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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安全管理的技术关键【16篇】

发布时间:2024-01-01 06:58:02 查看人数:97

加油站安全管理的技术关键

第1篇 加油站安全管理的技术关键

汽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我国汽车保有量出现了高速增长的势头,从而导致汽车加油站数量的急剧膨胀。由子加油站多设于交通发达的黄金地段,车辆。人员往来频繁,防火防爆工作尤为重要。加油站的确是一个潜在的“火龙”,但并非不可降服。只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立项,严格按照标准设计。施工和管理,加油站火灾爆炸事故完全可以杜绝,关键是要从技术上把好4个关口:

站点选址合理确定安全距离

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内部因素,二是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主要是指加油站的建筑规模,规模越大,安全距离越大;规模越小,安全距离越小。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加油站的建筑规模分为三类,由大到小依次为—级、二级和三级。确定加油站级别的指标有两个,当总容积为≤180m3、≤120m3、≤60m3,或是单罐容积为≤50m3、≤50m3、≤30m3时,则依次确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为了降低加油站潜在的油品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性,《规范》规定城市建成区内一般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以尽量减少易燃易爆品的储存量。

外部因素,主要是指加油站周边建筑设施的性质及规模。外部因素的种类繁多,难以一一列举,主要有重要公共建筑、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企业厂矿、交通道路、电力线路及通信线路等。不同种类、不同规模的建筑物及设施,拥有不同的安全距离要求。

加油站与各种建筑、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主要从油罐(外壁)、通气管管口(中心线)和加油机(中心线)三个部位起算。其中,油罐、通气管管口和加油机与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1500人以上座位的体育馆(影剧院)、500人以上的学校、藏书5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车站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最严,无论加油站级别大小均为50m;而与一般公路的安全距离要求均低,仅有5~8m。加油站与民用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则依据建筑规模确定。如三级加油站油罐、通气管管口和加油机与总建筑面积为1000m2至5000(不含5000)m2之间的居民楼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一般为12m;与总建筑面积不足1000m2的居民楼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一般为10m。按此标准计算,除个别加油站外,目前城市加油站一般均符合标准要求。

站内布局规范布置相互间距

加油站内各种建筑物及设施应该如何布置,即站内各种设施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该如何确定,《规范》也有详细规定,共达26个项点,目的是防止因站内各种设施之间相互干扰,引发火灾事故。对于一般加油站而言,内部安全距离要求主要有4项:一是埋地汽柴油罐之间安全距离为0.5m;通气管管口与密闭卸油点之间的安全距离为3m;油罐及通气口与人员出入的站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为4m,与变配电室安全距离为5m;加油机与站房、变配电室之间的距离分别为5m和6m。

为了杜绝站内建筑物及设施存在“先天性”隐患,并防止加油车辆之间相互影响而诱发火灾爆炸事故,《规范》明文规定站内站房及其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小于二级,加油机顶棚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建造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且站内道路不应采用沥青路面等等。

工艺设计关键防止油气集聚

加油站在工艺设计上有两个核心的安全原则:一是防止由气泄漏,减少油气挥发;二是不产生油气集聚的条件,以防止火灾爆炸的条件生成。基于这两个安全原则,工艺设计要求条款多达26条,其中关键性条款有3条:

一是严禁将油罐设在室内、地下室内及半地下室内,加油机必须露天设置,以杜绝油罐、加油机万一发生泄漏,油气在室内集聚达到爆炸浓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二是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式卸油方式,油罐进油管应向下伸至距罐底0.2m处,最大限度地防止油品入罐时的油气挥发。

三是汽油罐与柴油罐通气管应分开设置,管口应高于地面4m以上(沿建筑物墙柱向上敷设时应高出建筑物顶面1.5m),以防止挥发性油气在地面集聚,达到爆炸浓度。同时,油罐通气管口应安装阻火器,以防止火星从管口进入油罐,造成油罐火灾爆炸事故。

站内管理务必确立“三防“为先

加油站日常安全管理主要体现在“三防”上。

一防火灾。目前设计的加油站汽油、柴油罐一般都是直埋式,即油罐本体直接埋入地下,仅将罐口、观察孔及通气孔等留在地面,如油罐发生火灾,一般用毛毯睹住罐口,即可扑灭火焰。故加油站内一般均不设计消防给水系统。但是,加油站必须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目的是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一般要求:一个加油站每2台加油机至少应配备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泵及压缩机房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干粉灭火器1只,且总数不得少于2只。除此而外,另配备灭火毯若干只,消防砂若干方。

二防雷电。即防止雷电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因此,站内所有油罐必须保证接地良好,并按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确保接地电阻阻值不大于10ω。

三防静电。地面敷设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安装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管线法兰及胶管两端应用金属线跨接,以确保其导电性能良好。另外,油品罐车卸油台应设置卸车时的接地装置,以防止卸油过程中因流速过快,造成静电电荷集聚,引发火灾事故。各种接地装置电阻值应不大于300ω。

——摘自《劳动保护》2003年第10期

第2篇 加油站安全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安全主任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加油站站长的助手,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助公司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全站人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落实。

4、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加油站落实整改。

5、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加油站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

6、指导和督促加油站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7、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人身伤亡、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基层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

8、综合分析加油站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9、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组织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0、检查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做好各种安全台账、票证管理。

