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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2-24 11:21:06 查看人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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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第1篇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六条 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 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 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 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 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 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 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 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店招标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标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未按照设置标准设置店招标牌的,每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店招标牌设置未经登记的,设置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登记前自行整改。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部门函告设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__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2篇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学校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招投标工作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各类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学校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审核招标方式;

(五)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中标公示。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及图书资料类招投标工作小组,服务类招投标工作小组。各小组全面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一)工程建设类、服务类的招投标活动由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的招投标活动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

(三)教材及图书资料类的招投标活动由教务部、图书馆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个别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学校采购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符合以下要求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工程项目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单件(台、套)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20万元及以上;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

(四)实验材料、办公物资以及教材、图书资料等原则上通过招标集中采购;

(五)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学校委托采购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采购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为学校主要的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 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申请人(或项目单位)在项目获批并落实相关经费的情况下,按项目类别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学校确定项目招标方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四)组织资格预审。如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根据项目情况,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

(十)签订合同;

(十一)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出现下列情况的,时间可以缩短,但一般不少于七日:

(一)需要紧急采购的;

(二)已发布采购预告的;

(三)采购货物属于通用商品,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布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组织资格预审的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邀请投标人:

(一)发布采购信息征集;

(二)项目主管部

门、项目单位或专家推荐;

(三)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优先选择优质供应商。

第六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和条件,具有承担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与学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再接受其参加其他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视作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或密封不严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日。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合同履行完毕,学校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学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合同的,须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档案包括相关项目申请及批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招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按年度交档案馆保存。

第四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按照《__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齐备。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接受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五条 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3篇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增加企业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借鉴学习相关单位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活动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物资采购活动;需要外购的原料、燃料、材料、耐材、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以及产品和废旧物资销售活动;公司自身不能承担的工程维修、设备维修、设备制造、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3、公司招投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竞标单位单位通过技术水平、合理报价、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等优势竞争投标,满足公司经济活动优质优价需要。

4、公司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5、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开标评标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事会、纪律检查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监督检查部门应委派工作人员作为监标单位参与招标会议。

二、管理机构、职责

6、公司审计处是招投标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公司各业务归口部门招标活动的领导、监督和工作指导,负责拟定和修改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筹建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会议,组织评标活动和推荐中标单位,报企业总监决策后确定中标结果。

7、开标评标小组组成:

组长:审计处长

成员单位:审计处、企管处、财务处、技术处、设备处、供应处、工程处、使用单位等部门,以及根据招标需要组建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小组。

8、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8.1制定、修改招投标管理办法,拟定招投标工作程序和配套细则,报企业总监审定下发执行;

8.2对各业务口招投标工作行使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8.3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8.4负责审批《招标申请表》,结合业务归口部门确定投标单位资格要求;负责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结合业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需设有标底的项目组织编制标底;

8.5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信誉和投标条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8.6负责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对投标文件或经济技术方面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和澄清要求;确认招标结果认定单,发放《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

8.7负责招投标项目档案整理和保存,组织招标总结和经验交流;

8.6负责对招标合同审核并监督检查其执行过程;

8.7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三、招投标管理程序

9、按照事前监督原则,在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报送招标项目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编制招标文件。

以便综合平衡公司招标安排。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招标。

不满足招标条件项目由主管部门进行比质比价,编制定价说明,审计处审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1各类物资单项采购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2各类建设项目单项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10.4单位价值不足招标标准,但使用量和使用频率较大的项目;

10.5采取渠道采购方式的项目,对采购渠道应进行招标。

10.6公司确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11、公司组织招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展开,一般经过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等程序。

12、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经审计处提出后报企业总监批准,可以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渠道招标和比价等采购形式。

由于不符合招标条件需要议标的项目,必须报企业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

13、业务归口部门对从事的业务,根据本办法需要进行招标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填制《招标申请书》。

经使用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审计处确认,并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依次报公司主管副总、企业总监、总经理审核和签批。

14、审计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使用部门及业务归口部门协助编制。

招标文件编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技术要求的真实性负责。

14.1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14.1.1经批复的《招标申请书》;

14.1.2相关部门提供的招标项目说明、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

14.1.3招标文件范本和公司其他具体要求。

15、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5.1投标邀请书(招标项目、投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公告;

15.2投标须知(招标文件的解释和修改、投标文件的具体条款);

15.3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5.4投标文件的递交;

15.5开标、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

15.6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5.7招标产品清单及技术规范;

15.8合同的主要条款;

15.9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16、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6.1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

16.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16.3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

16.4工程总量清单;

16.5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百分比;

16.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造价调整方式;

16.7特殊工程施工要求和采用的技术规范;

16.8投标须知(投标书的递交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16.9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开标、评标的原则及定标的办法;

