身各处是否有漏油及其它连接松动现象。

4)一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5秒,连续两次启动不成功,应间隔2分钟再启动,如重复三次不能启动,则应查明原因。

5)发电机正常供电运行后,应注意观察各仪表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

6)运行时保持机组负荷不超过客定值80%。

7)市电恢复供电后,按启动程序逆操作转换市电。停机前应保持空载运行5 分钟以上。

8)运行期间,注意打开补风机。

9)应急发电机启动后,应间隔2小时左右,记录电压、电流、油压、水温等。

10)在运行中,确保发电机组正常安全运行,必须用看、听、嗅、摸四结合方法对机组进行检查。

3.2应急发电机日常巡查、维护内容

1)检查油箱油量及水箱内的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添足。

2)检查机油平面,不足时应添足。

3)检查各附件安装的稳固程度,地脚螺丝及各机械连接的牢靠性。

4)检查机器是否有漏油、漏水等现象。

5)检查各仪表是否正常,蓄电池电池水是否添足,检查蓄电池电压是否正常。

6)清洁机器及附件设备外表。

7)发电机平时置于自动待发状态,蓄电池置于充电状态。

4.管理规定

4.1保持应急发电机机房干净整洁。

4.2发电机组与储油间隔离,储油间应有单独通风设施,并有防爆灯。

4.3发电机房内严禁烟火,标示明确,普通灭火设施齐全,co2灭火系统处在正常监控状态。

4.4发电机非使用时应定期试运行,时间每次不少于15分钟,每次运行应有详细记录。

4.5有明确岗位责任人,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计划和记录,以及故障处理记录。

5.附表:

5.1《应急发电机运行记录》

5.2《应急发电机运行巡查记录》

5.3《发电机组故障记录》

5.4《应急发电机维修保养计划表》

5.5《发电机保养记录》

第7篇 发电机安全管理办法

1、固定式发电机安装在室内的基础上,移动式发电机在室外使用应搭设机棚,机械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楔紧轮胎。

2、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应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3、起动前应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将中性点接地开关接合。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空载起动内燃机,待运转平稳后,再接合发电机。

4、起动后检查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的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冒火花现象,待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保持平衡。

5、发电机连续运行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5%以内。

6、发电机开始转动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发电机应在额定频率下运行,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发电机应在额定频率下运行,频率变动范围不超过±0.5hz。

7、发电机要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

8、运行中经常检查各仪表指示应正常,各运转部位无异常,并随时调整发电载荷,使定子、转子电流不超过允许值。

9、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去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发电机管理办法7篇

(1)发电机房门平时应上锁,钥匙由配电房值班员管理,未经部门领导批准,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2)配电房值班员必须熟悉发电机的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发电机运行时,应作经常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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