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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2-12-02 18:48:07 查看人数:22

能源管理管理办法

第1篇 某酒店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酒店能源管理制度,真正做到能源管理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在确保酒店经营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优的经济能耗运行方式,创造理想的服务环境,达到最佳的节能效果,特制定本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一、 实施原则

1.查清各经营功能区和全酒店能耗设备情况,统计出各经营功能区能耗设备功率;

2.根据各经营功能区的服务要求,确定耗能设备的使用时间,并据此计算出其能耗量,确定其能耗的考核指标;

3.根据上述要求,确定各经营功能区各时间段的开启方式,作为各部门对当班负责人的考核最低要求;

4.各部门按上述要求加强管理,在满足酒店经营要求的前提下,未引起服务投诉,酒店提取已节约能耗费用的一定比例对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奖励;

5.酒店提取已节约能源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节能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酒店节能有特别贡献的人,同时提取已节约能源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节能改造基金,用于能耗设备的技术改造。

二、实施办法

1.公司能源管理小组将确定的各部门能耗指标按月下达给各部门,见__酒店月度能耗考核指标和前厅、餐饮和机房空调日耗能指标计算表

2.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各功能区能耗设备及照明设备统计表,组织本部门熟悉能耗及照明设备的情况,做到熟练使用和操作,并责任到岗位;

3.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熟悉各经营功能区照明及空调按时间段开启的方式(附表四)和各楼层走道照明及空调各时间段的开启方式(附表五),并将责任落实到各当班岗位;

4.主机房的能源控制由工程物业部运行值班中心负责,并按负二层动力设备开启的方式(附表六)的要求责任到各值班负责人;

5.各部门对各区域、各位置的空调风机和相关设施的开启或关闭,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空调风机运行控制规定(附件七)执行。

6.公司能源控制管理领导小组按能源控制考核和奖罚办法(附件八)组织对各责任部门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奖罚结果报公司批准兑现;

7.公司能源控制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酒店能耗的整体情况和各部门的申请,参照节能改造实施办法(见附件九);组织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

三、实施步骤

1.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能源管理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组建相应的能源实施小组,做好本部门能源管理操作细则的确定、实行、检查、考核和报告等工作。同时,以班组或岗位为单位组建能源执行小组,做好本班组或轮班节能降耗措施的具体实行、开启或运行方式记录、合理化建议收集和反馈等工作。

2.工程物业部提供现有耗能设备及照明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功率及数量统计表。

3.各部门需配合工程物业部制定相关经营功能区各时间段的耗能设施的开启方式。

4.确定考核指标,以各经营功能区域耗能设施各时间段的开启方式所需要日能耗为基数,根据实际运作状况和预计的气候情况以日为单位累计,按月统计确定,每月底下发下月指标;

5.指标考核每月底根据气候情况和其他特殊(如营业内容的变化等),可合理调整考核指标,再对实际能耗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6.能源管理领导小组按月收集相关资料。同时,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四、工作程序

1.各部门分区做好各能耗设备及照明的实际开启时间记录,按月编制日开启时间数统计表,统计日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于次月1日报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

2.根据季节的变化部分照明灯具的延长开启时间,需对开启时间作相应的调整时,应事先报告申请,交工程物业部作相应的修订后,经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方可实行。

3.各部门的耗能设备及照明设施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工程物业部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修订相关数据。

4.实际能耗抄表日期,定于每月25日。由工程物业部指派专人负责抄表记录,各部门指定专人监督抄录、认可签名。

5.考核指标与实际能耗统计报表,由工程物业部负责编制,于次月1日报能源管理领导小组。

6.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以统计数据为依据,以日常检查记录作参考,结合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按月考核。

五、考核奖励操作细则

1.酒店主管领导牵头,工程物业部具体负责,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组建酒店能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酒店能源管理考核的实施;

2.由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各班组主管参加,组成的部门能源实施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实施,并贯彻执行;

3.由班组主管负责、各轮班领班(值长)参加组成的班组能源执行小组。负责本班组考核的实施.

