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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2-11-25 13:12:16 查看人数:82

胶轮车管理办法

第1篇 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煤业)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山煤煤业矿井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煤煤业各生产、建设矿井和外委施工队伍所有在井下运输巷道、地面工广道路上使用的胶轮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

第三条  矿井井下必须使用防爆胶轮车的单位,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煤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工厂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  山煤煤业生产技术部是辅助运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山煤煤业所使用的各类胶轮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胶轮车及驾驶员的各类证件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山煤煤业各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胶轮车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学习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有关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和制度包括:胶轮车检查、检修、检测标准实施细则,胶轮车操作规程,胶轮车修理规程,各级胶轮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胶轮车维护保养制度,胶轮车安全管理等制度;

3.凡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矿井是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本单位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适用许可、登记建档、使用、入井检查登记、制动性能检测及其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年检;负责监督检查外委施工队伍(包括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

负责对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驾驶员安全资格的审查;负责本单位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和安全教育;

4.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负责胶轮车行驶道路和线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及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负责对专业化维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山煤煤业机电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胶轮车设备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2.负责胶轮车专业化维修服务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生产技术部对胶轮车辅助运输进行业务管理。

第三章 井下胶轮车及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胶轮车入井资格

(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

1.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即“ma”标志;

2.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

3.防爆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火工品运输许可证》;

4.顺槽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8 吨,石门、集中巷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10 吨,特种车辆按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二)其它胶轮车入井资格:

1.禁止任何型号规格的三轮车、拖拉机入井;

2.胶轮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工作制动可采用油刹或气刹或油气混刹,但必须配置可靠的断气等安全驻车制动装置,严禁使用手拉或脚踩拉线(杆)驻车制动的胶轮车;

3.胶轮车发动机必须为柴油机,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

4.胶轮车必须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满足巷道行驶条件,并据其额定载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划定行驶范围;

5.运人胶轮车和司机统一由各矿井(筹建处)负责。顺槽用其它载货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3 吨,石门、集中巷用其它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5 吨,特殊地点使用的额定载重10 吨及以上的其它载货胶轮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加装制动降温装置;

6.胶轮车必须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监控保护装置必须具备瓦斯超限保护,发动机超温保护,co 超限保护,超速记忆保护,发动机运行时间记忆。保护动作时自动停机。车辆保护、运行参数记录周期大于7 天,并能实时采集。

第七条  胶轮车入井许可

在使用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登记,验车,对车辆进行许可载重核定,并统一编号,出具车辆《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交复印件备案存档,填写入井车辆登记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额定载重或载人、制动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发动机型号规格及编号、车架编号、颜色等);

第四章 胶轮车井下安全管理

第八条  胶轮车驾驶员入井管理

(一)必须持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安全资格证》,特种车辆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

(二)必须按规定严格着装: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严禁酒后上岗,不得疲劳驾车;

(四)必须熟悉井下路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

(五)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能力;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七)驾驶员应系好安全带;

(八)必须服从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挥,积极配合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证件、人员、载人(物)和车辆状况的检查。

第九条  胶轮车入井管理

(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必须设有入井车辆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三)胶轮车每次入井都必须在井口进行验证、检查登记;

(四)入井胶轮车防护设施完好,转向、制动、传动、信号系统灵敏可靠;

(五)前灯、尾灯完好,照度符合要求,喇叭、后视镜、雨刮器、车厢环扣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车辆整洁;

(六)轮胎完好,轮胎表面防滑凸凹纹磨损不超规定,无硬伤;

(七)必须配不小于8kg 的灭火器和2 个故障警示牌,灭火器材及车辆自备的维修器材齐全完好;

(八)油位、水位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液、漏气、漏电现象;

(九)入井胶轮车不准安装音响设备;

(十)胶轮车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检仪,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

(十一)防爆胶轮车电气系统、排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

(十二)入井胶轮车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尾部应粘贴反光标识。

第十条  胶轮车运料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载重量装料;坡度在±5°~±8°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80%装料;坡度在±8°~±10°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60%装料;坡度大于10°的巷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车辆载重以车辆行驶全路线中最大坡度限载标准为准;

(二)运输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严禁乘坐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制定专项措施),货厢内严禁乘人;

(三)运输易发生滚动、滑动、掉落等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

运输散料时,不得超高,防止洒落;

(四)原则上不得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确因生产需要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在车辆前后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超长物料不得超出车辆货厢的三分之一,超宽物料不得超出货厢宽度100 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货厢高度300 毫米,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应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运输物料不得遮挡前后灯;

(六)运输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分装分运,并用缓冲材料固定牢靠;

(七)严禁非火工品专用防爆胶轮车运输火工品;

(八)必须在指定地点卸料,并码放整齐,不得随意停车卸料

第十一条  胶轮车运人管理

(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二)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严禁在没有封闭的车厢内运乘人员;

(三)严格按照车辆限乘人数乘坐,严禁超员;

(四)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物品;

(五)乘车人员必须服从驾驶员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严禁在车上嬉闹、喧哗;

(六)必须在车辆停稳后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拥挤抢乘;

(七)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应关闭矿灯,严禁人员站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物伸出车外;

