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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3 06:02:14 查看人数:31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1篇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质安培训计划、配合组织实施计划、资料汇总与下发、总结。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的组织。

3.区域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质安培训,收集培训效果反馈单并上报;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质安培训,并将培训总结上报集团。

4.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

第二章  培训计划制定

第5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次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填报《培训需求表》(《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附表)。

第6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申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批。

第7条 审批过程中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以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协商调整培训计划,待双方确定后,计划审批通过。

第8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要求,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调整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培训计划实现

第9条 计划审批通过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布培训计划通知,并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助。

第10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第11条 培训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用到的资料汇总后下发给区域公司和项目部。

第12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参与培训的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区域公司汇总后上传给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  总结

第13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培训效果反馈单》进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同时存档,并将《总结记录表》交给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再根据反馈的情况,可以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协商调整后续的培训计划。

第14条 培训过程的详细指导可参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出自《管理体系程序汇编》)、《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7条 附件:(1)培训需求表;(2)培训效果反馈单;(3)培训总结记录表。

第2篇 矿业煤矿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煤矿安全生产走上正轨,特制订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采面头尾四柱八梁必须成对交替迈步,凡不合格者,处罚100元/次。

2、采煤放顶必须打好戗柱,密集柱,放顶放齐放透,发现未打戗柱、密集柱,罚款50元/根。

3、采面木垛必须打牢打实,如有松动,该木垛不计资。

4、放炮后及时绞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凡空顶作业不听劝告者,罚款100元/次。

5、采面煤壁每隔一架棚打一棵贴帮柱,少打一棵处罚50元。

6、移溜前、回柱前必须出净余煤,凡未出净余煤者,罚款100元/米。

7、采面推溜后,应及时绞梁打柱,严禁超宽、打空柱到顶板,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柱子必须迎山有劲,无迎山者罚款50元/棵。

9、柱子打好后及时挂上防倒线,未挂防倒线处罚50元/根。

10、采面严禁留有伞檐煤,发现一处处罚50元/米。

11、采面高度低于2.3m高,将直接对采煤队结算单价下浮20%。

12、工作面出现夹矸超过5公寸,必须托起采煤,凡未托起采煤者,该槽板不予计算产量。低于3公寸的不做要求。

13、工作面必须按照要求打安全出口,无安全出口,处罚100元/次。

14、工作面必须保证4排煤/天,达到奖300元/天,未达到罚300元/天(机电影响3小时以上除外)。

15、工作面推进,不及时回收顶梁,罚款按单体200元/根,铰梁按100元/根。

16、采面工作人员如出现一次恐吓、威胁、不听从矿领导及矿安全员指挥的,直接开除。矿人力资源部将严格对采煤队劳动纪律进行跟踪管理。

17、本制度由当班跟班矿长及验收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凡未按上述标准对采面进行验收并处罚者,将追究跟班矿长及验收人员责任,处罚标准:

① 验收员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验收的,罚当班验收员50元/次,跟班矿长100元/次;

② 报单填写必须保证真实,凡出现弄虚作假者,罚款500元/次;第二次出现,直接清退。

③ 验收不合格罚款直接从跟班矿长及验收员工资中扣除。

2023年6月30日

第3篇 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4篇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局指要求工程质量的承诺,结合我集团公司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宗旨,实现质量承诺为准则,领先行业标准为目标的质量方针,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管理模式,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建广珠铁路工程是按铁路标准设计的时速120公里的建设项目,工程采用大量引进技术,科技含量高,质量标准严,规范质量管理,实现工程施工质量一流的目标。项目经理部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坚持“科学决策、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制度保障”的原则,依靠科学的质量控制手段,坚持技术标准,严格过程控制,强化现场管理,创建精品,确保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铁道部、广珠公司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强作业层的过程质量自控。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原则,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不留死角,做到按规范操作、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本体系未涉及的有关工程,待条件具备后补充编制

二、管理机构

1.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邓胜兵      项目经理

副 组 长:  亢强        项目副经理兼总工

组  员:  陈典勇      安质科长

李刚        试验室副主任

于永丰      工程技术科长

蔡一刚      测量队队长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管区特点划分为四个作业队,形成作业队、技术干部包点的责任体系,项目部各业务部室为职能体系,部领导为考核体系的保证体系,在严格内部“三检”制度基础上,认真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和监理单位的监控,并自始至终密切配合,严格服从。

三、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总目标: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确保达到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优。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齐全整齐,实现一次交验合格。

完工的路基工程、轨道工程、基桩、桥涵浆砌片石及混凝土圬工、钢构件、扣件等的质量自检检测率达到100%。

四、保证措施

1.制度保证

项目部工程质量领导小组每月对各责任区、各工点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各工点工程当月完成的工程实物,分用材质、几何尺寸、施工工艺、试验结果、外部观感、质量记录、监察记录、质量通报、质量事故、外部评价等几方面进行评比。

对责任体系的三方(劳务队、工点技术干部、责任区责任人)进行考评,具体办法为:工点总积分为本工点劳务队的质量得分,责任区及其负责人的质量得分为其所管各工点劳务队质量得分的加权平均分。

2.组织保证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项目部指挥长、各责任区副指挥(副总工)、各科室主管、各工点技术干部逐级签订包保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

(2)工点负责人:推进工点技术干部负责制,质量终身制。

(3)分包方选择:成立分包方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公司《程序文件》中4.6.2程序要求进行选择,报名后,经计划部三证(营业证、资质证、安全证)一书审查合格,并调查所干过的工程信誉、质量情况后,在领导小组评审合格的基础上报项目长审批择优录用,严格按架子队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3.思想保证:

(1)创优动员:制定本项目创优规划,对各责任区的管理体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质量意识教育,并针对不同工程、不同工序适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提出质量要求和相关要求。

(2)质量宣传:以“开工必优,一次成优,全面创优,争创国优”为质量口号,在施工现场深入宣传,广泛鼓舞士气。

4.方案保证

(1)生产方式的保证:砼采用厂拌泵送。

(2)钢筋加工的保证:管区内所用钢材,采用工厂统一加工制作。

5.技术保证

(1)检查设计文件分级会审技术交底制度,重点工程有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经过工点主管技术干部审核后,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部长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2)技术交底: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由技术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四次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交底、质量标准交底、创优措施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测量结果必须经过换手复核,工点主管工程师复核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5篇 煤矿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xx煤矿安全生产走上正轨,特制订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采面头尾四柱八梁必须成对交替迈步,凡不合格者,处罚100元/次。

2、采煤放顶必须打好戗柱,密集柱,放顶放齐放透,发现未打戗柱、密集柱,罚款50元/根。

3、采面木垛必须打牢打实,如有松动,该木垛不计资。

4、放炮后及时绞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凡空顶作业不听劝告者,罚款100元/次。

5、采面煤壁每隔一架棚打一棵贴帮柱,少打一棵处罚50元。

6、移溜前、回柱前必须出净余煤,凡未出净余煤者,罚款100元/米。

7、采面推溜后,应及时绞梁打柱,严禁超宽、打空柱到顶板,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柱子必须迎山有劲,无迎山者罚款50元/棵。

9、柱子打好后及时挂上防倒线,未挂防倒线处罚50元/根。

10、采面严禁留有伞檐煤,发现一处处罚50元/米。

11、采面高度低于2.3m高,将直接对采煤队结算单价下浮20%。

12、工作面出现夹矸超过5公寸,必须托起采煤,凡未托起采煤者,该槽板不予计算产量。低于3公寸的不做要求。

13、工作面必须按照要求打安全出口,无安全出口,处罚100元/次。

14、工作面必须保证4排煤/天,达到奖300元/天,未达到罚300元/天(机电影响3小时以上除外)。

15、工作面推进,不及时回收顶梁,罚款按单体200元/根,铰梁按100元/根。

16、采面工作人员如出现一次恐吓、威胁、不听从矿领导及矿安全员指挥的,直接开除。矿人力资源部将严格对采煤队劳动纪律进行跟踪管理。

17、本制度由当班跟班矿长及验收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凡未按上述标准对采面进行验收并处罚者,将追究跟班矿长及验收人员责任,处罚标准:

① 验收员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验收的,罚当班验收员50元/次,跟班矿长100元/次;

② 报单填写必须保证真实,凡出现弄虚作假者,罚款500元/次;第二次出现,直接清退。

③ 验收不合格罚款直接从跟班矿长及验收员工资中扣除。

2023年6月30日

第6篇 创优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2

创优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范文(二)

一、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1.必须在进场前送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图。

2.必须制定出各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预控实施细则(tqc活动计划及奋斗目标)。

3.各施工企业形象进度计划表。

4.开展强化综合教育,认真学习规范,操作规程、施工方案、验评标准,使每个操作人员都知道各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和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问题,知道解决办法和施工工序及步骤,做到心中有标准,施工有细则,施工完后经检查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

5.公司经理必须亲自主持项目开工动员会,会上必须明确专职质量检查员有检查权、停工权、奖罚权。专职质量检查员没有得到甲方、质监站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各企业质量检查员在工地跟班检查时,必须佩戴胸卡标志。对不合要求的质量检查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甲方、质监站有权向承建单位提出更换。

6.实行挂牌施工,各施工企业内部必须实行'优质奖励,达不到优良标准罚'的制度。

7.计量器具必须齐全完好准确。并要经常检查,具备检查记录及计量数据。

8.各种建材、成品、半成品进货前,必须送样品经过设计、甲方、质监站认可后,方可进场。

二、施工阶段的检查:

1.在每个施工段的分项工程开工之前,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做出样板工程,经过甲方、质监站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2.必须实行质量预控,施工步步跟踪检查。

(1)各种建材、成品半成品进场时必须认真核查产品合格证,按规定取样复验。各种建材的试验报告,及'两强五比'试验报告应及时归档建册。

(2)严格把好操作关,做到标准不离口,操作跟线走,认真贯彻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的自我检查。将误差控制在规定的限值内,及时发现问题,立即得到改正。

(3)按各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各工种共同对前一道工序完工之后,按照标准认真检查,并经接收后一道工序操作人员认可,交接检查是保证下一道工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措施,也有利于分清质量责任和成品保护,促进质量控制。

三、为了消除质量通病,对一些建筑施工做法作如下规定:

(一)结构工程

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进行砖砌体的组砌方法技术交底(含基础墙身),内容有:(1)组砌方法;(2)窗口尺寸;(3)十皮灰缝;(4)头缝;(5)踏步槎;(6)马牙槎;(7)拉结筋;(8)平整度;(9)砖材的选用。

2.墙体中留置的临时过人洞,其尺寸不应超过100×150厘米,洞口侧边离墙体交接处必须超过50厘米,洞口顶部应设置钢筋砼过梁,补砌时应做二次,不能一次填补完,以防止与原墙体间产生裂缝和抹灰层裂缝。