12、负责各种危险作业审批、现场组织和管理。

第3篇 储油罐、加油机管理室及加油站场防火安全要求

1.储油罐的建筑防火要求

(1)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圆柱形钢油罐,城市汽车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接埋入地下。汽油储罐严禁设在室内或用盖板掩盖的坑内。储罐容量不宜太大,其单罐容量不应超过15m3,在建筑密度大的地区,宜采用单一品种,只设1油罐,容积不超过10m3,设1台加油泵。

(2)当加油站建在郊区,储罐直接埋入地下有困难时,也可在地上或埋设成半地下式,但应设防火堤。

(3)直埋油罐的进油管、量油孔、呼吸管等结合管,应设在人孔盖上,量油孔应采用铜、铝等有色金属尺槽,以防止钢尺与钢管摩擦打火。

(4)地下油罐应单独设置呼吸管,管径不应小于50mm;呼吸管必须安装阻火器,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铅建筑的墙(柱)上敷设的呼吸管,其管口应高于建筑物1m,与门窗的净距不应小于3m。

(5)地下油管入孔,应设在坚固的操作井内。井盖应用碰撞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6)钢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应不少于2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装有阻火器钢油罐,可不装避雷针(线)保护。埋地油罐的罐体、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储存可燃油品的地下钢罐,可仅作防感应雷接地。

(7)地下卧式油罐,要在首尾两端设有两组接地装置,其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罐体与接地极之间的连接扁铁或导线,要采用螺栓连接,并做沥青等防腐处理。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检测2次。

2.加油机安装和检修的安全要求

(1)加油机基础中穿过的油品管线、电源线和接地线的孔洞应用砂土填满,以防止油气逸出。

(2)加油机周围,按石油库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划为1级区域。其电气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和钢管配线,电气设备应选用本质安全型。电源及照明灯的开关,应装在加油站管理室内。

(3)加油机与储油罐之间应用导线连接起来,并接地,以防止两者之间产生电位差。

(4)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并应清除设备内部的尘土及异物。

(5)加油机所采用的电气元年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规定,并有国家指定的检查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书。各电气元件上必须有明显的防爆标志。

(6)泵壳内电线管要做防水弯头。

(7)加油机地线的接法应符合安装说明。

(8)加油机油枪软管,应加强螺旋形金属丝,并用导线与加油机连接,以消除枪口处产生的静电。

(9)接近加油机的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有铁钉的鞋,检修操作要使用不发火花的工具,操作时不得有敲击、碰撞现象。检修现场应避免任何火源。

(10)吸油管、油泵、油气分离器、计量器、视油器、输油软管、油枪等机构及各连接管路不得有渗漏现象。

3.管理室的建筑防火安全要求

(1)管理室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建筑。如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用防火墙分隔。加油机罩棚,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遮棚,以防止加油站火灾竖向蔓延。

(2)管理室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热网、区域锅炉房或临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时,可在加油站内设置小型热水锅炉采暖。该锅炉应设在单独房间内,锅炉间的门窗不得朝向加油机、卸油口油罐及呼吸管口、且门窗距其中径不应小于12m。锅炉排烟口应高于屋顶1.5m,距加油机、卸油口、油罐及呼吸管口距离不应小于12m,且应安装火星熄灭器,严防火星外逸。

4.加油站场地设施的防火安全要求

(1)加油站的四周应设不低于2m高的实体围墙;当与周围建筑物防火距符合要求时,可设金属网或非燃烧材料的棚栏。

(2)为了防止油品流出站外,加油站地面应有一定坡度,并应设置隔油池。

(3)加油站房应设有防雷设施。

(4)加油站应配备大型(推车式)和小型(手提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以及石棉布、砂土等灭火器材。

(5)加油站在进行绿化时,其周围宜植阔叶树。

第4篇 加油站管理容易忽视的问题——加油站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给塑料桶瓶加油。5

用油枪往塑料桶(瓶)内加油,汽油在塑料桶内流动磨擦会产生静电,塑料桶为电绝缘物不能及时地将静电导除,因而会造成静电积聚。当静电压和桶内的油蒸气达到一定值时,将会引发爆炸。这个现象在一些乡镇的加油站非常普遍。在加油站的日常管理中,一定要督促加油站采取严格的管理,杜绝此类危险操作。

张国平 唐婕

第5篇 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6篇 油库加油站安全管理措施

关于防范输油管道和油罐漏油

5.2.1 每个油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5.2.2 油罐组周边的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其高度不宜小于0.5m。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道路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3m。

5.3.1 油罐组应设防火堤。

5.3.2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罐公称容积。

5.4.4 石油储备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行政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应为无孔洞的实体墙。行政管理区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9.4.1 应在库区内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收集池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隔油措施。

9.4.2 在防火堤外有输油管道的地方,地面应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统。当雨水收集系统干道采用暗管时,干道宜采用金属暗管。

9.4.3 雨水暗管或雨水沟支线进入雨水主管或主沟处,应设水封隔断设施。

l关于油罐阀门的设置

1 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2 通过清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

3 需要经常操作的阀门应选用电动或气动阀门等自动控制阀门。自动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也应能在控制室控制和显示状态。

4 选用的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dn600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15min;公称直径大于dn600的电动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关于油罐区的分隔

油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4d。两个油罐组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油罐总容量大于240×104m3的石油储备库,应将储油区划分成多个油罐区,每个油罐区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104m3。两个油罐区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l关于消防道路

