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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07:24:33 查看人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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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管理办法

第1篇 学校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

学校聘用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4)

为更好地完成学校运输服务任务,不断提高保障能力,规范用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及薪酬待遇: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格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工作踏实,吃苦耐劳,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3.男性,年龄30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技术娴熟者可适当放宽),高中毕业(含)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传染性疾病和妨碍驾驶技能的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体检)。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具有三年以上大客车驾驶经历,具有熟练的驾驶技能,无行车责任事故,对一般性故障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

5.在校内有介绍人进行责任担保。

6.薪酬待遇:工资底薪加安全奖励加值班补助。

二、招聘程序:

1.符合聘用条件者携带 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到运输服务中心报名,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

2.担保人推荐。

3.由后勤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

4.进行实际驾驶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方法、要求另定)。

5.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6.考核、体检合格,经中心审核同意试用者,由担保人出具担保,签订试用合同。

三、试用期及工资待遇

1.新招聘人员一律采取试用制,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行车补贴按50%发放。

2.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将予以辞退:

1发现有传染疾病、身体不适宜从事驾驶工作者;

2发生等级以上交通事故者;

3不遵守中心规章制度,不服从调度安排,工作懈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4服务态度差,不注重车辆保养及车辆卫生者。

四、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2篇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1)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 公司车辆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第二条 公司车辆需保持干净,按车辆保养标准进行定期维护,遇重大故障应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经审核后联系维修,因车辆故障无法出车,驾驶员需及时上报并督促修理。

第三条 各部门用车,需提前报人事行政部并详细按要求填写出车单,原则上:

1、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经上报人事行政部后可要求用车人补填单据;

2、市内业务,当前往商场二个以上或因携带文件重要、资料量大时,可出车接送;

3、工作人在市内办事点需逗留一小时以上,驾驶员视具体情况可不负责等候。

第四条 驾驶员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如遇出差应及时告之考勤员并作相应记录。

第五条 驾驶员驾驶公司交通车,应保证员工上、下班的准点与及时,遇特殊情况需上报,避免误工。

第六条 驾驶员长途出车,相关补助参见'关于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予他人或私下为他人办事,对因私出现的交通安全事故,公司有权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因公发生意外,经调查后公司将根据实情承担车辆维修等费用,同时驾驶员将视具体事实及事故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处罚及如何处罚。

第八条 驾驶员应做好行程、油耗记录,公司将依据有效的行驶里程和油耗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原则上9升/100公里)。

第九条 自带车驾驶员管理

1、需严格遵守以上所有管理条例,负责自有车辆的日常维护;

2、自有车辆日常磨损费、养路费、保险费与其工资按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关于自带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3、因公出车需做好公里数登记,并请用车人签字,每月公司按所记录之用车公里数总和支付出车油费(原则上控制在10升/100公里);

4、若自带车辆因公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公司将根据实情与驾驶员协商解决维修或理赔费用。

第3篇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一)

第一条 公司车辆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第二条 公司车辆需保持干净,按车辆保养标准进行定期维护,遇重大故障应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经审核后联系维修,因车辆故障无法出车,驾驶员需及时上报并督促修理。

第三条 各部门用车,需提前报人事行政部并详细按要求填写出车单,原则上:

1、 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经上报人事行政部后可要求用车人补填单据;

2、 市内业务,当前往商场二个以上或因携带文件重要、资料量大时,可出车接送;

3、 工作人在市内办事点需逗留一小时以上,驾驶员视具体情况可不负责等候。

第四条 驾驶员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如遇出差应及时告之考勤员并作相应记录。

第五条 驾驶员驾驶公司交通车,应保证员工上、下班的准点与及时,遇特殊情况需上报,避免误工。

第六条 驾驶员长途出车,相关补助参见'关于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予他人或私下为他人办事,对因私出现的交通安全事故,公司有权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因公发生意外,经调查后公司将根据实情承担车辆维修等费用,同时驾驶员将视具体事实及事故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处罚及如何处罚。

第八条 驾驶员应做好行程、油耗记录,公司将依据有效的行驶里程和油耗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原则上9升/100公里)。

第九条 自带车驾驶员管理

1、 需严格遵守以上所有管理条例,负责自有车辆的日常维护;

2、 自有车辆日常磨损费、养路费、保险费与其工资按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关于自带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3、 因公出车需做好公里数登记,并请用车人签字,每月公司按所记录之用车公里数总和支付出车油费(原则上控制在10升/100公里);

4、 若自带车辆因公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公司将根据实情与驾驶员协商解决维修或理赔费用。

第4篇 某区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车辆调派

1.车辆调派坚持“统一调度、相对固定、服务领导、确保公务”的原则,对正、副区长公务用车,车辆与驾驶员相对固定。

2.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不得直接向驾驶员要车,须由机关服务中心按工作轻重缓急统一派车。正、副区长外出不带车的情况下,其车辆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调度。

3.车辆驶离主城区,驾驶员应向机关服务中心电话或短信报告车辆去向及出车时间,以便中心随时掌握车辆动态及安全状况。

(二)、车辆保养及维修

1.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排除隐患。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长途出车,应按程序送定点维修厂检查,不带故障出车。

2.根据车辆行驶路况和性能按每行驶5000―8000公里为周期进行保养。

3.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驾驶员等为成员,具体负责车辆维修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指派。

4.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修单》并附维修企业《报修预算单》送机关服务中心审核。服务中心指定车辆鉴定小组工作人员核查故障,安排维修。

5.驾驶员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擅自更换车辆零部件。换件须达到质保期,旧件必须交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三)、油料管理

1.市区范围内设定点加油点,驾驶员开固定用车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未经批准,市区范围内,非定点处加油不予报账。

2.机关服务中心按月登记车辆里程和用油情况。对行驶里程、用油量、百公里油耗按月公示。

二、驾驶员管理

(一)、学习制度

1.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参于各项主题教育、讨论活动,提高政治素养。

2.积极参加后勤中心定期组织的安全会,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驾驶行为,增强职业道德。

3.积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车辆机械性能,严格按标准规程正确驾驶。通过交流切磋技术,提高驾驶技能,提升处理突发事故的水平。

(二)、驾驶员工作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文明行车,不得有酒驾、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2.按时年审驾照和车辆行驶证并妥善保管,丢失自行负责补办。

3.必须服从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调度,听从指挥,准时出车,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办公室待命,不得擅离岗位。双休日、节假日以及工作时间以外,要保持通讯畅通。

4.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礼貌待人、严守保密制度,不得传播是非。

5.严禁使用公车参与红白喜事服务及旅游度假活动等各种公车私用行为;严禁擅自出车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6.出车任务完成后,将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或指定停车点,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毁,由驾驶员照价赔偿。

7.严格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考勤制度,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因违反交通法规如闯红灯、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造成处罚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如因未按时接受处罚,耽误车辆年审的,办公室将从严处理。特殊情况需立即报机关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等待处理。

2.公务车执行公务中,因交通肇事造成事故并被交警部门裁定为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由驾驶员承担其余全部费用,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三、组织领导

机关服务中心是区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的具体承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负责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保证区政府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用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一、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事故,维护项目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工程使用车辆必须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车况良好。

三、车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方向、制动、、刹车、灯光、喇叭、雨刮器及外部螺栓)、在行驶前 、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四、车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车辆年检。