六、本办法从公司批准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

第2篇 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能源需要,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天然气、电力、热力、水、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供应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节能工作还包括节约水资源。

第五条“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和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铁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检查,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员的节能意识,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企业由生产型向节能型发展。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节能工作由经理统一领导,安全技术设备部负责日常节能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根据公司安排,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节能计划,下达能耗指标,考核能耗节奖超罚。

(三)参与公司管内的建设项目的合理用能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查。

(四)按时向公司报送能耗统计报表及能源利用状况,核定能源消耗定额,及时调整能耗指标,定期进行能源统计分析。

(五)组织开展对管内用能的监察和监测工作,加强节能执法监督。

(六)组织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和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八条 节能计划管理。公司制定相应的计划下达到各用能部门进行考核。

第九条 能源供应管理

(一)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用电部门应合理安排用电时间,节约电费开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保护水资源的法规,做到计划用水、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各种节水器具和节水措施。

(三)购进能源的质量和数量必须保证,经验收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及数量上的短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能源计量管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合、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生活用能与生产用能应分开计量,按计量考核、核算和收费,不允许无偿使用,不允许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 能源统计管理。节能主管部门应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公布主要能源指标。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台帐(耗能设备、能源消耗、能源定额),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能源统计实行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二条 设备增容审批制度。凡用能新增或者更新大型用热、用油、用电、用水设备,扩大设备容量时,必须经上级主管节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能源经济承包制。根据青藏铁路公司“生产生活能源包干节奖超罚试行办法”(青藏铁劳卫〔2007〕195号)及公司下达的全年能耗计划,对各用能部门实行能源经济承包,对完成承包指标、能耗降低的部门给予奖励。对超过承包指标、能耗上升、管理滑坡的部门给予罚款。

第十四条 节能标准化管理。安厦公司执行国家和铁路的节能标准,并根据情况制定企业的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节能表彰奖励制度。公司定期总结节能管理、推广节能“四新”成果经验,树立节能典型,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产品能耗限额管理。节能主管部门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耗能限额,加强监督,督促生产部门采取节能措施,逐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能管理

(一)为保证建设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章),凡无节能篇(章)的,工程项目主管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节能篇(章)应分析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施工。

(三)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禁止采用国家和铁道部公布的限制(或停止)产业序列及选用明令淘汰和生产工艺和能耗设备。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能耗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和需关停项目按国家公布的目录和实施办法。

(四)发展、推广建筑节能技术,铁路建筑物设计和建造标准按国家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和建设标准执行,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热水采暖,原有蒸汽分散采暖地区应按节能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逐步改为热水集中采暖。

(五)工程项目节能篇(章)应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认为不符合国家和铁路的产业、技术政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主管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立项。

第四章 能源统计

第十八条 能源统计是铁路实行能源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铁路统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必须根据国家、铁道部的统计法规、节约能源法规和能源统计规定进行能源统计工作。能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和分析能源消耗和节约等基本情况资料,为合理安排生产、确定燃料动力费用支出提供必要的依据,是评价企业能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必不可少的资料,也是反映铁路主要指标的重要数据之一。

第十九条铁路能源统计的主要内容:各种能源消耗量、折算标准煤量、燃料动力费、综合能耗、节能量、节约率等,此外还包括节能技改项目统计。

第二十条各部门要配置称职的人员担任能源统计工作,要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统计台帐(耗能设备、耗能定额、能源消耗量),各项数据要与财务部门统一。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准确、完整,有符合客观实际的分析,不得虚报、瞒报、迟报;要逐级统计上报不得间断。

第二十一条要健全计量器具,建立检定、维修和抄报制度,为能源统计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能源统计范围:凡列入成本的能源消耗量及用水消耗量。

第二十三条能源统计种类:原煤、柴油、汽油、煤油、电力、外购热力、液化石油气等,消耗的水资源也需统计。

第二十四条能源统计方法:原则是谁消耗谁统计,即能源由哪个部门使用,燃料动力费由哪个部门负担,就由哪个部门统计。

能源消耗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数量,分别用能源消耗实物量、折算标准煤数量表示。

第二十五条能源消耗是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能源,不包括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能源。

第二十六条计算方法:按铁道部统一节能程序进行,各种能源消耗量计算到整数,燃料动力费计算到元。

1、标准煤:计算能源消耗总量必须将不同计算单位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煤,为便于统计。

2、能源消耗总量、综合能耗、工作量。

3、燃料动力费: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能源消耗支出的费用。

4、节能量、节约率:节能是一个相对比较的概念,为了全面反映能源消耗和节约水平,节能量采用计划和环比两种。

第二十七条上报时间:能耗统计均为月报,提供的报表须经部门领导、节能员(兼职)签字,部门上报到公司的时间为月后三日内,同时应附简明经济分析,节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五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八条建立节能工作保证机制,把节能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节能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节能技术措施,促进节能、降耗、增效。