油罐区周边的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1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油罐组之间的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其它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消防道路的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道路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

l关于油罐操作

1每座油罐应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和高高液位开关、低低液位开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连续液位计应具备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关油罐进口电动阀的功能,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宜小于2m;

4 低低液位开关应具备低低液位联锁停输油泵并关闭泵出口阀门的功能,低低液位开关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可不小于1.85m;

关于重要设施的安全间距和防护

适当加大重要设施的防护距离要求

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地上输油管道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输油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上。

油库事故的表现形式:燃烧、爆炸、混油、漏油、中毒和设备破坏。

安全:是预知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以及为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手段 、方法和行为的总称。

安全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预知危险,二是消除危险,两者缺一不可。

1998年我国还颁布了《消防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我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

如何正确认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方针

首先要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安全第一”是石化销售企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指考虑生产时,应把安全作为一个前提条件考虑进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长期地、安全地进行。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管理干部应辩证地处理好生产和安全的关系,在保证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前提下去组织生产。职工应严格地、自觉地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应预先考虑考虑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尊重科学,科学地进行作业“预防为主”就是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辩证地处理防和消的关系,依靠作业人员重视,可靠的技术措施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将事故防患于未然。

其次,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方法,即“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全员动手”就是依靠全体职工,做到安全生产人人重视,人人自觉,互相监督,将安全管理贯穿于企业工作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网,使人人都懂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就是针对生产中的所有不安全因素,有计划地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改进设备,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管理手段,将安全贯穿于生产全过程的全部管理网,避轻就重,有步骤地全面地治理安全。

饱和蒸气压:与液体处于动态平衡的蒸气饱和蒸气。蒸汽压力称为在某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

油品的饱和蒸气压越大,蒸发性越强,

相应的蒸发损耗愈大,形成火灾爆炸危险的油气浓度可能性就大,发生事故也愈危险。

闪点:石油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加热到它的蒸气与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气体接触火焰发生闪火时的最低温度。

闪点是火灾危险出现的最低温度,可以判断油品发生火灾的危险性。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

燃点:石油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加热到它的蒸气与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气体能被接触的火焰引燃并燃烧不少于5秒时的最低温度。

油品的燃点高于闪点。

自燃点:油品受热至一定程度时,没有与火源接触能自行发生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

以油品的自燃点来衡量,重质油品比轻质油品的火灾危险性更大。

燃烧的基本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燃烧的附加条件:相互作用而且具备一定的能量

消防给水

1、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2、五级石油库的消防给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缺水少电的山区五级石油库的立式油罐可只设烟雾灭火设施,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3、当石油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的压力;当石油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

4、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冬季可不充水

5 、一、二、三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四、五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山区石油库的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3、且油罐单排布置的油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四、五级石油库和环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一、二、三级石油库油罐区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两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6、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置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罐

最大用水量的总和。但五级石油库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消防用水量与库内建、构筑物的消防计算用水量的较大值确定。

7、油罐采用固定消防冷却方式时,冷却水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没有设置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

(2 )冷却喷水环管上宜设置膜式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 )油罐冷却水的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顶面,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4) 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应设控制阀和放空阀。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放空阀宜设在防火堤外。消防冷却水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8、 石油库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应设两个动力源。

(2 )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正压启动或自吸启动。自吸时间不宜大于45s。

(3)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各设一台备用泵。消防冷却水泵与泡沫混合液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泵的能力。四、五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

(一、二级石油库消防水泵应设一台备用泵,在条件许可时可与泡沫混合液泵共用一台备用泵;三、四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并可使用一个动力源。)

9、当多台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共用1根泵前主管道时,该管道应有2条支管道接入水池,且每条支管道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10、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水池容量大于1000m3,应分隔成两个池,并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

11、 油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或罐壁高度不小于17m的油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5000m3且罐壁高度小于17m

的油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

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12、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栓。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栓设置数量,应按油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

(2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3 )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灭火器

泡沫 干粉 co2、

事故特征

危害性 意外性 紧急性 阶段性 因果性

油库事故:燃烧 爆炸 混油 漏油 中毒 设备破坏

油品危险特性 易燃性 易爆性 易集聚电荷性 蒸发性 流动性 膨胀性 毒性

计算

如图所示,已知一防火堤内有4个2000m3储油罐,分别储存车用汽油,其中2个汽油罐为单盘式内浮顶油罐、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为0.9m、堰板高度为0.9m,另2个为拱顶油罐,油罐直径为16m,相互间距为10m,主风向为a罐向c罐方向。要求设置固定式液上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和临时高压供水系统。如不考虑泡沫管道长度及其它因素。求:泡沫常备储量,泡沫产生器数量及规格,泡沫枪和消火栓数量,消防用水总量。

解:根据已知条件,确定拱顶汽油罐(a)为燃烧罐,其余3个油罐为冷却罐。

(1)油罐液面积和周长。

a1=(π/4)×d2=π×162/4=200(m2)

l=π×d =π×16=50.3(m)

a2=200- π(16/2-0.9)2=41.7(m2)

(2)泡沫混合液流量。

拱顶汽油罐:根据油品类型及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型式,选取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6 l/(min·m2),则有,

混合液最少供给流量:

qg=a1×ql=200×6=1200 l/ min=20 l/s

泡沫产生器个数:

ng=qg/qg=20/16=1.25(选pc16型)