(八)车辆行驶中,严禁追车、扒车、跳车;

(九)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停车,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

(十)严禁人、物混运,带有专用电钳工工具时,应将其放在车厢底板上,以防紧急制动时造成事故;

(十一)车辆行驶前,必须确认车门、防护栏、防护链关闭锁紧;

第十二条  胶轮车进入顺槽使用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胶轮车运行路线的宽度应大于胶轮车最大宽度400 毫米;

(二)运行段道路路面应进行硬化;连续下坡超过1000 米时应设置紧急避险带;

(三)巷道内每300 米应设一个行人躲避硐室;

(四)胶轮车轮胎应使用带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轮胎;

(五)巷道内应设置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胶轮车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并填写入井信息。

第十四条  胶轮车井下行驶管理

(一)分时段运行原则:

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应根据生产需要,将运人与运料胶轮车入井行驶时间分开,运人时段内,运料胶轮车不得运行;

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运送火工品时不得与其它车辆同时运行;

(二)行车遵循靠右行驶原则,严禁超速行驶:

1.井下7°及以下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3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20km/h;井下7°~10°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15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0km/h;

3.会车时必须相互鸣笛,并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变换灯光),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4.交叉点、弯道、硐室、风门、前方有车辆、设备等物料及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提前鸣笛减速;

5.遇到行人、车辆时,必须变为近光,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经过施工地段,必须提前50 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3 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或在人员指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三)避让原则及顺序:

1.下行车让上行车;

2.货车让人车;

3.小车让大车;

4.轻型车让特种车;

5.空车让重车;

6.遇有行人时,车辆避让行人;

7.特殊时段,特殊路况下,按照专项措施执行。

(四)正常行驶禁止拖挂车辆或其他物体,处理故障或特殊作业时制定专项措施;

(五)人员在车辆行驶线路作业时,必须穿戴反光衣服,在作业地点两端40米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六)井下大于10°的巷道运输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坡度大于车辆额定爬坡能力时,禁止行驶。特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采取辅助牵引;

(七)严禁用矿灯直射干扰驾驶员;

(八)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时刻观察沿线的标识,不得碰撞管线等设施;

(九)车辆同向行驶时,坡道上车距不得小于80 米;平道上车距不得少于40米。

(十)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

(十一)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十二)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十三)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十四)井下严禁随意停放车辆。停车时必须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宽敞、不妨碍行车的安全地点:

1.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进行安全制动,挂档;

2.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十五)长时间停车必须熄火并进行安全驻车制动;在坡道上停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无故在斜坡上停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斜坡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辆后方设置明显的反光标识牌,车前近光灯不得关闭,并可靠驻车;

2.在下坡上停车时,车辆必须停稳,将变速杆推到倒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前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停在上坡路段,将变速杆推到前进1 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后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六)车辆在泥泞、松软等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必须随车携带垫木、镐、锹等材料和工具,以备急用;

(十七)路况不满足行车条件时,严禁车辆通行;

(十八)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40 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十九)车辆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够宽的地点禁止调头,车辆调头应在会让硐室或巷道宽度允许调头的平巷;

(二十)倒车时必须观察周围无人员、无障碍后,缓慢倒车,运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点或空间较小地点倒车时,应由跟车人员指挥倒车,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或滑行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第十五条  胶轮车行车路线规定

(一)行车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宽度符合要求;

(二)行车线路上的管线吊挂满足行车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面无严重破损;无淤泥、杂物、障碍物;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 米,深度不超过0.2 米;

(四)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两帮设置反光标志,上下坡段、弯道、交叉口、硐室、风门等地点必须设置醒目标识;

(五)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40 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员避让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七)长距离斜坡的折返段应按设计设置紧急避险带,且根据实际情况中部加设避险装置。

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指支架搬运车、ed 系列车、多功能车(叉车)、装载机械类]入井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同时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安全资格证》;

(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三)特种车辆入井必须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制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 km/h, 空载时不超10km/h;

(五)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六)特种车辆每次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七)装车必须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八)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九)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十)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特种车辆运行时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 人;

(十一)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十二)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2.2 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十三)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冬季安全运行,注意防冻;

(十四)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特种车辆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第十七条  车辆故障检修规定

(一)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出现故障不能行驶的,应立即汇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必须在故障车辆前后40 米外,设置明显的危险警标;

(二)车辆检修应尽量在避开行人和车辆行驶路线的安全地点或倒车硐室内进行,检修前,必须将车辆固定牢靠;

(三) 车辆检修完毕,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

第五章 胶轮车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检修和安全检测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一)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驾驶员及维修包机人负责。当班不使用的胶轮车必须入库,停放整齐,胶轮车每班入库前必须及时进行清洗,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二)胶轮车由驾驶员及维修包机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行驶制动性能检查。

由驾驶员和专职检查检测人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制动性能检查检测;由煤业公司辅助运输业务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三)胶轮车驾驶员每班交接车时,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 包括装载物料、随车工具、附件等,并确认油量、水量满足使用(发动机应加防冻液或纯净水)。交接班时,交班驾驶员必须向接班驾驶员详细交待当班车辆的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确认完好无问题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接车;