第二十九条铁路工程施工合理用能。铁路施工按设计组织施工,采用先进施工方法,加强施工能耗计量管理,按施工产品能耗定额考核用能,降低施工能耗。

第三十条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节能标准,对达不到标准或超过能耗限额的要限期治理。应加强耗能设备和供热、供油、供电、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检修,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防止能源的浪费。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以及合理用能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六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鼓励支持节能新技术开发、应用,多渠道开展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第三十三条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对新建或改建锅炉、机泵等机械装置,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行绿色照明工程,采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电子整流器及其控制技术,提高照明质量,节约照明用电。

第三十五条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沼气等能源、可再生资源和水资源。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应当依照现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隔热保温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和炊事等设备的耗能。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节能技术服务工作是面向市场开展节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积极采用节能“四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项目。

第七章 节能资金

第三十八条节能技术改造是提高能源利用水平、达到高效低耗的有利途径,各部门应从大处着眼,多方扩大节能投入。

第三十九条在减少能源成本的前提下,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技术措施费用,可在规定科目中列支。科学研究资金中也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促进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

第四十条用于节能资金安排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应以科学、慎重的态度进行可行性及节能效益审查,实施中要跟踪考核,完成后要有节能效益报告。要追求投资收益,投资回报期一般为3-5年。

第八章 节能宣传教育

第四十一条应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科学知识,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法制观念。

第四十二条有计划地开展节能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专业知识,提高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十三条应注重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有计划地培训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才,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

第九章 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能源供应部门在采购能源时,如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或数量短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经济损失额大小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用能部门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能源损失浪费的,由公司按经济损失额大小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能部门未经审批擅自扩大用能设备容量的,由公司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七条各用能部门违章使用能源,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的,由公司根据情况处以罚款。

第3篇 af化工企业节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减费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节约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机关各部门、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集团公司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确保企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坚持节能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四)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六条 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优化能源结构和配置,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全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节能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节能管理体系。

第八条 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节能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第九条 设立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工作的综合管理。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在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

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节能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和决策;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工作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综合目标分解,编制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负责各管理部门和各单位的年度节能综合指标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负责提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参加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或岗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派一名领导主管节能管理工作,明确节能管理业务处室和岗位。各事业部、管理部应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其他相关部门应选派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兼职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负责编制非上市部分的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非上市部分能源消费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非上市部分各单位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编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负责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属单位能源消费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股份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篇(章)以及限额以上节能投资项目的评估、审查和报批;负责集团公司能源消费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四)科技开发部负责组织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组织国内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编写化工企业节能推广技术及节能产品目录;负责组织制定节能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节能标准体系;负责节能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选。

(五)人事部负责根据节能工作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兑现,会同节能办公室共同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六)各事业部、管理部是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工作的目标责任。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节能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决策;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管理的工作目标;

2.负责提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议,提出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及分解到所属企业节能具体目标;

3.负责制定、修订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4.负责实施或提出年终评比考核和奖惩建议;

5.负责制定或提出业务范围内主要节能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建议;

6.负责组织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参加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监督落实;

7.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产品的市场准入;

8.负责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9.根据节能工作规划、节能新技术推广计划和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10.负责编制年度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是节能工作的主体。必须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委派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主管节能管理工作;明确节能管理业务机构和人员,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安排专人做好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节能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聘任节能管理人员,同时向主管事业部、管理部备案。各单位的节能相关管理部门要保持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兼职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形成单位内部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细则以及节能工作目标、规划和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攻关。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节能项目的审定和上报。

(四)负责处理本单位节能方面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组织开展检查、评比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指导本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节能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有关节能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或审查节能项目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总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经验交流等,负责考核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组织或参与节能技术开发工作。

(五)核定本单位的能源消费定额,逐级分解落实能耗指标,考核用能单位的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实行节奖超罚。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能源审计、能耗监察、节能监测和能量平�测试工作。

(七)负责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档案和台帐;定期对本单位节能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监督本单位节能措施的实施。

(八)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统称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评估和审查及初步设计中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的审查,参与节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并进行监督。

(九)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产品的市场准入。

(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员工节能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提高员工节能意识。

第十五条 企业所属用能单位的职责

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所属各用能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节能监测中心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职责

(一)承担企业能源利用监测和节能技术服务工作。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节能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跟踪国内外节能标准、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发展动向,为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提出规划建议。