3.砖砌体在拐角处或丁字墙处,砖块咬槎长度不应小于4厘米,如小于4厘米,按通缝对待。直接搁置砼构件的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必须用整砖丁砌。柱跺、梁支座和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必须选用整砖砌筑。

4.留置门窗洞口时,其尺寸大小必须结合装饰、装修做法,留出足够的装饰装修所需的厚度,消除装饰装修层的'吃口'现象。

5.对现浇砼梁、柱的接头处,其模板必须严格设计控制,严禁砼缩颈或胀模,造成断面几何尺寸偏差,柱模应留梁窝,采取一次支模到梁底的方法,严禁临时使用碎木条(块)补拼,避免柱头穿裙,截面变形的通病。

6.现浇砼结构:(1)楼梯施工,必须按楼梯结构图、建筑图及其相邻上、下楼面的建筑法,检查各部位的标高,位置与尺寸,做到踏步与踢面、墙面、平台面的垂直及水平以及每步高差,均要符合设计要求。(2)卫生间、厨房间、阳台的现浇板面标高控制必须考虑结构泛水要求,立模时应模板按图纸规定的高差值。

7.砼结构拆模后,如出现蜂窝、麻面需整修部位必须经过甲、乙双方技术人员检查后,做出记录,示意图报质监站认可后方可修整,对影响结构安全较大缺陷应经设计部门、质监站签证后方可补强,严禁私自补强,也不允许留待装饰时大面积剔凿和修补。

8.水电安装要求与土建同步,不允许打洞,所有暗管在结构验收前,必须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并用100#水泥砂浆固定牢固,否则不许主体验收。对有野蛮打洞破坏结构必须严加惩处。主体结构验收时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否则不准办理主体结构验收。

(二)装饰及其它工程:

1.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作出样板间,样板间应选择在中间层,样板间和各项样板应同时申报,经质监站核验收合格后可准许全面进行装饰、安装施工。

2.不弹控制线,不准进入装饰抹灰施工。室内两条水平线,离地面以上50厘米(在一个楼层墙体砌到窗台时就应弹好)作地面、门窗、踢脚线等控制。靠近顶棚的墙面或梁上弹出一周圈水平线,作为顶棚抹灰找平及顶棚四周边阴角顺直粉刷依据。外墙的阴阳角、外门窗洞口、阳台水落管、装饰分格粉刷等应弹好控制线。各种控制线其专业工长应认真复核。

3.抹灰前应先检查门窗框及各预留洞位置是否正确与接合是否牢固。连接处的缝隙必须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加少量麻刀)分层嵌塞密实。固定框边的钉帽必须砸扁入框。

4.外墙各部位镶贴面砖前应预排,以使接缝均匀,立缝也不准瞎镶贴,所有阳台均应45度割角对缝镶贴。在同一部位砖的横竖排列,均不得有一行以上的非整砖,非整砖行应排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并力求对称。灰缝应用水泥砂浆勾成凹缝,深度宜为2毫米。

5.为防止外墙面污染对外挑雨蓬、压顶、阳台板(或梁),上面应做里向泛水坡度。下面的周边作滴水槽。在距墙面5厘米的跟部作成截水性的滴水线。外装饰完工后,必须征得质监站认可后,方可拆除脚手架。

6.散水坡砼及粉面应与墙体分割开,纵向应对称设置分割缝,阴阳角处应做成45度缝,所有分格缝用沥青玛蹄脂浇灌。

7.内墙抹灰必须按工艺流程施工。

清理浇水湿润找规矩,做灰饼设置标筋阳角做护角抹底层、中层灰抹窗台板,踢脚线(或墙裙)抹面层灰清理。

8.门窗及阳角应做水泥砂浆护角,护角厚度与墙面灰饼齐平,宜用1 :2- 1 :2.5水泥砂浆抹成八字形,每侧宽度不小于50毫米,门窗洞口另一侧可抹到门窗框边,但不能'吃口'最后用捋角器捋光,压实成小园角.

9.所用墙裙、踢脚线等抹灰,应凸出墙面,凸出厚度应为8-10毫米(凸出白灰面)其上口必须压光,做到平整、光滑、密实,表面严禁刷水泥浆或聚合水泥浆。

10.玻璃马赛克镶贴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选择规格品种、色彩。每联颜色一致,纸版完整,拼片齐全,缝隙均匀,无缺楞掉角,翘曲歪斜等缺陷。并按每联的尺寸(加施工缝),在水泥砂浆外墙面上竖横弹

好施工墨线。镶贴一般从上往下逐联粘贴。

11.面砖镶贴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选择规格、品种、色彩。要求表面平整光滑,颜色均匀,尺寸一致,不得有裂纹、翘曲、缺棱掉角,夹心等缺陷。釉面砖的吸水率不得大于18% 。镶贴前一定要找好规矩,划出皮数杆,定出水平标准,进行预排。

12.所有门窗不得在现场加工,不论谁家供货门窗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13.细木装饰外露面,必须净刨,确保表面光滑,楼梯扶手油漆前应修补平整。

14.原则上门窗采取后装,对后装的木门框的墙体,必须预留木砖和挂耳洞每边固定点应不少于两处,对于后装的铝合金窗框的墙体必须预嵌砌预制砼块,每边不少于4处。窗框与墙体交界处内四周打玻璃胶。所有五金必须按标准图集制作,严禁以小代大或以大代小,随意安装。固定木螺丝应先用锤打入1/3深度后拧入,不得漏装五金及螺丝。

15.所有木制品,金属构件,在安装前应先涂刷一遍冷底子油(木制品涂干性油、铁制品涂防锈漆)前应将表面灰尘、污垢等必须清除干净,油漆门窗扇时,上冒头顶面和下冒头底面不得漏漆油漆。