16.10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6.1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6.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其他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由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参考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制定。

标底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

18、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经审计处长签批后,业务归口部门配合审计处发放标书、办理保证金等相关手续、组织招标会议等具体工作。

针对投标者的疑问,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涉及共性的问题要通告每个投标人。

19、资格审查

19.1审计处要根据招标组织形式,适时进行招标项目公告,按照项目性质和要求,结合使用单位和业务部门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开展投标人资格预审工作,时间紧迫的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19.2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与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投标人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19.3资格审核时,投标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9.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属特殊行业的项目要有相应的许可证和资格等级证书;

19.3.2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19.3.3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19.3.4近两年的业绩材料;

19.3.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19.3.6联合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审计处提交联合投标协议文书正本。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就整个招标项目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4经审计处预审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方可正式参加投标。

参与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0、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准时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要按照公司规定接受法律、纪检等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人员的现场监督。

21、审计处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公司评标人员数据库中选取人员组成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编制对每一投标人书面评标结果。

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法律、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2、审计处主持开标会议,在宣布开标前由主持人向投标人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标准及有关事项说明。

开标时由评标小组、投标人和监标单位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按照评标办法现场审核投标人标书,按抽签顺序由投标人唱标。

在宣标过程中,评标组人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

23、开标过程应全程记录,并作为招标总结一部分存档备案,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23.1招标项目的名称,开标时间和地点;

23.2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23.3投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23.4唱标内容及评议过程;

23.5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24、有下列情况者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24.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24.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24.3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5、开标评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25.1招、投标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时间,按开标会议日程参加开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25.2开标会议开始后,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缺席离开,如有急事,必须向有关领导说明。

25.3唱标时,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投标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变成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4评标小组就投标文件较含糊的地方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按要求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5.5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26、评标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26.1综合评价原则。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照招标项目要求的条件,对投标报价、工期、方案、质量保证、业绩、项目承担能力、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和评价,确定中标单位。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26.2公正保密原则。

评标人员在评标、定标时必须坚持不循私情、实事求是、合理公正,不得对外泄露评标情况。

26.3独立性原则。

评标人员要独立评定,不得发生有组织的倾向性意见,以免影响评标公正合理性。

26.4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在未宣布中标单位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及相关信息,都不得向投标单位和评标无关人员透漏。

26.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人、评标小组施加压力的任何言辞行为都属违纪。

有此行为者,审计处将取消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取消其以后投标资格。

27、评标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7.1如果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总价,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7.2如果数据的文字表示与数字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7.3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投标视为无效。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认定为废标:

28.1投标单位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所报品种不全并且提前未反馈给招标部门,使招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28.2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_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8.3投标单位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28.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8.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28.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28.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8.8投标文件附有公司不能接受条件的;

29、定标。

应当在开标后7日内完成,规模较大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可适当延长。

原则上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中标人确定,按照项目规模由审计处和企业总监按照公司授权办理。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31.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除外。

31、评标小组在评标结束后,应编制书面评标报告,向企业总监客观汇报招标情况。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审计处重新组织招标。

32、中标人确定后,审计处要在24小时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提高效率,可电话、传真通知,但合同签订前中标人要持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33、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5日内,根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业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

审计处要在合同签订7日内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

33.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双方都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合同签订后,审计处向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并退还保证金。

34、经招标的合同,合同签订应按招标确认的结算、付款方式和时间等主要要求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3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督检查

36、审计处应当加强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强化公司制度执行力。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6.1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6.2有关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36.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37、审计处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有违反规定或可能给国家、企业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应责令中止实施损害行为,并及时上报企业总监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公开通报。

处理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留厂察看和开除;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和降薪,直接罚款额度为100元至一万元;造成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8、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处责令其改正,并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1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未采用的;

38.2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违规的;

38.3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附加条件协商谈判的;

38.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38.5拒绝审计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38.6工作人员有徇_舞弊、玩忽职守的;

39、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审计处责令其改正,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信誉降级和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39.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39.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9.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9.4与采购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39.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的;

39.6向各有关部门行_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9.7拒绝审计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39.8其他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情形。

40、对审计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企业总监仲裁或公司复议,但仲裁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执行。

五、附则

41、对无法精确拟定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或招标项目技术方案的项目,审计处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小组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42、公司范围内的设备维修、检修外委,咨询、服务、技术等其它项目招标活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

43、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经企业总监同意后采取议标、比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43.1招标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

43.2招标项目为国外技术、国内独创技术,投标人不足三家。

43.3渠道采购、同类采购,公司对渠道和供货商经过招标并签有合同。

半年内从原渠道、原供应商的补充采购。

43.4总额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43.5其他特别许可的紧急类项目。

44、审计处在监督本办法执行中应注意收集各部门和客户单位反馈信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便于修改完善。