五、车辆装载超高超长,应做好安全标志;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易燃物品时,应严格遵守《安规》相关规定。

六、车辆备有灭火装置,并配备常用车辆维修工具,以便及时处理普通车辆故障。

七、凡在项目部工作的驾驶员(包括合同驾驶员)均必须遵守有关行车的安全法令、交通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并实行签名制度 。

八、聘请外单位驾驶员,必须有驾驶执照,且只能开执照规定范围以内的车辆。

九、严禁无执照开车,私自开车、私自教练和私自将车交外单位人员驾驶(包括有执照人员)。

十、不得私自带人载货。

十一、施工现场的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首先要查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

十二、实习司机一律不得在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驾驶。

十三、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行车,若强令违章行车,则强令者负主要责任。

十四、驾驶员或有关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项目部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

十五、一年内同一驾驶员,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及以上交通事故,不论是企内、企外人员,其责任是次要及以上责任者,报公司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一年,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

第6篇 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试中心机动车辆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机动车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试中心执行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为使科试中心机动车辆出行安全、管理有序,设立交通安全小组,其在总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车辆管理部及科试中心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负责科试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科试中心分管领导兼任,主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科试中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各种安全行车活动。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进行管理,并积极配合总院安排的机动车年检工作。负责一切规费的缴纳。

第五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的使用应优先保证生产需要,对未出差的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根据车源情况统一安排。

第六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的维修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送修人员应提出维修的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

第七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应明确驾驶员责任,每周实施检查及定期保养,以维护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概由驾驶员负担,特殊情况下的罚款,视情况经科试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由科试中心负担。

第九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即刻向附近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并通知交通安全小组组长,提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综合事务部在12小时内向总院车管部报告,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条 科试中心各部门需要使用机动车时,应事先填写“派车单”,需在市区或郊县内用车的,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调派,长途出差和项目外业任务用车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调派。无“派车单”者,禁止出车。

第十一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原则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中心专职驾驶员驾驶方可派出,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外借单位(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节假日或非上班时间公务用车,需向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由综合事务部调派,事后需补填“派车单”。

第十三条 科试中心职工及亲属急病、女职工生产住院或红、白喜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事务部酌情安排,用车所有费用由科试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 为确保用车安全,原则上不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需非专职驾驶员驾车者,须报分管领导批准。使用人用车完毕后应及时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还综合事务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驶回后应停放在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科试中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遵守科试中心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辆的各种证件、行车执照及机动车钥匙携带保管,经常对机动车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出车前各种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驾驶员的培训接受总院车辆管理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安排。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爱惜机动车,平时要注意机动车的保养,经常检查机动车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进行检修,确保机动车行驶正常、安全。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经常擦洗自己所开的机动车,以保持车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二十一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机动车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处理。出车回来时,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机动车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无条件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综合事务部,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将机动车送厂维修。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中心不予报销。违章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第二十六条 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七条 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时,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并接受综合部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如有要事确需外出时,需向综合部负责人说明原因及所需时间,经同意后方可离开;驾驶员出车实行回应制度,即外出执行任务返回后,应立即到分管领导处报到(也可通过手机打电话或发短信报到)。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休假时,须将机动车及其车钥匙和相关证件交还综合事务部。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对综合事务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通知综合事务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并保持每天24小时手机开通,以保证及时接听科试中心领导的电话,情况特殊确实不能接听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下班后,驾驶员应将机动车停放院内指定地点,未经综合部负责人同意不准私自出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未经科试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科试中心机动车练习开车。

第三十四条 综合事务部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每月发放各种补贴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交通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扣除或部分扣除安全行车奖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违章处理按总院《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章办理。

第五章 驾驶员违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无论是上班、下半后或节假日时间,驾驶员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私自驾车外出或分管领导派车而拒绝出车的,每次扣除奖金50元。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手机未按规定处在未开通(无法直接打入)状态,如:手机设置在秘书台状态、未随身携带、电池没电及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等情况的(无法抗拒的情况除外),每月出现一次的,扣除话费50元;出现二次的,扣除话费150元;每月出现二次以上的,按每次扣发奖金50元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违反本办法以外其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扣除部分奖金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7篇 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

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从2011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三条  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

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在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

二、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理、协调。

三、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的应用进行监管。

四、负责组织对驾驶员如何应用终端设备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设备、网络供应商处理gps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营运车辆进行适时抽查监控,对不按制度落实、处理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踪。

七、通过gps信息平台向营运车辆驾驶员发布相关安全行车和调度信息。

第六条  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全程全时监控管理。认真落实好gps监控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好监控管理责任人员、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日常监控检查人员,进行备案存查。

一、gps监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结合本企业情况,组织制订本企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公司监控工作所需设备、网络、人员、值班电话的配备,对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落实、检查。

(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解决gps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差错,不得推卸责任或误导驾驶员。

二、公司gps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全程全时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三)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落实、处置各类报警信息。

(四)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发气象、道路、安全提示等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五)组织维护人员每天发车前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gps信号的正常传送,负责对有问题的设备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六)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技术及简单技术故障排除。

(七)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八)负责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录入、变更、收集、分析和上报。

(九)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落实责任,对违章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gps监控中心人员条件

(一)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熟知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指挥驾驶员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gps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gps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公司gps监控中心人员职责

(一)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二)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落实。

(三)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四)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处理。

(五)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提示信息。

(六)收到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及时制发信息向营运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

(七)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及时落实劫警信息,属实的联系报警处理。

五、相关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监控检查、监控工作程序、监控岗位职责等。

六、原始记录

企业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

第三章    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七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均须安装gps终端设备,上路营运前必须安装完毕,全部纳入安全监控管理。

第八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所有权属于水浒客运公司,车辆报废或过户时,将gps车载终端设备交回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完毕,由监管中心联系入网。

第十条  监控中心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和供上网监控的网络,有效的值班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通。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应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为加强gps车载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监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一、根据安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二、根据企业监控中心的安排,对存在故障的车载终端设备联系维修或调换。

三、 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拆卸和安装。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各企业监控中心应根据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数量配备维护人员数量,50辆车配置1-2人,100辆车配置2-3人,200辆车配置3-4人。维护人员要求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汽车电工维修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在gps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下对有故障的车载终端进行检查,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企业、线路、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企业监控中心需增加监控值班人员帐号的,需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个人用户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加强对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故意破坏正常监控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拆除设备。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

第四章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全面监控管理,督导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的监控,对加班、包车、旅游和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特别监控。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或其他级别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行驶路段有路面限速规定的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规定速度的,按交警部门限速规定执行。超过设定时速10%以内,持续3分钟以上的,或者在冰雪、雨水、大雾天气条件或集市、村镇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需低速运行道路条件下明显超过正常安全行驶速度的为超速行驶;超过设定时速20%,持续1分钟以上,或一个班次三次以上超速即为严重超速行驶。

二、疲劳驾驶的界定。根据省交通厅规定连续驾车超过3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开车的,视为疲劳驾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视为疲劳驾驶。经落实确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ic卡导致的疲劳驾驶报警超过二次的,视为疲劳驾驶。

三、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零点以后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对夜间10时以后运行的车辆每2小时进行一次历史行驶轨迹的查询,发现连续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调换接力驾驶员的,应提醒驾驶员停车休息或调换接力驾驶员,对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的车辆,每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异常停车4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