16.安装玻璃前应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玻璃应按实测尺寸长宽各缩小一个裁口宽度的1/4裁割。边缘不得有缺口和斜曲,交工时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留有油灰、油漆、涂料,浆水污泊等斑污。

第7篇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范本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局指要求工程质量的承诺,结合我集团公司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宗旨,实现质量承诺为准则,领先行业标准为目标的质量方针,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管理模式,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建广珠铁路工程是按铁路标准设计的时速120公里的建设项目,工程采用大量引进技术,科技含量高,质量标准严,规范质量管理,实现工程施工质量一流的目标。项目经理部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坚持“科学决策、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制度保障”的原则,依靠科学的质量控制手段,坚持技术标准,严格过程控制,强化现场管理,创建精品,确保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铁道部、广珠公司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强作业层的过程质量自控。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原则,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不留死角,做到按规范操作、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本体系未涉及的有关工程,待条件具备后补充编制

二、管理机构

1.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邓胜兵 项目经理

副 组 长:亢强 项目副经理兼总工

组 员:陈典勇 安质科长

李刚 试验室副主任

于永丰 工程技术科长

蔡一刚 测量队队长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管区特点划分为四个作业队,形成作业队、技术干部包点的责任体系,项目部各业务部室为职能体系,部领导为考核体系的保证体系,在严格内部“三检”制度基础上,认真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和监理单位的监控,并自始至终密切配合,严格服从。

三、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总目标: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确保达到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优。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齐全整齐,实现一次交验合格。

完工的路基工程、轨道工程、基桩、桥涵浆砌片石及混凝土圬工、钢构件、扣件等的质量自检检测率达到100%。

四、保证措施

1.制度保证

项目部工程质量领导小组每月对各责任区、各工点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各工点工程当月完成的工程实物,分用材质、几何尺寸、施工工艺、试验结果、外部观感、质量记录、监察记录、质量通报、质量事故、外部评价等几方面进行评比。

对责任体系的三方(劳务队、工点技术干部、责任区责任人)进行考评,具体办法为:工点总积分为本工点劳务队的质量得分,责任区及其负责人的质量得分为其所管各工点劳务队质量得分的加权平均分。

2.组织保证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项目部指挥长、各责任区副指挥(副总工)、各科室主管、各工点技术干部逐级签订包保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

(2)工点负责人:推进工点技术干部负责制,质量终身制。

(3)分包方选择:成立分包方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公司《程序文件》中4.6.2程序要求进行选择,报名后,经计划部三证(营业证、资质证、安全证)一书审查合格,并调查所干过的工程信誉、质量情况后,在领导小组评审合格的基础上报项目长审批择优录用,严格按架子队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3.思想保证:

(1)创优动员:制定本项目创优规划,对各责任区的管理体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质量意识教育,并针对不同工程、不同工序适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提出质量要求和相关要求。

(2)质量宣传:以“开工必优,一次成优,全面创优,争创国优”为质量口号,在施工现场深入宣传,广泛鼓舞士气。

4.方案保证

(1)生产方式的保证:砼采用厂拌泵送。

(2)钢筋加工的保证:管区内所用钢材,采用工厂统一加工制作。

5.技术保证

(1)检查设计文件分级会审技术交底制度,重点工程有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经过工点主管技术干部审核后,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部长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2)技术交底: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由技术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四次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交底、质量标准交底、创优措施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测量结果必须经过换手复核,工点主管工程师复核认可后方可使用。

(3)作业指导书:依据工程特点,编制各工序的作业指导书,有悖于作业指导书的施工点坚决停工。

(4)工序检查:严格执行三级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工序控制,主管工程师自检,项目部质检工程师专检,专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做好质量记录。每道工序合格后,才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开展qc小组活动:针对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难题,成立qc小组,广泛开展qc小组活动。

6.监督保证

(1)定期考核:每月下旬依据质量评分标准,对劳务队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实行优质优价,单价浮动。对内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挂钩。

(2)内部旁站监督:本项目重点工程、大体积砼及关键工序实行内部旁站责任制。

(3)不定期检查:项目总工、安质科长、试验员对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通病就地进行纠正处理,并给予适当的罚款。与其相关人员做好相应工作质量记录。

(4)检查落实:接受业主、监理等各级领导检查。检查提出的问题,项目部有关人员逐条逐款、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五、内部日常管理

1.日常行政管理

(1)认真遵守项目部行政管理规定,按时起床、参加晚会、工作、学习等集体活动。

(2)坚守岗位

质检员在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试验员在砼作业、安全员在路堑石方、事故易发点施工时要全过程旁站坚守岗位。

2.检查制度

(1)坚持每周安全质量例会制度,分析安全质量存在问题及整改的措施。

(2)坚持每月书面汇报制度。月底质检工程师、试验员、安全员要将本月所做的工作成绩工作计划书面汇报到安质环保科,安质环保科整理上报到局指及监理工程师。

六、安质科与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接口

1.安质环保科与工程技术科

(1)协助工程技术科作好施工全过程的检验和试验。试验员将依据技术人员的技术交底要求做好路基监测砼施工记录,无书面交底将拒绝路基检测,砼旁站监工。

(2)安质环保科与工程技术部共同作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施技部向施工单位四交底:设计意图交底、施工方案交底、质量标准交底、创优工艺措施交底。安质科与工程技术科共同将施工全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3)协助工程技术科作好项目交付前的防护及售后服务。