45、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46、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4篇 住宅类物业管理招标评分办法定标原则

住宅类物业管理招标评分办法及定标原则

一、评标委员构成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__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构成如下:评标委员共5名,其中招标方代表2名,另3名从

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二、评标办法

__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评标项目分为: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两大项,分别按百分制计分,各项目占投标总分权重依次为80:20。

1、投标文件(满分100分,占投标总分的80%):

评委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评分标准评出评分等级,依此统计汇总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得分。

投标文件评分标准为::

(1)、对项目的认识、管理服务定位、管理服务目标及整体设想(12分)。

(2)、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培训及管理(10分)。

(3)、拟采取的管理方式、工作计划及物资配备计划(4分)。

(4)、管理服务体系(6分)。

(5)、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公众制度(3分)。

(6)、前期管理服务,接管验收管理。(14分)。

(7)、日常管理服务方案、服务质量标准及其措施(20分)。

(8)、管理服务重点、难点及其措施。(8分)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3分)。

(10)、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测算合理性(20分)。

2、投标报价(满分100分,占投标总分的20%):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百分制)

1、投标报价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报价为评价指标。

2、投标报价评分以中准价作为评分标准,其扣分原则为:按百分制计,'偏离中准收费水平百分率'每偏'中准收费水平'0.5%扣1分;'偏离中准收费水平百分率'的百分位四舍五入后,十分位数字≥5且≤9的,十分位上的赋分均按0.5%标准扣分。

3.'中准收费水平'由所有投标人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综合收费水平报价'算术平均得出;'综合收费水平报价'=(小高层投标报价×小高层建筑面积+商业投标报价×商业建筑面积)÷各类物业服务费收费总面积。

4、'偏离中准收费水平百分率'=('综合收费水平报价'-'中准收费水平')÷'中准收费水平'×100%(计算结果保留到十分位,百分位四舍五入)。

三、定标原则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核定原则

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分两项加权总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推荐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

2、若出现加权总分相同不能顺序确定中标人时,则以投标企业投标文件评分高者为先。

3、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的排序确定第一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若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

第5篇 h物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z物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资产公司相关文件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于公司维修材料、保洁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福利品等大宗物资采购;公司设备、设施采购;装修改造、大型企业宣传等;大宗(大额)办公用具采购的招标;公司经营发展需承接项目投标等。

二、招投标过程要遵循公开、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所有招标决策应在招标机构内集体公司开决策。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过程、未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的定标意向,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不得泄露。

三、公司所有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按《有关固定资产申购及大修项目支出的规定》执行;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公司招标管理小组采取公开招标;超过50万元以上的报资产公司,按资产公司招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

四、管理机构与职责

招标管理小组代表公司负责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公司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处裁招标投标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监督、检查公司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招标管理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1、协同有关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标书,发布招标通告或邀请投标函,核实对方的资金情况;

2、接收对方单位的招标申请书,接受密封的投标书;

3、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组织评委考查应标单位资质证件、售后服务等信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

4、编制标底;

5、负责收取投标单位的投标管理费和保证金;

6、确定开标评委的人数和人员;

7、组织实施发标、开标、评标、询标、定标的全过程;

8、做好会议纪录,准备有关表格及选票,招标文件的整理归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五、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公司在有关有关信息网络或报刊上发布招标通告;邀请符合招标资质条件的参与投标,并按程序确定入围投标人。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公司招投标小组应当于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3个以上的供应商或单位参与投标。

六、招标程序

1、招标申请:各相关部门对在本招标规定范围内的物资或项目,经核查确属必要,可向公司提出招标申请,报请总经理批准。

2、招标单位应成立不少于三人的招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招标活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参与招标工作组的工作。

3、招标前,招标小组须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须知;

(3)投标的物清单,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4)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

(5)交货(或交工)及提供服务方面的要求;

(6)采购合同(或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7)公司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有特定的供应商或单位,不得含有倾向性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4、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招标的物的名称、用途(或功用)、数量(或面积)和交货(或交工)日期;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投标办法;

(4)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

(6)开标地点和时间;

(7)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开标前,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的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公司招标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登记保存,且不得开启或向他人透露。

九、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一周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须以书面形式递交公司招标工作人员。

十、企业在项目开标会议上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件、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投标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情况简介,投标报价、经营设想、管理办法、成本费测算、服务质量保证和经济指标落实措施、服务公约、响应招标文件及其他承诺等。

十二、投标书必须加盖企业印鉴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规定日期内,在信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交指定地点。

十三、开标、评标、定标

1、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召开标前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明确各项要求,确定开标、评标、中标活动的程序。

2、招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招标。

3、招标管理小组应根据招标项目邀请专家、投标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4、开标时发现的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标书:

(1)投标书未密封的;

(2)投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无委托授权书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5、评标组织由招标管理小组成员、投标单位及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中必须接受资产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

6、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以评委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7、确定中标单位后,开标主持人应当场宣布中标单位、中标价及实质性的承诺条件。

8、公司依据评标管理小组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中标人与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0、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方放弃中标项目或在限期内不签订合同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废标:

(1)投标报价高于预算价格,委托方难以支付;

(2)投标方有串通围标行为;

(3)专家组认为投标方案难以完成标书规定任务的;

(4)评标会认为其它必须废标的情况。

十四、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招标管理小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视情节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6篇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__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

二○__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贪腐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贪腐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贪腐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贪腐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贪腐、滥用权利、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某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z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z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无经费来源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项目和范围,各部门、各单位无论预算内、预算外经费还是其他经费,达到招标限额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办、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处、设备处、教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临床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校医院、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会议,将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和招标项目内容(任务),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第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下设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若干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和采购与招标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设在校财务处,由财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另设1名专职副主任,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根据业务性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下设若干招标工作小组:

1、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总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2、后勤物资采购与服务招标工作小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3、物资及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设备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4、教材图书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教务处、图书馆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5、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附属口腔医院和校医院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6、工程竣工审计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工作小组,审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各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具体承办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有关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工作小组成员为单数,一般在7-9人左右。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招标监察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室,由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审计处、工会等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职责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是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1、对全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负责批准集中采购计划。

2、指导并督察学校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纠正采购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审定由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制定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3、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定各类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涉及重大招标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职责

招标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机构。

1、负责对招标费用进行限额管理,界定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项目,汇总编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的统计信息,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提出采购与招标建议,具体办理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安排的日常事务,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

2、负责各类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对各招标工作小组申报的招标项目内容(含技术和商务标书)、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核。需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大型招标项目,由招标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外委托。特殊情况,需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

3、协同各招标工作小组、招标监察办公室、建设项目或使用等单位负责人,对拟邀请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共同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邀请人名单。

4、发放招标文件,并接受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投标书。

5、对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招标工作的实施过程、相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

6、建立各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库,提出推荐成员名单,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审定。负责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员。

7、参与研究入围公司或厂家的最终确认工作,参与各类招标项目的技术与商务谈判。

8、负责各类招标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签署。建立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合同数据库,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资料和项目合同或复印件等,应定期归档或登记备案。

9、参与招标项目合同履约后的验收工作。

10、定期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提交招标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招标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各招标工作小组是负责相关采购与招标项目具体工作的实施机构。

1、负责制定与归口管理部门有关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2、定期向学校招标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工作计划。

3、负责做好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并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招标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招标项目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并提出招标方式。

(2)负责组织和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招标项目的技术、商务标书和有关招标项目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3)负责组织本工作小组归口管理范围内招标项目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招标办公室反馈考察结果。

4、负责主持开标工作并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组意见,确认入围中标人选。

5、负责与中标入围厂家或公司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并向学校招标办公室书面反馈商谈结果。

6、负责督促和协调该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

以及该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验收完毕后,应形成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的书面验收报告,并报招标办公室。

7、负责归口管理招标项目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解释工作。

8、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 招标监察办公室职责

招标监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

1、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委托,督察学校招标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2、对各项采购与招标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全程监督;

3、对申报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招标活动程序;

4、对专家抽取过程、投标单位考察、商务谈判等进行监督;

5、参与合同审核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和对项目决算的审计监督;

6、及时制止、纠正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对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限额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含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行政和后勤物资;实验试剂和器材;医疗药品和医用器械;图书资料和教材(含电子类读物)等。所有通用、专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成套仪器设备,必须按类别和批量纳入学校招标项目范畴。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z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一律由归口管理的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标工作办公室给予协助。政府采购的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工作小组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依法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委托工作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费用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

5、工程竣工审计费用超过20万元以上的。

6、涉及专业性强,评标难度大的项目,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第1、2、4款规定标准以下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校内公开招标和议标。实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有:

1、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及装饰工程,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图书音像资料(含电子图书)、教材;

2、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项目等;

3、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4、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件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批量购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实验室成套仪器设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文艺、体育设备和器材,计算机通用、专用软件购置等。

5、批量购置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家具(含办公家具、实验室家具)、行政和后勤物品(物资);

6、工程竣工审计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

在上述限额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 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由学校组织的自行招标采购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学校组织的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和日元贷款项目除外),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不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是其他形式,实际投标的公司或厂家个数不得少于三家。

(一)工程项目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下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