按d小于25m核算,选用2个泡沫产生器满足要求。

内浮顶罐:根据gb50151-2010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12.5 1/(min·m2),则有,

混合液最少供给流量:

qf=a2×q2=41.7×12.5=521.4(l/ min)=8.7(l/s)

泡沫产生器个数:

nf=qf/qf=8.7/4=2.2(选pc4型)

由于内浮顶罐周长为50.3m,则选用3个pc4型横式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可达24×3=72m,满足要求。

因油罐直径为16m,可选取1支pq4型泡沫枪,并且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20min,

则每个油罐或泡沫枪的泡沫液混合流量为:

拱顶罐: q拱1=ng×qg=2×16=32 1/s

内浮顶罐: q浮1=nf×qf=3×4=12 l/s

泡沫枪: q枪2=n×q3=1×4=4 l/s

(3)泡沫常备储量。如不考虑充填泡沫液管道的泡沫量及备用系数,则需泡沫常备量为:

v泡备=(q拱1·t1+q枪2·t2)·*%×10-3=

(32×40+4×20)×60×6%×10-3

=4.89(m3)

(4)灭火用水量。

v水=(q拱1·t1+q枪2·t2)·*%×10-3=

(32×40+4×20)×60×94%×10-3

=76.71(m3)

(5)冷却用水量。

冷却采用移动方式,燃烧罐冷却水强度选取0.6 l/s·m,邻近罐冷却水强度取0.35l/s·m,则:

q冷1=n1·π·d·q4=1×π×16×0.6=30.2(l/s)

q冷2=n2·q5·(π·d)/2=3×0.35×(π×16)/2

=26.4(l/s)

冷却水总流量为:

q冷=q冷1+q冷2=30.2+26.4=56.6(l/s)

冷却水总用水量:

v冷=t·q冷×10-3=4×3600×56.6×10-3=815(m3)

(6)消防用水总量。

v消=v冷+v水=815+76.71=891.71(m3)

实际消防用水总量可取900 m3。

(7)消火栓数。

n=冷却用水总流量/13=56.6/13=4.4(个)

考虑到备用和保护半径,则消火栓数可取6个。

三不动火

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案例分析

某日中午11:20分左右,装载有16300升93号汽油的某运输公司的一辆油罐车到达某加油站。当时,原加油工兼指定卸油员王某正在4号机加油,他口头委托了3号机加油工曹某接车卸油。曹某未收验进货单,驾驶员励某口头告诉:93号汽油,数量为16300升,之后,曹某到营业房拿接卸口的钥匙,同时读取油罐液位自动显示仪器,了解该罐即时库存为14000多升(实际为14878升,可接卸容量为14952升)。……

超安全容量卸油。(直接原因)

经液位仪检测,卸油前,油罐的可收量为14952升,油罐车来油容积为16300升,空容量明显不够,卸油人员违规卸油,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1)物的不安全状态(间接原因)

93#油罐的计量孔螺栓生锈,关闭不严已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设备失修。

油罐操作井存在裂缝,导致溢出的油品渗入城市下水系统

(2)人的不安全行为

开票员莫某忽视液位仪警报,根据经验擅自消音,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强行作业。明知空容量不够,仍进行卸油作业。凭意想第二次进行强行卸油。

事故教训

安全管理制度没得到落实:

1、监护人员没在接卸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监护。

2、卸油员、驾驶员长时间离开卸油作业现场。

3、卸油人员没执行卸油规程

4、作业人员职责不明,导致司机可以指挥可以决定开阀卸油。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代理卸油员不清楚油罐空容量不足的危害,驾驶员和押运员不清楚强行卸油的风险,站长不知道计量孔不能关闭将会造成的后果。

第7篇 加强汽车加油站个体私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引言1

指出了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普遍存在着的安全事故隐患,同时也对加强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运营提出了若干建议。

个体私营 汽车加油站 安全隐患 安全管理

目前,成品油零售市场上国营、合资、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其中个体私营加油站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汽车加油站服务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个体私营加油站业主的文化水平低、欠缺专业技能,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亦缺乏了解,加之建站资金少,使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加油站的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在按照国家现执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对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进行安全评价的工作中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现总结如下,并在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宋贤生 丁学德

第8篇 加油站的静电安全管理规范

加油站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场所,一般都存有汽油、柴油等大量易燃、可燃油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加油站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确保加油站安全生产无事故,现就一起静电火灾谈谈加油站的防火管理。

一、火灾事故经过

2001年6月22日,广东省石油公司某加油站3号油罐正在接卸一车97号汽油,当班卸油工违章将卸油胶管插到量油孔喷溅式卸油,造成大量汽油溢出。溢出的汽油沿地面流淌,流进低于地面的管沟,管沟穿过营业室与加油机相连,汽油充满了从3号油罐到加油机的地面和管沟(管沟未填埋,油罐也未完全填埋)。发现地面有大量汽油后,卸油工没有采取措施处理,而是继续违规卸油。21时40分左右,油罐突然起火,火势迅即蔓延成大面积火灾,4小时15分钟后,大火被扑灭。火灾将4台加油机、油罐等设施全部烧坏,卸油工被烧成重伤,烧伤面积达80%以上。