2.安质环保科与物资科

(1)受物资部原材料委托通知单,作好原材料进货检验和实验,并作好记录,将其结果速返物资部。

(2)协助物资部作好产品标识,实现产品可追溯性。

3.安质环保科与设备科

(1)安质科与设备部共同作好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2)协助设备部作好产品标识,实现产品可追溯性。协助设备部作好机械设备的标识与责任挂牌管理制度。

七、奖罚措施

1.项目总工、工程技术科科长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现一次处以相应责任人50元罚款。

(1)内业资料检查部分

①隐蔽工程检查短缺或填写有较大失误者;

②分项工程已完工一月而未及时填写分项工程检验评定表者;

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无产品合格证或缺乏有效质量检验资料者;

④伪造试验报告及其他内业资料者;

⑤不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及其他竣工资料者;

⑥技术交底中出现重大失误者。

(2)施工现场管理部分

①砼、砂浆拌和场无配合比标牌,无计量工具及就地拌和砂浆者或不安规定进行计量者,发现一次罚款相应责任人50元,罚工队200元。

②现场原材料不按iso9002标准进行标识的;砂石料堆放不整齐,毫无形状者;钢材、水泥不合格的料库或就地胡乱堆放者,发现一次罚相应责任人50元,罚工队200元。

③对于部分要求必须进行旁站监督的工点及工序,如发现无人进行有效的监控,发现一次罚款相应责任人50元。

2.质检工程师(或项目部任何人员)发现与《工程质量预防措施》不符的,发现一次罚相应责任人20元,罚工队300元。

《工程质量预防措施》见附件一

3.其它

(1)由于质量原因被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下发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发一次通知单罚相应责任人50元,罚工队100元。

(2)发生质量事故者,不管什么原因,都要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奖励

技术人员每月上述有关事项评比,取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300元,第二名奖200元,第三名奖100元。

第8篇 a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9篇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件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件管理办法

工程文件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甲方、乙方、监理公司、设计方来往文件;工程使用材料质量证明;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质量、安全检验记录;施工中执行的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指令;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等,这些文件是工程施工重要依据和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

项目部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工程文件管理员(资料员、安全员),及时收集、记录、归类、登记发放、归档。

一、资料员对项目部使用的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指令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执行使(借)用审批程序。

二、图纸:在施工前应把所的修改变更在图纸上进行标明或更换新改的施工图,图纸使用人员在施工图纸出现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模糊的,必须及时向资料员申请更新。

三、施工前的各种技术、安全交底,经各班组签字确认后,由资料收集归档。

四、甲方、乙方、监理公司、设计公司来往文件,资料员经确认后,及时转送到相关的管理人员手中,并做好文件发放登记。

五、采购资料:每批材料进场,资料员必须向厂家索取该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向监理公司申报,办理准许使用手续。质检员对进行材料进行取样送检,检验结果交由资料员保管。

六、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检查记录,质检员严格按gbj301―9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如实对质量情况进行记录,并交监理公司确认后,由资料员归档。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部门、公司及项目部的各种安全检查记录,应归时归档,并对存在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处理进行归档。安全员严格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并记录归档。

八、工程满足竣工要求时,由项目经理组织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按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进行最终评定,资料员对需归档的质量、安全文件进行整理,整理后送业主、质监站、监理公司核查。保证验收前所有工程归档资料符合归案要求,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10篇 k矿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每个采场开采之前,都要认真贯彻好经过审批的作业规程。任何情况下,没经过审批、贯彻作业规程,都不许开采。否则,罚采区区长、技术员各200元。

二、回采中央煤柱或其它特殊地段时,要事先编制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周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经审批贯彻后,方可开采。否则,罚技术员200元。

三、回采前,要对溜煤眼口设好护栏和警示标志。溜煤道拐弯处要加设挡板。否则,每处罚区长50元。

四、保持回采工作面及溜煤道支护状态良好,有折梁断柱及帮顶大肚子现象及时处理。发现有连续两架棚折梁断柱没处理的罚区长50元。

五、水采工作面水枪附近必须设好牢固的护枪台棚(双侧),安全设施齐全可靠。安全绳、安全点柱、压枪顶子、声光信号、电话等,每缺一项,罚区长50元。

六、水采管路接头处哧垫要及时处理,发现哧垫不处理继续作业的,每处罚跟班区长50元。

七、采煤工作面及溜煤道必须保证中高在1.8米以上。否则,每架棚罚区长50元。

八、翻棚、备棚、替棚后的断面要保证上宽不小于1.6米,中高不小于1.8米。达不到此规定的,令其重新给棚,并每架罚区长50元。

九、采煤工作面造成窝水以及溜煤水道淤堵没有立即停枪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跟班区长50元。

十、每小班下班停枪后,都要清扫溜煤道两侧的浮货。确保人行道的平整、畅通。浮货不许超过溜煤槽上沿。否则,每米罚跟班区长10元。

第11篇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1、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1.1质量验评范围主要包含:质量检验评定项目的划分;各单位工程检验范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的套用。

1.2施工承包商应按照“验标”要求,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所承建工程的质量验评范围,并提出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报审表(见附表19),由监理单位核定。

1.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项目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顺序逐级进行。

1.4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火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1.5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由施工承包商逐级验收。如检验批、分项工程属于四级验收,由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部进行验收并核签,同时核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件、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

1.6检验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签证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表式见2005年国家发改委“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的基础上,由承包商负责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签。

1.7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部工程完工并签证了“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施工承包商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签,尚需进行观感质量评定的工程,先由施工承包商自评,然后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定。