四、报假警:如客运车辆未遇到任何紧急情况,驾驶员误报警月累计3次,或年累计5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当月超过三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值班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适时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报警信息时,要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发现有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及时落实原因,问题不明确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企业监控中心要认真、如实地作好各项日常记录,每月汇总归档,以完善gps监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中如遇有抢劫等警情时,驾驶员应通过报警装置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报警并设法报警。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落实清楚,采取措施,及时报警,驾驶员因误操作按动报警按钮时,应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车辆有违章行为时,要及时下达安全指令,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留有记录和报告供查询。

第十九条  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路阻情况,监控值班人员要根据掌握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山区、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进行减速安全行驶提示。

第二十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恶劣天气或路阻等情况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应及时落实信息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制发信息对相关驾驶员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运行途中驾乘人员要及时查看显示屏上的信息,按照下达的安全调度指令进行作业,对信息不明确、存在问题的及时联系监控中心。任何人不得通过gps信息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加油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地区,不得使用车载设备发送信息,不得进行设备调试或插、拔ic卡,以免发生危险。运行在雷暴区域要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后,关闭gps设备,避免雷击事故,出危险区域后及时接通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经常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监控情况,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需要完善或改进的功能及时反馈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或紧急任务要求,可以通过gps对车辆进行实时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完好无损,信号接收畅通(设备本身质量引起的要及时报修),驾驶员负有监管责任,对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安全监控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管中心实行适时监控、抽查监控相结合;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监控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确保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适时监控工作,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监控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问清所接听事项,要对来电询问的驾驶员进行及时地指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失职、违章违纪现象或使gps安全监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遵循以下条款:

一、本规定所称“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经理、监控值班人员、驾驶员、业户及与业务相关的人员中一人或多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将gps监控工作作为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予以高度重视,在资金、人员、设备、网络、制度建立上予以大力支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布置、协调好本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gps监控系统监控所需电脑、网络、值班电话、监控管理人员(专兼职均可),

网络正常,因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致有车辆营运期间无人监控超过3小时的,视情节处监控值班人员200-300元、监控分管经理200-600元罚款。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三、驾驶员因超速、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经落实责任,属监控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违章情况长时间没有进行处理的,按事故情况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四、建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细致的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制定gps监控操作规程,建立监控记录台帐,有明确的人员分工,管理责任、监控责任清晰。

五、要及时对参加营运的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及时联系入网,保证入网后车辆随时处于有效监控状态,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按需要备有备用gps车载终端设备,供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应急用,更换设备费用由车属业户承担(安装设备三包期内更换的可由公司联系三包索赔),

六、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着重进行处理。

七、监控值班人员对监控到的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行为要及时通过发信息进行提示和纠正,监控值班员每日随时记录信号中断车辆或异常显示车辆,落实信号不正常的原因,对异常车辆要连续跟踪监控,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理结果记录,提供给企业监控中心主管人员。

八、车辆发车前必须做好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例检工作,明确好发车前检查人员及其职责,要每天做好发班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检查记录,检查驾驶员使用情况、设备运行状态、信号接收传递情况,及时与企业监控中心核对车辆是否处在正常监控中,掌握全部车辆设备的实际状况。认真填写《发前车gps设备例检记录表》并定期归档。存在问题要及时修复,修复不了要及时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因检查未到位,设备存在问题上路、不能监控的处相关责任人员每次100--300元罚款。

九、企业要落实责任部门对驾驶员、业户以及安全、机务管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进行gps设备操作使用培训和有关gps管理制度的讲解,将公司有关gps管理办法和责任追踪处罚标准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名驾驶员、业户和相关人员,要有相关培训原始记录。

十、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掌握天气情况,提前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或者在黄金周客流高峰时期,及时将道路通阻情况,向有关车辆进行发布,确保安全通行,作好监控记录和发布信息记录。

十一、规范化车辆经营业户应与驾驶员一起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搞好gps安全监控工作,对所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驾驶员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一)业户所聘用的驾驶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受到违章处罚的,扣除经营业户收入500元。扣除企业季度考评10分。

(二)所经营车辆年度累计超速十次或疲劳驾驶八次的,将业户列为不诚信业户。扣除企业年度考评20分。

(三)驾驶员或车主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采集行驶记录仪数据或对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对不配合且影响正常工作的,处200-600元/次罚款。

私自拆卸或改动的每次处罚400元。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的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驾驶员应立即电话告知所在企业监控中心,根据指导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现金600元。

(三)gps车载终端被故意破坏造成信号中断、不能正常接收或数据不能采集的,对责任者处罚1500元,并承担车载终端的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要停班整顿,因此造成车辆其它部件损坏的还将赔偿其它维修损失,驾驶员要予以辞退。被破坏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必须在当班运输任务完成后立即进行修复。

(四)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对gps终端的保护和管理,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天线,为逃避监控,运行过程中,故意遮挡设备天线致使信号不能正常传递的,按故意破坏进行处罚。

(五)驾驶员不得私自更改设备限制设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六)接收到监管中心纠正违章信息或电话,不立即改正违章违纪行为的,每次处500-1500元罚款。

十二、企业必须备有一定数量备用ic卡供驾驶员更换,专人管理,驾驶员必须每人一卡,且只准一卡,不得转借。在车辆运行前,必须及时插卡登录,使用ic卡登录后及时拔卡,完成运行任务后及时退出系统,以免疲劳驾驶误报警,gps大屏设置在速度显示栏,以便核对车速。

(一)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每次罚50元,包括未按规定插卡登录系统,未及时拔卡,运行任务结束未及时退出,运行途中插、拔卡。

(二)因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引起的疲劳驾驶报警一次罚50元,自第三次起按疲劳驾驶处罚;双班驾驶员未及时换卡引起的疲劳驾驶视同正常疲劳驾驶,按相应处罚标准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大屏,一次罚20元。

(四)无备用卡或不及时给予更换,处企业分管安全机务经理、处长100-200元罚款。

(五)ic卡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申请更换,因驾驶员或业户原因未及时更换影响监控的,二天内未更换,处罚责任驾驶员或业户100元,一周还未更换的处罚200-300元。

(六)驾驶员换卡后,ic卡管理人员要立即联系更改平台ic卡信息资料,未及时更改,视情节处罚管理责任人员50-300元。

(七)发现驾驶员每人持有两个以上ic卡并经落实用于更换使用的,处驾驶员200元罚款,企业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处长50-300元罚款。

(八)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十三、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一)对经落实属超速报警的,每次罚款200元,三次以上作书面检查;严重超速的,视严重程度每次罚款300-10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超速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超速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停班安全培训三天,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十次超速被处罚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超速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四、驾驶员应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

(一)监控到疲劳驾驶报警,经落实非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定性为疲劳驾驶的每次罚500元。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疲劳驾驶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八次疲劳驾驶的要由公司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即时证明》。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疲劳驾驶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证明》。

十五、对出现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违章次数合计达到六次时,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累计达到八次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违章受到处罚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六、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受到处罚,对企业季度考核评分时按每人每次扣3分计分,企业因发生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被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的,一次性扣除年终安全考核总分30分。