据调查,事发之时油罐附近没有明火火源,那么,点火源很可能就来自于违规卸油过程中产生的静电火花。

二、加油站静电的产生

1.汽油进加油站时带有静电荷

产生静电的主要部位是油泵、过滤器、管道及运输途中颠簸产生的静电荷。

在管线中流动时产生静电荷。当液体在管线中流动时会形成液体与固体接触分离的条件,这种现象的连续发生就会产生静电。

经过油泵、过滤器时由于剧烈搅动或形成湍流,会产生大量静电荷。

油罐车在运输途中摇晃颠簸,汽油和油罐壁摩擦使汽油带上静电。道路不平、行驶速度快、汽油搅动愈剧烈,所带的静电荷愈多。尤其是油罐内装油不满时,运输途中会产生大量的静电荷。汽油经油罐车后的电量会变成加油栓出来汽油电荷量的10倍以上。

2.喷溅式卸油产生大量静电荷

当汽油从注油胶管管口喷出时,液体微粒和喷嘴之间存在迅速接触与分离的过程。接触时,在接触面形成偶电层;分离时,偶电层的一层电子被带走,另一层电荷留在喷头上。结果使汽油和喷头分别带上大量不同符号的电荷。当胶管喷头静电荷积聚到一定量时,就会击穿空气介质对接地体放电,产生静电火花。

喷溅式卸油时,由于油流和空气或油气混合气的相互摩擦,以及飞溅的液滴和油气之间的摩擦以及罐壁之间的撞击,均会产生大量的静电荷并积聚在油面上。喷溅卸油时空气呈气泡状混入油品,在流动开始的一瞬间要比通常在管线内流动产生的静电高出很多,易发生放电事故。当波起的液面高点与罐壁间的电场强度高于击穿强度时,就会发生放电现象,产生静电火花。

喷溅注油过程中,罐内液体上方不仅会形成带电雾云,还会覆盖在贮罐顶部形成危险性更大的液滴。因为当液滴从贮罐顶部落下时,在从顶部剥离的瞬间,因剥离带电而会具有较大电荷。特别当它是水的液滴时,由于受带电云的静电感应而变为更大的带电体,当它和接地体接近时就会发生点火性放电,形成点火源。

三、预防火灾的对策

1.控制可燃混合气的形成

贮油灌采用浮顶罐,油罐完全填埋,并设一备用罐。一旦油罐着火可将其中油品及时导入备罐。从油罐到加油机的管沟应用砂填平,加油机下部管沟也应用砂填实,加油机穿线孔等孔洞应使用阻燃材料封堵,防止油气进入。储油罐液位计应完好,并设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下水道应封闭完好,防止油品流入或油气沉积形成隐患。注油时采用封闭式液下注油、装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等,都是控制可燃混合气形成的有效方法。

为了更加有效地控制可燃混合气体的形成,在加油机周围空间和贮油罐上方应装设油气回收系统。据欧洲concaw石油组织的试验数据,在无油气回收的加油站,从卸油、储存到给汽车油箱加油平均损失率为3.45%,即两次灌装环节的损失率平均每次损失1.73%。油品的蒸发损耗十分惊人,它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企业效益的下降,而且由于油品蒸气大量排入大气,污染了大气环境,严重地损害了作业区工人的身心健康,也给作业区留下了火灾隐患。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已普遍采用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回收系统后,对加油速率有严格要求,加油速率任何时候不得超过45升/分。

2.控制点火源

(1)加油站区域严禁烟火,严禁违章用火。维修或改装设备确实需要动火时,应对动火区域气体化验分析合格、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

(2)严禁从罐上部喷溅式卸油,应采用密闭式液下注油。卸油管应装有分配头,使油流不直接冲击油罐底部,绝大部分油从液面下流出,液面平稳上升,减少油流和油罐壁及空气的摩擦,液面不会产生严重的翻腾,油面上部油气少,油面电位低,因而大大减少了卸油产生的静电荷和油气蒸发,从而把油罐的油面静电位降低到油面安全电位以下。卸油管分配头距油罐底部的距离应不大于20cm。

(3)储油罐、输油管线、加油机应装设牢固的静电接地线,及时消除产生的静电。消除导体静电,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但如果是绝缘体上消除静电,将绝缘体直接接地,反而容易发生火花放电,这时应在绝缘体与大地之间保持106~109ω的电阻。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每年测试一次。静电接地线应单独设置,不要与防电气设备漏电的接地线共线,更不可与避雷针接地线共线。加油站必须装设防雷装置,雷雨之时应暂停加油作业。

(4)加油站电气装备必须为国家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防爆产品,有防爆产品认可证书,且产品应有明显的防爆标志。电器线路应连接牢靠,接线应采用接线盒。

(5)油品进入贮罐时,初流速度不得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cm后方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m/s,流速过快会产生并积聚大量静电荷,一旦对接地体放电,就会产生静电火花。

(6)油罐注油后,应在规定的静止时间之后再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油品在进罐后几秒钟内静电压达到最高值,此时若立即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极易造成放电事故。采样时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器具,凡是用金属材料制成的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可靠接地。