1.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参加四级以上验收项目,其余一、二、三级由施工承包商自检,监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抽查。

1.9单项工程竣工报验时,施工承包商也采用“工程质量报验单”进行报验。

2、质量检验等级评定

2.1质量检验等级评定,依次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

2.2质量等级标准按照部颁各专业“验标”规定执行。

2.3凡执行国外设备施工质量评定,按订货合同执行,如合同无规定,则另行商定。

3、对“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处理

3.1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为“不合格”时,由监理单位提出“整改通知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发出,施工承包商应立即提出处理办法和措施,进行处理。如按“质量验评范围”属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检验的项目则需经其代表同意,涉及设计要求的有关项目尚需经设计代表同意。

3.2属四级验收的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工程处理完后,由施工承包商报“整改报验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将原有质量验评记录及与处理该项问题有关的文件、检测资料等保存在该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技术档案内。

4、由于原材料、制成品、工程设计或设备制造等的质量问题而不参加评定质量等级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4.1按标准、规范、制度进行了严格检查、把关;

4.2施工承包商确实无力修正和更改;

4.3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认可。

5、在对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的w、h、s点,由施工承包商提出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后执行。在工程总的或专业的w.h.s点未批准颁发前,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细则中须列出该项工程的w.h.s点。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执行监理细则中的w、h、s点的检查与验收。

6、所有工程中的检测,均由施工承包商负责检测。监理工程师对其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如认为有必要,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另行委托平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如与施工承包商的检验结果相符,则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如不符,则由施工承包商承担费用。

7、当单位工程土建部分验收合格后,施工承包商应在其交付安装前,提出“土建交付安装中间验收交接表”,经接受单位查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入安装阶段。

8、当单位工程安装部分验收合格后,施工承包商应在其交付调试前,提出“安装交付调试中间验收交接表”,经接受单位查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入调试阶段。

9、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9.1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组织有关监理工程师进行,合格后报业主,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9.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承包商合同,对施工承包商完工的单位(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要和重大单位工程需竣工预验收),并审查其报送的竣工技术文件。

9.3监理单位对施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经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报业主方复检,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9.4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9.4.1提供的竣工技术文件齐全、准确、工整符合规定要求。

9.4.2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承诺完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

9.4.3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9.4.4现场符合移交生产的环境条件。

9.4.5重要或重大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请建设单位参加。

9.5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9.5.1单位(单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承包商组织自检合格

9.5.2整理竣工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3) 施工图交底及会审纪要

4) 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

5) 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记录

6) 调试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记录

7)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联系单

8)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单不符合项报告及汇总表

9) 主要设备、材料出厂质保证明及复查报告、试验报告

10) 一般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消缺情况

9.5.3施工承包商填写“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一式三份,送监理单位审核。

9.5.4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预验收)工作。

9.5.5竣工验收后,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上签署验收(预验收)意见,如发现有问题或缺陷,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履行复查验收签证。

9.5.6施工承包商完成整改后,全部符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重新填写“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一式三份,送监理单位。

9.5.7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复验施工承包商整改消缺是否完成,竣工技术文件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规定要求,经总监或副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9.6监理单位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本工程项目各标段的竣工验收,并按监理合同规定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由监理单位向施工承包商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工程质量和竣工文件均符合要求后,参加验收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第12篇 万科物业智能化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vk物业智能化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更好的控制施工质量,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目标责任制。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作为追溯的依据。

2、适用范围

用于所承接的所有智能化安防系统工程内部质量检查记录。

3、职责

部门/岗位 职 责

城市技术负责人 负责施工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施工技术组 负责指导质量记录表格的编制和推行实施

部门经理/经理助理、区域主管/城市负责人 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实施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质量控制方法

4.1.1城市负责人每月检查现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并填写《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控制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主发给区域行政,抄送给施工技术组。

4.1.2区域行政汇总《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控制表格》,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主送施工技术主组。

4.1.3每月质量检查要求覆盖本月施工的所有施工内容,并用数码相机拍摄每道工序工艺质量,作为《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控制表格》的附件保存。

4.1.4 部门经理/区域负责人/施工技术组定期抽查项目施工质量,填写《项目工程检查记录》对检查中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措施,项目助理负责整改措施的落实。

4.1.5施工技术组负责汇总分析各项目组的施工进度、质量控制信息,并作为部门月报的施工管理信息,信息提到的质量问题在下个月整改,并在月报中体现整改结果。

4.1.6施工质量验收以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作业指导书》为准。

4.2质量记录的归档与保存

4.2.1所有质量记录表格由城市负责人/城市技术负责人负责打印保存(有打印机的项目)。

4.2.2城市负责人/城市技术负责人归档时应按照公司文件资料管理规定作好各类记录的分类、编号、便于检索。

4.2.3交工技术资料由城市技术负责人分别归档保存,并按国家、地方规定做好标识、编号、贮存。

4.2.4 《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控制表格》现场保留电子文档或打印张贴(有打印机的项目组打印),施工技术组保留电子文档。

5.相关文件

《施工作业指导书》

6.记录表格

vkwy7.5.1-j02-10-f1《智能化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控制表格》

vkwy7.5.1-j02-10-f2《项目工程检查记录》

第13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 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 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 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第14篇 风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概述

中电大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负责华能阳江风电场66台风力发电机的安装,是一支专业化施工队伍,始终贯彻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项目部为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确保将承建项目打造成精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各合同项目,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与项目部所承包施工项目合同书中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范围相适应。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的方针和目标;明确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规定了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和质量管理的考核办法等,以确保在该工程施工中对质量有影响的活动的有效控制;项目部将通过清晰、通畅的管理机构,具体、明确的岗位责权,严格、科学的程序管理,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推动并最终实现项目部的质量目标。