(四)承担或参与企业节能规划与用能优化、节能咨询服务、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节能篇(章)评估等工作。

(五)开展节能技术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三章投资项目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凡无节能篇(章)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进行评估审查,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集团公司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章)的批复内容。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节能篇(章)的编写、评估和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原则,依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包括投资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投资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投资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投资项目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工艺和设备用能指标、公用工程、装置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全厂能耗指标要以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必须采用先进、成熟、合理用能的工艺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设计能耗数据,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耗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监督设计、施工部门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项目竣工后,由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能耗测试标定验收,其节能措施及能耗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节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企业要做到用能计划到位、节能目标到位、节能措施到位、节能管理制度到位。

第四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四条 节能例会制度。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节能季度例会制度,对照年度节能工作目标计划,小结当季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节能计划管理。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机关各部门和各事业部、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范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国家总体节能目标,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提出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议及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各自管理范围内的节能指标和主要节能措施。

规划、计划建议的上报:各单位在规划期前1年的6月底前,将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议报主管事业部和管理部;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应在规划期前1年的8月底前,将各业务范围内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议按辖属关系,分别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股份公司发展计划部。

各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建议报主管事业部和管理部审核,并抄报集团公司节能办公室备案。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应在每年l 0月底前,审核、汇总、编制出本事业部、管理部下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建议,报集团公司节能办公室。

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由股份公司发展计划部汇总,编制集团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审核各事业部和管理部的节能工作计划建议,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各事业部、管理部根据下达的集团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编制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中长期或年度节能目标分期计划,确定所属各单位年度分解节能目标和主要节能工作措施,下达各单位执行,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计划、分解节能目标和主要节能工作措施,结合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计划和措施,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能源计量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建立健全节能计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级节能计量台帐和节能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 能源统计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建立节能统计台帐,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核查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按月上报集团公司统计主管部门,抄报集团公司节能办公室。

各事业部、管理部每月总结各板块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形成工作月报,报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汇总。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建立季报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能量平衡和能源审计等工作,摸清并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主要装置、产品和主要设备能耗定额或指标,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行业以及企业的相关节能标准,编制、完善节能设计标准和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加快节能标准化进程,完善节能标准化体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节能监测机构,对重点耗能设备、系统进行节能检测,评价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发布节能监测信息,根据监测结果向被监测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年度节能监测费用分别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审核批准后纳入财务预算。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节能意识,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抓好采暖、空调、照明系统及办公设备节能,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区域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减少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先使用绿色节能照明灯具,办公区域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要求较低的场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刊物、讲座和其他宣传工具,积极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科学知识,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广大职工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观念。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专业知识,推广节能降耗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重点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企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未经节能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有计划地培养节能管理、技术人才。

第五章合理利用能源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努力降低能源消费,防止和减少能源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应用效率、转换效率和输送效率;努力节约非生产用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用能产品和设备规范管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对退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按规定必须进行解体处理的,应当交指定单位进行解体或者监督其解体。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规范用能计量和缴费管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供能或者实行包费制。要建立市场化收费机制,逐步实行按户用能计量收费制度,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节约能源。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向外部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对现有工艺和设备进行节能改进,优化操作,提高用能效率。

第四十一条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天然气、煤气、太阳能、水煤浆等优质、清洁能源。积极发展煤制油、气制油,甲醇制烯烃、二甲醚、生物质能等新能源。

第六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推行节能技术进步。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积极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对国内外节能新技术进行评价,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定期发布化工企业节能推广技术目录,组织节能技术交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节能投入资金优先考虑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解决节能技术改造投资不足和项目实施风险问题。

第四十五条 各事业部、管理部要加强节能技改技措项目管理,由节能主管处室负责汇总、优选和提出节能技改技措项目建议计划,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审查节能技改技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点节能技改技措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组织评价、考核、验收项目竣工后的节能效果。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要安排节能专项投入资金,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更新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企业的用能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及时制止和处理浪费能源、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 加大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落实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对不按要求开展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擅自批准末通过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项目,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节能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力、节能指标不达标、能耗超过定额、浪费能源的企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作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第五十一条 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各事业部、管理部和各单位的节能综合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对所属各单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并在年终业绩奖金中兑现。对评价考核结果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投予荣誉称号(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措施落实到位,节能指标居于行业先进水平的单位。