十七、报假警的,按对报假警的界定,每次处罚100-300元。

十八、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擅自离岗,由监控中心领导严格处理。

十九、应按时向业户收取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车辆有报废、更新、事故等引起的停驶,需要办理服务费报停的,要及时向监管中心联系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业户或车辆承担;各车辆负责人应按时足额交纳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否则处200-500元罚款并交足相关费用。

二十、在安全监控管理中被检查出问题或监控到违章行为,受到处罚,不按规定及时交纳罚款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要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予以停班检查,补交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再上车驾驶;有关管理人员的要进行停职检查;有关业户的从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处罚程序

由各企业监控中心每天对各自所属车辆违章情况进行记录,每半月汇总一次,每月2日、17日按时将半月监控情况及按本《办法》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的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一并上报公司进行审查,由监管中心对违章情况每半月出具违章处罚通知单,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监管中心,一份转公司财务科,一份转违章车辆,公司财务科凭《违章处罚通知单》当月向违章车辆收取罚款,或向违章责任人或业户直接收取,公司财务科设立专项帐户,进行保管,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逐年完善。

第8篇 某某投资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某投资集团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顺利地完成,遵照“公务用车为工作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原则,并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应熟悉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三条为了便于工作,各部门相对固定用车,如需调配用车,各部门应提前一天告知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统筹安排。

第四条车辆到外地出差需提前一天告知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调配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

第五条员工不得以业务用车名义办理私事。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为了确保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公务用车,集团公司本部车辆(包括借用车辆)和驾驶员均由综合事务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车辆相对固定到各部门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并由各部门与集团公司签订公务用车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用车管理的负责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本部门相对固定用车。

第八条车辆年审、保险及路桥费年票等,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办理;广州市内加油到集团公司指定油站。

第九条车辆路桥费、保管费及燃料费等,实行部门包干,具体数额见《责任书》有关规定。在限额内由驾驶员凭有效单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预算财务部负责控制限额。

第十条驾驶员要增强防盗意识,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原则上应在公司停车场停放,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必须停放在保管站。部门用车如需在外过夜停放,必须经使用部门领导同意并做好车辆保管停放工作。

第十一条人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的门窗和防盗锁,启动防盗报警器。

第十二条严禁将行驶证等有关车辆证件放在车内。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配制车辆的钥匙。

第十四条汽车钥匙、防盗报警控制器及车辆证件均应随身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车辆维修及保养

第十六条车辆如需进行维修,由车辆使用部门如实填写《报修单》,经使用部门领导审核后,送综合事务部审定,由综合事务部安排到集团公司指定的厂家维修。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要建立档案。维修完毕后,凭维修厂所出具的发票、项目清单经综合事务部核查、登记,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到预算财务部报销。

第十八条如出车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急需修理,驾驶员须经报告综合事务部后可就近维修,返回后再补填《报修单》并说明故障情况。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凡更换价值200元以上的车辆配件,驾驶员应负责将旧件取回,旧件未回收的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各部门对其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综合事务部,保持车辆良好的待用状态,保证车容车貌的整洁卫生,保管好车辆的各种证件及工具。综合事务部每月对车辆作一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应进行一次保养。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有关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及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驾驶车辆外出。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例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行车时务必集中精力,不盲目开快车,严禁开“斗气”车和酒后开车。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未安排出车任务时,按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上下班,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员,须经综合事务部备案并考核认定其驾驶资格,未经综合事务部认定资格和备案的人员,不得驾驶公司公务车辆,如把车辆交给没有经综合事务部认定资格的人员驾驶,收回该部门用车。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本部持有驾驶证的专职和非专职驾驶员,都必须参加综合事务部组织的安全学习,并定期接受考核。

第六章车辆被盗及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如未经集团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擅自驾驶车辆外出或外借车辆,所发生的车辆被盗以及交通责任事故,由驾驶者承担赔偿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三十条如违反车辆防盗的有关规定,导致车辆被盗,视情节,由责任人按车辆实际损失的15~30%,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如违反交通规则或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按保险公司免赔额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9篇 工程建设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处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 服务建设,节约开支,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处(省指挥部)机关及所辖项目办(公司)公务车辆及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二条 车辆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层调度;驾驶员管理实行统一评聘、定期轮岗、集中调配。

第三条 处(省指)办公室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部门,各项目行政部门为本项目车辆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车辆调度

第四条 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工作,后一般工作的原则。

(一)处领导和各项目办(公司)负责人相对固定用车。

(二)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用车相对固定。

(三)机关职能部门,经处领导研究同意,可相对固定用车。

(四)工作人员上下班乘坐交通车。

第五条 项目办非工地管理用车,机关公务用车,须提前按要求填写“公务派车单”(cg-b01)。有相对固定车辆的部门,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车。

(一)相对固定车辆应接受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二) 外单位、其它部门协商调车、借车;处机关临时公务租、借车辆,办公室应根据情况报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购置与使用

第六条 处办公室负责车辆新增、更新工作。

(一) 各项目工程合同购车应在合同拟定时将配置数量、费用书面告知办公室,在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处办公室统一车型,明确数量和配置标准,并负责办理验收交接和归还工作(cg-b05)。

(二) 项目用车应在项目通车后3个月内归还合同购车单位。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的,书面报告办公室,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后,办公室通知工程科后执行。

第七条 车辆行驶必须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保管,车辆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八条 车辆行驶每月需将实际行车里程、发生的停车费、通行费和油料消耗等记载于随车的“行车记录本”(cg-b07)上备查并报车管登记。

第九条 机关车辆在下班及节假日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内停放,不得擅自带回。项目办车辆节假日除工地值班外,返回车辆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停放。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应提前提出申请(cg-b04)。

第十条 机关值班车辆应在机关加班人员离开后方可离开。

第二节 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 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车辆gps监控中心,对车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对违章、违纪情况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

(一)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建立;负责安装、调试、维护监控中心,并负责整个监控系统软硬件的日常升级维护;

(二)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运行,对每月违章、违纪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并做好行驶里程记录;

(三)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开发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为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严重违章行为及时与有关项目办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各项目车辆人员违章、违纪情况,纳入省指年终考核评比中。

第十二条 除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以外,机关、项目办所有车辆必须安装gps管理终端。

(一)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车辆gps监控系统终端电源,必须确保终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无法正常工作要立即报告;

(二)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改、拆动和损坏车辆gps系统和终端,造成的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重新安装购置系统和终端设备发生的费用,并处以费用额2倍的罚款;

第三节 维修、燃油

第十三条 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维修台帐。

(一)量产、品牌车必须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其他车型必须在经过考察的特约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二)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经车管询价、登记,报办公室或项目办行政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三)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处分管领导或项目办负责人批准,2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必须由2家以上厂家报价后报处办公会批准后再进行。

第十四条 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行驶里程和燃油台帐。

处(省指)办公室负责按车型及前3个月或千公里行驶耗油情况测算平均百公里油耗标准。

第十五条 机关及项目车管每月五日前将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情况(cg-b03)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办公室。

第四节 费用报销及补助

第十六条 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报销凭单交车管登记、核对。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或项目办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 实行行车公里补助。行车补助按半年核算。临时驾驶其他车辆,应在该车“行车记录本”上注明。

第十八条 行车公里补助标准为:

a(补助额)=b(实际行车里程)×c(公里补助额),其中 小车: c=0.03元,交通车:c=0.05元。

第四章 紧急情况及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下列违反交通规则或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