工程管理部,是中电阳江风电安装项目部的技术质量管理的核心部门,全面负责项目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可以行使质量否决权、检查、监督权;在处理重大的影响质量缺陷时不受施工进度和经费的约束;必要时对严重不符合项目可提出整改指令,直到最终做出合格的产品项目。

一、质量方针及目标

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精心施工,过程受控,

顾客满意,持续改进,质量一流。

质量目标:

认真履行合同,让顾客满意;

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持续改进,创建精品工程。

单元工程合格率100%;

优良率 ﹥98%;

工程竣工达标。

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是项目第一质量责任人,项目部已明确了由总工程师领导、工程管理部负责、各中队具体负责施工作业层,实行“质量三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部分职责权限

一、项目经理

1. 是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人。

2. 是本单位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的质量和产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3. 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令,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目标,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

4. 随时倾听和征求顾客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

5. 组织领导本单位按照业主、监理、公司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办法,精心施工,创建精品工程。

6. 组织领导开展职工思想、质量、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树立质量意识。

7. 根据施工任务合理配置资源,严格经营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8. 组织领导本单位全体职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贯彻执行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 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内部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制定预防措施。

10.审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报表、质量事故报表按规定上报。

11.督促、检查本单位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编目和保管工作。

12.组织领导本单位按照验收规程或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竣工图纸资料,在竣工验收时提供完整资料。

13.负责审批本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补充文件的编制及修改。

14.项目部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15.项目部经理不在时由副经理代行其管理工作。

二、总工程师职责

1. 是本单位技术、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审核、批准工程技术方面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措施,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作、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负领导责任。

2. 听取质量管理人员关于工程质量动态汇报,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主持本单位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及技术保密工作。

4. 负责本单位统计技术的应用,对统计技术使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5.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出现的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会同设计、业主、监理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6.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单位承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的准备工作。

7. 负责按规定进行物资审批、产品紧急放行或例外转序。

8. 负责本单位技术资源的协调工作。

三、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经营及生产的协调调度管理,编制生产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对工程生产、施工活动负责,确保工程进度。

1、质量、技术管理职责

1) 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意识,为实现局质量方针、目标保驾护航。

2) 负责编制本单位施工或质量计划。

3) 负责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的季度、年度指标计划,负责履行并检查监督实施工作。

4) 负责本单位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行文,对较大质量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5) 负责质量月报、季、年报表的收集、整理、或总及上报和存档工作。

6) 以国家、行业施工规范、设计要求作为技术管理依据,对设计更改,必须履行书面修改通知。

7)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工作。

8) 负责统计技术确定和指导应用,对统计技术应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9) 随时倾听、征求业主意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积极改进采用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在工程技术上达到顾客满意。

10)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隐患,及时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进行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11)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台帐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12)与业主、监理、厂家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本单位在建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为竣工验收提供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13)随时倾听、征求业主对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工作,在工程质量方面达到业主满意。

2、生产调度职责

1)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源,组织均衡生产。

2)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按照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做好过程的控制和记录工作,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运行。

3)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随时倾听、征求顾客、业主意见,做好与顾客沟通工作,在文明生产及工程进度上达到业主满意。

4) 结合本单位情况,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做好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5)负责好与业主、监理的经营结算工作与内部核算工作,注意收集、积累并做好有关索赔工作,做好项目部的经营成果分析、成本控制措施的制定等业务性工作。

四、质安负责人职责

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设计规范。结合上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并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 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现局质量方针、目标保驾护航。

3. 负责编制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年度指标计划,负责履行并检查监督实施工作。

4. 负责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行文,对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5. 负责质量、安全月报、季、年报表的收集、整理、或总及上报和存档工作。

6. 负责编制劳保用品采购计划,及对供方(安全防护品)的评价选择和业绩评审、动态管理工作。

7.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建册等项工作。

8. 贯彻实施“三检”制度,指导班组“自检”,中队“初检”,并负责“二检”。控制不合格品的的转序交付或安装,直至不满足及存在的问题得以纠正。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保证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9. 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进行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10.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与当地质检部门沟通做好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台帐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11.与监理、厂家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本单位在建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为竣工验收提供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12.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在建工程有关施工质量的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并进行妥善保存。

13.随时倾听、征求顾客、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意见,做好与顾客、业主的沟通工作,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达到顾客、业主满意。

五、施工队长职责

1. 施工队长是本队生产质量、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队施工的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副队长分管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 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目标和业主、监理、以及本单位有关精神,负责本队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 负责本队各类资源的协调和确定工作,做到优化组合,均衡生产。

4. 组织、领导本队职工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质量安全思想意识。

5. 配合项目部建立健全本队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配置适当人员,以满足工程质量需要。

6. 组织所属班组,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贯彻执行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负责本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iso9001标准,做好过程技术控制。

8. 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内部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指定防范措施。

9. 负责本中队质量、安全记录的督促、检查、规范年记录、收集和上缴工作。

10.负责做好本中队文明施工工作。

11.协助和配合项目部的领导、管理人员做好本中队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一、总 则

1.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更好地贯彻施工局的质量方针,确保本项目部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措施。

2. 质量是企业的命脉,而工程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凡本项目部承建的一切工程,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现行标准。