(7)消除人体静电。据实测,人在脱毛衣时可产生2800v的静电压,脱混纺衣服时可产生5000v的静电压;当一个人穿着绝缘胶鞋在环境湿度低于70%的情况下,走在橡胶地毯、塑料地板、树脂砖或大理石等高电阻的地板上时,人体静电压高达5~15kv。当人体对地静电压为2kv时,假设人体对地电容为200pf,则人体所带电量为e=i/2cv2=0.4mj,这比汽油蒸气的最小点火能量0.15mj高2倍多,这个能量足以引燃汽油蒸气(人能感觉到的最小火花能量大约为1mj)。因此,规定加油站工作人员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服、手套、袜子、围巾,如化纤、尼龙制品上岗工作,应穿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不能穿普通胶鞋和带铁钉的鞋子,宜穿防静电鞋,在燃爆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加油站使用的椅子不宜用人造革之类的高电阻材料包面不准使用橡胶地毯、塑料地板等绝缘材料铺地面,如铺有地毯应夹织金属丝并与接地体连接,以尽快导走人体产生的静电。经常用水冲冼地面,尽可能保持地面湿润,以利于人体静电及时排人大地。工作人员在上岗作业之前应先触摸金属接地栏杆,这对于排除人体所带静电有较好的作用。

(8)擦拭加油机等设备时,严禁使用易产生静电的抹布,不准用汽油擦洗油垢,也不准使用化纤材制的拖布拖地,不准使用易产生火星的器具作业。油棉纱易自燃起火,使用后应装入金属桶箱内,放在安全地点并及时处理。

(9)加油站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如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毯、防毒面具等。灭火器具应放在明显易取之处,并设标识牌。

(10)在用泡沫扑灭了油罐火灾之后,还应继续供应一定数量的泡沫,以增加泡沫覆盖的厚度,防止泡沫在罐壁和油品温度的作用下过早失去覆盖,而使油品复燃。

(11)对加油站职工加强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安全操作并取得安全作业上岗证后,方准上岗工作。制订完善的防火预案并经常演练,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9篇 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可能存在隐患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一步防范各类人身伤害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加油站抵御因附属设施或周边环境不确定因素发生突发意外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二章 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界定和范围

第三条 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在营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范围包括:

1、观察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2、窖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3、消防水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4、厕所化肥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5、挡墙、围墙、护坡

6、作业施工现场

7、分公司及其县市石油分公司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可能存在隐患环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组织

(一)县市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应分级成立以明确各级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组织。

(二)加油站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三)成立加油站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加强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掌握本站救援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

(四)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六条 安全教育

(一)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3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站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队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加油站租赁设施设备,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措施

(一) 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告示语和警示标牌

(二) 加油站所属的附属设施及复杂环境应设置安全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

1、

2、

3、

4、

5、

6、

7、

8、

第10篇 加油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进场前须办理的手续u

1)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中可能影响和产生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预防措施;

5)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火花与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矛盾,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施工作业相关许可证:u

1)时动火审批报告、临时动火许可证;

2)临时用电许可证;

3)空破土作业许可证;

4)高作业许可证;

5)进设备(轻罐)作业许可证。

加油站在改造、维修、用电等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

u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内容

1)施工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2)检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情况;

4)查施工操作行为,不得鲁莽施工;

5)施工人员无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设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教育,不准施工操作;

7)特殊工种人员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8)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9)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二节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加油站,下列

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加油(气)站,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加油站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油站内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加油站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安全储运部和主管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片区零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

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三节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一)报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业需要,确定需要临时用电;

2、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填写临时用电申请报告,向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提出申请;

3、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核查作业内容,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旦整改方案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将不批准临时用电;

4、领取临时用电许可证,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临时用电作业。

(二)作业安全要求:

1、装临时线路的人员需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有措施;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

8、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超过12伏;

9、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件一致。

第四节破土作业安全

(一)破土作业报批程序:(破土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参照临时动火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执行)

1、一级(重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公司安全经理审批;

2、二、三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由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破土作业安全要求:

1、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2、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3、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措施已落实;

4、已按施工方案图完成施工划线;

5、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6、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7、道路施工作业已报告;交通部门、消防部门、生产调度、安全部门;

8、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 b、修坡道

9、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0、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 b、防爆灯

1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节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报批程序:

1、一级高处作业(2米至5米);二级高处作业(5米以上至15米)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与施工队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2、三级高处作业(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由油站负责人填报《高处作业票》,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公司安全经理签发;

3、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保存,保存期为1年。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

5、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的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9、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措施;

10、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3、特级高处作业配备有通讯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1)过滤式呼吸器、(2)空气式呼吸器。

第六节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设备(清罐)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

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

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第11篇 加强汽车加油站个体私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应采取的管理措施3

要从整体上改善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状况,必须从政府依法监管、定期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和企业在管理理念和经营活动上充分重视安全等几个方面着手。

1 加强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证制度,对违规、违法经营的个体私营加油站要立即取缔、整顿;对现场督查和安全评价和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勒令加油站限期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特别是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汽车加油站更要加大监控力度,并通过迁址、降低库容、增设安全防护措施等手段,减少或避免这类加油站对重要公共建筑物(剧院、礼常等)或居民住宅等场所和设施造成威胁。

2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机构职能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每两年对汽车加油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在受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依靠其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能够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环节的缺陷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控制、治理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判定企业是否有条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科学依据。这样以来,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做到了科学决策;另一方面,个体私营加油站接受安全评价过程中从业人员受到了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从整体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3 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做到安全管理到位

首先,个体私营加油站亦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实现定置管理,标准化作业,使得系统本质安全化。