(一)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二)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罚款及民事赔偿;

(三)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及涉及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处(省指)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gps终端的良好运行。。

第二十三条 出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胎压和gps终端是否正常,及时加补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发现所驾车辆和gps终端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经办公室批准将车辆送厂维修或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车在外要

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车和可以预料停车危险的地段停车。

第二十六条 经常检查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保证出车时证件齐全。因违章或证件不全造成的罚款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文明驾驶,规范行车。不开危险车,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吸烟、不打电话。

第二十八条 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交通车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九条 值班车辆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出车的,应在驾驶班等候,不得随意串岗。

第三十条 对正常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一条 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下班或出车归来按指定区域顺序停放车辆。非出差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前,出差车辆在下班后返回的,应选择安全的停车场保管好车辆。

第三十三条 妥善保管好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及车牌号,不得遗失、涂改及转做它用。

第三十四条 不得私自用车,不得私自将自己保管和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六章 驾驶员考核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驾驶员服务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驾驶员在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和遵守纪律中表现突出,或有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的,实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考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以办公室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考核以计分方式进行,结果将作为驾驶员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 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行车安全(30分)

(一)按时参加安全学习、不无故缺席、考核合格;

(二)技术精湛,不高速行车,不开赌气车、英雄车、 疲劳车;

(三)按规定行车系安全带,不酒后驾驶车辆;

(四)未经同意不将车辆交其它人驾驶;

(五)遵守交通法规,无责任事故,无违章记录。

(1)不遵守交通规则,除经核实确因执行特殊任务外而违规违章的(以违章登记为准),每次扣2分;

(2)发生行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负全责的每次扣10-20分,负主责的每次扣10-15分,负同责的每次扣5-10分,负次责的每次扣1-5分。根据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情况,损失5000-10000元扣4分;10000以上-20000元的扣6分;20000以上-100000元扣10分;100000元以上扣20分; 两项可累计扣分,在总分内不计项扣减。

第三十九条 工作态度(12分)

(一)爱岗敬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二)能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按用车人要求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位置;

(三)出车时能服从用车人的正常调度,不刁难和推诿;

(四)工作中不随便搭话、插话、说长道短;

(五)团结友爱、互相协作,语言文明;

(六)保持通讯畅通,开车执行任务时不吸烟、接打电话。

第四十条 劳动纪律(25分)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做到有事请假;

(二)按规定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不随便动车;

(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不该打听的不打听,不该说的不说,不传播不实言论;

(四)不吃、拿、卡、要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谋取私利,做影响企业和领导形象的事;

(五)未经同意不用公车办私事;

(六)能按派车单填写的要求出车,不随意改变行车方向;

(七)gps终端使用及行车记录填写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

(八)值班时认真履行职责,上班不串岗,不大声喧哗;

(九) 不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一条 车容车貌(8分)

(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裂损,玻璃干净明亮;

(二)车内清洁卫生,座垫套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三)发动机清洁,无明显泥土、油污积垢。

第四十二条 车队卫生(4分)

卫生值日期间,办公场所干净整洁,桌面无杂物,门窗玻璃干净,报纸及时夹放整齐。

第四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16分)

(一) 按规定定期保养(不超过规定保养里程1000公里)有故障及时排除、报修;

(二) 维修保养能到现场,不弄虚作假;

(三) 能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辆各部件完好、方向灵活、制动可靠、不带病行驶;

(四)不擅自维修保养车辆。

第四十四条 仪表仪容(5分)

(一) 衣冠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二) 行为端正,举止文明。

第四十五条 严格处罚(60分)

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一次性扣除60分。

(一)发生行车事故未及时处理或报告,逃离现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事实;

(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 其他:

(一)驾驶员在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中有其他本办法未列明的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考核时酌情扣分;

(二) 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违纪行为,没有立即中止;工作服务中被现场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奖励:

(一)在参加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得到组织上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奖5-10分;

(二)年度内均能严格执行遵守本办法规定,扣分少于5分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

(三)年度内严格执行停车规定的,无违规、违章记录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积极主动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1-5分;

(四)积极参加各类比赛、竞赛,并取得一定名次的,视情奖1-5分;

(五)在车辆维修和用油中节约效果显著的,年终一次性奖5-10分。

第三节 奖惩

第四十八条 考核实行分值制,每个驾驶员基础分100分,按表(cg-b06)打分,每分值等值5-10元,根据考核周期确定分值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连续2次考核后两

名的,给予警告、停驾直至解聘。

第五十条 考核低于80分不予奖励,年度考核低于60分为不称职,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条 违章、违规操作,造成单位重大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解聘。

第五十二条 不服从工作调度,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节 奖惩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处成立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分管领导为组长,办公室及各项目办行政负责人和处车辆管理员为成员。

第五十四条 驾驶员考核由办公室、车管及服务对象具体实施。发现驾驶员违纪违规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按本《办法》进行扣分。

第五十五条 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用车人代表和车管及驾驶员骨干组成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对处机关、项目办车辆管理及驾驶员奖惩考核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违规操作、事故发生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及处罚进行认定。

第五十六条 被处罚驾驶员对处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处车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其它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统一采用以下表格:

(一)公务派车单(cg-b01);

(二)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

(三)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月(季度)报表(cg-b03)

(四)节假日车辆使用申请表(cg-b04)

(五)车辆启用交接表 (cg-b05)

(六)驾驶员管理考核奖惩分值评定表(cg-b06);

(七)行车记录本(cg-b07);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做为车辆驾驶人员劳动合同附件。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0篇 营运客车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现有85名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根据以往从事营运的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很难跟踪掌握。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对服务态度恶劣、行驶过程中打手机、抽烟等行为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实行扣分制度。凡是营运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被扣分,若在一年内扣满30分的,营运驾驶员的本企业驾驶资质将被收回。采取这种扣分制度将有利于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服务质量。

一、考核等级与计分

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五种罚分标准。总计分30分,实行累计罚分制:

1、在一年内累计扣达30分的收缴企业上岗证;一次性扣30分,只要一次就将收缴企业内部上岗证。

2、累计扣分达到20分(含)以上30分以下的下岗培训10天;

3、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15分(含)以上的,下岗培训5天。

4、累计扣分15分以下10分(含)以上,下岗安全培训3天。

5、一次扣分4分警示教育。

6、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规行为的,计分时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二、违规行为的处罚:

驾驶员的违规事项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处罚标准按照公司《安全稽查管理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实行。

三、违规行为的扣分标准

1、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30分(以下行为只一次便将收缴企业上岗证):

①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5万元以上的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② 未按规定进行报班,强行发车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 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员载人50%(含)以上的;

④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

⑤ 私自拉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违禁货物的。

⑥ 拒不接受安全稽查管理,经教育无悔改且无理取闹、煽动他人闹事或殴打谩骂稽查人员的。

⑦ 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应急运输任务的。

⑧ 运营过程中发生其它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2、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20分:

① 超速行车超过规定50%以上(含),

② 超员载人20%(含)以上50%以下的。

③ 故意破坏gps或车内视频设施,造成信号回传中断的。

④ 发生责任行车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造成1-3人轻伤事故或1人重伤,或车物损失在5万元上;

3、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10分:

① 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② 在高速公路上停靠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的;

为抢客突然加速、穿插、停车、超速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含)以上50%以下 的。