3. 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程材料、物资、设备等不得使用或安装。

4. 对于工程质量、设备和材料的检查、实验及鉴定性的资料应及时完整的整理归档,以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及时整理好竣工图纸资料,在竣工验收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5. 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保证质量的政策、法令、法规、规范和有关制度,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的运行。

6. 实行工程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培训,逐步提高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制度化。

7. 积极组织职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职工质量教育培训以iso9001质量标准及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为主,以国家、行业颁发的质量规范、规程标准及自编的作业指导书或质量检查标准为辅。各项目部在培训学习时,必须编制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实施中做好考勤、考核工作。

二、施工质量的控制

1. 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项目部的声誉和职工的利益,因此,必须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在工程建设的首位。

2. 各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质量应负全责,不得借口经过检查或验收没有发现问题而推卸责任。

3. 质量检查人员因工作马虎而漏检、误检或虽然检查但未提出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追究其责任。

4. 凡属工程质量缺陷和一般性质量事故由项目部质检部门处理,但具体情况一定要按规定要求详细记录,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5. 构成质量事故造成返修处理的必须由总工程师、主管领导牵头参加调查,分析 原因决定处理方案。必要时召开现场会议,确定性质,查明责任。

三、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1. 项目部所承建的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坚持“三检”制,即自检、复检和终检。

2. 每道工序完成后,由班组兼一检质检员组织本班人员对本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自检,主要检查施工是否规范、满足设计要求,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班长签字确认。一道工序由几个班组连续施工时,各班组要作好交接记录,由完成该工序的最后一个班组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记录。

3. 施工队的二检质检员接到自检合格报告后,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班组施工质量进行复检,并填写复检记录,作为考核、评定施工班组工作质量的依据。

4. 单元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的专职质检员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的质检员,以及监理工程师进行单元工程的质量终检验收。检查合格后,按规定签发合格证,并对单元工程的优良率进行评定。对分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在上一道工序未经终检或终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质量把关

1. 未经允许禁止任何人对钢结构或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2. 在起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检查钢丝绳和卡环的安全性能,确保被吊物的安全。

3. 高强螺栓施工严格按照《安装手册》技术要求进行,连接副表面必须清洁,无油污、杂物,力矩值必须达到设计值,不的超拧。

4. 机舱吊装严格按照厂家《安装手册》中的要求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

5. 风叶吊装严格按照厂家《安装手册》中的要求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

五、特 殊 工 种

1. 凡从事本工程施工的上岗工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考评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发给岗位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2. 对无证上岗和窜岗的职工,一经查出,责令停工,由项目部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3. 特殊工种的上岗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好本质工作,严禁脱岗和擅自离岗。

4. 项目部负责对特殊工种的工人定期进行考核,对不适应本岗位的职工收回上岗证,停止其本岗工作。

六、质量事故报告和分析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论出现哪一类质量缺陷或事故,施工队应及时向项目部质量控制部门进行口头或电话报告,不得自行处理隐瞒不报。

2. 项目部的质量控制部门接到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施工现场,对质量事故进行查看,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初步分析,并详细记录。对一般质量事故,在八小时内报告项目部总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质量部门。

3. 对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质量事故造成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不查清不放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4. 对一般的质量缺陷,由施工队专职质量检查员组织当班施工人员对质量缺陷的原因、性质进行调查分析。对直接责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制定出防止同类缺陷再度发生的措施。

5. 对质量事故,由项目部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事故原因,针对事故的性质和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制定出对事故的处理办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七、工程质量控制办法

(一) 总则

1.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承建的风电安施工项目。

2. 本办法结合项目部的相关的处罚制度执行,罚款由项目部的质检(三检)填写,主管质量的项目部的总工批准,由劳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 罚款并不免除责任个人或集体所造成返工及其他处理费用的责任。

4. 对项目部提出的质量隐患或指出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无理拒绝改正者将处以重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二)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安装前

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技术交底,组织培训,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

2) 请风机安装厂家的专家进行详细全面的技术培训,强调风机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

3) 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学习技术规范和安装手册。

4) 对塔筒、主机、轮毂系统、叶片、塔基柜、变频柜、变压器按照《安装手册》中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如发现质量缺陷及时联系厂家、监理、业主进行确认,拍照存档,修复后方可安装。

5) 工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报政府质监部门检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6) 高强螺栓连接副在安装前联系业主单位报相关检验部门按照规定比例抽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装中

根据我们以往的施工经验,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是塔筒连接、塔筒内饰件及电气连接等一些不被重视的小环节。具体问题是:连接螺栓垫片漏垫或垫片反向;有些连接螺栓力矩达不到规定的数值;塔筒内饰件的安放位置不对;电缆接头端子拧不紧或两相邻端子间距离小;固定电缆的电缆环捆扎不紧;电缆排列位置杂乱。

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对施工技术不掌握;职工思想不重视,质量意识差;分工不明确,岗位不具体。

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 专职的质检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随时抽检,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及初检、复检和终检。

2) 成立若干个专项施工小组,负责专项作业任务,实行小组长负责制。

3) 每天上午开工前开召开班前五分钟会议,在强调安全的同时,强调下一步施工质量安全要点,提高职工质量安全意识,促使职工施工时不偷工减料,投机取巧,并在施工中不断自检。

3、安装后

1)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部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自检合格后,联系厂家、监理、业主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如发生质量事故,由项目部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事故原因,针对事故的性质和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制定出对事故的处理办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 整理相关的验收资料,报送验收单位签字后留存。

八、附则

1. 本措施适用于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2. 本措施由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3.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条 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16篇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_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__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 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

(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 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 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 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

抽查检测记录;

e. 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16篇】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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