(四)胶轮车驾驶员发现车辆异常或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判断并排除故障,如无法判断排除应立即汇报, 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现场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驾驶员对工作中出现异常或存在问题的胶轮车在交车时,应向维修人员说明车辆异常或存在问题,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车;

(六)使用单位必须按胶轮车《使用、维修、保养手册》规定的保养、检修周期,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做好保养和检修记录,并存档留查;

第十九条  大修后的胶轮车也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井下严禁存放胶轮车燃油。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报废的车辆禁止使用。

第六章 胶轮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胶轮车驾驶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资质培训和证件审核,各矿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培训台帐。每周组织胶轮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不少于2 小时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8 小时的安全培训。每班班前会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提示内容应结合当天的任务、运行条件、运行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告知和预警。由煤业公司辅助运输业务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资料

第二十三条  胶轮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分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各种车辆操作规程,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检查、点检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维护保养记录、车辆检修记录、车辆制动性能检测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车辆定期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相关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油料材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车辆台帐。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煤煤业机电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2篇 煤业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科发[2014] 219号”文件、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煤机发[2014] 2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矿井基建阶段施工运输安全要求,为保证井下运输安全,特制定《正文煤业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暂行安全管理办法》,井下施工运输出现变动时,另行编制补充措施等。

二、 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机构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和遏制井下无轨胶轮车安全事故发生,特成立“正文煤业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简称“正文胶轮车管理机构”。

成立机构领导组

组长:刘栋

副组长:王永录、赵枫林、张福强

成员:潘起平、穆文平、王启鑫,机运区、安监科、生产科及其他科室相关人员。

领导组设在机运区会议室,常务副组长由王永录兼任。

管理机构各级职责分工

领导组组长对“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组长负责机构工作督促、检查机构组成员工作落实情况;机构组成员负责安排相关各科室“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相关科室职责分工如下:

2.1、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计划购置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配件,并提供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或使用维护手册)等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移交正文煤业机运区备案。同时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理论培训和考核工作。

2.2、机运区负责无轨胶轮车的入井的防爆检查和完好检查;并负责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管理各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

2.3、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2.4、生产基建部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

三、 防爆胶轮车入井验收及司机培训

1、无轨胶轮车入井前各单位必须由机运区防爆组根据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2、使用队组要对入井车辆建立管理档案,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及投运日期等,便于管理。

3、综合办公室要根据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安排,结合《无轨胶轮车司机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无轨胶轮车司机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对司机进行培训。

4、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5、无轨胶轮车司机的理论培训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实际操作培训和实际操作考核由生产基建部组织实施

6、无轨胶轮车司机复训规定:特殊车辆每年一次,其它车辆每2年一次,复训时间24个课时。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工作,否则不得驾驶车辆。

四、井下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新入井的车辆,必须派有经验的专职司机进行驾驶,车辆运行经过1000公里的磨合期后,方可由其他人员驾驶。

2、机运区要加强无轨胶轮车的管理,每月必须对井下所有车辆的刹车系统、防爆系统、各种仪表、照明、喇叭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运行,处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运行;每年对全矿的无轨胶轮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

3、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要求,无轨胶轮车两侧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8米,行人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打躲避峒,保证行人安全。巷道内的风水管路、电缆吊挂高度规定:大巷不得低于2.3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米,并紧靠巷帮;巷道中横跨梁高度:从横跨梁底面离地面高度必须满足搬运设备的高度要求。

4、行驶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辅助运输巷坡度不超过7°,条件特别困难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但必须硬化,且长度不得超过30米。当运行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达到7°时,其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同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和盘区集中运输巷的道路必须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中间必须加不低于φ16mm钢筋或φ10mm钢网。顺槽巷道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硬化,但必须保证路面平整、无淤泥、积水,质量符合《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

6、无轨胶轮车必须在盘区内或采掘工作面全风压巷道中运行,确需在工作面局部通风巷道中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运行无轨胶轮车巷道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保证巷道内氧气容积含量不低于20%(以干空气计算)。

7、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8、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当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运行并熄火。同时每台车辆必须至少配备一台灭火器。

9、无轨胶轮车运输必须实现定位跟踪系统,各错车场之问的信号实现闭锁。

10、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通信设备,与井下调度站保持畅通。

11、机运区要制定无轨胶轮车司机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档案,凡达不到要求的司机实行下岗培训制。

12、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空气污染检测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检验标准要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要求。

13、井下必须设有无轨胶轮车检修和加油峒室,峒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设备峒室有关要求,配备防火设施。峒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4、井下检修车辆时,必须在检修峒室内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检修车辆。检修车辆时,车内导线出现破口或断线必须更换同绝缘等级导线,严禁包扎。车辆检修完好后方可运行。

15、无轨胶轮车所用柴油的运输、存放、加注必须执行原煤炭部《煤矿井下柴油机用柴油的运输、储放、加注暂行规定》

16、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和各乘车点的交通安全标志必须齐全,乘车人员必须在乘车点候车。严禁人车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17、所有乘车人员一律在候车室内候车。上、下班高峰时期,井底人车场必须设置一名安监工负责维护乘车秩序,严禁抢车、挤车、超员乘座。

