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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3-02-18 12:18:22 查看人数:77

金属管理办法

第1篇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由本行营业网点柜台代理销售合作单位研发设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类贵金属纪念章(币)、金银投资型产品和工艺金银产品等。

第三条 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法合规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管辖行、营业网点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由总行市场发展部牵头组织,风险管理部、科技部、法律合规部、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中心金库等分工协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场发展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控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进行业务洽谈、签订合作协议及业务准入;(二)负责对准入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单位进行及时退出;(三)牵头制订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确定工作任务目标并进行考核;(四)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及业务宣传推广;组织各管辖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培训工作;(五)负责组织业务风险管理及防控。

风险管理部负责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风险评估与评价。

科技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需求设计业务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

法律合规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协议、制度办法流程等的审核确认。

会计结算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会计核算科目,制定业务核算办法。

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辖内各营业网点账务核算及代理手续费发票的开具等工作。

安全保卫部负责协调、监督押运公司全面落实好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中心金库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保管及调拨部门,负责按照申请办理收货和保管;负责核对有关收货信息,做好出入库交接,严防信息泄密;负责定期对实物贵金属开箱(柜)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条 各管辖行、总行营业部职责

各管辖行、总行营业部负责代理贵金属业务的具体实施,是本辖区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市场拓展、客户开发等。

(二)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制度,确保各项办法、规定和流程落到实处。

(三)负责组织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汇总、核对、上报本管辖行的销售情况,同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内营业网点的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行为,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有权责令其暂停开办代理业务,并及时上报总行。

(五)负责受理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业务投诉和紧急事件的处理。

(六)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管辖行具体部门职能参照总行相应部室职能。

第七条 管辖行营业部职责

(一)各管辖行营业部是辖内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办机构和销售部门,同时负责本管辖行各营业网点销售贵金属产品的领取、保管、分发。(二)负责本营业部的业务宣传、咨询和销售,为客户提供贵金属产品购买服务,进行市场拓展和客户开发,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职责

(一)本行各营业网点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直接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业务的宣传、咨询和销售,为客户提供贵金属产品购买服务;

(二)进行市场拓展和客户开发,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三)负责汇总、核对、上报本营业网点的销售情况。

第九条 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经办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对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银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

(三)参加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培训,熟悉业务流程;

(四)三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或因犯罪受过行政处罚。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 业务开办前,由本行市场发展部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交易管理主要包括个人与企业客户到营业网点开户、转账购买等。

第十二条 查询查复、差错处理

发生业务差错时,本行各管辖行及营业网点要及时向业务关联方发送业务查询书。严格按照“有疑速查、有查速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办理查询查复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第十三条 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的营业网点要严格执行国家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核查购金客户和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履行报告职责,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十四条 本行应加强对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复印、电脑存储设备、录像、录音等方式私自保留客户的任何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 本行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网点进行业务操作与管理时须严格遵照与合作单位约定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进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总行市场发展部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并统一审批,以文件的方式将准入合作公司和产品告知辖内营业网点,不允许代销未经总行准入的贵金属公司任何产品。

第十七条 本行以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对代销的贵金属产品和机构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定期评估代销产品的业绩表现,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单位进行及时退出,停止合作,并对可能给本行带来的声誉损失等风险追究合作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行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所有合作协议均需经过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实行层层负责制,各相关管理部门和营业网点各司其职,共同构成本业务的风险防范体系。

第二十条 青岛农商银行市场发展部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每半年对销售网点进行业务检查,各管辖行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内销售网点进行检查。业务检查应重点关注柜员操作是否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实物保管与交接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行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2篇 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7) 中色安字第469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有色金属企业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为依据,用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宜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

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支出;安全装置及设施大修,由大修费中支出;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零星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得任意变动。特殊情况下需修改计划时,必须经审批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相应的 安全技术设施。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第三十三条 制造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引进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制造配套的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要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措施。作业环境的尘毒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严禁将有尘毒或其他危害的产品扩散、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生产。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伤事故分类,按gb6441―86国标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安全技术部门、生产调度和厂

(矿)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工会、检察部门。

发生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三十八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车间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技术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10天内,重大伤亡事故15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30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

(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一)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车间负责组织;

(二)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五)伤亡10人以上

(含10人)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和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

第三十九条 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二)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八)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四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当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安全技术处

(科)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企业行政领导审批,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报所在省劳动部门审批;

(五)伤亡10人以上的

(含10人)特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会同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

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资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一)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二)对本企业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理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3)85号、国发

(1987)53号和总公司

(84)中色安字第421号文件精神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金来源:厂

(矿)企业按综合奖励基金总额的3~5%列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建设公司按产值的5‰提取列为专项安全奖;地质勘探公司