其次,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的规定,汽车加油站业主必须保障充分的安全资金投入,建设汽车加油站安全设施,维护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充分认识安全在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抓安全、保安全工作从政府管理约束力量下的被运行为转变为企业自觉行为,思想上充分重视,行动中深入落实。认真贯彻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出”的重要指示,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预防和控制加油站安全事故的发生。

宋贤生 丁学德

第12篇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十条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 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二条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2003]11号)同时废止。

第13篇 加油站供配电安全管理措施

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2、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6/10kv的外接电源。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3、 一、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5、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6、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7、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8、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按附录b确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9、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第14篇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 《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参照 《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 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 包括以下作业: 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 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

第三条 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 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 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 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 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 线等均为一级动火; 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 符合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 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3、凡在符合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 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动火票的办理要求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 2、 三级动火 (用火) 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 《加 油站用火审批单》 。 第五条 动火票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 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 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 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3、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 站长填报,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请,施工管理部门负 责办理动火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 动火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加油站、片区经营部、储运安 全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票,必须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一级动火票储运安全部必须报省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动火票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前,由直属公司主管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 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片区经理、储运安全部和当地公安 消防部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 全部与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二级动火前,由片区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 施工设计单位和储运安全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 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审核同意,片区经理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加油站长与片区经理深入现场调查、协 商、制定动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加油站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 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加油站填制动火票,其主管领导会同工程 项目甲方主管领导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分 别由加油站长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担任主监护人和监护人,共同 负责动火作业,严格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动火票, 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按动火票中的时间、地点、任务和作业内容进行动火。

第四章 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 正常生产的储油区、加油区、卸油区内,凡是可 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 方动火。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禁止动火。 第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填写《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书》 ,且一张只限一处使用。 第十条 动火票的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2、二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3 天; 3、三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15 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点每 6 个月由零售管理部 hse 委员会召 集,片区经理和储运安全部或消防部门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加油站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关于进入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加油站必须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 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双人复核。 第十四条 在动火作业期间,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 车辆不得进入加油站停放,一级动火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 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 板(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和堵塞等方法截断管 路)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对动火部位和周围 15 米范围内场所油气浓度检测。 第十六条 动火前对动火点必须进行油气浓度检测,油气 浓度在爆炸下限的 20%以下时方可动火。 检测合格后动火作业期 间,应随时检测。动火停止超过一小时,必须重新检测。 第十七条 油桶动火前必须先经过蒸洗打开桶盖,动火作 业前先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蒸洗。焊接时, 人员站在桶侧,严禁站在桶底或桶顶的方向。 第十八条 动火点 15 米以内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应采取 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2、关严罐顶所有孔盖,关闭加油机发油管线上阀门,用淋 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和油枪等,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连接, 引至远处; 3、采取有效的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 的措施,必要时增派监护人到相关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准动火。特殊 情况必须动火时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范围。 第二十条 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要妥 善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动火现场 5 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积水、障 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 动火现场要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通知消防车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完工后,加油站长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 确认无火种存在,每个可能渗漏和跑冒油口、点、接头等正常, 临时用电拆除和配变电系统正常,动火设备、工具及其它物品 清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动火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等级,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 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工具,穿戴劳动防护 服装、防护器具。 第二十八条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长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 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 和设备状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第三十一条 有责任心,坚守岗位,佩带明显标志,对安 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器材到位情况,并 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暂时停止动火作 业。 第三十二条 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现场检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下动火 1、禁止无动火票作业。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储运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第15篇 加油站安全主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安全主任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加油站站长的助手,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助公司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全站人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落实。

4、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加油站落实整改。

5、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加油站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

6、指导和督促加油站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7、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人身伤亡、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基层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

8、综合分析加油站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9、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组织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0、检查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做好各种安全台账、票证管理。

12、负责各种危险作业审批、现场组织和管理。

第16篇 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加油站,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五条 加油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站应制定加油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八条 加油站的负责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站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加油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十五条 加油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第十九条 加油站的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站内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的,其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油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三)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四)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作业;

(五)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作业;

(七)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内加油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加油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2005年11月8日,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市中心一处最繁忙的加油站在营业中突然发生特大火灾并随后发生大爆炸,警方经调查后确认,这起惨剧是由一位司机驾车驶入加油站时随手扔下的一颗烟头所致。当日晚些时候,格鲁吉亚内务部新闻局在一份公告中称,警方在事故现场检测结果认定,在第比利斯市中心发生的加油站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是由一位司机的草率行为造成的。警方称,捷利亚驾车驶入加油站时,他将自己刚抽完的烟头随意弹出了车窗,烟头上的余火点燃了加油站因加油而散布在空气中的汽油,随后火焰迅速吞没了整个加油站并引发爆炸。

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o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加油、加气合建 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妻兰萎规磊誓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至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安全组织

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安全措施

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4.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七条用火管理

l。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八条消防管理

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九条安全检查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10ω

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100ω

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果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四条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五条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六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i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lm。

第十七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八条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九条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加强汽车加油站(个体私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目前,成品油零售市场上国营、合资、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其中个体私营加油站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汽车加油站服务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个体私营加油站业主的文化水平低、欠缺专业技能,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亦缺乏了解,加之建站资金少,使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加油站的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存在问题

1.违规设置油罐和敷设电器设备

有的加油站汽油罐、柴油罐未按照规范要求埋地设置,个别甚至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有的地下油罐通气管管口阻火装置安装不合理。另外,很多加油站的营业室及值班室内的照明线路不按要求敷设,存在着私接乱拉现象。