18、无轨胶轮车司机要严格按信号行车。错车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严禁在坡度较大的地段错车和停放车辆。

19、无轨胶轮车通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鸣笛示警,减速慢行;通过有人员作业地点时,必须待人员停止作业,方可减速慢行;通过风门时,必须停车熄火,拉住手刹,下车后打眼,然后再将风门打开挂牢,通过以后关闭风门。

20、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1、运送爆破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无轨胶轮车运输。

22、运输支架、重特大型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

23、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按车辆性能、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装载,不得超荷过载、超速运行。行驶途中,司机必须要时刻观测各种仪表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否则不准开车。

24、必须在井下设立调度站,对井下车辆运输调度指挥,做好车辆运行记录,对每一台车辆的运行情况必须记录清楚。

25、未硬化道路应适时进行喷雾降尘,保证无轨胶轮车运行环境良好。

五、维护和保养

1、机运区每年必须制定详细的无轨胶轮车维修计划,并按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

2、无轨胶轮车检查、维护和保养必须做到:

2.1、日检:

日检项目有:车体状况、各种油位、制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各种仪表、各类过滤器、排气净化器、照明系统、喇叭、灭火器、排气系统及保护系统等。

2.2、旬检:

除日检项目以外,还应包括发动机、发动机停机试验、各种轴承、散热器、风扇及皮带各种传动系统、轮胎、对进、排气栅栏清洗等。

2.3、月检:

除日检和旬检项目以外,主要是对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各种调节阀等进行清洗、更换和保养。

2.4、半年检:每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中修。6.2.5年检: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3、机运区根据车型、使用说明书要求制定出各种无轨胶轮车详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表。

4、检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5、车辆大修完毕,必须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制动性能测试,经有机运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6、对不符合国家《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t989-2006)》和《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或大修后检验不合格的井下防爆胶轮车坚决淘汰。

六、处罚规定

1、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严重违章或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矿籍留矿查看)。

1.1、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1.2、行车前和行车过程中未对冷却水箱检查,在水箱无水的状态仍继续行车者;

1.3、无胶轮车驾驶操作证,擅自开车者;

1.4、运输过程中撞坏电缆,造成重大事故,影响全矿停产者;

1.5、运输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者;

1.6、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

2、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三违论处。

2.1、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柴油机、制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损坏;

2.2、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运行途中发生撞墙帮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变形;

2.3、无轨胶轮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电缆、风水管路,未造成重大事故;

2.4、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失爆现象;

2.5、未按信号指令行车;

2.6、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

2.7、司机未配带瓦斯检测仪;

2.8、通过风门、弯道、横川口、人员密集区域未鸣笛示警,减速慢行;

2.9、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仪表失灵、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

2.10、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超速;

2.11、甩掉保护运行;

2.12、违反矿井运输其它管理规定。

七、 本暂行办法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及正文煤业基建阶段施工情况编制,有未尽之处按《煤矿安全作业规程》(2011版)执行,根据矿井施工情况,实时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3篇 煤业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科发[2022] 219号”文件、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煤机发[2022] 2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矿井基建阶段施工运输安全要求,为保证井下运输安全,特制定《正文煤业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暂行安全管理办法》,井下施工运输出现变动时,另行编制补充措施等。

二、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机构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和遏制井下无轨胶轮车安全事故发生,特成立“正文煤业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简称“正文胶轮车管理机构”。

成立机构领导组

组长:刘栋

副组长:王永录、赵枫林、张福强

成员:潘起平、穆文平、王启鑫,机运区、安监科、生产科及其他科室相关人员。

领导组设在机运区会议室,常务副组长由王永录兼任。

管理机构各级职责分工

领导组组长对“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组长负责机构工作督促、检查机构组成员工作落实情况;机构组成员负责安排相关各科室“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相关科室职责分工如下:

2.1、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计划购置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配件,并提供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或使用维护手册)等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移交正文煤业机运区备案。同时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理论培训和考核工作。

2.2、机运区负责无轨胶轮车的入井的防爆检查和完好检查;并负责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管理各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

2.3、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2.4、生产基建部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

三、防爆胶轮车入井验收及司机培训

1、无轨胶轮车入井前各单位必须由机运区防爆组根据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2、使用队组要对入井车辆建立管理档案,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及投运日期等,便于管理。

3、综合办公室要根据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安排,结合《无轨胶轮车司机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无轨胶轮车司机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对司机进行培训。

4、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5、无轨胶轮车司机的理论培训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实际操作培训和实际操作考核由生产基建部组织实施

6、无轨胶轮车司机复训规定:特殊车辆每年一次,其它车辆每2年一次,复训时间24个课时。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工作,否则不得驾驶车辆。

四、井下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新入井的车辆,必须派有经验的专职司机进行驾驶,车辆运行经过1000公里的磨合期后,方可由其他人员驾驶。

2、机运区要加强无轨胶轮车的管理,每月必须对井下所有车辆的刹车系统、防爆系统、各种仪表、照明、喇叭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运行,处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运行;每年对全矿的无轨胶轮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