(二)其它项目

1、公开招标

定义同上。

2、邀请招标

定义同上。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

2、技术含量高,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特殊要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供货商或工程项目施工方拥有专利权、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者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若购置预算金额已达到招标规定的限额,可经有关程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招标方式。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有关程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经有关程序经招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六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项目必须编制采购计划,各招标工作小组在编制采购计划时要详细列出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及实施采购的具体进度。采购计划原则上每季度编制一次,并在每个执行期间前一个月上报给招标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招标项目,应按以下

招标工作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依据或自有经费预算,向归口管理的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项目招标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招标项目名称、立项论证材料、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预算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和项目需完成的时间要求等。

2、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列入本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计划,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内容,并上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需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由审计处负责,招标工作小组给予积极配合。

3、各招标工作小组上报的招标计划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属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标,并按国家规定的招标程序在相关网络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属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由学校组织的采购与招标,由招标办公室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4、“招标信息”发布后,招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汇总报名单位,并转交相关招标工作小组。

5、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办公室协助。招标工作小组可根据招标情况,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或现场考察,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邀请人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意见书》报招标办公室。

6、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7、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标项目内容(含技术和商务标书)、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

8、招标办公室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9、涉及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的,由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发放给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招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1、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公室和招标监察办公室共同抽取专家。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时,业主专家代表,由招标办公室从校内、校外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中邀请,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

12、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主持相关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依据评标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宣布2-3名入围候选人。招标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入围公司或厂家进行重点考察。

13、评标结束后,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和评标情况,研究确定首选和备选中标人后,应以书面形式(附《招标项目评标报告》)上报招标办公室。

14、招标办公室将招标工作组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报告,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涉及重大招标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公示期间,由校审计外对入围侯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15、中标人确定后,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办公室。

16、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与首选中标人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人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人继续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关商务谈判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办公室。

17、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草案(注: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经招标办公室、审计处审核后,报校长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合同。

18、招标办公室和招标工作小组对已签订的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进行备案存档管理。招标办公室应建立“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合同数据库”,相关项目的招标、定标资料和项目合同等,应定期归档或登记备案;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信息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工作程序进行,保证招标工作的质量,讲求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和招标工作的效率。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在招标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技术、商务标书草案,拟开标时间、地点,招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预算等)。

第二十三条 属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公开招标的,按公开招标政策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属“省政府集中采购”和“日元贷款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按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自发布“招标信息”到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工作小组制订《招标文件》的时间原则上自“招标信息”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购买标书到送达标书的截止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招标活动,从开标之日起至完成招标项目合同的签署,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束。

第七章 特殊项目招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归口招标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后按有关工作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原建设项目经招标后,短期内发生同类新项目招标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续标。原则上只能续标一次;否则,应再行招标。

续标的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学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共同研究批准后实施。续标时,货物品牌、型号、价位、售后服务和验收条款等不得变更,并由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续标备忘录”,报招标办公室审核后签署。

第二十七条 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向招标办公室提交重新招标书面报告,经学校招标办公室审查并与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商定后再次进行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公开招标的基建、房屋修缮工程、仪器设备维修、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确需更换招标方式,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各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经招标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人审批。项目实施完毕后,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应将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应按照z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拍卖废旧物资设备原则上应通过

招标竞拍方式处理。

第八章 招标相关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办公室在招标过程中收取的相关经费为:

1、投标人交纳的标书成本费。

2、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交纳的中标服务费或其他优惠金。

4、代理招标机构对学校招标办公室委托的招标项目给予的优惠金。

以上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立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开标前,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将本次招标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预算,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实施。这些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专家餐饮费、招标会场租借费、工作人员加班劳务费和标书制作成本费等。

第九章 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招标项目资金的投入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各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项目合同签字生效后,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督促供货商或施工方履行合同按时交货或按时完成施工项目,保证供货质量和施工质量。

在该招标项目合同诸项条款按时、按质、按量执行完毕后,各招标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由该项目建设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代表等组成。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需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在《招标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

《招标项目验收报告》的原件,应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报招标办公室归档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或验收过程中,由于中标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而延误项目的实施,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成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法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并依法索赔,招标办公室给予配合。

第十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各类招标项目由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招标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批准。未经招标办公室认定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招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1、参与招标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2、严禁把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3、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4、禁止中标单位将其中标的招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并取消该投标人今后在我校一切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5、与学校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6、评标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工作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进行阅标和评标。

7、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主动回避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8、所有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9、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和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加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以上文件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授权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8篇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 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 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 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的;

(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 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确定招标方式;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 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 必要时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

(七)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 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九) 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 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依据;

(三) 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招标范围、供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

(四) 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 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投标须知:包括设备名称、交付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二)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供货范围、价格与支付,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质量与检验,试车和验收,赔偿等;

(三) 技术规格书:包括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详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的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重要的技术条款和主要参数及偏差范围应加注“_”号。