(包括其他事业单位)按奖励基金总额

(包括投资节约奖、外部收入等)的2%左右列为安全奖励基金;总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一次性安全奖。

第四十六条 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保持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的职工,企业单位应酌情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下列企业由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相应的荣誉称号:

(一)地区公司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稳定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二)专业公司、联合企业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较长期无死亡事故;

(三)厂矿企业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5年以上无死亡事故;

(四)地区公司所属企业3年以上无死亡事故,且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事业单位、死亡率低于0.02‰,负伤率低于同类企业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者,单位应给予晋升或浮动一级工资,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的光荣称号;

(二)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200~500元物质奖励,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三)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奖励50~15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单位应给予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光荣称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严重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一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则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地方国营有色金属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企事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第3篇 金源煤矿金属柱梁管理办法

单体液压支柱、交接顶梁、型钢支架、锚索支架是我矿采掘工作面的主要生产设备。为了充分发挥这些生产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防止损坏丢失,提高其利用率,根据我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一)成立矿金属柱梁领导小组:

组 长:郭金胜

成 员:其他矿领导、总工、副矿长、副总工

(二)下设矿金属柱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办:

主 任:胡军朴

成 员: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在聘工程师、企管办人员

具体负责我矿金属柱梁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并负责柱梁的租赁、损坏升井维修及下井前的试压等工作。

1、柱管办健全柱梁的租赁、领用、损坏、丢失台帐,监督监区对井下的支护材料进行清点。

2、设备器材库发放新投入金属柱梁及相关支护材料,须凭柱管办领用单方可发放。

3、采掘监区要成立金属柱梁管理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名单报企管办备案),随时掌握柱梁数、质量情况并及时汇报企管办,防止损坏丢失。负责制定本监区柱梁管理办法。

4、监区井下需要单体支柱、交接顶梁、三用阀需提前五天向柱管办提出申请,以确保支柱的租赁、维修、试压等工作落实。

二、回撤要求及扣罚标准

1、单体液压支柱,损坏率5棵/万吨,按损坏数扣除支柱维修费,每超一棵罚100元,少损坏一棵奖励150元。丢失一棵罚800元,每月兑现一次。

2、金属交接顶梁,丢失率为5根/万吨,节约一根奖80元,超过规定指标,每超一根罚200元。损坏率5%,超过规定指标,每损坏一根50元,少损坏一根奖励50元。

3、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使用的锚索、锚杆,必须提前替换,如因替换不及时造成的丢失损坏,丢失一根锚索、锚杆罚60元,超前替换不够30米,发现一次扣罚500元,型钢、锚索、锚杆必须回撤到指定地点,否则,每次罚500元。

4、采面回撤的型钢、锚索、锚杆及废旧物质,由企管办安排组织回收,折合型钢每根奖励0.5元,丢失一根罚150元,无故不完成任务一次罚100元。

三、柱梁租赁维修管理

1、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厂家必须具有国家煤矿要求的资质,租赁的单体支柱及三用阀等支护材料必须带有煤矿要求的各种书面证件(如试压报告等)。

2、租赁的支柱入井前必须进行试压。在接到试压报告后,柱梁办牵头进行抽查,抽查率15%,达不到要求,全部返回(其他事宜具体以合同为准)。

3、由企管办牵头安排单体液压支柱、金属交接顶梁、三用阀、移溜器等各种支护材料的维修安排工作。

4、租赁、维修后的柱梁及三用阀等支护材料由柱管办、四监区车间、使用监区共同验收,单体支柱、三用阀逐个进行试压,维修单位出具试压报告,每一项指标都应达到《单体液压支柱大修检验试行标准》的要求,验收部门根据维修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抽查,按每批2%,不少于5棵的标准进行,发现不合格加倍抽查。如还有不合格者,支柱全部返修,由此耽误支柱下井,罚租赁及维修单位,一次1000元。

5、使用单位提前五天提出申请报企管办,遇到工作面扫塘、延长等特殊情况需提前15天申请,待试压完毕后,方可下井。

6、损坏的支柱要及时回收上井。

四、其他规定

1、单体支柱使用一年以上,根据管理的程度,每根补贴维修费1元/月。

2、严禁用单体支柱移溜子,发现一次罚500元/棵。

3、工作面结束后,由生产科安排巷道的锚杆、锚索和型钢的回撤,由一监区负责施工,柱管办负责监督,无故丢失一根罚150元,回撤干净,每根奖3元。

4、完成柱梁管理工作,每月奖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人均100元,奖励办公室800元。

金属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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