3、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要求,无轨胶轮车两侧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8米,行人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打躲避峒,保证行人安全。巷道内的风水管路、电缆吊挂高度规定:大巷不得低于2.3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米,并紧靠巷帮;巷道中横跨梁高度:从横跨梁底面离地面高度必须满足搬运设备的高度要求。

4、行驶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辅助运输巷坡度不超过7°,条件特别困难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但必须硬化,且长度不得超过30米。当运行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达到7°时,其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同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和盘区集中运输巷的道路必须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中间必须加不低于φ16mm钢筋或φ10mm钢网。顺槽巷道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硬化,但必须保证路面平整、无淤泥、积水,质量符合《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

6、无轨胶轮车必须在盘区内或采掘工作面全风压巷道中运行,确需在工作面局部通风巷道中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运行无轨胶轮车巷道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保证巷道内氧气容积含量不低于20%(以干空气计算)。

7、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8、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当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运行并熄火。同时每台车辆必须至少配备一台灭火器。

9、无轨胶轮车运输必须实现定位跟踪系统,各错车场之问的信号实现闭锁。

10、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通信设备,与井下调度站保持畅通。

11、机运区要制定无轨胶轮车司机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档案,凡达不到要求的司机实行下岗培训制。

12、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空气污染检测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检验标准要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要求。

13、井下必须设有无轨胶轮车检修和加油峒室,峒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设备峒室有关要求,配备防火设施。峒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4、井下检修车辆时,必须在检修峒室内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检修车辆。检修车辆时,车内导线出现破口或断线必须更换同绝缘等级导线,严禁包扎。车辆检修完好后方可运行。

15、无轨胶轮车所用柴油的运输、存放、加注必须执行原煤炭部《煤矿井下柴油机用柴油的运输、储放、加注暂行规定》

16、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和各乘车点的交通安全标志必须齐全,乘车人员必须在乘车点候车。严禁人车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17、所有乘车人员一律在候车室内候车。上、下班高峰时期,井底人车场必须设置一名安监工负责维护乘车秩序,严禁抢车、挤车、超员乘座。

18、无轨胶轮车司机要严格按信号行车。错车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严禁在坡度较大的地段错车和停放车辆。

19、无轨胶轮车通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鸣笛示警,减速慢行;通过有人员作业地点时,必须待人员停止作业,方可减速慢行;通过风门时,必须停车熄火,拉住手刹,下车后打眼,然后再将风门打开挂牢,通过以后关闭风门。

20、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1、运送爆破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无轨胶轮车运输。

22、运输支架、重特大型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

23、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按车辆性能、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装载,不得超荷过载、超速运行。行驶途中,司机必须要时刻观测各种仪表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否则不准开车。

24、必须在井下设立调度站,对井下车辆运输调度指挥,做好车辆运行记录,对每一台车辆的运行情况必须记录清楚。

25、未硬化道路应适时进行喷雾降尘,保证无轨胶轮车运行环境良好。

五、维护和保养

1、机运区每年必须制定详细的无轨胶轮车维修计划,并按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

2、无轨胶轮车检查、维护和保养必须做到:

2.1、日检:

日检项目有:车体状况、各种油位、制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各种仪表、各类过滤器、排气净化器、照明系统、喇叭、灭火器、排气系统及保护系统等。

2.2、旬检:

除日检项目以外,还应包括发动机、发动机停机试验、各种轴承、散热器、风扇及皮带各种传动系统、轮胎、对进、排气栅栏清洗等。

2.3、月检:

除日检和旬检项目以外,主要是对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各种调节阀等进行清洗、更换和保养。

2.4、半年检:每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中修。6.2.5年检: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3、机运区根据车型、使用说明书要求制定出各种无轨胶轮车详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表。

4、检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5、车辆大修完毕,必须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制动性能测试,经有机运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6、对不符合国家《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t989-2006)》和《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或大修后检验不合格的井下防爆胶轮车坚决淘汰。

六、处罚规定

1、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严重违章或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矿籍留矿查看)。

1.1、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1.2、行车前和行车过程中未对冷却水箱检查,在水箱无水的状态仍继续行车者;

1.3、无胶轮车驾驶操作证,擅自开车者;

1.4、运输过程中撞坏电缆,造成重大事故,影响全矿停产者;

1.5、运输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者;

1.6、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

2、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三违论处。

2.1、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柴油机、制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损坏;

2.2、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运行途中发生撞墙帮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变形;

2.3、无轨胶轮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电缆、风水管路,未造成重大事故;

2.4、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失爆现象;

2.5、未按信号指令行车;

2.6、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

2.7、司机未配带瓦斯检测仪;

2.8、通过风门、弯道、横川口、人员密集区域未鸣笛示警,减速慢行;

2.9、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仪表失灵、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

2.10、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超速;

2.11、甩掉保护运行;

2.12、违反矿井运输其它管理规定。

七、本暂行办法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及正文煤业基建阶段施工情况编制,有未尽之处按《煤矿安全作业规程》(2022版)执行,根据矿井施工情况,实时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4篇 井下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煤业)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山煤煤业矿井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煤煤业各生产、建设矿井和外委施工队伍所有在井下运输巷道、地面工广道路上使用的胶轮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