(四) 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

(五)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包括投标人及主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

(六) 附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十日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机电设备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 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三) 设备名称和数量,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指标;

(四) 供货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五) 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六)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第9篇 学院学校绿化及装饰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绿化及装饰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绿化及零星维修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zz学院校内绿化、硬化及各种物业设施的零星维修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由于后勤管理处负责的绿化及零星维修一般都是小型项目,造价一般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一般采用有选择的邀请招标,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标计划的报批

1.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先做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初步设计并作出工程初步概算;

2.编制标书,连同设计图纸一起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发布招标公告

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的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市政维修施工、或建筑装饰施工三级以上资质。

3.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校办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校内后勤实体其资质可适当放宽。

四、验证把关

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下述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盖法人单位红章)

(1)经办人单位介绍信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绿化和零星维修工程招标时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报名和发放标书同时进行。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严格把关,剔除资质不达标和标书不符合要求者,并正确填写废标登记表备查。在资格认证阶段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3、递送标书时凡是无加盖公章者,标书无密封者、超过规定时间者、标底奇高奇低者,代理投标无法人委托证明书者均可视为废标,确保投标过程的严肃性。

五、评标定标方式

1、 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本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审计处、基建处、有关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共5-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不少于2/3。30万元以上的项目请院主管领导主持评标,议标;所有招投标活动均邀请审计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绿化及零星维修工程的评标方法,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般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者综合计分法。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或次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综合计分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的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商务标得分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多于7家时,商务标的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5家时(含5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小组只对评标基准价+5%~-10%范围内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3家时应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基本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比例扣分,每超过1%扣1分,最多扣5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相应加分,每下浮1%加1.5分,最多加15分。

4、其余技术标和综合标的评标办法参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执行。

六、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

招标活动及参与招标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参加招标、评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循规定程序,执行相关法规中的各项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泄露机密,以权谋私;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单位;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主动接受院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10篇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

(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

第十二条 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

第十二条 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

第11篇 房地产公司招标管理作业指引办法

地产公司招标管理作业指引(办法)

第一条 为择优选择合作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建设资金不合理地流失,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授权表及公司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公司授权及议事管理办法,招投标以估算金额划分决策模式,具体约定如下:

金额

200万以上

50~200万

10~50万

10万以内

决策模式

民主议事后,报领导审批;

民主议事决定,总经理认可;

造价部主办,工程部会签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造价主管工程师主办,部门经理审批,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投标单位选择方式

造价部推荐3~5家,工程部及其他部门推家3~5家,由造价部及工程部主管工程师、部门经理组成考察小组,进行考察评定后,选定5家入围单位,参与正式投标

造价部推荐3~5家,工程部及其他部门推家3~5家,由造价部及工程部主管工程师、部门经理组成考察小组,进行考察评定后,选定3~4家入围单位参与正式投标

由造价主管工程师及其他人员推荐3家以上,经报价比较确定。

参与部门及人员

分管副总经理、常务管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经办人员

分管副总经理、造价、工程部

造价经理、专业工程师

最终审批

总经理

分公司总经理有否决权,一旦否决,再通过民主议事决定

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参与部门及工作职责划分:

◆造价部具体工作包括:

1、供应商信息的收集、组织,并参与资格预审;

2、招标文件的起草、传阅、报批;

3、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并报批;

4、组织召开发标会议,发放标书;

5、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时间,收回投标文件;

6、组织开标会议,宣布开标结果;

7、组织评标,负责商务标评定;

8、评标结果报批;

9、合同起草、报批、洽谈、签订;

◆工程开发部具体工作包括:

1、参与工程施工单位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2、对投标单位资格报批件进行会签,明确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对招标文件、合同提出修改意见;

4、负责技术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对评标结果报批件进行会签;

6、参与合同洽谈;

◆民主议事小组具体工作:

1、对招投标过程中相关文件进行传阅、提出修订意见。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合同。

2、对估算造价5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成员均有权了解下列事项:

a、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

b、开标后的投标文件内容;

c、评标过程及结果;

d、合同主要条款;

◆分管副总经理具体工作包括:

1、对各报批文件进行批示,

2、对招标文件、合同等审阅,修订;

3、批准招标文件发放;

4、签订合同。

第四条 工程发包有四种模式,依据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原则,优先顺序分别为:

a、工程量清单招标;

b、综合单价招标;

c、计价规则招标(费率招标);

d、直接发包。原则上一般有条件选用前三种招标方式的,不得选择直接发包方式,以保证最大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发包方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拟招标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a、估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

b、有完整的施工图;

c、有充足的招标文件起草及工程量计算时间;

2、拟招标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采用'综合单价招标':

a、估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

b、有施工图,施工内容清楚,但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或不确定因素较多,可能造成结算差异较大;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室外硬景、园林绿化工程等;