2.运输油罐车卸油不规范

有的加油站采用敞开式和喷溅式卸油,容易造成油品的挥发,增加损耗,且油气还会沿地面扩散,若遇火源极易引起火灾。喷溅式卸油还容易使油品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所以,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3.违规加油现象较为普遍

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安全规定给塑料桶加油,汽油在塑料桶内流动摩擦会产生静电,当静电压和桶内的油蒸气达到一定值时,会引发爆炸。二是给客车和摩托车加油时不按照规定操作。按规定,汽车进站加油只能一车一人,但是,有的大客车满载一车旅客来加油,加油站也不加过问。另外,按照规定,在给摩托车加油时,应将摩托车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用铁桶将油加入车内,但很多加油站却用加油枪直接给摩托车加油。

1 加油站选址不合理施工队伍不合格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4.0.3条规定:“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另外,《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2.1.1条规定:“承建加油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企业三级以上资质。”但是,在安全评价中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多设在乡镇城郊,加油站周围地理环境不理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特别是在一些多丘陵山脉的地区,设在公路边的加油站因为没有采取较完善的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在汛期经常发生浮罐事故——埋地油罐突破地表覆土层浮起;另外因为施工队伍不正规,缺乏加油站建设施工经验,使加油站的建设先天不足,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如站内工艺设施防火间距不足,油罐防腐、防浮措施不到位等,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 缺乏符合有关安全法规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为规范加油加气站的施工,保证加油加气站的建设质量,《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对加油加气站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作了详细的规定,第12.1.5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该规范的第12.3.5条~第12.3.17条明确指出了汽车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砖石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采暖和给排水设施等的施工和验收要遵守的标准和规范。但是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建站施工过程中因为缺乏专职监管监督力度,主观随意性大,在加油设计、施工、验收环节漏洞多。比如,一味节省建站费用而不按照正规的设计资料施工,或者建站后不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等,缺乏系统的、符合设计安全法规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等。

3 油罐厚度、几何形状和内部结构不合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6.1.1条规定:“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钢制油罐。油罐采用的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钢制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但是少数个体私营加油站使用私制油罐,油罐壁厚不到5mm,甚至发现有个别私营加油站存在直埋油罐受压凹陷变形的现象。个体私营加油站罐一般不设置专用卸油口,而是直接从油罐量油孔开放性卸油;油罐卸油口下无进油管,喷溅式卸油。诸如此类的安全隐患给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经营构成严重威胁。

4 油罐防腐处理不合格

许多个体私营加油站油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作程设计规范》sy0007的规定,没有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在现场检查还发现,个别私营加油站为了提高站内绿化效果,在埋地油罐上方表土种菜,养花,这种做法加速了地下油罐的腐蚀损坏,缩短了油罐使用寿命。

5 不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6.2.1条规定:“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必须设置专用进油管道,采用快速接头连接进行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个体私营加油站工艺系统简陋,油罐没有设置专用进油管道,油罐车采用敞口式卸油。敞口式卸油造成了油气沿地面扩散,有些油气中还夹带着油珠雾滴,这不仅加重了对空气的污染,而且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6 露天油罐多、直埋油罐少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6.1.2条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但许多加油站业主认为直埋油罐漏油难被发现,会扩大经济损失,所以不愿采纳油罐直埋地下的做法,油罐多为露天设置。其实与直埋罐相比,露天罐受热辐射量大油品损耗更多,占地面积更大,与其他建筑物的要求距离更大,油罐管理与维修操作不方便,全必须设置冷却水等,由此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问题。充分考虑到以上因素,油罐直埋的做法更经济、更安全。

7 防雷、防静电措施不到位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2.1条规定:“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10.3.2条规定:“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建站施工中因为经费紧张或安全管理意识缺乏的缘故,要么缺少防雷、防静电装置,要么有装置但是没有经过资质部门检验合格后再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

8 明火控制不严

汽车加油站内采暖设备、电气设备不防爆,站内明火管制不严,加油站周边环境的明火源等均会威胁到加油站安全。另外,站内油品泄漏经排水沟流入库外水沟,或油管线管沟内未填土而聚集油气,遇库外明火均会引起站内火灾。

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1 加强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证制度,对违规、违法经营的个体私营加油站要立即取缔、整顿;对现场督查和安全评价和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勒令加油站限期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特别是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汽车加油站更要加大监控力度,并通过迁址、降低库容、增设安全防护措施等手段,减少或避免这类加油站对重要公共建筑物(剧院、礼常等)或居民住宅等场所和设施造成威胁。

2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机构职能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每两年对汽车加油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在受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依靠其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能够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环节的缺陷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控制、治理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判定企业是否有条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科学依据。这样以来,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做到了科学决策;另一方面,个体私营加油站接受安全评价过程中从业人员受到了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从整体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3 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做到安全管理到位

首先,个体私营加油站亦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实现定置管理,标准化作业,使得系统本质安全化。

其次,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的规定,汽车加油站业主必须保障充分的安全资金投入,建设汽车加油站安全设施,维护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充分认识安全在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抓安全、保安全工作从政府管理约束力量下的被运行为转变为企业自觉行为,思想上充分重视,行动中深入落实。认真贯彻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出”的重要指示,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预防和控制加油站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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