第三条 矿井井下必须使用防爆胶轮车的单位,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煤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工厂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 山煤煤业生产技术部是辅助运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山煤煤业所使用的各类胶轮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胶轮车及驾驶员的各类证件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山煤煤业各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胶轮车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学习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有关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和制度包括:胶轮车检查、检修、检测标准实施细则,胶轮车操作规程,胶轮车修理规程,各级胶轮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胶轮车维护保养制度,胶轮车安全管理等制度;

3.凡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矿井是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本单位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适用许可、登记建档、使用、入井检查登记、制动性能检测及其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年检;负责监督检查外委施工队伍(包括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

负责对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驾驶员安全资格的审查;负责本单位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和安全教育;

4.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负责胶轮车行驶道路和线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及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负责对专业化维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山煤煤业机电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胶轮车设备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2.负责胶轮车专业化维修服务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生产技术部对胶轮车辅助运输进行业务管理。

第三章 井下胶轮车及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胶轮车入井资格

(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

1.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即“ma”标志;

2.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

3.防爆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火工品运输许可证》;

4.顺槽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8 吨,石门、集中巷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10 吨,特种车辆按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二)其它胶轮车入井资格:

1.禁止任何型号规格的三轮车、拖拉机入井;

2.胶轮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工作制动可采用油刹或气刹或油气混刹,但必须配置可靠的断气等安全驻车制动装置,严禁使用手拉或脚踩拉线(杆)驻车制动的胶轮车;

3.胶轮车发动机必须为柴油机,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

4.胶轮车必须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满足巷道行驶条件,并据其额定载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划定行驶范围;

5.运人胶轮车和司机统一由各矿井(筹建处)负责。顺槽用其它载货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3 吨,石门、集中巷用其它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5 吨,特殊地点使用的额定载重10 吨及以上的其它载货胶轮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加装制动降温装置;

6.胶轮车必须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监控保护装置必须具备瓦斯超限保护,发动机超温保护,co 超限保护,超速记忆保护,发动机运行时间记忆。保护动作时自动停机。车辆保护、运行参数记录周期大于7 天,并能实时采集。

第七条 胶轮车入井许可

在使用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登记,验车,对车辆进行许可载重核定,并统一编号,出具车辆《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交复印件备案存档,填写入井车辆登记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额定载重或载人、制动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发动机型号规格及编号、车架编号、颜色等);

第四章 胶轮车井下安全管理

第八条 胶轮车驾驶员入井管理

(一)必须持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安全资格证》,特种车辆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

(二)必须按规定严格着装: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严禁酒后上岗,不得疲劳驾车;

(四)必须熟悉井下路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

(五)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能力;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七)驾驶员应系好安全带;

(八)必须服从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挥,积极配合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证件、人员、载人(物)和车辆状况的检查。

第九条 胶轮车入井管理

(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必须设有入井车辆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三)胶轮车每次入井都必须在井口进行验证、检查登记;

(四)入井胶轮车防护设施完好,转向、制动、传动、信号系统灵敏可靠;

(五)前灯、尾灯完好,照度符合要求,喇叭、后视镜、雨刮器、车厢环扣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车辆整洁;

(六)轮胎完好,轮胎表面防滑凸凹纹磨损不超规定,无硬伤;

(七)必须配不小于8kg 的灭火器和2 个故障警示牌,灭火器材及车辆自备的维修器材齐全完好;

(八)油位、水位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液、漏气、漏电现象;

(九)入井胶轮车不准安装音响设备;

(十)胶轮车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检仪,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

(十一)防爆胶轮车电气系统、排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

(十二)入井胶轮车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尾部应粘贴反光标识。

第十条 胶轮车运料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载重量装料;坡度在±5°~±8°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80%装料;坡度在±8°~±10°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60%装料;坡度大于10°的巷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车辆载重以车辆行驶全路线中最大坡度限载标准为准;

(二)运输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严禁乘坐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制定专项措施),货厢内严禁乘人;

(三)运输易发生滚动、滑动、掉落等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

运输散料时,不得超高,防止洒落;

(四)原则上不得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确因生产需要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在车辆前后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超长物料不得超出车辆货厢的三分之一,超宽物料不得超出货厢宽度100 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货厢高度300 毫米,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应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运输物料不得遮挡前后灯;

(六)运输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分装分运,并用缓冲材料固定牢靠;

(七)严禁非火工品专用防爆胶轮车运输火工品;

(八)必须在指定地点卸料,并码放整齐,不得随意停车卸料

第十一条 胶轮车运人管理

(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二)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严禁在没有封闭的车厢内运乘人员;

(三)严格按照车辆限乘人数乘坐,严禁超员;

(四)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物品;

(五)乘车人员必须服从驾驶员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严禁在车上嬉闹、喧哗;

(六)必须在车辆停稳后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拥挤抢乘;

(七)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应关闭矿灯,严禁人员站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物伸出车外;

(八)车辆行驶中,严禁追车、扒车、跳车;

(九)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停车,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

(十)严禁人、物混运,带有专用电钳工工具时,应将其放在车厢底板上,以防紧急制动时造成事故;