③ 不接受安全稽查管理,经教育诚恳承认错误并已取得稽查人员谅解的。

⑤ 将车交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的。

⑥ 夜班长途卧铺车辆无辜未按规定途中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的。

⑦ 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车物损失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

4、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6分:

① 驾驶营运客车不按规定进站营运的;

② 超速行驶超过规定10%(含)以上20%以下的。

③ 逆向行驶、闯信号、右侧超车、穿拖鞋驾车、开车接打手机、吸烟、吃零食、向车外抛撒垃圾物品行为的。

④ 擅自加班包车、站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

⑤ 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车物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

5、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4分:

① 驾驶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② 30天内无辜未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

③ 无故不按核定时间发车的。

④ 不按规定使用、悬挂、装置营运标志的。

⑤ 车容车貌脏、乱、差的从事营运活动的等。

第11篇 驾驶员考核、聘用管理办法

根据我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1.驾驶员要服从调度,积极工作,不折不扣地按要求完成任务。若无故不服从调度,而耽误货物发送,第一次罚款500元,出现第二次罚款加倍,有三次类似问题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停发工资。

2.对驾驶员私自出车和超出路程而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负,并赔偿停车天数损失。

3.对私自绕道造成支出和私自多收运费不缴者,处于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

4.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过夜,无故不服从者每次罚款100元。

5.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必须在收车后做好勤保养、勤清洗的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6.对一年内对完成任务较好,车辆技术性能保持良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无责任事故发生的驾驶员给予经济奖励。

二、聘用管理办法:

1.受聘人员在受聘期内,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受聘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期间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兑付。

3.受聘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由受聘者承担全部损失。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并续订劳动合同,享受公司职工待遇。

第12篇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宿豫办发[2005]82号文件精神,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同意,现将《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区各项工作提供高质量的用车服务,根据《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扎口管理,规范行为,优化服务,提升形象。

第三条 严格车辆管理,堵塞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各种漏洞,降低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务车辆作用,切实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加强驾驶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安全行车技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五条 树立服务思想,端正服务态度,爱岗护车,树立良好的公务用车驾驶员形象。

第二章 驾驶员职责

第六条 凡公务用车一律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张贴“宿迁市公务用车”专用标识(有明显外观标识的公务用车除外);驾驶公务用车者必须持有《驾驶证》和《宿迁市公务用车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务用车;严禁将公务用车交由他人驾驶。

第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严守机关秘密,不道听途说,不做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的事,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及自身形象。

第八条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爱车护车,熟悉车况,坚持例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坚持日常保养、维修和定期保养、维修相结合,及时排除细微故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 自觉参加公务用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者单位组织的各项旨在提高驾驶员法制意识、专业技能、形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类活动,加强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 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调度,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要求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服务对象因公外出,驾驶员必须到单位办公室报到,把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不违章行驶,不酒后驾车。

第十四条 礼貌行车,安全礼让,不争道抢行,不开斗气车、野蛮车,不乱鸣笛,人行横道减速让行,不穿插首长和外宾的车队。

第十五条 弘扬正气,讲究个人卫生,提高素质,举止文明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采用百分量化考核。其中安全行车30分;文明行车10分;百公里实际油耗20分;车况维护20分;业务考核20分。考核工作由中心会同用车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单车考核工作,并在次月5号前将上月考核情况上报中心。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

1、全年安全无事故的,加8分。

2、单车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较低,前5名加8分,6―10名的加4分,11-20名的加2分。

3、单车车况年累计维护费较低,前5名加8分,6―10名的加4分,11-20名的加2分。

4、有其它突出成绩的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1、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的,视具体情况扣5-30分。

2、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公告等处罚的,一次扣2分,

3、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2分。

4、未按要求做好车辆保养、保洁工作,或因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而影响出车任务的,一次扣2分。

5、无故不参加中心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的,每次扣1分。

6、不按规定乱停乱放并造成影响的,每次扣2分。

7、夜间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失的,每一次扣5―20分。

8、其它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员年度目标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60(含60)分―9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中心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使用单位据此兑现驾驶员各项补贴、福利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设立安全奖和节约奖。安全奖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节约奖20名,分别奖励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和单车车况年累计维护费较低的前十名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优秀驾驶员奖。优秀驾驶员按全区驾驶员的10%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评出。优秀驾驶员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设立“十佳驾驶员”综合奖。“十佳驾驶员”从优秀驾驶员中评比产生,经区“两创一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表彰。

第二十四条 按月考核单车百公里油耗,凡百公里实际油耗超过标准油耗的,超出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支付80%。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驾驶员,予以转岗或辞退。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严重违反《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共同查处,驾驶员转岗或辞退。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档案一律由中心托管。中心负责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学习、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对驾驶员的补贴、福利、奖金提出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各单位办公室指定专人在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1、传达、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心要求的公务用车管理及驾驶员考评工作。

2、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调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考核。

3、负责抓好行车安全工作、车辆年审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4、负责拟订本单位车辆配备计划,实施车辆报废、更

新、购置的上报及车辆各类费用的缴纳工作。

5、负责协助中心处理本单位车辆违章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兑现、发放本单位驾驶员的各项福利、奖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豫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公务用车,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3篇 gps监控管理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

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从2022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三条 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

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在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

二、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理、协调。

三、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的应用进行监管。

四、负责组织对驾驶员如何应用终端设备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设备、网络供应商处理gps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营运车辆进行适时抽查监控,对不按制度落实、处理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踪。

七、通过gps信息平台向营运车辆驾驶员发布相关安全行车和调度信息。

第六条 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全程全时监控管理。认真落实好gps监控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好监控管理责任人员、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日常监控检查人员,进行备案存查。

一、gps监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结合本企业情况,组织制订本企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公司监控工作所需设备、网络、人员、值班电话的配备,对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落实、检查。

(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解决gps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差错,不得推卸责任或误导驾驶员。

二、公司gps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全程全时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三)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落实、处置各类报警信息。

(四)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发气象、道路、安全提示等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五)组织维护人员每天发车前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gps信号的正常传送,负责对有问题的设备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六)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技术及简单技术故障排除。

(七)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八)负责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录入、变更、收集、分析和上报。

(九)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落实责任,对违章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gps监控中心人员条件

(一)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熟知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指挥驾驶员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gps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gps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公司gps监控中心人员职责

(一)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二)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落实。

(三)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四)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处理。

(五)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提示信息。

(六)收到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及时制发信息向营运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

(七)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及时落实劫警信息,属实的联系报警处理。

五、相关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监控检查、监控工作程序、监控岗位职责等。

六、原始记录

企业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

第三章 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七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均须安装gps终端设备,上路营运前必须安装完毕,全部纳入安全监控管理。

第八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所有权属于水浒客运公司,车辆报废或过户时,将gps车载终端设备交回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完毕,由监管中心联系入网。

第十条 监控中心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和供上网监控的网络,有效的值班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通。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应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为加强gps车载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监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一、根据安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二、根据企业监控中心的安排,对存在故障的车载终端设备联系维修或调换。

三、 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拆卸和安装。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各企业监控中心应根据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数量配备维护人员数量,50辆车配置1-2人,100辆车配置2-3人,200辆车配置3-4人。维护人员要求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汽车电工维修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在gps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下对有故障的车载终端进行检查,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企业、线路、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企业监控中心需增加监控值班人员帐号的,需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个人用户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加强对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故意破坏正常监控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拆除设备。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