3、拟招标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采用'工程计价规则招标';

a、估算造价20万元以上;

b、定额及其子目较为完善,计价程式、工程量计算规则清楚;

c、有方案图但无施工图;

d、招标时间不能满足计算工程量时间需要。

其中c和d只需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可。

4、属垄断性行业,行业内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少于2家,或者估算造价低于20万元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如:供配电工程、市政自来水碰口、燃气工程、通信工程、有线电视、人防工程、消防工程等;

但如果行业具备资格的单位超过3家(含3家),且不存在从属或联合经营关系,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参照本条1、2、3约定执行。

第五条 招标文件、合同草稿等文件报批流程。

1、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流程报批:

公司提供文件模板→造价部依据项目具体情况修改,形成'征询意见稿'→工程开发部修订→议事小组成员传阅修订→造价部依据修订意见修改,形成'汇报稿'→分管副总经理会签、修订→造价部依据分管副总经理意见修订,形成正式稿→报公司造价部修订、备案(执行稿)→发给相关单位;

对合同而言,发给相关单位后还须增加:与合约单位洽谈→合约单位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定稿→对方签字盖章→返造价报分管副总经理签字→财务部盖章;

2、估算造价在50~200万元的项目,按下列流程报批:

造价部起草招标文件或合同→工程开发部提出修改意见→造价部依据工程开发部意见修订→议事小组成员传阅→分管副总经理会签、修订→造价部依据分管副总经理意见修订→发给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依据中标单位意见修订合同→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3、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下列流程报批:

造价部起草招标文件或合同→工程开发部提出修改意见→造价部依据工程开发部意见修订→分管副总经理会签、修订→造价部依据分管副总经理意见修订→发给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依据中标单位意见修订合同→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4、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内,由造价部主办,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即可。低于3万元的,由造价专业工程师主办,造价经理审批,并知会分管副总经理。

第六条 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参照以上约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篇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维护工程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招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工程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按照规定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要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议标或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可直接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程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分别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大于5000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小于5000万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委托招标代理结构。

第六条工程相关经办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查程序,经过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第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二篇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交底,使承包单位了解设计意图、质量标准和设计人员对施工的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消除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遗漏。

2、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货比三家,增加透明度,为工程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每项工程质量。

3、会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抽样,共同送以检测部门进行复试,复试报告检测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无出厂证明或材质证明的原材料及构配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建设单位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帮助业主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主要项目如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防水等项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外部环境工程等。基建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做好施工纪录,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签证事宜。及时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工序检查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应把重点放在工序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应要求施工单位拆除和重新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到符合约定标准。

5、严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认真审核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6、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完善质量责任制。

第三篇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施工进度,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审批和修订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单位规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拟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时标网络和主要工作横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二)、年度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每年11月底前,根据经审批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或其修计的计划,向监理单位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三)、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进度的滞后和超前情况,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交给监理单位。

2、施工进程中,如果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审批的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可要求项目部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施工单位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

3、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4、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

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响进度的问题、赶工措施、纠偏措施。

(四)、进度计划的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以上进度计划(或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主要审核以下几方面:

1、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

2、施工顺序、平行搭接、技术间歇是否合理,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项目是否有遗漏;

4、资源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匀衡;

5、施工单位的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进度计划本身的风险分析,揭示目标实现和计划执行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条工程的开工

(一)、项目开工: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地施工。

(二)、分项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第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管理

(一)、月进度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25日前向业主提交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上月计划进度;

2、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3、对比计划与实际进度,分析超前还是滞后;

4、如滞后,分析滞后原因;

5、意见和建议。

(二)监理单位应根据进度报告,重点分析可能影响下阶段施工进度的因素,审核施工进度的因素,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措施,并提出预控方案,报业主备案。

(三)、各项目部对批准的月进度控制计划应积极落实,监理应组织经常性的检查,业主对各驻地办的进度控制工作和项目部的工作进行抽查。落实 措施的检查包括预控方案和落实、赶工措施的落实、各有关单位责任事项的落实等。

第四条进度协调会

业主应视情况组织工程进度协调会,主要协调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施工组织存在较大偏差的有关事项:

(二)、客观因素严重制约工程进展的有关事项。协调会应在会后印发会议纪要,并应由参加协调各方签认。

第五条业主可随时约见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来现场商谈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项目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科研合同的单位,必须与业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

二、各单位必须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措施。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项目部要确定合理、符合要求的安全指标,并制定目标管理的计划和办法,以便于实施和考核。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层层分解,分级负责,规定基本考核和奖惩方法,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全体参建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依靠科学进步,加强安全和生产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