(十一)车辆行驶前,必须确认车门、防护栏、防护链关闭锁紧;

第十二条 胶轮车进入顺槽使用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胶轮车运行路线的宽度应大于胶轮车最大宽度400 毫米;

(二)运行段道路路面应进行硬化;连续下坡超过1000 米时应设置紧急避险带;

(三)巷道内每300 米应设一个行人躲避硐室;

(四)胶轮车轮胎应使用带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轮胎;

(五)巷道内应设置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胶轮车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并填写入井信息。

第十四条 胶轮车井下行驶管理

(一)分时段运行原则:

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应根据生产需要,将运人与运料胶轮车入井行驶时间分开,运人时段内,运料胶轮车不得运行;

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运送火工品时不得与其它车辆同时运行;

(二)行车遵循靠右行驶原则,严禁超速行驶:

1.井下7°及以下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3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20km/h;井下7°~10°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15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0km/h;

3.会车时必须相互鸣笛,并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变换灯光),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4.交叉点、弯道、硐室、风门、前方有车辆、设备等物料及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提前鸣笛减速;

5.遇到行人、车辆时,必须变为近光,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经过施工地段,必须提前50 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3 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或在人员指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三)避让原则及顺序:

1.下行车让上行车;

2.货车让人车;

3.小车让大车;

4.轻型车让特种车;

5.空车让重车;

6.遇有行人时,车辆避让行人;

7.特殊时段,特殊路况下,按照专项措施执行。

(四)正常行驶禁止拖挂车辆或其他物体,处理故障或特殊作业时制定专项措施;

(五)人员在车辆行驶线路作业时,必须穿戴反光衣服,在作业地点两端40米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六)井下大于10°的巷道运输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坡度大于车辆额定爬坡能力时,禁止行驶。特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采取辅助牵引;

(七)严禁用矿灯直射干扰驾驶员;

(八)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时刻观察沿线的标识,不得碰撞管线等设施;

(九)车辆同向行驶时,坡道上车距不得小于80 米;平道上车距不得少于40米。

(十)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

(十一)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十二)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十三)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十四)井下严禁随意停放车辆。停车时必须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宽敞、不妨碍行车的安全地点:

1.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进行安全制动,挂档;

2.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十五)长时间停车必须熄火并进行安全驻车制动;在坡道上停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无故在斜坡上停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斜坡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辆后方设置明显的反光标识牌,车前近光灯不得关闭,并可靠驻车;

2.在下坡上停车时,车辆必须停稳,将变速杆推到倒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前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停在上坡路段,将变速杆推到前进1 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后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六)车辆在泥泞、松软等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必须随车携带垫木、镐、锹等材料和工具,以备急用;

(十七)路况不满足行车条件时,严禁车辆通行;

(十八)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40 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十九)车辆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够宽的地点禁止调头,车辆调头应在会让硐室或巷道宽度允许调头的平巷;

(二十)倒车时必须观察周围无人员、无障碍后,缓慢倒车,运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点或空间较小地点倒车时,应由跟车人员指挥倒车,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或滑行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第十五条 胶轮车行车路线规定

(一)行车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宽度符合要求;

(二)行车线路上的管线吊挂满足行车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面无严重破损;无淤泥、杂物、障碍物;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 米,深度不超过0.2 米;

(四)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两帮设置反光标志,上下坡段、弯道、交叉口、硐室、风门等地点必须设置醒目标识;

(五)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40 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员避让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七)长距离斜坡的折返段应按设计设置紧急避险带,且根据实际情况中部加设避险装置。

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指支架搬运车、ed 系列车、多功能车(叉车)、装载机械类]入井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同时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安全资格证》;

(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三)特种车辆入井必须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制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 km/h, 空载时不超10km/h;

(五)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六)特种车辆每次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七)装车必须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八)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九)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十)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特种车辆运行时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 人;

(十一)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十二)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2.2 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十三)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冬季安全运行,注意防冻;

(十四)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特种车辆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第十七条 车辆故障检修规定

(一)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出现故障不能行驶的,应立即汇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必须在故障车辆前后40 米外,设置明显的危险警标;

(二)车辆检修应尽量在避开行人和车辆行驶路线的安全地点或倒车硐室内进行,检修前,必须将车辆固定牢靠;

(三)车辆检修完毕,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

第五章 胶轮车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检修和安全检测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一)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驾驶员及维修包机人负责。当班不使用的胶轮车必须入库,停放整齐,胶轮车每班入库前必须及时进行清洗,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二)胶轮车由驾驶员及维修包机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行驶制动性能检查。

由驾驶员和专职检查检测人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制动性能检查检测;由煤业公司辅助运输业务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三)胶轮车驾驶员每班交接车时,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 包括装载物料、随车工具、附件等,并确认油量、水量满足使用(发动机应加防冻液或纯净水)。交接班时,交班驾驶员必须向接班驾驶员详细交待当班车辆的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确认完好无问题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接车;

(四)胶轮车驾驶员发现车辆异常或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判断并排除故障,如无法判断排除应立即汇报, 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现场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驾驶员对工作中出现异常或存在问题的胶轮车在交车时,应向维修人员说明车辆异常或存在问题,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车;