(二)在节能降耗、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积极参与节能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按月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对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4篇 _大学校园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动节约型校园创建,促进学校绿色发展,按照《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和《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2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电、气、暖等常规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行为节能等途径,有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学校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 节能工作坚持合理用能、依法节能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实行节能工作校、院(处、部)二级管理体制。成立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领导全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全校能源管理,部署、协调、监督、检查等与节能有关的各项工作;各院(处、部)成立节能管理小组,受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节能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配合节能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能源主要用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等,其它用能将严格控制,实行审批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能源供给优先保障日常生活和教学活动。

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用能定额标准、各类用能性质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逐步建立学校日常用能的指标化管理制度,增强师生员工成本核算意识和节约用能意识。

第九条 加快建设覆盖全校的能源监管平台,逐步推行能耗统计、能效公示制度,促进能源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学校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实行能源使用、废气(物、渣)排放汇报制度。

第十条 依据《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将学校科研用能纳入全校能源管理范围,研究制定科研用能监控、管理和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户和个人必须全部纳入能源使用监管范围,按省、市有关商业用能价格标准实行全额收费。参与、涉及经营性活动的校内单位一律全额缴纳能源使用费,涉及用能补贴事项的,由校节能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用能性质难以确定的,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维修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节能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逐步淘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产品,严禁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耗能产品。大型高耗能设备的采购计划必须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再生能源二次利用的规模,切实降低学校能耗和用能支出。

第十四条 加强对能源运行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确保能及时发现各类跑、冒、滴、漏问题,快速实施维修、抢修。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节能办公室和校内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保证节能研究成果优先在学校应用。

第十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院(处、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设立“节能奖励基金”,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以及节能风尚引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用能、违章用能现象和行为。对不文明、不合法用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九条 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和环境育人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教育、节能实践、节能宣传活动,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生活理念,培育校园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全校师生员工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节能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5篇 化工企业节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减费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节约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机关各部门、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集团公司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确保企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坚持节能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四)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六条 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优化能源结构和配置,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全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节能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节能管理体系。

第八条 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节能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第九条 设立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工作的综合管理。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在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

化工企业节能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节能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和决策;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工作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综合目标分解,编制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负责各管理部门和各单位的年度节能综合指标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负责提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参加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或岗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派一名领导主管节能管理工作,明确节能管理业务处室和岗位。各事业部、管理部应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其他相关部门应选派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兼职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负责编制非上市部分的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非上市部分能源消费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非上市部分各单位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编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负责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属单位能源消费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股份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篇(章)以及限额以上节能投资项目的评估、审查和报批;负责集团公司能源消费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四)科技开发部负责组织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组织国内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编写化工企业节能推广技术及节能产品目录;负责组织制定节能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节能标准体系;负责节能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选。

(五)人事部负责根据节能工作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兑现,会同节能办公室共同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六)各事业部、管理部是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工作的目标责任。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节能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决策;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节能管理的工作目标;

2.负责提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建议,提出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及分解到所属企业节能具体目标;

3.负责制定、修订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4.负责实施或提出年终评比考核和奖惩建议;

5.负责制定或提出业务范围内主要节能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建议;

6.负责组织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参加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监督落实;

7.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产品的市场准入;

8.负责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9.根据节能工作规划、节能新技术推广计划和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10.负责编制年度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是节能工作的主体。必须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委派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主管节能管理工作;明确节能管理业务机构和人员,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安排专人做好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节能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聘任节能管理人员,同时向主管事业部、管理部备案。各单位的节能相关管理部门要保持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兼职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形成单位内部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细则以及节能工作目标、规划和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攻关。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节能项目的审定和上报。

(四)负责处理本单位节能方面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组织开展检查、评比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指导本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节能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有关节能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或审查节能项目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总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经验交流等,负责考核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组织或参与节能技术开发工作。

(五)核定本单位的能源消费定额,逐级分解落实能耗指标,考核用能单位的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实行节奖超罚。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能源审计、能耗监察、节能监测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

(七)负责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档案和台帐;定期对本单位节能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监督本单位节能措施的实施。

(八)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统称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评估和审查及初步设计中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的审查,参与节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并进行监督。

(九)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产品的市场准入。

(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员工节能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提高员工节能意识。

第十五条 企业所属用能单位的职责

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所属各用能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节能监测中心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职责

(一)承担企业能源利用监测和节能技术服务工作。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节能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跟踪国内外节能标准、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发展动向,为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提出规划建议。

(四)承担或参与企业节能规划与用能优化、节能咨询服务、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节能篇(章)评估等工作。

(五)开展节能技术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能源管理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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