五、严格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全体参建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六、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五项基本制度,要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工长(施工员)、班组长、职能部门、分包单位负责人和总监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理中的职责,分别逐级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责任书。

(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交配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的预防措施。并且,其措施的制定要有超前性、针对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项目部在上报各项开工报告的同时,应上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监理驻地办要对措施进行认真审查,进到认为符合规定和要求后才能予以批准开工。项目部应对工地负责人、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交底应有书面资料,经双方签字并有纪录。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有效预防事故,各单位要完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要从安全生产意识、劳动纪律、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入手,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章守纪教育;要从对各班组、工程岗位入手,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安全纪律教育。实施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各层次的安全教育应有登记和本人签名。

(四)、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部、监理应按规定安排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群众检查;业主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查意识、进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查作业行为、查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查伤亡事故处理情况等。

如在检查 中发现事故隐患,检查单位应以工作联系单方式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书面报告监理,由监理检查,是否整改完成。如事故隐患已消除,则批准复工,并上报业主备案。

(五)、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各单位在发生各类事故特别是等级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处理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业主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其他职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通过事故的处理,查清原因,共同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持证上网制度。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安全资格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上岗证等,否则,应更换相应人员,以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

八、切实做好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为保证施工正常有序进行,施工现场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种施工机械必须完好无损,各种施工机械必须标有安全操作规程;

(三)、各种安全设施、交通指示标识、告示必须完备;

(四)、各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

(五)、各种支架、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

(六)、施工现场应进行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

(七)、施工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危险施工作业工序,安全人员必须在场监管;

九、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制度,台帐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网络;

(二)、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制度;

(三)、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情况记录;

(五)、安全会议情况记录;

(六)、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规章、规程;

(七)、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记录;

(八)、安全检查情况记录;

(九)、安全整改通知书及反馈情况记录;

(十)、专职安全员日志;

(十一)、安全工作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其他记录,如消防器材检查记录、爆炸物品使用记录、特种作业人中登记记录等;

(十三)、其他有关安全工作文件、资料等。

第五篇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组织体系中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受业主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委托合同和监理招标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监理企业和人员

一、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与业主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一致。

二、监理工作程序:

(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4)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5)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6)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三、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且应专业对口,工种齐全。监理人员变更应经过业主的批准,变更后的人员资质、业绩和能力不能低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企业、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监理人员情况表,书面通知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

五、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13篇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 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 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 件和后备抽取条 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 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 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 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 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 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4篇 园区物业管理招标评标决标办法

园区物业管理招标评标、决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推荐备选中标人和选择中标人。

一、评标、决标组织

评标、决标工作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不少于五人。

二、评标方法和内容

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开标后,评标专家组首先对投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凡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格式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经评标专家认定,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废除。

三、推荐中标人

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综合得分最高的两单位分别为第一、第二预中标单位。如得分一致,以报价低者为中标。

四、决标

招标人应将决标结果报招投标管理机构。经批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余向各投标人发出决标通知书。

五、评标细则

1、企业资质(2分)

企业资质等级及年检情况:一级2分、二级1.5分、三级1分

2、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5分)

⑴项目负责人学历高中及以下得1分,大专得1.5分,本科及以上得2分;

⑵职称:初级得1分,中级及以上得2分;

⑶上岗证明:有物业上岗证1分。

3、前期物业管理技术方案:(18分)

⑴本项目物业管理人员组成(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项为0分

⑵工器具配备计划(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项为0分

⑶物业管理单位近期主要业绩(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项为0分

⑷物业管理方案(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项为0分

⑸物业管理服务承诺(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项为0分

⑹物业管理服务费测算(3分):好得3分;欠好得2分,一般得1分,缺项为0分

3、评标报价:75分

最佳投标报价值为各有效报价平均值取50%+有效报价次低值50%。根据投标人投标报价与最佳报价的比值,计算报价的评分值,等于最佳报价得满分,每低于最佳报价1个百分点扣2分,每高于最佳报价1个百分点扣4分。

以上内容评分时保留一位小数,计算评分值时保留二位小数。

根据上述综合分析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两名最高分者为第一、第二预中标单位。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第15篇 小区某某苑物业管理招标办法

某小区某苑物业管理招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__市zz小区__苑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招标活动:

(一)业主大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现有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期限将满,且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决定的。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招标人。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按本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记录招标评标过程、主持招标活动的其他日常工作。

业主大会负责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决定中标人。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两种方式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直接指派;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确定推荐的中标人选。

每个评标委员会委员只能投一票,每票只能投一名投标人,多选为废票。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推荐的中标人选。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选后,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对是否同意中标人选为小区将来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如果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中标人选正式中标。

第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确定中标人后,经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在招标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招标活动的开支。若有结余,可用于补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__年6月__日业主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招标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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