(六)使用单位必须按胶轮车《使用、维修、保养手册》规定的保养、检修周期,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做好保养和检修记录,并存档留查;

第十九条 大修后的胶轮车也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井下严禁存放胶轮车燃油。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报废的车辆禁止使用。

第六章 胶轮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胶轮车驾驶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资质培训和证件审核,各矿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培训台帐。每周组织胶轮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不少于2 小时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8 小时的安全培训。每班班前会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提示内容应结合当天的任务、运行条件、运行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告知和预警。由煤业公司辅助运输业务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资料

第二十三条 胶轮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分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各种车辆操作规程,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检查、点检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维护保养记录、车辆检修记录、车辆制动性能检测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车辆定期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相关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油料材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车辆台帐。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煤煤业机电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5篇 胶轮车司机培训计划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胶轮车司机训练无轨胶轮车期间的训练安全和质量特制定以下措施,要求训练期间所有参加训练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措施并且保持良好精神状态,练车期间不得饮酒。通过培训练习,使项目部学员都能达到熟练操作胶轮车的目的,并且满足我矿生产工作的需要。

以下为生产部对项目部无轨胶轮车拟定的练车计划,总共分项目部分三个阶段练习:

第一阶段:在车上原地训练,主要训练开车前的检查和启动准备工作,以及在车上的手脚配合和熟悉胶轮车的车况。这一训练期间,学员必须认真学习车辆启动前的准备检查工作和熟练掌握胶轮车的各个操作机构的位置及启动、刹车、转弯、加速、慢行的手脚配合操作,这期间由项目部队组分管运输负责人负责训练的安全,由各个队组的老司机具体负责操作技术指导。

启动前的检查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

外观检查,查看车身机体、轮胎等有无损坏。

检查液压油位、检查机油位、冷却水箱水位、刹车油情况,应保持在规定范围,如果油液位下降明显属于不正常,应检查原因。

检查清理排气栅栏,确保栅叶间无赃物、无损坏。

检查燃油,必须加满油箱。

检查发动机冷却水水位,冷却水加到注水口颈下(加净化水)。

检查风扇及驱动皮带的紧张力,管路是否扎紧,是否损坏漏液。

检查制动系统,制动系统要保持完好。检查传动轴螺丝松紧是否合适,方向机是否灵活可靠。

检查轮胎气压和轮毂螺栓的紧固状况。

在这期间,司机只能在车上原地训练,严禁将车擅自启动开走,要认真练习听从老司机的指挥严格按照操作步骤操作,不准玩手机和相互玩耍打闹并且要爱护车辆不准野蛮操作,未经批准,工业广场练车场地一律禁止动用明火,防止火灾发生。

第二阶段:场地练习阶段,这时期主要在生产部指定的训练场地进行机车的启动、换挡、刹车、倒车、移车、转弯及低速行驶。

以下为主要操作技术的步骤:

一、发动机的启动步骤:

打开车辆总电源,将挡位打至空挡,按下启动按钮。

按钮按下后持续启动时间不得超过10秒。

如果启动失败,需重新按下启动按钮,使机器处于停止状态60秒后重新启动,连续3次启动失败,应寻找原因。

二、 车辆的运行及驾驶步骤:

启动发动机正常运转后而且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方式时,就可以驱动车辆了,车辆运行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首先根据将要运行的方向坐在相应的驾驶位置。

松动手闸,解除停车制动。

把变速杆置于一档位置。

缓慢踩下加速踏板,车辆将按照选择的方向运行,当加速后且情况允许时再将低速依次换至高速。

运行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发动机机油压力(0.2mpa-0.4mpa)、液压油箱温度(≤90℃)、水箱温度(75℃-95℃)、废气箱排气温(≤70℃).如超过规定值应停车检查,必须查明原因,恢复正常后方可使用。

三、 车辆的停机步骤:

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平坦的地方,不阻碍其他机械。

停车前,应在怠速状态下运转2-3分钟,以便各部均匀冷却,待水温降到70℃以下后再停车。

拉动停车制动手柄,实现停车制动。

这一阶段在训练期间,学员穿着的衣服衣扣及袖扣要扣紧防止刮蹭。开车期间集中注意力目视前方,注意躲避其他训练人员,要安全练车。学员练车时老司机必须随时指导,新司机不准将车开出规定的工业场地外,不得随意提高行驶的速度,严格按照驾车步骤和要求驾驶并且听从各自老司机的指挥。各队队长负责各队队组的练车安全。如遇到紧急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阶段:矿区场地练习阶段:这个阶段由项目部各分管队长指挥,司机按照之前学习的启动检查和操作步骤进行系统训练,期间听从队长指挥并在老司机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注意避让行人及工作车辆。行驶速度不能超过规定速度。未经允许严禁载人和装载货物上路。老司机不得私自改变培训时间、地点。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向生产部运输主管领导汇报并进行紧急处理。

胶轮车管理办法5篇

一、编制说明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科发[2014]219号”文件、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煤机发[2014]2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矿井基建阶段施工运输安全要求,为保证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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