第四章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全面监控管理,督导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的监控,对加班、包车、旅游和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特别监控。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或其他级别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行驶路段有路面限速规定的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规定速度的,按交警部门限速规定执行。超过设定时速10%以内,持续3分钟以上的,或者在冰雪、雨水、大雾天气条件或集市、村镇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需低速运行道路条件下明显超过正常安全行驶速度的为超速行驶;超过设定时速20%,持续1分钟以上,或一个班次三次以上超速即为严重超速行驶。

二、疲劳驾驶的界定。根据省交通厅规定连续驾车超过3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开车的,视为疲劳驾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视为疲劳驾驶。经落实确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ic卡导致的疲劳驾驶报警超过二次的,视为疲劳驾驶。

三、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零点以后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对夜间10时以后运行的车辆每2小时进行一次历史行驶轨迹的查询,发现连续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调换接力驾驶员的,应提醒驾驶员停车休息或调换接力驾驶员,对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的车辆,每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异常停车4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

四、报假警:如客运车辆未遇到任何紧急情况,驾驶员误报警月累计3次,或年累计5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当月超过三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值班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适时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报警信息时,要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发现有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及时落实原因,问题不明确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企业监控中心要认真、如实地作好各项日常记录,每月汇总归档,以完善gps监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中如遇有抢劫等警情时,驾驶员应通过报警装置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报警并设法报警。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落实清楚,采取措施,及时报警,驾驶员因误操作按动报警按钮时,应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车辆有违章行为时,要及时下达安全指令,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留有记录和报告供查询。

第十九条 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路阻情况,监控值班人员要根据掌握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山区、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进行减速安全行驶提示。

第二十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恶劣天气或路阻等情况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应及时落实信息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制发信息对相关驾驶员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运行途中驾乘人员要及时查看显示屏上的信息,按照下达的安全调度指令进行作业,对信息不明确、存在问题的及时联系监控中心。任何人不得通过gps信息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加油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地区,不得使用车载设备发送信息,不得进行设备调试或插、拔ic卡,以免发生危险。运行在雷暴区域要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后,关闭gps设备,避免雷击事故,出危险区域后及时接通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经常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监控情况,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需要完善或改进的功能及时反馈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或紧急任务要求,可以通过gps对车辆进行实时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完好无损,信号接收畅通(设备本身质量引起的要及时报修),驾驶员负有监管责任,对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要根据安全监控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管中心实行适时监控、抽查监控相结合;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控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监控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确保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 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适时监控工作,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条 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监控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监控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问清所接听事项,要对来电询问的驾驶员进行及时地指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失职、违章违纪现象或使gps安全监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遵循以下条款:

一、本规定所称“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经理、监控值班人员、驾驶员、业户及与业务相关的人员中一人或多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将gps监控工作作为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予以高度重视,在资金、人员、设备、网络、制度建立上予以大力支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布置、协调好本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gps监控系统监控所需电脑、网络、值班电话、监控管理人员(专兼职均可),

网络正常,因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致有车辆营运期间无人监控超过3小时的,视情节处监控值班人员200-300元、监控分管经理200-600元罚款。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三、驾驶员因超速、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经落实责任,属监控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违章情况长时间没有进行处理的,按事故情况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四、建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细致的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制定gps监控操作规程,建立监控记录台帐,有明确的人员分工,管理责任、监控责任清晰。

五、要及时对参加营运的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及时联系入网,保证入网后车辆随时处于有效监控状态,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按需要备有备用gps车载终端设备,供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应急用,更换设备费用由车属业户承担(安装设备三包期内更换的可由公司联系三包索赔),

六、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着重进行处理。

七、监控值班人员对监控到的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行为要及时通过发信息进行提示和纠正,监控值班员每日随时记录信号中断车辆或异常显示车辆,落实信号不正常的原因,对异常车辆要连续跟踪监控,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理结果记录,提供给企业监控中心主管人员。

八、车辆发车前必须做好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例检工作,明确好发车前检查人员及其职责,要每天做好发班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检查记录,检查驾驶员使用情况、设备运行状态、信号接收传递情况,及时与企业监控中心核对车辆是否处在正常监控中,掌握全部车辆设备的实际状况。认真填写《发前车gps设备例检记录表》并定期归档。存在问题要及时修复,修复不了要及时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因检查未到位,设备存在问题上路、不能监控的处相关责任人员每次100--300元罚款。

九、企业要落实责任部门对驾驶员、业户以及安全、机务管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进行gps设备操作使用培训和有关gps管理制度的讲解,将公司有关gps管理办法和责任追踪处罚标准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名驾驶员、业户和相关人员,要有相关培训原始记录。

十、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掌握天气情况,提前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或者在黄金周客流高峰时期,及时将道路通阻情况,向有关车辆进行发布,确保安全通行,作好监控记录和发布信息记录。

十一、规范化车辆经营业户应与驾驶员一起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搞好gps安全监控工作,对所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驾驶员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一)业户所聘用的驾驶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受到违章处罚的,扣除经营业户收入500元。扣除企业季度考评10分。

(二)所经营车辆年度累计超速十次或疲劳驾驶八次的,将业户列为不诚信业户。扣除企业年度考评20分。

(三)驾驶员或车主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采集行驶记录仪数据或对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对不配合且影响正常工作的,处200-600元/次罚款。

私自拆卸或改动的每次处罚400元。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的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驾驶员应立即电话告知所在企业监控中心,根据指导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现金600元。

(三)gps车载终端被故意破坏造成信号中断、不能正常接收或数据不能采集的,对责任者处罚1500元,并承担车载终端的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要停班整顿,因此造成车辆其它部件损坏的还将赔偿其它维修损失,驾驶员要予以辞退。被破坏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必须在当班运输任务完成后立即进行修复。

(四)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对gps终端的保护和管理,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天线,为逃避监控,运行过程中,故意遮挡设备天线致使信号不能正常传递的,按故意破坏进行处罚。

(五)驾驶员不得私自更改设备限制设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六)接收到监管中心纠正违章信息或电话,不立即改正违章违纪行为的,每次处500-1500元罚款。

十二、企业必须备有一定数量备用ic卡供驾驶员更换,专人管理,驾驶员必须每人一卡,且只准一卡,不得转借。在车辆运行前,必须及时插卡登录,使用ic卡登录后及时拔卡,完成运行任务后及时退出系统,以免疲劳驾驶误报警,gps大屏设置在速度显示栏,以便核对车速。

(一)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每次罚50元,包括未按规定插卡登录系统,未及时拔卡,运行任务结束未及时退出,运行途中插、拔卡。

(二)因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引起的疲劳驾驶报警一次罚50元,自第三次起按疲劳驾驶处罚;双班驾驶员未及时换卡引起的疲劳驾驶视同正常疲劳驾驶,按相应处罚标准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大屏,一次罚20元。

(四)无备用卡或不及时给予更换,处企业分管安全机务经理、处长100-200元罚款。

(五)ic卡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申请更换,因驾驶员或业户原因未及时更换影响监控的,二天内未更换,处罚责任驾驶员或业户100元,一周还未更换的处罚200-300元。

(六)驾驶员换卡后,ic卡管理人员要立即联系更改平台ic卡信息资料,未及时更改,视情节处罚管理责任人员50-300元。

(七)发现驾驶员每人持有两个以上ic卡并经落实用于更换使用的,处驾驶员200元罚款,企业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处长50-300元罚款。

(八)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十三、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一)对经落实属超速报警的,每次罚款200元,三次以上作书面检查;严重超速的,视严重程度每次罚款300-10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超速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超速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停班安全培训三天,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十次超速被处罚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超速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四、驾驶员应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

(一)监控到疲劳驾驶报警,经落实非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定性为疲劳驾驶的每次罚500元。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疲劳驾驶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八次疲劳驾驶的要由公司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即时证明》。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疲劳驾驶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证明》。

十五、对出现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违章次数合计达到六次时,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累计达到八次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违章受到处罚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六、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受到处罚,对企业季度考核评分时按每人每次扣3分计分,企业因发生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被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的,一次性扣除年终安全考核总分30分。

十七、报假警的,按对报假警的界定,每次处罚100-300元。

十八、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现擅自离岗,由监控中心领导严格处理。

十九、应按时向业户收取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车辆有报废、更新、事故等引起的停驶,需要办理服务费报停的,要及时向监管中心联系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业户或车辆承担;各车辆负责人应按时足额交纳gps信息系统使用服务费,否则处200-500元罚款并交足相关费用。

二十、在安全监控管理中被检查出问题或监控到违章行为,受到处罚,不按规定及时交纳罚款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要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予以停班检查,补交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再上车驾驶;有关管理人员的要进行停职检查;有关业户的从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处罚程序

由各企业监控中心每天对各自所属车辆违章情况进行记录,每半月汇总一次,每月2日、17日按时将半月监控情况及按本《办法》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的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一并上报公司进行审查,由监管中心对违章情况每半月出具违章处罚通知单,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监管中心,一份转公司财务科,一份转违章车辆,公司财务科凭《违章处罚通知单》当月向违章车辆收取罚款,或向违章责任人或业户直接收取,公司财务科设立专项帐户,进行保管,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逐年完善。

第14篇 驾驶员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1】

为加强学院驾驶员及车辆管理,确保驾驶员管理规范和车辆运行安全,提高驾驶员工作水平和车辆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二)要切实做好车辆防火、防盗工作,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驾驶员应服从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四)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五)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辆整洁。

(六)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七)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在学院指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杜绝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舞弊行为。

(八)车辆实行单车核算,一车一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定时进行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自觉主动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约束能力。要注重提高业务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派车制度

(一)除学院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学院车辆。

(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除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员不得指派用车。

(三)严格车辆派遣审批制度,切实履行车辆派遣审批手续,完善公务用车日常派车手续,认真做好出车记录。

(四)严格车辆回场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

三、车辆维修制度

(一)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时,无论问题大小,先由驾驶员申报维修项目,填写一式两份的《车辆维修申报、验收表》,经驾驶班班长提出意见或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若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应就近维修,并报告驾驶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

(二)车辆应送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未经批准私自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严格按申报表申报维修的项目检修,对在修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故障,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续修。

(四)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部件,驾驶员应带回交办公室,否则办公室不签验收表。

(五)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督修,以便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随车进厂或车进厂人就离,按缺勤处理。

(六)驾驶员应亲自调适维修后的车辆,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并填写验收表内容报办公室审批结算。

(七)需维护、更新车内设施及购买相关用品时,均应填写申报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驾驶员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对驾驶员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安全用车的,给予部门通报表扬,并给予以下奖励:

1.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者,发月度安全奖10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500元。

2.驾驶员补贴实行行驶里程补贴制度,海陵区外长途加报长途补助,政策不变。驾驶员夜餐补助100元/月。

(二)惩罚制度

对驾驶员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进行以下处罚:

1.不服从调度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时间内因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院领导本人要求驾驶除外)发现后,一次扣100元,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的,财务不予报销。

5.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或致人伤害医疗费500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000元以上的扣发季度安全奖;3000元以上的扣发半年安全奖,重大交通事故或因违反驾驶员管理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奖。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2】

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第15篇 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试中心机动车辆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机动车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试中心执行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为使科试中心机动车辆出行安全、管理有序,设立交通安全小组,其在总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车辆管理部及科试中心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负责科试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科试中心分管领导兼任,主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科试中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各种安全行车活动。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进行管理,并积极配合总院安排的机动车年检工作。负责一切规费的缴纳。

第五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的使用应优先保证生产需要,对未出差的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根据车源情况统一安排。

第六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的维修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送修人员应提出维修的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

第七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应明确驾驶员责任,每周实施检查及定期保养,以维护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概由驾驶员负担,特殊情况下的罚款,视情况经科试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由科试中心负担。

第九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即刻向附近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并通知交通安全小组组长,提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综合事务部在12小时内向总院车管部报告,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条 科试中心各部门需要使用机动车时,应事先填写“派车单”,需在市区或郊县内用车的,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调派,长途出差和项目外业任务用车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调派。无“派车单”者,禁止出车。

第十一条 科试中心机动车原则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中心专职驾驶员驾驶方可派出,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外借单位(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节假日或非上班时间公务用车,需向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由综合事务部调派,事后需补填“派车单”。

第十三条 科试中心职工及亲属急病、女职工生产住院或红、白喜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事务部酌情安排,用车所有费用由科试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 为确保用车安全,原则上不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需非专职驾驶员驾车者,须报分管领导批准。使用人用车完毕后应及时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还综合事务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驶回后应停放在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科试中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遵守科试中心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辆的各种证件、行车执照及机动车钥匙携带保管,经常对机动车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出车前各种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驾驶员的培训接受总院车辆管理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安排。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爱惜机动车,平时要注意机动车的保养,经常检查机动车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进行检修,确保机动车行驶正常、安全。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经常擦洗自己所开的机动车,以保持车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二十一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机动车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处理。出车回来时,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机动车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无条件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综合事务部,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将机动车送厂维修。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中心不予报销。违章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第二十六条 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七条 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时,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并接受综合部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如有要事确需外出时,需向综合部负责人说明原因及所需时间,经同意后方可离开;驾驶员出车实行回应制度,即外出执行任务返回后,应立即到分管领导处报到(也可通过手机打电话或发短信报到)。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休假时,须将机动车及其车钥匙和相关证件交还综合事务部。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对综合事务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通知综合事务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并保持每天24小时手机开通,以保证及时接听科试中心领导的电话,情况特殊确实不能接听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下班后,驾驶员应将机动车停放院内指定地点,未经综合部负责人同意不准私自出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未经科试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科试中心机动车练习开车。

第三十四条 综合事务部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每月发放各种补贴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交通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扣除或部分扣除安全行车奖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违章处理按总院《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章办理。

第五章驾驶员违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无论是上班、下半后或节假日时间,驾驶员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私自驾车外出或分管领导派车而拒绝出车的,每次扣除奖金50元。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手机未按规定处在未开通(无法直接打入)状态,如:手机设置在秘书台状态、未随身携带、电池没电及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等情况的(无法抗拒的情况除外),每月出现一次的,扣除话费50元;出现二次的,扣除话费150元;每月出现二次以上的,按每次扣发奖金50元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违反本办法以外其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扣除部分奖金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驾驶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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